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委托贷款经典案例分析
委托借款法律后果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拟向乙公司借款100万元。
甲公司考虑到乙公司实力雄厚,且信誉良好,故决定委托丙公司代为借款。
丙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委托借款合同,约定丙公司作为借款人,向乙公司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年利率为5%。
同时,甲公司作为担保人,在合同中承诺对丙公司未能按时还款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在借款到期后,丙公司未能按时偿还乙公司借款本息。
乙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甲公司提出了以下抗辩理由:1. 甲公司并非实际借款人,而是委托丙公司借款,故甲公司不应对借款承担还款责任;2. 委托借款合同违反了《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应当认定无效;3. 丙公司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故乙公司无权要求甲公司承担还款责任。
二、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认为,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的委托借款合同,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应认定为有效。
甲公司作为担保人,在合同中承诺对丙公司未能按时还款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故甲公司应对乙公司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进一步认为,甲公司委托丙公司借款的行为,符合《合同法》中委托合同的规定,甲公司并非实际借款人,但作为担保人,其承担的担保责任属于连带责任。
因此,甲公司应当对乙公司承担还款责任。
三、法律分析1. 委托借款合同的法律效力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委托合同具有独立性,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因第三人的介入而受影响。
在本案中,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的委托借款合同,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应认定为有效。
2. 担保责任的法律后果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担保人承担的担保责任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在本案中,甲公司作为担保人,在合同中承诺对丙公司未能按时还款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履行债务。
委托贷款合同纠纷 案例
委托贷款合同纠纷案例绪论: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贷款合同纠纷也随之增长。
本文将通过一个委托贷款合同纠纷案例,深入分析案件的背景、争议点和解决方案,旨在给读者提供在类似案件中应对纠纷的启示和借鉴。
案例背景:甲公司为了筹措资金用于项目扩张,与乙银行签订了一份委托贷款合同。
根据合同约定,乙银行向甲公司提供贷款,并委托乙公司管理并监督甲公司资金的使用情况。
争议点:1. 贷款金额:甲公司声称乙银行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全额贷款,导致项目无法正常进行。
2. 贷款利率:甲公司认为乙银行将贷款利率从合同约定的6%上调至10%,并未提前通知甲公司,违反了合同约定。
3. 资金监督:甲公司指称乙公司未按照约定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导致资金被挪用。
解决方案:1. 贷款金额:法庭将从合同约定、相关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等方面综合考虑,对双方提供的贷款金额进行核实。
如果确实存在差异,可按照法律程序进行追偿或调解。
2. 贷款利率:根据合同约定,贷款利率调整需提前通知甲公司,而乙银行未能提供书面通知。
因此,在法庭判决中,可依据合同约定恢复利率至6%并赔偿甲公司相关损失。
3. 资金监督:根据合同约定,乙公司有义务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向乙银行提供相关报告。
如果甲公司能够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乙公司未履行监督职责,法庭将判决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结论:在这个委托贷款合同纠纷案例中,各方都可以采取法律手段来保护自身权益。
对于甲公司而言,合同金额和利率的争议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对于乙银行和乙公司而言,可提供相关证据来证明自身合法合规的行为。
通过法庭的公正判决,最终将为纠纷的解决提供一个公平的答案。
附注:本文所提到的案例仅为虚构,旨在说明委托贷款合同纠纷的一般特点和解决方法,并不代表具体案件的事实和法律判决。
在实际操作中,请务必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并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委托贷款流程演示
案例三:某地区委托贷款市场发展情况分析
总结词
政策法规影响
详细描述
该地区政府和监管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对委托贷款市场的发展产生重要影响。例如,加强对委托贷款业 务的监管力度,规范市场秩序;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推动实体经济发展。
案例三:某地区委托贷款市场发展情况分析
总结词
未来发展前景展望
款。
案例一:某企业委托贷款申请案例
要点一
总结词
要点二
详细描述
委托资金划拨与监管
银行按照合同约定,将贷款资金划拨至企业的指定账户。 同时,银行对企业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确保资金用 于合同约定的用途。
案例一:某企业委托贷款申请案例
总结词
风险管理与还款追踪
详细描述
银行定期对企业的经营状况进行评估,及时发现潜在风 险。在贷款到期前,银行提醒企业按期还款,并对逾期 贷款采取相应的追偿措施。
详细描述
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开放和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该地区委托贷款市场将迎来新的发展机遇。未来, 委托贷款业务将更加注重服务实体经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同时,金融科技创新将为市场发展注入 新的活力,提升服务效率和风险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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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委托贷款申请流程
申请条件与资格审查
申请条件
申请人需满足一定的年龄、收入和信 用要求,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和收入 证明,核实申 请人的身份信息和信用记录,确保申 请人具备贷款资格。
贷款额度与利率确定
贷款额度
根据申请人的还款能力和贷款用途,确定贷款额度,以满足申请人的资金需求。
案例三:某地区委托贷款市场发展情况分析
总结词
市场规模与增长趋势
最高院指导案例委托贷款合同5篇
最高院指导案例委托贷款合同5篇篇1最高院指导案例委托贷款合同一、背景介绍在现代社会中,贷款合同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的一部分。
尤其是在商业活动中,贷款合同的使用频率更是高达数不清。
作为贷款交易中的一种形式,委托贷款合同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更为灵活的贷款方式。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各种原因,委托贷款合同可能会引发一些纠纷,这就需要依法加以解决。
二、相关定义1. 委托贷款合同是指贷款人(或出借人)与受托人之间签订的一种借贷合同,出借人将资金交由受托人管理,并由受托人向借款人提供贷款。
2. 借款人是指向受托人借款的一方,通常是企业或个人。
3. 贷款人是指提供资金供受托人进行委托贷款的一方,通常是金融机构或个人出借者。
4. 受托人是指管理及发放委托贷款的一方,可以是贷款机构或者第三方中介机构。
三、最高院指导案例根据最高院发布的指导案例,委托贷款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以下事项:1. 资金用途:贷款人应当确保受托人将贷款资金用于合法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双方约定的用途,不得挪作他用。
2. 利率约定:贷款人应当与受托人明确约定贷款利率,双方应当遵守利率约定,不得随意变动。
3. 还款期限:双方应当签订还款期限协议,借款人应当按时按金额还款,不得拖欠。
4. 违约责任:贷款人应当约定借款人违约的情况下应承担的责任,并约定逾期利率和逾期罚款。
5. 法律争议解决:双方应当明确约定委托贷款合同中的法律争议解决方式,可以选择诉讼、仲裁或者调解等方式。
通过以上指导案例,可以有效规范委托贷款合同的内容,保障双方的权益,减少法律争议的发生。
四、实践案例某企业A与贷款机构B签订了委托贷款合同,B作为受托人管理A 提供的资金,向A提供贷款。
但在合同执行过程中,A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且挪用了部分贷款资金用于其他用途。
B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承担违约责任。
经过法院审理,根据最高院的指导案例,法院判决A应向B偿还逾期部分的贷款及逾期利息。
委托贷款案例
委托贷款案例委托贷款是指金融机构接受非金融机构的委托,代为提供贷款服务的一种业务模式。
下面是一个委托贷款的实际案例。
某公司是一家创新科技型企业,致力于开发和推广新能源技术。
由于市场前景广阔,公司急需资金来支持研发和生产,但由于资金链紧张,银行贷款困难。
于是,公司和一家信贷公司签订了委托贷款协议,委托信贷公司代为向银行申请贷款。
根据协议,公司需要提供相关材料和抵押品作为贷款担保。
公司提供了详细的商业计划、财务报表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公司还将自己拥有的一座厂房作为抵押物,价值约800万。
信贷公司对公司的资信状况进行了评估,并与银行进行了谈判,最终成功为公司申请到了贷款。
贷款金额为500万,贷款期限为3年,年利率为6%。
信贷公司与银行签订了贷款合同,规定了还款方式和期限。
信贷公司将贷款资金以委托贷款的形式转账给了公司。
公司根据合同规定,按月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在3年的还款期内,公司准时向信贷公司偿还了每月的还款金额。
公司根据自身发展情况,在第二年获得了一笔投资,因此提前偿还了部分贷款本金,减少了未来的还款压力。
在委托贷款期间,信贷公司定期向银行汇报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还款情况,并与银行保持密切联系。
信贷公司还提供了一些管理咨询服务,帮助公司改进经营模式和提升竞争力。
在贷款到期前的最后一年,公司取得了一笔较大的订单,业务规模迅速扩大。
为了满足市场需求,公司决定扩建生产线,并需要额外的资金支持。
公司与信贷公司商议后,成功获得了一笔续贷。
信贷公司与银行协商后,根据公司的业务状况和还款情况,将贷款额度提高到800万。
最终,公司根据合同约定,按时还清了所有贷款本金和利息,成功实现了项目开发和扩大经营规模的目标。
这个委托贷款案例充分展示了委托贷款的优势和作用。
通过信贷公司的介入,公司成功获得了贷款支持,并得到了相关咨询和服务的帮助。
委托贷款为公司提供了灵活的贷款方式和较长的还款期限,使其能够更好地发展业务并扩大规模。
昂立教育委托贷款例子
昂立教育委托贷款例子昨日,昂立教育发布公告称,拟向上海赛领旗育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提供总额1.13亿元借款。
借款期限自审议通过且借款到账之日起十二个月,年利率为8%。
昂立教育董事会表示,本次借款用于补充赛领旗育英国xx集团项目学校日常流动资金,以及偿还部分并购贷款,以保障项目正常经营,盘活相关资产。
据了解,2015年3月,昂立教育曾参与出资设立上海赛领交大教育股权投资基金,该基金设立了赛领旗育,赛领旗育于2016年收购了英国xx集团。
由于经营不佳、招生不达预期,Astrum项目已连续几年亏损。
xx集团下属两所学校,在校学生共计285人,全职教师80人,兼职教师20人。
公告显示,xx集团账面流动资金较为紧张。
在2019-2020财年,预计流动资金缺口约650万英镑(折合约人民币5694万元),需要通过股东借款解决经营资金。
为了收购Astrum项目,赛领旗于2016年向浦发银行上海分行申请了三年期并购贷款,现已到期。
赛领旗育无法偿还全部并购贷款余额,且无其他融资途径。
昂立教育对赛领旗育需承担担保责任,为此,昂立教育也在上个月收到了浦发银行上海银行的催款,要求偿还不足2.2亿元相关并购贷款。
北京商报的报道分析称,“赛领旗欲偿还银行贷款后,昂立教育在免除自身的担保责任外可能会‘救活’赛领旗育,通过中英教育资源的整合共享或能盘活英国项目。
”昂立教育希望借助于中国市场的协同,快速提升xx集团所属学校各类在校生规模,较快实现现金流平衡并进入盈利期。
目前,昂立教育已派出专业团队,优化处理英国xx集团的组织架构,减少管理层级与人员冗余。
英国xx集团也将布局拓展中国市场业务,在日常教学外开展多元化经营,利用寒暑假开展各类主题夏令营和冬令营项目。
委托贷款合同纠纷
委托贷款合同纠纷一、背景介绍委托贷款合同是一种常见的金融合同,其中一方(委托人)将贷款委托给另一方(受托人),同时约定相关权益和责任。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委托贷款合同纠纷时有发生。
本文将就委托贷款合同纠纷进行探讨。
二、案例分析在实际生活中,委托贷款合同纠纷的案例层出不穷,以下为一个典型案例。
李先生作为委托人,与王先生作为受托人签订了委托贷款合同,约定李先生向王先生借款人民币五十万元,并约定借款期限为三年,利率为年利百分之五。
然而,在借款期满后,王先生未能按约还款,并以种种理由推脱。
李先生认为王先生违反了委托贷款合同,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和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委托贷款合同是一种典型的借款合同,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如果一方未履行,另一方有权要求其履行,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因此,李先生作为委托人有权要求王先生作为受托人按时还款,同时可以要求相应的违约金。
四、解决方案针对委托贷款合同纠纷,一般有几种解决方案可供选择。
1. 协商解决: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解决合同纠纷。
例如,可以商议分期还款的方式,或协商退还一部分利息作为赔偿。
2. 仲裁解决:双方可以选择将合同纠纷提交仲裁机构,由仲裁机构进行调解或裁决。
仲裁通常更为迅速高效,并且具有法律效力。
3. 法院诉讼:如果无法通过协商或仲裁解决合同纠纷,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将依法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
五、风险与防范在委托贷款合同纠纷中,任何一方都可能面临一定的风险。
为了降低风险并防范合同纠纷的发生,以下几点建议供参考。
1. 充分了解合同内容:在签订委托贷款合同之前,双方应仔细阅读并理解合同的各项条款,确保自己的权益受到保护。
2. 合同备案:在签订合同后,双方可以选择将合同备案,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证明权益。
3. 合同履行监督:委托人可以进行合同履行监督,确保受托人按时履行合同约定。
六、结论委托贷款合同纠纷是一种常见的金融纠纷,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解决方案。
最高院指导案例委托贷款合同
最高院指导案例委托贷款合同《最高院指导案例:委托贷款合同纠纷案》【案例简介】一、基本案情甲方(委托人):某省属国有企业乙方(受托人):某市商业银行甲方因经营需要,拟向乙方申请贷款,双方签订《委托贷款合同》,约定甲方将人民币1亿元委托乙方贷款给丙方(借款人),贷款期限为3年,年利率为6%,丙方到期还款后,甲方将贷款本金及利息归还给乙方。
合同签订后,乙方按照甲方的指示将贷款发放给丙方。
贷款到期后,丙方未能按约定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甲方亦未按约定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乙方诉至法院,要求甲方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丙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委托贷款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合同,借款人与受托人之间并无直接的合同关系。
根据《合同法》第402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本案中,丙方在签订合同时知道甲方与乙方之间的代理关系,故委托贷款合同直接约束甲方和丙方。
由于丙方未能按约定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甲方作为委托人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三、最高院指导意见最高院认为,本案涉及到委托贷款合同的性质和效力问题。
根据《合同法》第402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
因此,委托贷款合同应当直接约束委托人和借款人。
同时,最高院指出,委托贷款合同中,委托人应当承担借款人未能按约定归还贷款的责任。
但是,在委托贷款合同纠纷中,受托人应当承担审查借款人资信状况的义务。
如果受托人未尽到审查义务,导致贷款无法收回的,受托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四、案例启示本案例明确了委托贷款合同的性质和效力问题,对于处理类似的委托贷款合同纠纷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同时,本案例也提醒委托人和受托人在签订委托贷款合同时,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受托人应当尽到审查借款人资信状况的义务,以避免因未尽审查义务而导致贷款无法收回的风险。
贷款法律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由于近年来房地产市场火爆,甲公司业绩逐年攀升,但同时也面临着较大的资金压力。
为了扩大业务规模,甲公司决定向乙银行申请贷款。
乙银行在了解甲公司经营状况后,同意向其发放贷款,贷款金额为1000万元,期限为3年,年利率为6%。
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甲公司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按期还款。
二、案例分析1. 借款合同的效力根据《合同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本案中,甲公司和乙银行均具备签订借款合同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且双方意思表示真实,故借款合同合法有效。
2. 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1)贷款金额:1000万元(2)贷款期限:3年(3)年利率:6%(4)还款方式:分期还款,每月还款本金及利息(5)担保方式:抵押担保,以甲公司名下的一处房产作为抵押物3. 违约责任(1)甲公司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若甲公司未按期还款,则构成违约,应承担以下责任:①继续履行:甲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②采取补救措施:若甲公司无力偿还全部贷款,乙银行可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或者变更还款方式。
③赔偿损失:若甲公司违约导致乙银行遭受损失,甲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乙银行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若乙银行违约,如未按期发放贷款,则应承担以下责任:①继续履行:乙银行应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发放贷款的义务。
②赔偿损失:若乙银行违约导致甲公司遭受损失,乙银行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 抵押权的设立根据《物权法》第179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委托借款法律后果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三与李四是多年的好友,2018年,张三因经营不善,急需资金周转,向李四借款20万元。
考虑到张三的经济状况,李四同意借款,但要求张三提供房产作为抵押。
双方签订了一份《委托借款协议》,约定张三向李四借款2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年利率为6%。
同时,张三将其位于某市的房产抵押给李四,作为借款的担保。
2019年,张三未能按时归还借款及利息,李四多次催讨无果。
于是,李四将张三诉至法院,要求张三归还借款及利息,并要求法院拍卖张三的房产以偿还债务。
二、争议焦点1. 双方签订的《委托借款协议》是否有效?2. 张三的房产是否可以作为抵押物?3. 李四是否有权要求法院拍卖张三的房产以偿还债务?三、法院审理过程1. 关于《委托借款协议》的有效性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三与李四签订的《委托借款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未违背公序良俗,因此该协议合法有效。
2. 关于房产抵押的问题法院认为,张三将其房产抵押给李四,符合《物权法》的规定,抵押合同合法有效。
同时,张三在借款时已经将房产抵押给李四,因此,李四有权要求张三归还借款及利息。
3. 关于李四要求法院拍卖张三房产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请求法院拍卖抵押物以偿还债务。
在本案中,张三未能按时归还借款及利息,李四有权要求法院拍卖张三的房产以偿还债务。
四、法院判决1. 张三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李四归还借款及利息;2. 张三的房产归李四所有,李四有权依法对该房产进行处置。
五、法律后果分析1. 对于张三而言,此次委托借款纠纷给他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同时也让他认识到了债务问题的严重性。
今后,张三在经营过程中应加强财务管理,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2. 对于李四而言,虽然成功追回借款及利息,但他也付出了诉讼成本。
此次纠纷让他意识到,在借款过程中,应严格审查借款人的信用状况,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二)委托贷款经典案例分析
(二)委托贷款经典案例分析从一桩诉争长达十年之久的委托贷款纠纷案谈法律适用及过错责任问题一、案件基本情况1992年10月12日,某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以下简称信用社)与农行某支行营业部(以下简称农行支行)签订一份《委托贷款协议》,信用社委托农行支行向成都宏泰总公司(以下简称宏泰公司)发放流动资金贷款300万元,月利率9.9?,信用社收到利息后按利息的5%向农行支行支付手续费。
双方约定,委托贷款项目若由于种种原因出现严重问题,宏泰公司无力偿还贷款本息的话,农行支行负责所欠贷款的落实和追收,至收清为止。
同年10月10日,信用社将300万元划至农行支行,并在同日由农行支行发放给宏泰公司。
1992年11月10日,农行支行与宏泰总公司、电化厂就该笔贷款签订了《补充抵押借款协议》,约定由电化厂作为担保人并提供物保,附抵押物的清单,抵押物均未登记。
贷款发放后,贷款未按照约定用于购钢材,而是挪作他用。
1994年,农行支行向某县人民法院起诉宏泰公司,要求其偿还此笔贷款。
双方调解结案,宏泰公司以其下属的电化厂的机器设备和电解二氧化锰半成品200吨用于抵偿该债务。
该调解书生效后,农行支行未申请强制执行。
1998年,信用社更名为某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该笔贷款一直未能收回。
农村信用社于2006年3月1日起诉农行支行,要求其返还300万元委放资金及利息。
此委托贷款纠纷是笔者实务中遇到的一个真实案例,诉讼时间长达十年之久。
该案看似简单,实际上背景复杂。
1996年之前,农村信用合作社隶属于农业银行,在农行的领导和管理下开展业务,支持农村家庭承包和乡镇企业发展,支持农产品生产与供给。
其主要服务对象是农民,资金来源为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信用合作社职工的入股,没有任何单位和组织划拨。
1996年,国家开始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进行改革,实施农行与信用社分家制度。
在此过程中,双方遗留不少资金往来方面的问题。
该案是其中最为典型的一个案例,牵涉众多法律难题,笔者一一加以阐述。
委托贷款合同纠纷案例范文
委托贷款合同纠纷案例范文
甲方(借款人)与乙方(贷款机构)之间签订了一份委托贷款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借款一定金额并在约定期限内按时还款。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甲方未能按时履行还款义务,最终导致了委托贷款合同纠纷的发生。
在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乙方多次向甲方发出催款通知,要求甲方还清欠款。
然而,甲方一直拖延还款,甚至出现了长时间不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
乙方对此感到非常不满,决定向法院起诉甲方,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逾期利息。
在法院审理中,乙方提供了相关的合同文件和催款记录作为证据,证明甲方存在未按时还款的事实。
而甲方却辩解称自己在经济上遇到了困难,无法按时还款,希望乙方能够谅解并表示愿意延长还款期限。
然而,乙方坚持自己的权利,认为甲方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甲方按合同约定的条件还清欠款。
最终,法院根据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逾期利息。
甲方虽然感到遗憾,但也意识到自己在合同中承诺的义务,最终接受了法院的判决,并按照要求还清了欠款。
通过这起委托贷款合同纠纷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合同是法律的约束力量,双方在签订合同之前应该认真考虑自己的权利义务,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切实遵守合同约定,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委托贷款案例
委托贷款案例
某公司在扩大业务规模的过程中需要资金支持,但由于自身资金有限,无法满
足业务发展的需要。
因此,公司决定向银行申请委托贷款,以解决资金短缺的问题。
首先,公司与银行进行了充分沟通,详细介绍了业务发展规划、资金需求以及
还款能力等情况。
银行对公司的经营状况进行了全面的评估,并要求提供相关的财务报表和经营数据。
在银行的要求下,公司提供了近几年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等
资料,并对公司的经营状况进行了详细的说明。
银行对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全面的分析和评估,最终确定了委托贷款的额度和利率。
在获得委托贷款后,公司将资金用于了新项目的开发和市场推广,取得了良好
的经济效益。
在贷款期限内,公司按时足额偿还了贷款本息,良好地维护了与银行的合作关系。
通过委托贷款,公司成功解决了资金短缺的问题,实现了业务的快速发展。
同时,公司也加强了与银行的合作关系,为今后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总的来说,委托贷款对于公司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公司的业务拓展提
供了有力的支持。
公司将继续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与银行保持密切的合作关系,共同促进双方的共同发展。
希望未来能够有更多的合作机会,共同开创美好的未来。
委托贷款合同纠纷案例
委托贷款合同纠纷案例最近,盛行在市场高位进入的股民郝先生(化名)为了抓住机会,准备申请一笔贷款进行股票投资。
通过朋友介绍,他找到了金融机构A公司,并与该公司签订了份委托贷款合同。
根据委托贷款合同的约定,郝先生委托A公司为其开展股票质押借款业务。
合同约定,郝先生提供相应的股票作为资产质押,并委托A公司进行管理。
A公司则通过回购股票来实现投资回报,并承担相应的借款利息。
然而,随着市场行情的波动,郝先生质押的股票出现了严重的下跌。
在这种情况下,A公司要求郝先生追加质押品或者返还借款本金和利息。
郝先生在市场行情低迷的情况下,无力追加质押品,并不愿意返还本金和利息。
因此,双方陷入了争议。
鉴于此事,郝先生决定将此案提交给法院进行维权。
经过法院审理,发现以下问题存在:首先,合同的约定存在模糊不清之处。
委托贷款合同没有明确规定当质押品市值下跌时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这导致了双方产生了分歧,并增加了争议的复杂性。
其次,A公司在借款过程中没有充分履行尽调和风险提示的义务。
根据金融机构的行业规范,应当对借款人的身份、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进行全面调查,同时向借款人明示借款的风险。
然而,在此案中,A公司并没有向郝先生提供足够的风险提示,导致郝先生对借款风险的认识不足。
另外,郝先生作为个人投资者,对股票市场并不了解。
他未能全面认识到市场的风险和波动性,过于相信市场高位进入的投资理念。
在选择质押股票时,他并没有全面考虑市场的走势和个股的风险。
最后,法院判断A公司在借款过程中存在过度放大风险的行为。
考虑到郝先生的投资水平和收入状况,A公司作为金融专业机构,在贷款审批环节中应当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进行充分评估。
然而,在此案中,A公司未能适当评估郝先生的还款能力,过度放大了借款的规模和风险。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A公司需与郝先生共同承担借款损失。
A公司在借款过程中未充分履行尽调和风险提示的义务,且存在过度放大风险的行为,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委托贷款案例
委托贷款案例虽然银行不承担委托贷款的资金风险,但是银行仍应当做好尽职的贷前审查工作以及完备的贷后管理工作,如同自营贷款一样,协助委托人有效识别、管理贷款项目风险,做到“受人之托、尽责尽职”,不辜负委托人的信任,真正展现银行重视信誉的良好形象。
〖产品定义〗委托贷款是委托人以其可以自主支配的资金,委托银行按其所指定的对象、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定妥的条件(期限、金额、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委托贷款的委托人可以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
〖业务流程〗1、委托人与借款人确定委托贷款的融资方式。
2、委托人与银行签订《委托贷款委托协议》,将资金委托给银行:通常有两种方式:(1)签订委托贷款额度协议,即委托贷款总协议明确在一年时间内、一定金额内,按照确定的利率多次办理委托贷款,而无须单笔签订协议。
通常适用于委托贷款对象固定、业务频繁的国家部委,集团内关联企业之间。
(2)一笔一签委托贷款协议。
通常是委托贷款发生不频繁的企业之间。
3、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委托贷款贷款协议》,发放委托贷款,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
4、银行定期做好贷后调查,评估借款人风险,并将情况及时通知委托人。
5、贷款到期,借款人归还贷款。
5、银行将资金归还给委托方。
〖利率〗委托贷款的利率由委托人与借款人协商确定,但是必须在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范围之内。
〖手续费〗银行要收取一定的手续费,一般是贷款金额的一定比例,一次性收取。
〖业务特点〗1、拓宽委托人富余资金的投资渠道,获得一定的理财便利。
2、满足借款人的资金需求,操作手续便利。
3、纯粹的中间业务,银行不承担贷款风险,但银行仍须认真落实借款人的条件,做好贷后调查工作,尽银行之责。
4、在委托贷款到期后,如果委托人同意,可以签署委托贷款展期协议。
5、可以协助集团客户实现集团资金内部调剂余缺,减少对银行的依赖。
〖风险防范〗注意:1、严格按章办理业务,防范操作风险。
委托贷款必须是委托方有权人意思的真实表示,即委托方必须出具本单位有权决策人同意办理委托贷款的书面意见,有限公司必须出具董事会决议,必须由董事长或总经理(如果已经对总经理进行了授权)或其他经过授权的有权人进行签字并加盖公章。
委托贷款经典案例分析报告
从一桩诉争长达十年之久的委托贷款纠纷案谈法律适用及过错责任问题一、案件基本情况1992 年 10 月 12 日,某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以下简称信用社)与农行某支行营业部(以下简称农行支行)签订一份《委托贷款协议》,信用社委托农行支行向宏泰总公司(以下简称宏泰公司)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300 万元,月利率9.9‰,信用社收到利息后按利息的 5%向农行支行支付手续费。
双方约定,委托贷款项目若由于种种原因出现严重问题,宏泰公司无力偿还贷款本息的话,农行支行负责所欠贷款的落实和追收,至收清为止。
同年 10 月 10 日,信用社将 300 万元划至农行支行,并在同日由农行支行发放给宏泰公司。
1992 年 11 月 10 日,农行支行与宏泰总公司、电化厂就该笔贷款签订了《补充抵押借款协议》,约定由电化厂作为担保人并提供物保,附抵押物的清单,抵押物均未登记。
贷款发放后,贷款未按照约定用于购钢材,而是挪作他用。
1994 年,农行支行向某县人民法院起诉宏泰公司,要求其偿还此笔贷款。
双方调解结案,宏泰公司以其下属的电化厂的机器设备和电解二氧化锰半成品 200 吨用于抵偿该债务。
该调解书生效后,农行支行未申请强制执行。
1998 年,信用社更名为某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该笔贷款一直未能收回。
农村信用社于2006 年 3 月 1 日起诉农行支行,要求其返还 300 万元委放资金及利息。
此委托贷款纠纷是笔者实务中遇到的一个真实案例,诉讼时间长达十年之久。
该案看似简单,实际上背景复杂。
1996 年之前,农村信用合作社隶属于农业银行,在农行的领导和管理下开展业务,支持农村家庭承包和乡镇企业发展,支持农产品生产与供给。
其主要服务对象是农民,资金来源为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信用合作社职工的入股,没有任何单位和组织划拨。
1996 年,国家开始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进行改革,实施农行与信用社分家制度。
在此过程中,双方遗留不少资金往来方面的问题。
委托借款法律后果案例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我国,委托借款是指借款人因资金需求,委托第三人(以下简称“委托人”)向贷款人借款,借款人将借款本金及利息支付给委托人,委托人再将借款本金及利息支付给借款人的借款方式。
委托借款在我国民间借贷中较为常见,但由于相关法律规定不够明确,实践中存在诸多法律风险。
以下是一起因委托借款引发的纠纷案例,旨在分析委托借款的法律后果。
二、案情简介原告甲因经营需要,向被告乙借款50万元。
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年利率为5%。
为规避法律风险,甲委托丙作为借款代理人,与乙签订了借款合同。
合同中约定,甲将借款本金及利息支付给丙,丙再将借款本金及利息支付给甲。
借款到期后,甲因资金周转困难,未能按时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
乙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三、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委托借款的法律效力以及委托人与借款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与乙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乙有权要求甲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但甲与丙之间的委托关系,由于双方未就委托事项、委托期限等作出明确约定,故委托关系不成立。
因此,丙不承担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义务。
五、法律分析1. 委托借款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98条规定:“委托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委托代理人应当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订立合同。
”本案中,甲委托丙作为代理人向乙借款,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该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2. 委托人与借款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1)委托人与借款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委托合同为准。
本案中,甲与丙之间的委托合同未明确约定委托事项、委托期限等,故委托关系不成立。
因此,丙不承担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义务。
(2)借款人甲与贷款人乙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借款合同为准。
本案中,甲与乙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乙有权要求甲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六、案例启示1. 委托借款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委托事项、委托期限等,避免产生纠纷。
贷款委托公证判例(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个人和企业的贷款需求日益增加。
为了方便贷款人处理贷款事宜,委托公证作为一种法律手段被广泛运用。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因委托公证引起的纠纷也屡见不鲜。
本文将以一起贷款委托公证判例为切入点,分析相关法律问题,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参考。
二、案件简介原告(以下简称“甲”)与被告(以下简称“乙”)系朋友关系。
2018年,甲因经营需要向某银行申请贷款100万元。
由于甲在外地,无法亲自到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便委托乙代为办理。
为此,甲与乙签订了《贷款委托书》,并办理了贷款委托公证。
2018年6月,乙按照甲的要求,在银行办理了贷款手续,并取得了100万元贷款。
然而,乙在贷款发放后不久,便将贷款资金用于个人消费,导致甲的贷款资金无法按时归还。
2019年,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和乙共同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三、法院审理过程1.一审法院判决一审法院认为,甲与乙签订的《贷款委托书》及贷款委托公证合法有效,甲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但考虑到乙在贷款发放后,擅自使用贷款资金,给甲造成损失,乙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甲和乙共同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乙赔偿甲因贷款资金被擅自使用而遭受的损失。
2.二审法院判决乙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甲与乙签订的《贷款委托书》及贷款委托公证合法有效,甲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但乙在贷款发放后,擅自使用贷款资金,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乙应承担违约责任。
据此,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3.再审法院判决甲不服二审法院判决,向再审法院申请再审。
再审法院认为,甲与乙签订的《贷款委托书》及贷款委托公证合法有效,甲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但乙在贷款发放后,擅自使用贷款资金,已构成违约。
同时,乙在办理贷款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即隐瞒了贷款资金的真实用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合同中显失公平的条款可被撤销。
贷款委托公证判例分析(3篇)
一、引言贷款委托公证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在我国金融领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它是指借款人在贷款过程中,委托他人代为办理贷款申请、签订合同、领取贷款等事宜的一种公证行为。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贷款委托公证也存在着诸多风险和问题。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起贷款委托公证的判例,探讨相关法律问题,以期为我国贷款委托公证的规范化和健康发展提供参考。
二、案件背景2018年5月,王某因经营需要,向某商业银行申请贷款100万元。
由于王某当时在外地,无法亲自办理贷款手续,便委托其朋友李某代为办理。
李某在接受委托后,代王某签订了贷款合同,并领取了贷款。
然而,在贷款到期后,王某因经营不善无力偿还贷款,导致银行起诉李某。
法院审理后,判决李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判例分析(一)贷款委托公证的法律性质本案中,王某与李某之间的委托关系属于委托代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达成协议,由代理人代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因此,王某委托李某办理贷款手续的行为,符合委托代理的法律性质。
(二)贷款委托公证的法律效力1. 委托代理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代理关系,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代理人接受委托之日起成立。
”在本案中,王某与李某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自李某接受委托之日起成立,具有法律效力。
2. 贷款委托公证的法律效力贷款委托公证是指公证机构对借款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贷款事宜的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公证机构应当依法对公证事项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四)委托代理事项的委托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因此,贷款委托公证在法律上具有证明力,可以作为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
(三)贷款委托公证的风险与防范(1)委托代理人的道德风险:本案中,李某在接受王某委托后,并未按照王某的意愿使用贷款,而是挪用贷款,导致王某无法偿还贷款。
贷款委托公证判例标准(3篇)
第1篇一、引言贷款委托公证是指借款人在贷款过程中,为了方便贷款办理,委托他人代为办理贷款相关事宜的公证行为。
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贷款委托公证在贷款市场中日益普遍。
然而,由于法律规定的模糊和实际操作中的不规范,贷款委托公证引发了一系列纠纷。
本文通过对贷款委托公证判例的分析,总结出贷款委托公证判例的标准,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贷款委托公证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4.《贷款通则》5.《贷款委托公证实施细则》三、贷款委托公证判例标准1.委托人的资格(1)委托人应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签订合同的能力。
(2)委托人应具有真实意愿,不得违背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
(3)委托人应具备一定的贷款知识和风险意识。
2.受托人的资格(1)受托人应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签订合同的能力。
(2)受托人应具备贷款办理的相关知识和经验。
(3)受托人应具备诚信、勤勉、尽职的职业操守。
3.委托事项(1)委托事项应明确、具体,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
(2)委托事项应与贷款业务相关,如代为办理贷款申请、签订合同、提供担保等。
(3)委托事项应有利于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4.委托期限(1)委托期限应明确、合理,不得过长。
(2)委托期限届满,受托人应将办理结果告知委托人。
(3)委托期限届满前,委托人可解除委托合同。
5.委托费用(1)委托费用应合理、公开,不得过高。
(2)委托费用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3)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提供费用使用情况的说明。
6.合同履行(1)受托人应按照委托事项和期限履行义务。
(2)受托人应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
(3)受托人应承担因自身过错导致的损失。
7.违约责任(1)委托人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受托人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8.争议解决(1)合同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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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桩诉争长达十年之久的委托贷款纠纷案谈法律适用及过错责任问题一、案件基本情况1992年10月12日,某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以下简称信用社)与农行某支行营业部(以下简称农行支行)签订一份《委托贷款协议》,信用社委托农行支行向成都宏泰总公司(以下简称宏泰公司)发放流动资金贷款300万元,月利率9.9‟,信用社收到利息后按利息的5%向农行支行支付手续费。
双方约定,委托贷款项目若由于种种原因出现严重问题,宏泰公司无力偿还贷款本息的话,农行支行负责所欠贷款的落实和追收,至收清为止。
同年10月10日,信用社将300万元划至农行支行,并在同日由农行支行发放给宏泰公司。
1992年11月10日,农行支行与宏泰总公司、电化厂就该笔贷款签订了《补充抵押借款协议》,约定由电化厂作为担保人并提供物保,附抵押物的清单,抵押物均未登记。
贷款发放后,贷款未按照约定用于购钢材,而是挪作他用。
1994年,农行支行向某县人民法院起诉宏泰公司,要求其偿还此笔贷款。
双方调解结案,宏泰公司以其下属的电化厂的机器设备和电解二氧化锰半成品200吨用于抵偿该债务。
该调解书生效后,农行支行未申请强制执行。
1998年,信用社更名为某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该笔贷款一直未能收回。
农村信用社于2006年3月1日起诉农行支行,要求其返还300万元委放资金及利息。
此委托贷款纠纷是笔者实务中遇到的一个真实案例,诉讼时间长达十年之久。
该案看似简单,实际上背景复杂。
1996年之前,农村信用合作社隶属于农业银行,在农行的领导和管理下开展业务,支持农村家庭承包和乡镇企业发展,支持农产品生产与供给。
其主要服务对象是农民,资金来源为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信用合作社职工的入股,没有任何单位和组织划拨。
1996年,国家开始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进行改革,实施农行与信用社分家制度。
在此过程中,双方遗留不少资金往来方面的问题。
该案是其中最为典型的一个案例,牵涉众多法律难题,笔者一一加以阐述。
二、法的溯及力“法律必须是稳定的,但不可一成不变”①罗斯科·庞德的这句话揭示了一个永恒且无可辩驳的真理:法律应该具有稳定性,但又必须适应社会进步提出的正当要求,跟上时代的脚步。
“法律必须巧妙地将过去与现在勾连起来,同时又不忽视未来的迫切要求”②,所以法律的变化不可避免。
新旧法律的交替必然会引发新旧法律的效力问题,即新法生效后能否溯及适用于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法的溯及力问题于是产生。
法的溯及力从产生之日起就是一个价值判断问题,价值取向不同,观点自然相异。
自然法学派主张法不溯及既往。
在古罗马时期,就形成了一个法律格言“法律仅仅适用于将来”③,古典自然法学派继承罗马法的传统,坚持法不溯及既往。
自然法学派秉持理性主义的立场,强调人的主体意识,认为法律是人类理性的产物,致力于维护人的价值和尊严,基于这样的目的组成的政治社会即法治社会。
法治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坚持人不应被尚不存在的规则束缚,法律不能溯及既往。
“法律的①(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25页。
②(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26页。
③张乃根:《西方法哲学史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40页。
非溯及力,即法律只面向未来,不面向过去。
”④新自然法学派代表人物罗尔斯认为,法律使用规则来调整人类行为,其功效多着眼于未来,若以明天制定的法律来惩治今天人们的行为,那是荒谬的。
⑤规范实证法学派对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持否定态度。
纯粹法学的代表人物凯尔逊站在实证主义的立场上否认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凯尔逊提出法律可以溯及既往的理由:第一,根据任何人不因对法律的无知而受原宥的原则,法可以溯及既往。
也就是说,一个人不知道法律对他的作为或不作为赋予制裁的事实,并不能成为对他不施加制裁的理由,这与在一个有追溯力的法律下,当人们在行为时不可能知道法律对这种行为赋予制裁的情况并没有本质不同。
因此法律得溯及既往。
第二,法律不仅是规范,而且还是对人们行为进行评价的标准。
“没有东西能阻止我们将规范作为一个解释方案、一个评价标准,这一标准能够适用于在这一规范出现之前就已发生的事实。
对某人在过去所做的事,我们可以按照在这一事件做出之后才有效力的规范来加以评价。
”⑥法于是有了溯及力。
第三,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建立在一个典型的法律虚构之上,法律应该被行为人知道才能对行为人有约束力。
“事实上,一个实在法律秩序的全部规范能为从属于这一秩序的人所知道,是一个‘不容争辩的假定’,一个不容以任何证明来加以反对的法律假定,一个不应证明是错误的法律假设。
这显然是不真实的,这种假定是一个典型的法律虚构。
”⑦美国现实主义法学派也对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持保留态度。
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是建立在人们对其所遵守的法律知道和了解这样一个④严存生:《西方法律思想史》,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88页。
⑤(美)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36页。
⑥(奥)凯尔逊:《纯粹法学》刘燕古译,中国文化服务社,1943年版,第46页。
⑦(奥)凯尔逊:《纯粹法学》刘燕古译,中国文化服务社,1943年版,第47页。
事实基础上,而这要求法律具有确定性。
但是,美国现实主义法学家认为法的确定性是一种神话。
弗兰克认为,法律之所以是永远不确定的,原因在于法律所应付的是人类关系中最为复杂的,法律面临的是混乱的、使人感到变幻莫测的人生。
即使在一个比较静态的社会,人们也从来没有创造出一种包罗万象并永恒不变的法律。
因此,只有变动的、弹性的或有限程度确定性的法律制度。
⑧既然对一个具体案件来说,其作为判决依据的法律在判决最后作出之前是不确定的,那么,就不存在一个事先确定的规范,法官的行为及结果就是法律,对于案件事实而言,法律是其后才产生的,法有溯及效力不言而喻。
各学派基于各自的立场对法的溯及力问题做出了不同解答,每个学派的观点都有可取之处,但都没有彻底解决法的溯及力问题,现实主义法学的观点更是带有极端性。
我国对法的溯及力问题理论研究不足,尽管历史上也有关于法的溯及力问题的立法,但没有在法理学方面形成系统的见解。
就各国的司法实践来说,法不溯及既往仅限于刑事法律,民事法律并没有采取一以贯之的立场。
为保证法律的正确适用,我国出台了两部标志性立法,最终将法不溯及既往作为我国的一项法律原则:一是1997年刑法确立的“从旧兼从轻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⑧(美)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353页。
二是2000年《立法法》确立的“从旧兼有利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具体到本案,双方签订《委托贷款协议》是在1992年,当时可以适用的法律及规范性文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1981年12月13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所以,理论上,该案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但是,1999年12月29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时,对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合同无效而适用合同法合同有效的,则适用合同法。
第四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2001年12月17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
所以,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并非完全无溯及力。
三、合同的有效性在本案的一审中,原告主张《委托贷款协议》无效,其理由如下:1、该协议的签订主体是原告营业部和被告营业部,双方均不具备法人资格,签订协议的行为违反行政规章。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85年7月25日发布的《关于确认和处理无效经济合同的暂行规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和组织签订的经济合同是主体不合格的经济合同,是无效的。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委托贷款业务管理问题的批复》[银办函(1996)260号]第一条明确指出,根据《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以及金融业分业经营的要求,信用合作社不能办理委托存、贷款业务,因此,也就不能作为委托贷款业务中的委托人或受托人。
2、该合同为被告采取胁迫手段签订的合同。
《委托贷款协议》序言第一句就开宗明义写明:“经支行贷款审批集体讨论,同意贷款三百万元给与支持。
”1992年10月1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协议时,原告仍为被告的下属部门,原告营业部主任由被告农行的领导兼任,行政业务上隶属被告,联社营业部主任由农行行长兼任。
当时,为剥离不良贷款,被告利用分家时主宰信用社人员分流和领导地位的优势,强迫联社营业部和联社其他信用社将本为资金调剂的款项改为“委托贷款”。
为强迫改委放,农行领导“现场办公”,强调“思想不服,组织服从”。
原告在非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按照被告的指令,在被告提供的格式合同上签章并划款。
根据当时合法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六条的规定: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所签订的合同为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谓的民事行为无效。
被告主张《委托贷款协议》有效,被告辩称:1、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该协议存在胁迫情形。
被告对原告实施的是政策领导和业务指导,原告是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企业法人,《委托贷款协议》是在双方平等协商、公平合理的原则下签订的,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属合法有效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