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关于化妆品备案申报监督管理常见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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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申报备案常见问题解答之其他问题篇

化妆品申报备案常见问题解答之其他问题篇

化妆品备案申报常见问题解答之其他在进行化妆品备案的申报过程中,很多企业提出了关于配方、检测、标签、资料提供等方面的问题,现北京天健华成国际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化妆品部就为您整理了一份常见问题解答,分为配方原料篇、毒理理化篇、标签包装篇、其他问题篇几个部分,希望给大家日常备案与申报工作提供一些参考。

申报染眉产品有什么特殊要求?答:染眉产品中不得使用《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染发产品准用染发剂,并应在产品标签中标注“本产品只能暂时改变眉毛颜色”。

有哪些常见的香料过敏源?答:欧盟化妆品指令中规定的26种香料过敏源,包括:戊基肉桂醇,戊基肉桂醛,茴香醇,苯甲醇,苯甲酸苄酯,肉桂酸苄酯,水杨酸苄酯,丁苯基甲基丙醛,肉桂醇,肉桂醛,柠檬醛,香茅醇,香豆素,丁香酚,金合欢醇,香叶醇,己基肉桂醛,羟基香茅醛,羟异己基 3-环己烯基甲醛,异丁香酚,苧烯,芳樟醇,2-辛炔酸甲酯,α-异甲基紫罗兰酮,橡苔(EVERNIA PRUNASTRI)提取物,树苔(EVERNIA FURFURACEA)提取物。

对《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表7中第75项怎么理解?答:氧化型、非氧化型染发产品使用的染发剂(发用着色剂),必须是《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表7)中的组分。

第75项特指“五倍子(GALLA RHOIS)提取物”。

使用于腋下的香体露/喷雾是否应该按除臭类产品申报?答: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除臭产品定义,如宣称使用部位为腋下,使用目的是消除不良气味的这类产品属于除臭产品,应当按特殊用途化妆品申报。

产品名称中含有“白”是否都要按照美白类产品申报?洗面奶是否可以宣传美白功效?答: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注册备案有关事宜的通告》(2013年第10号)文件要求,宣称有助于皮肤美白增白的化妆品,纳入祛斑类化妆品管理。

仅具有清洁、去角质等作用的产品,不得宣称美白增白功能。

企业网上申请系统账号及密码丢失如何处理?答:申请人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事项受理服务和投诉举报中心提出书面找回申请,提交证明文件。

化妆品备案凭证申报问题问答汇总(五)

化妆品备案凭证申报问题问答汇总(五)

化妆品备案申报问题问答汇总(五)广东省是我国化妆品大省,广东化妆品监管部门对行业的监管和培育也一直走在全国前列。

北京天健华成国际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化妆品注册部特陆续摘录一些广东省药监局针对企业提问的答复,这些问题一般比较有代表性,也同样适用于其他省市的化妆品监管工作,希望能为更多业内人士解惑。

1.国产特妆用途化妆品延续事宜:国产特妆用途化妆品批件于18年12月底过期,但是18年3月拿到特妆延续的受理通知书。

批件过期后,受理通知书是否能作为生产的凭据?还是需要等批件审批下来后才能生产?回复内容:受理通知书无法律效力。

2.硫柳汞和苯汞化合物在2015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中是准用防腐剂,具体限量为Hg的含量不超过0.007%,仅限用于眼部化妆品。

但是在《已使用化妆品标准中文名称目录》2015年版中并未收录苯汞化合物及硫柳汞的INCI名,请问若是在申请眼部化妆品备案时,若要使用该原料,应当如何进行备案?还是说该原料已经是不允许使用的化妆品组分呢?回复内容:《已使用化妆品原料名称目录(2015版)》中“说明”有强调:三、在本目录中收录的防晒剂、防腐剂、着色剂、染发剂及限用物质等原料,使用时应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未列入本目录,但在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中收载的防晒剂、防腐剂、着色剂、染发剂及限用物质等原料,参照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管理。

3.请问发售的粤妆化妆品必须都在国家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系统备案成功后?回复内容:(一)化妆品合法性问题,可登陆国家局自行查询。

(二)企业合法性查询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东省化妆品生产企业数据库获取企业许可信息。

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九十条有说“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产品的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请留意后半句)请问A和B化妆品企业都具有某类产品的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该产品实际是A企业的品牌,委托在B企业实际生产,那么产品的彩盒可以只标注委托企业A的命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信息吗?B企业的信息是否可以不体现?该产品化妆品备案时,应选择自主备案,还是委托备案??回复内容:《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三)实施委托生产加工的化妆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或者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委托企业不具有其委托加工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5.从韩国取得化妆品总代理商,本公司是贸易公司,进口化妆品需不需要办理化妆品备案手续(如卫生许可证等),如何办理?回复内容:需要,参考广东进口非特备案办事指南。

非特化妆品申报备案问题问答汇总(二)

非特化妆品申报备案问题问答汇总(二)

化妆品备案申报问题问答汇总(二)广东省是我国化妆品大省,广东化妆品监管部门对行业的监管和培育也一直走在全国前列。

北京天健华成国际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化妆品注册部特陆续摘录一些广东省药监局针对企业提问的答复,这些问题一般比较有代表性,也同样适用于其他省市的化妆品监管工作,希望能为更多业内人士解惑。

1. 洗手液原料用卡松(复合原料:甲基氯异噻唑啉酮,甲基异噻唑啉酮,硝酸镁和氯化镁)做防腐剂,标签上需要加上硝酸镁氯化镁吗?但我看到我看到其他品牌产品的成分只写了甲基氯异噻唑啉酮和甲基异噻唑啉酮,没有写我看到其他品牌产品的成分只写了甲基氯异噻唑啉酮和甲基异噻唑啉酮,所以不知到硝酸镁氯化镁是不是不用标明。

回复内容:化妆品成分必须全成分标注2.化妆品车间生产用水卫生质量检测需要每年外送检一次吗?回复内容:《化妆品生产许可检查要点》明确企业要对水质定期监测,未明确要求送检,自己有检验能力的也可以自检。

3.国内销售含商标信息的香皂、手工皂等皂类需要在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平台备案吗?回复内容:不需要4.关于气雾剂喷雾的标注,我想问一下是否有法律法规规定一元气雾剂需要在外包装上标注推进剂的成分?像异丁烷、丙烷这种推进剂成分是否需要写在产品包装的成分表上?还是单独写推进剂:异丁烷、丙烷就可以了?回复内容:成分标注请按照《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和《化妆品通用标签》执行。

5.黄金蛋白线属于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吗?属于哪一类别?需要有什么生产资质?回复内容:产品是否属于非特化妆品,请按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化妆品定义、产品类别判断,生产化妆品需要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6.我们都知道,保质期的标注有两种标注方式,生产批号及限期使用日期和生产日期及保质期,但是由于现在消费者的有时会对生产日期或者限用日期有疑问,所以我想问一下是否能够在标注生产批号及限期使用日期的同时,再标注保质期3年?回复内容:可以7.国产水性指甲油进行备案,是属于蜡基生产单元的吗?找不到相关文件回复内容:其它单元8.请问特征证件号可以转让的吗,是否原先申请特征时的生产企业,就只能在此企业生产该特征产品呢?回复内容:不可以9.关于在非特化妆品备案系统做产品仅供出口境外委托境内备案,包装信息是全外文,请问产品名称处应填写翻译对应的中文名称?或是直接填写外文(但外文除英文字母外其余外文系统无法编辑或识别)?回复内容:翻译成中文名称。

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信息管理系统使用问答【最新版】

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信息管理系统使用问答【最新版】

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信息管理系统使用问答2019年9月3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发布实施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规范的公告》(以下称《规范》),以规范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保证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科学,为化妆品安全监管提供有力技术支撑。

根据《规范》,自11月1日起,各有关单位只可通过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信息管理系统网上办理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有关事宜。

当前,《规范》相关政策已经实施,检验检测机构在政策执行中存在不少困惑和认识误区。

为此,本报邀请有关权威单位解答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信息管理系统使用有关问题,以共同推进《规范》落实。

一、如何登录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称“信息系统”)?答:见以下流程图。

二、如何查询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认并公布的可承担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的机构?答:见以下流程图。

三、具备什么条件的机构可以承担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

因此,承担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的机构,必须取得中国计量认证,即化妆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且取得资质认定的能力范围能够满足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需要(尚未纳入CMA认定范围的检验项目除外)。

同时,检验检测机构一般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非独立法人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需经其所属的法人单位授权,并能够独立承担第三方公正检验,独立开展检验检测业务活动。

对于从事化妆品人体安全性与功效评价检验的检验检测机构,还应当配备两名(含两名)以上具有皮肤病相关专业执业医师资格证书且有五年(含五年)以上化妆品安全与功效评价相关工作经验的全职人员,建立受试者知情管理制度和志愿者管理体系,并具备处置化妆品不良反应的能力。

具备上述条件的检验检测机构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建立的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信息管理系统,提交检验机构的相关信息。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监管司就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管理政策问答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监管司就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管理政策问答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监管司就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管理政策问答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11.11•【分类】问答正文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管理政策问答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国家药监局化妆品监管司收集、整理了化妆品业界比较关注的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相关问题,并逐一进行了解答。

问:什么原料按照化妆品新原料进行管理?答:根据《条例》规定,在我国境内首次使用于化妆品的天然或人工原料为化妆品新原料,经注册、备案的化妆品新原料纳入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前,仍然按照化妆品新原料进行管理。

应当注意的是,只有原料预期的使用方法、使用部位、使用目的符合化妆品的相关属性,才可以按照化妆品新原料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

如某种原料发挥作用的使用方法是通过口服或者注射,不符合《条例》对化妆品使用方法的描述,即“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或者该原料的使用部位、使用目的不属于化妆品定义范畴的,则不能够按照化妆品新原料申请注册或进行备案。

同时,根据《规定》要求,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和备案资料应当以科学研究为基础,客观、准确地描述新原料的性状、特征和安全使用要求。

申请注册或进行备案的化妆品新原料成分应当相对明确,注册人、备案人或境内责任人应当按要求提交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资料,并对所提交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负责。

问:符合哪些情形的原料不属于化妆品新原料?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原料,不属于化妆品新原料:1.收录于《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2021年版)》的原料。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在选用该目录中原料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相关要求,并承担产品质量安全责任。

如需超“最高历史使用量”使用时,应按照《化妆品安全评估技术导则》的程序和要求证明其安全性。

文解政策:化妆品监督管理常见问题解答(五)

文解政策:化妆品监督管理常见问题解答(五)

文解政策:化妆品监督管理常见问题解答(五)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对化妆品的需求也越来越高。

而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化妆品的品质和安全问题。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安全,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监管政策。

但是,消费者在使用化妆品过程中仍会遇到各种问题。

本文将通过解答化妆品监督管理中常见的五个问题,帮助消费者更好地了解化妆品监管政策,从而更好地保障自己的安全。

问题一:如何申请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是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准入证明,而其申请流程如下:1.企业备案登记:申请企业须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填写《化妆品生产企业备案登记表》,提交相关材料。

2.申请资格审查:备案审核通过后,申请企业需提交《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由药监局进行审查,确定其符合条件并发放申请表。

3.现场审核:申请企业向当地药监部门提出现场审核申请,药监部门按照《化妆品生产检查操作规程》开展审核工作。

4.审查:审核合格后,药监部门根据情况进行审查,向申请企业发放《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问题二:化妆品是否必须经过动物实验?化妆品的安全性必须进行评估。

虽然动物实验是一种可以测试化妆品安全性的方法,但同时也存在伦理和动物福利方面的问题。

因此,为了保障动物利益,国家已经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1.严格控制动物实验的数量:化妆品生产企业要经过审核和备案,申请生产许可证时也要报告使用动物实验的目的和方案,药监局会严格审核和把控动物实验的数量。

2.推广替代法:替代试验方法是指不利用实验动物,采用更加先进的化学、计算机模拟和人体细胞等方式进行试验。

政府和科研机构也会对替代方法进行研究和推广,鼓励企业尝试采用更加环保和人性化的方法。

问题三:化妆品怎样才能够上市销售?在化妆品销售前,必须取得相关批文,否则会被认为是非法销售行为。

其具体步骤如下:1.备案登记:化妆品生产企业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注册备案,并把所生产的化妆品送去公共卫生部门进行复杂的安全性、有效性和稳定性测试。

关于化妆品备案常见问题的归纳

关于化妆品备案常见问题的归纳

关于化妆品备案常见问题的归纳非特殊化妆品备案要点1、产品包装上,一定要写警示语吗?中文产品名称是否一定要标在正面?(法规中说的是标注在主视面)答:产品标准中要求标示警示语的,强制标示,另使用的产品原料在《2015版化妆品生产技术规范》中有标示警示语要求的,强制标示,其余情况企业自行标示。

警示语标示在产品的可视面上即可。

2、有些产品执行标准,以前用的是行标,现在新出国标,如何标识?答:若国标为强制国标GB,而不是推荐性国标GB/T,则在强制性国标GB正式实施日期以前,仍可标示行标,但在强制国标GB正式实施以后,就必须按照新标准要求生产和标示产品。

3、精油产品的品名如何书写?薰衣草精油,和肾部保养精油可以吗?答:可参考GB/T 14455.1《精油命名原则》进行命名。

由于可能涉及“暗示医疗作用”,不建议使用人体器官作为精油名称。

4、标签中能否有这个词“适用人群” ?答:标签相关法规标准中未对此作出限定,企业可根据情况自行标示。

5、如果加工厂的委托方是国外的,委托方的信息是否一定要翻译成中文?答:标准规定进口产品可不表示生产者名称和地址,若不是进口产品,则强制标示生产者名称和地址,而且需用规范汉字标示,汉字字体大于英文。

6、产品命名中不能用字母,那BB 霜和CC霜的命名是否符合国家命名要求?如不符合,该怎样调整?答:BB霜、CC霜属于通俗名称。

7、如果产品配方是合格的,但产品名称命名不符,怎么办?用不符的名称做的检测报告,还能用吗?一个产品名称是否对应一个配方?答:若产品名称命名明显不符合现行法规标准的要求,备案可能无法通过,备案检测机构也不会受理。

8、备案资料提交,和备案检测,哪个先做?如果先送检了,备案资料提交时发现配方不符,此检验报告还能用吗?(检验机构能否帮忙确认此配方是否可以通过?)答:备案检测机构不对企业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无法为企业核实配方是否能够顺利通过备案。

建议企业在提交产品配方时详细了解网上备案的产品配方提交要求,真实全面的提供产品的配方成分,申请备案检验时提交的产品配方需与网上备案的资料保持一致。

文解政策:化妆品监督管理常见问题解答(一)

文解政策:化妆品监督管理常见问题解答(一)

文解政策:化妆品监督管理常见问题解答(一)化妆品作为人们日常生活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其监督管理也日渐严格。

然而在实际生产和销售过程中,还是存在一些问题。

为了更好地让广大消费者了解化妆品监督管理,本文将对化妆品监督管理常见问题进行解答。

1. 化妆品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是否需要本着“安全第一”的原则来生产?当然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化妆品生产企业必须坚持“安全第一”原则,质量与安全应该是他们最为关注的问题。

化妆品存在化学成分,有些成分如果使用过量或是使用不当,便有可能对消费者造成伤害。

因此,生产企业应当积极关注消费者的需求和安全,合理使用化学成分,并在生产环节中严格把控,确保生产出来的化妆品对消费者不造成伤害。

2. 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如何保证?化妆品的质量安全是国家监管部门一直非常重视的问题。

生产企业需遵循生产标准,在生产过程中通过条件控制、原料选择、质量检测等手段,确保化妆品的质量安全。

同时,化妆品的质量安全也需要得到国家监管部门的认可。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对生产企业的生产质量、原料用量、生产工艺等进行抽查,以确保化妆品质量安全。

3. 化妆品的批准注册制度是什么?化妆品的批准注册制度是指,所有进行化妆品生产的企业必须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登记备案。

在进行任何生产前,需向相关部门申请并获得批准。

同时,国家对化妆品的成分、标签等进行监管,确保化妆品的安全性、质量以及标签等问题符合国家规定。

4. 化妆品是否需要进行广告审查?化妆品广告审查也是必要的。

所有进行化妆品广告宣传的企业必须遵循相关法律规定,对其广告内容进行审查。

其中,广告宣传的内容要真实可信,不能误导消费者;广告宣传不得涉及国家禁止进行广告的内容;广告宣传不能夸大成分、功效等问题。

对于广告内容违规的企业,国家有权制止其违规行为并对其处罚。

5. 化妆品质量问题应该如何处理?如果消费者使用化妆品后发现质量与标签上有差异并且会对人体造成损害,消费者可以通过向生产企业、销售渠道或者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投诉。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的公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32号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的公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32号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的公告正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32号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的公告为贯彻落实《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规范和指导化妆品注册与备案工作,国家药监局制定了《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现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国家药监局2021年2月26日附件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工作,保证化妆品注册、备案各项资料的规范提交,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化妆品注册或办理备案时,应当按照本管理规定的要求提交资料。

第三条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遵循风险管理的原则,以科学研究为基础,对提交的注册备案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负责,并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境外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对境内责任人的注册备案工作进行监督。

第四条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应当使用国家公布的规范汉字。

除注册商标、网址、专利名称、境外企业的名称和地址等必须使用其他文字的,或约定俗成的专业术语(如SPF、PFA、PA、UVA、UVB、维生素C 等),所有其他文字均应完整、规范地翻译为中文,并将原文附在相应的译文之后。

第五条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用章规定,签章齐全,具有法律效力。

境外企业及其他组织不使用公章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其他组织)负责人签字。

除用户信息相关资料外,产品的注册备案资料中如需境外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签章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可授权该注册人、备案人或者境内责任人的签字人签字。

化妆品备案注册申报中关于标签及包装的常见问题解答

化妆品备案注册申报中关于标签及包装的常见问题解答

化妆品备案注册申报中关于标签及包装的常见问题解答1.进口产品应该提供什么样的市售包装?答:根据《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的要求,进口产品在提交许可申请时,需提交市售包装。

这里的市售包装有两种含义,首次申请许可产品提交的市售包装,是指国外上市销售的包装;进口延续申请时提交的市售包装,是指在中国市场销售的包装。

2.对产品的使用方法有何要求?答:应如实标明产品的使用方法,并明确产品的具体使用部位,不得以“用于所需部位”等模糊用语进行表述。

3.产品外包装配方成分部分,在中文标签中已有显示,是否还需要翻译?答:根据《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的要求,申报资料所有外文都应翻译为规范的中文,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资料前。

因此,产品外包装配方成分仍需要在产品外包装中文翻译中完整翻译。

4.外包装中的香料过敏源类物质如何标注?答:化妆品产品中常会添加香精或植物油用于调香。

部分香精及植物油类原料,可能会含有过敏源物质,一些国家(如欧盟)会要求生产企业,将超过一定含量的过敏源在标签中标注,起到警示消费者的作用。

在中国市场销售的产品中文标签,同样有如此要求,即在注意事项部分,标注“本品/**原料含有**”的警示用语,不得将此类成分标注在全成分标识中,除非在配方中单独添加了此成分。

5.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应包含哪些内容?答: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应包含以下内容:一、根据《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的要求,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应包含下列内容:(一)颜色、气味、性状等感官指标;(二)微生物指标(不需检测的除外)、卫生化学指标;(三)烫发类、脱毛类、祛斑类产品以及宣称含α-羟基酸或虽不宣称含α-羟基酸,但其总量≥3%(w/w)的产品应当有pH值指标(油包水(油状产品)、粉状、粉饼类、蜡基类除外)及其检测方法;(四)进口产品,应提交在原产国执行的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外文版及中文译文)。

原产国执行的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中不含本条(一)、(二)、(三)项内容的,应同时提交含相应指标的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资料;(五)申请人应提交产品符合《化妆品卫生规范》要求的承诺。

国家药监局发布《化妆品监督管理常见问题解答(二)》

国家药监局发布《化妆品监督管理常见问题解答(二)》

国家药监局发布《化妆品监督管理常见问题解答(二)》2020年3月26日,为进一步规范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规范生产经营者行为,引导消费者科学理性消费,国家药监局化妆品监管司整理了化妆品注册备案工作发现以及化妆品业界反映的7个问题,并依据我国现行化妆品法规规定和有关技术规范,逐一进行了解答。

以下摘录四个主要问题及答案,查看全文,请登录国家药监局网站。

1.进口产品原包装上标注了我国法规禁止标注的内容,如产品宣称中有“抗炎症成分”表述等,注册或备案时应当如何申报?进口产品原包装标注内容不符合我国化妆品法规相关要求的,首先应当结合产品的使用方式、作用部位、使用目的等,判定该产品是否属于我国法规规定的化妆品定义范畴。

不属于我国化妆品定义范畴的,不得按照进口化妆品申报注册或进行备案。

属于化妆品定义范畴的,应当按照我国化妆品标签管理相关法规规定要求,对产品包装标签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完善。

2.宣称仅具物理遮盖作用的美白化妆品,产品配方中还添加了具有非物理遮盖作用的美白功效成分,是否可以按照“祛斑类(仅具物理遮盖作用)”产品类别申报注册?根据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的《关于调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2013年 第10号),仅具物理遮盖作用的美白化妆品,是指通过物理遮盖形式达到皮肤美白增白效果的产品。

宣称仅具物理遮盖作用的美白化妆品,产品配方中还添加了具有非物理遮盖作用的美白功效成分的,应当能够提供足够的科学依据证明该成分的使用目的并非用于美白增白效果,否则不得按照“祛斑类(仅具物理遮盖作用)”产品类别进行注册申报。

3.化妆品中文名称中使用原料名称时,应当如何管理?使用的原料名称为通俗名或植物全株名称时,有何具体要求?根据《化妆品命名规定》要求,产品名称中使用具体原料名称或表明原料类别词汇的,应当与产品配方成分相符。

产品名称中使用具体原料名称的,产品配方成分中应当含有该原料;产品名称中使用原料类别词汇的,产品配方成分中应当含有该类别能够包括的具体原料。

化妆品注册与备案中发现的有关检验问题

化妆品注册与备案中发现的有关检验问题

检验报告——共性问题
报告涂改(如签发日期) 计量单位有误或不明确 检验报告结论与实际检测结果不一致 检验报告信息缺项(如保质期) 误将存档报告出具给申请人 报告无授权签字人签字 报告格式不规范,如声明(无报告有效期)、结果表述(尤其是卫生 化学)、规格(无具体规格,用“件”数表述) 样品规格描述与实际样品不符(如同一份报告对受试样品性状描述有 较大出入,染发剂等两剂型样品混淆颜色和物态)
样品检验——毒理
未按产品使用方法设计实验,如使用方法中要配合牛奶、鸡蛋等应属 于无法完成评价的情况;多种配合方式的染发产品选双氧乳比例最高的 完成实验 急性眼刺激试验未按规范要求进行,如直接进行30s冲洗;被动闭合 时间有误1s变成4s;产品的结果误以平均值进行判定(原料按均值、产 品按最高积分);烫发产品作4s眼刺激(应该是染发产品) 无阳性对照的试验日期、试验剂量(如光毒、变态) 未按规范要求进行试验,如染色体畸变试验未在活化体系或不存在活 化体系两种条件下确定细胞毒性,未说明最高剂量的选择依据等;Ames 试验缺少加S9条件下菌株的自发回变实验数据,设两个溶剂对照,但结 果只有一个,剂量设计未进行预实验
(项目少)、毒理学(项目少)或风评
管理方式不同
• 许可:专家审评; • 备案:不需要专家审评
主要内容
注册与备案检验的区别 审评过程中常见涉及检验的问题
审评原则
一看
三评
二审
一看
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表 —— 产品名称、申报类别 产品配方 —— 染发剂、防晒剂及其使用量、是否使用了滑石粉、-羟
基酸使用量、乙醇或异丙醇使用量等,是否为系列产品 产品标签、说明书 —— 是否宣传祛痘、除螨、抗粉刺;是否宣称去屑;
检验项目
宣传“不易引起粉刺”的产品缺抗生素、甲硝唑指标 含滑石粉的缺石棉指标 育发产品宣称去屑未测去屑剂指标 使用以乙醇为溶剂的植物提取物的产品未检测乙醇指标 物理脱毛剂未测微生物指标 宣传广谱防晒未测抗UVA能力或人体法PA值 宣称防水防汗未进行人体法防水试验 可能接触眼睛的未进行眼刺激性试验 应该进行急性皮肤刺激性试验的做了多次皮肤刺激性试验,或相反 该做光毒和变态反应试验的未按要求做

文解政策:化妆品监督管理常见问题解答(二)

文解政策:化妆品监督管理常见问题解答(二)

文解政策:化妆品监督管理常见问题解答(二)化妆品监督管理是国家生产安全监督管理总局的一个重要工作领域,其宗旨是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安全和健康,促进消费者消费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然而,由于该领域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处理化妆品监督管理问题时常常会遇到各种技术、法律、行政、社会等问题。

本文将就化妆品监督管理的一些常见问题进行解答,以帮助消费者更好地理解化妆品监督管理政策的基本内容和职责。

第一,有关新型化妆品的管理政策新型化妆品是指在中国发售前未曾销售或生产的化妆品,其特殊性和复杂性在于,对于这种新型的化妆品,相关标准和规定可能并不完善,还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因此,针对新型化妆品的管理政策显得尤为重要。

新型化妆品的管理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产品标准和质量的监管,另一方面则是核准审查的程序管理。

下面分别介绍这两个方面的具体内容。

一、产品标准和质量的监管为了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和口碑,对新型化妆品的监管应当坚持质量为本的原则。

具体措施如下:1.严格产品的质量控制和标准制定,保障产品合格率。

2.建立健全的逐级复查和监督管理体系,确保产品的品质得到严格把关。

3.经检验合格的商品才能发售,保障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安全。

二、核准审查的程序管理核准审查的程序管理主要是指政府在审查和审批新型化妆品时应遵循的程序标准,包括申领审批、审核、发证等等具体流程。

具体措施如下:1.建立开放、透明、公正、迅速的审批机制,严格执行审核程序。

2.将审批流程公示于官方网站,在全社会进行公众监督。

3.对于审批不通过或者存在质量问题的化妆品,质检部门应该取消其经营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禁止他们获取生产资质,以昭示其违规行为的不可取性。

第二、国际化妆品进口监督管理政策随着中国化妆品市场不断扩大和消费需求日益增加,国际化妆品的进口监督管理问题也愈发重要。

对于进口化妆品的管理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是监管落地效益,实现化妆品市场监督工作的全面覆盖。

下面分别介绍进口化妆品监督管理的具体内容。

化妆品监督管理常见问题解答

化妆品监督管理常见问题解答

化妆品监督管理常见问题解答为进一步规范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整理了业界比较关注的问题,现依据我国现行化妆品法规规定和有关技术规范,逐一进行解答:问:化妆品注册备案过程中如何正确填报化妆品原料安全信息?答: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等法规和技术规范规定,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对化妆品原料进行安全性风险评估,在注册备案过程中填报产品配方使用的原料安全信息。

为了促进我国化妆品行业的原料安全管理水平,国家药监局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组织建立化妆品原料安全信息报送平台,方便原料企业统一填报原料安全信息,生成原料报送码。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可仅填报原料生产商提供的原料报送码由平台进行关联,无需重复填报详细的原料安全信息,提高化妆品注册备案工作效率。

基于保护商业秘密考虑,原料安全信息平台仅供化妆品原料企业填报使用。

原料企业在向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提供原料报送码的同时,还应当提供必要的化妆品原料安全信息。

对尚无原料报送码的,并不影响化妆品注册备案工作,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可根据原料生产商出具的原料安全信息文件,在化妆品注册备案平台填报原料安全相关信息。

问:如何正确认识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已经注册和备案产品如何处理方可符合化妆品功效宣称管理法规要求?答:为贯彻落实《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范和指导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工作,国家药监局制定发布了《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2021年第50号,以下简称《规范》)。

根据《规范》要求,并非所有化妆品均需要进行功效宣称评价。

对上市化妆品中占大多数的能够通过视觉、嗅觉等感官直接识别的(如清洁、卸妆、美容修饰、芳香、爽身、染发、烫发、发色护理、脱毛、除臭和辅助剃须剃毛或通过简单物理遮盖、附着、摩擦等方式发生效果等)宣称,均免予功效评价;仅对少数具有较强功能且在多数国家和地区按照药品或医药部外品等进行严格管理的(如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祛痘、滋养、修护等)宣称,方才要求进行人体功效评价试验;其他功效宣称,可视情形通过文献资料调研、研究数据分析或者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试验等手段进行评价。

系列化妆品申报备案时需注意

系列化妆品申报备案时需注意

系列化妆品申报备案时需注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批准或备案的系列化妆品发给同一批件或备案凭证,且使用同一批准文号或备案号,此类批件或备案凭证设附页。

在批件或备案凭证上只载明其中一个产品的相关信息,同系列其他产品的中文名称、外文名称(进口化妆品)、批准(备案)日期、有效期等相关信息在附页中载明。

(一)申请系列化妆品行政许可时,应将同系列化妆品作为一组产品进行申报。

产品的申报资料按《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国食药监许[2009]856号)的有关规定提供。

(二)系列产品行政许可,按下列情形办理:1)首次同时申请系列化妆品行政许可的,符合要求的发给一个批件或备案凭证,使用同一个批准文号或备案号。

2)系列产品已获批准或备案的,再申请同系列其他产品行政许可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批件或备案凭证的,申请人应当书面申请选择已批准或备案的其中一个产品的批准文号或备案号作为拟批准或备案同系列其他产品的批准文号或备案号。

申报时应提交所选择产品的批件或备案凭证原件。

符合要求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换发申请人选择的已获批准的批件或备案凭证,新批准或备案的产品在换发的批件或备案凭证附页中载明。

3)系列产品到期需要延续,有多个批件或备案凭证的,申请人应当选择其中一个产品的批准文号或备案号作为同系列其他延续产品的批准文号或备案号;只有一个批件或备案凭证的,应提交延续产品的相关申报资料,符合要求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换发新的批件或备案凭证,原批件或备案凭证同时注销。

4)需对已获批准或备案的系列产品合并使用同一批准文号或备案号的,申请人可以提出申请。

申报时应提交所有需要合并产品的批件或备案凭证原件,并选择已批准或备案的其中一个产品的批准文号或备案号作为合并后使用的批准文号或备案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申请人选择的批准文号或备案号发给新的批件或备案凭证,其他产品在新批件或备案凭证附页中载明。

原批件或备案凭证同时注销。

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问题解答(一)

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问题解答(一)

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问题解答(一)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问题解答随着消费者对化妆品安全性和质量的关注程度不断提高,我国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逐渐趋严。

在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中,企业需要面对种种问题和挑战,如何合规运营是企业的一大考验。

本文将结合实际经验,为化妆品企业解答相关问题。

一、化妆品备案与注册的区别1.备案的定义备案是指将生产和销售的产品信息登记备案,以便有关部门监管企业的生产和销售情况,依据法律规定,提供参考信息。

2.注册的定义注册是对产品的质量和安全进行检验,依法取得生产或销售许可证,具备合法生产和销售资质。

3.备案与注册的异同点备案和注册有一定的联系,但二者并不等同。

化妆品备案是必须完成的工作,而注册则是拥有生产和销售资格的标志。

化妆品备案侧重于填写化妆品生产信息,如生产厂家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生产批号等,同时在化妆品备案时还需上传化妆品产品清单和图片等相关证明材料。

而化妆品注册需要通过产品检验及安全评估,根据国家药监局的标准,制定出合格的产品批次,从而获得生产许可证或销售许可证。

二、化妆品备案需要注意哪些问题?1.备案时间化妆品备案是必须完成的工作,若未按时进行备案,则可能面临生产停工、销售被禁等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的后果。

因此,企业需要尽早了解适用于自身的备案标准,及时启动备案流程。

2.备案区分根据药监局的规定,不同类别的化妆品需要遵守不同的备案要求。

化妆品被划分为1类、2类、3类化妆品和特殊用途化妆品等。

企业需要了解自己产品的分类,确保按照备案标准填写信息。

3.备案信息准确性化妆品备案所填信息需要准确无误,包括生产企业名称、厂家地址、生产批号等。

如果信息不准确,可能导致备案被拒绝,从而延误生产和销售的进程。

同时,需要上传化妆品产品清单和图片等相关证明材料,必须保证清晰完整。

4.备案后注意事项完成化妆品备案后,企业就可批量通关跨境电商平台,开展自贸区保税和进出口业务。

但若备案信息变更,则需要重新办理备案并将信息变更告知质管部门。

化妆品新原料备案常见问题及分析

化妆品新原料备案常见问题及分析

化妆品新原料备案常见问题及分析摘要:现如今,化妆品行业在我国发展十分迅速,2021年1月1日《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

为了更好地推进化妆品新原料备案制度的实施,本文结合具体的新原料审查工作实践,总结了《条例》实施以来化妆品新原料的备案情况,归纳分析《条例》实施后新原料备案存在的常见问题及成因,并对新原料备案下一步工作提出了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化妆品;新原料;备案引言化妆品原料不仅是化妆品整个生命周期的源头,也是产品的主体构成元素,尤其是以活性原料为代表的功效添加成分,更是赋予了化妆品丰富多样的功效和卖点。

随着国内化妆品行业的快速发展和消费者认知的不断提高,化妆品产品的宣称从以往的单一的概念性逐渐向复杂且有深度的功效性转变。

目前,化妆品中基于主要活性原料的功效及其与配方的契合度也成为各个品牌进行市场宣称的主要内容。

1化妆品新原料安全性要求化妆品新原料在正常以及合理的、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不得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

化妆品新原料毒理学评价资料应当包括毒理学安全性评价综述、必要的毒理学试验资料和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

化妆品新原料一般需进行下列毒理学试验:①急性经口和急性经皮毒性试验;②皮肤和急性眼刺激性/腐蚀性试验;③皮肤变态反应试验;④皮肤光毒性和光敏感性试验(原料具有紫外线吸收特性时需做该项试验);⑤致突变试验(至少应包括1项基因突变试验和1项染色体畸变试验);⑥亚慢性经口和经皮毒性试验;⑦致畸试验;⑧慢性毒性/致癌性结合试验;⑨毒物代谢及动力学试验;⑩根据原料的特性和用途,还可考虑其他必要的试验。

如果该新原料与已用于化妆品的原料化学结构及特性相似,则可考虑减少某些试验。

本指南规定毒理学试验资料为原则性要求,可以根据该原料理化特性、定量构效关系、毒理学资料、临床研究、人群流行病学调查以及类似化合物的毒性等资料情况,增加或减免试验项目。

2化妆品新原料备案常见问题及分析2.1组成、结构及成分鉴定信息不准确《规定》中要求原料有明确化学结构的原料应当提供化学结构和相对分子质量,以及化学结构的确认依据(如核磁共振谱图、元素分析、质谱、红外谱图等)、检测报告;聚合物还应当提供聚合度以及平均相对分子质量及其分布的检测方法和结果;生物技术来源原料应根据本身特性设定鉴别方法。

化妆品备案申报常见问题解答

化妆品备案申报常见问题解答

化妆品常见问题解答1.问:进口产品应该提供什么样的市售包装?答:根据《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的要求,进口产品在提交许可申请时,需提交市售包装。

这里的市售包装有两种含义,首次申请许可产品提交的市售包装,是指国外上市销售的包装;进口延续申请时提交的市售包装,是指在中国市场销售的包装。

2.问:复配原料该如何申报?答:复配原料(包括植物提取物)应按复配物的形式申报,如“卡松”应分别申报甲基氯异噻唑啉酮、甲基异噻唑林酮、水、氯化镁、硝酸镁的含量。

3.问:所提供的外文资料有何要求?答:所有外文(境外地址、网址、注册商标、专利名称、SPF、PFA或PA、UVA、UVB 等必须使用外文的除外)均应如实且完整地译为规范的中文,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资料前。

4.问:在使用信息系统注册申报时,申请人遗失账号或密码造成不能登录,应如何找回遗失账号或密码?答:申请人向国家药监局行政受理服务大厅提出找回账号或密码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以证明申请人与注册用户的真实关系。

证明文件包括申请人主体登记证明文件、企业工商注册的证明、产品受理通知书的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办事人员身份证的原件、复印件及联系方式,委托书及相关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待受理人员核实信息后,为申请人办理初始化密码及找回账号工作。

5.问:产品外包装配方成分部分,在中文标签中已有显示,是否还需要翻译?答:根据《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的要求,申报资料所有外文都应翻译为规范的中文,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资料前。

因此,产品外包装配方成分仍需要在产品外包装中文翻译中完整翻译。

6.问:对原料的使用目的有何要求?答:原料的使用目的应根据实际生产情况如实标注于配方表中,且应与原料本身的化学性质及配方体系相符。

7.问:如何提供风险物质评估依据资料?答:提供的资料,应能显示法规或文献的出处,应包括风险物质的评估安全剂量等主要内容,若提供的资料为外文的,应将所提供的外文资料全部翻译为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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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关于化妆品备案申报监督管理
常见问题解答(一)
为进一步规范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引导消费者科学理性消费,国家药监局化妆品监管司整理了化妆品监督管理中常见问题,并依据我国现行化妆品法规规定和有关技术规范,逐一进行了解答。

具体如下:
问:为何经常听说国外有所谓的“药妆品”,而我国化妆品法规中并没有“药妆品”的概念?
答:需要明确指出的是,不但是我国,世界大多数的国家在法规层面均不存在“药妆品”的概念。

避免化妆品和药品概念的混淆,是世界各国(地区)化妆品监管部门的普遍共识。

部分国家的药品或医药部外品类别中,有些产品同时具有化妆品的使用目的,但这类产品应符合药品或医药部外品的监管法规要求,不存在单纯依照化妆品管理的“药妆品”。

我国现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中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化妆品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不得注有适应症,不得宣传疗效,不得使用医疗术语,广告宣传中不得宣传医疗作用。

对于以化妆品名义注册或备案的产品,宣称“药妆”“医学护肤品”等“药妆品”概念的,属于违法行为。

问:寡肽-1和表皮生长因子(EGF)有何区别?EGF可否作为化妆品原料使用?
答:寡肽-1和人寡肽1(表皮生长因子,EGF)非同一种物质。

寡肽-1为甘氨酸、组氨酸和赖氨酸等3种氨基酸组成的合成肽。

而人寡肽-1又名表皮生
长因子(Epidermal Growth Factor, EGF),是由53个氨基酸组成的“53肽”,分子量为6200道尔顿单位。

寡肽-1收录于我国《已使用化妆品原料名称目录》(2015年版),一般作为皮肤调理剂使用。

而人寡肽-1未被收录于该目录,一般在医学领域使用较多,临床适应症为外用治疗烧伤、创伤及外科伤口愈合,加速移植的表皮生长。

由于分子量较大,EGF在正常皮肤屏障条件下较难被吸收,一旦皮肤屏障功能不全,可能会引发其它潜在安全性问题。

基于有效性及安全性方面的考虑,EGF不得作为化妆品原料使用。

综上,不同于寡肽-1,人寡肽-1(EGF)不得作为化妆品原料使用。

在配方中添加或者产品宣称含有人寡肽-1或EGF的,均属于违法产品。

问:化妆品原料中添加的如稳定剂等保护原料的成分,是否应当在产品标签上进行标注?
答:根据国家标准《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GB5296.3-2008),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可视面上应真实地标注化妆品全部成分的名称。

化妆品成分是指生产过程中有目的地添加到产品配方中,并在最终产品中起到一定作用的成分。

为了保证化妆品原料质量而在原料中添加的微量稳定剂、防腐剂、抗氧剂等成分,虽然在产品配方中应当进行填报,但不属于化妆品成分的范畴,可以不在产品标签上进行标注。

问: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境内责任人与原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有何区别?
答: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境内责任人与原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
主要有以下两点区别:
一是授权的范围和承担的责任不同。

境内责任人根据境外化妆品生产企业授权,负责产品的进口和经营,并依法承担相应的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在华申报责任单位负责代理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有关事宜,对行政许可申报资料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是境外化妆品生产企业可以授权的数量不同。

境外化妆品生产企业可以根据经营活动的需要,授权多个境内责任人,但授权范围不得重复,同一产品不得授权多个境内责任人;同一家进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只能授权一家在华责任申报单位。

问: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境内责任人如何变更?
答:境外化妆品企业根据需要,可以变更境内责任人及其授权产品范围。

变更境内责任人的,新的境内责任人应当按要求进行网上备案系统的用户名称注册;仅变更授权产品范围的,境内责任人应当通过网上备案平台重新上传授权书。

变更境内责任人涉及已备案产品的,变更前后的境内责任人应就前期已经进口和销售的产品责任归属问题协商一致后,由拟变更后的境内责任人通过网上备案系统平台提出变更,同时提交原境内责任人签署的知情同意书,变更经原境内责任人通过网上备案系统平台进行确认后完成。

问:全面实施备案管理之前申报行政许可未获批准的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后续可否进行备案?
答:2018年11月10日前已受理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未获批准的产品,不批准理由涉及产品安全性原因的,后续不得办理备案;不涉及安全性
原因的,后续可以由境内责任人办理备案。

备案时应当同时提交《不批准决定书》并说明重新申报的理由。

原行政许可申报资料中的产品检验报告、安全性评估资料以及相关证明性文件等可作为备案资料提交,相关资料原件已随原行政许可申请提交无法获取的,可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境内责任人的公章,同时提交相关情况说明。

问:全面实施备案管理之前已获行政许可的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后续可否进行备案?
答:2018年11月10日前已获行政许可的产品,许可有效期结束后仍需继续进口的,或者有效期结束前原行政许可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5个工作日前,或变更产品上市之前,按照要求办理备案,备案完成后原纸质版凭证自动失效。

境内责任人与原在华申报责任单位为不同的企业法人时,还应当同时提交原在华申报责任单位签署的知情同意书。

原行政许可申报资料中的产品检验报告、安全性评估资料以及相关证明性文件等可作为备案资料提交,相关资料原件已随原行政许可申请提交无法获取的,可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境内责任人的公章,同时提交相关情况说明。

问:此前在自贸试验区已完成备案的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后续如何开展事中事后监管?
答:2018年11月10日前,在天津、辽宁、上海、浙江、福建、河南、湖北、广东、重庆、四川、陕西等自贸试验区试点实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的省份,已经按照试点备案管理要求完成备案的进口产品,其产品的事中事
后监管措施、进口省份管理等,与《关于在全国范围实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2018年第88号)提出的备案管理要求一致。

问:能否在提交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时,一并选择多个进口省份?
答:系统默认境内责任人所在省份即为进口省份,后续境内责任人需要从其它省份进口时,境内责任人在备案系统中增加填报进口省份及收货人信息后,系统将自动在原备案凭证的“进口省份”栏目中增加载明新增省份名称。

该项操作无须人工审查,但境内责任人应根据实际情况如实填写。

监管部门后续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境内责任人并未从所填报省份进口的,将按提交虚假备案资料进行调查处理,一经查实将对该境内责任人按照异常用户予以冻结。

问: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电子信息凭证的有效期如何设定?
答: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调整为备案管理以后,对备案产品的备案电子信息凭证不再设定有效期。

境内责任人应当每年定期通过网上备案系统平台向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已备案产品上一年度的生产或进口、上市销售、不良反应监测以及接受行政处罚等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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