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 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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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说明

根据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关于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的通知》、《云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以及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云南省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云国土资[2002]19号)等法规、规章,制定本技术要求。

本技术要求引用和参考的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GB12719-91《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探规范》;

●《县(市)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基本要求实施细则》;

●ZB D 14001-89《工程地质编图规范(1:50~1:100万)》;

●ZB D 14002-89《工程地质调查规范(1:10~1:20万)》;

●ZB D 14003-89《工程地质调查规范(1:2.5~1:5万)》;

●GB/T14158-93《区域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综合勘查规范(1:5

万)》;

●GB50021-2001《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本技术要求规定矿山建设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各项技术要求。

本技术要求主要内容包括:适用范围、定义、总则、工作程序、精度要求、技术要求。

本技术要求主要起草单位:云南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昆明煤炭设计研究院、昆明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云南地质工程勘查设计研究院本技术要求主要起草人:武军、黄玉、任坚、吴煜、赵永宁、李长才、曹国献、刘志军、张黎明、杨纯东

本技术要求由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地质环境处负责解释。

云南省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

(试行)

1.适用范围

1.1 本技术要求规定了矿山建设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原则、不同阶段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内容、要求、方法和程序。

1.2本技术要求适用于一切新建矿山、改扩建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1.3 本技术要求规定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不可替代矿山建设工程各个阶段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环境地质、灾害地质勘察或有关的评价工作。

2.定义

本技术要求采用下列定义:

2.1 地质灾害:是指由于自然产生或人为诱发的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地质现象。

2.2 地质灾害易发区:是指容易产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2.3 地质灾害危险区:是指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可能造成较多人员伤亡和严重经济损失的地区。

2.4地质灾害危害程度:是指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与生态环境破坏的程度。

2.5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指工程建设可能诱发、加剧地质灾害和工程建设本身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程度的估量。

3.总则

3.1 矿山建设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矿山建设审批、采矿许可证办理、矿山

地质环境监督管理的技术工作依据。

3.2 矿山建设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灾种主要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面沉降、地裂缝以及矿坑涌水、井巷道变形破坏等与矿业活动有关的地质灾害。

3.3 矿山建设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区范围不能局限于矿山建设用地面积之内,应依据矿山开发利用方案和地质环境条件,将矿业活动可能产生地质灾害的影响范围作为评估区范围。

3.3.1 单个矿山建设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区应以计划采矿用地或最终用地范围为基础。

3.3.2 矿区(多个矿山)建设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区,不仅依据单个矿山的矿业活动影响范围,还应根据矿区(多个矿山)矿业活动对周围环境的整体影响,确定评估区范围。

3.4 矿山建设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内容包括:评估区地质灾害及矿山环境地质问题的发育现状;矿业活动可能诱发或加剧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及危险性;矿业活动本身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危险性;拟采取的防治措施。

3.5 矿山建设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分级进行,原则上按矿山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与矿山建设规模划分为三级(见表3—1)。

矿山建设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分级表表3—1

3.5.1 矿山地质环境复杂程度分类见表3—2。

3.5.2 矿山建设规模分类依据原地质矿产部文件地发[1998]47号的规定(见附录A)。

矿山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分类表表3—2

注:每类六项条件中,有一项符合较复杂条件者,即划为较复杂类型。

4 .工作程序

工作程序见图4-1。

5.危险性评估的基本要求

5.1危险性评估包括现状评估、预测评估和综合评估。对于受自然因素影响的地质灾害,评估时应考虑自然因素周期性的影响;地质灾害危险性分级见表5—1。

地质灾害危险性分级表表5—1

5.2 现状评估是指对已有地质灾害的危险性进行评估。任务是根据评估区地质灾害的类型、规模、分布、稳定状态、危害对象进行危险性评价;对稳定性及危险性起决定作用的因素作较深入的分析,判定其性质、变化、危害对象和损失情况。

图4-1 工作程序框图

5.3 预测评估是指对矿业活动可能诱发地质灾害的危险性进行评估。任务是依据矿山工程项目类型、采掘工程布置情况、开采方案、矿山开采历史等,预测矿山工程项目(重点是露采边坡、采空区、固体废弃物及尾矿堆放场)在建设期、生产期、闭坑后对地质环境的改变及影响,评价是否会诱发或加剧滑坡、泥石流、崩塌、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矿坑涌水、井巷道变形破坏等地质灾害以及灾害的范围、危害对象、危害程度等。

5.4 综合评估的任务是根据现状评估和预测评估的情况,采取定性、半定量的方法,综合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程度,对采掘工程布置情况、开采方案的可行性作出评估,最终对矿山建设的适宜性作出评估,并提出保护地质环境,防治或避让地质灾害建议。

6.各级别评估技术要求

6.1 一级评估

6.1.1必须对评估区内分布的地质灾害是否危害矿山建设项目安全、矿山建设项目是否诱发或加剧地质灾害、因治理地质灾害增大的项目建设成本等进行全面的评估。

6.1.2 现状评估

1详细查明评估区内地质环境条件,包括评估区内地形地貌,气象水文条件,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植被发育状况,地震及区域稳定性,植被发育状况,人类工程活动状况等。

2滑坡:查明滑坡构成要素及变形的空间组合特征,确定其规模、类型、主要诱发因素,预测发展趋势,评价其对矿山工程项目的危害,提出拟采取的防治措施。

3泥石流:查明泥石流形成的地质条件、地形地貌条件、水流条件、植被发育状况、人类工程活动的影响,确定泥石流的形成条件、规模、活动特征、侵蚀方式、破坏方式及程度,预测泥石流的发展趋势及对矿山工程项目的危害,提出拟采取的防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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