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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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上海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上海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上海市机关运行保障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市委各部门、市政府各委、办、局和直属机构、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级监察机关、纳入市级管理的各级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市级机关、有关人民团体市级机关(以下统称市级主管部门)的机关本级及其所属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有关市属国有企业所属的市级事业单位。

第三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

第四条符合下列情形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予以处置:(一)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二)涉及盘亏等非正常损失的;(三)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五)因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者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情形而移交的;(六)发生产权变动的;(七)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规定权限经集体决策和履行审批程序后,依据处置事项批复等相关文件及时处置资产,不得违规自行处置资产。

第六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取得或者形成的方式应当合法合规,权属关系不明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界定权属后予以处置。

第七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将依法罚没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和要求。

第二章处置权限和要求第八条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市机管局)按照有关工作职责分工和规定权限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

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12.02•【字号】沪府机管[2011]203号•【施行日期】2011.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机管〔2011〕203号)市级机关各单位:为了规范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二○一一年十二月二日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按照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责分工原则,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以及《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沪财行〔2010〕6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包括市政府驻外办事处及工商局、地税局、质量技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垂直管理系统行政单位)、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以下统称市级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以下简称资产处置),是指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变更及核销行为。

第四条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政府机管局)负责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统一管理工作。

市级行政单位负责本单位职责及限额范围内的资产处置管理工作,并接受市政府机管局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市级行政单位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

上海市国资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国资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国资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7.15•【字号】•【施行日期】2004.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上海市国资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出资监管单位: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102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令第14号)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我委决定改革现有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立项确认审批制度,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方式改革后,评估报告的法律责任由签字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及所在评估机构共同承担。

市国资委对涉及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市国资委监管或委托监管单位及市属有关部门(下称市属一级单位)发生的评估项目和国家股持有人为市国资委,且为第一大股东的上市公司的经济事项涉及的国资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其他评估项目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审核,报市国资委统一备案。

为此,我委制订了《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自二00四年八月一日起,凡涉及国有资产的评估项目均应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0四年七月十五日附件: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推进建立现代产权制度,促进上海市国有产权有序流转,规范上海市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102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令第14号)等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本市国有企业合并财务决算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本市国有企业合并财务决算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本市国有企业合并财务决算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1.07•【字号】沪国资委统〔2004〕10号•【施行日期】2004.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本市国有企业合并财务决算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国资委统〔2004〕10号各有关单位:为了规范国有企业集团编报合并财务决算报表工作,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现就企业集团在编制合并财务决算报表时的合并原则、编制范围、内容和要求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企业合并财务决算报表的编制原则合并财务决算报表,必须符合会计报表编制的一般原则和基本要求。

这些基本要求包括真实可靠、全面完整和编报及时。

合并财务决算报表又与个别会计报表不同,它反映母公司和子公司组成的企业集团整体财务情况,反映的是若干个法人共同形成的会计主体的财务情况。

因此,合并财务决算报表的编制除在遵循会计报表编制的一般原则和要求外,还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和要求:(一)以个别会计报表为基础编制;(二)一体性原则;(三)重要性原则。

二、企业合并财务决算报表的编制范围有资产纽带关系的集团型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将全部所属子企业年度财务决算进行合并,逐级编制企业集团年度财务决算合并报表。

企业财务决算合并报表范围包括:1、企业所属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境内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2、企业所属境外(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3、企业所属按规定执行金融会计制度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三、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的合并内容企业编制年度财务决算合并报表,应当将企业及所属子企业之间的内部交易、内部往来进行充分抵消,对涉及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成本和费用、利润及利润分配、现金流量等财务决算的相关指标数据均应按合并口径进行剔除。

沪财教[2011]43号 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沪财教[2011]43号  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沪财教[2011]43号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本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及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市级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投资回报、风险控制、跟踪管理和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等,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五条市财政局、市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进行审批(审核)或备案;市级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的具体管理。

第六条市财政局对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事项的批复,是市级事业单位办理产权登记和账务处理的重要依据。

账务处理按照现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市级事业单位应对本单位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第八条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按照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第九条市级事业单位拟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的权属应当清晰。

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进行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

第二章资产自用第十条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自用管理应本着实物量和价值量并重的原则,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完善资产管理账表及有关资料,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并对资产丢失、毁损等情况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一条市级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自用国有资产的验收、领用、使用、保管和维护等内部管理流程,并加强审计监督和绩效考评。

第十二条市级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对单位购置、接受捐赠、无偿划拨等方式获得的资产应及时办理验收入库手续,严把数量、质量关,验收合格后送达具体使用部门;自建资产应及时办理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编报以及按要求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

上海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公物仓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公物仓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公物仓管理办法(试行)上海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公物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效率,盘活存量资产,切实推进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和调剂使用,探索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新机制,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公物仓(以下简称“公物仓”)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公物仓管理活动,是指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长期低效运转、闲置、超标准配置的可调剂资产,以及共享共用资产通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公物仓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公物仓管理信息系统”)开展统一管理、调配和处置。

第三条除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外,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下列国有资产应当纳入公物仓管理:(一)可调剂资产。

1.长期低效运转、闲置资产。

2.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3.待处置资产中仍有使用价值、适用于调剂的资产。

4.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因撤销、合并、改制等机构变动原因形成的可以纳入公物仓管理的资产。

5.其他应纳入公物仓管理的可调剂资产。

(二)共享共用资产。

1.集中管理资产:由指定单位负责统一管理,统筹安排用于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组建的临时机构、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的各项资产。

2.开放共享的科研仪器设施:有关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建设或购置,面向社会开放的科研基础设施和科学仪器设备。

第四条公物仓资产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调剂,优化配置;(二)科学整合,盘活资产;(三)无偿为主,节约资金;(四)动态管理,高效便利。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市财政局是负责公物仓管理的综合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会同市机管局研究制定公物仓管理的相关制度。

(二)负责牵头建立和完善公物仓管理信息系统。

(三)按照职责分工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公物仓资产进行调配。

(四)组织开展运用公物仓管理机制,推进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有机结合有关工作事项。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合规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合规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合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12.16•【字号】沪国资委规〔2022〕2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市国资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合规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国资委规〔2022〕2号各监管企业、委托监管单位、受托监管企业,各区国资委:为进一步推动上海国有企业加强合规管理,切实防控合规风险,有力保障深化改革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经营管理实际,我委制定了《上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合规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企业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合规管理办法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22年12月1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和职责第三章制度建设第四章运行机制第五章合规文化第六章信息化建设第七章监督问责第八章附则附件上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合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深化法治国企建设,推动上海国有企业加强合规管理,切实防控合规风险,有力保障深化改革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企业境外经营合规管理指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按照相关规定监管的集体企业以及受托监管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合规,是指企业经营管理行为和员工履职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准则和国际条约、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相关规章制度等要求。

本办法所称合规风险,是指企业及其员工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因违规行为引发法律责任、造成经济或者声誉损失以及其他负面影响的可能性。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上海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换证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上海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换证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上海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换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公布日期】2001.03.12•【字号】沪国资行[2001]97号•【施行日期】2001.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上海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换证工作的通知(沪国资行[2001]97号)各有关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国有资产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是国有资产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

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印发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资事发[1995]17号)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印发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施办法》(国资事发[1995]31号)于1996年开始进行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建国以来第一次在全国范围内对行政事业单位所进行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这对于加强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管理,增强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管理意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于1996年首次颁发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历经四次年检已于2000年12月有效期届满。

为了保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的持续进行,今年将对本市的行政事业单位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换证工作。

由于本次产权登记证的换发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为了保证换证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次换发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的对象和范围1、对象:本次换发产权登记证的对象是占有、使用国有资产,实行独立核算并列入行政、事业编制的本市行政事业单位。

包括:行政机关、党的机关、权力机关、司法机关、人民团体和其他社会团体,领有事业法人证书的全额和差额拨款以及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包括预算内和预算外的事业单位)。

2、范围:本市已领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的行政事业单位。

尚未领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及时补办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进行废止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进行废止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
件进行废止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0.01.04
•【字号】沪国资委法规[2010]9号
•【施行日期】2010.01.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进行
废止的通知
(沪国资委法规[2010]9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提高依法监管水平,根据《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我委对现行国资监管规范性文件和指导性意见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研究,决定对《关于加强本市国有无形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等26件文件予以废止,现予以公布(见附件)。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上海市国资委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共26件)
二〇一〇年一月四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颁发《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颁发《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颁发《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12.01•【文号】国资事发[1995]89号•【施行日期】1995.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宣布失效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颁发《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一日国资事发[1995]89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为落实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资事发[1995]17号),加强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管理,我们制定了《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

本办法已经财政部同意,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经营性国有资产(以下简称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管理,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联合发布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非经营性资产是指事业单位为完成国家事业发展计划和开展业务活动所占有、使用的资产。

经营性资产是指事业单位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在保证完成本单位正常工作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使用的一种经济行为。

第三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主要方式:(一)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二)用非经营性资产进行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三)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注册资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四)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五)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市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市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市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市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资〔2017〕13号)、《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委办〔2018〕5号)和《上海市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沪财教〔2016〕26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市财政局制定了《关于市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2018年5月15日关于市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资〔2017〕13号)、《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委办〔2018〕5号)和《上海市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沪财教〔2016〕26号)等有关规定,现结合本市市级事业单位实际情况,就经批准的市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中涉及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具体事项明确如下:一、总体要求(一)市级经营类事业单位应当在明晰产权关系的基础上,根据改革方案批准的改革途径、方式和步骤,依据相应的资产管理制度,切实做好国有资产清查、处置和监管等工作。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公布日期】1999.05.21•【字号】沪国资产[1999]165号•【施行日期】1999.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国资产【1999】165号)各区、县国资办.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有关委、办、局:根据市政府颁布的《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沪符发[1998]61号),我办制订了《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一日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市人民政府颁发的《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办法》所称产权是指财产所有权以及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经营权、使用权、处置权等权利。

第三条《办法》所称产权交易是指企业的财产所有权及相关财产权利通过市场进行有偿转让的行为。

企业所拥有的房地产作为企业产权的一部分,属于产权交易范围。

第四条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国资办)是本市产权交易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市产权交易的管理和协调工作,并行使下列职责:(一)对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产管办)、上海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产交所)及产权交易相关专业市场进行政策指导;(二)起草、制定本市产权交易的有关政策和产权市场的发展规划;(三)审查或批准本市产权交易的有关规章制度;(四)审批重大的国有产权交易行为;(五)市政府授予的其他监管职责。

第五条市产管办在市国资办领导下对产权交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行使下列职责:(一)管理、监督和指导产交所及产权交易相关专业市场的交易业务;(二)制定本市产权市场及相关专业市场交易规则;(三)审批产权交易经纪机构的资质;(四)审批产权交易的方式;(五)协调产权交易中有关问题;(六)调解产权交易纠纷;(七)依法查处产权交易中违反交易规则的行为;(八)统计本市产权市场及相关专业市场交易情况;(九)市国资办授予的其他职责。

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沪财教〔〕号

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沪财教〔〕号

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上海市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沪财教〔2016〕号26)及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市级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市级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四条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五条市财政局、市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审核)或备案。

第六条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市级事业单位涉及的科技成果处置的相关事项按照国家及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市财政局、主管部门对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市财政局安排市级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参考依据,市级事业单位应当依据其办理产权变动和进行账务处理。

账务处理按照现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市级事业单位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

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

第二章处置范围和基本程序第九条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闲置资产,报废、淘汰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按资产性质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

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核销等。

第十条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按以下权限予以审批:(一)市级事业单位处置货币资金、对外投资以及占有、使用的土地、房屋,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二)市级事业单位一次性处置账面余额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国有资产,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三)除上述(一)、(二)项规定外的国有资产处置,由市财政局授权主管部门进行审批,主管部门应于批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文件报送市财政局备案。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3.08.28•【字号】沪国资委秘[2003]55号•【施行日期】2003.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的通知(沪国资委秘[2003]55号)各有关企业、单位:为了加强本市国有资产阶级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委研究制定了《上海市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上海市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国有资产统计报告行为,如实反映本市国有资产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统计报告内容)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和国有资产经营(使用)情况报告。

第三条(统计对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报表格式和报告内容,按照隶属关系提供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和国有资产经营(使用)情况报告。

统计对象包括:(一)属于本市地方政府监督管理范围内的各类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二)本市地方各级国家行政事业单位;(三)本市地方各级国有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四)其他需要纳入本市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的企业(单位)。

第四条(统计隶属关系)国有资产统计隶属关系包括:(一)通过投资形成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向其出资人提供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和国有资产经营情况报告;(二)具有经费拨付关系的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向其经费拨出单位提供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和国有资产使用情况报告;(三)对于没有本条第(一)、(二)项关系的企业(单位)所举办、挂靠、委托监管的其他占有、使用国有资产企业(单位)向行政隶属的主管部门提供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和国有资产使用情况报告。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企业改制财务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企业改制财务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企业改制财务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4.30•【字号】沪国资委统[2009]155号•【施行日期】2009.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企业改制财务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国资委统[2009]155号)各出资企业、委托监管单位、市属国有企业,各委、办、局,各区县国资监管部门: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国有企业改制财务审计工作,确保改制财务审计工作健康、有序、规范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等法律法规,现将《上海市国有企业改制财务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并及时反馈工作中有关情况和问题。

二〇〇九年四月三十日上海市国有企业改制财务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做好本市国有企业改制财务审计工作,规范改制审计行为,保证改制财务审计工作健康、有序、规范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企业改制财务审计,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的改制行为中,委托具有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依照规定的程序、方法和要求,对改制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和资产质量等基本经营情况进行审计并发表独立审计意见的活动。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本市2004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本市2004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本市2004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03.10•【字号】•【施行日期】2005.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本市2004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沪国资委产[2005]107号各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资事发[1995]17号)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为做好本市2004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度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本市已办理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单位,均须向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申办年度检查。

二、检查时间行政事业单位申办年度检查自2005年4月1日开始,5月31日结束。

三、检查方法(一)申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年度检查的单位填写产权登记年度检查表(一式二份),加盖单位印章,随同需上报的文件、资料一并上报给市级主管部门。

市级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检查表及上报的文件、资料等进行审核和年检,在检查表的“资产监管单位审核盖章”一栏中加盖印章,将年度检查数据录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管理系统”;并把年度检查表数据填写在产权登记证(副本)“年度检查”页上。

市级主管部门将所属单位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合格后的年检表、产权证(副本)报送市国资委,由市国资委在“国资管理部门审定盖章”一栏中加盖年度检查合格印章。

(二)行政事业单位申办年度检查时,提交年度检查表一式二份,并提交以下文件资料:1、已通过2004年年度检查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2、经中介机构或市级主管部门单位内设的审计机构审计后的2004年年度财务报告(附审计报告或审计意见);3、《上海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副本);4、土地、房产数量变动的,提供相应证明文件;5、市国资委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资料。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0.10.26•【字号】沪财教[2010]76号•【施行日期】2010.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教[2010]76号)各市级主管部门:为了规范和加强本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了《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并已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批准。

现将这个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二O一O年十月二十六日附件: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本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合理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市级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市级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市财政局和市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进实物费用定额制度,促进事业单位资产整合与共享,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应当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11.10•【字号】沪国资委办[2008]642号•【施行日期】2008.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国资委办[2008]642号)各处室、中心:为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经委主任办公会议(2008-13)审议通过,现将《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日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规范市国资委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公开操作流程,明确工作职责,切实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市国资委在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纸质、胶卷、磁带、磁盘以及其他电子存储材料等载体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市国资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指: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总体要求,从市国资委实际出发,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努力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第四条市国资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市国资委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国资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具体实施。

其中,日常工作由委办公室牵头协调,政策法规处、监察室、信息中心和保密办具体实施。

各职能处室按照职责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一)领导小组1、领导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小组工作;2、负责委政府信息公开的组织协调工作。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5.22•【字号】沪国资委规[2008]300号•【施行日期】2008.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国资委规[2008]300号)各出资企业、事业单位:《上海市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4月16日市国资委第五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

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上海市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投资主体)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投资事项)本办法所称的投资事项包括企业的对外投资(含设立全资企业、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等)、固定资产投资(含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金融投资(含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等。

第四条(市国资委职责)市国资委依法对企业投资活动履行出资人职责,进行监督管理。

(一)组织研究国有资本投资导向。

(二)督促企业组织实施年度投资计划。

(三)组织开展投资分析活动,对重大投资项目(含金融投资)组织实施稽查、审计、后评估等动态监督管理。

(四)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五)《公司法》规定的其他法定职责。

第五条(企业职责)企业是投资活动的主体,必须制定并执行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机构,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程》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程》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5.11.03•【字号】沪财教〔2015〕65号•【施行日期】2015.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程》的通知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提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水平,夯实管理基础,规范管理流程,实现动态管理。

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程》(财办〔2013〕51号)和本市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上海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2015年11月3日上海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础管理第三章数据管理与应用第四章流程管理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提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水平,夯实管理基础,规范管理流程,逐步实现动态管理,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程》(财办〔2013〕52号)、《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沪财行〔2010〕62号)和《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沪财教〔2010〕7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市财政局、主管部门和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利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的资产管理工作以及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和管理,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是国有资产管理的信息化管理平台,包括资产卡片管理、资产配置管理、资产使用管理、资产处置管理、产权登记管理、资产清查核实、资产收益管理、资产报表管理和查询分析等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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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维护国有资产权益
【发文字号】沪国资行[1998]39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发布日期】1998.03.04
【实施日期】1998.03.0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进行废止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国资行[1998]39号)
各委、办、局,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区、县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为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管理,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的《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上海实际情况,现印发《上海市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试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附件:上海市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一九九八年三月四日
附件:
上海市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条为了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管理,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联合发布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的《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非经营性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国家事业发展计划和开展业务活动所占有、使用的资产。

经营性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不影响完成行政事业任务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使用以获取利润的一种经济行为。

其主要目的在于弥补行政经费的不足和解决富余人员的分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行政事业单位中将非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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