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处坠落特点、原因分析及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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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处坠落特点、原因分析及对策建议

一、高处坠落事故特点

1.高处坠落多发生在登高架设作业、使用梯子登高作业、悬空高处作业、拆除施工等过程中发生,同时在施工现场的“四口”(指楼梯口、电梯口、预留洞口、出入口)、“五邻边”(指沟、坑、槽和深基础周边,楼层周边,楼梯侧边,平台或阳台边,屋面周边)处也容易造成高处坠落事故。

2.建筑施工过程中一旦发生高处坠落事故,造成的危害后果大,亡人比例较高。

3.在高处坠落事故调查中发现,绝大多数高处坠落事故都存在未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施工现场缺乏安全防护、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

二、高处坠落事故原因分析

1.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严。一是施工队临时搭凑班子居多,成员流动性强、文化素质偏低、安全防范意识淡薄、安全保护措施不到位。二是施工企业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认真,对工程分包队伍资质审核不严,违规分包、转包、习惯性违章等现象还大量存在,实际施工的队伍在经层层转包后,安全管理层层弱化。三是施工单位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建筑规模的扩大,涌入了更多的无经验农民工,大部分一线作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本身文化水平较低,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未进行作业现场安全技术交底直接进场作业,严重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救能力。四是安全生产费用投入不足。施工现

场安全防护设施不到位,个人防护用品配备不齐全,设备存在缺陷和隐患未及时整改等违规行为造成了事故频频发生。

2.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一是部分项目建设单位不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抢工期、赶进度,综合安全监管不到位。二是一些施工企业技术管理、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和安全管理工作不能适应企业规模发展的需要,难以实现施工全过程的安全监控。三是一些监理单位不认真履行对施工安全的监理职责,监理人员专业素质不高、岗位资质与规范要求不符等问题。

3.行业监管和执法仍有待加强。建筑施工专业门类较多,监管职责分属不同的职能部门,目前还没有形成统一的监管体系,造成政府监管主体责任不落实。一是一些公路、电力及其他工业建设项目等行业领域建设工程行业监管职责不明确,安全监管体系不健全,监管人员配备不足,责任没有完全落实;二是一些区域和部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相对比较薄弱,一些领域和环节存在监管盲区,存在监管盲区。三是相关监管部门对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处罚不严,相关执法失之于宽、失之于软。

三、相关对策与建议

一是完善安全责任体系,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搭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管理平台,建立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三位一体”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建设单位全面落实安全生产首要责任,提供符合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协调解决施工现场各施工单位及毗邻区域内影响施工安全的问题。施

工单位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配齐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监理单位认真履行安全监理职责,切实做好施工关键环节、关键工序的旁站监理工作,及时巡查现场安全状况。

二是全面设置安全装置,严防高处坠落事故。针对建筑工地容易发生的高处坠落事故,一是完善并配齐施工活动中的“四口”“五临边”等危险部位的防护装置,并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随时检查增补,做到防护严密。二是按要求配齐机械、电气、各种提升等设备的保险装置和信号装置。三是做好危险场所和设备的危险警示标志,警示工人进入施工现场应注意或必须做到自我保护措施。

三是加大执法力度,严防事故发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重点在于加大执法力度,促使企业不敢违法、不想违法,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相关执法部门对全县建筑施工行业进行严格执法,对现场施工管理不到位、安全措施不落实的项目,增加检查频次、加大处罚力度,对情节恶劣、屡禁不止、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典型违法行为,坚决按照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上限处罚和严厉追责的“四个一律”进行处理。同时,加大联合惩戒力度,对建筑施工领域联合惩戒对象实施加大执法检查频次、限制工程招投标、相关责任人员实行行业禁入和职业禁入等联合惩戒措施,坚决遏制建筑施工行业事故多发频发势头。同时,根据新《安全生产法》“三管三必须”的要求,重点部门要加强各自行业领域在建工程的安全监管和行业指导工作;各工程所在属地

要切实履行安全监管责任,严防出现监管漏洞。

四是加强宣传教育引导,提升防范意识。针对生产安全事故较多的建设施工领域,要加强宣传引导、教育培训,加强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现场监管、具体施工人员的教育培训,特别是新入场的一线作业人员和农民工,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全方位提升相关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安全技能、自我保护能力。注重氛围营造,在施工现场悬挂安全宣传标语,在施工周边围墙、围挡印刷安全标语、图画等,图文并茂宣传安全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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