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西水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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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为贯彻落实XX精神,结合XXXX行政执法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XXXX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公示行政执法人员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XX公室负责将各行政执法承办部门的相关信息进行公示,法制股负责审核、监督各行政执法承办部门的行政执法公示工作。

第二章公示内容第一节事前公开内容第五条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包括:(一)执法主体。

公示XXXX内设执法处室和下设执法机构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以及所属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等;(二)执法依据。

逐项公示XXXX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清单;(S)执法权限。

公示XXXX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职权范围;(四)执法程序。

公示XXXX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公示XXXX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六)救济方式。

公示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七)监督举报。

公开XXXX纪检监察室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第二节事中公示内容第六条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佩戴或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 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按照规定着制式服装,佩戴执法标志;第三节事后公开内容第七条XXXX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应当在河北政务服务网公示对应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并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一并公开。

关于印发莱西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莱西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莱西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莱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6.12•【字号】•【施行日期】2019.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莱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莱西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市直各单位: 《莱西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责任分工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莱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6月12日莱西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责任分工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9〕9号)和青岛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促进严格规范文明执法,优化营商环境,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制定以下责任分工方案。

一、责任分工(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按照“谁执法谁公示”原则,将执法信息全面、准确、及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便于群众办事。

1.事前公开。

统筹公开本机关权责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一次办好”事项清单、服务指南和执法流程图等信息,并及时动态调整更新。

(各行政执法单位,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落实)2.事中公示。

行政执法的的公示制度

行政执法的的公示制度

行政执法的的公示制度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执法过程中,依据相
关法律规定和程序,及时向社会公布执法行为的基本情况、执法依据、执法内容等信息的制度,它是一项重要的法制建设工作。

本制度的实施,有利于促进执法公正、透明、规范,提高行政机关的执法水平和
公众的满意度,也是行政机关加强自身监督、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必
由之路。

根据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应当自觉接受社
会监督。

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应当披露有关情况,如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结果等,以确保执法工作的公开、公正和公正。

同时,执法
机关还应当通过新闻、报纸、电视、互联网等方式公布执法行为,并
且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和批评,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实施,为促进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维护社会的稳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同时,这也是构建食品安全、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公共利益保障体系,推进社会主义法治
建设的重要措施之一。

为了更好地实现执法公正、透明和规范,加强
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建设和推广将成为一个长期的任务,需要全社
会各方共同参与和支持。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青政办字[2017]83号【发布部门】青岛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09.30【实施日期】2017.09.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字〔2017〕83号)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市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9月30日青岛市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1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意见》(鲁政办发〔2017〕60号),扎实有效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按照依法有序、科学规范、便捷高效的原则,全面推行三项制度,2017年年底前,各区(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要完成三项制度推行工作。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活动中,严格执行三项制度,全面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执法公开透明、合法规范,进一步推进“放管服”,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二、工作任务(一)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1.完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办法。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省、市行政执法信息公示要求,结合部门实际,制定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具体办法,将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的范围、内容、载体、程序、时限要求、审查机制、监督方式和保障措施等,依法、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青岛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水利局水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的通知-青水政[2016]25号

青岛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水利局水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的通知-青水政[2016]25号

青岛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水利局水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的通知正文:----------------------------------------------------------------------------------------------------------------------------------------------------青岛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水利局水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的通知青水政[2016]25号各区市水利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提高执法工作规范化水平,根据《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中共青岛市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市的实施意见》(青发〔2014〕19号)要求,市局研究制定了《青岛市水利局水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现印发你们,望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青岛市水利局水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青岛市水利局2016年1月29日附件青岛市水利局水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水行政执法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共青岛市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市的实施意见》(青发〔2014〕19号),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水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是指青岛市水利局通过对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市局相关职能处室和市局委托执法单位的行政执法案卷实施检查,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等情况进行评价,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督促整改的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依据水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活动形成的依法需要或者应当提供当事人查阅的案卷。

第四条市局水政法规处负责全市水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工作。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内容_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内容_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日期:•制度概述•公示内容•公示方式目录•公示管理•问题与挑战•改进建议制度概述01定义和目的定义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执法活动中,依法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开执法信息的一项制度。

目的增强行政执法的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防止执法权力滥用,提高执法公信力。

适用范围适用对象各级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

适用范围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等各类行政执法活动。

合法性原则行政执法公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违法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自由。

真实性原则行政执法公示所公开的信息应当真实可信,不得虚假宣传或者误导公众。

及时性原则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及时、准确、完整,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便民性原则行政执法公示应当方便群众获取和查阅,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水平。

原则和要求公示内容02执法主体信息执法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执法人员的身份证明和执法证信息。

便于群众查询和监督的执法公开网站和平台。

执法依据和权限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执法机构的职责权限和工作范围。

执法的标准和程序,包括执法文书、执法流程等。

010203执法程序和标准执法过程中的注意事项和要求。

执法程序的具体步骤和时间节点。

对同一类案件的处理标准和结果的一致性保障。

执法结果和救济途径执法结果的具体内容,包括处理决定、处罚结果等。

对执法结果有异议的救济途径和方法,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

对群众投诉和申诉的处理流程和反馈机制。

010203公示方式03网上公示实施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行政执法信息在政府网站上公开。

信息范围网上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应当包括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结果等内容。

公示时间网上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青岛市水利局关于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暨水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活动情况的通报-青水政〔2018〕289号

青岛市水利局关于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暨水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活动情况的通报-青水政〔2018〕289号

青岛市水利局关于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暨水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活动情况的通报正文:----------------------------------------------------------------------------------------------------------------------------------------------------青岛市水利局关于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暨水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活动情况的通报青水政〔2018〕289号各区(市)水利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加强对水行政执法的监督,提高执法文书制作水平和案卷质量,规范和促进全市水行政执法工作,根据省水利厅《关于开展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暨水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7月中旬,市局组织对各单位水行政执法工作和水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情况进行了检查。

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接到省厅《通知》后,市局和各区(市)水利局、局属相关单位非常重视,加强领导,建立组织,把水行政执法自查和水行政处罚案卷评查作为当前水行政执法工作的重点来抓。

按照省厅《通知》要求,我市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暨水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活动从5月中旬开始,分自查自评、市局组织检查和迎接省厅检查三个阶段进行。

活动展开后,各单位组织执法人员认真学习领会上级《通知》精神,按照《通知》要求和《山东省水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对近年来水行政执法工作进行了认真梳理,并对2015年以来按照一般程序立案查处并已结案的水行政处罚案卷进行了自查自评。

共评查水行政处罚案卷228卷(崂山区水利局除外),其中城阳区水利局0卷、西海岸新区水利局10卷、即墨区水利局23卷、平度市水利水产局71卷、莱西市水利局53卷、胶州市水利局25卷、市大沽河管理局46卷。

在各单位自查自评的基础上,市局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单位水行政执法工作进行了检查,对水行政处罚案卷进行了抽查,对检查出的问题现场进行了纠正。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履行执法职责过程中,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接受公众监督的一种制度安排。

这一制度的实施旨在增加行政执法的透明度,维护公众权益,促进公平正义,以及提高行政执法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本文将从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背景、意义、主要内容和存在的问题进行论述和分析。

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背景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社会公众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有着更高的要求。

此外,近年来一些行政执法不公和滥用权力事件频发,严重侵害了公民合法权益。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应运而生。

它通过公开执法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使行政执法过程更加透明、规范,有效防止行政执法的滥用和不当行为。

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意义1. 增加行政执法的透明度: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公开执法事项的相关信息,如执法依据、执法对象、执法时间等,使公众了解执法的具体过程和依据,增加行政执法的透明度。

2. 维护公众权益: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让公众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的行为,有效制约执法机关的权力滥用和不当行为,确保公众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3. 促进公平正义: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对于促进行政执法的公正和公平非常重要。

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可以防止行政执法机关以权谋私,通过公开透明的执法过程,确保执法行为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三、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主要内容1. 执法文书公示:行政执法文书是行政执法过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要求将执法文书公开向社会公众公示,包括罚款、罚款和没收财务清单等。

2. 执法决定公示: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将执法决定公开发布,包括处罚决定、处罚依据、处罚理由等。

公众可以通过公示了解执法决定的依据和过程,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

3. 执法信息公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定期公开执法信息,包括执法人员的信息、执法统计数据、行政执法权力行使的依据和程序等。

四、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1. 公示信息的不规范性:目前,行政执法公示信息存在格式不一、内容不明确等问题。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行政执法统计制度》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行政执法统计制度》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行政执法统计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15.12.22•【文号】办政法〔2015〕273号•【施行日期】2015.12.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行政执法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行政执法统计制度》的通知办政法〔2015〕273号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水行政执法工作,我部组织修订了《水行政执法统计制度》,已经国家统计局审核备案(国统办函[2015]381号),现印发执行,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认真做好《水行政执法统计制度》的学习、培训和执行工作与原制度相比,新修订的《水行政执法统计制度》(以下简称《统计制度》)在统计内容、统计方式、统计报表数量和统计报表汇总、报送时间等方面都作了较大修订,全面、及时、准确地反映了水政监察队伍建设、水行政执法工作和水事纠纷调处工作的基本情况。

同时,针对《统计制度》组织开发了"水行政执法统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统计系统"),实现水行政执法统计工作信息化。

为做好水行政执法统计工作,各单位要在部政策法规司组织学习培训的基础上,认真组织好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本流域的学习培训工作,使水行政执法统计人员能够准确理解和掌握《统计制度》的报表内容、各项统计指标含义和填报要求,熟练运用"统计系统"进行填报、审核和上报,确保《统计制度》得以严格执行。

二、按时完成2015年水行政执法统计工作(一)报送内容和时间2015年水行政执法统计工作按照《统计制度》报送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流域管理机构综合年报表,即《水事违法案件统计表》《水政监察队伍统计表》《水政监察队伍执法装备配置情况统计表》《日常巡查监督情况统计表》《征收及追缴水利规费情况统计表》《水事纠纷统计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情况统计表》《行政应诉案件统计表》(数据不详表项可暂空);《典型水事违法案件登记表》可选择报送。

市水务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市水务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ⅩⅩ市水务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ⅩⅩ市水务局行政执法责任制,保证行政执法的公开和公正,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局属各执法机构(含内设机构)。

第三条本制度所规定的公示,是指各执法机构对本机构的职责范围、工作流程、行政执法决定(重点是行政许可决定)以及监督途径、举报电话等,采用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涉及以下行政执法行为的执法依据、法定标准、执法流程、执法决定应予公开:
(一)行政许可;
(二)行政征收;
(三)行政检查;
(四)行政处罚;
(五)行政强制;
(六)其他应予公开的行政执法行为。

涉及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公示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第五条公示的载体,局以网站为主,各执法机构以规范性文件和图板的形式为主。

积极推行电子政务公开,在网站、电子终端上进行公示。

第六条执法依据、法定标准、执法流程、执法决定发生变化时,公示的内容应随时调整,并及时更新。

第七条各执法机构均应按要求建立和实施公示制度。

应当公示而未按规定予以公示的,按《ⅩⅩ市水务局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追究执法责任。

第八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青岛市水务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水务管理局水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水务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水务管理局水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水务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水务管理局水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水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08.26•【字号】青水政〔2019〕220号•【施行日期】2019.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水务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水务管理局水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的通知青水政〔2019〕220号各区(市)水务主管部门,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青岛市水务管理局水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水务管理局2019年8月26日青岛市水务管理局水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规范水行政执法程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水行政执法人员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青岛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青岛市水务管理局水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等规定,结合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行政执法,是指水行政机关、水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依法受委托的组织(以下简称水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水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行政执法的整个过程进行实时跟踪记录的活动。

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

第四条水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坚持合法、客观、准确、公正的原则。

水行政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应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的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实施全过程记录。

除本办法规定的执法环节进行音像记录外,根据不同情况,其他执法环节需要音像记录的,可以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莱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改进和加强行政执法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意见

莱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改进和加强行政执法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意见

莱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改进和加强行政执法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莱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11.19•【字号】西政办发〔2019〕51号•【施行日期】2019.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关于改进和加强行政执法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意见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进一步改进和加强行政执法,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以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为要求,进一步理顺行政执法体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改进行政执法方式,优化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行政执法能力,强化行政执法监督,确保全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全面正确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改进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一)深入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按照国务院、省、青岛市关于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要求,科学划分执法权限,合理配置执法力量,整合执法主体,推进综合执法。

规范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配备与执法任务相适应的执法人员。

确需调整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的,或者开展跨部门、跨领域综合执法工作涉及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等情况的,应依法履行报批或备案手续。

完善综合行政执法体制,加强城市管理执法领域等综合行政执法制度建设,从源头上理顺城市管理等综合行政执法体制。

全面推进部门领域内综合执法,重点在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劳动监察等领域推进综合执法。

完善“镇呼市应、上下联动”工作机制,规范和加强镇街行政执法工作,解决基层政府“看得见、管不着”和执法力量分散薄弱等问题。

(二)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行政执法部门要认真履行执法职责,通过实地检查、定期抽验、大数据分析、第三方评估等形式,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杜绝执法缺位、失位、“怠政”“懒政”行为。

莱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通知-

莱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通知-

莱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通知正文:----------------------------------------------------------------------------------------------------------------------------------------------------关于公布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通知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双管单位:根据《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关于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公告制度的规定,以及机构改革后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各部门“三定”规定,市政府组织对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主体资格进行了清理审查,共确认73个行政执法单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其中法定行政机关40个、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24个、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9个,现予公布。

一、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法定行政机关(40个)莱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莱西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莱西市发展和改革局莱西市教育和体育局莱西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莱西市科学技术局,莱西市民营经济发展局)莱西市公安局莱西市民政局莱西市司法局莱西市财政局莱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莱西市自然资源局(莱西市林业局)莱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莱西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莱西市交通运输局莱西市水利局莱西市农业农村局莱西市商务局莱西市文化和旅游局(莱西市新闻出版广电局)莱西市卫生健康局(莱西市中医药管理局)莱西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莱西市应急管理局莱西市审计局莱西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莱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莱西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莱西市统计局莱西市医疗保障局莱西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莱西市信访局莱西市档案局莱西市国家保密局莱西市公务员局莱西市人民政府民族宗教事务局莱西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莱西市姜山镇人民政府莱西市夏格庄镇人民政府莱西市店埠镇人民政府莱西市院上镇人民政府莱西市南墅镇人民政府莱西市日庄镇人民政府莱西市马连庄镇人民政府莱西市河头店镇人民政府二、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24个)莱西市水集街道办事处莱西市望城街道办事处莱西市沽河街道办事处莱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莱西市公安局青岛路派出所莱西市公安局水集派出所莱西市公安局梅花山派出所莱西市公安局望城派出所莱西市公安局沽河派出所莱西市公安局孙受派出所莱西市公安局姜山派出所莱西市公安局李权庄派出所莱西市公安局夏格庄派出所莱西市公安局店埠派出所莱西市公安局院上派出所莱西市公安局武备派出所莱西市公安局日庄派出所莱西市公安局马连庄派出所莱西市公安局河头店派出所莱西市公安局滨河路派出所莱西市公安局龙水路派出所莱西市公安局姜山工业园派出所莱西市公安局产芝水库派出所莱西市公安局南墅派出所三、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组织(9个)莱西市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莱西市残疾人联合会莱西市体育中心莱西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服务中心莱西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莱西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中心莱西交通运输局交通稽查大队莱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莱西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大队四、有关要求行政执法主体应当严格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履行执法职责,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维护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水利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细则

水利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细则

水利局行政执法公示实行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实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亮度,保证和监督依法行政,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快依法治水进程,依照《岳阳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岳政办发〔202X〕20号),制定本实行细则。

第二条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执法机构、人员、职责、权限、根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布,保证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和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三条在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侧重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两类执法行动中推行。

第四条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平、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公示公布内容第一节事前公布内容第五条事前公布主要是公布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根据、程序、监督方式、救济渠道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和部门机构职能调解等情形动态调解。

具体包括下列事项:(一)执法主体。

公示执法机构的名称、职责分工、管辖范畴、执法区域等。

(二)执法人员。

公示行政执法人员姓名、所属机构、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畴等。

(三)执法根据。

公示行政执法事项所根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

(四)执法权限。

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职权、根据、标准等。

(五)执法程序。

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两类执法行动应当遵照的方式、步骤、时限温顺序,编制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流程图。

(六)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根据“双随机、一公布”(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形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干规定公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的根据、主体、内容、方式、比例、频次等。

(七)救济途径。

公示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说权、申辩权,以及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益和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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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西市水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水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水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我市水利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水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水行政执法中事前、事中、事后的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水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实施动态管理。

第二章公示公开内容
第一节事前公开内容
第四条水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

结合政府信息公开和“三定方案” 编制《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清单》,公开执法主体机构名称、机构性质、经费来源、队伍编制状况、主体类别、执法职责和权限、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投诉举报电话等。

(二)执法人员。

依托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平台,公开持执法证人员的姓名、性别、单位、证件编号、执法岗位、执法区域
等,接受网上查询和投诉,并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清单动态管理。

(三)执法事项。

结合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编制《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公示行政执法类别、事项名称、执
法依据、裁量基准、承办机构和办理时限等。

(四)执法程序。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执法工作实际,编制行政执法程序流程图,明确各类行政执法活动的步骤和环节,优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能。

(五)委托执法。

依法委托执法的,应当公示委托组织的信息和委托执法的依据、事项、双方的权利义务、时限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

(六)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公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主体、内容、方式、比例、频次等内容。

(七)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编制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明确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承办机构、优惠政策、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和办公电话等。

(八)服务窗口信息。

市行政服务中心水利窗口等固定办事场所的工作人员,应采取佩戴胸牌标识或摆放公示牌等方式,公示工作人员单位、姓名、职务、执法种类和服务事项等信息。

(九)救济方式。

公示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十)监督举报。

公开监督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第二节事中公示内容
第五条水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佩戴或出示执法证件,出具统一格式的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六条市行政服务中心水利窗口应公示水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依据、实施主体、受理机构、条件、数量、办事程序和期限、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目录、申请书文本式样、
许可决定、监督部门、投诉渠道、是否收费以及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执法证件编号、状态查询等内容。

第三节事后公开内容
第七条水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单位名称、许可类别、许可项目、许可时间、有效期限、许可决定等。

(二)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三)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的措施、执行方式、执行结
果、查封扣押清单等。

(四)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第八条水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应当公示,但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得向社会公示: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二)行政执法公示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公示载体
第九条水行政执法相关内容公示载体包括:
(一)网络平台。

主要利用部门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
机关门厅显示屏等,公示水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二)传统媒体。

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公示水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三)办公场所。

在服务窗口、办事大厅电子显示屏、宣传机、机关门厅显示屏、信息公开栏、专栏、明白纸、咨询台等,公示水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第四章公示程序
第十条《行政执法事项清单》、《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清单》和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行政执法服务指南以及新颁
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经过我局法制机构审
核后通过部门门户网站公示。

第十一条水行政执法事后公开程序包括:
(一)公开时限。

对水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由承办机
构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按照“双随机”抽查要求,对抽查结果正常的市场主体,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承办机构向社会公示;对抽查发现问题的市场主体,依法做出处理后向社会公示。

(二)公
开期限。

水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信息公开满 5 年或者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经公示部门审
核批准后,及时从公示载体上撤下。

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
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说明。

第十二条水政科负责公示信息的审核、办公室负责公示信息的审定,经我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后进行发布。

第十三条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过程实时向网上政务服务中心报送。

第十四条建立水行政执法公开信息反馈机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反应公示的水行政执法不准确的,经承办机构调查核实后,及时澄清、更正。

第十五条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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