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本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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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上海市机关运行保障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市委各部门、市政府各委、办、局和直属机构、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级监察机关、纳入市级管理的各级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市级机关、有关人民团体市级机关(以下统称市级主管部门)的机关本级及其所属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有关市属国有企业所属的市级事业单位。
第三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
第四条符合下列情形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予以处置:(一)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二)涉及盘亏等非正常损失的;(三)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五)因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者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情形而移交的;(六)发生产权变动的;(七)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规定权限经集体决策和履行审批程序后,依据处置事项批复等相关文件及时处置资产,不得违规自行处置资产。
第六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取得或者形成的方式应当合法合规,权属关系不明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界定权属后予以处置。
第七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将依法罚没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和要求。
第二章处置权限和要求第八条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市机管局)按照有关工作职责分工和规定权限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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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6.03.07•【字号】沪财行〔2016〕4号•【施行日期】2016.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沪财行〔2016〕4号各区县财政局: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16〕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区县财政局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上海市财政局2016年3月7日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16〕1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工作,我们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财政部2016年1月20日附件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工作(以下简称清查核实),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及财务状况,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是指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根据专项工作要求或者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政策、工作程序和方法,对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依法认定各项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的工作。
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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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12.02•【字号】沪府机管[2011]202号•【施行日期】2011.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机管〔2011〕202号)市级机关各单位:为了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二○一一年十二月二日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保障市级行政单位履行职能,按照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责分工原则,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以及《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沪财行〔2010〕6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包括市政府驻外办事处及工商局、地税局、质量技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垂直管理系统行政单位)、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以下统称市级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行为。
第三条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当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跟踪管理和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市级行政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的具体管理工作,接受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政府机管局)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市级行政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明确主要负责人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确定本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责任部门和管理人员,落实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最新)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最新)](https://img.taocdn.com/s3/m/a32a0161856a561252d36f93.png)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为摸清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家底”,进一步强化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夯实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健全适应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和公共财政需要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按照《x财政厅关于开展全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x发〔x〕156号)统一部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x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x第36号)的规定,我区组织开展x年x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制定如下工作方案:一、工作原则和目标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和分级实施”的原则,组织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
(一)全面摸清家底。
对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情况、财务情况、资产情况等进行全面清理和核查,真实、完整地反映单位资产和财务状况,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促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奠定基础。
(二)完善监管系统。
通过资产清查,建立全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基础数据库,充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动态管理,为加强财政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提供数据支撑。
(三)实现两个结合。
建立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为年度预算编制、加强资产收益管理、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创造条件。
(四)完善管理制度。
根据资产清查发现的问题,全面总结经验,认真分析原因,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办法,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二、清查基准日和范围(一)清查基准日以x年12月31日为资产清查基准日。
(二)清查范围1.x年12月31日以前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2.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同财政部门有经费缴拨关系的社会团体等单位。
行政单位附属的未脱钩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兴办、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列入此次清查范围。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施方案》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9796a2f42323968011ca300a6c30c225901f0ff.png)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0.06.22•【字号】沪财教[2010]42号•【施行日期】2010.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施方案》的通知(沪财教[2010]42号)各市级有关主管部门:根据财政部《关于正式实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2009﹞39号)和《财政部关于实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办〔2009〕43号)的文件精神和要求,我们制定了《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施方案》。
现将这个《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二O一O年六月二十二日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施方案根据财政部《关于正式实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2009﹞39号)和《财政部关于实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办﹝2009﹞43号)的文件精神和要求,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全面实施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为确保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信息系统实施的目标、原则和基本框架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是“金财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该系统的建设实施,是实现资产管理动态化、预算编制精细化的重要举措,是编制年度资产配置预算的重要支撑,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管理成本、提高资产管理工作透明度,对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的有机结合,推进创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手段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工作目标1、以资产清查结果作为初始数据来源,建立资产管理动态数据库,全面、准确、动态地反映资产的总量、构成、分布、变动等信息。
以动态数据库为基础,建立数据查询和综合分析子系统,方便、快捷地查询和分析资产占有、使用及增减变动情况,为预算管理、绩效评价和资产优化配置等提供决策支持。
2023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报告
![2023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报告](https://img.taocdn.com/s3/m/d3b609fbb8f3f90f76c66137ee06eff9aef849b5.png)
2023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报告2023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报告1根据《__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资金核实暂行规定》及资产清查工作的有关制度、政策,我单位已经按时完成资产清查的主体工作,(并经__X会计师事务所的资产清查专项审计—如经过审计写,否则不写),现将有关资产清查的工作情况报告如下:一、资产清查基本情况(一)工作基准日本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基准日是7月1日(二)工作起止日期本单位于X月X日至X月X日期间进行了资产清查工作(三)本单位资产清查范围列入资产清查工作范围的__单位所属单位的户数、单位名称及单位性质:(四)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具体实施情况应包括以下方面1.资产清查的组织工作2、资产清查工作程序等内容3、其他工作情况二、资产清查工作结果(一)资产清查结果应包括以下内容:通过对本单位7月1日会计报表及资产损溢情况的清查,本单位的汇总资产清查数为X元,汇总负债清查数X元,汇总净资产清查数为X 元,1—7月汇总收入清查数为X元。
(二)单位清查出的会计差错调整情况应包括以下内容:截止7月1日,本单位账面汇总资产总额为X元,此次资产清查中发现会计差错影响汇总资产总额减少(增加)X元,调整后汇总资产总额的资产清查基准数为X元。
具体情况为:(三)单位清查出的资产损溢及资金挂账情况应包括以下内容:截止7月1日,本单位汇总资产总额的基准数为X元,此次资产清查中共清查出汇总资产损失(收益)__X元,清查出的汇总资产损失占汇总资产总额的基准数X%。
汇总资产损失(收益)主要包括流动资产损失(收益)__X 元、固定资产损失(收益)__X元、对外投资(有价证券)损失(收益)__X元、无形资产损失(收益)__X元、其他资产损失及资金挂账等__X元;具体情况为:(四)单位申报处理的资产损溢应包括以下内容:截止7月1日,本单位在此次资产清查中共申报处理汇总资产损失(收益)__X元,申报处理的汇总资产损失(收益)占汇总资产总额的基准数X%。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核实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核实暂行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797da4d888eb172ded630b1c59eef8c75fbf9526.png)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核实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2.06.04•【字号】沪财教[2012]33号•【施行日期】2012.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核实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教[2012]33号)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市级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工作,真实反映市级事业单位的资产和财务状况,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财办〔2006〕52号)、《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财办〔2007〕19号)和《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沪财教〔2010〕76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核实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二O一二年六月四日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核实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市级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工作,真实反映市级事业单位的资产和财务状况,完善资产管理制度,保障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财办〔2006〕52号)、《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财办〔2007〕19号)和《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沪财教〔2010〕76号)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市级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级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是指市财政局、市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或市级事业单位,根据市政府及市财政局的专项工作要求,或者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政策、工作程序和方法,对市级事业单位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依法审核各项资产损益,真实反映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的工作。
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方案
![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方案](https://img.taocdn.com/s3/m/0cd03021f68a6529647d27284b73f242336c3104.png)
【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方案1】为加强我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保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促进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逐步完善公共财政体系下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县政府决定对全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指示精神,摸清我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家底”,掌握全县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现有固定资产数量、构成、使用及财务情况,促进行政事业单位建立完善的资产管理制度,为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水平,促进国有资产管理向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和信息化方向发展奠定基础。
(二)工作目标1、全面摸清“家底”。
通过资产清查,对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情况、财务状况以及存量资产等进行全面、彻底的清理和清查,真实、完整地反映单位的资产和财务状况。
2、建立监管系统。
通过资产清查,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数据库提供初始信息,在此基础上建立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动态监管系统,实现动态管理。
3、完善管理制度。
对资产清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制度。
(三)基本原则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和分级实施”的原则,由县财政、审计、国资部门组织县政府管辖范围内的行政事业单位开展资产清查工作;各乡镇(街道)财政管理中心管理本辖区的国有资产,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的学校、卫生等部门的资产清查工作;各行政事业主管部门按照财务隶属关系负责组织所属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
二、清查基准日和范围(一)清查基准日本次资产清查以2013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
(二)清查范围本次资产清查的范围包括,全县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含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同财政部门有经费缴拨关系的社会团体,工商、地税、质监系统和东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东平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东平现代国际物流园区管理委员会等单位的固定资产。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实施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368f331d91c69ec3d5bbfd0a79563c1ec5dad71a.png)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实施意见正文:----------------------------------------------------------------------------------------------------------------------------------------------------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实施意见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和预算单位,各区财政局:近年来,在国务院和财政部的统一部署下,各地、各部门在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和资金存放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主要表现在:有的地方和部门资金存放管理不够透明,存在廉政风险甚至利益输送现象;资金存放不够规范,存在资金安全隐患;资金存放管理不够科学,选择资金存放银行未综合考虑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等因素。
为此,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要求各地充分认识当前资金存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风险,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完善公共财政治理体系的高度,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以高度的责任感做好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工作。
根据财政部工作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一)主要目标。
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机制,防范资金存放安全风险和廉政风险,发挥暂时闲置资金支持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提高资金存放综合效益。
(二)基本原则。
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依法合规。
资金存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廉政建设要求。
公正透明。
资金存放银行选择应当公开、公平、公正,程序透明,结果透明,兼顾效率。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市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市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a4731c4976232f60ddccda38376baf1ffc4fe362.png)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市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市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资〔2017〕13号)、《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委办〔2018〕5号)和《上海市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沪财教〔2016〕26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市财政局制定了《关于市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2018年5月15日关于市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资〔2017〕13号)、《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委办〔2018〕5号)和《上海市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沪财教〔2016〕26号)等有关规定,现结合本市市级事业单位实际情况,就经批准的市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中涉及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具体事项明确如下:一、总体要求(一)市级经营类事业单位应当在明晰产权关系的基础上,根据改革方案批准的改革途径、方式和步骤,依据相应的资产管理制度,切实做好国有资产清查、处置和监管等工作。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审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审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bace7e07974bcf84b9d528ea81c758f5f61f29f2.png)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审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审计局•【公布日期】2022.03.03•【字号】沪发改规范〔2022〕3号•【施行日期】2022.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审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投资条例》《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为规范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制定了《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办法》。
经市政府第1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审计局2022年3月3日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决策第三章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安排第四章项目财务和资金管理第五章项目实施第六章事中事后监管第七章竣工验收和资产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投资条例》《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内基本建设支出(以下称“市级建设财力”)安排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级建设财力主要用于需要市级公共财政保障的城市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社会事业发展和民生保障、城市公共安全、科技创新等领域。
第四条市级建设财力投资,可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第二章项目决策第五条市主管部门(单位)应当依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实际需要和条件,拟定重要领域的专项规划、专项发展建设规划,明确指导思想、战略目标、总体布局、主要建设项目、建设内容、资金需求等。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本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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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本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7.03.16•【字号】沪财教[2007]3号•【施行日期】2006.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本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沪财教[2007]3号)各市级主管部门,各区县财政局: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财政部关于开展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财办〔2006〕51号)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办〔2006〕52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我们制订了《本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并已报经市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二OO七年三月十六日本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以下简称“两个《管理办法》”)和《财政部关于开展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财办〔2006〕51号)的文件精神和要求,为做好本市各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两个《管理办法》精神,按照财政部关于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的统一部署和总体要求,摸清本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家底”,掌握本市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现有财产数量、构成、使用及财务情况,促进行政事业单位建立完善的资产财务管理制度,为提高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水平,促进国有资产管理向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和信息化方向发展奠定基础。
(二)工作目标1.全面摸清家底。
通过资产清查,对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情况、财务状况以及存量资产等进行全面、彻底的清理和清查,真实、完整地反映单位的资产和财务状况。
2023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报告_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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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报告2023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报告1按照上级的统一部署,经过财政部门的精心组织和各部门单位的密切配合,我县的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已圆满完成。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资产清查及管理信息统计工作主要情况:资产清查和管理信息统计工作是国有资产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是确定产权关系,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的重要手段,为了做好这项工作,不断提高管理质量,我们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一)领导重视,责任明确。
一是迅速整理了上级资产清查会议精神汇报提纲,向县政府领导做了汇报;二是成立了我县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公布了《汶上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三是召开了全县资产清查工作动员大会,县政府领导到会并做了重要讲话,资产清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认真部署并安排了资产清查业务培训;四是各部门单位积极配合工作,均于3月12日前成立了以主要领导人为组长的资产清查领导小组,为资产清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精心操作,严格审核。
一是对有条件的单位逐户安装了系统软件,做好数据的程序化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二是做好数据审核工作:对照各单位资产统计报表,做到数据衔接无误;对照部门决算报表,做到人员情况、收支情况及其他相关数据无误。
清查中发现的违规处置资产,已经核销减账的已冲回;三是采取单位自查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相结合的办法。
单位清查上表后,事务所对其报表的真实性进行了审核,并出具了详实的审计报告。
(三)夯实基础,做好产权登记工作。
在开展资产清查工作的同时,结合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系统提供的数据,对所有单位(不含乡镇),进行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占有登记。
一是单位填写占有登记表;二是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资产清查报表、部门决算报表及有关权属证书进行审定;三是换发新证,做到了资产清查与产权占有登记同步,共为县直112个单位换发了新的产权登记证。
二、数据分析情况:(一)资产清查单位户数情况。
资产清查工作报告单位基本情况(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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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清查工作报告单位基本情况(五篇)(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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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开展2016年市级行政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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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开展2016年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清产核资【发文字号】沪财行[2016]14号【发布部门】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发布日期】2016.04.06【实施日期】2016.04.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开展2016年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沪财行〔2016〕14号)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按照《财政部关于开展2016年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财资〔2016〕2号)的要求,市财政局、市机管局决定组织开展2016年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以下简称“资产清查”)。
为了保证资产清查的顺利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资产清查的重要意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保障政权运转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物质基础,是党和政府执政能力的重要保障。
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关于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要求的有效举措;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履行公共财政职能,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和国有资产监管职能的客观要求;是降低行政事业单位运行成本,推进厉行节约的具体体现。
通过资产清查,摸清行政事业单位“家底”,有利于夯实管理基础,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利于促进资产合理配置,为预算编制和审核提供可靠依据;有利于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基础数据库,实现资产动态管理;有利于盘活存量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同时,开展资产清查能够从资产的数量、价值、结构、使用状况等多层面准确反映政府财务、资产情况,为编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奠定基础。
二、认真组织开展好本部门的资产清查本次资产清查以2015年12月31日为清查基准日,清查范围为2015年12月31日以前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各级各类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同财政部门有经费缴拨关系的市级社会团体等单位。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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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实施方案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实施方案会同相关部门)成立资产清查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负责本地区资产清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各主管部门和单位要建立由资产、财务、纪检、人事、基建、后勤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资产清查组织和工作机构,负责领导和实施本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
主管部门应当将组织机构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三)资产清查工作的具体组织各市财政部门和省各主管部门及单位要按照要求,统一步骤,分级实施,按照资产清查工作的工作内容及时间要求,在本部门、本单位资产清查领导组的领导下,认真组织资产清查工作。
资产清查工作主要依靠本部门、本单位抽调力量完成。
本部门、本单位人员力量不足的,可以聘请社会中介机构配合工作。
四、资产清查的工作内容基本情况清理基本情况清理是行政事业单位做好资产清查工作的前提和基础。
各单位应当依据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文件,认真做好单位户数、编制和人员情况的全面清理。
清理的内容主要包括:单位全称,组织机构代码,预算代码,单位户数,单位性质,隶属关系,人员编制,人员数量及人员结构等。
账务清理账务清理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各种银行账户,会计核算科目,各类库存现金和有价证券以及各项资金往来等基本财务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达到账账相符,账证相符,确保单位账务的完整、准确和真实。
账务清理应当以资产清查基准日为时点,采取倒轧的方式对各类账务进行全面清理。
单位在账务清理中,对清理出来的各种由于会计技术性差错因素造成的错账,应当根据有关会计差错调整的规定自行进行账务调整。
财产清查财产清查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和查实。
财产清查按照实物盘点同核实账务相结合,清理资产同核查负债与净资产相结合的原则,主要对单位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负债以及单位收入和支出情况进行全面的清查。
重点做好各类应收款项、对外篇二: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方案附件: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编制201X年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通知》(国发37号)和《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将于201X年12月-201X年7月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实施。
上海海事大学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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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事大学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的通知》(财办[2006]51号)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本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沪教委财 [2007]11号)要求,学校决定2007年上半年在全校范围内开展资产清查工作。
为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和按期保质完成,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一)全面摸清家底。
对学校基本情况、财务情况以及资产情况等进行全面清理和清查,真实、完整地反映学校的资产和财务状况,规范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促进学校资源有效整合与合理配置,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
(二)建立监管系统。
通过资产清查,为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信息数据库提供基础数据,并建立学校国有资产动态监管系统,实施动态管理,为加强资产管理提供信息支撑。
经过清查后的固定资产,要按照财政部的统一要求建立账卡。
(三)实现两个结合。
建立起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的运行机制,为学校科学编制预算、推进预算管理体制改革创造条件。
(四)完善管理制度。
根据资产清查发现的问题,在全面总结、认真分析的基础上,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
(五)区分搬迁资产。
彻底区分出搬迁资产和非搬迁资产,防止资产流失现象发生,做到资源共享,充分发挥最大效益。
二、清查基准日和范围(一)清查基准日本次资产清查工作基准日为2006年12月31日。
(二)清查范围本次资产清查的范围是各学院(部)、实验室、处(中心)及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相关部门,包括会计独立核算的继续教育学院、东校区、后勤服务中心(对上述范围以下简称“校内各部门”)。
具有法人资格的校办企业,不列入此次清查范围。
三、工作任务1. 对应当纳入资产清查工作范围的校内各部门户数、编制和人员状况等基本情况进行全面清理;2. 对校内各部门的各种银行账户、会计核算科目、各类库存现金、有价证券以及各项资金往来等基本账务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做到账账相符、账证相符、账表相符;3. 对校内的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对和查实。
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报告
![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报告](https://img.taocdn.com/s3/m/90343471326c1eb91a37f111f18583d049640f2a.png)
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报告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报告「篇一」一、学校近年来资产管理工作回顾20xx年以来,我校高度重视资产管理工作,逐步理顺资产管理体制,健全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管理,努力提升学校综合实力。
一是加强政策法规宣传,提高资产管理意识。
近年来,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逐步深化国有资产管理,相继出台了相关政策法规。
财政部20xx年颁布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暂行办法》,省政府20xx年颁布了《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省财政厅20xx年先后出台了国有资产配置、处置、收入等配套管理办法,加强我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我校资产管理部门认真学习国有资产管理政策法规,提高对资产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同时,学校健全资产管理制度,积极宣传政策法规制度,大力提升教职工的资产管理意识,自觉维护学校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二是健全资产管理机构,加强国有资产管理。
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我校20xx年6月份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作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领导部门和决策机构,下设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挂靠财务处,具体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今年,根据学校资产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将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职能从财务处剥离,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处,与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合署办公。
学校国有资产统一归口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管理,改变我校过去资产多部门分块管理的格局,促进学校资产管理工作上水平。
三是完善资产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管理。
根据我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我校自20xx年着手修订和起草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修订案在不同范围内经过多次征求意见,历时两年多时间,于20xx年6月出台和实施了《安徽医科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安徽医科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安徽医科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提供了制度保障。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程》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程》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32c8ee6176232f60ddccda38376baf1ffc4fe380.png)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5.11.03•【字号】沪财教〔2015〕65号•【施行日期】2015.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程》的通知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提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水平,夯实管理基础,规范管理流程,实现动态管理。
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程》(财办〔2013〕51号)和本市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上海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2015年11月3日上海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础管理第三章数据管理与应用第四章流程管理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提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水平,夯实管理基础,规范管理流程,逐步实现动态管理,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程》(财办〔2013〕52号)、《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沪财行〔2010〕62号)和《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沪财教〔2010〕7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市财政局、主管部门和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利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的资产管理工作以及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和管理,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是国有资产管理的信息化管理平台,包括资产卡片管理、资产配置管理、资产使用管理、资产处置管理、产权登记管理、资产清查核实、资产收益管理、资产报表管理和查询分析等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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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本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实
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沪财教[2007]3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07.03.16
【实施日期】2006.12.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本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沪财教[2007]3号)
各市级主管部门,各区县财政局:
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财政部关于开展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财办〔2006〕51号)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办〔2006〕52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我们制订了《本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并已报经市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二OO七年三月十六日
本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以下简称“两个《管理办法》”)和《财政部关于开展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财办〔2006〕51号)的文件精神和要求,为做好本市各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两个《管理办法》精神,按照财政部关于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的统一部署和总体要求,摸清本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家底”,掌握本市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现有财产数量、构成、使用及财务情况,促进行政事业单位建立完善的资产财务管理制度,为提高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水平,促进国有资产管理向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和信息化方向发展奠定基础。
(二)工作目标
1.全面摸清家底。
通过资产清查,对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情况、财务状况以及存量资产等进行全面、彻底的清理和清查,真实、完整地反映单位的资产和财务状况。
2.建立监管系统。
通过资产清查,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数据库提供初始信息,在此基础上建立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动态监管系统,实施动态管理。
3.实现两个结合。
通过资产清查,建立起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运行机制,为财政部门编制2008年及以后年度的预算、加强资产收益管理、规
范收入分配秩序创造条件。
4.完善管理制度。
对资产清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制度。
(三)基本原则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和分级实施”的原则,由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国资部门按行政隶属关系组织本级政府管辖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开展资产清查工作。
各行政事业主管部门按照财务隶属关系负责组织所属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
二、资产清查的时间与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