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 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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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

云南省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

云南省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
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 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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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说明
根据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建设用地审查报批
管理办法》、《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关于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的通知》、《云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以及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云南省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云国土资[____]19号)等法规、规章,制定本技术要求。

本技术要求引用和参考的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GB12719-91《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探规范》;
●《县(市)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基本要求实施细则》;
●ZB D 14001-89《工程地质编图规范(1:50_1:100万)》;
●ZB D 14002-89《工程地质调查规范(1:10_1:20万)》;
●ZB D 14003-89《工程地质调查规范(1:2.5_1:5万)》;
●GB/T14158-93《区域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综合勘查规范(1:5 万)》;
●GB50021-____《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本技术要求规定矿山建设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各项技术要求。

本技术要求主要内容包括:适用范围、定义、总则、工作程序、精度要求、技术要求。

本技术要求主要起草单位:云南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昆明煤炭设计研究院、昆明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云南地质工程勘查设计研究院本技术要求主要起草人:武军、黄玉、任坚、吴煜、赵永宁、李长才、曹国献、刘志军、张黎明、杨纯东本技术要求由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地质环境处负责解释。

地质灾害评估技术要求试行

地质灾害评估技术要求试行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1.范围1.1 本技术要求规定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原则、不同阶段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内容、要求、方法和程序。

1.2 本技术要求适用于在全国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各类建设工程时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以及在全国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2.定义本技术要求采用下列定义:2.1 地质灾害:是指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2.2 地质灾害易发区:是指容易产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2.3 地质灾害危险区:是指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较多人员伤亡和严重经济损失的地区。

2.4 地质灾害危害程度:是指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与生态环境破坏的程度。

3.总则3.1 为贯彻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5号)的精神,规范全国建设工程和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特制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

3.2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必须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必须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3.3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必须对建设工程遭受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和该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价,提出具体的预防治理措施。

3.4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灾种主要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含岩溶塌陷和矿山采空塌陷)、地裂缝和地面沉降等。

3.5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主要内容是:阐明工程建设区和规划区的地质环境条件基本特征;分析论证工程建设区和规划区各种地质灾害的危险性,进行现状评估、预测评估和综合评估;提出防治地质灾害措施与建议,并作出建设场地适宜性评价结论。

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

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1.范围1.1本技术要求规定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原则、不同阶段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内容、要求、方法和程序.1.2本技术要求适用于在全国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各类建设工程时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以及在全国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2.定义本技术要求采用下列定义:2.1地质灾害:是指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2.2地质灾害易发区:是指容易产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2.3地质灾害危险区:是指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较多人员伤亡和严重经济损失的地区.2.4地质灾害危害程度:是指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与生态环境破坏的程度。

3.总则3.1为贯彻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今第39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5号)的精神,规范全国建设工程和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特制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

3.2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必须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必须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3.3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必须对建设工程遭受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和该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价,提出具体的预防治理措施.3.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灾种主要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含岩溶塌陷和矿山采空塌陷)、地裂缝和地面沉降等。

3.5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主要内容是:阐明工程建设区和规划区的地质环境条件基本特征;分析论证工程建设区和规划区各种地质灾害的危险性,进行现状评估、预测评估和综合评估;提出防治地质灾害措施与建议,并作出建设场地适宜性评价结论。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相关法规汇编【云南省灾评新规定】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相关法规汇编【云南省灾评新规定】
第二十七条 发生特大型或者大型地质灾害时,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必要时,国务院可以成立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
发生其他地质灾害或者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时,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的需要,成立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
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由政府领导负责、有关部门组成,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指挥和组织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工作。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质灾害灾情和地质灾害防治需要,统筹规划、安排受灾区的重建工作。
第五章地质灾害治理
第三十四条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特大型地质灾害,确需治理的,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灾害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治理。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其他地质灾害,确需治理的,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本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
修改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二条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包括以下内容:
(一)地质灾害现状和发展趋势预测;
(二)地质灾害的防治原则和目标;
(三)地质灾害易发区、重点防治区;
(四)地质灾害防治项目;
(五)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人口集中居住区、风景名胜区、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和交通干线、重点水利电力工程等基础设施作为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中的防护重点。
第三十六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确定,应当与地质灾害形成的原因、规模以及对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危害程度相适应。
承担专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活动,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218.200.26.* 2楼5.7区域性工程项目的评估范围,应根据区域地质环境条件及工程类型确定。

5.8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分级进行,根据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与建设项目重要性划分为三级。

见表5-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分级表表5-1复杂程度评估分级项目重要性复杂中等简单重要建设项目一级一级一级较重要建设项目一级二级三级一般建设项目二级三级三级5.8.1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分类见表5-2,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分类表表5-2复杂中等简单1.地质灾害发育强烈 1.地质灾害发育中等1.地质灾害一般不发育2.地形与地貌类型复杂 2.地形较简单,地貌类型单一2.地形简单,地貌类型单一3.地质构造复杂,岩性岩相变化大,岩土体工程地质性质不良3.地质构造较复杂,岩性岩相不稳定,岩土体工程地质性质较差 3.地质、构造简单,岩性单一,岩土体工程地质性质良好4.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不良 4.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较差4.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良好5.破坏地质环境的人类工程活动强烈 5.破坏地质环境的人类工程活动较强烈 5.破坏地质环境的人类工程活动一般注:每类5项条件中,有一条符合复杂条件者即划为复杂类型。

5.8.2建设项目重要性分类见表5-3。

建设项目重要性分类表表5-3项目类型项目类别重要建设项目开发区建设、城镇新区建设、放射性设施、军事设施、核电、二级(含)以上公路、铁路、机场,大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港口码头、矿山、集中供水水源地、工业建筑、民用建筑、垃圾处理场、水处理厂等。

较重要建设项目新建村庄、三级(含)以下公路,中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港口码头、矿山、集中供水水源地、工业建筑、民用建筑、垃圾处理场、水处理厂等。

一般建设项目小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港口码头、矿山、集中供水水源地、工业建筑、民用建筑、垃圾处理场、水处理厂等。

5.9在充分收集分析已有资料基础上,编制评估工作大纲,明确任务,确定评估范围与级别,设计地质灾害调查内容及重点,工作部署与工作量,提出质量监控措施和成果等。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1.范围1.1 本技术要求规定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原则、不同阶段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内容、要求、方法和程序。

1.2 本技术要求适用于在全国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各类建设工程时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以及在全国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2.定义本技术要求采用下列定义:2.1 地质灾害:是指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2.2 地质灾害易发区:是指容易产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2.3 地质灾害危险区:是指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较多人员伤亡和严重经济损失的地区。

2.4 地质灾害危害程度:是指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与生态环境破坏的程度。

3.总则3.1 为贯彻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5号)的精神,规范全国建设工程和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特制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

3.2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必须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必须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3.3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必须对建设工程遭受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和该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价,提出具体的预防治理措施。

3.4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灾种主要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含岩溶塌陷和矿山采空塌陷)、地裂缝和地面沉降等。

3.5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主要内容是:阐明工程建设区和规划区的地质环境条件基本特征;分析论证工程建设区和规划区各种地质灾害的危险性,进行现状评估、预测评估和综合评估;提出防治地质灾害措施与建议,并作出建设场地适宜性评价结论。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4】69号文件附件1)概要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4】69号文件附件1)概要

附件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1.范围1.1 本技术要求规定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原则、不同阶段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内容、要求、方法和程序。

1.2 本技术要求适用于在全国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各类建设工程时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以及在全国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2.定义本技术要求采用下列定义:2.1 地质灾害:是指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2.2 地质灾害易发区:是指容易产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2.3 地质灾害危险区:是指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较多人员伤亡和严重经济损失的地区。

2.4 地质灾害危害程度:是指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与生态环境破坏的程度。

3.总则3.1 为贯彻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5号)的精神,规范全国建设工程和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特制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

3.2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必须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必须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3.3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必须对建设工程遭受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和该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价,提出具体的预防治理措施。

3.4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灾种主要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含岩溶塌陷和矿山采空塌陷)、地裂缝和地面沉降等。

3.5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主要内容是:阐明工程建设区和规划区的地质环境条件基本特征;分析论证工程建设区和规划区各种地质灾害的危险性,进行现状评估、预测评估和综合评估;提出防治地质灾害措施与建议,并作出建设场地适宜性评价结论。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国土资发[2004]69号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国土资发[2004]69号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国土资发[2004]69号1.范围1.1 本技术要求规定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原则、不同阶段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内容、要求、方法和程序。

1.2 本技术要求适用于在全国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各类建设工程时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以及在全国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2.定义本技术要求采用下列定义:2.1 地质灾害:是指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2.2 地质灾害易发区:是指容易产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2.3 地质灾害危险区:是指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较多人员伤亡和严重经济损失的地区。

2.4 地质灾害危害程度:是指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与生态环境破坏的程度。

3.总则3.1 为贯彻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5号)的精神,规范全国建设工程和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特制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

3.2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必须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必须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3.3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必须对建设工程遭受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和该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价,提出具体的预防治理措施。

3.4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灾种主要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含岩溶塌陷和矿山采空塌陷)、地裂缝和地面沉降等。

3.5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主要内容是:阐明工程建设区和规划区的地质环境条件基本特征;分析论证工程建设区和规划区各种地质灾害的危险性,进行现状评估、预测评估和综合评估;提出防治地质灾害措施与建议,并作出建设场地适宜性评价结论。

云南省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

云南省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

云南省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一、背景介绍矿山地质灾害是指在矿山开采过程中,由于地质条件、工程结构等因素引发的各种灾害,如地面塌陷、滑坡、崩塌等。

为了减少矿山地质灾害对人员生命财产的威胁,云南省决定制定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以提高矿山安全管理水平。

二、目的和意义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的目的是为了对矿山地质灾害的危险程度进行科学、客观的评估,为矿山安全管理提供依据和参考。

通过评估,可以及时发现和预测潜在的地质灾害风险,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防范和应对,减少灾害事故的发生,保障矿山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三、评估内容1.地质环境评估:对矿山所在地的地质构造、地质岩性、地下水位等地质环境因素进行调查和分析,评估其对矿山地质灾害的影响程度。

2.工程结构评估:对矿山开采过程中的工程结构,如巷道、支护体系等进行评估,判断其稳定性和抗灾能力。

3.地质灾害历史评估:对矿山周边地区的地质灾害历史进行调查和分析,了解矿山地质灾害的发生规律和趋势。

4.监测数据评估:对矿山地质灾害监测数据进行收集和分析,评估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判断矿山地质灾害的发展趋势。

四、评估方法1.定性评估:根据矿山地质环境、工程结构等因素的特征和矿山地质灾害历史,采用专家判断和经验分析的方法,对矿山地质灾害的危险性进行评估。

2.定量评估:根据矿山地质环境、工程结构等因素的具体数据,采用数学模型和统计分析的方法,对矿山地质灾害的危险性进行量化评估。

五、评估结果及应用1.评估结果:根据评估方法得出的评估结果,将矿山地质灾害的危险程度进行分类,如高危、中危、低危等级。

2.应用:评估结果将作为矿山安全管理的重要参考,根据不同危险程度采取相应的防范和应对措施,提高矿山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六、技术要求1.评估方法的科学性和可靠性:评估方法应基于科学理论和实践经验,具有科学性和可靠性。

2.数据的准确性和全面性:评估所使用的数据应准确、全面,数据来源应可靠。

云南省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

云南省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

云南省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1. 适用范围1.1 本技术要求规定了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原则,不同阶段和不同级别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内容、要求、方法和程序。

1.2本技术要求适用于新建、改扩建、在建和闭坑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1.3 本技术要求规定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不可替代矿业活动各个阶段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灾害地质勘查或有关的评价工作。

2. 定义本技术要求采用下列定义:2.1 地质灾害:是指由于自然产生或人为诱发的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地质现象。

2.2 地质灾害易发区:是指容易产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2.3 地质灾害危险区:是指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可能造成较多人员伤亡和严重经济损失的地区。

2.4 地质灾害危害程度:是指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与生态环境破坏的程度。

2.5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指工程建设可能诱发、加剧地质灾害和工程建设本身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程度的估量。

2.6 环境地质问题:是指经济工程活动与地质环境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影响产生的地质环境负效应及其结果。

2.7 矿山地质环境:是指因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所涉及的地形地貌、地层、构造、岩石、土壤、地下水等要素以及各地质作用的总体。

3. 总则3.1 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书或说明书编制审查、办理采矿许可证、审批矿山建设用地、实施矿山地质环境监督管理、防治矿山地质灾害等的技术工作依据。

3.2 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灾种主要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面沉降、地裂缝、矿坑涌水、井巷工程变形破坏、地球化学异常等与矿业活动有关并造成或将造成人们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地质灾害,按照其发生、发展的进程和速度可分为突发性、缓变性地质灾害。

3.3 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区范围不能局限于矿山建设用地面积之内,应依据矿山开发利用方案的总图布置和地质环境条件,将矿业活动可能产生地质灾害的影响范围作为评估区范围。

云南省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 试行

云南省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 试行

云南省矿山地质灾害危(wei)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1. 引言矿山地质灾害是指在矿山开采和生产过程中,由于地质条件、工程设计、开采方法等因素引起的各种灾害。

为了减少矿山地质灾害对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造成的危害,云南省制定了矿山地质灾害危(wei)险性评估技术要求。

本文将详细介绍云南省矿山地质灾害危(wei)险性评估技术要求的试行内容。

2. 评估对象矿山地质灾害危(wei)险性评估技术要求适合于云南省范围内的各类矿山,包括金属矿山、非金属矿山、煤矿等。

评估对象包括矿山的地质条件、工程设计、开采方法、环境保护等方面。

3. 评估内容根据云南省矿山地质灾害危(wei)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3.1 地质条件评估:评估矿区地质构造、地质岩性、地下水位等地质条件对矿山地质灾害的影响程度。

3.2 工程设计评估:评估矿山工程设计的合理性和安全性,包括矿区的坡度、坡高、坡面稳定性等。

3.3 开采方法评估:评估矿山的开采方法对地质灾害的影响程度,包括采矿方法、支护方式、通风方式等。

3.4 环境保护评估:评估矿山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程度,包括水土保持、水源保护、生态修复等。

4. 评估指标根据云南省矿山地质灾害危(wei)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评估指标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4.1 危(wei)险性等级:将矿山地质灾害的危(wei)险程度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等等,用于评估矿山的地质灾害风险等级。

4.2 风险评估:评估矿山地质灾害对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造成的风险程度,包括人员伤亡风险、财产损失风险、环境破坏风险等。

4.3 预警指标:根据矿山地质灾害的危(wei)险性等级和风险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预警指标,用于预防和应对矿山地质灾害。

5. 评估方法根据云南省矿山地质灾害危(wei)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评估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5.1 实地调查:对矿山地质灾害危(wei)险性评估的对象进行实地调查,获取必要的地质、工程、环境等数据。

云南省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有关技术问题的说明和要求

云南省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有关技术问题的说明和要求

云南省地质灾害研究会云地灾研[2006]2号云南省地质灾害研究会关于印发《一、二级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审查规定》的通知各评审专家、有关单位:现将《一、二级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审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一、二级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审查规定二OO六年六月九日主题词:地质灾害评估审查规定通知抄报:云南省国土资源厅附件三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有关技术问题的说明和要求我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已进行多年,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以下简称《要求》)的理解和评估报告编制的内容逐步走向统一,但在部分章节的安排和图件的编制上存在一些不规范的现象。

现就有关问题统一要求如下:一、报告名称和附图要件(一)报告名称1、建设项目在云南省境内的,一般称“云南省××县(市)××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县(市)也可根据具体情况取舍;2、拟建项目已有专用名称的,一般称“专用名称+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项目建设单位名称不添加其中;3、城市规划、储备用地等项目,一般称为“云南省××县(市)××规划区(储备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二)附图要件1、一级和二级评估报告图件,主要应附评估区地质灾害分布图和地质灾害危险性综合分区评估图;2、若有下列情况可只附评估图:(1)地质环境条件简单的平坝区,均为土体覆盖;(2)地质灾害不发育,工程地质岩组小于3个,且成片分布的评估区;3、为方便阅读,凡两折以上的图件不宜与报告装订在一起;4、成果图件的基本内容:请按《要求》内容进行编制,同时工程展布应在地质灾害危险性综合分区评估图上反映。

二、报告有关内容的要求(一)主要任务和要求工作任务必须要有针对性,应结合具体工程和评估区的实际情况,提出任务和要求,避免泛泛而谈,对任何项目都通用的模式。

云南省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有关技术问题的说明和要求

云南省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有关技术问题的说明和要求

云南省地质灾害研究会云地灾研[2006]2号云南省地质灾害研究会关于印发《一二级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审查规定》的通知各评审专家、有关单位:现将《一、二级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审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一、二级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审查规定二00六年六月九日主题词:地质灾害评估审查规定通知抄报:云南省国土资源厅附件三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有关技术问题的说明和要求我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已进行多年,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以下简称《要求》)的理解和评估报告编制的内容逐步走向统一,但在部分章节的安排和图件的编制上存在一些不规范的现象。

现就有关问题统一要求如下:一、报告名称和附图要件(一)报告名称1建设项目在云南省境内的,一般称“云南省XX县(市)XX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县(市)也可根据具体情况取舍;2、拟建项目已有专用名称的,一般称“专用名称+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项目建设单位名称不添加其中;3、城市规划、储备用地等项目,一般称为“云南省XX县(市)X X规划区(储备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二)附图要件1 一级和二级评估报告图件,主要应附评估区地质灾害分布图和地质灾害危险性综合分区评估图;2、若有下列情况可只附评估图:(1)地质环境条件简单的平坝区,均为土体覆盖;(2)地质灾害不发育,工程地质岩组小于3个,且成片分布的评估区;3、为方便阅读,凡两折以上的图件不宜与报告装订在一起;4、成果图件的基本内容:请按《要求》内容进行编制,同时工程展布应在地质灾害危险性综合分区评估图上反映。

二、报告有关内容的要求(一)主要任务和要求工作任务必须要有针对性,应结合具体工程和评估区的实际情况,提出任务和要求,避免泛泛而谈,对任何项目都通用的模式。

(二)工程概况必须说明本次评估工程包括的具体内容,同时,说明目前的进度, 是否开工建设,哪些项目已完成或正在进行中。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1.范围本技术要求规定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原则、不同阶段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内容、要求、方法和程序.本技术要求适用于在全国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各类建设工程时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以及在全国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2.定义本技术要求采用下列定义:地质灾害:是指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地质灾害易发区:是指容易产生地质灾害的区域.地质灾害危险区:是指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较多人员伤亡和严重经济损失的地区.地质灾害危害程度:是指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与生态环境破坏的程度.3.总则为贯彻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今第39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5号的精神,规范全国建设工程和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特制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必须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必须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必须对建设工程遭受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和该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价,提出具体的预防治理措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灾种主要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含岩溶塌陷和矿山采空塌陷、地裂缝和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主要内容是:阐明工程建设区和规划区的地质环境条件基本特征;分析论证工程建设区和规划区各种地质灾害的危险性,进行现状评估、预测评估和综合评估;提出防治地质灾害措施与建议,并作出建设场地适宜性评价结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必须在充分收集利用已有的遥感影象、区域地质、矿产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和气象水文等资料基础上,进行地面调查,必要时可适当进行物探、坑槽探与取样测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应按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组织专家审查、备案后,方可提交立项、用地审批使用.本技术要求规定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不替代建设工程和规划各阶段的工程地质勘察或有关的评价工作.4.工作程序工作程序见下面的框图:5.评估范围与级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范围,不能局限于建设用地和规划用地面积内,应视建设和规划项目的特点、地质环境条件和地质灾害种类予以确定.若危险性仅限于用地面积内,则按用地范围进行评估.崩塌、滑坡其评估范围应以第一斜坡带为限;泥石流必须以完整的沟道流域面积为评估范围;地面塌陷和地面沉降的评估范围应与初步推测的可能范围一致;地裂缝应与初步推测可能延展、影响范围一致.建设工程和规划区位于强震区,工程场地内分布有可能产生明显位错或构造性地裂的全新活动断裂或发震断裂,评估范围应尽可能把邻近地区活动断裂的一些特殊构造部位不同方向的活动断裂的交汇部位、活动断裂的拐弯段、强烈活动部位、端点及断面上不平滑处等包括其中.重要的线路工程建设项目,评估范围一般应以相对线路两侧扩展500—1000m为限.在已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建设工程处于已划定为危险性大一中等的区段,还应按建设工程项目的重要性与工程特点进行建设工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区域性工程项目的评估范围,应根据区域地质环境条件及工程类型确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分级进行,根据地质环境务件复杂程度与建设项目重要性分为三级.见表5—15.8.1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分类见表5-3.5.8.2 建设项目重要性分类见表5-3.在充分收集分析已有资料基础上,编制评估工作大纲,明确任务,确定评估范围与级别,设计地质灾害调查内容及重点,工作部署与工作量,提出质量监控措施和成果等.6.技术要求一级评估应有充足的基础资料,进行充分论证.一、必须对评估区内分布的各类地质灾害体的危险性和危害程度逐一进行现状评估;二、对建设场地和规划区范围内,工程建设可能引发或加剧的和本身可能遭受的各类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和危害程度分别进行预测评估;三、依据现状评估和预测评估结果,综合评估建设场地和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程度,分区段划分出危险性等级,说明各区段主要地质灾害种类和危害程度,对建设婿地适宜性作出评估,并提出有效防治地质灾害的措施与建议.二级评估应有足够的基础资料,进行综合分析.一、必须对评估区内分布的各类地质灾害的危险性和危害程度逐一进行初步现状评估;二、对建设场地范围和规划区内,工程建设可能引发或加剧的和本身可能遭受的各类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和危害程度分别进行初步预测评估;三、在上述评估的基础上,综合评估其建设场地和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程度,分区段划分出危险性等级,说明各区段主要地质灾害种类和危害程度,对建设场地适宜性作出评估,并提出可行的防治地质灾害措施与建议.三级评估应有必要的基础资料进行分析,参照一级评估要求的内客,作出概略评估.7.地质灾害调查与地质环境条件分析地质灾害调查的重点应是评估区内不同类型灾种的易发区段.7.1.1在相同地质环境务件下,存在适宜的斜坡坡度、坡高、坡型,岩体破碎、土体松散、构造发育,工程设计挖方切坡路堑工段,将是崩塌、滑坡的易发区段,应为调查的重点.7.1.2经初步分析判断,凡符合泥石流形成基本条件的冲沟,应为调查的重点.7.1.3依据区域岩溶发育程度、松散盖层厚度、地下水动力条件及动力因素的初步分析判断、圈定可能诱发岩溶塌陷的范围,应做为调查的重点.7.1.4在前人资料的基础上,圈出各类特殊性岩上分布范围,可做为调查的重点.7.1.5对线状及区域性的工程项目,必须将地质灾害的易发区段和危险区段及危害严重的地质灾害点作为调查的重点.地质灾害调查内容与要求7.2.1崩塌调查一、崩塌区的地形地貌及崩塌类型、规模、范围,崩塌体的大小和崩落方向.二、崩塌区岩体的岩性特征、风化程度和水的活动情况.三、崩塌区的地质构造,岩体结构类型、结构面的产状、组合关系闭合程度、力学属性、延展及贯穿情况及编绘崩塌区的地质构造图.四、气象重点是大气降水、水文和地震情况.五、崩塌前的迹象和崩塌原因,地貌、岩性、构造、地质、采矿、爆破、温差变化、水的活动等.六、当地防治崩塌的经验.7.2.2滑坡调查一、搜集当地滑坡史、易滑地层分布、水文气象、工程地质图和地质构造图等资料,并调查分析山体地质构造.二、调查微地貌形态及其演变过程;圈定滑坡周界、滑坡壁、滑坡平台、滑坡舌、滑坡裂缝、滑坡鼓丘等要素;并查明滑动带部位、滑痕指向、倾角,滑带的组成和岩土状态,裂缝的位置、方向、深度、宽度、产生时间、切割关系和力学属性;分析滑坡的主滑方向、滑坡的主滑段、抗滑段及其变化,分析滑动面的层数、深度和埋藏条件及其向上、下发展的可能性.三、调查滑带水和地下水的情况,泉水出露地点及流量,地表水体、湿地分布及变迁情况.四、调查滑坡带内外建筑物、树木等的变形、位移及其破坏的时间和过程.五、对滑坡的重点部位宜摄影或录像.六、调查当地整治滑坡的经验.7.2.3泥石流调查调查范围应包括沟谷至分水岭的全部地段和可能受泥石流影响的地段.井应调查下列内容:一、冰雪融化和暴雨强度、前期降雨量、一次最大降雨量,平均及最大流量,地下水活动情况.二、地层岩性,地质构造,不良地质现象,松散堆积物的物质组成,分布和储量.三、沟谷的地形地貌特征,包括沟谷的发育程度、切割隋况,坡度、弯曲、粗糙程度,并划分泥石流的形成区、流通区和堆积区及圈绘整个沟谷的汇水面积.四、形成区的水源类型、水量、汇水条件、山坡坡度,岩层性质及风化程度.查明断裂、滑坡、崩塌、岩堆等不良地质现象的发育情况及可能形成泥石流固体物质的分布范围、储量.五、流通区的沟床纵横坡度、跌水、急湾等特征.查明沟床两侧山坡坡度、稳定程度,沟床的冲淤变化和泥石流的痕迹.六、堆积区的堆积扇分布范围,表面形态,纵坡,植被,沟道变迁和冲淤情况;查明堆积物的性质、层次、厚度,一般粒径及最大粒径以及分布规律.判定堆积区的形成历史、堆积速度,估算一次最大堆积量.七、泥石流沟谷的历史,历次泥石流的发生时间、频数、规模、形成过程、暴发前的降雨情况和暴发后产生的灾害情况,并区分正常沟谷或低频率泥石流沟谷.八、开矿弃渣、修路切坡、砍伐森林、陡坡开荒及过度放牧等人类活动情况.九、当地防治泥石流的措施和经验.7.2.4地面塌陷调查地面塌陷包括岩溶塌陷和采空塌陷.宜以搜集资料、调查访问为主,分别查明下列内容:岩溶塌陷:一、调查过程中首先要依据已有资料进行综合分析,掌握区内岩溶发育、分布规律及岩溶水环境条件.二、查明岩溶塌陷的成因、形态、规模、分布密度、土层厚度与下伏基岩岩溶特征.三、地表、地下水活动动态及其与自然和人为因素的关系.四、划分出变形类型及土洞发育程度区段.五、调查岩溶塌陷对已有建筑物的破坏损失情况,圈定可能发生岩溶塌陷的区段.采空塌陷:一、矿层的分布、层数、厚度、深度、埋藏特征和开采层的岩性、结构等.二、矿层开采的深度、厚度、时间、方法、顶板支撑及采空区的塌落、密室程度、空隙和积水等.三、地表变形特征和分布规律,包括地表陷坑、台阶、裂缝位置、形状、大小、深度、延伸方向及其与采空区、地质构造、开采边界、工作面推进方向等的关系.四、地表移动盆地的特征,划分中间区、内边缘和外边缘区,确定地表移动和变形的特征值.五、采空区附近的抽、排水情况及对采空区稳定的影响.六、搜集建筑物交形及其处理措施的资料等.7.2.5地裂缝调查主要调查以下内容:一、单缝发育规模和特征以及群缝分布特征和分布范围.二、形成的地质环境条件地形地貌、地层岩性、构造断裂等.三、地裂缝成因类型和诱发因素地下水开采等.四、发展趋势预测.五、现有防治措施和效果.7.2.6地面沉降调查主要调查由于常年抽汲地下水引起水位或水压下降而造成的地面沉降,不包括自于其它原因所造成的地面下降.主要通过搜集资料、调查访问来查明地面沉降原因、现状和危害情况.着重查明下列问题:一、综合分析已有资料查明笫四纪沉积类型、地貌单元特征,特别要注意冲积、湖积和海相沉积的平原或盆地及古河道、洼地、河间地块等微地貌分布.第四系岩性、厚度和埋藏条件,特别要查明压缩层的分布.二、查明笫四系含水层水文地质特征、埋藏条件及水力联系;搜集历年地下水动态、开采量、开采层位和区域地下水位等值线图等资料.三、根据已有地面测量资料和建筑物实测资料,同时结合水文地质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初步圈定地面沉降范围和判定累计沉降量,并对地面沉降范围内已有建筑物损坏情况进行调查.7.2.7潜在不稳定斜坡调查主要调查建设场地范围内可能发生滑坡、崩塌等潜在隐患的陡坡地段.调查的内容包括:一、地层岩性、产状、断裂、节理、裂隙发育特征、软弱夹层岩性、产状、风化残坡积层岩性、厚度.二、斜坡坡度、坡向、地层倾向与斜坡坡向的组合关系.三、调查斜坡周围,特别是斜坡上部暴雨、地表水渗入成地下水对斜坡的影响,人为工程活动对斜坡的破坏情况等.四、对可能构成崩塌、滑坡的结构面的边界条件、坡体异常情况等进行调查分析,以此判断斜坡发生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危险性及可能的影响范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视为可能失稳的斜坡:一、各种类型的崩滑体;二、斜坡岩体中有倾向坡外、倾角小于坡角的结构面存在;三、斜坟被两组或两组以上结构面切割,形成不稳定棱体,其棱体线倾向坡外,且倾角小于斜坡坡角;四、斜坡后缘已产生拉裂缝;五、顺坡向卸荷裂隙发育的高陡斜坡;六、岸边裂隙发育、表层岩体己发生蠕动或变形的斜坡;七、坡足或坡基存在缓倾的软弱层;八、位于库岸或河岸水位变动带,渠道沿线或地下水溢出带附近,工程建成后可能经常处于浸湿状态的软质岩石或第四系沉积物组成的斜坡.九、其他根据地貌、地质特征分析或用图解法初步判定为可能失稳的斜坡.7.2.8其他灾种根据现场实际,可增加调查灾种,并参照国家有关技术要求进行.地质环境务件分析7.3.1一切致灾地质作用都受地质环境因素综合作用的控制.地质环境条件分析是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基础.7.3.1.1分析地质环境因素的特征与变化规律.地质环境因素主要包括:一、岩上体物性:岩土体类型、组份、结构、工程地质特征;二、地质构造:构造形态、分布、特征、组合形式和地壳稳定性;三、地形地貌:地貌形态、分布及地形特征;四、地下水特征:类型、含水岩组分布、补径排条件、动态变化规律和水质水量;五、地表水活动:径流规律、河床沟谷形态、纵坡、径流速与流量等;六、地表植被:种类、复盖率、退化状况等;七、气象:气温变化特征、降水时空分布规律与特征、蒸发与风暴等;八、人类工程一经济活动形式与规模.7.3.1.2分析各地质环境因素对评估区主要致灾地质作用形成、发育所起的作用和性质,从而划分出主导地质环境因素、从属地质环境因素和激发因素,为预测评估提供依据.7.3.1.3分析各地质环境因素各自的和相互作用的特点以及主导因素的作用,以各种致灾地质作用分布实际资料为依据,划出各种致灾地质作用的易发区段,为确定评估重点区段提供依据.7.3.2综合地质环境条件各因素的复杂程度,对评估区地质环境条件的复杂程度作出总体和分区段划分.7.3.3各种致灾地质作用受控于所有地质环境因素不等量的作用.主导地质环境因素是致灾地质作用形成的关键;从属地质环境因素总是以主导地质环境因素的作用为前提成是通过主导地质环境因素发挥作用;激发因素是在致灾地质作用孕育成熟的条件下,因其作用而导致灾害发生.因此,在预测评估过程中,应首先分析某些地质环境因素可能发生的变化而出现不稳定状态,评价地质灾害发展趋势.7.3.4有关区域地壳稳定性、高坝和高层建筑地基稳定性、隧道开挖过程中的工程地质问题和地下开挖过程中各种灾害岩爆、突水、瓦斯突出等问题,不作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内容,可在地质环境条件中进行论述.8.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在查明各种致灾地质作用的性质、规模和承灾对象社会经济属性承灾对象的价值,可移动性等的基础上,以致灾体稳定性和致灾体与承灾对象遭遇的概率上分析入手,对其潜在的危险性进行客观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分级见表8—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包括:地质灾害危险性现状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预测评估和地质灾害危险性综合评估.8.3.1地质灾害危险性现状评估:基本查明评估区已发生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含岩溶塌陷和矿山采空塌陷入地裂缝和地面沉降等灾害形成的地质环境条件、分布、类型、规模、变形活动特征,主要诱发因素与形成机制,对其稳定性进行初步评价,在此基础上对其危险性和对工程危害的范围与程度做出评估.8.3.2地质灾害危险性预测评估:是对工程建设场地及可能危及工程建设安全的邻近地区可能引发或加剧的和工程本身可能遭受的地质灾害的危险性做出评估.地质灾害的发生,是各种地质环境因素相互影响.不等量共同作用的结果.预测评估必须在对地质环境因素系统分析的基础上,判断降水或人类活动因素等激发下,某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可调节的地质环境因素的变化,导致致灾体处于不稳定状态,预测评估地质灾害的范围、危险性和危害程度.地质害危险性预测评估内容包括:一、对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可能引发或加剧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和不稳定的高陡边坡变形等的可能性、危险性和危害程度做出预测评估.二、对建设工程自身可能遭受已存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危害隐患和潜在不稳定斜坡变形的可能性、危险性和危害程度做出预测评估.三、对各种地质灾害危险性预测评估可采用工程地质比拟法,成因历史分析法,层次分析法,数字统计法等定性、半定量的评估方法进行.8.3.3地质灾害危险性综合评估:依据地质灾害危险性现状评估和预测评估结果,充分考虑评估区的地质环境条件的差异和潜在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分布、危险程度,确定判别区段危险性的量化指标,根据“区内相似,区际相异”的原则,采用定性、半定量分析法,进行工程建设区和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等级分区段.并依据地质灾害危险性、防治难度和防治效益,对建设场地的适宜性作出评估,提出防治地质灾害的措施和建议.一、地质灾害危险性综合评估,危险性划分为大、中等、小三级;二、地质灾害危险性,基本不设计防治工程的,土地适宜性为适宜;地质灾害危险性中等,防治工程简单的,土地适宜性为基本适宜;地质灾害危险性大,防治工程复杂的,土地适宜性为适宜性差.见表8—2三、地质灾害危险性综合评估应根据各区段存在的和可能引发的灾种多少、规模、稳定性和承灾对象社会经济属性等,综合判定建设工程和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的等级区段.四、分区段评估结果,应列表说明各区段的工程地质条件、存在和可能诱发的地质灾害种类、规模、稳定状态、对建设项目危害情况并提出防治要求.9.成果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一、二级评估,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书;三级评估,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说明书.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包括;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书或说明书,并附评估区地质灾害分布图、地质灾害危险性综合分区评估图和有关的照片、地质地貌剖面图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是评估工作最终成果,应在综合分析全部资料的基础上进行编写.报告书要力求筒明扼要、相互联贯、重点突出、论据充分、结论明确;附图规范、时空信息量大、实用易懂、图面布置合理、美观清晰、便于使用单位阅读.地质灾害性评估报告书参考提纲如下:前言说明评估任务由来,评估工作的依据第一章评估工作概述一、工程和规划概况与征地范围二、以往工作程度三、工作方法及完成的工作量四、评估范围与级别的确定第二章地质环境条件一、气象、水文二、地形地貌三、地层岩性四、地质构造与区域地壳稳定性五、工程地质条件六、水文地质条件七、人类工程活动对地质环境的影响第三章地质灾害危险性现状评估一、地质灾害类型及特征:阐述已发生的灾种、数量、分布、规模、形成机制、危害对象、稳定性等二、地质灾害危险性现状评估:按灾种分别进行评估第四章地质灾害危险性预测评估一、工程建设引发或加剧地质灾害危险性的预测二、工程建设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险性的预测在山地丘陵区进行工程建设,一般工程设计挖方切坡工程在不稳定边坡,必须进行危险性预测评估,可列专节论述第五章地质灾害危险性综合分区评估及防治措施一、地质灾害危险性综合评估原则与量化指标的确定二、地质灾害危险性综合分区评估三、建设场地适宜性区分区评估四、防治措施结论与建议成果图件的基本内容9.5.1评估区地质灾害分布图比例尺:按委托单位的要求并考虑便于阅读可自行规定.该图是以评估区内地质灾害形成发育的地质环境条件为背景,主要反映地质灾害类型、特征和分布规律.一、平面图内容一按规定的素色表示简化的地理、行政区划要素;二按GBl2328—90规定的色标,以面状普染色表示岩土体工程地质类型;三采用不同颠色的点、线符号表示地质构造、地震、水文地质和水文气象要素;四采用不同颜色的点状或面状符号裹示各类地质灾害点的位置、类型、成因、规模、稳定性、危险性等.二、镶图与剖面图对于有特殊意义的影响因素,可在平面图上附全区或局部地区的专门性镶图.如降水等值线田、全新活动断裂与地震震中分布图等.同时应附区域控制性地质地貌剖面图.三、大型、典型地质灾害说明表。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1.范围1.1本技术要求规定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原则、不同阶段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内容、要求、方法和程序。

1.2本技术要求适用于在全国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各类建设工程时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以及在全国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2.定义本技术要求采用下列定义:2.1地质灾害:是指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2.2地质灾害易发区:是指容易产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2.3地质灾害危险区:是指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较多人员伤亡和严重经济损失的地区。

2.4地质灾害危害程度:是指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与生态环境破坏的程度。

3.总则3.1为贯彻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今第39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5号)的精神,规范全国建设工程和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特制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

3.2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必须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必须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3.3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必须对建设工程遭受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和该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价,提出具体的预防治理措施。

3.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灾种主要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含岩溶塌陷和矿山采空塌陷)、地裂缝和地面沉降等。

3.5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主要内容是:阐明工程建设区和规划区的地质环境条件基本特征;分析论证工程建设区和规划区各种地质灾害的危险性,进行现状评估、预测评估和综合评估;提出防治地质灾害措施与建议,并作出建设场地适宜性评价结论。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1.范围1.1本技术要求规定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原则、不同阶段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内容、要求、方法和程序。

1.2本技术要求适用于在全国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各类建设工程时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以及在全国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2.定义本技术要求采用下列定义:2.1地质灾害:是指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2.2地质灾害易发区:是指容易产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2.3地质灾害危险区:是指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较多人员伤亡和严重经济损失的地区。

2.4地质灾害危害程度:是指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与生态环境破坏的程度。

3.总则3.1为贯彻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今第39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5号)的精神,规范全国建设工程和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特制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

3.2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必须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必须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3.3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必须对建设工程遭受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和该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价,提出具体的预防治理措施。

3.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灾种主要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含岩溶塌陷和矿山采空塌陷)、地裂缝和地面沉降等。

3.5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主要内容是:阐明工程建设区和规划区的地质环境条件基本特征;分析论证工程建设区和规划区各种地质灾害的危险性,进行现状评估、预测评估和综合评估;提出防治地质灾害措施与建议,并作出建设场地适宜性评价结论。

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

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

知识考试题纲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1.范围1.1本技术要求规定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原则、不同阶段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内容、要求、方法和程序。

1.2本技术要求适用于在全国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各类建设工程时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以及在全国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2.定义本技术要求采用下列定义:2.1地质灾害:是指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2.2地质灾害易发区:是指容易产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2.3地质灾害危险区:是指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较多人员伤亡和严重经济损失的地区。

2.4地质灾害危害程度:是指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与生态环境破坏的程度。

3.总则3.1为贯彻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今第39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5号)的精神,规范全国建设工程和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特制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

3.2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必须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必须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3.3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必须对建设工程遭受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和该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价,提出具体的预防治理措施。

3.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灾种主要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含岩溶塌陷和矿山采空塌陷)、地裂缝和地面沉降等。

3.5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主要内容是:阐明工程建设区和规划区的地质环境条件基本特征;分析论证工程建设区和规划区各种地质灾害的危险性,进行现状评估、预测评估和综合评估;提出防治地质灾害措施与建议,并作出建设场地适宜性评价结论。

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

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1.范围1.1本技术要求规定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原则、不同阶段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内容、要求、方法和程序。

1.2本技术要求适用于在全国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各类建设工程时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以及在全国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2.定义本技术要求采用下列定义:2.1地质灾害:是指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2.2地质灾害易发区:是指容易产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2.3地质灾害危险区:是指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较多人员伤亡和严重经济损失的地区。

2.4地质灾害危害程度:是指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与生态环境破坏的程度。

3.总则3.1为贯彻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今第39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5号)的精神,规范全国建设工程和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特制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

3.2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必须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必须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3.3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必须对建设工程遭受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和该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价,提出具体的预防治理措施。

3.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灾种主要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含岩溶塌陷和矿山采空塌陷)、地裂缝和地面沉降等。

3.5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主要内容是:阐明工程建设区和规划区的地质环境条件基本特征;分析论证工程建设区和规划区各种地质灾害的危险性,进行现状评估、预测评估和综合评估;提出防治地质灾害措施与建议,并作出建设场地适宜性评价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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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说明根据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关于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的通知》、《云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以及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云南省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云国土资[2002]19号)等法规、规章,制定本技术要求。

本技术要求引用和参考的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GB12719-91《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探规范》;●《县(市)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基本要求实施细则》;●ZB D 14001-89《工程地质编图规范(1:50~1:100万)》;●ZB D 14002-89《工程地质调查规范(1:10~1:20万)》;●ZB D 14003-89《工程地质调查规范(1:2.5~1:5万)》;●GB/T14158-93《区域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综合勘查规范(1:5万)》;●GB50021-2001《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本技术要求规定矿山建设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各项技术要求。

本技术要求主要内容包括:适用范围、定义、总则、工作程序、精度要求、技术要求。

本技术要求主要起草单位:云南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昆明煤炭设计研究院、昆明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云南地质工程勘查设计研究院本技术要求主要起草人:武军、黄玉、任坚、吴煜、赵永宁、李长才、曹国献、刘志军、张黎明、杨纯东本技术要求由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地质环境处负责解释。

云南省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1.适用范围1.1 本技术要求规定了矿山建设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原则、不同阶段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内容、要求、方法和程序。

1.2本技术要求适用于一切新建矿山、改扩建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1.3 本技术要求规定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不可替代矿山建设工程各个阶段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环境地质、灾害地质勘察或有关的评价工作。

2.定义本技术要求采用下列定义:2.1 地质灾害:是指由于自然产生或人为诱发的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地质现象。

2.2 地质灾害易发区:是指容易产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2.3 地质灾害危险区:是指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可能造成较多人员伤亡和严重经济损失的地区。

2.4地质灾害危害程度:是指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与生态环境破坏的程度。

2.5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指工程建设可能诱发、加剧地质灾害和工程建设本身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程度的估量。

3.总则3.1 矿山建设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矿山建设审批、采矿许可证办理、矿山地质环境监督管理的技术工作依据。

3.2 矿山建设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灾种主要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面沉降、地裂缝以及矿坑涌水、井巷道变形破坏等与矿业活动有关的地质灾害。

3.3 矿山建设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区范围不能局限于矿山建设用地面积之内,应依据矿山开发利用方案和地质环境条件,将矿业活动可能产生地质灾害的影响范围作为评估区范围。

3.3.1 单个矿山建设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区应以计划采矿用地或最终用地范围为基础。

3.3.2 矿区(多个矿山)建设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区,不仅依据单个矿山的矿业活动影响范围,还应根据矿区(多个矿山)矿业活动对周围环境的整体影响,确定评估区范围。

3.4 矿山建设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内容包括:评估区地质灾害及矿山环境地质问题的发育现状;矿业活动可能诱发或加剧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及危险性;矿业活动本身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危险性;拟采取的防治措施。

3.5 矿山建设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分级进行,原则上按矿山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与矿山建设规模划分为三级(见表3—1)。

矿山建设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分级表表3—13.5.1 矿山地质环境复杂程度分类见表3—2。

3.5.2 矿山建设规模分类依据原地质矿产部文件地发[1998]47号的规定(见附录A)。

矿山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分类表表3—2注:每类六项条件中,有一项符合较复杂条件者,即划为较复杂类型。

4 .工作程序工作程序见图4-1。

5.危险性评估的基本要求5.1危险性评估包括现状评估、预测评估和综合评估。

对于受自然因素影响的地质灾害,评估时应考虑自然因素周期性的影响;地质灾害危险性分级见表5—1。

地质灾害危险性分级表表5—15.2 现状评估是指对已有地质灾害的危险性进行评估。

任务是根据评估区地质灾害的类型、规模、分布、稳定状态、危害对象进行危险性评价;对稳定性及危险性起决定作用的因素作较深入的分析,判定其性质、变化、危害对象和损失情况。

图4-1 工作程序框图5.3 预测评估是指对矿业活动可能诱发地质灾害的危险性进行评估。

任务是依据矿山工程项目类型、采掘工程布置情况、开采方案、矿山开采历史等,预测矿山工程项目(重点是露采边坡、采空区、固体废弃物及尾矿堆放场)在建设期、生产期、闭坑后对地质环境的改变及影响,评价是否会诱发或加剧滑坡、泥石流、崩塌、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矿坑涌水、井巷道变形破坏等地质灾害以及灾害的范围、危害对象、危害程度等。

5.4 综合评估的任务是根据现状评估和预测评估的情况,采取定性、半定量的方法,综合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程度,对采掘工程布置情况、开采方案的可行性作出评估,最终对矿山建设的适宜性作出评估,并提出保护地质环境,防治或避让地质灾害建议。

6.各级别评估技术要求6.1 一级评估6.1.1必须对评估区内分布的地质灾害是否危害矿山建设项目安全、矿山建设项目是否诱发或加剧地质灾害、因治理地质灾害增大的项目建设成本等进行全面的评估。

6.1.2 现状评估1详细查明评估区内地质环境条件,包括评估区内地形地貌,气象水文条件,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植被发育状况,地震及区域稳定性,植被发育状况,人类工程活动状况等。

2滑坡:查明滑坡构成要素及变形的空间组合特征,确定其规模、类型、主要诱发因素,预测发展趋势,评价其对矿山工程项目的危害,提出拟采取的防治措施。

3泥石流:查明泥石流形成的地质条件、地形地貌条件、水流条件、植被发育状况、人类工程活动的影响,确定泥石流的形成条件、规模、活动特征、侵蚀方式、破坏方式及程度,预测泥石流的发展趋势及对矿山工程项目的危害,提出拟采取的防治措施。

4崩塌:查明与斜坡崩塌相关的岩性组合、坡体结构、高陡临空面发育状况、降雨情况、地震、植被发育情况、人类工程活动等因素,确定崩塌的类型、规模、运动机制、危害等,预测崩塌的发展趋势、危害等,提出拟采取的防治措施。

5地面塌陷:查明形成地面塌陷的地质环境条件,确定地面塌陷的成因类型、分布、危害、形态特征,分析重力和荷载作用、震动作用、地下水及地表水作用、人类工程活动等对塌陷形成的影响,预测地面塌陷的发展趋势,提出拟采取防治措施。

6地裂缝:查明地裂缝的分布、组合特征、成因类型及动态变化。

对多因素产生的地裂缝,应判明控制性因素及诱发因素,评价地裂缝对矿山工程建设及矿山生产的危害及影响,并提出防治措施。

除地震成因的地裂缝外,对其它诱发因素产生的地裂缝应分析过量开采地下水、人工蓄水以及不良土体地区农灌地表水入渗;松散土类分布区潜蚀、冲刷作用、地面沉降、滑坡等作用的影响。

特别是地裂缝展布与地下采空区变形的关系,地裂缝生成与与采矿大面积疏排地下水的关系、与爆破振动的关系等。

7地面沉降:查明评估区所处区域地面沉降区的位置、沉降量、沉降速率及沉降发展趋势,形成原因(重点是地面沉降区与采矿大面积疏排地下水的关系、地面沉降区与采空区的关系,以及构造沉降等),评价地面沉降对矿山生产及周围环境的影响,拟采取的防治措施。

6.1.3预测评估1露天开采(1)预测采掘场边坡在开采过程中和达到最终境界后,对地质环境的改变和影响,评价是否会诱发滑坡、崩塌、地裂缝等地质灾害以及影响范围、危害程度,提出拟采取的防治措施。

对采掘场边坡的稳定性应作为重点评价。

(2)查明矿区水文地质条件类型(简单、中等、复杂),评价矿山疏干排水可能诱发地面塌陷、地面沉降、地裂缝等地质灾害的范围、危害程度,提出拟采取的防治措施。

(3)根据排土(石)场、尾矿库的地质、地形条件,拦渣坝、尾矿坝的构筑方式、体量特征,弃土(石)、渣的堆存方式、堆存量等,评价其场地的稳定性,以及诱发滑坡、泥石流、岩溶塌陷等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和危害程度,提出拟采取的防治措施。

2地下开采(1)根据矿层(体)产状、厚度、分布特征,围岩条件,开采方法,计算并确定充分采动后所形成采空区的面积、跨落带及裂缝带的最大高度,分析确定地表移动和变形的主要参数,计算最大下沉量、最大水平移动带,预计移动盆地主断面、移动盆地边界,从而预测评价采矿活动可能诱发地面塌陷、崩塌、采动滑坡、采动滑移的范围和危害程度,并提出拟采取的防治措施。

(2)查明回采工作面上覆岩层活动、巷道矿压显现的一般规律,预测评价矿山压力显现可能诱发顶板冒落、片帮、底鼓等灾害类型及危险性,并提出拟采取的防治措施。

(3)查明矿区水文地质条件类型(简单、中等、复杂)、矿坑涌水条件(矿坑充水方式、水源,矿坑涌水通道、影响矿坑涌水量的因素),评价矿坑涌水对矿山工程建设及生产的影响和危害;评价采空区积水对相邻矿山可能产生的影响及危害。

提出拟采取的防治措施。

(4)根据矿区水文地质条件,分析预测矿山疏干排水可能诱发地面塌陷、地面沉降、地裂缝等地质灾害的范围、危害程度。

提出拟采取的防治措施。

(5)根据排土(石)场、尾矿库的地质、地形条件,拦渣坝、尾矿坝的构筑方式、体量特征,弃土(石)、渣的堆存方式、堆存量等,评价其场地的稳定性,以及诱发滑坡、泥石流、岩溶塌陷等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和危害程度,提出拟采取的防治措施。

6.1.3综合评估在现状评估和预测评估的基础上,综合评估地质灾害的危险性程度,分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确定其等级,对矿山建设的适宜性及可行性作出评估,提出防治地质灾害或矿山单体工程项目另选场地的建议。

6.2 二级评估二级评估应将地质灾害对矿山建设项目的影响或危害以及矿山建设项目是否会诱发地质灾害进行分析或专项分析。

基本查明评估区内存在滑坡、泥石流、崩塌、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类型、分布、规模对矿山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危害及影响。

预测评价矿山工程建设、生产过程及达到最终采矿境界后可能诱发的灾害类型及危险性。

提出拟采取的防治措施。

对评估区重大地质灾害应参照一级评价要求进行评价。

6.3 三级评估三级评估可以从简,对评估区范围内是否存在地质灾害及其危险性进行定性分析确定。

初步查明评估区内地质灾害的类型、分布,矿山工程可能诱发的地质灾害的类型、规模、危害以及对评估区地质环境的影响。

7.评估工作手段与方法7.1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以调查和收集已有资料为主,对于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的矿区,当基础资料不足时,一、二级评估可按排少量的钻探、物探、槽探、触探等实物工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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