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工作制度-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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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收集、保存、管理、使用工作制度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收集、保存、管理、使用工作制度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收集、保存、管理、使用工作制度1.前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国家行政执法的标志,也是行政执法的重要内容之一。

依法记录全过程能够保证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性,保障被执法对象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可以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效率和规范性。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收集、保存、管理和使用工作,制定这份制度。

2.信息收集2.1 信息来源:(1)行政执法机关自行获取的相关信息。

(2)被检查、被调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相关资料。

(3)第三方提供的相关信息,如群众投诉、举报、检查或评估等报告。

2.2 信息收集要求:(1)依法、合规地收集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收集或使用不当。

(2)在信息收集过程中,严格遵守行政执法程序,保护相关人员和单位的合法权益和隐私。

(3)收集信息应当在相关人员或单位知情并同意的情况下进行。

(4)在信息收集过程中,应当妥善保管相关资料,保护相关资料的安全性。

3.信息保存3.1 信息保存要求:(1)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收集到的相关信息建立详细、准确的档案,确保档案信息完整、真实、准确。

(2)档案应当采用电子存储方式,每条记录都应当标明文号、日期、内容等信息。

(3)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采取合理的措施确保档案信息的安全性,防止信息泄露或遭到损毁。

(4)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按照规定时限保存档案信息。

4.信息管理4.1 信息管理要求:(1)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制度,确保信息的有效利用和安全保密。

(2)对违反信息管理制度的行为,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进行惩处。

(3)对未经允许私自泄露、篡改、删除、销毁信息的行为,将坚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5.信息使用5.1 信息使用要求:(1)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使用相关信息,不得私自篡改、删除、销毁信息。

(2)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合规地利用相关信息进行行政执法工作,同时保护被执法对象的合法权益和隐私。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范文(4篇)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范文(4篇)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范文一、制度目的: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确保行政执法全过程的公开、透明和合法性,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体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记录案件全过程。

三、主要内容:1. 记录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必须记录案件全过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执法人员的姓名、执法证件号码和单位信息;- 被执法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等;- 案件发生时间、地点和相关情况;- 执法过程中的行为和措施;- 相关证据的收集和保存情况;- 执法结果和处理决定。

2. 记录方式:行政执法人员可以选择书面记录或录音录像等方式进行记录。

无论采用何种方式,都必须确保记录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3. 记录保存: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将记录的资料保存在行政执法档案中,确保档案的安全和完整性。

对于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应当进行保密处理。

四、监督和责任:1. 监督机制:上级行政机关和社会公众有权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进行监督,可以通过投诉、举报等方式提出异议。

2. 责任追究:对于故意篡改、伪造记录或者不按照规定记录的行政执法人员,将依法承担相应的纪律和法律责任。

五、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需要进行修订的,由制度的负责人提出,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备注:本范本仅供参考,具体制度的内容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规定,以确保其合法性和适用性。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范文(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提高行政执法的公开透明度和公正性,依法行政,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对相关过程、事实和依据等进行书面记录,对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和审查。

第三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准确、及时、完整的原则,真实、全面地反映行政执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

第四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由具备行政执法职责的工作人员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操作。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范文(三篇)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范文(三篇)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 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和公正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对行政执法活动中的调查、取证、执法行为以及相关意见、建议等进行全面详实记录, 并形成相应的书面档案。

第三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制度适用于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各类行政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 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应严格按照本制度进行全过程记录。

第二章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内容第四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行政执法的依据和目的;(二)行政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及执法资格;(三)行政执法的程序及执法行为;(四)行政执法的时间、地点和当事人情况;(五)行政执法现场的实际情况和相关证据材料;(六)行政执法人员的行为记录、意见和建议;(七)行政执法活动的审批、决定和结果;(八)其他与行政执法活动有关的信息。

第五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 并由相关执法人员签字确认, 以确保记录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第三章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保管和使用第六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及时整理并形成档案, 便于查询和审查。

档案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和程序进行保管, 防止丢失、损毁或篡改。

第七条对于重要的行政执法案件, 应当特别加强全过程记录的保密管理, 确保相关信息不被泄露。

第八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规定进行使用。

未经相关执法机构批准或者涉及个人隐私的部分, 不得随意公开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

第九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发现漏洞、问题或者违法行为的, 应当及时报告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四章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监督和评估第十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监督由上级机关、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以及社会各界共同参与。

对于记录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存在质疑的, 应当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定期进行评估, 对于记录质量不合格的, 应当及时进行整改和提升。

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方案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意义

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方案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意义

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方案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意义嘿,朋友们,今天咱们来聊聊如何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以及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这可是个大工程,不过别担心,跟着我一步步来,保证让你明白其中的门道。

先来说说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意义。

简单点说,这就是让行政执法的过程公开透明,让群众知道政府在干什么、怎么干。

这样一来,不仅能提高政府的公信力,还能有效预防和减少腐败现象。

行了,意义就先说到这儿,下面进入正题。

一、工作目标1.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确保行政执法行为公开透明。

2.实施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确保执法过程可追溯、可监督。

3.加强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确保执法行为合法合规。

二、具体措施1.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1)明确公示内容:包括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结果等。

(2)拓宽公示渠道:利用政府网站、公众号、报纸等多种形式进行公示。

(3)建立健全公示制度:明确公示期限、公示方式、公示责任等。

2.实施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1)加强执法记录设备配备:为执法人员配备执法记录仪、录音笔等设备。

(2)规范执法记录流程:明确记录内容、记录方式、记录保存等。

(3)建立执法记录数据库:便于查询、追溯和监督执法过程。

3.加强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1)明确审核范围: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重大执法风险的执法决定进行审核。

(2)建立健全审核机制:设立专门的法制审核机构,明确审核程序、审核标准等。

(3)强化审核责任:对审核不当、失职渎职的,严肃追究责任。

三、组织实施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工作分工,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2.开展培训:对执法人员进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方面的培训,提高执法能力。

3.完善激励机制:对在推行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制度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制度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减少行政管理行为中的矛盾和冲突, 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实施下列行为时应全程记录:(一)适用简易程序执行行政处罚时;(二)适用一般程序时,进行调查取证、现场勘查、询问当事人、陈述申辩以及送达文书等;(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过程中;(四)实施行政许可、信访接待过程中;(五)日常巡查检查过程中;(六)参与城市管理重大执法活动过程中;(七)参与重大节日、重大活动的城市管理保障过程中;(A)其他容易引发争议和纠纷的执法现场。

第三条在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执法时,语音、录像应同步摄录,集中管理、规范归档,确保视听资料全面、客观、合法、有效。

第四条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当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五条要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文书的制作和使用, 确保执法文书和案卷完整准确、合法规范。

第二章执法现场的记录程序第六条城管执法人员在使用执法记录仪之前,应当对设备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无故障,主电池和备用电池电量充足,内存卡有足够储存空间,并按照当前日期时间调整好设备时间。

第七条城管执法人员在开展以下工作时,按照下列规定使用执法记录仪:(一)执法巡查、值班备勤的队员必须领取执法记录仪,认真核对核验各项功能,确保能够正常使用。

(二)执法记录仪应佩戴在上衣左侧肩神,开启执法记录仪电源,随时准备按规定启动摄录功能。

(三)城管执法人员在重点点位盯守,协助有关部门维护大型活动现场秩序时,必须启动执法记录仪进行录音录像。

(四)城管执法人员在对轻微违法行为进行劝阻、纠正时,必须启动执法记录仪进行录音录像,并保证连续录制,不得间断。

(五)城管执法队员处理一般违法行为时,执法队员自到达现场之时起,要开启执法记录仪进行录音录像,记录执法现场的过程。

(六)城管执法队员在处置敏感和重大执法案(事)件过程,在启动执法记录仪的同时,还要视情使用录音笔、摄像机、带视频摄录功能的照相机、车载视频摄录设备,实行全程录音录像。

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制度

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制度

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是指在城市管理领域,依法对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执行和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保障行政执法经费,提高行政执法效能。

第五条城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相关部门的协作机制,提高行政执法效果。

第六条城市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行政执法资格,遵守行政执法纪律,依法行使职权,文明执法,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行政执法范围和内容第七条城市综合行政执法的范围包括:(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一般违法行为;(二)城市规划管理方面的一般违法行为;(三)城市建设管理方面的一般违法行为;(四)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方面的一般违法行为;(五)城市绿化管理方面的一般违法行为;(六)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一般违法行为;(七)物业管理方面的一般违法行为;(八)其他在城市管理领域内的一般违法行为。

第八条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内容包括:(一)对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二)对违法行为的执行和监督;(三)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和考核;(四)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和服务;(五)对城市管理领域的其他相关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

三、行政执法程序第九条行政执法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处理决定、执行、监督与考核等。

第十条立案:城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进行立案,并指定执法人员负责办理。

第十一条调查取证:执法人员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取证,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勘验、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

行政执法综合组工作职责和工作制度

行政执法综合组工作职责和工作制度

行政执法综合组工作职责和工作制度
1. 工作职责
行政执法综合组是负责协调和支持相关部门进行行政执法工作
的专业团队。

行政执法综合组的工作职责如下:
1. 协助制定行政执法工作计划和年度目标;
2. 提供行政执法方面的法律依据和专业指导;
3. 监督各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确保合规执行;
4. 协调各部门间的执法合作,促进信息共享和协同行动;
5. 进行行政执法培训和知识普及,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水平;
6. 推动行政执法技术化和信息化建设,提高执法效率和准确性;
7. 审核和评估行政执法工作的执行情况,提出改进建议。

2. 工作制度
为了保证行政执法综合组的工作高效、公正和规范,制定以下
工作制度:
1. 工作流程:规定行政执法综合组的日常工作流程和任务分工,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2. 决策程序:明确行政执法综合组内部决策的程序和权限,确
保决策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3. 信息管理:建立完善的行政执法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保护执
法信息的安全和隐私。

4. 监督机制:建立监督机制,通过定期检查和评估等方式,监
督组内人员的工作执行情况。

5. 奖惩机制:建立奖惩机制,对工作表现优秀的人员进行奖励,对工作不达标的人员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

以上为行政执法综合组的工作职责和工作制度的基本概述,以
确保行政执法工作的高效性、公正性和合规性。

2023年综合行政执法队工作职责和工作制度

2023年综合行政执法队工作职责和工作制度

2023年综合行政执法队工作职责和工作制度2023年综合行政执法队工作职责和工作制度(一)乡镇长职责1.进行立案审批,指定承办人。

2.对调查终结的案卷进行审查,签署审批意见。

3.按照《案件合议工作细则》规定组织案件合议,参加重大案件集体讨论。

4.按照《行政处罚案件审批权限及用语规范》及案件办理要求进行案件审批。

(二)乡镇主管副职职责(分管副职代行)1.主持由乡镇综合执法队自行组织合议案件的合议,参加重大案件的调查和合议。

2.负责案件对案卷文书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核,保证被处罚主体正确、程序合法、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量罚适当。

3.负责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违法情节、社会危害后果等进行审查,涉嫌犯罪的及时督促上报移送。

(三)乡镇综合执法队队长职责1.对应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违法行为,组织制作立案报告。

2.对案卷材料进行审查,督促承办人补充、完善证据,保证案件办理合法适当。

3.按规定参加合议组对案件进行合议。

4.负责对本处室监督员实施的当场处罚案件材料的审查。

5.组织制作行政处罚文书并向乡镇主管副职汇报合议结果及案件执行情况。

6.督促落实行政处罚决定。

(四)案件承办人职责1.对举报、投诉、上级交办、监测机构报告等来源的行政案件及时制作案件受理记录,对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和案件受理记录,并及时向执法队队长汇报。

2.对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违法案件制作、送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及时报执法队队长审查;对经执法队队长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及时提交立案报告。

3.对违法案件进行全面的调查取证工作,查清违法主体、违法事实、违法性质、违法情节、社会危害后果,达到证据确实、充分。

4.行政处罚符合法定程序及乡镇政府内部规定程序。

5.准确适用法律法规。

6.规范制作行政处罚文书。

7.调查终结后写出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对需要合议和提交乡镇领导集体讨论的案件负责介绍案情、制作合议(讨论)记录。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收集保存管理使用工作制度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收集保存管理使用工作制度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收集保存管理使用工作制度一、总则为规范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收集、保存、管理和使用,保障行政执法的依法、规范、公正、透明进行,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工作制度适用于全体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工作人员。

三、信息收集1.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全过程中,应当及时、准确地收集与执法对象有关的各类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基本情况、证据材料、相关联的企业信息等。

2.信息收集可以通过调查取证、询问讯问、现场勘查、查阅档案等方式进行,且应当依法、规范、合法进行。

四、信息保存1.信息保存应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可信度,同时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保密规定。

2.根据行政执法的性质和特点,信息的保存期限分为临时保存和长期保存两种情况。

(1)临时保存:除特殊情况外,信息在完成执法任务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清理、归档和销毁。

(2)长期保存:涉及重大案件、行政复议、诉讼等情况下的信息,应当长期保存,并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电子化保存或纸质保存方式。

五、信息管理1.信息由专人负责管理,进行分类、编号、备份和存储,并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

2.信息管理系统应当具备安全可靠的技术措施,确保信息的保密性和完整性。

3.信息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对信息进行检查和整理,确保信息的规范、完整和准确性。

4.信息管理人员应当遵循信息合理化利用的原则,根据需要提供给各相关单位或个人使用。

六、信息使用1.信息使用应当依法授权,用于行政执法工作的需要,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保密规定。

2.信息使用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使用管理规定》执行,保护信息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3.信息使用人员应当及时将信息使用情况报告给信息管理人员,确保信息的准确和规范使用。

七、违规处理1.对于违反本工作制度的行为,将根据工作人员的违规程度进行相应的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记过、记大过、行政撤职等。

2.对于故意破坏、篡改、销毁信息的行为,将追究法律责任,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制度一、行政执法制度的概念和意义行政执法是指政府机关依法开展的行政管理和监督活动。

行政执法制度是指国家依法对社会进行管理、监督和维护秩序的一整套制度。

它关系到国家的行政权力的合法性、程序的公正性、行政机关的作为能力、行政部门的效率、行政监管和行政管理的科学性。

行政执法制度的建立和健全,对于维护国家政权、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行政执法制度的基本原则1.依法治国原则。

行政执法行为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任何涉及行政执法的举措和行为都必须依据法定的授权,且不能违法。

依法行政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内容,是保障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证国家政权良好运行的基本要求。

2.公平正义原则。

行政执法活动必须公开公平、公正公正,不得擅权滥用,不得歧视、侵犯公民合法权益。

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行政执法必须遵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任何行政执法行为都不得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4.权责统一原则。

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使执法权力,也必须承担行使执法权力带来的责任。

行政执法机关除非法律规定或者依法授权,就不得擅自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

5.公开透明原则。

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必须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相关执法程序要公开公正,相关执法行为要运行公开透明。

6.合理适当原则。

行政执法机关行使执法权力必须合理、适当、切实可行,不能任意、武断、滥用权力。

7.监督约束原则。

行政执法机关必须接受行政执法监督,并且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是指依法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国家机关。

行政执法机关根据不同的职能划分可以分为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和专项行政执法机关。

综合行政执法机关是指负责全市、全行业的行政执法,例如市公安局、工商局等。

专项行政执法机关负责特定的行业、领域的行政执法,例如食品药品监管局、环境保护局等。

督查行政执法工作制度

督查行政执法工作制度

一、前言行政执法是政府履行公共服务、社会管理、市场监管等职能的重要手段,是保障法律法规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途径。

行政执法工作制度是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行政执法公正、提高行政执法效能的重要保障。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行政执法工作原则1. 依法行政。

行政执法工作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2. 公正公开。

行政执法工作应保持公正、公平、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3. 文明执法。

行政执法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4. 高效便民。

行政执法工作应提高工作效率,方便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

三、行政执法工作内容1. 行政执法计划。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工作需要,制定年度行政执法计划,明确执法重点、执法任务、执法措施等内容。

2. 行政执法依据。

行政执法部门应依法明确行政执法依据,公开行政执法依据,不得超出法律法规规定范围行使职权。

3. 行政执法程序。

行政执法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制定行政执法程序,明确执法流程、执法环节、执法时限等内容。

4. 行政执法决定。

行政执法部门应依法作出行政执法决定,明确执法事项、执法结果、当事人权利义务等内容。

5. 行政执法监督。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执法中的问题。

6. 行政执法责任。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明确行政执法责任,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执法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1.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行政执法部门应依法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包括行政执法事项、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结果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2. 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行政执法部门应依法对行政执法过程进行记录,保存相关证据,确保行政执法行为的可追溯性。

综合行政执法队工作职责和工作制度

综合行政执法队工作职责和工作制度

综合行政执法队工作职责一、根据法律法规和省政府授权,承担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二、负责处理本镇辖区内行政违法案件和县政府指定查处的行政违法案件,完成辖区内重大、临时、突发事件的行政执法工作和重大保障行政执法任务。

三、负责本镇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和宣传教育等工作,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五、承担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相关工作。

六、做好“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

配合做好联合巡查工作,及时查处影响镇村环境保护和治理的行为。

七、负责做好本镇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八、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查处传销行为。

九、做好镇党委、政府安排的其它工作。

综合行政执法队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二、行政执法公示包括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过程公开。

三、行政执法公示,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拟公示的行政执法内容信息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要求进行审核,未经审核不得发布。

五、发现公示的执法信息内容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

行政执法决定被有效司法文书确认违法、被撤销的,应当及时撤销原信息,并说明理由。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正确的,有权申请更正,经审查核实后及时予以更正,综合行政执法队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应当及时对提交的案件材料进行审核,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裁量适当、法律文书规范的,作出同意的审核意见,并制作法制审核意见书,存入执法案卷。

二、法制审核主要采取查阅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的方式。

三、经审核发现问题的,将法制审核意见及有关材料发回承办机构,承办机构修改补正后应当重新审核;承办机构不采纳法制审核意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连同案卷材料与法制审核意见一并提交行政执法部门主要领导研究。

贯彻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

贯彻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

贯彻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
贯彻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是指依法行政,建立并完善行政执法权力运行制约、监督和问责机制。

实施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有以下几个方面:
1.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

各部门要明确行政执法主体责任
和纪律要求,确保公正执法、依法行政。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制度,实现执法全过程的公开透明。

2.推进行政执法依法负责。

依据法律和法规授予的职权,依法
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确保权力行使合法、合理、公正。

在执法过程中,严格按照程序和要求进行行政执法,杜绝违法违规行为。

3.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和指导。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加
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确保行政执法程序合法、依法办事。

开展行政执法专项检查和评估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

4.加强行政执法问责机制。

对行政执法中的违法行为和失职行为,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保障执法人员依法行使权力的同时,承担相应的责任。

通过全面贯彻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可以提升行政执法的效能和公信力,促进依法行政的推进,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行政执法工作制度全

行政执法工作制度全

行政执法工作制度行政执法案件立案制度第一条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办案效率,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省局有关立案监督管理规定,结合本局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办案机构依法查处的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

第三条本局法制机构负责本局行政处罚案件立案的监督管理,并建立立案及不予立案登记册,统一办案科室的案号发放,案件统计及核查。

第四条办案科室应当及时将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它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及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案源予以登记,同时开展核查。

第五条办案科室应当在发现案源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结束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第六条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材料(投诉材料、申诉材料、举报材料、上级机关交办或有关部门移送材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监督检查记录、已核查获取的证据等),由分管副局长、局长批准,办案科室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第七条经批准立案后,办案机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将立案审批表及相关材料送本局法制机构办理立案登记,法制机构应当予以登记,并按批准的先后编号。

第八条立案登记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立案编号;(二)当事人的名称(姓名);(三)案发地;(四)案件性质;(五)案源登记时间;(六)立案时间(或销案时间及理由)。

第九条对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机关负责人批准,由办案科室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并将相关情况报办公室作出书面记录留存。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科室及人员予以批评,构成过错的,依照本局有关制度处理。

(一)未经立案批准,或者未办理立案登记,擅自进行案件调查取证的;(二)已经立案的案件,压案不查,或者久拖不结的;(三)未经批准擅自撤销已经立案的案件的行政执法案件取证制度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调查取证行为,细化调查取证工作程序,提高行政处罚案件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行政执法“四项制度”

行政执法“四项制度”

行政执法“四项制度”
行政执法“四项制度”是指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下,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确保行政执法公正、合法、有序进行而建立的四项制度。

具体包括:
1. 程序制度:要求行政执法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包括执法前的准备工作、执法过程中的通知、听证等程序要求,以及执法决定的制定、执行等程序要求。

程序制度的建立和落实,能确保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 证据制度:要求行政执法必须以证据为依据,严禁以猜测、推测、传闻等非法定证据作为执法决定的依据。

证据制度的建立和落实,能保障行政执法的客观性和科学性。

3. 处罚制度:要求行政执法决定的处罚必须依法设定、适用,且处罚的种类、幅度必须合理。

对执法决定的处罚进行规范,能确保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4. 过程记录制度:要求行政执法的过程必须记录完整,包括执法人员的身份、执法过程的活动、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等,确保行政执法的确凿性和可追溯性。

过程记录制度的建立和落实,能为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提供有效证据。

行政执法“四项制度”是行政执法的基本要求和保障措施,实施这些制度能够有效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公平、公正、依法行政的原则。

2024年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样本(3篇)

2024年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样本(3篇)

2024年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样本(报批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实现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迹、可追溯、按照《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的记录工作。

本办法所称的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机关处室、依法受委托的执法组织,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时,形成行政执法文书(含电子文数据)等文字记录和拍照、录音、录像、视屏监控等音视频记录的活动。

第三条政策法规处负责对全委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完成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并按照本单位的工作情况,建立本单位全过程记录的相关实施细则。

第二章受理记录第四条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的,应当对申请登记、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当场更正申请材料的错误、出具书面凭证或回执以及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等予以记录,申请人通过网络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可以通过截图、拍照等方式对电子数据进行保留。

第五条相关受理处室、直属单位可在受理窗口安装视屏监控系统,记录受理、办理全过程。

在行政执法决定书作出后____日内,连同执法过程中的其他文字材料和视屏、音频记录形成案卷。

第六条建立立案审批程序,相关处室、直属单位在依职权检查时、收到举报件、上级交办件、其他机关移送案件、依法通过其他途径发现的案源,应当向稽查站移交,立案,立案审批文书应载明启动原因、当事人基本情况、承办人意见、承办机构意见和行政机关相关负责人意见。

第三章调查取证记录第七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案卷调查笔录中对执法人员、数量、姓名、执法证编号及有效期、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等情况进行文字记录。

第八条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开展调查和行政检查,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记录:(一)询问(调查)当事人或者证人的,制作询问(调查)笔录等文字记录;(二)实施现场检查(勘验)的,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字记录;(三)实施抽样取证的,制作抽样物品清单等文字记录;(四)组织听证的,制作听证通知书(公告)、听证笔录等文字记录;(五)委托检验(检测、鉴定、评审)的,制作检验(检测、鉴定、评审)委托书;(六)依法制作其他文字记录。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三篇)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三篇)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执法人员进行全面记录,包括执法任务、执法过程、执法依据、执法行为、执法结果等的制度。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性,便于对执法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秩序。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1. 执法任务记录:记录执法人员接到的执法任务内容、时间、地点等信息,以及执法人员的工作部署和安排。

2. 执法依据记录:记录执法行为的合法依据,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执法文书等。

3. 执法过程记录:记录执法行为中的具体过程,包括执法人员的调查取证、询问、检查等行为,以及当事人的陈述、证据收集等情况。

4. 执法行为记录:记录执法人员的行为举止和言行,包括工作纪律、执法态度、执法能力等方面。

5. 执法结果记录:记录执法行为的结果,包括对当事人的处理、决定和处罚等。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实施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1. 规定明确的记录要求和标准,确保记录的完整、准确和真实。

2. 建立记录机制和流程,明确记录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3. 采用科技手段进行记录,如使用执法记录仪、摄像设备等,确保记录的可信度和可靠性。

4. 加强对记录的管理和使用,确保记录的安全性和保密性,防止记录被篡改或泄露。

5. 定期进行记录的审核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提高执法行为的质量和效果。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实施有助于提高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并有效地防止滥用执法权力和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现代行政执法的重要保障措施。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二)1. 全过程记录目的- 确保行政执法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度。

- 为行政执法人员提供依据和保障。

- 为监督机构和被执法对象提供参考。

2. 适用范围- 该制度适用于所有行政执法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执法检查、处罚、调查取证等。

3. 记录内容- 被执法对象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联系方式等。

行政执法人员岗位工作职责 - 制度大全

行政执法人员岗位工作职责 - 制度大全

行政执法人员岗位工作职责-制度大全行政执法人员岗位工作职责之相关制度和职责,为规范全地区交通部门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行为,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管理,保证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水平,保证依法行政,进一步树立形象,依据行政执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岗位职责:一、努力学习马列主义、...为规范全地区交通部门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行为,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管理,保证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水平,保证依法行政,进一步树立形象,依据行政执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岗位职责:一、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模范地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及本部门的专业法律、法规。

二、严格依照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办理行政案件。

认真学习、宣传、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熟练掌握和运用交通行业法律、法规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基本知识。

三、爱岗敬业,要有无私奉献,努力进取的忘我精神,把维护公路交通法律尊严,努力提高全社会的法制意识作为自己神圣的职责。

四、忠于职守,兢兢业业,勤奋工作。

在确保案件质量的前提下,努力提高执法水平。

坚持廉洁高效的工作作风,使每一个案件的办理做到稳、准、快。

五、树立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办案原则,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处罚适度,程序合法,文书齐全,用词贴切,字迹工整,文书制作规范,六、持证、亮证执法,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文明执法,公正执法.把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公正性做为自己的工作准则,确保依法行政。

七、秉公执法,不拘私情不以权谋私,不搞权钱交易。

不接受有妨碍、影响公正执法的吃、请,不利用工作之便索取钱、物、违者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八、自觉接受政治、法律、组织、群众和社会典论的监督,发生错案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义务。

自觉爱护执法设施、设备和其他公物,丢失损坏按规定赔偿。

九、遵章守纪,保守机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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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工作制度行政执法案件立案制度第一条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办案效率,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省局有关立案监督管理规定,结合本局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办案机构依法查处的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

第三条本局法制机构负责本局行政处罚案件立案的监督管理,并建立立案及不予立案登记册,统一办案科室的案号发放,案件统计及核查。

第四条办案科室应当及时将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它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及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案源予以登记,同时开展核查。

第五条办案科室应当在发现案源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结束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第六条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材料(投诉材料、申诉材料、举报材料、上级机关交办或有关部门移送材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监督检查记录、已核查获取的证据等),由分管副局长、局长批准,办案科室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第七条经批准立案后,办案机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将立案审批表及相关材料送本局法制机构办理立案登记,法制机构应当予以登记,并按批准的先后编号。

第八条立案登记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立案编号;(二)当事人的名称(姓名);(三)案发地;(四)案件性质;(五)案源登记时间;(六)立案时间(或销案时间及理由)。

第九条对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机关负责人批准,由办案科室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并将相关情况报办公室作出书面记录留存。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科室及人员予以批评,构成过错的,依照本局有关制度处理。

(一)未经立案批准,或者未办理立案登记,擅自进行案件调查取证的;(二)已经立案的案件,压案不查,或者久拖不结的;(三)未经批准擅自撤销已经立案的案件的行政执法案件取证制度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调查取证行为,细化调查取证工作程序,提高行政处罚案件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行政执法调查取证,是指行政执法机构依法在行政职权范围内,对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当事人)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进行调查和收集有关证据的活动。

第三条调查工作应当全面、客观、公正,收集的证据应当真实、合法、有效。

第四条调查取证工作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有效执法证件;(二)应做到用语规范、举止文明;(三)向当事人告知执法依据和当事人应有的权利义务,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四)执法人员如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五)不得滥用职权,干扰或影响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六)为有关单位和个人保守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在调查取证中,可采取下列措施:(一)走访、询问有关人员,听取有关情况的说明;(二)进入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摄像、照相等;(三)可采取抽样和先行登记保存的方式收集证据;(四)查阅或者复制有关材料;(五)组织技术检测、鉴定;(六)向有关单位了解核实情况;(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六条调查取证基本内容包括:(一)当事人身份等基本情况;(二)调查当事人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方式、后果等;(三)调查当事人行为经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审批情况;(四)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五)违法行为的量罚情节;(六)其他有关事实。

第七条收集证据种类包括:(一) 书证;(二) 物证;(三) 视听资料;(四) 证人证言;(五) 当事人的陈述;(六) 鉴定结论;(七) 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第八条调查取证中应当当场制作现场笔录和询问笔录,如实记录有关情况。

(一)制作笔录时,不得对有关人员进行诱导、欺骗、强迫。

(二)对有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应当单独进行。

(三)笔录制作完成后应当由执法人员、当事人等有关人员核实,并签名或盖章。

第九条书证应当收集原件。

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

收集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取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

被提取书证的当事人应当在书证上签名、盖章确认,对需要解释说明的,应当附说明材料。

第十条收集物证时,应当提取原物。

在提取原物确有困难的情况下,可以提取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它证据,并由被提取人签名或盖章确认。

第十一条在收集证据时,对于数量较多的同一类型物品,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式。

抽样取证的,应当填制抽样取证凭证,经执法人员、当事人等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签名或盖章确认。

第十二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应当制作《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并送达当事人。

第十三条提取电子信息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应当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

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视听资料作为证据使用时,应当使用该资料的原始数据或原始载体。

复制件在其制作情况和真实性经当事人确认、或者以公证等其他有效方式予以证明的情况下,与原件具有同等的证明效力。

第十四条测量、检测、检验或者鉴定等涉及专门性或技术性事项,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报告,所出具的报告可以作为证据。

第十五条收集证据时,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不能签名(盖章),应当注明原因。

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应当邀请其作现场见证并签名,或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注明情况并签名或盖章。

第十六条取得的证据材料,应当进行真实、合法、有效性审核。

如有必要,应当进行补充调查取证。

第十七条下列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一)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取得的证据;(二)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包括剥夺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利而取得的证据。

第十八条应当妥善保管调查取证中取得的证据材料,并立卷归档。

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审理、复核行政处罚案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称案审委),负责对立案查处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集体审理。

第四条案审委应当由五名以上的单数委员组成,其中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一名。

主任委员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负责人担任。

县(区)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人员编制等实际情况设置案审委委员。

案审委委员应当由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担任。

第五条案审委审理案件实行会议制度。

案审会议由主任委员或者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

第六条对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决定的,或者情节复杂、影响重大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进行集体审理。

对其他行政处罚案件,可以由三名以上委员进行集体审理。

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第七条案审委应当下设办公室(或者专职工作人员,下同)。

案审委办公室(以下简称案审办)应当按照查审分离的原则设置。

案审办的主要工作职责包括:(一)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初审;(二)召集案审会议,组织整理审理记录;(三)按照案审委提出的处理意见,组织案件承办机构制作相应的执法文书,并履行相关的报批手续;(四)组织行政处罚案件复核及听证工作;(五)组织对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批案件的审查;(六)承担案审委的其他日常工作。

第八条案件承办机构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后,将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以及案件的全部材料提交案审办进行初审。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应当载明以下事项:(一)案由及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二)调查经过及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三)调查认定的违法事实及主要证据;(四)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提出的申辩事实及理由;(五)违法行为性质及定性依据;(六)拟处理意见及其依据;(七)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九条案审办应当自接到案件材料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案件的初审工作。

初审内容主要包括:(一)对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二)违法主体认定是否准确;(三)办案程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四)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执法文书是否规范;(五)适用法律依据是否准确;(六)处理建议是否合法、适当;(七)处罚裁量是否合理、公正;(八)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并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条案审办对案件进行初审后,应当提出初审意见,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报请案审委集体审理。

案审办初审时发现案件需要进行补充调查或者案件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向案件承办机构提出补充调查或者补正的建议。

第十一条案审会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会议主持人宣布本次会议参加人员是否符合规定,说明本次会议审理案件的数量及审理程序等;(二)案件承办人员介绍案情及拟处理意见;(三)案审办介绍案件的初审意见;(四)参加会议委员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审议,并发表意见;(五)参加会议委员对拟处理意见的合法性及合理性进行审议,并形成结论性的处理意见;(六)会议主持人宣布案审会议结束。

案件承办人员可以列席案审会议。

第十二条案审委应当对案件进行全面审理,并提出以下处理意见:(一)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二)对违法事实不能成立、违法行为已过追诉时效或者违法主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四)对违法行为需要由其他部门进一步处理的,向有关部门提出行政建议;(五)对违法行为依法不属于本部门管辖或者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或者司法机关;(六)对违法行为需要补充调查或者案件材料需要补正的,提出补充调查或者补正等处理意见。

案件审理可以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的专家意见。

专家意见应当记录在案。

第十三条案审会议应当形成审理记录,经参加会议的案审委委员确认签字,存入行政处罚案卷。

具备条件的可以同时采集录像、录音等视听资料,作为文字记录的辅助材料存入案卷。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案审会议结束后,根据案审委提出的处理意见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不予行政处罚、行政建议、案件移送等相应的执法文书。

作出不予行政处罚、行政建议、案件移送等决定的,应当报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告知内容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未要求听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报请案审委主任委员批准后送达并执行。

第十六条当事人提出新的申辩事实及理由的,案审办应当组织进行复核,并报请案审委重新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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