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市级机关工作人员到郊区县开展公务活动差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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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涉外旅游企业工作服装和工作

上海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涉外旅游企业工作服装和工作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上海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涉外旅游企业工作服装和工作餐标准规定》的有关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标 签】涉外旅游企业,工作服装,工作餐标准规定【颁布单位】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沪财企二﹝1999﹞3号【发文日期】1999-03-23【实施时间】1998-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企业所得税 上海市财政局沪财企二[1995]95号《关于同意上海市旅游局制订本市涉外旅游企业配备工作服装标准和涉外旅游饭店职工工作餐标准的批复》执行以来,对本市旅游企业的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出现了一些需要进一步明确的具体问题,经研究,现就旅游企业工作服装及工作餐标准的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关于实施的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锦江、华亭、衡山、东湖四大旅游集团所属的涉外宾馆饭店、国际旅行社、旅游车船公司、免税店和旅游服务公司。

二、关于税前列支项目和标准1.上述集团所属的涉外宾馆饭店可比照相应星级标准列支工作服、洗涤费和工作餐。

工作餐标准为每日1.5餐/每人,每餐10元标准以内,以每月22.5天计算。

2.集团所属的国际旅行社、旅游车船公司、免税店和旅游服务公司税前列支的项目为工作服和洗涤费,按照文件规定的相应标准执行,不享受工作餐待遇。

3.上述单位允许税前列支的工作餐,只能在本单位供餐,若以现金或代价券等形式发放工作餐费则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不可享受有关财政扶持的企业所得税先征后返等优惠政策。

4.各单位在费用中支出仪表仪容费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其他部门所属的涉外旅游企业经其主管部门和市财税部门核准后,可比照本规定执行。

四、本补充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原规定若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补充规定为准。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上海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外埠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上海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外埠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上海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外埠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1996.02.13•【字号】沪财行[1996]4号•【施行日期】1996.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上海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外埠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沪财行[1996]4号)各委办局,各区县财政局:根据财政部财文字(1996)2号《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精神,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关于上海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外埠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一九九六年二月十三日附件:关于上海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外埠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第一条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并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实际限额凭据报销的办法,按出差的实际住宿天数计算报销。

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包干办法,按出差的自然(日历)天数计发。

第三条工作人员出差的交通费和住宿费开支标准:(一)乘坐车、船、飞机和住宿的等级标准(见下表)。

┌────────────────────┬─┬──┬──┬───┬──────────┐│项目│火│轮船│飞机│其他交│住宿费限额标准(元)││等级标准│车│││通工具├────┬─────┤│职务│││││一般地区│深圳、珠海││││││││、厦门、汕││││││││头市和海南││││││││省│├────────────────────┼─┼──┼──┼───┼────┼─────┤│副市长以及相当职务的人员│软│一等│一等│按实报│按实│按实│││席│舱位│舱位│销│││││车││││││├────────────────────┼─┼──┼──┼───┼────┼─────┤│国家机关正副局长,以及相当职务人员。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区县预算支出执行进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区县预算支出执行进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区县预算支出执行进度考核办法的通

【法规类别】职工教育与考核
【发文字号】沪财预[2014]121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4.10.13
【实施日期】2014.10.1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区县预算支出执行进度考核办法的通知(2015修订)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区县预算支出执行进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沪财预[2014]121号)
各区县财政局:
为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盘活存量财政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市财政局参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算支出进度考核办法的通知》(财预〔2014〕277号)要求,制定了《区县预算支出执行进度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2014年10月13日
区县预算支出进度考核办法
第一条考核依据
为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盘活存量财政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算支出进度考核办法的通知》(财预〔2014〕277号)、《。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4.27•【字号】沪财企[2009]17号•【施行日期】2009.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企[2009]17号)各有关区县财政局、商务委:为进一步扩大农村消费、提高农民生活质量、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全国推广家电下乡工作的通知》(财建〔2008〕862号),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商综发〔2008〕426号),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8〕709号)精神,我们制定了《上海市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二OO九年四月二十七日上海市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扩大农村消费、提高农民生活质量、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8〕709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家电下乡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市级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对农民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按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的资金。

第三条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和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补贴方式、标准及资金来源第四条补贴方式:凡本市农民在规定时间内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提出申请并经审核符合相关条件的,均给予财政资金直接补贴。

第五条补贴标准:按补贴类家电产品销售价格的13%给予补贴。

第六条资金来源: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市级财政共同负担。

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市财政负担20%。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因公出国机票管理的通知-沪财行[1999]7号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因公出国机票管理的通知-沪财行[1999]7号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因公出国机票管理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因公出国机票管理的通知(沪财行[1999]7号)为了规范我市因公出国人员购买国际机票的管理,节约财政经费开支,根据财政部,中国民航总局《关于加强因公出国机票管理的通知》[财外字(1998)283号]的精神,现结合我市情况,对因公出国机票管理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按照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加强因公出国机票管理的通知》要求,我市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因公出国人员(包括由中央单位组团,地方单位自行购买机票的因公出国人员)及由以上单位提供机票的来华人员,在有我国航空公司运营的国际航线上旅行,均应乘坐中国民航班机。

以上出国人员机票实行定点购买。

经研究确定我市因公出国人员机票销售定点单位为:东航延安西路200号东航营业处铜仁路258号东航营业处国航华山路600号国航上海售票处延安西路2067号国航开发中心售票处南航江苏路227号南航上海售票处各定点单位代理购买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定的中国国际航空公司、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的机票。

对确因没有中国民航班机的航线,需购买外航机票的,也应由以上指定单位代为办理并向出国人员出具“因公出国人员购买外行机票证明”。

出国人员在定点单位订购国际航线机票时,也应订购国外的联程机票。

二、各级财务部门应认真审查把关,严格报销制度。

因公出国机票应由派出单位统一到我市确定的因公出国机票定点单位购买。

机票款由购票单位以支票形式付给售票点,不得以现金支付。

在核销报账时,凭购票定点单位开具的专用发票(含代购外航机票按实收价款开具的单据)和机票,到财务部门按专用发票款额据实报销。

关于上海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外埠差旅费开支规定

关于上海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外埠差旅费开支规定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上海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外埠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沪财行[1996]4号)各委办局,各区县财政局:根据财政部财文字(1996)2号《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精神,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关于上海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外埠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一九九六年二月十三日附件:关于上海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外埠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第一条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并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实际限额凭据报销的办法,按出差的实际住宿天数计算报销。

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包干办法,按出差的自然(日历)天数计发。

第三条工作人员出差的交通费和住宿费开支标准:(一)乘坐车、船、飞机和住宿的等级标准(见下表)。

┌────────────────────┬─┬──┬──┬───┬──────────┐│项目│火│轮船│飞机│其他交│住宿费限额标准(元)││等级标准│车│││通工具├────┬─────┤│职务│││││一般地区│深圳、珠海││││││││、厦门、汕││││││││头市和海南││││││││省│├────────────────────┼─┼──┼──┼───┼────┼─────┤│副市长以及相当职务的人员│软│一等│一等│按实报│按实│按实│││席│舱位│舱位│销│││││车││││││├────────────────────┼─┼──┼──┼───┼────┼─────┤│国家机关正副局长,以及相当职务人员。

被聘│软│二等│普通│按实报│ 80 │ 100 ││任或任命为局总工程师,高等学校教授,科研│席│舱位│舱位│销││││单位研究员,医疗卫生单位主任医师,文化艺│车│││││││术单位艺术一级人员,职务工资在五级(含五││││││││级)以上的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副教授、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艺术││││││││二级人员,以及相当以上技术职务人员│││││││├────────────────────┼─┼──┼──┼───┼────┼─────┤│其余人员│硬│三等│普通│按实报│ 60 │80│││席│舱位│舱位│销│││││车││││││└────────────────────┴─┴──┴──┴───┴────┴─────┘(二)表列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4.03.11•【字号】沪财行[2014]9号•【施行日期】2014.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行[2014]9号)市政府各委、办、局: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以及本市有关实施细则,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加强和规范本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我们制定了《上海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特此通知。

2014年3月11日上海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级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级单位”)。

本办法所称的市级机关,是指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市委和市工商联。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各市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

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市财政局参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涉外宾馆、饭店的娱乐业收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涉外宾馆、饭店的娱乐业收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涉外宾馆、饭店的娱乐业收入恢复征收文化教育事业建设费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财务管理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财综[2000]32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0.05.31
【实施日期】2000.05.3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六批)的通知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涉外宾馆、
饭店的娱乐业收入恢复征收文化教育事业建设费的通知
(沪财综[2000]32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字(1997)95号)和市人民政府《1 / 1。

上海市差旅费

上海市差旅费

上海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沪财行〔2014〕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级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级单位”)。

本办法所称的市级机关,是指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市委和市工商联。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各市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

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市财政局参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住宿费第十一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市财政局参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分地区制定住宿费限额标准(见附表)。

关于上海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外埠差旅费开支的规定

关于上海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外埠差旅费开支的规定

,
乘 坐 火 车 软 席等待 遇 的 现 工 资 等 级 尚未 达 到 五 级 的 高 级 工 程 师 及 相 当技 术职 务 人 员 仍 维 持 原 有 待遇 不
,
要 随 行 一 人 可 以 乘 坐 火 车软席 或 轮 船 飞 机 一 等 舱




( 三 ) 出 差 人 员 乘 坐 飞 机 要 从严控制

一般地区
深 圳 珠海 厦 门 汕头市 和 海南 省


车 软 席 副 市 长 以 及相 当 职 务 的 人 员
位 舱 一 等
位 舱 一 等
实 按 销 报 按实 按实
国 家机关 正 副 局 长 以 及 相 当 职 务 人 员 被
,

聘任 或 任 命 为 局 总 工 程 师 高 等学 校 教授 科 研 单 位 研 究 员 医 疗 卫 生单 位 主任 医 师 文 化 艺 术 单 位 艺 术一 级 人 员 职 务 工 资在 五级 ( 含五级 ) 以 上 的高级工 程 师 高级 经 济师 高 级 会 计 师 副 教 授 副 研 究 员 副 主
( 二 ) 出 差 人 员 由 接 待单 位 免
, ,

元 包 干使 用 不 再 凭据报销市 内交通 费
费接 待或 住 在 亲 友

对 出 差 人 员 经 批 准 乘 坐 飞机 者 其乘 坐 往 返 机 场 的专 线 客 车 费 用 可 在 出差 人 员 市 内交 通 费 包 干 的 范 围之 外 凭据报 销
, , , 、
、 、 、 、 、
,
,
车 软 席
位 二 舱 等
位 舱 通 普
销 实 报 按
100
任 医 师 艺 术 二 级 人 员 以 及 相 当 以上 技 术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市级事业单位远程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市级事业单位远程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市级事业单位远程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1.12.06•【字号】沪财会[2011]66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市级事业单位远程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沪财会[2011]66号)各预算主管部门,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监督局:根据《关于本市市级事业单位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通知》(沪财会〔2011〕9号)的规定,市财政局组织开发了“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会计报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报表系统”),自2012年1月1日起正式上线运行。

现将单位远程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2012年1月1日起,凡纳入部门预算编报范围的本市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和市级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均应通过报表系统向市财政局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二、单位远程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必须遵守系统操作规范,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并按统一的报表格式填制并上报。

单位不得自行增删、修改系统规定的财务会计报表种类和格式。

三、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关于“会计报表要层层汇总,上级单位要在编制本级会计报表的基础上,根据本级会计报表和经审查过的所属单位会计报表,编制汇总会计报表,并将上下级之间的对应科目数字冲销后,逐级汇总上报。

上报上级单位和同级财政部门的会计报表必须经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审阅签章并加盖公章”的规定,各单位应按规定汇总财务会计报表,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应切实加强对财务会计报表的审核,并对所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四、各单位应根据《关于本市市级事业单位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通知》(沪财会〔2011〕9号)规定的时间要求,按时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五、各单位应充分利用报表系统的数据资料和分析功能,充分发挥财务会计数据在规范预算编制和执行、强化资产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确保预算资金使用合规性,不断提高预算资金使用效率,切实控制事业单位财务风险。

2021年上海市出差补助的规定

2021年上海市出差补助的规定

You can't control the weather, but you can change your mood.勤学乐观天天向上(WORD文档/A4打印/可编辑/页眉可删)上海市出差补助的规定一、对象:适用于公司内公出差(外派各地办事处常驻及暂调人员除外)至上海市范围外地区的人员(含小车司机)。

二、补助项目:因公出差,可以申请伙食、差旅、住宿、外勤四项补助。

三、具体补助规定:1)伙食:分早、中、晚三餐,早餐:2元;中餐:8元;晚餐:8元。

凭发票报销或以同额其他票据相抵,业务部各主管出差洽谈公事,宴请客户可按实际用餐费用申请报销。

以上不重复报销。

2)差旅:①公司派专车或搭公司送货车解决交通的',不予以报销补助。

②自行前往的差旅补助:员工:报销火车硬座,汽车(不包括出租车),轮船四等舱。

课级以下干部:火车硬卧,汽车,轮船三等舱(副班长、班长、助理、专员等)。

课级以上干部:火车软卧,汽车,轮船二等舱(副课长、课长、副经理(副厂长)、经理(厂长))。

副总经理以上:可以报销飞机票。

特殊情况,由副总经理以上特批飞机的,可以报销飞机票。

3)住宿:①公司外地各办事处解决住宿问题的,不予以报销补助,并以此方案为主导。

②自行找旅馆或宾馆解决住宿的,按以下级别及额度,凭结帐单报销:员工:不得超过30元;课级以下干部(含课级):普通宾馆、度假村,四人标房(80元以下);经理以上:三星宾馆,二人标房以下(120元以下)。

4)外勤补助(辛苦费):一律以每人每天15元为标准。

四、出差报销不允许跨月。

五、对各种补贴的申报,由各出差人员按规定填报,人事复核后呈该员部门经理(主管)审批,再呈公司副总经理级以上审批,方可报销;手续不齐全,财务部有权予以拒付。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对《上海市残疾人分散安排就业办法》有关事项补充规定的通知-沪财预[2000]53号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对《上海市残疾人分散安排就业办法》有关事项补充规定的通知-沪财预[2000]53号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对《上海市残疾人分散安排就业办法》有关事项补充规
定的通知
正文:
----------------------------------------------------------------------------------------------------------------------------------------------------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对《上海市残疾人分散安排就业办
法》有关事项补充规定的通知
(沪财预[2000]53号)
各市级主管局,各区县财政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2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的决定》自发布后,有些单位来电询问,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报表如何填制,现将有关事项补充说明如下:
一、各行政、事业单位自行购买的《上海市预算支出“目节”级科目》一书中,在科目编号为“5”的“社会保障费”目级科目下,增设“其他社会保障费”节级科目,科目编号为“9”,用于核算按规定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2000年,在“行政单位经费支出明细表(主管部门汇总通用)”、“事业单位事业支出明细表(主管部门汇总通用)”、“事业单位经营支出明细表(主管部门汇总通用)”报表中,将“其他社会保障费”节级科目暂列在“其他费用”和“业务招待费”之间的空格内。

三、2001年始,“其他社会保障费”按新报表填制。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二000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结束——。

中共上海市委老干部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适当调整本市离休干部用车公里定额包干奖励和收费标准的通知

中共上海市委老干部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适当调整本市离休干部用车公里定额包干奖励和收费标准的通知

中共上海市委老干部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适当调整本市离休干部用车公里定额包干奖励和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老干部局,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1996.11.22•【字号】沪委老[1996]字第77号、沪财行[1996]46号•【施行日期】1996.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中共上海市委老干部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适当调整本市离休干部用车公里定额包干奖励和收费标准的通知(沪委老[1996]字第77号、沪财行[1996]46号1996年11月22日)为了解决离休干部“用车难”的问题,本市从1986年起对享受局级待遇以上的离休干部实行了用车公里定额包干、节约奖励、超支自理的办法(沪委老[1986]字第116号)。

用车超过定额的,超过部分按每公里0.50元收费,如节约用车,按每公里0.20元给予奖励。

1993年,又对离休干部用车公里定额包干办法作了适当调整(沪委老[1993]第4号),规定用车公里定额包干节约部分的奖励由每公里0.20元调整为0.30元;用车超过公里定额的,超过部分的收费由每公里0.50元调整为0.80元。

为适应本市离休干部用车等实际情况的变化,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本市离休干部用车公里定额包干奖励和收费标准。

现通知如下:一、调整后的标准享受局级待遇以上离休干部参加用车公里定额包干的,在核定的公里数内,节约奖励的标准由现在的每公里奖励0.30元调整为0.50元;用车超过公里数的,超过部分的收费,由现在的每公里0.80元调整为1.20元。

参照副局级住房、医疗、交通待遇离休干部的交通补贴费,由现在的每人每月45元调整为75元。

享受护理费的离休干部,可以同时参加用车公里定额包干或享受交通补贴费。

所需费用,行政事业单位在“离退休人员费用”目列支,企业单位在管理费用——劳动保险费中列支。

二、加强用车管理1.各单位要加强用车管理,完善规章制度,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离休干部用车细则。

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夏季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夏季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机关事业
单位夏季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1996.08.06
•【字号】沪人[1996]138号
•【施行日期】1996.06.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财务制度
正文
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机关
事业单位夏季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沪人[1996]138号1996年8月6日)为保障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夏令身体健康,经研究,决定对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夏季补助费作适当调整。

1996年夏季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7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00元,执行时间从6月1日至9月30日。

上述调整标准所需经费仍按原渠道列支。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区县预算支出执行进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区县预算支出执行进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区县预算支出执行进度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4.10.13•【字号】沪财预[2014]121号•【施行日期】2014.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区县预算支出执行进度考核办法的通知(沪财预[2014]121号)各区县财政局:为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盘活存量财政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市财政局参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算支出进度考核办法的通知》(财预〔2014〕277号)要求,制定了《区县预算支出执行进度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2014年10月13日区县预算支出进度考核办法第一部分总则第一条考核依据为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盘活存量财政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算支出进度考核办法的通知》(财预〔2014〕277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出预算执行管理的通知》(财预〔2014〕85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本市财政预算执行管理激活财政存量资金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13〕80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对象本办法考核对象为本市区县财政部门。

区县财政部门可以按照本办法的精神,对区县以下政府和部门预算执行进度进行考核。

第三条考核范围除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外,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均纳入本办法考核范围。

第四条考核安排按月对区县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进度进行考核,并适时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进度进行考核。

第二部分考核及结果运用第五条考核公式月度考核主要分为四个部分:(一)当年公共财政预算支出进度考核。

(二)当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进度考核。

(三)综合考核。

需要说明的是:①财政专户指除非税收入(含教育收费)、社会保险基金、国际金融组织还贷准备金等专户外的财政专项支出专户。

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市监察局关于本市进一步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市监察局关于本市进一步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市监察局关于本市进一步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市监察局•【公布日期】2012.11.07•【字号】沪财库[2012]57号•【施行日期】2012.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市监察局关于本市进一步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的通知(沪财库[2012]57号)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各区县财政局,各区县监察局,本市各预算单位公务卡代理银行:公务卡制度改革自2007年推行以来,在减少预算单位现金使用、规范公务支出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

但目前仍有一些市级和区县、乡镇预算单位尚未实施公务卡制度改革,影响了改革进程。

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快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的通知》的规定,现就进一步推进本市公务卡制度改革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全面实施公务卡制度改革(一)市级预算单位要实现公务卡使用的全覆盖。

市级相关预算主管部门要加快将公务卡制度覆盖到所有基层预算单位(涉密单位除外)。

尚未实施公务卡制度改革的预算单位,要抓紧启动改革,不迟于2012年11月底为本单位工作人员统一办理公务卡;已办理公务卡尚未激活、使用的预算单位,要加快建立公务卡使用制度规范,督促工作人员在公务消费时全面使用公务卡。

(二)提高区县、乡镇预算单位公务卡使用的覆盖面。

凡实施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区县,要加快将公务卡制度改革覆盖到区县、乡镇所有预算单位,并将公务卡支付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尚未实行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区县也要按照上述规定,先行进行公务卡制度改革,待实行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后,将公务卡支付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确保2012年年底前将上述改革按规定覆盖到所有预算单位。

二、完善公务卡相关制度建设(三)完善公务卡管理办法。

各区县财政局要参照《上海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沪财库〔2008〕45号),健全完善本地区公务卡管理制度,严格规范办卡程序和报销业务流程,明确管理职责,加强日常监督。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市级机关工作人员到郊区县开展公务活动差旅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市级机关工作人员到郊区县开展公务活动差旅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市级机关工作人员到郊区县开展公务
活动差旅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会议差旅
【发文字号】沪财行[2016]6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6.03.14
【实施日期】2016.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市级机关工作人员到郊区县开展公务活动差旅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财行〔2016〕6号)
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做好本市深化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市级机关工作人员到郊区县开展公务活动差旅费保障工作,经报市政府批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划定区域
市级机关工作人员临时到郊区县开展公务活动且实际发生住宿、伙食、交通等费用的,可以报销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等差旅费。

郊区县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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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市级机关工作人员到郊区县开展公务活动
差旅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标 签】差旅费,公务活动,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差旅费,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差旅费报销标准行政机关,差旅费报销标准,郊区县公务活动
【颁布单位】上海市财政局
【文 号】沪财行[2016]6号
【发文日期】2016-03-14
【实施时间】2016-04-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差旅费
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做好本市深化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市级机关工作人员到郊区县开展公务活动差旅费保障工作,经报市政府批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划定区域
市级机关工作人员临时到郊区县开展公务活动且实际发生住宿、伙食、交通等费用的,可以报销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等差旅费。

郊区县是指浦东新区(中环线以外)、宝山区、嘉定区、松江区、闵行区、青浦区、奉贤区、金山区、崇明县。

二、报销标准
住宿费在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内据实报销。

伙食费和交通费按公务活动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其中,到浦东新区(中环线以外)、宝山区、嘉定区、松江区、闵行区、青浦区、奉贤区、金山区的伙食费和交通费合计为每人每天120元,到崇明县的伙食费和交通费合计为每人每天150元。

对自行驾车前往的,途中发生的过桥过路费用,可另外凭发票据实报销。

统一安排住宿、伙食、交通工具的,不再报销相关费用。

三、审批制度
各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到郊区县开展公务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制定出行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公务活动人数和天
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公务活动审批单等凭证(包括参加公务活动的相关通知,参加调研等公务活动对方确认的回执等),相关领导、财务人员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四、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2016年4月1日起执行,其他有关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2016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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