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内容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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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详规划管理办法

控详规划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规范控规的实施和管理行为,提高城乡规划和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城市、镇、大兴安岭地区所辖区以及垦区、森工林区城镇的控规的编制、审批、实施以及评估和修改,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控规,是指以依法批准的城市、镇以及垦区、森工林区城镇总体规划(以下均称城市、镇总体规划)为依据,确定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和使用强度的控制指标、道路和工程管线控制性位置以及空间环境控制要求的规划。

第三条控规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提出规划条件,对各类建设用地和工程作出规划行政许可、实施规划管理以及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直接依据。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控规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县人民政府、大兴安岭行署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控规的管理工作。

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的控规的管理工作.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农垦、森工主管部门应当将控规编制和实施管理经费足额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六条编制和审批控规必须广泛征求公众意见,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控规,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控规要求,向控规组织编制机关查询,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或控告违反控规的行为。

第二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第七条编制控规,必须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综合考虑当地自然和人文特色、公众意愿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统筹协调各方利益.第八条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以及大兴安岭地区所辖区的控规,由城市、县、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其他镇的控规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垦区、森工林区城镇的控规由农垦总局各分局、森工总局各林业局组织编制。

第九条控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其配套法规,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编制单位承担编制任务。

住建部令7号:城镇控规编制审批办法(20110101)

住建部令7号:城镇控规编制审批办法(20110101)

住建部令7号:城镇控规编制审批办法(20110101)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7号《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经第6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规划行政许可、实施规划管理的依据。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出让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四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应当按照《城乡规划法》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行为。

第二章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第六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七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编制单位承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第八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当地资源条件、环境状况、历史文化遗产、公共安全以及土地权属等因素,满足城市地下空间利用的需要,妥善处理近期与长远、局部与整体、发展与保护的关系。

第九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经批准的城市、镇总体规划,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第十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一)土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二)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用地指标;(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的用地规模、范围及具体控制要求,地下管线控制要求;(四)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黄线)、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绿线)、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紫线)、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蓝线)等“四线”及控制要求。

北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

北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

北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科学性,严格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修改,深化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规范城乡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和《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心城和新城、乡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是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各项战略部署、原则要求和规划内容的关键环节,是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规划许可的依据,是进行城乡开发建设的前提条件,据此提出的规划条件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划拨文件的法定组成部分。

第四条城乡规划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按照《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条规定,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中心城、新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报审和乡、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查、审批等相关工作.市人民政府各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相关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关工作.第五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保护生态环境、历史人文资源,坚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和能源,促进城乡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定,注重工作机制创新,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和科学决策。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查询;有权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行为。

第二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第七条中心城和新城、乡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工作,按照《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控制性详细规划重点整理

控制性详细规划重点整理

控制性详细规划重点整理第一章控制性详细规划概述城市用地分类共分为8大类,35中类,44小类。

1、框架2、控规的涵义:控制性详细规划是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确定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和使用强度的控制指标,道路和工程管线控制性位置以及空间环境控制的规划要求。

3、定性、定量、定位、定界:针对不同地块、不同建设项目和不同开发过程,应用指标量化、条文规定、图则标定等方式对各控制要素进行定性、定量、定位、定界的控制和引导。

4、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作用:⑴承上启下,强调规划的延续性;⑵与管理结合、与开发衔接,作为城市规划管理的依据⑶体现城市设计的构想⑷城市政策的载体第二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内容与方法1、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程序:①项目准备阶段②现场踏勘与资料收集阶段③方案设计阶段④成果编制阶段⑤上报审批阶段2、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内容:⑴确定规划范围内不同性质用地的界线,确定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者有条件地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型。

⑵确定各地块的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控制指标,确定公共设施配套要求、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等要求。

⑶提出各地块的建筑体量、体型、色彩等城市设计指导原则。

⑷根据交通需求分析,确定地块出入口位置、停车泊位、公共交通场站用地范围和站点位置、步行交通以及其他交通设施。

规定各级道路红线、断面、交叉口形式及渠化措施,控制点坐标和标高。

⑸根据规划建设容量,确定市政工程管线位置、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进行管线综合。

确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具体要求。

⑹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

3、控制指标: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高度/层数、绿地率、公建配套项目、建筑后退道路红线、建筑后退用地边界、社会停车场库、配件停车场库、地块出入口方位、数量和允许开口的路段、建筑形体、色彩、风格等城市设计内容。

主要控制指标: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中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高度/层数、绿地率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主要控制指标。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内容和方法是什么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内容和方法是什么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内容和方法是什么一、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内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主要任务是:以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详细规定建设用地的各项控制性指标和其他规划管理要求,强化规划的控制功能,并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具体地说,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内容有以下几点。

(一)、确定规划范围内各类不同使用性质的用地面积与用地界线;(二)、规定各地块土地使用、建筑容量、建筑形态、交通、配套设施及其他控制要求;(三)、确定各级支路的红线位置、控制点坐标和标高;(四)、根据规划容量,确定工程管线的走向、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五)、制订相应的土地使用及建筑管理规定;(六)、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用地应该是功能相对完整或地域比较独立的区域,规模一般在1km2。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方法(一)、基础资料的收集控制性详细规划至少应收集以下基础资料:1、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对本规划地段的规划要求,相邻地段已批准的规划资料;2、土地利用现状,用地分类应分至小类;3、人口分布现状;4、建筑物现状,包括房屋用途、产权、建筑面积、层数、建筑质量、保留建筑等;5、公共设施规模及分布;6、工程设施及管网现状;7、土地经济分析资料,包括地价等级类型、土地级差效益、有偿使用状况、地价变化、开发方式等;8、所在城市及地区历史文化传统、建筑特色等资料。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用地分类和地块划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用地应分至小类。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划分可按规划和管理的需要划分为区、片、块几级。

块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本单元,其划分的原则为:1、应保证地块性质单一,避免不相容使用性质用地之间的干扰;2、严格遵守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及其他专业规划的要求;3、尊重现有用地产权或使用权边界;4、考虑土地价值的区位级差;5、兼顾基层行政管辖界线。

便于现状资料的收集及统计。

地块划分可根据开发方式和管理变化,在规划实施中进一步重组(小块合并成大块或细分为小块)。

地块划分规模可按新区和旧城改建区两类区别对待,新区的地块规模可划分得大些。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管理办法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管理办法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7号《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已经第6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规划行政许可、实施规划管理的依据。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出让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四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应当按照《城乡规划法》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行为。

第二章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第六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七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编制单位承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第八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当地资源条件、环境状况、历史文化遗产、公共安全以及土地权属等因素,满足城市地下空间利用的需要,妥善处理近期与长远、局部与整体、发展与保护的关系。

第九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经批准的城市、镇总体规划,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第十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一)土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二)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用地指标;(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的用地规模、范围及具体控制要求,地下管线控制要求;(四)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黄线)、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绿线)、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紫线)、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蓝线)等“四线”及控制要求。

台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

台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

台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台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台州市区范围内城市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四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或镇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制订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计划。

第五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二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第六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名称和规划范围,按照《台州市城市规划地域划分及编码规定》确定。

第七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分委托调查、论证公告、规划审批、成果确认和公布备案5个阶段。

(一)委托调查阶段。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编制单位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规划编制单位要根据《台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试行)》开展现状调查及规划分析。

(二)论证公告阶段。

落实上位规划、周边规划、专项规划、建设项目审批结果对规划范围的要求,形成规划方案(专项研究应包括交通专项规划研究和交通影响评价),听取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和专家意见,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和专家意见可采取论证会、评审会等会议讨论或书面发函的方式。

征求公众意见可采取规划展示馆和组织编制机关网站或新闻媒体公告的方式;必要时可进行现场公告或组织公众听证,现场公告时组织编制机关要建立值班制度。

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公告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不予公告。

(三)规划审批阶段。

根据论证会、评审会、回函意见及公众意见,调整完善规划方案,形成报批成果。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将控制性详细规划报批成果提交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

第二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内容与方法

第二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内容与方法

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
编号
指标
1
用地性质
2
用地面积
3
建筑密度
4
容积率
5
建筑高度/层数
6
绿地率
7
公建配套项目
8
建筑后退道路红线9 Nhomakorabea建筑后退用地边界
10 社会停车场库
11 配建停车场库
12 地块出入口方位、数量和允许
开口路段
13 建筑形体、色彩、风格等城市
设计内容
分类 规定性 规定性 规定性 规定性 规定性 规定性 规定性 规定性 规定性 规定性 规定性 规定性
引导性
注解
用于一般建筑/住宅建筑
用于研道路的地块 用于地块之间 用于城市分区、片的社会停车 用于住宅、公建地块的停车场
用于重点地段、文物保护区、历史街区、 特色街道、公园等开放空间地区
• 一.城市整体密度分区原则法
• 根据微观经济学区位理论,从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 面,确定城市开发总量和城市整体强度(即核心指标建筑 密度和容积率),建立城市强度分区的基准模型和修正模 型,进行各类主要用地的强度分配,为确定地块容积率, 制定地块密度细分提供原则性指导。此方法优点是在区位 理论基础上,将分区管理控制向系统化、数据化、精细化 方向大大推进,使城市规划控制管理中各项指标的确定更 具有严密性,进一步提高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指标制定 的科学性。——但分区推导模型内容体系构建尚待进一步 探讨,模型中各项因子选择和推导过程中各因子所占比重 的确定等因素,对于分区控制合理性程度、密度分配结果 有很大影响。
• 三.典型实验法
• 根据规划意图,进行有目的的形态规划,依据 形态规划平面计算出相应的规划控制指标,再根 据经验指标数据,选择相关控制指标,两者权衡 考虑,用作地块的控制指标。这种方法的优点是 形象性,直观性强,便于掌握,对研究空间结构 布局较有力,缺陷在于工作量大并存在局限性和 主观性。

江西省城市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doc

江西省城市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doc

江西省城市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发文单位: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日期:2007-12-14执行日期:2008-3-1生效日期:1900-1-1(2007年12月14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保障城市规划、镇规划的有效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和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以依法批准的城市、镇总体规划为依据,对城市、镇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使用强度和道路、工程管线、公共配套设施以及空间环境等控制要求作出的规划。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工作。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六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依法实施,对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制定本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范和指导意见,规范和指导全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

第八条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第九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镇总体规划以及建设发展的需要,制订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计划,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定。

宁波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宁波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宁波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保障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城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规划区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适用本规定。

各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以经过批准的城市、镇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为依据,对城市、镇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开发强度和道路、工程管线、公共配套设施及空间环境等作出控制要求的规划。

第四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实施和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工作,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和管理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实行城乡规划委员会或部门联席会议审议制度。

第二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第六条本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七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或镇总体规划以及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制订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计划并纳入城乡规划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计划,委托具备相应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承担编制工作。

第九条城市中心区、旧城改造区、近期建设区和储备土地、拟出让的土地以及其它城市建设重要控制区域,应当优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十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省和市的有关标准和规范,综合考虑自然环境、人文因素、公众意愿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体现提高城市环境质量、生活质量和景观艺术水平的总体要求。

第十一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成果分法定文件、技术管理文件和附件三大部分。

法定文件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法定控制内容,技术管理文件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技术控制内容,附件是对规划内容和规划过程的必要补充和说明。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确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相关内容。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内容与方法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内容与方法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内容与方法第一节编制的程序一、任务书的编制(一)任务书的提出(为何要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根据城市近、中期建设发展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需要,为进一步贯彻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的要求,需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在程序上,首先必须由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主体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任务书。

(二)任务书的编制目前,国内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程序之中,城市人民政府或经授权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划局)作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组织主体,选择确定规划编制的主体,如规划设计单位、研究机构等。

任务书的形式多样,内容一般包括以下部分:1.受托编制方的技术力量要求,资格审查要求;2.规划项目相关背景情况,项目的规划依据、规划意图要求、规划时限要求;3.评审方式及参与规划设计项目单位所获设计费用等事项。

任务书制定时通常是由城市人民政府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划局)负责组织技术力量(如规划研究中心、技术科等),通过起草、审核、审批等程序,制定规划项目任务书。

二、编制过程与工作要点(一)工作阶段划分按常规委托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设计项目,编制工作一般分为五个阶段:①项目准备阶段②现场踏勘与资料收集阶段③方案设计阶段④成果编制阶段⑤上报审批阶段(二)各阶段工作要求1.项目准备阶段(1)熟悉合同文本,了解项目委托方的情况。

明确合同中双方各自的权利与义务,例如:规划设计内容形式和要求,规划项目编制时间安排,委托方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协助受托方完成的事项,以及技术情报和资料保密、验收评价方式、报酬支付方式、违约金赔偿欷及争议解决办法等事项。

(2)了解进行项目所具备的条件(基础资料情况,如地形图的绘制年份,比例是否适用,是否需要重测或是补测;上一层次规划完成的年份,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等;前一轮规划成果是否符合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是否符合上一层次规划要求等;委托方是否有超常规的委托要求。

(3)编制项目工作计划和技术工作方案(根据项目的规模、难易程度等划分工作阶段并进行各阶段的时间安排)。

城市详细规划编制的内容和方法

城市详细规划编制的内容和方法
配套设施及其他控制要求; (3)确定各级支路的红线位置控制点坐标和标高; (4)根据规划容量,确定工程管线的走向、管径和工程设施的
用地界线; (5)制定相应的士地使用及建筑管理规定; (6)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用地应该是功能相对完整或地域比较独立
的区域,规模一般在1Km²。
(三)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方法
况、地价变化、开发方式等; (h)所在城市及地区历史文化传统、建筑特色等资料。
2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用地分类和地块划分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用地应分至小类。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划分 可按规划和管理的需要划分为区、片、块几级,块是控制性详细规划 的基本单元,其划分的原则为: (a)应保证地块性质单一,避免不相容使用性质用地之间的干扰; (b)严格遵守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及其他专业规划的要求 (c)尊重现有用地产权或使用权边界; (d)考虑土地价值的区位级差; (e)兼顾基层行政管辖界线,便于现状资料的收集及统计。
指导性指标一般为以下各项: (a) 人口容量:即规划地块内部每公顷用地的居住人口数,通常以
上限控制; (b) 建筑形式、体量、色彩、风格要求:对规划区重点地段的建
筑形体和布局应进行特别控制,( 包括广场控制线、绿地控制 线、裙房建筑控制线、主体建筑控制线、建筑架空控制线、 建筑高度控制范围、建筑颜色等具体指标 ) 。 (c)其他环境要求。
(2)管理的依据, 建设的引导
城市规划编制与规划实施中相脱节给城市发展事业带来了很大 困难。加强城市规划管理要从两方面入手:一方面是健全规划管理法 制化制度,提高规划管理人员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 另一方面即提供 事先确定的、公开的、适当的城市规划作为管理的依据和建设的指导。 由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层次、深度适宜,同时又是采用规划管理语言 表述规划的原则和目标,因此它是规划管理的科学依据和城市建设的 有效指导。控制什么,怎么控制都有章可循,避免了主观性和盲目 性;同时,控制性详细规划自身的法律效力及其相应的规划法规,也 使规划管理的权威性得到了充分保证。它提供的依据和指导将保证公 平的长期实行,使不同的机构、组织和个人能够获得理想和协调的整 体框架,从而有利于社会整体的持续发展。

北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

北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

北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科学性,严格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修改,深化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规范城乡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和《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心城和新城、乡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是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各项战略部署、原则要求和规划内容的关键环节,是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规划许可的依据,是进行城乡开发建设的前提条件,据此提出的规划条件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划拨文件的法定组成部分。

第四条城乡规划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按照《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条规定,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中心城、新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报审和乡、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查、审批等相关工作。

市人民政府各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相关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关工作。

第五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保护生态环境、历史人文资源,坚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和能源,促进城乡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定,注重工作机制创新,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和科学决策。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查询;有权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行为。

第二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第七条中心城和新城、乡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工作,按照《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贵州省城市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与实施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城市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与实施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城市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与实施管理暂行办法贵州省城市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与实施管理暂行办法贵州省城市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与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规范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和管理,促进城市、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以经依法批准的城市、镇总体规划为依据,确定城市、镇规划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性质和使用强度控制指标,对道路、市政工程管线和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空间环境等作出控制要求的规划。

第四条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是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国有土地出让规划条件,作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依据。

第五条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第二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第六条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七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功能分区和空间布局,结合城市、镇管理行政区划,将规划建设用地划分为若干控制单元,作为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本单位。

并在此基础上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计划,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定。

第八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覆盖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

城市和镇的中心区、近期建设区、旧城更新区以及储备土地和拟出让土地等区域,应当优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九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计划,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通过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择优选定具备相应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承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7.14•【字号】武政规〔2021〕11号•【施行日期】2021.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研究,现将《武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2021年7月14日武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与审批第三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变更第四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与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武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工作,保障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7号)、《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推进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立并监督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19〕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变更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查询,有权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行为。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下同)依照相关程序将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政府公共财政预算。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含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的派出机构,下同)应当加强对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情况和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山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规定

山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规定

山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范化,统一内容和深度,提高其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更好地指导各类开发建设,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设市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其他建制镇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控制性详细规划是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对开发建设地区的各类用地进行详细划分,详细规定建设用地的各项控制性指标和其他规划管理要求,为建设用地的综合开发和规划管理提供依据,同时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第四条在城市规划区内,一般应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对于近期开发、改造地块、城市各类开发区及土地有偿出让地块必须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五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由具有城市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编制。

第二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程序第六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应收集、研究下列资料:(一)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对本规划地段的规划要求;(二)土地利用现状;(三)人口分布现状;(四)公共设施分布、规模;(五)建筑物现状,包括房屋用途、产权、建筑面积、建筑质量、层数等;(六)环境质量现状;(七)工程设施及管网现状;(八)土地经济分析(土地等级类型、土地级差效益、有偿使用状况、地价变化、开发方式等)。

第七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工作步骤:(一)用地分类,一般应分至小类;(二)地块划分;(三)确定控制指标体系;(四)规划方案论证;(五)交付成果;(六)审批后施行。

第三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内容第八条详细规定所规划范围内各类不同使用性质用地的界线,确定地块划分,规定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者有条件地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型。

第九条确定地块内各项控制指标。

控制指标分为规定性和指导性两类,前者必须遵照执行,后者可参照执行。

(一)规定性指标为:用地性质、地块面积、建筑密度、建筑控制高度、容积率、绿地率、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建筑间距等;(二)指导性指标一般为:允许居住人口、建筑体量、体型、色彩、其他环境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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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古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济分析实例 1、背景 20世纪90年代,泉州古城面临空前的冲突,一方面是具有高度文化价值,曾经灿烂 辉煌的古建筑,一方面是迅速膨胀的房地产开发。 (1)大量实践表明,旧城改造必须以新区开发为前提,旧城人口才能松动,旧城改造 才能成功。而泉州市古城更新完善却没有新区开发配合,致使古城更新完善不得不就古 城论古城,难度很大。 (2)基础设施欠账太多,迫切需要改善。但政府财政无力支持,只有依靠房地产开发 来带动。外商开发房地产,改善城市基础设施,成为城市政府当前首先考虑并予以支持 的大事。 (3)古城人口密集,商业价值高,从纯房地产角度考虑,利润颇丰,深受外商青睐。 (4)国家政府鼓励发展第三产业,房地产迅速发展。 2.房地产投资市场简析 2、房地产投资分析 从1992年起,泉州市区各类建设用地全面实行了有偿有期限使用制度,主要采用有 偿出让和有偿划拨两种。营业性、商品房用地以有偿出让方式取得使用权,工业企业、 城市公共设施、行政机关等用地采用有偿划拨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古城建设用地有 偿使用的收费标准见(附表1-1)。

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指标体系的确定通常是以建筑密度和容积率的确定为核心的,在规划 实践中,对于建筑密度和容积率的指标赋值主要有四种方法 一、城市整体强度分区原则:根据微观经济学区位理论,从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 确定城市开发总量和城市整体强度即核心指标建筑密度和容积率,建立城市强度分区的基 准模型和修正模型,进行各类主要用地的强度分配,为确定地块容积率、制定地块密度细 分提供原则性指导。 优点:在区位理论基础上,将分区管理控制向系统化,数据化,精细化方向大大推进,是 城市规划控制管理中各项指标的确定更具严密性,进一步提高了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指 标制定的科学性。 缺点:分区推导模型内容体系构建尚待进一步探讨,模型中各项因子选择和推导过程中各 因子所占比重的确定因素,对于分区控制合理性程度,密度分配结果有很大影响。 案例分析1)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密度分区研究
土地价格若按目前泉州的实际情况,其组成如下: ①Pl土地综合配套费;②P2拆迁费,主要 包括过渡费、搬迁费、提前奖励费和营业补偿费; ③P3回迁安置费。 (2)建筑造价成本主要包 括建筑安装工程和区内配套工程两项费用。 (3)开发管理费、各项税收和不可预见的费用。 销售价格分析 泉州市主干道沿线房产价格上升很快,其原因来自两个方面。如前所述,区域经济繁荣,城市化进 程加快,土地稀缺性等因素造成的正常上升。 古城改造尚未开始,新区开发进展较慢,房地产的 供给与需求失衡,人为炒高房产价格,这是非正常价格。目前,泉州市商品房售价为1600元/m, 商店售价5000~12000元/m,估计规划实施以后,价格会有所回落。本报告房屋售价也按照泉州 市店面租金分布规律进行分级分类(附表1-5)。
地块容积率=地块建筑总量/地块面积
地块停车位个数=地块建筑量*停车位配置标准 三典型实验法
根据规划意图进行有目的的形态规划,依据形态规划平面计算出相应的规划控制指标,再根据 经验指标数据,选择相关控制指标,两者权衡考虑,用作地块的控制指标。优点:形象性、直观性, 便于掌握,对研究空间结构较有利;缺点:工作量大且存在较大局限性和主观性。
人口容量=建设用地面积/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值 建筑总量=规划人均建筑面积*人口容量 2 分区人口密度推算法,根据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范围内的人口容量以及城 市功能的规定,提出人口密度和居住人口的要求;按照各个地块的居住用地面积,推算出各地块的 居住人口数;再根据规划期内的人均居住用地、人均居住建筑面积等,就可以推算出某地块的容积 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等控制指标。优点:资料收集简单,计算方法简单;缺点:对上位规划依 赖性强,对新出现的情况适应性不够,且指适用于以居住为主的地块。 规划范围内居住用地总面积=人口容量*人均居住用地面积 地块人口容量=地块居住用地面积/近期人均居住用地面积 地块居住建筑量=地块人口容量*人均居住建筑面积;同理计算出其他类型建筑量,与地块居 住建筑量求和得到地块建筑总量
案例:重庆市茶园城市副中心控制性详细规划
先组织编制了《茶园城市副中心城市设计》,在交通结构、建筑规模、建筑布局以及景观要素 等规划研究的基础上对开发强度。建筑高度、体量、后退控制和边界、色彩、风格、天际线、视廓 等要素进行了引导和控制,然后在城市设计的基础上,对规划方案进行深化和调整,优化用地布局, 合理细分土地,细化相关的指标体系等,最后编制完成《重庆市茶园城市副中心控制性详细规划》。 四经济测算法 根据土地交易、房屋搬迁、项目建设等方面价格与费用等市场信息,在对外开发项目进行成 本——效益分析的基础上,确定一个合适的容积率,使开发建设主体能获得合理的经济回报,保证 项目的顺利实施。优点:科学性,可实施性强;缺点:结果不够准确 案例:泉州古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济分析实例 五类比法(经验归纳统计法) 通过分析比较与规划建设在性质、类型、规模等方面具有相类似特性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项目 案例,选择确定相关控制指标,如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化率 等。优点:简单、直观、明确;缺 点:只能在类似的规划项目中选取控制指标数值,如有新情况出现则难以把握,通常情况下现状条 件单一的地块更适用于本法。 以上的所有方法各有特点,应根据规划项目条件、内容、目标的不同,有针对性的选择使用。 当然每种方法在确定指标时都难免存在偏颇和不足,所以,实际工作中一般鼓励采用多种方法相 互印证,综合运用多种可能的方法来确定并校正规划控制指标。
V级:分布于Ⅳ级地外围,占地约l00ha。主要包括环城路,堤后路一带。根据抽样调查和统计处 理,测算级差地租见(附表1-2)。
3)趋势:泉州市的房地产市场尚未健全。因而很难判定趋势,但是,参考台湾的情况,可以看 出一些规律。影响房地产价格的因素很多,现以经济发展速度和物价指数分析(附表1-3)。
随着泉州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全和经济的发展,泉州市房地产价格也必然上升 3、成本分析 (1)土地价格成本T 根据马克思的地租理论,有地价=地租/利息率。则泉州市的土地价格估算(见附表1-4)。




宏观:以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人口为土地供应的基本参考,根据城市社会和经 济发展的未来趋势,结合相关经验类比分析 各类建筑的需求数量以及城市建筑总量的 比例。通过综合权衡社会经济发展建筑需求总量和环境标准可接受程度 确定城市整体密 度。 中观:遵循微观经济学效率原则,以交通区位、服务区位、和环境区位作为密度分区基 本影响因素,按各因素空间格局和影响权重将城市空间划分为若干基准密度分区,确定不同开 发强度区域的整体结构建立基准模型;再在效率原则基础上引入生态原则、安全原则、美学原 则或文化原则等来修正基准模型,将模型进行拓展,形成基于效率原则的基准密度分区和基于 其他原则的修正密度分区。修正的结果可能提高和降低城市局部地区的开发强度。
通过上述分析,泉州古城保护与改造应限制容积率在FAR1~FAR2之间,这是因为: 古城总体规 划提出开发新区疏解古城的战略。从名城保护的角度出发,也宜逐步疏解现代工商业职能。限制 容积率,可以维持古城房屋高昂的售价,政府可以获得超额的利润,同时降低对古城房屋的需求, 在新的供需水平达到平衡,达到降低价格、降低地价的目的,通过法律、经济手段达到保护古城 的目的。 实行较低容积率政策还可以促进新区开发,增加新区的房屋需求。因为总需求是相对稳定的,随 着经济水平的增长而稳定上升,古城因房屋价格高昂导致古城房屋的需求量减少,必然增加对新 区较低价格的房屋需求。 所以,我们对房屋售价的确定,是根据房屋售价的现状水平,经济发展对房价的影响,较低容积 率政策,住房开发增加供给引致房价降低等诸要素综合考虑得出的。 针对每个古城而言,随着容积率的增加,价格相对稳定,成本变化引致利润变化,如附图1-3所示。 当开发容积率为FARl时,利润为P1~B1,此时为法定利润,超过该容积率,可以获得超额利润。 当开发容积率为FAR2时,利润升为P2~B2,超额利润达到最大。 当开发容积率为FAR3时,利润回到P3~B3的法定利润水平。 在FAR1~FAR3之间,房地产开发经营才能进行,我们把FARl称为最低经济容积率,把FAR3称 为最高经济容积率,把FAR2称为经济容积率。 下面我们将测算最低经济容积率FARl,以保证古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指标不低于这一水平,使房 地产开发经营者有利可图。最高经济容积率及经济容积率和规划冲突不大,不再计算。 (附图1- 2 古城房地产开发供需关系曲线图、附图1- 3 街坊房地产开发价格分析图见书P352页) 古城分街坊最低容积率估算 采用公式:




5建筑高度/层数
6绿地率:指一定地块内各类绿化用地总面积占该地块总面积的比例,它是调节、制约 开发容量,保证建设用地基本环境质量的关键性指标。 7公建配套项目
来自8建筑后退道路红线9建筑后退用地边界 10社会停车场库 11配建停车场库 12地块出入口方位,数量和允许开口路段 13建筑形体,色彩,风格等城市设计内容

2)武汉市主城区用地建筑强度研究 宏观:确定城市总体建设目标及人口合理分布 中观:确定城市合理强度分布结构,形成强度分区体系,测算用地基准容积率
微观:分析用地强度的变化规律,制定出基准容积率在交通区位、用地规模、场地朝向等条 件发生变化的情况下用地建设强度的调整系数,并最终确定出格强度分区内的各类建设用地的强度 指标上限,作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用地建设管理的执行标准。 城市整体强度分区原则法从城市建筑总量确定到地区强度分配,再到具体地块强度分配,逐级 进行强度控制,系统结构清晰明了。较之传统从单个局部地块出发,就地块论地块制定容积率的做 法,城市整体强度分区法从全局出发,宏观控制规划地块开发总量,进而确定局部地块开发强度和 建筑密度,层层推进,为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确定提供参考与外部框架,更显其全局性与科学性的 特点,适用性较强。 二、人口指标推算法 通过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确定的分区人口密度和地块环境容量等来确定规划区的规划人口总 量,并以人口总量与人均用地指标的乘积来推算地块内的建筑总量,从而确定该地块的容积率的方 法。 1 环境容量推算法,基于环境容量的可行性来制定控制性指标,即根据建筑条件、道路交通设 施、市政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状况及可能的发展规模和需求,按照规划人均标准推算出容纳的人 口规模及相应的容积率等各项指标。优点:计算比较简便,其结果较为准确;缺点:指标确定因素 较单一,综合适应性不强。 建设用地面积=现状或规划用水量/单位建设用地综合用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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