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师范大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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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师范大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结合我校的实际及当前市场经济变化的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学校教学、科研等工作的需要,购置优质低价的仪器设备;保证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不断研究制定措施,提高投资效益;对所购仪器设备进行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各种经费渠道购置或调入、捐赠、自制的单价在800元以上,能独立使用且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均属于本办法的管理范围。
第四条仪器设备的管理采取“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的原则,在主管校长的统一领导下,由科研处归口管理,实行校、院系二级管理体制。
第五条各院系应有一名副院长(副主任)分管本单位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并根据规模大小设专职或兼职总保管员1人,各实验室或实验分室设兼职保管员1人,具体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的管理、使用、维护维修等工作。
第六条全校师生员工要爱护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维护公共财产的安全。对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应给予表彰。对于确因工作不负责任或违反操作规程而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人员,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或经济制裁。
二、仪器设备的申购与审批
第七条各教学单位要根据本单位实验室建设规划、专业设置、教学与科研发展方向及生产、工作任务的实际需要,综合现有设备、经费条件、轻重缓急、市场供应状况等因素,经集体讨论确定申购计划。
第八条各院系务必于每年12月底前完成《实验室装备项目申报书》,经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科研处实验室管理科汇总。科研处根据实验室建设规划、学校发展实际和上年度的经费使用情况,本着“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综合平衡”的原则,在上下结合、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初步确定各院系教学设备专项经费预算方案。经校学科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报财务处备案。
第九条学校正式下达教学设备专项经费指标后,各有关单位应对原计划作必要的调整,并填报“广西师范大学仪器设备购置计划表”交科研处实验室管理科,经处长审核后由采购供应科具体实施。
第十条制定购置计划要讲究投资效益。凡单价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属大型精密
仪器设备,需填写《广西师范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购置论证申请报告》,由科研处组织专家论证,报主管校长审批。进口仪器设备和控购物资还须按规定逐级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一条计划外临时急需的项目须至少提前二周向实验室管理科提交详细申购报告,经科研处处长批准后方可执行,大项目则提交主管校长批准。
第十二条所有仪器设备的申购须填写“广西师范大学仪器设备申购计划表”。要维护年度购置计划的严肃性,设备采购供应科要按照年度计划组织订货,申购单位在年度计划编定后如需变更,必须按与制定计划相同的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三、仪器设备的购置
第十三条所有仪器设备的购置,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方可落实采购。
第十四条科研处实验室管理科根据学校专项经费预算方案和项目中的“仪器设备购置计划表”,编制各教学单位的仪器设备采购计划,送科研处设备管理科具体执行。
第十五条仪器设备的采购必须按已批准的专项采购计划执行,所有各种经费渠道仪器设备的购置,原则上均应由科研处设备管理科统一办理。
第十六条仪器设备的采购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批量设备总值或单台(件)设备价值达到规定金额的项目,原则上采取招标采购为主,议标、询价采购为辅的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为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专项采购应尽可能在当年实施完成。对于当年没有启动或次年没有完成的专项,除特殊情况(如需要订制或进口的设备等)外要进行必要的项目调整。
第十八条所有进口(包括捐赠)设备和控购物资,均由设备管理科负责完成一系列相关的申报手续。
第十九条专项采购完成后,有关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在一个月内填写“广西师范大学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表”报科研处保存。
四、仪器设备的验收
第二十条仪器设备的数量、外观、规格型号等常规性验收,由科研处、校产处、审计处与使用单位共同参与完成。
第二十一条仪器设备的技术验收,由相关技术人员、使用者和保管人共同参与完成。
第二十二条 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验收,由科研处组织有关专家和校产处、审计处、使用单位、供货单位等有关人员共同组成验收小组进行验收,并由使用单位填写《大型精密仪器设备验收报告》一式四份,院系、实验室、科研处、校产处各一份。
第二十三条进口设备必须在索赔期内完成验收工作,国产设备也应在合同规定的验收期限内完成验收工作。使用单位因故不能按期验收的,应及时报告科研处。
第二十四条自行安装的仪器设备,必须首先仔细阅读安装使用说明书,严格按说明书要求安装、调试。厂方负责安装的,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由厂方派人到校安装、调试和验收。
第二十五条在验收过程中,如发现有破损、短缺和质量等问题的,使用单位应做好记录,及时报告科研处和校产处,以便在有效期内向供方提出交涉,办理退、换、补、赔等手续。
第二十六条调拨、赠送或自制的仪器设备,也需按规定手续办理验收、作价和建帐工作。
五、仪器设备的帐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必须在二周内办理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入帐和报销手续。
第二十八条学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不论是使用何种经费,来自何种渠道,必须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范围,并在科研处实验室管理科建设备帐、校产处资产财务科建固定资产帐后,财务处方可办理付款报销手续。
第二十九条科研处实验室管理科对每件设备统一编号,并进行计算机管理。各有关单位的设备管理人员应及时将编号牌粘贴到该设备的明显位置,以便清查核对。
第三十条实验室管理科建立全校仪器设备总帐、分户帐、分类帐;各单位建立仪器设备分户帐;各实验室建立仪器设备明细帐及设备卡片。
第三十一条各单位设备管理人员必须定期对本单位的仪器设备帐、物进行核查,以保证帐帐相符,帐物相符,帐卡相符。
六、仪器设备的使用与保管
第三十二条各单位对仪器设备的使用与保管必须有一套严格的规章制度,要制定操作规程,实行岗位责任制,明确使用人和保管员的责任与义务。
第三十三条大型精密仪器,必须选派业务能力较强的技术人员负责管理和指导使用,上机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使用。同时对大型精密仪器要定期进行性能指标测试,做好维护保养工作,并应建立技术档案,准确记录使用、借用、损坏、检查维护等情况。
第三十四条仪器设备的完好率要达到教育部规定的考核、评估指标,并采取措施,不断提高完好率和利用率。学校将逐步运用经济手段定期对全校各使用单位进行检查考评。
第三十五条保修期内的仪器设备,任何人不得擅自拆卸修理。对保修期外确需进行技术改造的仪器设备,要经批准后方可拆改。单价在2千元以下的须经院系实验室主任批准;单价在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须经院系分管领导批准;单价在2万元以上的须经科研处批准。
第三十六条要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资源作用,在保证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鼓励校内各单位相互借用,开展校外有偿技术服务。在设备借用和对外服务中,应遵守有关管理制度,履行必要的手续。
第三十七条科研处有权对校内的仪器设备进行合理的调配。各使用单位有权对本单位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