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开展整顿和规范本市会计师事务所验资业务专项检查工作.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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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整顿和规范本市会计师事务所验资业务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单位:上海市财政局

文号:沪财会[2006]28号

发布日期:2006-5-30

执行日期:2006-5-30

生效日期:1900-1-1

各财税监督稽查局,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贯彻市政府关于整顿和规范验资业务的有关文件及有关会议精神,加强对本市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质量监督,规范验资行为,促进会计师事务所提高管理水平,加强质量控制,防范执业风险,上海市财政局决定在全市开展一次整顿和规范会计师事务所验资业务的专项检查工作,检查对象为经批准设立于本市的会计师事务所(包括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和外省、市会计师事务所在上海的分所,下同),检查范围为2005年1月至2006年5月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现就自查和重点检查的具体实施方案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会计师事务所自查自纠阶段:

(一)自查时间:2005年6月1日到6月15日。

(二)自查内容:是否按照规定制定并有效地实施了验资业务的内控制度;是否按规定签订验资业务约定书、编制验资业务计划;是否按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实施货币验资、实物验资及其他各种形式的验资。

(三)自查总结及填报有关材料:自查工作结束后,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填制《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自查汇总表》(见附件),并及时搞好总结工作。根据自查结果,应重新分析和评估本事务所验资业务的外部环境及风险程度;针对问题,及时完善内部管理制度,逐一落实规范化措施,确保本事务所承接的各种验资项目,均按规范的要求执行,将风险控制在最低限度。书面总结和汇总表应于2006年6月22日前报送市财政局、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各一份。

二、重点检查阶段:

(一)重点检查的时间:2006年6月25日到8月31日

(二)重点检查的对象:重点检查的对象主要为以下四种

情况的会计师事务所:1、近年来验资业务量快速增长的;2、近年来因验资业务受到投诉、举报较多或因验资业务违法、违规而受到财政或其他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3、未认真进行自查或未及时上报自查材料的;4、市财政局根据监管工作需要认为应当对其实施检查的。

(三)重点检查的组织实施:重点检查工作由市财政局统一组织,市财政局所属财政监督局具体实施,同时,市财政局将委托本市部分业务能力较强的注册会计师,与市财政局所属监督局的检查人员共同组成检查小组分别开展检查工作。

(四)重点检查的形式和内容:重点检查采用抽样检查方式,样本的选择及比例,应充分考虑不同的时间节点和来自不同的渠道,且延伸一定的被验资企业。重点检查的内容与自查内容一致。但重点关注四个方面的情况:(1)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的函证程序及要求,将银行询征函交由被审验企业、经济小区或其他人员办理的情况;(2)是否存在对验资凭证审验不严,对填写不全或不规范的银行进账单等凭证不作进一步的审验而视同有效凭证的情况;(3)是否存在随意涂改验资凭证、随意填写凭证日期及其他不按规定制作工作底稿的情况;(4)是否存在其他违反验资业务规定的情况。

(五)有关措施:对本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市财政局将

根据不同的情况,依法分别予以处理。对一般违规行为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实行行政谈话和提醒等形式的说服、教育,督促其改正;对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除责令整改外,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在业内通报;对情节特别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通过集中力量抓典型并加大对典型案例的查处,遏制虚假验资行为。同时,市财政局将立足于建立长效机制,进一步采取标本兼治的积极措施,促进会计师事务所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加强行业诚信建设,进一步推行分类管理,力争使本市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执业质量跃上一个新台阶。

上海市财政局

二OO六年五月三十日

附件:

《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自查汇总表》及自查提纲

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自查汇总表

2005年1月至2006年5月

事务所编号:

事务所名称:(公章)

验资情况自查情况

种类验资报告份数自查户数比例有问题的报告份数设立验资

其中:内资

变更验资

其他

合计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本市外商投资企业2004年度会计决算报表格式和编制说明的

通知

发文单位:上海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05-1-10

执行日期:2005-1-10

生效日期:1900-1-1

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2004年度外商投资企业会计报表格式及编制说明〉的通知》(财办企[2004]140号)的有关要求,现将本市外商投资企业编报2004年度会计决算报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编报范围

本套报表的编报范围为本市按照规定程序并经国家正式批准设立的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其中:

1.我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并能够编制完整会计报表,从事非金融业务的所有外商投资企业(不含旅游企业),应编报外商投资企业会计报表(非金融企业类)。

2.我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并能够编制完整会计报表,从事旅游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应编报外商投资企业会计报表(旅游类)。

3.金融监管部门颁发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财务公司等银行类外商投资金融企业以及信托投资公司和租赁公司等,应编报外商投资金融企业会计报表(银行类)。

4.外商投资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期货公司,应编

报外商投资金融企业会计报表(证券类)。

5.外商投资的保险公司和担保公司应编报外商投资金融企业会计报表(保险类)。

二、会计报表组成

(一)外商投资企业会计报表(非金融企业类)的组成

1.报表封面

2.资产负债表(会外年企01表)

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会外年企01表附表1)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会外年企01表附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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