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账务处理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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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账务处理分录

(一)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界定

1.概念

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2.特征

(1)该组织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

(2)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取得经济回报;(3)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一般会计原则

1.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基本假设包括会计主体、持续经营、

会计分期和货币计量;

2.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目标是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信息需要;

3.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4.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包括相关性、实质重于形式、一贯性、可比性、及时性、可理解性、配比性、实际成本、谨慎性、区分费用性和资本性支出及重要性;

5.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要素划分为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费用;

6.由于民间非营利组织许多资产的取得没有实际成本,因此在强调实际成本计量原则的同时,对于一些特殊的交易事项引入了公允价值等计量基础。

(三)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要素

1.反映财务状况的会计要素:资产、负债、净资产;

其关系式为:资产=负债+净资产

2.反映业务活动情况的会计要素:收入、费用;

其关系式为:收入-费用=净资产变动额

(四)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财务会计报告体系

该体系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和现金流量表等三张基本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知识点民间非营利组织特定业务的核算

(一)受托代理业务的核算

1.受托代理业务的概念

受托代理业务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从委托方收到受托资产,并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将资产转赠给指定的其他组织或者个

人的受托代理过程。

2.受托代理业务的界定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受托代理业务与其通常从事的捐赠活动存在本质上的差异。因此,需要将两者区分开来,按照不同的原则进行会计处理。在区分受托代理业务与捐赠活动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在受托代理业务中,民间非营利组织并不是受托代理资产的最终受益人,只是代受益人保管这些资产。而对于接受捐赠的资产,民间非营利组织对于资产以及资产带来的收益具有控制权。

(2)在受托代理业务中,民间非营利组织只是起到中介人的作用,帮助委托人将资产转赠或转交给指定的受益人,并没有权力改变受益人和受托代理资产的用途。受托代理业务与资产提供者设置了用途限制的捐赠(即限定性捐赠)有时候看起来很类似。但是,在限定性捐赠中,民间非营利组织在按照资产提供者要求使用这些受赠资产的前提下,具有一

定的自主权,可以在资产提供者的限定范围内选择具体的受益人。而在受托代理业务中,受托代理资产的受益人是由委托人具体指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没有变更的权力。

(3)在受托代理业务中,委托人通常需要明确指出具体受益人的姓名或受益单位的名称,才能称为“指定的”受益人。委托人有时会从民间非营利组织提供的名单中指定一个或若干个受益人,也符合受托代理业务的概念。比如,在希望工程中,基金会向社会公布有哪些失学儿童需要资助,捐赠人就可以从中认领一名或多名儿童,资助他们上学。

(4)受托代理业务通常应当签订明确的书面协议,而且通常是委托方、受托方和受益人三方共同签订的。比如,民间非营利组织可能为某个具体的个人或单位举办一场慈善活动,声明在此次活动中收到的款项将由组织转交给该个人或单位,那么这些款项就应当被确认为该组织的受托代理资产,并同时确认相应的受托代理负债。

3.受托代理业务的核算

核算时设置“受托代理资产”和“受托代理负债”科目。

(1)收到受托代理资产如果为非现金资产时:

借:受托代理资产

贷:受托代理负债

其中,受托代理资产的入账价值应当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如果委托方提供了有关凭据,应当按照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作为入账价值;如果标明的金额与受托代理资产的公允价值相差较大,受托代理资产应当以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如果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受托代理资产应当按照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在转赠或者转出受托代理资产时

借:受托代理负债

贷:受托代理资产

(2)收到的受托代理资产如果为现金、银行存款或其他货币资金

借:现金——受托代理资产

银行存款——受托代理资产

其他货币资金——受托代理资产

贷:受托代理负债

在转赠或者转出时

借:受托代理负债

贷:现金——受托代理资产

银行存款——受托代理资产

其他货币资金——受托代理资产

(二)捐赠收入的核算

1.捐赠基本的特征为:无偿的;自愿的;捐赠中资产或劳务的转移不带有商业目的。

2.捐赠收入的分类

按捐赠方对捐赠的资产提出限制性条件(时间限定或范围限定等),分为两类: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

3.捐赠承诺

民间非营利组织对于捐赠承诺,不能确认收入,但可以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

4.劳务捐赠

民间非营利组织对于劳务捐赠,不能确认收入,但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

5.捐赠收入的账务处理

通常情况下,捐赠收入设置两个明细科目,为“捐赠收入——限定性收入”和“捐赠收入——非限定性收入”。收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捐赠收入”科目。会计期末,捐赠收入的明细科目要结转入净资产,“捐赠收入

——限定性收入”余额结转入“限定性净资产”,“捐赠收入——非限定性收入”余额结转入“非限定性净资产”。因此,这里也可以看出,非营利组织的净资产能反映出接受了多少捐赠。

对于附捐赠条件的捐赠业务,比如捐赠业务做完后,对于余下的款项要退回,则要按需偿还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等科目。

(三)会费收入的核算

民间非营利组织(协会)是按会员制组织的,因此要对会员收费。通常情况下,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费收入是非限定性收入。期末非限定性收入也要转入非限定性净资产。对会费收入,通过“会费收入”科目核算。

(四)业务活动成本的核算

业务活动成本核算:

业务活动成本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为了实现其业务活动目标、开展某项目活动或者提供服务所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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