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质灾害防治专家管理办法.doc
关于印发《一、二级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审查规定》的通知 云地灾研[2006]2号
云南省地质灾害研究会云地灾研[2006]2号云南省地质灾害研究会关于印发《一、二级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审查规定》的通知各评审专家、有关单位:现将《一、二级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审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一、二级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审查规定二OO六年六月九日主题词:地质灾害评估审查规定通知抄报: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一、二级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审查规定为了保护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规范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的审查工作,维护项目建设单位、评估资质单位的合法权益,确保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的评审公正、科学、合理,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394号)、《云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4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云国土资环[2004]267号),《云南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评估报告的审查机构省地质灾害防治中介组织实施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一、二级)的专家审查具体工作。
省国土资源厅对审查过程进行监督。
二、送审报告要求送审报告中须附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并加盖资质单位公章,如加盖资质单位下属及分支机构的公章,或提交报告的单位资质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将不予受理。
报告扉页责任表中必须包含如下内容:项目负责人、报告编写人、报告审查、总工程师、法人代表,其中除法人代表、总工程师须签名或签章外,其他人员须一律亲笔签名,不得打印。
报告须符合现行评估技术规范的要求,文字报告及图件齐全,报告编写人符合省国土资源厅有关文件要求。
一级评估送审报告不少于6份、二级评估送审报告不少于5份。
三、审查专家审查专家在省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专家库中,结合项目类型、特点,场地特点进行选取。
一级评估报告审查聘请5—7名专家,二级评估报告3—5名专家。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2.25•【字号】云政办发[2004]44号•【施行日期】2004.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通知(云政办发[2004]44号)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云南省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03~2020年)前言云南省地处云贵高原西部,国土面积 39.4万平方千米。
全省设6个地级市、2个地区、8个自治州、10个县级市、80个县、29个自治县、10个市辖区,省会驻地昆明市。
2002年末全省总人口4333.1万人,平均每平方千米110人。
有25个少数民族,少数民族人口占总人口的33.47%。
云南省“十五”发展规划确定了围绕建设绿色经济强省、民族文化大省和中国连接东南亚、南亚国际大通道3大目标,实施可持续发展、科教兴滇、城镇化和全方位开放4大战略,培育和壮大烟草、生物资源开发创新、旅游、电力和矿产5大支柱产业。
在“扎扎实实打基础,突出重点抓生态,调整结构创特色,依靠科技增效益,改革开放促发展”方针的指导下,推进云南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
受自然条件制约,云南省是我国地质灾害危害最重的地区。
地质灾害的危害,严重制约了我省经济、社会的发展。
为了更好地贯彻“十六大”精神,实现我省与全国同步进入小康社会,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最大限度地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财产损失及环境破坏,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的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主动地、有预见性地部署和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保障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促进社会的繁荣稳定,依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云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和《全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讨论稿)》,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编制本规划。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1.27•【字号】云政办发[2006]19号•【施行日期】2006.0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06]19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六年一月二十七日云南省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目录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2 组织体系和职责任务3 预防和预警机制3.1 预防预报预警信息3.2 预防预警行动3.3 地质灾害速报制度4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5 应急响应5.1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Ⅰ级)5.2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Ⅱ级)5.3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Ⅲ级)5.4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Ⅳ级)5.5 应急响应结束6 部门职责6.1 紧急抢险救灾6.2 应急调查、监测和治理6.3 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6.4 治安、交通和通讯6.5 基本生活保障6.6 信息报送和处理6.7 应急资金保障7 应急保障7.1 应急队伍、资金、物资、装备保障7.2 通信与信息传递7.3 应急技术保障7.4 宣传与培训7.5 信息发布7.6 监督检查8 预案管理与更新8.1 预案管理8.2 预案更新9 责任与奖惩9.1 奖励9.2 责任追究10 附则10.1 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10.2 预案解释部门10.3 预案的实施1 总则1.1 编制目的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云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云南省地质灾害处置规定》等,制定本预案。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7.10•【文号】国土资发[2010]105号•【施行日期】2010.07.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各相关单位:为了充分发挥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在突发地质灾害事件处置和应急管理咨询工作中的作用,规范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的遴选和管理,提高地质灾害应急响应能力,部进一步增补了地质灾害防治应急专家,加强地质灾害应急力量,制定了《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现将《办法》、《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防治应急专家名单》、《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组2010年工作要点》和《七个区片及专家组安排》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健全完善各级专家管理相关规定。
各地要参照《办法》,进一步健全完善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管理有关制度,强化国土资源部门组织、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的职能。
二、加强机构和队伍建设。
建立健全地质灾害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努力做到专家管理有机构、有领导、有人员、有经费,切实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做好培训、交流和信息沟通工作。
三、落实应急装备。
积极协调安排资金,落实地质灾害应急处置装备,保障应急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日附件1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在突发地质灾害事件处置和应急管理咨询工作中的作用,保障地质灾害应急专家有效开展工作,规范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的遴选和管理,健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决策咨询机制,为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根据《国土资源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工作方案》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地质学知识:云南省地质灾害与规划管理
地质学知识:云南省地质灾害与规划管理云南省位于我国的西南边陲,其地处环境复杂,地形起伏较大,且地质构造复杂,其中多山地区的地质灾害在其自然灾害中占据了首要的地位。
由于地质环境的限制,云南省地质灾害的频率、规模及影响较大,给当地的经济建设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很大的威胁。
一、云南省地质灾害的影响地质灾害是指地球表面或内部因自然或人类活动等原因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或变化,如山体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
云南省地质灾害主要包括滑坡、泥石流和地面塌陷等。
其中滑坡灾害是云南省最常发生的地质灾害类型之一,每年因滑坡灾害而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巨大。
泥石流灾害是云南省主要的二次地质灾害之一,除了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的威胁外,还会给当地的生态环境造成不可逆的影响。
地面塌陷灾害主要分布在昆明市等地,也给当地的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很大的威胁。
二、云南省地质灾害防治的对策1.加强灾害监测和预警体系建设云南省是我国地质灾害频发区,为了有效防范和减轻地质灾害给云南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带来的影响,必须加强灾害监测和预警体系建设。
重点加强山洪、泥石流、滑坡、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的监测和预警能力,提高地质灾害的预报预警水平。
同时,加强对地质灾害发生机制的研究,为防治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2.科学规划和建设工程为了避免在施工中对地形地貌进行破坏,需要进行科学的规划和建设工程。
例如,在山区建设公路、铁路等交通设施时,要充分考虑地形地貌情况,避免在易发地质灾害区域的建设或过境。
在城市规划和建设中,需要做到严格控制土地开发密度,合理布局建筑,减少人员密集区域。
3.提高公众的灾害应对能力尤其在山区,人民是首先面对地质灾害的群体,他们的安全意识和灾后应对能力对于防治地灾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要加强地质灾害应对知识宣传,提高公众的地质灾害知识和应对能力。
三、云南省地质灾害规划管理为了有效防范和减轻地质灾害对云南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的影响,云南省明确了防灾救灾工作思路,以地质灾害防治为中心,以综合防灾和工程防灾为主要手段,全面加强地质灾害的规划管理工作。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4]3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4〕3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云南省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月17日云南省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和治理地质灾害,最大限度减少地质灾害带来的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2〕8号)和《云南省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013-2020年)》(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设立云南省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适用本办法。
专项资金适用于经国土资源部门组织专家认定的因自然因素引发或难以确定引发责任人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防治。
第三条本办法所述的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省级筹集资金和州市筹集资金。
其中,省级筹集资金从全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和使用费收入等3项收入中,扣除应上缴中央部分后,按照一定比例计提。
第四条专项资金实行全省统筹,坚持按照先筹集后使用、资金与责任挂钩、分级负责、突出重点、先急后缓、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安排使用。
云南省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和治理地质灾害,最大限度减少地质灾害带来的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云政发【2011】172号),设立云南省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
为加强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是指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从全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和使用费收入、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收入和矿业权出让金等5项收入中,扣除应上缴中央部分后,按照一定比例计提的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四条专项资金实行全省统筹,坚持按照先筹集后使用、资金与责任挂钩、分级负责、突出重点、先急后缓、财力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安排使用。
第五条省负责特大型和大型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和调查评价、监测预警、应急体系等建设;州(市)、县(市、区)负责中小型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和调查评价、监测预警、应急体系等建设。
第六条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账管理、专款专用、滚动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第七条各级财政、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有关规定,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筹集和管理好专项资金,健全完善地质灾害防治经费保障长效机制。
第二章资金的筹集第八条全省通过争取中央补助和省、州(市)自筹,每年筹集不少于10亿元专项资金,用于全省地质灾害防治。
(一)积极争取中央补助3亿元以上。
(二)省负责筹集5亿元。
具体为:1.从全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提取1.5%;2.从全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中扣除上缴中央的30%部分后提取10%;3.从全省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和使用费收入中扣除上缴中央的20%部分后提取20%;4.从全省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收入中提取10%;5.从全省矿业权出让金收入中提取20%。
云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云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发文字号】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4号【发布部门】云南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01.07.28【实施日期】2002.01.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云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4号)《云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已由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1年7月28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1年7月28日云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01年7月28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保护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地质环境保护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地质环境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地质环境保护工作包括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地质环境监测,地质灾害防治,矿山、工程、水文等地质环境治理,地质遗迹和古生物化石保护。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地质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安排与地质灾害防治任务相适应的经费。
第六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质环境保护的管理工作。
计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地质环境保护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地质灾害及其隐患,应当及时向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对地质环境保护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
第八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区域地质环境调查评价,建立地质灾害预警系统和地质环境调查信息查询系统,加强地质环境保护的宣传和科普教育。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并作为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专篇:(一)新建城镇、城镇新区和各类开发区选址;(二)建设铁路、港口、机场、三级以上公路、装机容量一万千瓦以上的水电站和小(一)型以上水库;(三)开发利用地质遗迹和地质景观资源;(四)开发矿产资源;(五)在城镇规划区、工矿区开发地下水资源;(六)有可能影响地质环境的其他建设。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地质灾害处置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地质灾害处置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1.23•【字号】云政办发[2002]12号•【施行日期】2002.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地质灾害处置规定》的通知(云政办发[2002]12号)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经省政府批准,现将《云南省地质灾害处置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一月二十三日云南省地质灾害处置规定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云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地质灾害,是指由于自然产生和人为诱发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地质现象(地震除外),主要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和抢险救灾工作;省人民政府对重大级、特大级地质危害的处置工作给予支持。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为重大级地质灾害;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造成极大社会影响的为特大级地质灾害。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重大级、特大级地质灾害及其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
重大级、特大级地质灾害及其隐患所在地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应当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省人民政府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单位进行防治和抢险救灾工作。
第五条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一般级、较大级地质灾害的处置工作。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社会影响不大的为一般级地质灾害;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社会影响较大的为较大级地质灾害。
云南省地质灾害主要特征及防治措施
作为我国泥石流灾害最严重的省份之一,云南省境内发生的 泥石流具有分布 面 积 大、规 模 大、影 响 范 围 广、频 率 高、危 害 烈 等 特点,在我国乃至 世 界 都 极 为 罕 见。强 烈 的 板 块 运 动,多 样 的 地 形变迁以及复杂的地质构造使云南境内 94%的土地面积都属于 山地,山地地形与喀斯特地貌所带来的山高沟深、地形陡峻、沟床 纵度大、流域形状 便 于 水 流 等 特 点,为 泥 石 流 的 形 成 提 供 了 必 要 条件,据 统 计,全 省 共 有 较 大 的 泥 石 流 沟 317条,分 布 范 围
(1.西南有色昆明勘测设计(院)股份有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公司,云南 昆明 650217; 2.云南第二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云南 昆明 650205)
摘 要:从云南省地理区位出发,探究云南省域内地质灾害类型及其特征,结合云南省实际,提出相应的地质灾害防治对策与建
议,以期为云南省地质灾害防治提供参考。
关键词:云南省,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2 云南省地质灾害类型
2.1 地震
云南省位于 青 藏 高 原 东 南 部,属 于 欧 亚 板 块 和 印 度 板 块 汇 聚、消减、相互作 用 的 边 缘 地 带。云 南 省 境 内 发 生 的 地 震 具 有 频 度高、强度大、灾害重、震源浅、分布广等特点,主要源于云南省特 殊的区域构造结构和强烈的地壳运动。20世纪以来我国大陆发 生的 23.6%的 7级大震、18.8%的 6级以上强震发生在云南省, 云南省 84%的国土面积基本地震烈度在 7级以上,是全国平均水 平的 2倍多,是为我国大陆内部地震活动最强烈的地区之一。据 文献记载,云南全省 128个市县中,曾经发生过 5级以上地震的市 县多达 110多个,发生过 6级以上地震的市县有 30多个,发生过 7级以上大地震市县有 10多个,几乎所有市县都受到过 4度烈度 以上的地震侵袭。1970年发生的通海 7.8级大地震造成受伤人 数超过 32431人,2014年鲁甸的 6.5级地震造成 3143人受伤, 22.97万人紧急安置转移。地震是云南省各类地质灾害中危害最 重大的一类,地震 除 了 本 身 具 有 巨 大 的 破 坏 力 外,而 且 还 经 常 诱 发泥石流、崩 塌、滑 坡、地 陷、地 裂 等 其 他 地 质 灾 害,甚 至 引 发 火 灾、水灾、瘟疫等次生灾害。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18•【字号】云政发[2010]172•【施行日期】2010.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云政发[2010]172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我省地质环境复杂、脆弱,是全国地质灾害最为严重的省份之一。
近年来,受气候、生态环境、人类活动等因素的影响,地质灾害呈现出多发易发态势,给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带来极大危害。
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义重大,影响深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的具体行动,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迫切需要,也是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举措。
为进一步提升我省地质灾害防治能力和水平,省人民政府决定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全面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力争“十二五”期间全省地质灾害年均损失比“十一五”降低15%,受地质灾害威胁人口减少20%;“十三五”期间全省地质灾害年均损失比“十二五”降低 20%,受地质灾害威胁人口再减少30%。
现就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继续坚持“以预防滑波泥石流为主、以预测预报为主、以灾前避让为主”的“三为主”方针和“防治结合、群专结合、单项治理与综合治理结合、重点建设规划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结合”的“四结合”原则,加快推进实施十项重大措施。
一、进一步加大地质灾害防治投入设立专项防治资金。
按照争取国家支持一部分、省投入一部分、州(市)自筹一部分的原则,每年全省筹集不少于10亿元的专项资金,投入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其中,省每年安排5亿元,争取国家支持3亿元,州(市)自筹2亿元左右。
专项资金年初由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牵头落实到位,设立专户,专账管理,统筹安排,专款专用。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2007年云南省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2007年云南省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7.04.29•【字号】•【施行日期】2007.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2007年云南省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各州、市人民政府:为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07年云南省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落实责任制,细化措施,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实施,对《方案》中提出的重要区、点加以防范,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附件:2007年云南省地质灾害防治方案二OO七年四月二十九日附件2007年云南省地质灾害防治方案一、2006年度地质灾害概况2006年云南省发生地质灾害1203起,其中特大型地质灾害2起,大型地质灾害1起,中型地质灾害17起。
受灾严重的地、州有怒江、大理、昭通、临沧和红河,地质灾害造成46人死亡(不含盐津地震中诱发次生地质灾害造成的死亡人数)、11人失踪,交通、通讯、房屋、农田和水利设施破坏严重,直接经济损失约2.82亿元,属平灾年。
与2005年相比,突发性地质灾害的规模与频度处于同一水平。
年度地质灾害发生的主要特点是:地质灾害高发期是6-10月,7月发生灾害21起,为全年最高,突发性地质灾害发生与强降雨(雪)和地震关系较密切。
典型灾害:(一)盐津县崩塌、滑坡灾害7月22日上午9时10分,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发生5.1级地震,地震诱发大量崩塌、滑坡灾害,造成14人死亡,内昆铁路中断。
8月25日,盐津县再次发生5.1级地震,地震诱发的次生地质灾害导致2人死亡。
(二)建水县大箐沟泥石流灾害6月上旬,建水县境内出现连续降雨天气,6月9日下午大箐沟流域出现局地暴雨,激发大箐沟发生泥石流灾害,冲毁大货车4辆、小轿车1辆、骡马7匹、沟底矿工工棚;掩埋牛滚塘铅锌矿45号坑,并导致18名矿工困于坑道内。
云南省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项制度”[详细]
二 严格落实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项制度”
1 分级负责制度——层层签订防灾责任书
• (1)确定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 (2)签订防灾责任书。 • (3)总结及奖惩。
• 对及时发现地质灾害隐患,有效预警并及时上报,成 功避免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监测员,给予表彰 奖励。对责任心不强、不履行工作职责的监测员,应 给予及时提醒或由村民重新推选;对玩忽职守、工作 失职,造成重大损失的,严肃追究其责任。
二 严格落实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项制度”
1 分级负责制度——谁诱发,谁负责
• 人为造成地质灾害隐患点的企事业单位要主动接受当地 政府和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认真落实地 质灾害群测群防责任。各类矿山企业要重点做好矿区及 其周边地区灾害隐患点的监测预警工作,全面落实群测 群防工作要求,对因采矿诱发的地质灾害负全责。
一 群测群防相关概念和工作要点
基本背景
★ 起源:陕西省安康市平利县八仙镇,开创先河
群众自发组织、落实监测人和责任人、制定具体的预警方式
★ 雏形:江西省 1998年
全省范围开展宣传和培训。对已调查发现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危险区 插上小彩旗,以示警告。
★ 推进:1999年
开展县(市)调查以来,开始有组织、有计划地探索推进地质灾害群 测群防体系建设与运行模式。
群测群防网络是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的一种组织形式。
群 测 群 防 体 系 构 成
一 群测群防相关概念和工作要点
2 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的主要任务
县、市、区人民政府作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 责任主体,负责群测群防体系建设和组织实 施工作,群测群防体系主要任务:
• (1) 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建、水利、 铁路、交通运输、教育等部门结合地质环境状况组织 开展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调查,查明地质灾害发育 状况、分布规律及危害程度,确定纳入监测巡查范围 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区),编制监测巡查方案。
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加强预防和处置地震灾害能力建设的十项重大措施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加强预防和处置地震灾害能力建设的十项重大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02•【字号】云政发[2008]103号•【施行日期】2008.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加强预防和处置地震灾害能力建设的十项重大措施的通知(云政发[2008]103号)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现将《关于全面加强预防和处置地震灾害能力建设的十项重大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全面加强预防和处置地震灾害能力建设,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对于有效减轻地震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保障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各部门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全面加强预防和处置地震灾害能力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牢固树立预防为主、防患于未然的思想,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各项措施,真正做到思想重视、组织到位、责任明确、工作落实,全面提高应对地震灾害的组织指挥水平和综合处置能力。
各地、各部门要深入分析本地、本部门防震减灾和抗震救灾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在此基础上,根据省人民政府确定的事项重大措施方案,切实将各项任务分解到每个岗位、每个环节、每个人,扎扎实实抓好工作落实。
省级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落实各自职责提出具体的实施方案,务必于2008年6月底前报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人民政府二00八年六月二日关于全面加强预防和处置地震灾害能力建设的十项重大措施今年5月12日,四川汶川县境内发生8.0级特大地震,给当地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极大损失。
云南地处印度洋板块与欧亚板块碰撞带东侧,部分县(市、区)处在地震断裂带上,地震活动较为频繁,防震减灾和抗震救灾的任务十分艰巨。
云南省地质灾害监测员和监测补助经费管理办法-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公告第23号_1
云南省地质灾害监测员和监测补助经费管理办法正文:----------------------------------------------------------------------------------------------------------------------------------------------------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公告(第23号)《云南省地质灾害监测员和监测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3月25日云南省国土资源厅第5次党组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2014年7月3日云南省地质灾害监测员和监测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质灾害监测员和监测补助经费的管理,建设高效的监测员队伍,提高补助经费使用效率,保障监测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的通知》、《云南省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监测员,是指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批同意,从事地质灾害隐患巡查监测、预警报告等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财政补助经费,由自然因素引发或由人为因素引发但责任人已灭失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员和监测补助经费的管理。
矿业、旅游、水利、电力、公路铁路、工业与民用建筑等资源开发与工程建设企(事)业单位的监测员和监测补助经费,由责任主体或主管部门负责落实。
第四条各地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因自然因素引发或由人为因素引发但责任人已灭失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的调查、排查、核查和监测员的登记备案、分类动态管理,指导和监督因人为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隐患群测群防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因自然因素引发或由人为因素引发但责任人已灭失的地质灾害隐患监测员补助经费的筹措、使用和监管。
第五条地质灾害监测员实行公选制、审批制、备案制,并分类动态管理。
第六条各地、各部门和地质灾害监测员应当遵守和认真执行地质灾害群策群防“十项制度”。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二00三年地质灾害防治工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二00三年地质灾
害防治工作文件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云国土资环[2003]58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03.04.08
【实施日期】2003.04.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
做好二00三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文件的通知
(云国土资环[2003]58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
我省是全国地质灾害最为严重的省份之一,每年因灾造成的损失居全国前例,因此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尽量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二00三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5号)转发给你们。
请你们按文件要求认真执行,并在组织实施过程中注意做好如下几项工作: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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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云南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云南省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规范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管理,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和《云南省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013-2020年)》(以下简称《综合体系建设方案》)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中央财政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省级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支持并经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治理项目”)的管理.第三条治理项目管理坚持以下原则:(一)统筹规划、突出重点;(二)急重优先、逐步实施;(三)分级负责、属地为主。
第四条治理项目管理包括项目核查筛选、勘查可研、投资评审、立项审批、施工设计、组织实施、竣工验收、后期管护、监督检查等各工作阶段的管理。
各工作阶段的管理实施细则或规定,省国土资源厅另行制定。
第五条治理项目技术工作实行资质管理制度,治理项目技术质量管理实行专家咨询和评审论证制度,治理项目组织实施实行项目法人、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合同管理、信息公开、竣工验收和决算评审、审计、专项核查、责任追究等制度。
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持有国土资源部颁发的,与其承揽的治理项目级别、类型相对应的甲级资质证书.法定代表人相同的不同施工、监理单位,不得承担同一治理项目的施工和监理工作。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省级国土资源、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一)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主要职责1、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1)组织制定和完善治理项目管理办法及配套的核查筛选、招投标、勘查可研、施工设计、组织实施、竣工验收、后期管护等实施细则或规定;(2)会同省财政厅编制省级年度治理项目与资金预算计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及时下达治理项目任务;(3)组织审查勘查及可行性研究、施工图设计等前期工作技术报告,组织治理项目前期工作招标,制定施工、监理招标工作实施方案;(4)组织、协调、指导治理项目实施;(5)组织开展治理项目监督检查,上报督查报告;(6)协调解决治理项目实施中的重大问题;(7)组织特大型治理项目的竣工验收。
地质灾害防治几其相关法规 -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
地质灾害防治及其相关法规一、地质灾害防治相关法规《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云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云南省地质灾害处置规定》、《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等和相关文件二、定义地质灾害是指各种(自然和人为)地质作用对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家建设事业(人类的生存和发展)造成的危害。
三、类型地质灾害共有12类,48种。
我们常见的是第二类——斜坡岩土体运动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
四、防治责任(一)、责任主体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这就规定了地质灾害的防治责任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包括国土、建设、水利、铁路、交通等);2、《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的治理费用,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承担。
这规定了引发灾害的责任单位也是地质灾害的防治责任主体;3、受地质灾害威胁和危害的单位和群众。
(二)、职责1、调查;2、编制本行政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3、预防(监测、预警、预报),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政府批准公布);4、应急(拟订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抢险救灾、应急调查);5治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乡、村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
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三)、分级管理地质灾害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四个等级:特大型: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大型: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中型: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小型:死亡3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根据地质灾害等级的不同,其防治主体从大到小分别为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云南省地质灾害处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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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云南省地质灾害防治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地质灾害防治专家的作用,健全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决策咨询机制,保障地质灾害防治专家有效开展工作,规范地质灾害防治专家管理,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云南省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013-2020年)》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入选云南省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评审专家和顾问专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专家库的建设与管理。
州(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负责对被邀请参加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相关技术工作的专家执业信誉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并建立监督管理档案。
第四条省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分为:
(一)省地质灾害防治评审专家(简称“评审专家”)。
是指从专家库中抽取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技术评审,以及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工程治理项目技术评审、论证、监督检查工作的专家。
(二)顾问专家。
专家库设顾问专家,由本省65周岁
以上,健康状况良好,在国内、省内享有较高学术声誉的资深专家组成,负责就地质灾害防治技术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并在身体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参加重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评审论证、技术咨询。
(三)省地质灾害应急调查专家(简称“应急专家”)。
是指从事地质灾害应急调查、防治、救援工作的专家。
对应急专家的管理和服务参照《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五条云南省地质调查局协助省国土资源厅开展专家库的建设、联络和日常管理等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建立专家信息库,记录专家主要学术活动、学术研究成果及执业信誉、考核评价等情况;
(二)协助组织和召集专家会议;
(三)组织专家完成省国土资源厅交办的相关工作;
(四)联络专家,组织专家开展学术交流和有关培训活动;
(五)协助开展专家考评及换届遴选、续聘工作,处理其他相关事宜。
第六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熟悉地质灾害防治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熟练掌握所从事专业的国家、省技术规范、标准、规程、规定和要求,能以科学严谨、认真负责的态度履行职责,为地质灾害防治项目提出独立负责的书面评审意见、技术咨询意见。
(三)具有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基础地质、岩土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应急管理,以及经济类等相关领域副高级以上(或注册)专业技术职称和良好职业道德,在本专业领域有10年以上工作经验,熟知本专业或者行业的国内外情况和动态,专业造诣较深,享有一定知名度和学术影响力。
(四)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健康状况良好,能够保证正常地参加地质灾害防治技术业务工作和有关活动。
(五)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能有效完成本单位的技术工作任务。
第七条专家遴选程序如下:
(一)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提出申请,由本单位(退休人员经原工作单位)按相关规定向省国土资源厅推荐,省地质调查局具体负责接收推荐材料,并根据本办法负责从现行专家库中推荐顾问专家。
(二)省地质调查局根据被推荐人的具体情况,拟定入选专家库的人员,报省国土资源厅审定后,在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三)公示无异议的有效专家名单由省国土资源厅予以公告,公告日为生效日。
第八条评审专家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任期届满不再申报的,自动离聘、离职。
第九条评审专家和顾问专家因健康状况、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参加地质灾害防治相关工作的,经本人申请、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可放弃专家资格。
连续两年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省国土资源厅组织的有关活动,或未按要求参与专家考评的,视为自动放弃。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不遵守本办法规定的专家,省国土资源厅有权解聘。
第十条评审专家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按照本暂行办法,积极参与地质灾害防治各项工作,提供切实可行的技术意见、建议和技术支持。
有关部门和单位邀请入库专家以省地质灾害防治专家身份开展地质灾害防治有关工作的,被邀请专家须事先应征得省国土资源厅的同意。
未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入库专家不得擅自以省地质灾害防治专家的名义组织或参加本办法规定范围以外的与地质灾害防治有关的活动。
入库专家参加除省国土资源厅以外的其他单位委托的地质灾害防治咨询工作,其意见或建议不代表省国土资源厅
的意见或建议。
第十一条评审专家的主要工作包括:
(一)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包括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工程治理项目)立项论证,勘查方案及勘查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施工图设计的技术评审及项目实施的技术指导、检查验收;
(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技术评审;
(三)参与地质灾害防治重大课题研究,管理政策、技术要求的调研、论证、起草等相关工作;
(四)承担其他与地质灾害防治有关的技术支撑业务工作。
第十二条评审专家应当按规定对需提出书面意见的评审事项提交署名意见,并对其终身负责。
评审专家组组长在各评审专家意见基础上,汇总起草评审专家组评审意见,经评审专家组讨论通过后,签字生效。
有保留意见的,应当予以说明。
第十三条评审专家应实行回避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评审本人所在单位的评审事项;
(二)评审本人参与工作或被聘为技术指导的评审事项;
(三)存在可能影响对评审事项客观、公正审查的其他
情形。
已被抽取,但本人应当回避的,须主动回避。
第十四条派请评审专家参加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现场调查、论证、核查等工作时,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及有关单位应当为专家提供必要的安全措施和工作条件,保障专家人身安全,提供必要的资料和信息。
第十五条专家所在单位应积极支持专家参加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的各项活动,为其提供必要的时间和原工作待遇保障。
在职在岗评审专家应当在做好所在单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参加有关评审活动。
第十六条专家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未经相关单位或部门授权,不得向任何人发布所承担事项的涉密信息,违反有关规定的,一经查实即取消专家资格,如造成损失,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对有特殊保密要求的,评审专家在不担任专家之后,也需按照有关要求不得泄露担任专家期间获知的应当保守秘密的信息,违者由当事人承担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评审专家实行任期考核制度。
通过上届考核的,方可申报续聘。
任期考核不合格的,三年内不得申报评审专家资格。
第十八条各州(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可邀请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参加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相关技术工
作,专家意见不代表省国土资源厅意见。
第十九条评审专家有下列行为者,一经发现,不得通过任期考核,不得再申请聘任为评审专家,并依照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一)违反评审工作纪律,徇私舞弊,评审行为有失客观、公正的;
(二)不按照国家、省地质灾害防治相关规范、规程、标准、技术要求与管理规定进行评审的;
(三)在评审工作中有重大失误,造成严重损失的。
第二十条本暂行办法自2015年1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