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市内河管理办法
《哈尔滨市城市内河管理办法》立法后评估公开征求意见
《哈尔滨市城市内河管理办法》立法后评估公开征求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哈尔滨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0.11.29•【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哈尔滨市城市内河管理办法》立法后评估公开征求意见《哈尔滨市城市内河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03年12月1日正式实施。
为了提高政府立法工作质量,完善我市内河管理体制,推动“以水兴城”战略有效实施,拟对《办法》进行立法后评估。
现将《办法》全文在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公布,希望社会各界就以下内容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一、《办法》在实施过程中的实效性如何,还存在那些问题?二、《办法》哪些内容已不适应现实发展需要,应如何修改或者调整?三、《办法》还应当增加哪些新的内容,规范的重点是什么?四、针对本次立法评估活动,您对政府立法工作有哪些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建议可以通过网站或者信函的方式返给我们。
网址: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世纪大道1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农林财经立法处轩飞邮编:150021传真:86772032截至日期:2010年12月5日《哈尔滨市城市内河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内河管理,发挥其排水、除涝、行洪、蓄水功能,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镇规划区的内河管理。
本办法所称内河,是指流经本市城镇规划区,依照法定授权由市、县(市)城市内河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管理的河流。
第三条市城市内河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内河的管理工作,并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县(市)城市内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的内河管理。
城市内河管理机构负责内河管理的日常工作。
城市规划、国土资源、建设、城市管理、环境保护、财政、公安等有关部门和排水管护单位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内河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城市规划区的内河管理范围:有堤河段自迎水面堤肩起两侧各60米,无堤河段自高水岸边起两侧各50米。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哈尔滨市城市内河管理办法》等九部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哈尔滨市城市内河管理办法》等九部市政府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3.02•【字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施行日期】2024.03.0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哈尔滨市城市内河管理办法〉等九部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24年2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张起翔2024年3月2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哈尔滨市城市内河管理办法》等九部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下列市政府规章:一、《哈尔滨市城市内河管理办法》(2003年10月21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01号发布,2017年10月26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修正)。
二、《哈尔滨市重大事项档案管理办法》(2005年1月4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22号发布)。
三、《哈尔滨市中央大街步行街区管理办法》(2007年8月31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70号发布,2010年10月27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227号修正)。
四、《哈尔滨市行政复议规定》(2008年5月15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86号发布)。
五、《哈尔滨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2008年10月20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91号发布,2010年10月27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227号修正)。
六、《哈尔滨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4月29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231号发布,2020年6月18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修正)。
七、《哈尔滨市西客站站前地区管理办法》(2013年3月21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公布)。
八、《哈尔滨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2013年7月7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公布)。
九、《哈尔滨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2019年12月23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公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水域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水域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9.05•【字号】哈政办综[2012]50号•【施行日期】2012.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水域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哈政办综〔2012〕50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今年入夏以来,我市一些水域陆续发生几起溺水事件,致使多人死亡。
特别是9月1日,尚志市东安水库5名村民未经允许私自划船游玩,因超载翻船全部溺亡;9月3日,依兰县2名初中一年级女学生在松花江玩耍戏水,1人死亡、1人失踪。
这些事件的发生,给人民生命和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同时也暴露出我市部分地区在水域安全监督管理方面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水域安全管理,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宜紧急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强水域安全警示管理。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在精心勘察辖区内江河、湖泊、水库、湿地、水塘等水域的基础上,组织专人在危险水域逐一设立警示标志,落实警示责任。
在易发生溺水事故的危险区域及其它重点部位,要设立禁止游泳、危险警示标志和必要的安全设施,建立安全巡查责任区制度。
在渡口码头,要设置具备旅客上下的安全设施,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明确安全管理员。
在涉水景区,要全部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牌和水域划分标志牌,并设专人管理;对各类旅游船舶及水上游乐设施(含人工划船、脚踏船、碰碰船、水上摩托、快艇、漂流船、气垫船、竹排等),要按核准的航行路线、航行区域行驶,防止游船与游客自操船在水域内混合航行。
对在建的水上建筑物,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要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落实专人值守,确保水域安全。
二、进一步加强水域交通安全管理。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不断深化水上安全监督管理专项治理,进一步完善水上交通安全长效管理机制。
关于哈尔滨市区河道管理的设想
3 河道 管理 单 位 机 构 性 质
由于哈尔滨市事业单 位改 革和水利 部水管 体制改 革 _ T作同步进行 , 照市政府 的要求 , 尔滨市水 管单位 按 按 哈
照市政府事业单位改革方案实施 。
4 1 加 强河道 内建设项 目管理 。 . 完善 审批工 作
依照《 黑龙 江省河道 管理范围 内建设项 目管理 办法》
Apr 2 ., 0l1
O- 哈 尔 滨 市 区 河 道 管 理 的 设 想 r于
姜 景 凤 刘福 波 ,
(. 1 哈尔滨市河 道堤防管 理处 , 哈尔滨 1 00 ;2 龙 煤集 团七 台河 分公司新铁煤矿 , 501 . 黑龙江 七 台河 14 2 ) 5 6 2
[ 要] 按 照 市委 十二届 七 次 、 次全 会提 出的“ 摘 八 北跃 、 南拓 、 中兴 、 强县 ” 的总体 战 略 目标 , 以 及 市水务局 的指导 方针 , 为进 一 步规 范提 升 河道 管理 工 作 , 好 地 服 务 于社 会 , 更 对哈 尔滨 市 区
理 部 门的 人 员 经 费 问题 , 有 涉 及 到 工 程 养 护 经 费 部 分 。 没
2 河道 管理 部 门机 构 设 置
哈尔滨市 区堤 防管理 部 门是按 行 政辖 区进 行 划分 , 道里 区水 务 局 防 汛 办 公 室 负 责 管 理 松 干 太 平 庄 堤 防
18 m、 农 新 发 堤 防 1. m、 力 堤 防 1. m, 及 .4k 新 6 7k 群 3 5k 以
的规定 , 在工作 中依 法行政 、 以人 为本 、 主动服务 , 在规定 时限 内为服务对象办结 各种手续 。对重 要的涉江 涉河项 目, 实行 防洪影 响评 价 、 审制 度 , 防洪影 响评 价 的评 评 将 审结 论作为 项 目批复 的主要 依据 , 对未 经 防洪影 响评价 及 评 审 的 项 目 , 律 不 予 受 理 和 审 批 。 按 照 市 政 府 严 格 一 控制沿江砂场数量 的要 求 , 为进一 步规范砂 场审批 程序 , 把审 验通知 下发 到每 一个砂 场 , 调查摸 底沿 江砂 场 占地
2021年哈尔滨市江河道堤防管理办法
哈尔滨市江河道堤防管理办法哈尔滨市江河道堤防管理办法【颁布单位】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发文字号】哈尔滨人民政府发[1989]14号【颁布时间】1989-05-26【生效时间】1989-06-01【时效性】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江河道管理第三章堤防管理第四章防汛管理第五章管理职责第六章奖励与处罚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江河道和堤防管理,发挥效益,保障安全,促进工农业生产发展,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江河道和堤防、闸坝,沿河的引、排、蓄水等工程、设施,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严格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江河道堤防管理,要贯彻“以防为主,防重于抢”的方针,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水利部门是江河道堤防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规划土地、市政公用、交通、林业、公安、环保和港监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
第二章江河道管理第五条江河道管理范围(一)有堤防的江河段,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可耕地和行洪区。
(二)无堤防的江河段,按照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设计洪水位确定。
(三)无堤防的河流,按流域规划两岸堤防走线之间确定的行洪区。
第六条在江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水利部门审查同意后,再按基本建设程序审批,并将批准的设计、开工报告和渡汛方案报江河道堤防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在行洪区内利用土地、滩地,必须符合防洪规划和城市规划,并经江河道堤防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报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批准。
除旅游用地外,其它用地的,要按规定缴纳管理费。
第八条在江河道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土料物的单位和个人,要提出申请,由水利部门批准;涉及规划土地等有关部门的,由水利部门会同规划土地等有关部门批准。
经批准开采砂石、土料物的,要按规定缴纳管理费。
第九条在江河道的下列区域内,不准开采砂石、土料物(一)城区堤防迎水面二百米以内。
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修正)(1984年10月6日黑龙江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10月20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航道管理法律、法规。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为河道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负责防洪调度、综合开发利用水资源;协调处理各部门在用河方面的矛盾及河道业务技术指导;会同航运、城建等部门编制江河流域规划、河道整治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河道管理机构。
第四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情况,委托省有关部门实施河道管理。
被委托部门应当接受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
有堤防、护岸管理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设置相应的管理机构或专职人员。
第五条河道水土资源除集体所有的土地外均属全民所有。
保护河道水土资源及附属工程设施的完整,是全省人民的义务。
各单位和个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开发利用江河水土资源。
单位和个人的兴利活动,必须服从江河流域规划、河道整治规划,要严格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河道管理第六条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划定。
第七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工程不得影响行洪、排涝及堤防安全,不得引起河势的不良变化,不得破坏通航条件,不得危及其它部门的兴利活动。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工程及河道整治工程,由建设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征求有关单位意见,按下列分级管理权限,经河道主管部门审定,再按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哈尔滨市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哈尔滨市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哈尔滨市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哈尔滨市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哈尔滨市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哈尔滨市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经市人民政府2000年11月1日第7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水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保证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沟渠、水库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管理。
第三条水污染防治,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与浓度控制相结合,集中治理与分散治理相结合,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江河、湖泊、沟渠、水库等上游地区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下游功能区水质要求,控制本区域的水体污染。
第五条对生活饮用水水源地、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水体、渔业水体以及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应当加强环境保护。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功能区和边界断面的水质达到规定标准。
第六条鼓励进行水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推广使用先进工艺和技术,提高水环境保护水平。
第七条本办法由市环保部门组织实施。
区、县(市)环保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水污染防治管理。
建设、水利、市政、卫生、公安、农业、林业、地矿、航政、渔政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管理。
第八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和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
人民政府对在保护水环境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第九条水污染防治实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以下简称排污总量)控制和浓度控制制度。
环保部门应当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排污总量控制指标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排污单位的许可排放量和污染物削减量。
对不超过排污总量控制指标的,发给排污许可证;对超过排污总量控制指标的,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间发给临时排污许可证。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群力新区城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哈政发法字[2010]28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群力新区城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群力新区城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哈政发法字〔2010〕28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哈尔滨市群力新区城市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二〇一〇年九月三十日哈尔滨市群力新区城市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群力新区城市管理,创造良好的招商引资环境,全面提升群力新区核心竞争力,根据《哈尔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哈尔滨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哈尔滨市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群力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群力新区开发建设期间的建设施工、市政设施、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方面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群力新区(以下简称新区),是指北起群力堤,南至工农大街、机场高速路、哈双北路;东起何家沟,西至四环路的规划范围的区域。
第四条新区管理机构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市城市管理、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交通、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及道里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新区城市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新区管理机构对入区开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项目开竣工时间、地点及施工情况等实行备案,并与开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签订环境卫生保护协议。
第六条新区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对开发建设单位的项目开发建设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开发建设协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土地决定等组织工程建设。
哈尔滨市城市排水条例(2004年修正)-哈尔滨市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
哈尔滨市城市排水条例(2004年修正)正文:---------------------------------------------------------------------------------------------------------------------------------------------------- 哈尔滨市城市排水条例(1995年12月22日哈尔滨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1996年2月9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根据1997年8月28日哈尔滨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1997年10月20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贾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等二十三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04年10月21日哈尔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4年12月18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等十六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排水管理,及时排除污废水,防止内涝和水污染,保护城市环境,适应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城市排水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城市排水设施的使用、保护,均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排水,是指对城市的产业废水、居民生活污水、大气降水径流的接纳、输送、利用及处置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城市排水设施,是指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包括排水管网及附件、泵站;接纳和输送城市排水的沟渠、起调蓄功能的人工或者天然水泡;污废水和污泥处理设施及其相关设施。
第四条城市排水应当遵循排渍、减污、分流、净化、再用的方针,坚持统一规划、配套建设、有偿使用和污废水点源治理与集中处理相结合的原则。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城区河道采砂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城区河道采砂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15•【字号】哈政办综[2007]41号•【施行日期】2007.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城区河道采砂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哈政办综〔2007〕41号)各有关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强城区河道采砂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六月十五日关于加强城区河道采砂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规范和理顺河道采砂监管体制,加强城区河道采砂监管工作,保障防洪安全、通航安全和基础设施安全,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理顺河道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清理非法采砂、卸砂为重点,进一步明确市、区水务部门管理权限和职责,实行"各负其责、部门联动",切实加大监管和执法工作力度,坚决取缔非法采砂、卸砂行为,保护河道生态环境,确保防洪安全、通航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组织机构成立市河道采砂清理整顿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主管副市长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水务局,负责全市城区河道采砂日常监管工作,工作人员从各成员单位抽调。
办公室下设综合组、执法组(快速反应组)、复议组和监察组4个工作组。
三、主要任务(一)依法规范和理顺河道监管工作体制1.市水务部门负责省、市河道管理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组织实施工作,按照科学规划、综合整治、严格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对全市河道实行统一整治、维护和管理,主要负责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以及临时占、挖、建工程进行审查、审批;对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进行审批,发放准采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还需办理其他手续的,应当按照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组织编制河道采砂规划,按照审批权限报市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滩涂开发利用规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对区水务部门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水事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1984年11月6日黑龙江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0月20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航道管理法律、法规。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为河道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负责防洪调度、综合开发利用水资源;协调处理各部门在用河方面的矛盾及河道业务技术指导;会同航运、城建等部门编制江河流域规划、河道整治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河道管理机构。
第四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情况,委托省有关部门实施河道管理。
被委托部门应当接受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
有堤防、护岸管理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设置相应的管理机构或专职人员。
第五条河道水土资源除集体所有的土地外均属全民所有。
保护河道水土资源及附属工程设施的完整,是全省人民的义务。
各单位和个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开发利用江河水土资源。
单位和个人的兴利活动,必须服从江河流域规划、河道整治规划,要严格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河道管理第六条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划定。
第七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工程不得影响行洪、排涝及堤防安全,不得引起河势的不良变化,不得破坏通航条件,不得危及其它部门的兴利活动。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工程及河道整治工程,由建设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征求有关单位意见,按下列分级管理权限,经河道主管部门审定,再按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哈尔滨市河道管理条例
哈尔滨市河道管理条例哈尔滨市河道管理条例(2005年11月2日哈尔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05年12月15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防治洪涝灾害,改善、保护城乡水环境,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滞洪区、蓄洪区、滩地、沙洲)的整治、保护、利用等管理活动。
河道内的航道、港口,同时适用航道、港口管理法律、法规。
本市城镇规划区的内河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区、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权限,负责辖区内河道的管理。
第四条本市河道管理实行科学规划、综合整治、严格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
河道的整治、维护和管理,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制度。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对河道内的现有耕地进行退耕还水、还草,保护好滩地植被。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负有保护河道堤防安全、保护水环境和依法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并享有制止和检举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权利。
第二章河道整治第七条河道整治规划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排涝、环境保护、通航标准以及有关技术规定,符合自然生态要求,并与人文景观相协调。
河道整治规划应当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建设总体规划。
第八条河道整治规划由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河道整治规划需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河道整治规划的调整,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九条河道整治应当严格按照规划实施,依据河道监测资料对整治方案进行科学论证。
第十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整治河道时涉及航道的,应当兼顾航运需要,并事先征求海事管理部门和航务管理部门的意见。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松花江城区段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哈政办规〔2018〕17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松花江城区段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松花江城区段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哈政办规〔2018〕1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松花江城区段治理工作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5月23日哈尔滨市松花江城区段治理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加强松花江城区段水域、陆域管理,提高水域环境、岸线秩序、安全管理水平,全面提升松花江城区段环境品质,打造美丽松江,建设时尚城市,服务社会需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原则(一)科学规划。
紧紧围绕提高松花江城区段水域、岸线环保和安全管理水平,提升水域、岸线品位,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需要,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对码头、船舶、旅游及其他活动等进行整体规划,定位功能,明确标准,科学实施。
(二)管理有序。
按照整体规划,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监管服务作用,实现江上设施规范化、管理工作常态化、各类活动大众化,推动水域内活动既坚持经常,又富有秩序;既坚持标准,又富有活力。
(三)协调联动。
坚持“明确主体、厘清责任、分工负责、整体联动”的原则,各地区、各部门要主动担当,积极作为,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各级主体密切配合,各项工作有效链接,常态长效、张弛有度。
(四)疏导为主。
坚持整治与服务发展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两只手”的作用,创新体制机制,进一步调动各类主体积极性,实现资源有效配置,使其真正发挥生态和经济效益,促进城市发展。
二、适用范围四方台大桥至滨北线松花江公铁两用桥区段松花江及岸线的整治和相关管理工作,按照本方案执行。
哈尔滨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全市水域安全管理的通告
1 / 1 哈尔滨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全市水域安全管理的通告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哈尔滨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2012.06.25
【实施日期】2012.06.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哈尔滨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全市水域安全管理的通告
近期我市降水明显,松花江及其他水域水位升高,水面加宽,个别水域地势险要、水情复杂,给市民及游客的人身安全构成一定威胁。
随着气温的不断升高,到水域附近游玩的市民将不断增多。
为切实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特通告如下:。
哈尔滨市加大内河整治力度的主要工程措施
哈尔滨市加大内河整治力度的主要工程措施
王莉;张晓静;丁晖
【期刊名称】《黑龙江水利科技》
【年(卷),期】2008(036)003
【摘要】马家沟河、何家沟、信义沟是哈尔滨市区的3条内河.它们既是天然降雨河,又是接纳各类污水的承泄河,水质污染严重,基本属于污水河.应寻求"水源",去污出清,截流污水整治,建设城市的防洪体系和具有亲水及生态景观.
【总页数】2页(P112-113)
【作者】王莉;张晓静;丁晖
【作者单位】黑龙江大学,水利电力学院,哈尔滨,150086;黑龙江大学,水利电力学院,哈尔滨,150086;黑龙江大学,水利电力学院,哈尔滨,15008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V85
【相关文献】
1.上海内河水上通航安全监管重点及主要措施 [J],
2.奋战300天全面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天津市河北区市容委加大整治力度,打造民心工程 [J], 孔令彬;张海岩
3.徐州市八项措施加大环境综合整治力度 [J], 无
4.光山加大内河治理工程监督力度 [J], 洪本群;陈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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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哈尔滨市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哈尔滨市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哈尔滨市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经市人民政府2000年11月1日第7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水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保证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沟渠、水库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管理。
第三条水污染防治,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与浓度控制相结合,集中治理与分散治理相结合,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江河、湖泊、沟渠、水库等上游地区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下游功能区水质要求,控制本区域的水体污染。
第五条对生活饮用水水源地、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水体、渔业水体以及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应当加强环境保护。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功能区和边界断面的水质达到规定标准。
第六条鼓励进行水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推广使用先进工艺和技术,提高水环境保护水平。
第七条本办法由市环保部门组织实施。
区、县(市)环保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水污染防治管理。
建设、水利、市政、卫生、公安、农业、林业、地矿、航政、渔政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管理。
第八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和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
人民政府对在保护水环境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第九条水污染防治实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以下简称排污总量)控制和浓度控制制度。
环保部门应当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排污总量控制指标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排污单位的许可排放量和污染物削减量。
对不超过排污总量控制指标的,发给排污许可证;对超过排污总量控制指标的,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间发给临时排污许可证。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松花江哈尔滨市城区段过江浮桥周边水域安全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松花江哈尔滨市城区段过江浮桥周边水域安全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05.21
•【字号】哈政发法字[2010]13号
•【施行日期】2010.05.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
正文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松花江哈尔滨市城区段过江浮桥周边水域安全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
(哈政发法字〔2010〕13号)
为保证松花江哈尔滨市城区段过江浮桥周边水域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哈尔滨市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松花江哈尔滨市城区段过江浮桥周边水域安全管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松花江哈尔滨市城区段过江浮桥夏航期车辆通行时间为早7点至晚19点,船只通航时间为晚19点30分至次日早6点30分。
二、在松花江哈尔滨市城区段过江浮桥上下游各500米内,禁止野浴、打渔、划船等水上活动。
三、各类小型船舶通过浮桥通航孔时,应加强了望,服从浮桥管理人员的指挥,上下游航速不得超过每小时3公里。
禁止小型船舶在4级以上风力、浓雾、大雨等恶劣天气通过浮桥通航孔。
四、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海事、渔政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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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内河,是指流经本市城镇规划区,依照法定授权由市、县(市)城市内河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管理的河流。
第三条 市城市内河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内河的管理工作,并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县(市)城市内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的内河管理。
城市内河管理机构负责内河管理的日常工作。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颁布单位)
20031021(颁布时间)
20031201(实施时间)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01号(文号)
哈尔滨市城市内河管理办法
经2003年10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内河管理,发挥其排水、除涝、行洪、蓄水功能,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城市规划、国土资源、建设、城市管理、环境保护、财政、公安等有关部门和排水管护单位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内河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的内河管理范围:有堤河段自迎水面堤肩起两侧各60米,无堤河段自高水岸边起两侧各50米。
县(市)城镇规划区的内河管理范围,由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五条 内河专业规划,由城市内河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城市内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内河专业规划,制定内河整治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城市内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城市内河行政主管部门对严重影响防洪、排涝的内河,应当制定河道整治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资或者认建、认养、认管等形式参与内河的建设和维护工作。
第十四条 内河管理范围内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爆破;
(二)乱垦乱种;
(三)筑坝养鱼或者挖建鱼池;
(四)擅自排放污水或者截流、取水;
(五)倾倒残土、垃圾、冰雪等废弃物;
(六)倾倒有毒有害物质;
(七)损坏设施;
(八)毁坏绿地、树木;
(九)其他损害内河的行为。
第十五条 城市内河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内河管理范围内进行的建设活动依法进行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工程建设方案未报经审核同意的;
(二)施工单位未在指定的位置和界限内施工的;
(三)擅自填堵河道、沟叉或者废除原有内河防汛围堤、改变内河功能的。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对阻水严重的桥梁或者其他跨河工程设施,由市、县(市)城市内河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责令管理单位限期整改或者拆除。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内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施工单位未将施工方案报送备案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占用内河水域或者占用、挖掘内河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或者挖掘的,应当报市、县(市)城市内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占用、挖掘期满后,由占用人或者挖掘人负责恢复内河原状。
占用、挖掘内查同意后,按照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擅自利用内河堤顶或者堤地临时通行车辆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占用内河水域或者占用、挖掘内河管理范围内的土地的,属非经营活动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属经营活动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在内河管理范围内进行爆破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损坏内河管理范围内的设施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在内河管理范围内乱垦乱种的,由城市内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十六条 内河基础设施的维修养护和内河管理经费,应当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城市内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市防汛指挥机构统一指挥调动下,组织和参加防汛、抗洪、防内涝工作,保证城区防洪安全。
内河防汛经费应当在防汛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八条 对内河行洪区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无条件清除。
第二十四条 城市内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法定管理和监督职责,不得越权执法或者推诿、放弃法定职责,不得滥用职权,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城市内河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人员履行职务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对行政执法人员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或者不依法说明理由和依据的行政执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拒绝。
2003年11月17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记录备案(来源)
地方规章(类别)
Y(采用标识)
1(级别)
第二十八条 侮辱、殴打城市内河管理人员,阻挠其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 罚款使用的票据和罚款的处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97年11月26日发布的《哈尔滨市马家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五)在内河管理范围内筑坝养鱼、挖建鱼池或者擅自截流、取水的,属非经营活动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属经营活动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向内河管理范围内倾倒残土、垃圾、冰雪等废弃物的,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运输车辆整车倾倒的,每车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内河综合整治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负责组织建设的部门应当组织建设单位和城市内河管理机构及时办理建管交接手续。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堵塞河道、沟叉和废除原有内河防汛围堤、改变内河功能。因特殊情况确需填堵、废除或者改变的,应当经城市内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需要利用内河堤顶或者堤地临时通行车辆的,应当报城市内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二十六条 城市内河行政主管部门未依法履行法定管理和监督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并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城市内河管理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秉公执法,不准利用职权徇私舞弊。
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在内河管理范围内进行各项工程建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内河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城市内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当将施工方案报城市内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方案在指定的位置和界限内施工。
第十条 工程设施竣工后,城市内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工程设施的竣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