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金受益人之受益权的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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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此法条本意为规避道德危险, 但其在设计上却存在不合理, 这一
条的规定可能在实践中引发困惑。
例如,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受益人应否丧
失收益权??
●受益人并非出于获得保险金的目的而伤害被保险人时, 是否也
当然丧失受益权?
●当受益人存在数人时, 其中一人或者部分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其他受益人是否当然丧失受益权?
本文认为,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是适当的,受益人的收益权是给予保险合同的有效,而此时投保的人行为有瑕疵,故此情形下,受益人的收益权丧失是合理的。
●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 依法应当丧失受益权。
这符合任何
人不得因其自身的不法行为而获益的法谚, 同时受益人的行为违背了订立保险合同的初衷, 损害了被保险人的利益, 理所应当剥夺他的受益资格。
但受益人若是并非出于获得保险金的目的而伤害被保险人时, 是否也当然丧失受益权。
对此, 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根据对该条款的理解, 可以看出其目的在于防止受益人为了获得保险金而恶意引发。
受益人虽然非出
于获得保险金, 但其行为仍有违公共秩序、社会正义, 并且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也将此归入丧失受益权之列。
因此, 在此种情
形下, 受益人也应丧失受益权。
当受益人存在数人时, 其中一人或者部分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其他受益人是否应当丧失受益权, 理论上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即绝对免责说和仅对受益人免责说[ 11] 。
前者的观点是, 保险人的责任因受益人的行为而免除, 这样, 无论
受益人是否为一人, 只要其实施了本条所说的行为, 保险人
即可免责, 保险金列入被保险人的遗产。
后者的观点是, 保险
人免责仅仅是针对有本条所述之行为的某个受益人, 对于其他
受益人, 保险人仍然要支付保险金。
所以, 只有当受益人为一
人时, 保险金才会列入被保险人的遗产。
笔者赞同后者的观点。
受益人不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不承担合同义务, 属于纯获益
主体, 不可能产生违约的情形; 同时在多个受益人的情况下,
各个受益人相互独立, 当单个受益人因其非法行为丧失受益权
的, 其他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理应得到保护, 保险人不得因某个
受益人的个人行为主张合同解除或一律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
任。
否则保险人绝对免责的行为违背了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
及指定受益人的初衷, 也有株连之嫌。
因此, 保险人不能因其
中一个人的行为而否定其他人正当的受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