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同时死亡时保险金的给付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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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与被保人同时遇难死亡,保险要怎么赔

受益人与被保人同时遇难死亡,保险要怎么赔

受益⼈与被保⼈同时遇难死亡,保险要怎么赔
随着⽼龄化社会的到来,许多消费者都习惯了“社保+商业养⽼保险”的模式,那么,如果受益⼈与被保⼈同时遇难死亡,保险⾦该怎么赔偿呢?下⽂店铺⼩编为⼤家进⾏解答。

受益⼈与被保⼈同时遇难死亡,保险要怎么赔
保险⾦作为被保险⼈的遗产,由保险⼈依照《中华⼈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给付保险⾦的义务。

受益⼈与被保险⼈在同⼀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死亡在先。

受益⼈先于被保险⼈死亡,没有其他受益⼈的,保险⾦作为被保险⼈的遗产,由保险⼈依照《中华⼈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给付保险⾦的义务。

《保险法》
第四⼗⼆条被保险⼈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的,保险⾦作为被保险⼈的遗产,由保险⼈依照《中华⼈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给付保险⾦的义务:
(⼀)没有指定受益⼈,或者受益⼈指定不明⽆法确定的;
(⼆)受益⼈先于被保险⼈死亡,没有其他受益⼈的;
(三)受益⼈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的。

受益⼈与被保险⼈在同⼀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死亡在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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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铺温馨提⽰:
《民法典》⾃2021年1⽉1⽇起正式施⾏,《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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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人、受益人同时身故,如何给付保险金?

被保人、受益人同时身故,如何给付保险金?

被保人、受益人同时身故,如何给付保险金?案情介绍:春节前夕,王女士带女儿外出旅游,途中遭遇重大车祸,王女士和女儿双双身故。

王女士的女儿生前曾投保意外险,受益人为母亲王女士。

但在同一事故中,受益人王女士也已身故。

这样的状况下,身故保险金究竟该如何给付呢?对于普通寿险和意外险而言,常见的理赔过程是:一旦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向受益人支付身故保险金。

但在实务操作中,被保险人和受益人通常是夫妻、父母、子女关系等,在遭遇交通事故或者自然灾害时,他们可能在同一事件中遇难。

出现这样的情况,一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死亡先后顺序将直接影响身故保险金的归属。

如果通过司法或医疗机构介入,能够明晰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死亡顺序,则身故保险金的给付相对明确。

《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如果被保险人先于受益人死亡,则身故保险金将给付给受益人,再作为受益人的遗产进行处理。

但很多情况下,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死亡顺序无法确定,在这种情况下,《保险法》也没有明文规定。

多数给付情况参照的是《继承法》中的有关司法解释:“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

”案例分析:在本案例中,如果确定王女士先死亡,保险金将作为女儿的遗产;确定女儿先身故,则将作为王女士的遗产。

而如果无法确定死亡顺序,推定王女士先死亡。

不同保险公司的具体险种可能会有不同约定,这时的理赔顺序往往以条款解释为准。

例如,太平洋寿险“旅游安全人身意外险”条款第九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中列明: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在同一意外伤害事故中身故,无法确定两者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共同遇难”时的保险金给付疑难问题探析

“共同遇难”时的保险金给付疑难问题探析

陈 丹 (9 2 ) 男 , 南 常德 人 , 1 8一 , 湖 重庆 市 沙 坪 坝 区人 民法 院法 官 , 庆 大 学 法 学 院 博 士 研 究 生 , 究 方 向 重 研 4 0 4 )朱 晓婷 (9 4 )女 , 京人 , 国 人 民 大学 法 学 院 博 士研 究 生 , 究 方 向为 民商 00 4 ; 18 一 , 北 中 研
化解 这 现 实难 题
【 键 词】 同遇 难 ; 关 共 受益 人 ; 保 险人 ; 险金 被 保
【 中图分 类号]8 06 F4 . 4
为 民 商 法 。( 重庆
法。( 京 北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 号]0 6 19 2 1 )30 7 - 5 10 - 6X(0 2 0 - 0 2 0
童壁董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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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遇难 ” 的保险金 共 时
给付疑难 问题探析
■ 陈 丹 , 晓婷 朱
“ 同 遇 难” 念 已为 我 国新 《 险 法》 采 纳 。 但 由于 这 一 概 念 在 我 国 沿 用 的 时 间 并 不 长 , 上 现 行 法 共 概 保 所 加 与 法律 解释 并存 , 致 实 务 中 一旦 遭 遇 被 保 险人 与 受 益 人 共 同遇 难 的情 形 时 , 险金 给 付 问 题 往 往 因为 理 导 保
于解 决 此 类 情 形 下 发 生 的保 险 金 给 付 难 题 具 有 重
要意义 。

引 起 的 法 律 后 果 .以 及 由此 引 发 的保 险 金 给 付 问
题 。 因此 ,笔 者 认 为 , 共 同遇 难 ” 的译 法 更 符 合 “

受益人案例

受益人案例

三、受益人受益权的性质 —能否用于清偿债务 3、2006年3月,刘某为自己投保了20万元 的人寿保险,并指定其刚出生的儿子刘 文为受益人。2009年9月8日,刘某出差 途中遭遇车祸意外死亡。保险公司经调 查认为属于保险责任事故,应该给付20 万元保险金,但在给付之前,保险公司 接到了法院的民事裁定书,因刘某和李 某的借款纠纷法院正在受理,要求划拨 20万元保险金偿还刘某生前的债务。
一、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
3、2002年,王某为自己购买了保险金额为 50万元的终身寿险,在填写受益人时写 了“妻子”,2004年,王某与妻子周某 离婚,并在同一年与叶某结婚。2008年3 月,王某出去旅游时因意外掉下悬崖死 亡。王某死亡后,两个妻子同时到保险 公司申请领取保险金。
一、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
课后思考
• 一企业为职工投保团体人身保险,保险费由企 业支付。职工张某指定妻子刘某为受益人,半 年后张某与刘某离婚,谁知离婚次日张某意外 死亡。对保险公司给付的2万元保险金,企业 以张某生前欠单位借款留下一半,另一半则以 刘某已经与张某离婚为由交给张某父母。问: (1)受益人的受益权有什么特点?(2)保险 金应该首先偿还被保险人生前债务吗?本案中 企业对保险金的处理方式是否合理?为什么? (3)保险金应该归谁?为什么?
一、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
• 《保险法》39条 • 《保险法》41条
二、多个受益人时保险金如何分配 1、被保险人甲为自己投保一份保险金额为 10万元的保险,保险单上写明受益人为 甲的妻子乙、父亲丙及弟弟丁3人,并且 列明受益顺序:第一顺序受益人为乙、 丙,第二顺序受益人为丁,被保险人甲 在保险期内因病身故,丙和丁以乙已经 与甲离婚为由向保险公司索取全部保险 金,试问保险金如何分配?
五、受益人和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 不能区分死亡先后顺序

保险学例题

保险学例题

⏹受益人保险金给付案例⏹两年前,因为性格不合等问题,刘女士与丈夫施先生正式决定协议离婚。

离婚后,13岁的儿子归施先生抚养,夫妻两人仍然保持着联系。

一个月前,施先生不幸在一场交通事故中意外身亡。

他的去世使原本就支离破碎的家庭雪上加霜。

考虑到儿子今后的生活问题,刘女士决定要回儿子的抚养权。

在办理抚养权转换手续时,刘女士意外获悉,丈夫还有一笔20万元的保险赔偿金。

⏹原来,在离婚前,其前夫在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人身险,保额为20万元。

保险受益人填的是刘女士。

于是,刘女士决定向保险公司申请领取保险赔偿金。

而施先生的父亲在得知这一消息后也向保险公司提出领取保险金的申请,这让陷入悲痛中的刘女士和施先生的父亲再次翻了脸。

刘女士认为,自己是保险合同惟一的指定受益人,依法应由其受领保险金。

施先生的父亲则认为,刘女士与其儿子早已离婚,刘女士对施先生没有保险利益,无权领取保险金,自己是儿子的继承人,故保险金应由其受领。

最多因为刘抚养儿子而分给一半,如果全部给刘的话,他就要起诉刘。

⏹受益权具有排他性,由受益人刘女士全额领取。

⏹尽管夫妻购买人寿保险,往往指定自己的配偶为受益人,离婚后一般又不愿意再让对方成为受益人,但受益人不会因为夫妻离婚而自动变更,保险合同的效力也不会因为离婚而丧失。

因此,被保险人应随时随地用书面形式通知保险公司更改受益人。

保险受益人的变更⏹1999年7月11日,王某到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额为10万元的人寿保险,指定其妻子李某为受益人。

后来,王某与李某离婚。

不久,王某又与张某结婚。

婚后,王某与张某办理了一份写有“自本日起受益人由王某的前妻李某变更为张某”的公证书。

但是王某并未将公证书变更受益人一事通知保险公司。

2003年9月12日,王某遭遇车祸身亡。

⏹张某以受益人的身份向保险公司提出领取保险金的要求。

⏹保险公司确认了张某与王某结婚后确实办理了变更受益人的公证书但未将变更受益人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公司的情况,认定该变更无效。

人身保险案例分析

人身保险案例分析

1995年10月,王某因患肺炎无法正常上班,便办了提前病退手续。

1996年4月,王某投保了简易人身险,保险期限20年,王某还在健康询问栏中填写了“健康”字样。

1999年9月10日,王某身故,其家属要求死亡给付。

保险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被保险人投保前患有严重肺炎,并且是因患病而提前病退,这显然不符合简易人身险的投保条件(应当是:身体健康,能正常劳动和正常工作,即符合全勤工作和劳动条件的人)。

王某故意隐瞒重要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违反了《保险法》第16条的规定。

王某死于肺心病,这与其曾患的肺炎有一定联系。

对于这种情况,保险人是有权解除保险合同的。

【案例分析】不可抗争条款是指人寿保险合同生效满一定时期(一般为一年或两年)以后,就成为无可争议的文件,保险人不能再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最大诚信原则,未履行告知义务等理由而主张保险合同自始无效。

此案中,保险合同订立已超过两年,应适用不可争条款。

保险法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这一条更多的体现了对保险人权益的保护。

在国外,一般来讲,对保险人的这项权益的保护是有所限制的,即保险公司只能在一定期限内行使这项权利。

在此期间,保险公司只要查明真相,均可行使保险合同解除权,超过了这个期限就意味着保险公司主动放弃了保险合同解除权。

美国法律规定:要约人不管是由于过失,还是故意甚至欺诈订立了合同,只要过了不可争议期间,即为不可抗争。

英国、法国、日本等国保险法都有不可抗争条款的规定。

加拿大的保险法律也有不可争之规定,但规定“若有欺诈行为,不论契约经过期间如何,均为可争”,即只要是有欺诈行为的,就不适用不可抗争条款。

案例二:自杀条款与复效条款【案情介绍】王某为自己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保单,合同成立并生效的时间为1998年3月1日。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问题案例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问题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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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分析2
并且,在本案中,王父与张某订立 转让转议后,并未通知王某,保险 公司也不知情,保险合同中也未载 明允许转让受益权。因此,该协议 在法律上讲是无效的,这笔保险金 不应该给付给张某。
综上所述,这笔保险金应给付王某 的继母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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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案例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问题
070703339尹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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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案例
王 某 , 25岁,未婚,某印刷厂工人,早 年父母离异,他与父亲生活在一起。其 后王父再婚,且王某生母尚在。1998年 2月,王某所在单位为每一位员工投保了 一份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1万元, 王某在保单受益人栏填写的是父亲姓名。 同年6月2日,王某在家中阳台修理雨篷 时失足坠楼死亡。祸不单行,王某家人 还没来得及将此消息通知在外地出差的 生父,王父却在外地遇车祸不幸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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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家看法
观点一:
李某认为自己是王某法律上的 母亲,也是王父的法定妻子,现在 儿子和丈夫双双去世,自己应该有 权获得这笔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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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二:
张某的理由看上去更为充分,首先 她出示了王父的书面转让协议,声称自 己才是唯一的合法受益人。同时,她认 为虽然她和王父已经离婚,但王某仍是 她的亲生儿子。根据 《 婚 姻法 》 第 29条 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 婚而消除。”自己的亲子作为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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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受益人死亡的前提下,这笔保险 金应该作为被保险人即王某的遗产 来处理,而王某未婚,根据《继承 法》的规定:继承的第一顺序为配 偶、子女和父母。在配偶、子女和 生父不存在或死亡的前提下,这笔 保险金应该由王某生母即张某来继 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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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
经过讨论,认为张某的理由比较充分, 于是决定将这笔保险金给付给张某。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寿险案例分析1.某日清晨,65岁的退休工人赵某骑车途径一条偏僻的马路时,李某驾驶的一辆出租车在她身后超速行驶,遇到紧急情况后又避让不当,将正常骑行的赵某撞到并卷入车下。

急于逃跑的李某非但不停车,反而加大油门倒车,将受伤倒地的赵某在前后轮之间反复碾压了三次。

赵某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李某驾驶机动车违章行驶,肇事后又到车碾压被害人,被依法逮捕。

李某所开的出租车已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

在讨论保险公司是否负保险责任、给付保险金时。

有的理赔员认为该事件一开始是由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本案被保险人虽有故意之嫌,但受害人则是无辜的,保险公司应给予赔偿。

有的理赔员认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你认为那种观点合理,请给予分析。

答: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根据近因原则,可将受害人赵某遭受伤害的过程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初次受伤,假如就此为止,不遭受第二次碾压,赵某是不会死亡的。

第二阶段,再次受伤,导致死亡。

与赵某遭受意外伤害的过程相吻合,肇事司机李某的伤害行为也分为两个阶段,即交通肇事和故意犯罪。

交通肇事和故意犯罪都是造成受害人伤亡的原因,但前因与后因之间没有必然联系,后因不是前因直接或自然的结果,后出现的故意犯罪为除外责任,所以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2. 刘某陪其姐到医院检查身体,得知其姐已怀孕。

刘某感到非常高兴,于是在未经其姐同意的情况下,自己花钱为其姐购买一份“母婴安康保险”以示庆祝。

试问保险公司是否承保?为什么?答:保险公司不能承保。

因为在未经其姐同意的情况下,刘某与其姐没有法律承认的保险利益。

在我国《保险法》规定: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3.2003年5月,某公司42岁的员工丁某因胃痛入院治疗,医院确诊他患了胃癌,但家属因害怕他知情后情绪波动,因此没有将实情告诉他,假称是胃病。

保险法案例分析2

保险法案例分析2

保险法案例分析张某有配偶李某和儿子张甲,2004年1月,张甲经与张某协商取得其书面同意,为张某办理了人寿保险,期限为三年,张某指定受益人为其妻李某。

保险合同约定张某死亡后保险公司一次性向李某支付保险金2万元。

2004年4月,张某突感身体不适,经查为肝癌晚期,6月5日,张某死亡。

李某根据张某的临终交代,向其子张甲索要保险单,张甲此时才告诉李某:他向同事许某借款1万元,将保险单质押给了许某。

李某遂找许某索要保险单,许某则以保险单是质押物为由拒绝返还。

李某诉至法院请求许某归还保险单。

许某则称,只有李某还他1万元,才能将保险单交出。

法院受理后,通知张甲参加诉讼,张甲提出,是他为张某投的人寿保险,保险费也是他交的,2万元的保险金应属张某的遗产,他有权继承其中的1万元用于还债。

问:(1)张甲与保险公司所订立的保险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4分)(2)李某能否要回保险单,为什么?(4分)(3)张甲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5分)答案:1、该保险合同有效:首先,张甲与张某系父子关系,有可保利益,因此张甲可以做为投保人为张某投保人寿保险;其次,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公司已经经过作为被保险人的张某的书面同意。

以上两点均符合保险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该保险合同有效2李某可以要回保险单:作为该保险合同指定身故受益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拥有的是期待权,在被保险人身故符合保险合同给付条件后,已经转化为可以实现的权利,李某按保险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可以享受身故保险金,不受他人干涉;3张某的主张不成立:李某作为张某指定的身故受益人,在张某身故后,已经符合保险合同的给付条件,应当享有身故保险金,指定受益人的身故保险金不是遗产,张甲无权要求继承。

1996年7月20日,A市五金公司与B航空公司办理了40台TCL王牌彩电的航空托运手续,货款总值共计人民币12万元,托运目的地为C市。

双方有关托运的各种手续以及托运货物的包装均符合航空货物托运规章的要求。

保险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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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保险专家提醒,车主出于对自身利益的 保护,最好不要这样做,因为事故责任和损失程 度不好确定,而且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 的损失后,如果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 失扩大的部分,反而会遭到保险公司的拒赔。 车损险常见除外责任 首先,由于车辆本身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 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如发动车因其内部原因发 生爆炸或爆裂、轮胎爆炸等。 其次,玻璃单独破碎属于除外责任,保险不 负责赔偿。但是如果您加保了玻璃单独破碎险后, 保险公司则负责赔偿。 再次,为车辆的自然磨损、朽蚀、故障造成 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1、恋人双双身故保险理赔 给谁
郑庆和路红霞是一对恋人,2006年秋, 两人一起到当地保险公司,由路红霞出 钱买了一份保额为7.5万元的人身险, 被保险人是路红霞,受益人是郑庆。
• 2006年12月下旬的一天,郑庆开车,两人一起去路红霞家,在经过 离路红霞家不远处的一座桥时,轿车不幸翻进了河里。路红霞家人闻 讯立即将两人救上岸,送往医院抢救,可终究未能挽回两个年轻的生 命。意外发生后,保险公司经过调查取证认为符合理赔条件,可有一 点难倒了他们:理赔款该给谁? • 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死亡时,受益人已经死亡的, 赔款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继承。也就是说,如果郑庆先于路红霞 死亡,则由路红霞的法定继承人领取理赔款;如果路红霞先于郑庆死 亡,则由郑庆的法定继承人领取理赔款。但医院出具的证明是:送到 医院时,两人均已死亡,无法确认谁先死亡。理赔款该给谁的法定继 承人呢? • 保险公司经过反复讨论,又向上级请示,最后认为:根据《保险 法》相关条文的精神,受益人只有晚于被保险人死亡,理赔款按法律 规定属于其所有后,受益人的法定继承人才可领取该理赔款。但此次 事故中,无法确定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谁先死亡,则只能按照《继承法》 的规定推定两人同时死亡,故该事故中受益人不可能获得理赔款,这 笔款项还是给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更为合适。于是,这笔7.5万元 的保险理赔款由路红霞的父母领取了。

保险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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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营家电生意的袁海、李红霞夫妇分别于1997年5月8日在中国人寿万县支公司投保“99鸿福终身保险”,保险金额均为10万元。

受益人是他们两个多月的儿子。

1998年1月18日,袁海夫妇在进货途中遇车祸身亡。

1月19日,保险公司清理有关文件,决定给付受益人20万元保险金。

但同时,万县天城区人民法院向万县寿险公司营销部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

通知,称“我院已经对天城区沙河信用社诉被告袁海借款一案做出财产保全裁定,请停止支付袁海和李红霞的受益人应领取的保险金20万元,交寿险万县公司营销部保管,没有天城区人民法院解除裁定不得支取。

”获悉此消息后,万县龙宝农业银行也立即向重庆市第二中级法院递交了对袁海财产进行诉讼保全的申请。

1月20日开始,重庆二中院对袁海夫妇的几个营业部的财产进行清理。

(1)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是否合理?为什么?不合理,因为保险的受益人为袁海、李红霞夫妇的儿子,此保险金已经属于其子的个人财产,对于保全费用应为家电公司来承担,袁海、李红霞夫妇造成的损失也应该由家电公司购买的保险公司进行承担。

2.案例2:生死恋人留下的保险纠葛张某和陆某是一对恋人, 2001年2月6日,两人一起到中国人寿江苏太仓支公司,由陆某花了1350元钱为自己买了一份保额为75000元的人身险。

保单上约定,被保险人是陆某,受益人是张某。

2002年12月10日中午,陆某乘坐张某驾驶的桑塔纳轿车回家去。

汽车突然失控翻进了河里。

陆某被闻讯赶来的父亲从车中拉出,但已不幸身亡。

相隔一个半小时,张某也被从车里拉出,但也已经死亡。

意外发生后,保险公司立即开展工作,经过调查取证认为符合理赔条件。

给谁?但被保险人、受益人父母同时提出索赔。

保险公司最后认为:根据保险法相关条文的精神,受益人必须晚于被保险人死亡的,受益人才能成立。

此次事故中,无法确定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谁先死亡,只能按照继承法的规定推定同时死亡,故受益人未能成立,理赔款还是发给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为妥。

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同时死亡,保险金怎么处理

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同时死亡,保险金怎么处理

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同时死亡,保险金怎么处理保险是保障人们在不可预测的风险中的经济利益。

然而,在一些极端情况下,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同时死亡,这样的情况下,对于保险公司和家属来说都是非常棘手的。

一、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同时死亡的情况在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身故后,受益人会获得保险金。

然而,如果同时发生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同时死亡的情况,这会给保险公司和家属带来许多麻烦。

对于这种情况,保险公司通常会要求家属提供死亡证明、医疗记录和亲属关系证明等证据。

此外,他们还需要确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死亡时间和原因,以便决定是否支付保险赔偿。

二、保险公司的处理方式保险公司在处理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同时死亡的情况时,会先考虑保险合同中的条款。

如果合同中规定了“先亡”或“后亡”条款,就会根据条款来决定支付赔偿的先后顺序。

如果合同中没有规定“先亡”或“后亡”条款,则保险公司会认真核实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死亡时间,并考虑其他证据,例如,双方的遗嘱等,以决定支付保险赔偿的先后顺序。

如果保险公司无法确定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死亡时间,则他们将按照法律的规定来进行赔偿。

根据法律规定,保险金将按照该国家法律的继承顺序分配。

三、家属的处理方式对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同时死亡的情况,家属也需要依据法律和保险合同来处理。

家属可以首先联系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证据和文件以便尽快解决问题。

如果家属觉得保险公司的赔偿方案不公平,或者有其他问题,他们可以联系律师,或者向相关部门和机构提起诉讼,来维护他们的权益。

四、谁可以获得保险金在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同时死亡的情况下,谁可以获得保险金?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

首先,要看保险合同中的条款。

如果合同指定了受益人的名字,那么保险金应该支付给该受益人或者其遗产。

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的名字,则保险金会支付给被保险人的遗产或法定继承人。

在某些情况下,被保险人可能会指定多个受益人,或者遗嘱中指定不同的受益人。

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将根据保险合同和法律规定,确定赔偿金额的分配顺序和比例。

保险学-案例解答

保险学-案例解答

保险学案例集一、典型案例分析受益权案例:1、王某因父母病故,妻子与其相处不和,带着儿子另住别处。

后王某投保管道煤气保险,并指定其妹妹为受益人。

不久王某不幸煤气中毒死亡,王妹也在其中毒死亡前半月病故.现其妻与王妹的儿子都向保险公司请求保险金.问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答:根据受益权的特点,如果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时,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领取保险金,并作为遗产处理。

在本案例中,受益人王妹在被保险人王某中毒死亡前半月已经病故。

因此,保险金只能由王某的法定继承人即其妻儿作为遗产领取。

2、田某为其妻子钱某投保了一份人寿保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田某为受益人。

半年后田某与妻子离婚,离婚次日钱某意外死亡,死亡前未变更受益人。

对保险公司给付的10万元保险金,钱某的父母提出,田某已与钱某离婚而不再具有保险利益,因此保险金应该由他们以继承人的身份作为遗产领取。

您认为这种说法正确吗?为什么?答:①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要求投保人必须具有投保利益,而发生保险事故时,或发生保险事故给付时,则不追究具有保险利益。

原因在于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和身体,同时人寿保险具有储蓄性.②保险金应为受益人田某。

3、一企业为职工投保团体人身保险,保险费由企业支付。

职工老张指定妻子为受益人,半年后老张与妻子离婚,谁知离婚次日老张意外死亡。

对保险公司给付的2万元保险金,企业以老张生前欠单位借款为由留下一半,另一半则以张妻已与老张离婚为由交给老张父母。

问企业如此处理是否正确?答,:根据受益权的特点,受益权只能由受益人独享,具有排他性,其他人都无权剥夺或分享受益人的受益权.同时,受益人领取的保险金不是遗产,不用抵偿被保险人生前债务。

在本案中,张妻是受益人,应该领取全额保险金,即不用偿还老张生前欠企业的借款,也不和老张父母分享保险金。

所以企业的处理方式是错误的,应予以纠正,将扣留的1万元退还给张妻。

(三)可保利益原则案例1、A银行向B企业发放抵押贷款50万元,抵押品为价值100万元的机器设备。

第三章保险合同案例一

第三章保险合同案例一

第三章保险合同案例⼀第三章保险合同案例(⼀)⼀、被保险⼈被受益⼈杀害给付案(⼀)案情介绍8岁的⼩学⽣林冬冬在镇上的⼀所⼩学读书,学校为包括他在内的所有学⽣集体投保了学⽣团体平安保险,每⼈保险⾦额2000元,保险期限1年。

因为林冬冬的⽗母已经离婚,林冬冬和他的14岁姐姐由其母亲抚养,母亲在与前夫离婚后⼜与⼀个叫谢明强的男⼦结婚,所以在⽼师要林冬冬填写受益⼈的名字时.⼩男孩就写上了继⽗谢明强的名字。

再婚后,林冬冬的母亲与谢明强因感情不和,平⽇经常吵架,甚⾄数次提出要离婚分⼿。

保险期内的某⼀天,两⼈⼜⼀次⼤吵了起来,这⼀次是为离婚后的家庭财产分割与⼦⼥问题⽽争吵。

争吵中,谢明强毒打林冬冬的母亲。

林冬冬站在母亲⼀边与继⽗谢明强讲理,恼羞成怒的谢明强竟然拿起⼑砍伤了⼩男孩。

后来林冬冬不治⾝亡。

当时,林冬冬的母亲急冲上前与谢明强拼命,也被谢明强杀死。

凶杀案发⽣后.谢明强被逮捕归案不论,但⼩学⽣林冬冬被杀死⼀事却引发了他⽣前投保的学⽣团体平安保险的保险⾦应如何给付的问题。

(⼆)问题思考1.⼈⾝保险合同的法定责任免除有哪些?被保险⼈林冬冬被继⽗砍伤后死亡,保险公司是否承担给付保险⾦的责任?2.在哪些情况下,⼈⾝保险⾦应被视为被保险⼈的遗产,按照继承的法律关系来处理?你了解我国《继承法》有关继承⼈的规定吗?3.你认为对本案的保险⾦给付应如何正确处理?说出这样处理的理由。

⼆、被保险⼈前后有两个妻⼦的受益⼈⾝份认定案(⼀)案情介绍1998年5⽉,赵太太为⾃⼰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份终⾝寿险,保险⾦额为20万元。

在填写投保险单时,作为被保险⼈的赵太太在投保险单上的受益⼈⼀栏内只填写了“妻⼦”两个字。

2000年6⽉,赵太太回家乡探亲途中遇车祸死亡。

保险事故发⽣后,由谁来领取20万元保险⾦在被保险⼈的两个“妻⼦”之间产⽣争执。

被保险⼈赵太太怎么会有两个妻⼦?保险公司的理赔⼈员通过了解⽅知原委:原来,1998年5⽉赵太太在向保险公司投保时,其妻为崔翠翠;⼀年以后赵与崔离婚,2000年春节,赵太太⼜与蔡彩彩结为夫妻。

人身险理赔法律问题案例(3篇)

人身险理赔法律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男,45岁,某公司职员。

乙,女,38岁,甲的妻子。

甲于2019年5月1日购买了一份由某保险公司承保的人寿保险,保险金额为100万元,保险期间为终身,缴费期间为20年,年缴费金额为2万元。

保险合同约定,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金额一次性支付保险金。

2020年6月,甲在一次出差途中遭遇车祸,经抢救无效死亡。

甲的妻子乙在得知此事后,立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保险公司经调查核实后,以甲的死亡原因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为由,拒绝了乙的理赔申请。

乙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甲的死亡原因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金额一次性支付保险金。

甲的死亡原因是车祸,属于意外伤害,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

因此,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保险金。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乙支付保险金100万元。

四、案例分析1. 保险合同的解释本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保险合同的条款进行了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保险合同的条款应当按照其通常含义进行解释。

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订立时的交易习惯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解释。

在本案中,甲在购买保险时,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条款中明确约定了保险责任范围,甲在购买保险时也应当充分了解并同意该条款。

因此,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保险合同的条款进行了严格的解释,认为甲的死亡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2. 保险责任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疾病或者财产损失承担保险责任。

在本案中,甲的死亡原因属于意外伤害,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

因此,法院认定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合同案例

保险合同案例

2、某小学生F,10岁,与其12岁的姐姐及母
亲生活,父母离异。后其母与P结婚。F所在学 校为其投保了小学生团体平保险,老师询问F 后即写了以P为受益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 发生意外事故,F先死亡,后其母身亡。事故 发生后,P即以受益人身份要求保险公司给付 保险金。试问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交通部门调查认定儿子亮亮先死亡,那母亲钱女士就
成为这笔保险金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钱女士的父 亲又作为女儿的遗产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当享有该笔 保险金的请求权。 亮亮父亲是否有权利领取该保险金?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 不因父母离异而消失。父母离婚后,子女无论和哪一 方生活,由哪一方抚养,虽然夫妻之间的权利与义务 消失,但是他们与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并不因 此而消失。 结论:亮亮的外公和父亲应各获得保险金的一半 ———1万元。
(2)这笔交给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的赔款应如何分
配? 亮亮的外公是否有权领取保险金? 关键的是确定母子二人死亡的先后顺序,由此决 定了母亲(第一法定继承人)是否有继承权; 按照我国的司法实践和寿险理赔的惯例,多人同 时出险,无法确切查实死亡顺序的,假定年长者先死 亡。 假定在这场事故中母亲先死亡,那么钱女士不能 作为儿子的法定继承人享有该保险金,她的父亲(亮 亮的外公)也就无权代表她申请该保险金。
分 析:



(1)缴纳保险费与保险合同成立的关系? (2)保险合同成立是否等于保险责任开始? (3)缴纳保险费是投保人的义务。 (4)违反交纳保险费的义务要承担违约责任。违 反支付保险费义务表现为:在保险合同期限内完全不 支付保险费;在保险合同期限内只支付部分保险费。 (5)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义务,保险人有权拒 绝赔偿或解除合同。 (6)保险人有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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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 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的推定同时死 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 别继承."因此推定田氏先死亡,保险金不能 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其子赵刚无权领取保 险金;保险金应作为受益人的遗产处理,在受 益人赵某未留有遗嘱的情司应全额给付.
各家看法
观点一: 观点一:
被保险人田氏年长于受益人赵 某,故应认定她先于赵某死亡,即 受益权已转化为现实的财产权,保 险金理应作为受益人赵某的遗产, 由其继承人继承.
观点二: 观点二
根据人身保险之理论,习惯上往往 认定被保险人是为自己的利益而订立人 身保险合同的,故本案中保险金应作为 被保险人田氏的遗产处理,由其尚生存 的法定继承人赵刚领取.
本案分析
本案中保险公司究竟该向谁给付保险金, 关键在于确定赵某与其母田氏的死亡顺 序.根据共同灾难条款形成的惯例,比 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 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985年9月11日),相互有继承关系 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 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 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

保险学案例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同 时死亡时保险金的给 付
相关案例
1998年5月,女儿赵某为母亲田氏投保了终 身寿险,经母亲同意,受益人为赵某自己. 赵某有一个哥哥赵刚,好吃懒做四处游荡. 1999年9月,赵某回娘家看望母亲,不料因 煤气泄露,赵某和母亲双双中毒身亡.赵刚 得知消息后,赶回家办了丧事.当他知道母 亲投保后,认为自己是母亲的亲身儿子,是 法定继承人,有权领取保险金,于是向保险 公司提出申请,而此时,赵某的丈夫也向保 险公司提出了受领保险金的申请,两人发生 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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