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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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03年04月09日
聘用制度是事业单位的基本用人制度。引入竞争机制,全面推行人员聘用制度,以合同制用工方式取代固定制用工方式,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
事业单位除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外,都要实行人员聘用制度。事业单位与职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订立聘用合同,明确单位和职工的权利义务,建立聘用关系。通过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实现用人上的公开、公平、公正,促进单位自主用人,保障职工自主择业,维护单位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通过实行人员聘用制度,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建立一套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
人员聘用制度包括公开招聘、订立聘用合同、定期考核、解聘辞聘等各项制度。
上海市推行人员聘用制度大致经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事业单位部分人员实行聘用制度。
1988年,市政府发布《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沪府发[1988]65号),规定事业单位从社会上招聘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聘用合同制。
第二阶段,全面推行聘用制度试点阶段。
1995年底,根据国家人事部的有关精神,市人事局下发了《上海市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沪人[1995]165号),启动事业单位全面实行聘用合同制的改革试点。试点单位中,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在内的原固定制职工和新进人员,全部实行聘用合同制。
第三阶段,全面推行聘用制度逐步完善阶段。
2000年后,根据中央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精神,上海加快了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步伐。2001年,市人事局下发《关于完善事业单位岗位(项目)聘用制度加强聘用合同管理的若干意见》(沪人[2001]29号),要求本市地方事业单位全部实行聘用合同制,标志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度从试点阶段过渡到全面推行阶段;同时,进一步完善了各项政策措施,比如实行大小合同合并、不再实行商调、不再审批新的聘用制干部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后,结合上海实际,市政府出台了《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沪府发[2003]4号),对人员聘用、合同订立、终止、解除等聘用制度的各主要环节,进一步加以规范。
到目
前为止,全市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度的已经达到98%。下一步,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将以推行岗位设置管理为重点,对事业单位实行岗位分类分级管理,并分类分级确定岗位工资标准,形成以岗位为核心的人事管理制度和基本工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