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
上海事业单位聘用合同
![上海事业单位聘用合同](https://img.taocdn.com/s3/m/58ee61195901020207409c6c.png)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上海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篇一: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聘用关系,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XX]35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以下称聘用单位)与其受聘人员建立聘用合同关系的,适用本办法。
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聘用合同定义)聘用合同是指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确立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第四条(聘用合同订立形式)聘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
第五条(订立和变更聘用合同的原则)订立和变更聘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并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聘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六条(行政主管部门职责)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对聘用合同制度的实施负有指导和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二章人员的聘用第七条(聘用方式)聘用单位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和岗位任职条件聘用人员,可以优先在本单位现有人员中公开选聘,也可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涉密岗位确需使用其他方式选拔人员的除外。
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同等条件下本单位的应聘人员可以优先聘用。
第八条(执业资格证书)应聘国家和本市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的岗位,应聘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第九条(聘用工作组织)聘用合同订立前,一方当事人有权向另一方当事人了解与其建立聘用关系相关的情况,双方均应当如实说明。
第十四条(聘用合同基本内容)聘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聘用合同期限;(二)岗位及其职责要求;(三)岗位纪律;(四)岗位工作条件;(五)工资福利待遇;(六)聘用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聘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试用期、培训和继续教育、知识产权保护、解除合同提前通知时限等条款。
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劳动局关于本市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培训考核和实行技术等级聘用制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劳动局关于本市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培训考核和实行技术等级聘用制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ffa20e55a66e58fafab069dc5022aaea998f41f4.png)
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劳动局关于本市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培训考核和实行技术等级聘用制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劳动局•【公布日期】1994.12.14•【字号】•【施行日期】199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劳动局关于本市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培训考核和实行技术等级聘用制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事局、劳动局,各部、委、办、局人事(干部)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中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中的技术工人分别实行岗位技术等级工资制和技术等级工资制的规定,现将本市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技术等级的培训考核和实行技术等级聘用制的办法通知如下:一、实行范围技术工人的范围,是本市机关、事业单位中在技术工种岗应上工作的技术工人(下同)。
技术工种的范围,以劳动部一九九二年编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所列技术工种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市劳动局规定的技术工种为准。
二、技术工人技术等级培训的管理(一)技术工人分为高级技师、技师两种技术职务和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三个技术等级(以下均简称技术等级)。
技术工人的技术等级标准按劳动部颁发的帼家职业技能鉴定标准》或劳动部和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市劳动局制定的技术等级标准执行。
对尚未建立技术等级标准的特殊工种,由各主管部门会同市劳动局制定技术等级标准。
(二)技术工人的技术等级培训工作,由各级人事部门统一管理,专人负责。
技术工人培训工作要根据工作任务和岗位特点等实际情况进行。
1.技术工人在经市劳动局认可的社会化培训机构和市级主管局设立的培训机构接受培训,并在本市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进行考试。
本市部分技术工种在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尚未建立前,技术工人的培训、考试仍可在经市劳动局认可的培训考核机构内进行。
2.单位人事部门根据技术工人的工作表现、技术水平、工作实绩及本单位技术等级岗位设置等情况,统一安排技术工人参加技术等级培训、考试。
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办法,解除合同
![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办法,解除合同](https://img.taocdn.com/s3/m/8bb5f5e81b37f111f18583d049649b6649d7097a.png)
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办法,解除合同《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实施办法(解除合同部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的聘用关系,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的管理。
第三条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的实施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聘用合同的解除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可以依法解除聘用合同:(一)工作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工作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聘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四)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需要依法裁减人员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工作人员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工作人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一)工作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工作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聘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七条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可以立即解除聘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解除聘用合同:(一)单位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工作人员工资的;(三)单位未依法为工作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cba86956c381e53a580216fc700abb68a882ad14.png)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事局•【公布日期】1995.12.08•【字号】•【施行日期】1995.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事局,市政府各委、办、局,大专院校、科研单位人事(干部)部门:为了进一步深化本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加快建立和完善适合事业单位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我们制定了《上海市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改革固定制用工制度,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系统、各单位要加强实行聘用合同制工作的领导,认真做好实施中的思想政治工作。
实行聘用合同制的单位,应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实施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报市级主管部门或区、县人事局审核后实施。
市级主管部门和区、县人事局应及时将实行聘用合同制的单位报送市人事局备案,并加强对实施工作的指导。
各系统事业单位全面实行聘用合同制的实施方案,由本系统市级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经报送市人事局审核后组织实施。
各区、县所属事业单位全面实行聘用合同制的实施方案,由区、县人事局负责制定,在实施中应及时将方案报送市人事局备案。
各系统、各单位在实施中的经验和做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告市人事局政策法规处,以使本市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的办法不断加以完善。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八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聘用合同的订立第三章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第四章违反和解除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章原固定制职工下岗待聘管理第六章组织管理及争议处理第七章附则上海市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聘用单位)和与之建立聘用关系的人员(包括聘用单位原有的全部职工及新进职工)。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全文)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全文)](https://img.taocdn.com/s3/m/a3aa4a24a66e58fafab069dc5022aaea998f41dd.png)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全文)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全文)第一章总则1.1 定义1.1.1 事业单位人员:指按照事业单位法规定聘用、培养和管理的工作人员。
1.1.2 事业单位:指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投资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
1.2 目的和原则1.2.1 目的:确保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的公正、公平、公开,提高工作效率和组织管理水平。
1.2.2 原则:公开、择优、竞争、激励、约束。
1.3 适用范围1.3.1 本制度适用于事业单位全体人员的聘用。
1.3.2 对于特殊岗位人员的聘用,应根据相关法规另行规定。
第二章招聘程序2.1 岗位需求确定2.1.1 事业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工作需要,制定岗位需求计划。
2.1.2 岗位需求计划应包括岗位职责、所需人员数量、任职资格等内容。
2.2 招聘公告发布2.2.1 招聘公告应包括岗位信息、薪酬待遇、招聘流程等内容。
2.2.2 招聘公告应广泛发布,包括单位网站、人力资源市场、报刊等渠道。
2.3 报名资格审查2.3.1 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岗位要求。
2.3.2 符合资格的人员进行初步筛选。
2.4 笔试或面试2.4.1 笔试:对应聘人员进行相关知识和技能测试。
2.4.2 面试:通过面试了解应聘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2.5 考核检查2.5.1 对通过笔试或面试的人员进行考核检查。
2.5.2 包括体格检查、政治审查、考核实地考察等内容。
2.6 公示和录用2.6.1 公示通过考核的人员名单。
2.6.2 候选人提出异议的,应及时进行复核。
2.6.3 最终确定录用人员名单,签订聘用合同。
第三章人员管理3.1 岗位培训3.1.1 对新员工进行入职培训,包括岗位职责、工作流程等内容。
3.1.2 岗位培训应定期进行,提高员工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3.2 考核评价3.2.1 通过考核评价,对员工的工作绩效进行评估。
3.2.2 根据绩效评估结果,进行奖惩和晋升。
3.3 职务晋升3.3.1 根据工作表现和岗位要求,进行职务的晋升。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登记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登记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9b81c2506ad97f192279168884868762caaebb85.png)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登记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3.08.18•【字号】•【施行日期】2003.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登记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事局,各部、委、办、局、大专院校、科研单位人事(干部)部门:现将《上海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登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事局二〇〇三年八月十八日上海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登记办法第一条为了跟更好的贯彻落实市政府发布的《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沪府发[2003]4号),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行为,维护单位与受聘人员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与其受聘人员建立聘用合同关系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事业单位与受聘人员首次订立聘用合同,应当进行聘用登记,填写《上海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手册》(以下简称:《聘用手册》)。
《聘用手册》记载受聘人员在事业单位的工作经历等情况,是计算工龄、办理社会保险事项的依据。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自与受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聘用登记。
市属事业单位、中央在沪事业单位由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办理聘用登记;区(县)属事业单位由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办理聘用登记。
第五条办理聘用登记,应提供下列材料:1、法人登记证明(复印件);2、编制核定批文(复印件)或者相关证明;3、《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名册》;4、聘用合同;5、聘用手册;6、证明受聘人员原就业状况的下列材料之一:①受聘人员进单位前为其他事业单位职工的,应提供《上海市事业单位解除(终止)聘用关系证明》;②受聘人员进单位前为国家公务员的,应提供《上海是国家公务员辞职通知书》或者《上海市国家公务员辞退通知书》;③受聘人员进单位前为企业职工的,应提供《上海市单位退工证明》和《劳动手册》;④受聘人员为应届大中专毕业生的,应提供《就业报到证》;⑤其他情形的受聘人员,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上海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沪人社专发(2009)45号
![上海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沪人社专发(2009)45号](https://img.taocdn.com/s3/m/39802dba581b6bd97e19ea1b.png)
上海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沪人社专发(2009)4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科学、公正的用人制度,规范事业单位选人用人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2005年11月16日人事部令第6号)和《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沪府发[2003]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开招聘是指事业单位在编制限额内出现岗位空缺时,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或考核的方法,面向社会的选人用人行为。
第三条本市所属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适用本办法。
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和执法类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除下列人员外,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都要实行公开招聘:(一)国家政策性安置的;(二)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用的;(三)涉密岗位的;(四)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聘任用,并经各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的。
第五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应当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和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资格等条件择优聘用。
第六条公开招聘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七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政策制定、宏观指导、监督管理。
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区(县)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指导、监督管理。
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具体指导、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事业单位可以成立由本单位行政领导和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职工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招聘工作组织,负责公开招聘工作的具体实施。
规模小、人员少的事业单位,可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组建招聘工作组织,负责公开招聘工作的具体实施。
上海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
![上海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d031fd335a8102d276a22f52.png)
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聘用关系,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以下称聘用单位)与其受聘人员建立聘用合同关系的,适用本办法。
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聘用合同定义)聘用合同是指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确立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第四条(聘用合同订立形式)聘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
第五条(订立和变更聘用合同的原则)订立和变更聘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并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聘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六条(行政主管部门职责)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对聘用合同制度的实施负有指导和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二章人员的聘用第七条(聘用方式)聘用单位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和岗位任职条件聘用人员,可以优先在本单位现有人员中公开选聘,也可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涉密岗位确需使用其他方式选拔人员的除外。
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同等条件下本单位的应聘人员可以优先聘用。
第八条(执业资格证书)应聘国家和本市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的岗位,应聘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第九条(聘用工作组织)聘用单位应当成立聘用工作组织,就人员的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具体事项提出意见。
聘用工作组织由本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纪律检查部门负责人、工会代表或者职工代表组成,必要时可以吸收相关专家或者其他有关方面人员参加。
第十条(聘用程序)人员的聘用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聘用单位公布空缺岗位及其职责、聘用条件、工资福利待遇等事项;(二)应聘人员提出申请;(三)聘用工作组织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四)聘用工作组织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进行考试或者考核,根据结果择优提出拟聘用人员名单;(五)聘用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决定受聘人员;(六)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协商订立聘用合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0330cd5db38376baf1ffc4ffe4733687e21fc3c.png)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9.05.08•【字号】沪人社规〔2019〕15号•【施行日期】2019.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关于印发《上海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的通知沪人社规〔2019〕15号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干部(人事)部门:现将《上海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9日5月8日上海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科学、公正的用人制度,规范事业单位选人用人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2005年11月16日人事部令第6号)及本市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开招聘是指事业单位在编制限额内出现岗位空缺时,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或考核的方法,面向社会的选人用人行为。
第三条本市所属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适用本办法。
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和执法类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除下列人员外,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都要实行公开招聘:(一)国家政策性安置的;(二)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用的;(三)涉密岗位的;(四)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聘任用,并经各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的。
第五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应当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和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资格等条件择优聘用。
第六条公开招聘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七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政策制定、宏观指导、监督管理。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完善事业单位岗位(项目)聘用制度加强聘用合同管理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完善事业单位岗位(项目)聘用制度加强聘用合同管理的若干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8d29c24917fc700abb68a98271fe910ef12dae0e.png)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完善事业单位岗位(项目)聘用制度加强聘用合同管理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1.03.02•【字号】•【施行日期】2001.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完善事业单位岗位(项目)聘用制度加强聘用合同管理的若干意见各区、县人事局,市政府各委办局、大专院校、科研单位人事(干部)部门:为规范本市事业单位聘用行为,完善以契约管理为基础的人事管理体制,保障聘用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一、规范岗位(项目)聘用凡本市新建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新进职工,都应按照事业单位聘用制的要求,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以岗位(项目)聘用为基本内容的聘用合同,确定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建立聘用关系。
本市尚未实行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应按照“按需设岗、按岗择人”的原则,以岗位(项目)聘用为前提,在2001年年底前完成与原固定制职工的聘用合同订立工作。
不适合岗位(项目)要求的未聘人员,不应订立聘用合同。
已经实行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应根据发展了的情况进一步规范:原分别订立聘用合同(俗称“大合同”)和岗位合同(俗称“小合同”)的,应合并为新的聘用合同;原订立的聘用合同与岗位合同期限不一致的,原则上应以合并前的聘用合同期限作为合并后的聘用合同期限(双方另有约定除外),同时应当约定岗位调整原则,作为补充条款写入合并后的聘用合同。
原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合同但未约定终止条款的,应约定终止条款或重新订立聘用合同;原订立的聘用合同必备条款不全或过于原则的,应订立补充协议或重新订立聘用合同。
实行聘用制度后,不再填写《聘用制干部审批表》和审批新的聘用制干部。
二、健全聘用合同管理用人单位与职工自订立聘用合同、建立聘用关系之日起,至解除或终止合同、解除聘用关系之日止,是一个动态的双向选择过程。
聘用(任)制——事业单位改革的突破口
![聘用(任)制——事业单位改革的突破口](https://img.taocdn.com/s3/m/fb4f0602964bcf84b9d57b18.png)
中国公务员合同聘用制方兴未艾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邓小平人才人事理论的指导下,各级人事部门对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进行了一系列探索。
特别是近几年,许多省市都把合同聘用制作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突破口,部分省市还出台了实行聘用制管理办法或试行办法,并在事业单位进行了推行或试点。
上海市1995年实施《上海市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后,到1997年底已有1194家事业单位实行了聘用制,并计划1998年在全市一半以上事业单位建立这种用人制度;南京市1995年也颁布了《南京市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管理暂行办法》;今年3月,河南省人事厅出台了《事业单位合同聘用制试行办法》,并开展了试点工作;北京市今年明确了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以聘用合同制为突破口的思路,准备适时出台有关规定;湖北省武汉市去年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出台了《武汉市事业单位实施聘用制暂行办法》,确定在第一批273家事业单位进行试点,今年试点工作已在全市范围全面启动并取得初步成效,计划三年内在全市所有事业单位普遍实施。
在湖北省直部门,许多事业单位正在积极酝酿实行聘用制度,有的制定了实施方案正在广泛征求意见。
在该省其它地市,聘用制试点工作正不断发展,有的在本市(县)中小学系统打破单位界限,在竞争上岗的基础上实行合同聘用制,使教师队伍人员重新配置,结构得到优化。
这场方兴未艾的人事制度改革,将给事业单位的发展带来深刻的变化全新的用人形式实行聘用制,是我国改革开放以后在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方面进行的新的大胆实践。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了适应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北京、四川、安徽等省市开始试行乡镇干部选聘合同制,至1986年,全国乡镇聘用制干部已达20万人,使聘用制干部成为乡镇干部的重要来源。
与此同时,随着企业改革深入和企业经营自主权的扩大,从工人中选聘干部逐步试行。
1984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企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开始提倡“企业根据需要从工人中聘任干部”。
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办法-沪人[1994]94号
![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办法-沪人[1994]94号](https://img.taocdn.com/s3/m/e6103706a66e58fafab069dc5022aaea988f4151.png)
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办法(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事局1994年7月30日沪人〔1994〕9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聘用制干部的管理,调动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党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聘用制干部是指从原非国家录用制干部的人员中聘用到管理和专业技术岗位上任职的人员,其确立的是岗位任用关系,在聘期内待遇随岗而定,享受同职、同类人员的工资待遇,解聘下岗后不再保留聘用制干部身份和待遇。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
第四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国家有关管理和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的原则和要求,科学合理地设置本单位的管理和专业技术岗位,确定管理人员所占比例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制订岗位规范。
第五条聘用制干部与所在单位的录用制干部在工作、学习、获得政治荣誉、物质奖励,以及晋职升级、评定职称等方面享有同等的权利。
第二章聘用条件和程序第六条干部实行聘用制,必须严格按照党的干部路线和政策,坚持德才兼备标准,贯彻公开、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聘用制干部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拥护党的方针、政策;(二)思想品德端正,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事业心强;(三)具有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和拟聘职务所要求的基本知识及工作技能;(四)有三年以上工龄;(五)首次聘用的年龄一般在三十五岁以下,特殊需要的,年龄可适当放宽;(六)身体健康。
第八条聘用程序:(一)公开竞争,择优上岗,签订《聘用合同》;(二)由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填写中央组织部、人事部统一制发的《聘用制干部审批表》,并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三)首次聘用,应有六个月的试用期。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实施《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有关问题的解释-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实施《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有关问题的解释-](https://img.taocdn.com/s3/m/17bf8c35ec630b1c59eef8c75fbfc77da269973c.png)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实施《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有关问题的解释正文:----------------------------------------------------------------------------------------------------------------------------------------------------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实施《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为更好地贯彻执行《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沪府发[2003]4号,以下简称《聘用合同办法》),现就实施中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一、适用范围和对象1、经本市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事业单位(含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除经批准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以外(下同),都应当按照《聘用合同办法》的规定,与其职工订立聘用合同,建立聘用关系。
2、本市事业单位与其职工未订立聘用合同(含尚未实行聘用合同制的事业单位),但职工按照单位要求履行了工作义务的,视为事实聘用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由《聘用合同办法》调整。
3、事业单位订立聘用合同的对象包括其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
事业单位的党群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在与单位建立聘用关系的受聘人员中,按照各自章程或者法律规定产生、任用。
事业单位聘用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引进人才,适用《聘用合同办法》。
国家和本市对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境外引进人才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事业单位因临时性工作需要使用的本市农民工、协保人员、退休返聘人员,以及外来务工人员等,不适用《聘用合同办法》,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劳务等用工关系。
事业单位的“非在编人员”,是指符合市劳动保障局、市人事局、市医疗保险局《关于本市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养老、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劳保养[1998]57号)第二条规定确因工作需要已经使用非在编人员,一时清退有困难且使用期限超过一年以上的,用人单位应通过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办理人事代理手续的人员。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2024年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2024年](https://img.taocdn.com/s3/m/a415185aa7c30c22590102020740be1e650ecc35.png)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2024年合同目录第一章:总则1.1 制度宗旨1.2 适用范围1.3 基本原则第二章:聘用管理机构2.1 机构设置2.2 职责与权力2.3 工作程序第三章:聘用条件与程序3.1 基本条件3.2 岗位要求3.3 聘用程序第四章:岗位职责与权利4.1 岗位职责4.2 岗位权利4.3 岗位义务第五章:聘用合同的订立5.1 合同内容5.2 合同形式5.3 合同期限第六章:聘用合同的履行6.1 工作安排6.2 工作监督6.3 工作考核第七章:薪酬与福利7.1 薪酬制度7.2 福利待遇7.3 薪酬调整第八章:培训与职业发展8.1 培训制度8.2 职业发展路径8.3 培训与考核第九章:合同的变更、续签与解除9.1 合同变更9.2 合同续签9.3 合同解除第十章:违规与纪律处分10.1 违规行为10.2 纪律处分10.3 处分程序第十一章:争议解决11.1 争议处理原则11.2 争议解决途径11.3 争议解决程序第十二章:附则12.1 制度的解释权12.2 制度的修订12.3 其他事项第十三章:签字与生效13.1 签字栏13.2 签订时间13.3 签订地点合同编号_______第一章:总则1.1 制度宗旨为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保障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1.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对所有聘用人员的管理。
1.3 基本原则聘用工作应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聘用管理机构2.1 机构设置本单位设立人事部门,负责人员聘用的日常管理工作。
2.2 职责与权力人事部门负责制定聘用计划、组织招聘、签订聘用合同等职责。
2.3 工作程序聘用工作应按照发布招聘公告、资格审查、考试考核、体检、公示等程序进行。
第三章:聘用条件与程序3.1 基本条件聘用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身体条件。
3.2 岗位要求具体岗位要求包括学历、专业、工作经验等。
3.3 聘用程序聘用程序包括报名、资格审查、考试考核、体检、公示、签订合同等环节。
上海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面试工作管理实施办法
![上海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面试工作管理实施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ee3c51fab14e852459fb5719.png)
上海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面试工作管理实施办法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面试工作,提高事业单位面试工作的科学化和制度化水平,增强面试工作公信力,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6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事业单位面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是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面试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全市事业单位面试工作的政策制定、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区、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面试工作的工作指导、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二条用人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自主开展面试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也可由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事业单位主管部门集中组织实施。
第三条面试工作应体现事业单位公益属性,坚持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突出事业单位行业特点和岗位匹配性。
第四条本办法主要适用于本市事业单位普通管理岗位和通用性较强的初级专业技术岗位的面试工作。
第二章面试程序、内容和方法第五条面试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制定面试实施方案;(二)命制面试题目,明确评分要素、标准和方法;(三)成立面试考官小组;(四)开展面试前培训;(五)实施面试;(六)通知面试结果。
第六条面试可采取结构化面试、无领导小组讨论、试讲、情景模拟(演示)、答辩、面谈、文本筐测验和实际操作等方法进行。
第七条面试应突出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的考察,体现对职业价值观、工作能力、人际能力等基本要素的考察,结合岗位说明书明确的岗位职责和要求,强化对岗位匹配性的考察。
第八条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的考察。
面试过程中,对违反党和国家基本政策,违反法律法规,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考生;严重违反考场纪律,或通过语言、行为等侮辱、伤害面试考官和工作人员的考生,实行“一票否决”,不予录用。
第九条职业价值观的考察。
主要考察考生对事业单位公共服务的工作认同程度,包括公共服务意识、公益情怀、事业心责任感以及考生价值观同公益事业的契合度等。
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合同管理办法
![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合同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c0f918766fdb6f1aff00bed5b9f3f90f77c64d7e.png)
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合同管理办法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一条合同目的a. 确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① 本合同旨在明确甲方与乙方之间的合作关系。
② 乙方为甲方提供专业服务或人力资源。
③ 双方希望通过合作实现共同发展与利益最大化。
b. 促进双方的长期合作① 合同的签署标志着双方合作的正式开始。
② 双方应保持沟通,以增强合作的稳定性。
③ 期望通过合同的执行,增强彼此的信任关系。
c.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① 双方承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
② 若合同条款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应优先遵循法律规定。
③ 违反法律法规的一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条聘用条件a. 聘用岗位与职责①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完成指定工作任务。
② 乙方的工作职责应在合同附件中列明。
③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
b. 聘用期限① 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聘用期限为________年。
② 如需延长聘用,双方应在合同到期前进行协商。
③ 延长聘用的具体条件应在续签合同时明确。
c. 薪酬及福利① 乙方的薪酬标准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② 甲方应按月支付乙方的薪酬,不得无故拖延。
③ 乙方享有法定的假期与福利待遇,具体条款见合同附件。
第三条保密条款a. 保密义务的明确① 双方承诺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获知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② 包括但不限于客户信息、财务数据等敏感信息。
③ 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透露相关信息。
b. 保密信息的使用① 双方仅可将保密信息用于合同履行的目的。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招聘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招聘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ce15648c4da50e2524de518964bcf84b8d52d5c.png)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招聘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3.07.17•【字号】沪人社专〔2023〕229号•【施行日期】2023.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招聘办法》的通知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组织人事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招聘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3年7月1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聘条件和程序第三章岗位职数和结构比例第四章资格审核、考核和聘用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上海市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招聘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推进高水平人才高地建设,聚焦国家重大需求和城市发展战略使命,放眼全球加快引进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进一步优化事业单位人才队伍结构,建立管理规范、灵活高效、简便快捷的招聘高层次人才制度机制,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2005年11月16日人事部令第6号)和《关于印发〈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人社规〔2018〕33号)及本市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所属各级各类事业单位招聘高层次人才,适用本办法。
事业单位招聘高层次人才以用人单位和市场需求为主,用人单位可自行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对高层次人才进行认定,重点关注一批一流科学家、学科领军人物、优秀青年创新人才和跨学科、跨领域创新团队;一批掌握前沿科技、关键技术的中青年高层次人才;一批服务乡村振兴的创新团队和优秀青年高层次专业人才;一批哲学社会科学、新闻出版、文化艺术、文化专门技术等领域的高层次人才;一批城市规划设计、市政管理、环境工程、信息技术、勘探监测、应急预防、防灾减灾和经济管理、基层社会治理、社会服务等方面的高层次人才。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二阶段,全面推行聘用制度试点阶段。
1995年底,根据国家人事部的有关精神,市人事局下发了《上海市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沪人[1995]165号),启动事业单位全面实行聘用合同制的改革试点。试点单位中,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在内的原固定制职工和新进人员,全部实行聘用合同制。
第三阶段,全面推行聘用制度逐步完善阶段。
2000年后,根据中央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精神,上海加快了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步伐。2001年,市人事局下发《关于完善事业单位岗位(项目)聘用制度加强聘用合同管理的若干意见》(沪人[2001]29号),要求本市地方事业单位全部实行聘用合同制,标志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度从试点阶段过渡到全面推行阶段;同时,进一步完善了各项政策措施,比如实行大小合同合并、不再实行商调、不再审批新的聘用制干部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后,结合上海实际,市政府出台了《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沪府发[2003]4号),对人员聘用、合同订立、终止、解除等聘用制度的各主要环节,进一步加以规范。
人员聘用制度包括公开招聘、订立聘用合同、定期考核、解聘辞聘等各项制度。
上海市推行人员聘用制度大致经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事业单位部分人员实行聘用制度。
1988年,市政府发布《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沪府发[1988]65号),规定事业单位从社会上招聘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聘用合同制。
到目前为止,全市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度的已经达到98%。下一步,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将以推行岗位设置管理为重点,对事业单位实行岗位分类分级管理,并分类分级确定岗位工资标准,形成以岗位为核心的人事管理制度和基本工资制度。
上海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位的基本用人制度。引入竞争机制,全面推行人员聘用制度,以合同制用工方式取代固定制用工方式,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
事业单位除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外,都要实行人员聘用制度。事业单位与职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订立聘用合同,明确单位和职工的权利义务,建立聘用关系。通过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实现用人上的公开、公平、公正,促进单位自主用人,保障职工自主择业,维护单位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通过实行人员聘用制度,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建立一套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