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能鉴定所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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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完善职业技能鉴定制度,实现职业技能鉴定的社会化管理,促进职业技能开发,提高职工队伍素质,加快国家通用工种和石油化工行业特有工种及国家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职业技能鉴定规化管理,根据国函[1990]52号发布的《工人考核条例》、劳动部发布的《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和《推行职业书制度,完善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体系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职业技能鉴定含从事通用工种和石化行业特有工种及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操作的劳动者进行职业技能等级鉴定,高级技师和技师资格的考评。
第三条本鉴定所(站)是在执行国家劳动部门有关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基础上,受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与集团公司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直接领导的实施职业技能鉴定的场所,承担《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确定的各项业务工作,并负责职业技能鉴定的咨询服务和信息统计等工作。
第四条《中华人民国职业书》是国家对申请人专业(工种)学识、技术能力的认可,是求职、任职、独立开业和单位录用的主要依据,是国外技术劳务合作与劳务输出的具有法律效应的证件。
第二章鉴定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本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是具体承担对待业人员、从业人员、各级各类职业技术院校和其他职业培训机构的毕(结)业生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事业性机构。在管理上实行所(站)长负责制,下设考务、质检、证书管理及档案管理等岗位。
第六条鉴定所(站)职责
(一)受理职业技能鉴定的申请,对申报者进行资格审查,经鉴定中心核准后,签发;
(二)组织申报人员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进行考核或考评;
(三)协调鉴定过程中的有关事务;
(四)汇总鉴定成绩,并报送鉴定中心;
(五)向鉴定中心提供鉴定报告,对考评小组的工作提出评价意见;
(六)协助鉴定中心办理证书手续,并负责向鉴定合格者发放职业书;
(七)负责鉴定的咨询服务和信息统计等工作;
(八)不断完善自身条件,自觉接受劳动行政部门和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报考条件和手续
第七条职业技能鉴定对象包括以下围:
(一)各类技工学校和职业学校毕(结)业生及各类技术等级培训班毕(结)业生。
(二)学徒期满转正定级的学徒工。
(三)改变工种、调换新岗位、离开生产岗位一年以上重新回到原岗位工作的人员。
(四)需要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职工。
(五)其他必须经过职业技能鉴定方能上岗的人员。
(六)经就业前培训后的社会待业人员或需鉴定实际技术水平的自学人员。
(七)其他需要认定技术等级或技师任职资格的人员。
第八条学徒期满的徒工、各职业技能培训单位的毕(结)业生,或在本工种工作满三年,或自学达到初级技术水平的劳动者,可申报初级资格的鉴定。
第九条取得初级《技术等级证》后并在本工种工作岗位连续工作满五年以上的劳动者,或中级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的毕业生,可申报中级资格的鉴定。
第十条取得中级《技术等级证书》后并在本工种工作岗位连续工作满五年以上的劳动者,或经培训部门组织的高级工培训的劳动者,可申报高级资格的鉴定。
第十一条取得高级《技术等级证书》且具备技师考评条件的,可申报技师资格的鉴定。
第十二条取得《技师合格证书》三年以上,且具备高级技师考评条件的,可申报高级技师资格的鉴定。
第十三条有特殊技能或贡献者,经劳动部门确认,可越级申报鉴定。
第十四条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填写《省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审批登记表》或《石化行业工人技术呈报表》,凭、学历证书、原技术等级证书和工作经历的证明报考,由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进行资格审查,发给。
第十五条职业技能鉴定收费。
(一)申报职业技能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交纳鉴定费用。鉴定费用原则上由个人负担,或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由命题、制卷、组考、检测、原材料、能源、设备耗损、审核证书等费用构成,包含考试、测试、直至等级评定,发放证书的全过程。
(三)通用工种鉴定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财政厅[1995]湘价费字第216号文件
执行。鉴定收费A类标准为:初级工260元/人,中级工320元/人,高级工380元/人;B类标准为:初级工200元/人,中级工260元/人,高级工320元/人;C类标准为:初级工150元/人,中级工200元/人,高级工260元/人。技师500元/人,高级技师590元/人。
(四)行业工种收费参照通用工种C类标准执行。
(五)鉴定费用取之于鉴定,用之于鉴定,不得挪作它用。
第四章职业技能鉴定容和办法
第十六条国家通用工种和石化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均按国家主管部门和总公司《职业技能鉴定标准》、《职业技能鉴定规》的要求进行,必须从国家通用工种和石化行业特有工种题库中提取鉴定试题;对于试题库中暂时没有试题的工种鉴定,由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组织考评员进行封闭式命题,试题经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和集团公司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定后方可用于鉴定。
第十七条职业技能鉴定分知识考试和技能考核两大部分。知识考试采用闭卷笔试形式;技能考核通过实际操作形式进行,部分工种(如炼油化工操作工等)的技能鉴定如受生产制约,技能考核可通过计算机模拟仿真操作和现场答辩的形式进行。技能考核设主考一人,副主考若干人。知识考试、技能考核均采用百分制,60分为合格。考试、考核两门成绩均合格,鉴定才能通过。单项成绩合格者,其合格成绩保留两年,参加下一次鉴定可免收取证费。技师考评容包括论文或技术报告评价、答辩和工作业绩考核等。
第十八条经技能鉴定合格者,由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报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和集团公司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核,填发相应的《中华人民国技术等级证书》、《中华人民国技师合格证书》和《中华人民国高级技师合格证书》。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定》、中央主管部颁发的《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程
一、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小组组成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