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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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组织仪器设备购建计划的可行性论证及采购、验收工作;登记仪器设备资产明细账;组织仪器设备资产统计和维护工作;提出仪器设备的资产调剂、配置建议并根据批复组织实施;组织仪器设备资产报废、报损的技术鉴定,提出处理意见;对仪器设备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
第二条单价在800元以上、能独立使用且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属于本办法管理范围(以下简称仪器设备)。
第三条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教学、科研单位根据教学、科研需要,组织教师、实验教学指导人员及实验技术人员研制、开发新型仪器设备。
二仪器设备的申购、审批
第四条购置仪器设备均需按规定程序预先提出申请,报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经逐级调研、论证、审批后,方可列入仪器设备购置计划。
第五条购置空调等耗电量较大的仪器设备,除按规定进行论证外,还需要了解供电容量的负荷情况,并听取用电主管部门的意见后再进行审定。
第六条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必须有充分的调研和论证报告,方可纳入购置计划。
三仪器设备的购置
第七条所需购置的仪器设备,须由使用单位提出具体的性能要求,按规定程序办理申请,由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组织相关部门和使用单位进行市场调查,多方比较后选购质优、价廉且是售后服务有保障的产品。
第八条为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凡一次性在同一供应商处购买仪器设备金额达到2万元以上的,必须签订购销合同。
第九条购置仪器设备,批量价款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单件(套)价款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由学校组织依法进行招标采购。单项合同价款虽不超过10万元,但在一年内累计采购(例如计算机、复印机、投影仪、打印机、空调等物资),概算额度达到以上标准的,要通过招标确定三家以上协议供应商,实行协议供货。
第十条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凭审批材料和购销合同,对所有购置仪器设备分门别类办理固定资产登记。财务处凭审批材料、购销合同和入库单办理付款和报销手续。
第十一条在仪器设备购置过程中,相关部门和人员都要以学校利益至上,确保质量,节约开支,一般配置能满足性能使用要求的,不购置高配置的仪器设备。采购过程必须公开透明,折扣或优惠明示。所有人员须廉洁自律,严禁接受卖方礼金、回扣或其他财物,不得购置低质伪劣产品,如发现违纪行为,将进行严肃查处。
四仪器设备的验收
第十二条仪器设备交货时除要核对数量和检查外观质量外,要认真验收其主要性能和技术指标,如发现短缺、破损、性能和技术指标不达标等情况,均应做好详细的验收记录,以便理赔。
第十三条仪器设备的验收一般由各使用单位负责,验收完毕,填写验收单。单价在20万元以上的大型贵重仪器设备须由使用单位会同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共同验收,必要时可邀请校外专家参加。
第十四条仪器设备到货后,应及时验收。如不能按期验收,使用单位应书面报告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并采取积极措施在规定验收期内完成此项工作。
第十五条自行安装调试的仪器设备,安装前,必须仔细阅读安装使用说明书,严格按照说明书的要求进行安装、调试。对检测其性能不达标的,除做好记录外,要及时与供货方联系,确保质量达标。
第十六条如合同规定需要厂商派人参加安装、调试验收的,应在仪器设备到货后及时通知对方按规定时间到学校安装、调试,直到验收合格,并认真填写验收单。
第十七条在安装调试和验收中,一旦发现有质量不合格、技术指标不符、性能不满足等情况,使用单位应尽快书面报告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由该部门协调有关人员向供方或运输单位提出交涉,办理换、补、退、赔偿等手续。
五仪器设备的帐务管理
第十八条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使用单位必须到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和资产管理办公室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建卡手续,建立固定资产帐目,由经办人和建帐登记人签字后,方可到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九条对于捐赠和自制仪器设备,有关学院、部门在设备抵校和研制完成后,必须于15天内到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办理建帐手续。
第二十条各学院、部门必须有本单位完整的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分户帐及借进、借出登记册,各级管理人员必须定期对本部门的仪器设备帐物进行核对,保持帐物卡相符,帐帐相符。
六仪器设备的使用、保管
第二十一条使用仪器设备,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使用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必须进行技术培训,经技术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机操作。单价在10万元以上的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必须定期检查维护,要建立技术档案,准确记录使用、借用、损坏、检查维修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利用率应达到教育部有关考核、评估指标,并采取措施不断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和完好率。
第二十三条在保证使用单位教学、科研、工作任务完成的前提下,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有权对校内的仪器设备进行合理调配。
第二十四条要充分发挥学校仪器设备资源的作用,在保证教学、科研、工作任务完成的前提下,开展有偿的社会技术服务,所收费用按规定上缴学校财务处,专项用于仪器设备的保养、维护与更新。
第二十五条仪器设备使用管理人员不得随便拆改仪器设备,对确需进行技术改造或维修的,须经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的批准方可进行。
第二十六条仪器设备领用、管理人在办理出国、退休、调出等离岗手续前,必须到资产管理办公室办理仪器设备清点交接手续。
第二十七条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要按不同仪器设备的性能和要求,加强对仪器设备的日常保养,使用后应及时保养,定期校验技术指标,确保仪器设备的完好率。
第二十八条各学院、部门应制定相应的仪器设备保养、维护管理制度,建立大型贵重仪器设备责任人管理制度及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等制度。
七仪器设备的调剂、调拨
第二十九条调剂、调拨设备的范围:设备更新,退役下来的设备;长期闲置,不能发挥效益的设备;虽属新品或在用品,但本实验室过剩造成多余积压的设备;虽属新品或在用品,但性能指标不能满足本专业最低需要的设备。
第三十条调剂、调拨设备的处理程序:
1.各单位如有闲置、多余的仪器设备,应及时向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报告,自行填写《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调剂、调拨单》并服从相应的调剂、调拨等处理。
2.若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了解某单位有多余、闲置的仪器设备,经协商在本单位仍不能发挥正常作用的,由设备处下达仪器设备调剂、调拨单。
3.仪器设备调剂、调拨前,必须办理调剂、调拨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