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市级事业单位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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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6.03.07•【字号】沪财行〔2016〕4号•【施行日期】2016.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沪财行〔2016〕4号各区县财政局: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16〕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区县财政局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上海市财政局2016年3月7日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16〕1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工作,我们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财政部2016年1月20日附件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工作(以下简称清查核实),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及财务状况,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是指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根据专项工作要求或者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政策、工作程序和方法,对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依法认定各项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的工作。

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财政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财政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财政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公布日期】2008.06.05•【字号】沪财库[2008]26号•【施行日期】2008.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财政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库[2008]26号)各市级预算单位,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上海(市)分行,上海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为进一步深化本市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上海市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方案》,我们制定了《上海市市级财政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二OO八年六月五日上海市市级财政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和《上海市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方案》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级纳入预算管理和财政专户管理的财政资金,不包括财政拨付的基本建设资金(基本建设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办法另定)。

第三条财政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按照不同的支付主体,对不同类型的支出,具体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财政授权支付。

财政部门对条件许可的项目要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方式。

第四条已实行国库单一账户管理的预算单位,其纳入财政管理的财政资金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要求采取财政直接支付或财政授权支付方式进行。

第五条未实行国库单一账户管理的预算单位,其纳入财政管理的财政资金属于财政直接支付范围的,按财政直接支付方式进行支付;其未纳入财政直接支付范围的,由财政部门严格按照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将资金拨付到各预算单位,再由预算单位按规定程序自行支付,待纳入国库单一账户管理后再实施财政授权支付。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0.06.22•【字号】沪财教[2010]42号•【施行日期】2010.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施方案》的通知(沪财教[2010]42号)各市级有关主管部门:根据财政部《关于正式实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2009﹞39号)和《财政部关于实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办〔2009〕43号)的文件精神和要求,我们制定了《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施方案》。

现将这个《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二O一O年六月二十二日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施方案根据财政部《关于正式实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2009﹞39号)和《财政部关于实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办﹝2009﹞43号)的文件精神和要求,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全面实施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为确保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信息系统实施的目标、原则和基本框架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是“金财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该系统的建设实施,是实现资产管理动态化、预算编制精细化的重要举措,是编制年度资产配置预算的重要支撑,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管理成本、提高资产管理工作透明度,对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的有机结合,推进创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手段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工作目标1、以资产清查结果作为初始数据来源,建立资产管理动态数据库,全面、准确、动态地反映资产的总量、构成、分布、变动等信息。

以动态数据库为基础,建立数据查询和综合分析子系统,方便、快捷地查询和分析资产占有、使用及增减变动情况,为预算管理、绩效评价和资产优化配置等提供决策支持。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息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息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息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4.02.07•【字号】沪财发〔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息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相关单位:根据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要求,为规范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息登记活动,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我局制定了《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息登记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2024年2月7日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息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息登记,保障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顺利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依托“上海政府采购网”(网址:)建立政府采购供应商库(以下简称供应商库)。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供应商,均可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办理基本信息登记。

第三条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供应商库的建立以及日常维护和管理。

市财政局建立供应商库与法人库等信息比对机制,对供应商登记的基本信息进行核对。

第四条供应商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办理信息登记和进入供应商库(以下简称入库)实行免费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信息登记或核对等为由向供应商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以电子化方式组织实施本市政府采购项目时,应当使用供应商库。

发现供应商登记信息与实际不符的,应及时告知其进行更正。

第六条有意向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参加本市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提前完成信息登记和入库手续。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核实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核实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核实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2.06.04•【字号】沪财教[2012]33号•【施行日期】2012.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核实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教[2012]33号)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市级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工作,真实反映市级事业单位的资产和财务状况,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财办〔2006〕52号)、《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财办〔2007〕19号)和《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沪财教〔2010〕76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核实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二O一二年六月四日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核实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市级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工作,真实反映市级事业单位的资产和财务状况,完善资产管理制度,保障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财办〔2006〕52号)、《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财办〔2007〕19号)和《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沪财教〔2010〕76号)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市级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级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是指市财政局、市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或市级事业单位,根据市政府及市财政局的专项工作要求,或者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政策、工作程序和方法,对市级事业单位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依法审核各项资产损益,真实反映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的工作。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部门决算管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部门决算管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部门决算管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5.12.14•【字号】沪财库〔2015〕79号•【施行日期】2015.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部门决算管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为进一步提高部门决算的编报质量,促进市级部门加强决算的分析利用,发挥部门决算在财政财务管理中的作用,我们制定了《上海市市级部门决算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2015年12月14日上海市市级部门决算管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部门决算管理考核内容和方法第三章部门决算管理考核具体要求第四章部门决算管理考核扣减因素第五章部门决算管理评比组织和表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部门决算的编报质量,促进市级部门加强决算的分析利用,发挥部门决算在财政财务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及财政部和本市关于预算单位财务会计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部门决算,是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在年度终了,根据财政部门决算编审要求,在日常会计核算的基础上编制的、综合反映本单位预算执行结果和财务状况的总结性文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部门决算编审工作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

第二章部门决算管理考核内容和方法第四条部门决算管理考核(以下简称“决算考核”)主要考核市级预算主管部门落实部门决算编制主体责任,及时、规范、真实、准确、完整编报部门决算的工作情况,分析利用部门决算数据情况,以及按规定做好部门决算批复和信息公开工作等。

第五条部门决算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内容分为七个方面:(一)部门决算管理的组织领导(10分);(二)部门决算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30分);(三)部门决算编报的规范性和及时性(20分);(四)部门决算数据分析利用(10分);(五)部门决算批复和信息公开(10分);(六)部门决算年报审计情况(10分);(七)部门决算监督管理(10分)。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拨款会计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沪财库[2010]47号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拨款会计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沪财库[2010]47号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拨款会计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拨款会计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沪财库[2010]47号)各市级预算单位:为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会计处理,根据财政部《关于中央级行政单位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会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库〔2010〕18号)、《关于中央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会计核算有关事项的通知》(财会〔2010〕5号)和《关于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10〕88号)的有关规定,现对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有关会计核算问题通知如下:一、会计科目的设置(一)行政单位1.“401拨入经费”相关明细科目设置在“401拨入经费”科目下设置四个一级明细科目:“一般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八项收入”和“其他资金收入”,分资金类型进行核算。

其中:“八项收入”科目核算按照《财政部关于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规定纳入预算内管理的预算外收入(下同);“其他资金收入”科目核算除一般预算财政拨款、政府性基金和八项收入以外的其他资金收入。

各一级明细科目下设置“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两个二级明细科目。

2.“501经费支出”相关明细科目设置在“501经费支出”科目下设置四个一级明细科目:“一般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政府性基金支出”、“八项收入支出”和“其他资金支出”,分资金类型进行核算。

其中:“其他资金支出”科目核算除一般预算财政拨款、政府性基金和八项收入支出以外的其他资金实际支出。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和部门决算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和部门决算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和部门决算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0.12.09•【字号】沪财会[2010]76号•【施行日期】2010.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和部门决算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会[2010]76号)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监督局:现将《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和部门决算报表实施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什么问题和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上海市财政局二O一O年十二月九日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和部门决算报表实施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财务会计行为,保证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提高事业单位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准确性,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和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注册会计师行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10〕38号)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事业单位的预算编制和财务会计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实施注册会计师审计,是指由财政部门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对事业单位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和部门决算报表进行审计、形成审计意见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所有市级事业单位。

其中,2010年选择医疗卫生机构、大中专院校等部分单位率先试点,从2011年起将实施范围逐步扩大到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事业单位。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四条市级事业单位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和部门决算报表实施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由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并由接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具体实施。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和部门决算报表审计监督工作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和部门决算报表审计监督工作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和部门决算报表审计监督工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3.12.04•【字号】沪财库[2013]44号•【施行日期】2013.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和部门决算报表审计监督工作办法》的通知(沪财库〔2013〕44号)各预算主管部门,市财政监督局,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为进一步规范本市事业单位财务会计行为,保证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提高事业单位预算编制与执行的科学性和准确性,特制定《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和部门决算报表审计监督工作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2013年12月4日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和部门决算报表审计监督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财务会计行为,保证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提高事业单位预算编制与执行的科学性和准确性,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市级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和财务会计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与财政部门有经费领拨关系的市级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被审单位”),不包括涉密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年报审计,是指由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对事业单位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和部门决算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前款所称事业单位年度财务会计报表,是指事业单位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编制的反映事业单位年度财务状况和收支情况的书面文件,具体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和附表等。

前款所称事业单位部门决算报表,是指事业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市财政局部门决算报表编审要求编制的部门决算报表,包括部门决算报表主表、部门决算报表附表、填报说明和分析报告。

第四条依据本办法进行审计后,经修正的部门决算报表是市级财政部门或预算主管部门审核批复被审单位部门决算和向同级人大报送决算信息的重要依据。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市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市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市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市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资〔2017〕13号)、《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委办〔2018〕5号)和《上海市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沪财教〔2016〕26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市财政局制定了《关于市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2018年5月15日关于市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资〔2017〕13号)、《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委办〔2018〕5号)和《上海市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沪财教〔2016〕26号)等有关规定,现结合本市市级事业单位实际情况,就经批准的市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中涉及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具体事项明确如下:一、总体要求(一)市级经营类事业单位应当在明晰产权关系的基础上,根据改革方案批准的改革途径、方式和步骤,依据相应的资产管理制度,切实做好国有资产清查、处置和监管等工作。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本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本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本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7.03.16•【字号】沪财教[2007]3号•【施行日期】2006.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本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沪财教[2007]3号)各市级主管部门,各区县财政局: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财政部关于开展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财办〔2006〕51号)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办〔2006〕52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我们制订了《本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并已报经市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二OO七年三月十六日本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以下简称“两个《管理办法》”)和《财政部关于开展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财办〔2006〕51号)的文件精神和要求,为做好本市各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两个《管理办法》精神,按照财政部关于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的统一部署和总体要求,摸清本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家底”,掌握本市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现有财产数量、构成、使用及财务情况,促进行政事业单位建立完善的资产财务管理制度,为提高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水平,促进国有资产管理向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和信息化方向发展奠定基础。

(二)工作目标1.全面摸清家底。

通过资产清查,对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情况、财务状况以及存量资产等进行全面、彻底的清理和清查,真实、完整地反映单位的资产和财务状况。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本市会计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本市会计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本市会计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3.10.30•【字号】沪财会[2013]66号•【施行日期】2013.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本市会计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财会[2013]66号)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监督局:为切实贯彻《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基层会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会〔2013〕12号)的精神,细化落实相关宣传和推进措施,加强和改进本市各级财政部门的会计管理工作,市局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本市会计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联系。

上海市财政局2013年10月30日关于加强和改进本市会计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基层会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财会〔2013〕12号),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本市各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工作,切实提高会计管理水平,充分发挥会计职能作用,推动会计工作更好地服务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央和本市关于加强基层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以及提高财政管理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水平的相关工作要求,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加强和改进会计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一)提高认识,切实重视会计管理工作直接面向单位,服务广大会计人员,是经济社会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新历史条件下进一步健全会计管理机构及其职能作用,切实加强和改进会计管理工作,推动服务型会计管理机构建设,对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本市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以及财政会计的改革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本市各级财政部门应在思想和行动上予以高度重视,把加强和改进会计管理工作列入本部门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不断提高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的地位和作用,有效推进会计管理工作。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财政政策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财绩〔2019〕20号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财政政策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财绩〔2019〕20号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财政政策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财政政策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财绩〔2019〕20号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各区财政局:为全面落实《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19〕12号)精神,加快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提高财政政策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现将《上海市市级财政政策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2019年7月5日上海市市级财政政策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目的意义)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19〕12号),加快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提高财政政策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预算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财政政策组织开展的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绩效跟踪、绩效评价及评价结果应用等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指的财政政策是指在一定时间内,由财政预算安排,具有专门用途和政策目标的财政专项资金政策,以及市对区的专项转移支付政策。

政策范围由财政部门确定。

预算主管部门开展政策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跟踪和绩效评价,应通过财政预算和绩效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并对相关结果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三条(管理职责)预算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本部门实施财政政策绩效管理制度,负责对本部门的财政政策进行绩效管理,健全本部门财务和业务之间的工作协同机制;财政部门负责制定财政政策绩效管理制度,指导、推进本级预算主管部门开展财政政策绩效管理工作。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市级预算单位实行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市级预算单位实行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市级预算单位实行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8.11.20•【字号】沪财库[2008]53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市级预算单位实行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沪财库[2008]53号各市级预算单位,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各有关商业银行:为规范市级预算单位的财务管理,强化预算约束,完善财政监督机制,根据《上海市深化国库集中支付改革方案》(沪府[2008]27号)的要求,决定对市级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实行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改革。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设置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实行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改革后,预算单位财政性资金的银行账户主要由零余额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构成,以此作为财政性资金存储、支付和清算的基础。

(一)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即原基本存款账户)。

由预算单位在代理银行(具体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下同)开设的,用于核算财政授权支付的预算内资金。

该账户每日发生的支付,于当日营业终了前,由代理银行与市财政局国库存款账户进行清算,日终账户结余为零。

(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由预算单位在代理银行开设的,用于核算历年结余、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等财政性资金的收付。

(三)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的开户银行即为代理银行,由预算单位在本市国有控股商业银行中自行选择同一银行。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的开户按《上海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1.独立核算的基层预算单位,可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非独立核算的单位,包括单位财务机构以外的内设职能部门,不得开设零余额账户。

2.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只能用于本级开支,不得用于资金转拨,不得向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拨资金。

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财政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财政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财政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公布日期】2013.12.25•【字号】沪财库[2013]47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财务制度正文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财政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库[2013]47号)各市级预算单位,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上海(市)分行,上海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我们制定了《上海市市级财政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2013年12月25日上海市市级财政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方案》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级纳入预算管理和财政专户管理的财政资金(以下简称“财政资金”)。

第三条财政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

第四条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包括下列银行账户: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上海市国库收付中心(以下简称“市国库收付中心”)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开设的上海市国库收付中心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第五条财政资金的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财政直接支付是指按本办法核定的用款计划,由市财政局开具支付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直接将财政资金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服务和劳务供应商)或用款单位账户。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行[2010]62号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行[2010]62号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行[2010]62号)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了规范和加强本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了《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并已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二O一O年十月二十六日附件: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促进国有资产合理配置,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市级行政单位履行职能,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级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市级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单位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和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政府机管局”)按规定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本市2016年度地方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格式和编制说明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本市2016年度地方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格式和编制说明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本市2016年度地方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格式和编制说明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6.12.22•【字号】沪财企〔2016〕123号•【施行日期】2016.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本市2016年度地方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格式和编制说明的通知沪财企〔2016〕123号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财政局,市财政监督局:为全面掌握2016年度本市国有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等单位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财务会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加强企业财务信息管理暂行规定》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2016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的通知》(财资〔2016〕75号)规定,现将编报本市2016年度地方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本套报表为企业向财政部门报送的年度财务会计决算统一格式,适用于境内、境外所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其他企业的年度财务会计决算可参照使用本套报表格式。

二、本套报表由报表封面、主表和补充指标表组成,其中报表封面、主表适用于所有企业(单位)填报;补充指标表中,“境外子企业基本情况表”(财企补01表)由境外子企业分户填报,“汇编范围企业户数情况表”(财企补02表)由市财政局汇审后统一向财政部填报,“国有企业办社会机构情况表”(财企补03表)由所有企业(单位)填报、“上市公司国有股情况表”(财企补04表)由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含境内、境外上市)填报,“国有企业带息负债情况表”(财企补05表)由所有企业(单位)填报。

“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决算支出表”(财企补06表)由收到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的中央一级企业填报。

三、本套报表系单户与汇总(合并)统一格式。

基本填报单位为具备法人资格、独立核算并能够编制完整会计报表的企业(单位),汇总(合并)单位应将纳入汇总(合并)报表范围的企业实行全级次上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0.10.26•【字号】沪财教[2010]76号•【施行日期】2010.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教[2010]76号)各市级主管部门:为了规范和加强本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了《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并已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批准。

现将这个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二O一O年十月二十六日附件: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本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合理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市级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市级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市财政局和市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进实物费用定额制度,促进事业单位资产整合与共享,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应当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程》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程》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5.11.03•【字号】沪财教〔2015〕65号•【施行日期】2015.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程》的通知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提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水平,夯实管理基础,规范管理流程,实现动态管理。

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程》(财办〔2013〕51号)和本市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上海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2015年11月3日上海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础管理第三章数据管理与应用第四章流程管理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提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水平,夯实管理基础,规范管理流程,逐步实现动态管理,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程》(财办〔2013〕52号)、《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沪财行〔2010〕62号)和《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沪财教〔2010〕7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市财政局、主管部门和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利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的资产管理工作以及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和管理,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是国有资产管理的信息化管理平台,包括资产卡片管理、资产配置管理、资产使用管理、资产处置管理、产权登记管理、资产清查核实、资产收益管理、资产报表管理和查询分析等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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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市级事业单位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通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发布部门】上海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1.02.15
【实施日期】2011.02.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市级事业单位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通知
各预算主管部门,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监督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财政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有效规范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强化部门预算基础管理,将预算编制与预算执行、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单位资产管理有机结合,深入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不断提高财政管理效能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财政局建立市级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报表报送制度。

凡纳入部门预算编报范围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和市级事业单位,均应根据本通知规定的时间和内容,向市财政局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具体规定如下:
一、自2011年起,市级事业单位应于季度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向预算主管部门上报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编制的季度财务会计报表。

预算主管部门汇总后,应连同各单位分
户财务会计报表,于季度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报送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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