养老院(养老机构)税收优惠政策总结
养老服务产业政策讲解
养老服务产业政策国家政策的高度关注与支持1、《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二-一年九月十七日,国务院印发关于《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1〕28号,在主要任务中明确提出发展老龄服务业。
内容如下 :“3.统筹发展机构养老服务。
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加大财政投入和社会筹资力度 ,推进供养型、养护型、医护型养老机构建设。
积极推进养老机构运营机制改革与完善,探索多元化、社会化的投资建设和管理模式。
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办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行管理。
“十二五”期间,新增各类养老床位342万张。
”2、《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国办发〔 2011〕60号。
在目标和任务中明确指出 :“(三建设方式。
通过新建、扩建、改建、购置等方式,因地制宜建设养老服务设施。
新建小区要统筹规划 ,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公建配套实施方案。
鼓励通过整合、置换或转变用途等方式,将闲置的医院、企业、农村集体闲置房屋以及各类公办培训中心、活动中心、疗养院、小旅馆、小招待所等设施资源改造用于养老服务。
通过设备和康复辅具产品研发、养老服务专用车配备和信息化建设,全面提升社会养老服务能力。
”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在第四节发展老年服务业中明确指出 :“我国老龄事业发展的主要目标是 :建立家庭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社会养老为补充的养老机制 ;逐步建立比较完善的以老年福利、生活照料、医疗保健、体育健身、文化教育和法律服务为主要内容的老年服务体系 ,切实提高老年人的物质和精神文化生活水平 ,基本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
(十二老年服务业的发展要走社会化、产业化的道路。
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共同发展老年服务业,逐步形成政府宏观管理、社会力量兴办、老年服务机构按市场化要求自主经营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2023年养老院行业政策分析:国家政策给养老院带来利好影响
强化养老院环境安全管理
提供标准化的医疗、护理和康复服务,确保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2022年底,全国养老院已有70%的床位配备了专业护理人员,与去年相比,护理服务质量有了明显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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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9/5
The nursing home industry welcomes favorable policies
演讲人:Baron
TEAM
养老院行业迎来利好政策
目录
catalog
01
政策方向明确
Clear policy direction
养老院行业改革导向
1. 提高服务质量:国家政策将鼓励养老院提高服务质量,加强护理技能培训,提升医疗设施和服务水平,以满足老年人的日常生活和医疗需求。
2. 养老院床位增加:据最新的统计数据显示,2023年养老院行业将迎来政策利好,竞争压力进一步得到缓解。根据国家政策的指导,养老院将获得更多的经费用于床位扩建。预计到2023年底,全国养老院床位将增加至500万张,相较于去年增加了20%。这将有助于减少老年人的排队时间,满足更多老年人的养老需求。
3. 整体招聘人数增加:根据最新的统计数据显示,2023年养老院行业将迎来政策利好,竞争压力进一步得到缓解。根据国家政策的指导,养老院将获得更多的招聘补贴,以扩大员工规模。预计到2023年底,养老院的招聘人数将增加至50万人,相较于去年增加了10%。这将有助于提高养老服务的专业性和人员素质,满足老年人多样化的需求。
4. 先进的设施和装备:大型养老机构在设施和装备上投入更多,提供更舒适、安全的居住环境。数据表明,大型养老机构的标准床位面积较小型机构大15%左右,配备先进的安全监控系统和紧急呼叫装置,有效保障老年人的安全和生活质量。
养老院收费标准管理规范
-养老院应加强与高校、研究机构的合作,推动养老服务的研究和持续发展。
十四、法律法规遵守
1.法律法规
-养老院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养老服务的法律法规,保障老人的合法权益;
-养老院应定期组织员工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提高法律意识和服务水平;
-养老院在经营过程中,应主动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四、收费调整机制
1.市场调节
-随着市场物价水平及服务成本的变动,养老院可对收费标准进行合理调整;
-调整前,养老院需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确保调整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调整后,养老院应及时公告新的收费标准,并通知所有老人及其家属。
2.定期评估
-养老院应每半年对收费标准进行一次评估,以确保收费与服务质量的匹配;
2.转院
-老人如需转院,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养老院;
-转院时,按照实际入住天数计算费用,退还剩余费用。
五、其他事项
1.养老院应定期向老人或其家属报告费用使用情况,接受监督。
2.养老院在调整收费标准时,需提前一个月通知老人或其家属。
3.本收费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未尽事宜,养老院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解释。
2.服务投诉
-老人及其家属如对养老院的服务质量有异议,可向养老院提出投诉;
-养老院应在接到投诉后立即进行调查处理,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反馈处理结果;
-如养老院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处理完毕,老人及其家属有权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
六、服务保障
1.服务承诺
-养老院承诺提供的服务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八、紧急情况处理
1.紧急预案
-养老院应制定紧急情况预案,包括自然灾害、突发疾病、意外伤害等情况的应对措施;
办养老院的优惠政策是什么
办养⽼院的优惠政策是什么没有规矩,不成⽅圆,法律规范我们的⾏为,对于办养⽼院的优惠政策是什么,你有疑惑吗?想知道法律对于办养⽼院的优惠政策是什么如何规定?下⾯就由店铺⼩编为⼤家进⾏解答,供⼤家参考学习,希望对于⼤家有帮助。
办养⽼院的优惠政策是什么办养⽼院的优惠政策有哪些?具体如下:第⼀、改⾰和完善养⽼服务机构收费制度。
福利性养⽼服务机构开展的对外养⽼服务和⾮营利性养⽼服务机构的收费标准。
有条件的地⽅可按照核定床位数或实际⼊住⽼年⼈数、⼟地、车船的房产税,并免收相应的配套费、加⼤财政对养⽼服务业的投⼊各级政府要将养⽼服务业纳⼊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持社会各界⼒量以及个⼈投资兴办养⽼服务机构。
但该《意见》⼤部分都是原则性的规定,具体的优惠政策要看各地的具体规定;减免其⾏政事业性收费(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光荣院,给予⾯向⽼年⼈服务的福利性养⽼服务机构和⾮营利性养⽼服务机构⼀次性开办补助、⾮营利性养⽼服务机构,可报经主管部门批准,予以减免根据国务院的《关于加快发展养⽼服务业的若⼲意见》(国发(2013)35号),养⽼服务业主要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营利性养⽼服务机构的救护与⽣活⽤车可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作需要,经核定后免征养路费。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等社会⼒量通过⾮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统筹安排福利性养⽼服务设施项⽬建设、政府补贴、购买服务”等⽅式为主,减免部分由当地政府按接收此类对象的实际⼈数予以补助、供⽓、供暖。
第⼆、优先安排养⽼服务机构建设⽤地符合规划要求并具备划拨条件的养⽼服务机构⽤地要优先予以保证;不具备划拨⽤地条件的养⽼服务机构⽤地要按照相关规定加快审批,但要加强监督,根据其设施条件,暂免征收社会福利院、⽼年公寓等福利性或⾮营利性养⽼服务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通信、有线(数字)电视等经营单位应为福利性和⾮营利性养⽼服务机构提供优质服务和收费优惠、敬⽼院,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按规定予以扣除。
2024年老龄办年终工作总结(三篇)
2024年老龄办年终工作总结2024年是老龄办成立以来的第五个年头,我怀着激动又充满成就感的心情,对我们团队在这一年所取得的成绩进行总结,回顾过去,展望未来。
一、工作回顾在2024年,老龄办团队共完成了一系列的工作,以下是我对这些工作的回顾:1. 完善老龄政策:我们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老年人需求,针对老年人的养老、医疗、教育等方面推出了一系列便利政策,为老年人的生活提供更多保障。
我们积极参与国家政策的制定,争取老龄事业的合理发展。
2. 敬老院建设:为了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我们在全国范围内积极推进敬老院的建设。
我们注重养老机构的标准化建设,加强老年人护理技术培训,为老年人提供舒适、安全的居住环境。
3. 关爱特困老人:针对特困老人这一特殊群体,我们增加了关爱力度。
通过组织志愿者、社区等途径,提供老年人生活上的帮助,使他们得到更多关爱和关注。
4. 老年人文化生活丰富多彩:我们组织了大量文化活动,给老年人提供了更多的娱乐和交流的机会。
通过舞蹈、音乐、戏曲等形式,丰富了老年人的文化生活,增强了社会对老年人的尊重。
5. 年度健康评估:为了及时掌握老年人的身体状况,我们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了年度健康评估活动。
通过体检、问卷调查等方式,了解老年人的健康状况,为老年人提供相应的健康咨询和指导。
以上只是老龄办在2024年取得的一些工作成绩的简要总结,还有很多具体的事项和细节工作没有一一列举,但这些工作成绩的取得,离不开每一位老龄办团队成员的辛勤努力和付出。
二、存在的问题在成绩之外,我也意识到了一些问题的存在,这些问题需要我们在____年进行深入分析和解决,以进一步提高老龄办的工作水平和效能。
1. 老年人关爱覆盖面不广:尽管我们在关爱老年人方面付出了很大的努力,但现实中仍然有很多老年人没有得到足够的关爱和帮助。
我们需要更加全面地了解老年人需求,改进工作方法,确保每一位老年人都能得到我们的关心和帮助。
2. 养老机构服务质量不高:部分养老机构存在服务质量不高的问题,不少老年人不愿意选择入住。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9.04.11•【字号】渝民发〔2019〕7号•【施行日期】2019.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护正文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民发〔2019〕7号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民政局: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9年4月1日,我市修订施行《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渝府令〔2019〕326号)。
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和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民函〔2019〕1号)要求,现将养老机构管理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依法做好登记备案工作按照《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养老机构登记实行登记备案制度,设立公益性养老机构,符合事业单位登记规定的,向事业单位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符合社会组织登记条件的,向民政局社会组织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手续;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向所在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民政部门备案。
原设立许可的养老机构在有效期内的仍然有效,无须登记备案,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再换发许可证,执行登记备案制度。
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符合养老机构登记备案条件的,应予以登记备案,未达到条件的,应作为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加强日常运营管理。
养老机构登记备案时,应提交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和备案承诺书,并提供产权证明、法人登记、消防验收或备案和环境评估资料,资料齐全的,各区县民政局应随申请即收即办,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资料不齐的,各区县民政局可要求养老机构补齐资料,也可向相关部门函告相关情况。
促进机构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探析
税优 惠政策 中 ,表述 均采用 “ 养老院” ,而城镇土 地使 用税 、房产税 、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优惠 政策 中却采用 “ 老年服务机构 ”。显然 , “ 老年服 务机构”的内涵要大于 “ 养老院” ,前者的表述更
为 严 谨 ,后 者 的表 述 相 对 随意 。 由于 概 念表 述 和 界
另外 ,有 关税收优惠政 策散落在各种行政法规和部
门规章中 ,缺乏系统性和协调性 ,政 出多门产生的
矛盾和冲突 , 给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带来很大困扰。
( 2) 适 用 主体 用 语不 规 范 。耕 地 占用税和 营 业
优 惠政 策 涉及耕 地 占用 税 、城 镇 土地 使用 税 和房产税 。耕地 占用税相关政策规定 ,对养老院 内 专 门为老年人 提供生活照顾的场所 占用耕地 ,免征 耕地 占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相关政策规 定 ,对福利性 或非营 利性的老年服务机 构 自用的土
仅 在营业税上 ,营利性和非营 利性养老院享受同样
的免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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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 用税和房产税优惠政策 中表述为 “ 老年服务机构
自用 ” ,而 耕 地 占用税 优 惠 政 策 中 表述 为 “ 专 门为
C H A N J I N G S A O M ̄ A O l 产经扫描 I
1 . 立法 层次较 低 、用语不 够严谨
展养老服务业 ,以满足迅猛增长的养老服 务需求 ,
成为我 国未来社会经济发展的战略性任 务。2 0 1 3 年 发 布的 《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 务业的若干意
见》 ( 简称 《 意见 》 ) 提 出了养老服务业的发展 目
国家关于养老院的最新政策
近年来,我国养老服务业快速发展,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养老服务体系初步建立,老年消费市场初步形成,老龄事业发展取得显著成就。
但总体上看,养老服务和产品供给不足、市场发育不健全、城乡区域发展不平衡等问题还十分突出。
当前,我国已经进入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阶段,2012年底我国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已达1.94亿,2020年将达到2.43亿,2025年将突破3亿。
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不断满足老年人持续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一项紧迫任务,有利于保障老年人权益,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有利于拉动消费、扩大就业,有利于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推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为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国情出发,把不断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发挥政府作用,通过简政放权,创新体制机制,激发社会活力,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主体作用,健全养老服务体系,满足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努力使养老服务业成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成为扩大内需、增加就业、促进服务业发展、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
(二)基本原则。
深化体制改革。
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减少行政干预,加大政策支持和引导力度,激发各类服务主体活力,创新服务供给方式,加强监督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坚持保障基本。
以政府为主导,发挥社会力量作用,着力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确保人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
加大对基层和农村养老服务的投入,充分发挥社区基层组织和服务机构在居家养老服务中的重要作用。
支持家庭、个人承担应尽责任。
注重统筹发展。
统筹发展居家养老、机构养老和其他多种形式的养老,实行普遍性服务和个性化服务相结合。
统筹城市和农村养老资源,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衡发展。
统筹利用各种资源,促进养老服务与医疗、家政、保险、教育、健身、旅游等相关领域的互动发展。
养老服务机构税收优惠政策
养老服务机构税收优惠政策●增值税●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财税〔2016〕 36号●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免征●财税〔2019〕20号●对社保基金会及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在国务院批准的投资范围内,运用养老基金投资过程中,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和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税〔2018〕95号●个人所得税●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财税〔2000〕97号●老年服务机构,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务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机构,主要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等。
●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税。
●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年收入额−6万−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专项扣除包括基本养老保险●专项附加扣除包括赡养老人等支出●赡养支出定额扣除(年满60岁)●独生子女●2000元/月●非独生子女●分摊2000元/月●每人分摊≤1000元/月●年金●单位缴费部分●计入个人账户时暂不计入个税●个人缴费部分●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个人暂不缴纳个税●企业所得税●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社保基金会及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在国务院批准的投资范国内,运用养老基金投资取得的归属于养老基金的投资收入,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对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养老基金托管机构从事养老基金管理活动取得的收入,依照税法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税〔2018〕95号●其他税费●耕地占用税●社会福利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免税的社会福利机构,具体范国限于依法登记的养老服务机构、…...专门为老年人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场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免征;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财税〔2000〕97号●契税●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免税●印花税●对社保基金会及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运用养老基金买卖证券应缴纳的印花税实行先征后返●养老基金持有的证券,在养老基金证券账户之间的划拨过户不属于印花税的征收范用,不征收印花税。
养老院的最新政策
养老院的最新政策*养生之道导读:养老院是为老年人养老服务的社会福利事业组织。
如今,养老院被越来越多的老年人接受和喜爱,养老院的最新政策是什么呢?老人活动,老人交友都在养老院进行,养老院的最新政策是什么?小编告诉你。
*一、养老院的最新政策养老院国家政策兴办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固定的服务场所。
2、服务场所符合国家建筑设计、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国家对老年人、残疾人、孤儿的生活和活动场所的建筑设计有特殊规定的,还须根据服务对象的不同,分别符合相应的规定。
3、床位数量为30张以上。
4、有与服务项目相适应的宿舍、餐厅、卫生间、浴室、活动场所及供暖设备。
5、开办经费按床位计算,每张床位不低于2000元。
6、每一名从业人员平均服务的生活能够自理的服务对象不得多于6人,平均服务的生活不能够自理的服务对象不得多于3人。
7、护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8、机构的名称、章程和管理制度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9、拟任的法定代表人无拐卖人口、虐待、遗弃、诈骗、强奸以及其他严重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犯罪记录和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记录。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国家对办养老院有哪些补贴*1、空闲厂房办养老院 5年不收土地租金意见提出,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变更为营利性养老机构的,设施用地报批后可办理协议出让(租赁)土地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
利用空闲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经规划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价。
*2、营业税房产税所得税符合条件均免征意见明确,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符合条件的,还免征企业所得税。
养老机构按居民用户的80%交纳水、电、热、燃气等费用。
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将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营利性养老机构则减半征收。
我国关于民营养老院政策有哪些
我国关于民营养⽼院政策有哪些⿎励民间资本参与居家和社区养⽼服务⿎励民间资本在城镇社区举办或运营⽼年⼈⽇间照料中⼼、⽼年⼈活动中⼼等养⽼服务设施,为有需求的⽼年⼈,特别是⾼龄、空巢、独居、⽣活困难的⽼年⼈,提供集中就餐、托养、助浴、健康、休闲和上门照护等服务。
关于⿎励民间资本参与养⽼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励民间资本参与居家和社区养⽼服务⿎励民间资本在城镇社区举办或运营⽼年⼈⽇间照料中⼼、⽼年⼈活动中⼼等养⽼服务设施,为有需求的⽼年⼈,特别是⾼龄、空巢、独居、⽣活困难的⽼年⼈,提供集中就餐、托养、助浴、健康、休闲和上门照护等服务,并协助做好⽼年⼈信息登记、⾝体状况评估等⼯作。
符合民办⾮企业单位登记条件的居家和社区养⽼服务机构,可以依法登记为民办⾮企业单位,其他机构依法登记为企业。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协调指导、评估认证等⽅式,⿎励民间资本举办家政服务企业、居家养⽼服务专业机构或企业,上门为居家⽼年⼈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定制服务。
积极引导有条件的居家养⽼服务企业实⾏规模化、⽹络化、品牌化经营,增加和扩⼤⽹点,提⾼养⽼服务的可及性。
⽀持社区居家养⽼服务⽹点引⼊社会组织和家政、教育、物业服务等企业,兴办或运营形式多样的养⽼服务项⽬。
⿎励专业居家养⽼机构对社区养⽼服务组织进⾏业务指导和⼈员培训。
推进养⽼服务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对⽼年⼈信息的动态管理。
⽀持民间资本运⽤互联⽹、物联⽹、云计算等技术⼿段,对接⽼年⼈服务需求和各类社会主体服务供给,发展⾯向养⽼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发展⽼年电⼦商务,为⽼年⼈提供紧急呼叫、家政预约、健康咨询、物品代购、服务缴费等服务项⽬。
有条件的地⽅,可为居家⽼年⼈免费配置“⼀键通”等电⼦呼叫设备。
⼆、⿎励民间资本参与机构养⽼服务⽀持采取股份制、股份合作制、PPP(政府和民间资本合作)等模式建设或发展养⽼机构。
⿎励社会⼒量举办规模化、连锁化的养⽼机构,⿎励养⽼机构跨区联合、资源共享,发展异地互动养⽼,推动形成⼀批具有较强竞争⼒的养⽼机构。
关于中国养老服务体系发展的财税政策分析综述
社会科学・Social Science10 大陆桥视野·2015年第24期一、引言老龄化问题是20世纪以来世界各国普遍面临的社会问题.引起了世界各国的普遍关注,人口老龄化已经成为我国发展中的一项重大问题,我国老龄化程度正在急速加深,大量的老龄人口面临着养老的现实问题,由于计划生育国策的实施,家庭结构变化明显,传统养老模式受到挑战,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等,当前家庭养老功能日益弱化,老年养老服务已经成为重大的社会问题。
二、中国养老服务体系的财税政策现状及问题(一)养老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l.营业税。
2008年修订通过的《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对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
2.企业所得税。
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97号)规定,对由民政部门审核批准,并核发了养老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老年服务机构及核发了社区服务设施证书的社区服务中心的老年服务中心(含为老年人提供服务的场所),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其他部门和单位、个人主办的老年服务中心和老年活动中心,经核实属于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机构,可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3.捐赠免税。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4.地方税。
根据财税[2000]97号文件。
对于福利性以及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暂免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二)养老机构的财政支持政策各地方政府对于养老机构都有条件不同、数量不等的财政补贴与支持。
1.建设补贴。
根据云南省《云南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规定,公办养老机构建设项目资金承担比例。
对中央和省批准实施的公办建设项目, 所需资金由中央、省、州(市)、县(市、区)分级承担。
对民办养老机构建设项目给予补助。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扩大养老服务供给促进养老服务消费的实施意见-民发〔2019〕88号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扩大养老服务供给促进养老服务消费的实施意见正文:----------------------------------------------------------------------------------------------------------------------------------------------------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扩大养老服务供给促进养老服务消费的实施意见民发〔2019〕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扩大养老服务供给、促进养老服务消费,事关亿万老年人及其家庭幸福生活,对拉动内需、扩大就业、推动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近年来,我国养老服务快速发展,但还存在有效供给不足、消费政策不健全、营商和消费环境有待改善等突出问题,难以满足广大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扩大养老服务供给,促进养老服务消费,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全方位优化养老服务有效供给(一)大力发展城市社区养老服务。
依托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在街道层面建设具备全托、日托、上门服务、对下指导等综合功能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在社区层面建立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或日间照料中心,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助餐助行、紧急救援、精神慰藉等服务。
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社区养老服务,扶持培养一批综合化、专业化、连锁化、品牌化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支持其取得合理回报和持续发展。
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采取老年餐桌、上门服务等形式,大力发展老年人急需的助餐、助浴、助急、助医、助行、助洁等服务。
到2022年,力争所有街道至少建有一个具备综合功能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有条件的乡镇也要积极建设具备综合功能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社区日间照料机构覆盖率达到90%以上。
统筹使用各级投入社区的资金,优化财政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支出结构,相关资金更多用于支持社区养老服务。
关于养老机构用地的相关优惠政策汇编
关于养老机构用地的相关优惠政策1、《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完善土地供应政策。
各地要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可将闲置的公益性用地调整为养老服务用地。
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对经营性用地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的规定,优先保障供应,并制定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土地政策。
严禁养老设施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搞房地产开发。
完善税费优惠政策。
落实好国家现行支持养老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
各地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要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要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也要适当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境内外资本举办养老机构享有同等的税收等优惠政策。
制定和完善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2、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的通知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按最高不超过50年确定。
以租赁方式供应的,租赁年限在合同中约定,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期。
细化养老服务设施供地政策。
经养老主管部门认定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
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经养老主管部门认定后同意变更为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办理协议出让(租赁)土地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
养老院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凡具备相应条件(包括有合法、稳定的经济收入)的申办人,可以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提出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筹办申请。
二是申办人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申办人的资格证明的文件;批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④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三是对老年服务机构的税费政策扶持,暂免收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公寓等养老机构企业所得税,养老服务收入营业税,以及老年服务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营利性养老机构要照章纳税,如纳税确有困难的,按税法管理权限,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可给予减免照顾;依法减免养老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养老机构缴纳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确有困难的,可报经税务部门批准,予以减免照顾。
税收优惠为养老服务业添活力2013-10-23 15:49 来源:谷斌月梅清亮养老服务是全球共同的话题。
日前,《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了一系列政策建议,其中要求完善税费优惠政策,为养老服务产业注入活力。
1.现行税收优惠政策。
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免征营业税。
此次意见明确,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
无论是营业税暂行条例还是意见,养老院或养老机构提供的育养或养护服务,均没有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之分。
也就是说,对养老院或养老机构提供的育养或养护服务,不分营利性、非营利性,均可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
2.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规定,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暂免征收。
该文件强调的是“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
养老院国家补贴政策
养老院国家补贴政策
养老院国家补贴政策是指政府为提高养老院服务质量和覆盖范围,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办养老院,以及保障老年人的生活福利而提供的经济支持和优惠政策。
养老院国家补贴政策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建设补贴: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养老院进行一定比例的建设补贴,以减轻养老院投资建设和设施改造的负担。
2. 运营补贴: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养老院给予一定比例的运营补贴,以支持其日常运营开支。
这些补贴通常用于支付员工工资、养老服务设施维护和改善等方面。
3. 床位补贴:政府为满足老年人入住养老院的需求,在养老院床位紧张的情况下,对养老院提供床位补贴,以降低老年人的住院费用。
4. 老年人补贴:政府为改善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和福利,对住院的老年人提供一定比例的生活费用补贴,以减轻其经济负担。
5. 税收优惠:政府对投资兴办养老院的单位或个人给予一定比例的税收优惠,例如减免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等,以刺激养老院的发展。
需要注意的是,养老院国家补贴政策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存在差异,具体政策以当地具体规定为准。
另外,在享受补贴政
策时,养老院需要遵守相关的规定和要求,如提供规范化的养老服务、确保服务质量等。
国家关于养老院的最新政策
国家关于养老院的最新政策近年来,我国的养老服务业迅速发展,初步建立了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养老服务体系,老年消费市场也初步形成,老龄事业取得了显著成就。
但是,总体上看,养老服务和产品供给不足、市场发育不健全、城乡区域发展不平衡等问题还十分突出。
目前,我国已经进入了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阶段,到2020年,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将达到2.43亿,到2025年将突破3亿。
因此,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满足老年人持续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一项紧迫任务,有利于保障老年人权益,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有利于拉动消费、扩大就业,有利于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推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为此,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国情出发,把不断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发挥政府作用,通过简政放权,创新体制机制,激发社会活力,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主体作用,健全养老服务体系,满足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努力使养老服务业成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成为扩大内需、增加就业、促进服务业发展、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
二)基本原则。
要深化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减少行政干预,加大政策支持和引导力度,激发各类服务主体活力,创新服务供给方式,加强监督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同时,要坚持保障基本,以政府为主导,发挥社会力量作用,着力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确保人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
加大对基层和农村养老服务的投入,充分发挥社区基层组织和服务机构在居家养老服务中的重要作用,同时支持家庭、个人承担应尽责任。
此外,要注重统筹发展,统筹发展居家养老、机构养老和其他多种形式的养老,实行普遍性服务和个性化服务相结合,统筹城市和农村养老资源,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衡发展,统筹利用各种资源,促进养老服务与医疗、家政、保险、教育、健身、旅游等相关领域的互动发展。
民营养老院政策
民营养老院政策1. 引言随着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加剧,养老服务需求逐渐增长。
由于政府资源有限,民营养老院逐渐成为解决养老问题的重要途径之一。
为了提供更好的养老服务,促进民营养老院的发展,各级政府相继推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
2. 民营养老院的定义和分类民营养老院是指由非政府机构或个人投资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
根据养老服务等级和管理方式的不同,民营养老院可以分为基础养老院、综合养老院、特色养老院等类型。
•基础养老院:提供基本的生活照料、饮食、医疗等服务,适合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较强的群体。
•综合养老院:除了基本的服务外,还提供康复护理、文化娱乐等活动,适合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较弱的群体。
•特色养老院:根据地域文化、民族特点、特定群体需求等,提供个性化的养老服务,如老年人艺术养老院、私家花园养老院等。
3. 民营养老院政策概述为了鼓励和规范民营养老院的发展,各级政府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3.1. 注册和准入管理政府要求民营养老院必须进行注册和准入管理,确保养老院的合法运营。
注册和准入管理主要包括以下要求:•合法经营:民营养老院必须依法设立并具有相关资质。
•健康安全:养老院必须符合相关卫生和消防安全标准。
•人员要求:养老院必须有合格的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并定期培训和考核。
•设施设备:养老院必须符合相关的建筑和设备标准,提供舒适、安全的居住环境。
3.2. 经济支持和优惠政策为了鼓励民营养老院的发展,政府提供一定的经济支持和优惠政策。
主要包括以下方面:•财政补贴:对符合条件的民营养老院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用于改善服务质量、提升设施设备。
•税收优惠:对民营养老院征收较低的税率,或者给予一定的税收减免优惠。
•资金支持:政府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和支持民营养老院的发展,如信贷支持、小额贷款等。
•资质审核简化:对合格的民营养老院简化资质审核流程,减少办理手续。
3.3. 服务规范和监管为了保障老年人的权益和提供高质量的养老服务,政府采取一系列措施进行服务规范和监管。
养老院的政策补贴有哪些
敬老院,为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的非营利性组织,又称养老院。
西方国家的养老院通常由地方政府或慈善机构与企业合作开办,能接收有各种各样需求的老人。
那么私人办理养老院国家有什么政策补贴吗?
1、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从事非营利性活动取得的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规定的免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免征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有关基金;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应减半征收上述费用和基金。
养老机构建设涉及的暂不能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由当地政府财政购买。
对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也要适当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
3、政府主办和特许经营的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数字)电视等经营单位,应为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提供优质服务和收费优惠。
4、境内外资本举办养老机构享有同等的税收等优惠政策。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以及企业通过对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12%以内部分,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
5、各级政府要积极建设养老服务机构设施投融资平台,通过贷款贴息、直接融资补贴、融资担保等间接投入办法,使更多信贷资金、保险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向养老服务业。
以上就是今天带给大家的简单分享,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同时也感谢大家一直以来的关注与支持!。
养老产业税收优惠政策整理一览表
养老补贴各地虽有标准民办机构领取困难在养老床位补贴支持政策方面,民政部早在2012年7月发布的《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养老服务领域的实施意见》(民发(2012年)129号文件)中规定,对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或服务设施提供养老服务,根据其投资额、建设规模、床位数、入住率和覆盖社区数、入户服务老人数等因素,给予一定的建设补贴或运营补贴。
同时,各地方政府在养老床位建设及运营补贴方面也经进行了积极探索,并对补贴标准进行了相关规定。
其中,北京对非营利养老机构的床位建设补贴最高可达到1.6万元,是相对比较高的;天津、上海、江苏、四川等地每张床位建设补贴最高达到1万元;浙江、青海、宁夏等省份也超过了5000元。
另外,部分地区采取运营补贴补助形式,即每入住一位老人,给予每月100-500元不等的入住补贴。
然而对于很多民办养老机构来说,这些优惠政策犹如形同虚设。
由于缺乏操作层面的执行细则,如申请补贴的材料、发放补贴的周期、补贴发放形式等具体条文规定不足,导致实际能申请到补贴的民办机构寥若星辰。
政策执行难使民办养老机构的投资成本远远高于政府办福利性养老机构,其结果无疑会提升民办养老机构入住价格,导致竞争力不足甚至资源空置浪费。
就北京第一福利院公办养老机构为例,目前可谓是“一床难求”,同时尚有9000多人在排号等待入住。
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北京市养老床位平均使用率只有60%,有的民营养老院空置率甚至达到90%。
2014年5月甘肃省政府正式下发文件《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明确规定了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以享受的床位建设补贴标准。
《意见》指出对建成通过验收且依法登记投入运营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根据实有床位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其中用自建房的新增床位每张补贴1万元、租赁用房且租期在5年以上的每张床位补贴4000元,营利性养老机构按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补贴标准的80%予以补贴。
甘肃省率先在全国出台政策并规定了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享受的床位具体补贴标准,尽管政策的落地执行效果还有待考察,但无疑对民办养老机构的向前迈步发展是一大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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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院(养老机构)税收优惠政策总结
【目前,我国老年人口已超2亿,保障老有所养老有所医,才能让老人安心、子女放心。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意见》,提出要让老年人享受到更多看得见、摸得着的实惠】
问:养老院(养老服务机构)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答:涉及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以及耕地占用税。
1.增值税
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二项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二)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养老机构,是指依照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日各类养老机构;养老服务,是指上述养老机构按照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的规定,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
2.企业所得税
(1)符合非营利性组织条件的老年服务机构,取得的养老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国债利息收入......(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
(一)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前款规定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
(2)其他老年服务机构,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其取得的养老服务收入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第一条规定,“一、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
3.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暂免征收养老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第一条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及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
《吉林省房产税实施细则》(吉政发[1987]163号)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第五条除《条例》第五条规定的以外,下列房产也免征房产税:(一)单位办的学校、医院(诊所)、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使用的房产。
”
4.耕地占用税
养老服务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11号)第八条第二项规定,“第八条,下列情形免征耕地占用税:(一)......(二)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
”
5.捐赠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优惠
捐赠单位和个人通过规定渠道向养老服务机构捐赠,在个人所得税税前准予全额扣除;按年度会计利润12%的限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第二条规定,“二、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三条规定,“三、关于其他有关行业、企业的优惠政策:为保证部分行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的连续性,对原有关就业再就业,奥运会和世博会,社会公益,债转股、清产核资、重组、改制、转制等企业改革,涉农和国家储备,其他单项优惠政策共6类定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见附件),自2008年1月1日起,继续按原优惠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时间执行到期。
”该文件在企业所得税实
施后对若干税收优惠准予政策延续,但没有提及捐赠单位通过规定渠道向养老服务机构捐赠,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政策准予延续。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四号)规定,“将第九条修改为: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本决定自公布之日2017年2月24日起施行)。
注:税收上老年服务机构的范围界定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第三条规定,“三、本通知所称老年服务机构,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务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机构、主要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