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11日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划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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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划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划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提高规划编制实施的科学性、有效性,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级专项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规划〔2007〕794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卫生计生规划分为卫生计生发展规划和卫生计生专项规划,具体表现形式包括总体规划(纲要)、发展纲要、行动规划等。

其中,卫生计生发展规划是卫生计生领域的综合性、纲领性规划,是国家指导和调控卫生计生领域发展,审批、核准重大项目,安排政府投资和财政支出预算的重要依据。

卫生计生专项规划是以卫生计生特定业务领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卫生计生发展规划在特定业务领域的落实和细化。

第三条卫生计生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同步,一般每五年编制一次。

专项规划原则上应当与卫生计生发展规划同步,也可根据需要确定,一般不少于三年。

第四条卫生计生发展规划由委规划管理部门牵头编制,卫生计生专项规划由委相应业务部门牵头编制。

第五条报国务院审批的卫生计生规划,由委规划管理部门送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统筹管理;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或牵头会同其他部门印发,及委办公厅印发的卫生计生规划,由委规划管理部门负责统筹管理,并送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备案;业务部门自行印发的卫生计生规划,由规划编制牵头部门自行管理,送委规划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卫生计生规划编制实施按照立项、起草、衔接、论证、报批、发布实施、评估的程序进行。

第二章立项第七条卫生计生规划的立项应当遵循根据事权编制规划的原则。

第八条委规划管理部门结合国家总体规划编制工作要求,会同业务部门研究拟定卫生计生规划编制预案,明确未来五年需要编制的卫生计生规划名称、编制依据、牵头部门、衔接部门、内容框架、规划期、时间进度和审批方式、审批时间等,报委主任会批准后作为委规划立项和报批的主要依据。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等关于印发《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等关于印发《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等关于印发《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6.03•【文号】国卫基层发[2014]33号•【施行日期】2014.06.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正文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4〕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人口计生委)、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中医药局:为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管理,更好地为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我们制定了《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可从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下载)。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14年6月3日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卫生室管理,明确村卫生室功能定位和服务范围,保障农村居民获得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行政村设置的卫生室(所、站)。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村卫生室人员,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含乡镇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和护士等人员。

第四条村卫生室是农村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

各地要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方式,支持村卫生室房屋建设、设备购置和正常运转。

第五条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指导各地制订村卫生室的设置规划,并负责全国村卫生室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我国基因检测技术在临床应用领域的监管规则概览

我国基因检测技术在临床应用领域的监管规则概览

我国基因检测技术在临床应用领域的监管规则概览导言基因检测技术的发展极大地推动了核酸分析及临床检验的发展,特别是基因组测序技术商用成本的指数级下降,直接推动了基因检测技术的市场应用和基因测序市场的快速发展。

基因检测技术不仅成为生命科学研究的基础支撑技术,更在医疗临床领域中显现出广阔的应用前景,如应用于肿瘤的早期筛查与个体化治疗、遗传病诊断、产前检测等。

此外,基因检测也逐步迈入消费级的应用领域,直接面向消费者(DTC)的基因检测应用可谓方兴未艾。

本篇文章旨在介绍我国法律法规对于基因检测技术临床应用的相关监管机制与现状。

目录一、基因检测简介二、主要监管机构及其监管职责三、开展基因检测的主体资质四、开展基因检测的技术相关监管五、与基因检测相关的产品监管一、基因检测简介基因检测从检测技术角度可细分为多种检测方法1,总结而言基因检测的基础技术可简要介绍如下:其中,第二代基因测序技术(又称为新一代测序技术、NGS),具有高通量、数据量大、自动化程度高的特点,是目前主流的基因测序技术,被广泛应用于临床实践中。

NGS在我国的临床实践应用包括肿瘤分析、遗传病分析、传染病分析、无创产前检测、胚胎植入前遗传学诊断/筛查。

二、主要监管机构及其监管职责我国基因检测行业的监管部门主要包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委”)、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卫健委”)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监局”)。

概括而言,发改委的监管主要涵盖基因检测产业宏观发展规划的制定、基因检测技术应用示范中心建设的批复及基因检1如国家卫生计生委个体化医学检测技术专家委员会于2015年制定的《肿瘤个体化治疗检测技术指南》(试行)列举了12种检测方法,该技术指南旨在为临床分子检测实验室进行肿瘤个体化用药的基因检测提供指导。

测价格的指导,卫健委主要对开展基因检测主体的资质、检测技术的临床应用进行监管,药监局则重点对基因检测的产品(如测序仪、诊断试剂和软件)进行监管。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5号——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5号——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5号——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3.26•【文号】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5号•【施行日期】2015.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健康促进正文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5号《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1月23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主任李斌2015年3月26日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范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检查是指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的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健康检查。

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范围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结合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需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能力建设,并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第二章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经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批准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名单、地址、检查类别和项目等相关信息。

第五条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涉及放射检查项目的还应当持有《放射诊疗许可证》;(二)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场所、候检场所和检验室,建筑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每个独立的检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三)具有与批准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执业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四)至少具有1名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五)具有与批准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仪器、设备、专用车辆等条件;(六)建立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

《人口健康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人口健康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人口健康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国卫规划发〔2014〕24号)(2014年5月13日发布)第一条为规范人口健康信息的管理工作,促进人口健康信息的互联互通和共享利用,推动卫生计生事业科学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卫生计生服务机构所涉及的人口健康信息的采集、管理、利用、安全和隐私保护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口健康信息,是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工作职责,各级各类医疗卫生计生服务机构在服务和管理过程中产生的人口基本信息、医疗卫生服务信息等人口健康信息。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人口健康电子信息,与纸质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条人口健康信息管理工作应当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属地管理、责权一致,保障安全、便民高效。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行政部门,下同)是人口健康信息主管部门。

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制订全国人口健康信息发展规划和管理规范,统筹指导全国人口健康信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推进、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人口健康信息管理工作。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计生服务机构(含中医药服务机构,下同)负责人口健康信息的采集、利用、管理、安全和隐私保护,是人口健康信息管理中的责任单位。

第六条责任单位采集、利用、管理人口健康信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医学伦理原则,保证信息安全,保护个人隐私。

第七条责任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人口健康信息采集、利用和管理的情况,设立相应的人口健康信息管理部门和岗位职责,建立完善的人口健康信息质量控制管理制度,建立或利用相应的信息系统。

严格执行相关标准和程序,做到标准统一、术语规范、内容准确。

第八条责任单位应当按照“一数一源、最少够用”的原则采集人口健康信息,所采集的信息应当符合业务应用和管理要求,保证服务和管理对象在本单位信息系统中身份标识的唯一性,基本数据项的一致性,所采集的信息应当严格实行信息复核程序,避免重复采集、多头采集。

国家卫生计生委决定废止的部门规章目录(25件)

国家卫生计生委决定废止的部门规章目录(25件)
1992.3.15
5
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规定
卫生部
1992.10.31
6
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
卫生部
1993.2.17
7
鼠疫地区猎捕和处理旱獭卫生管理办法
卫生部
1993.3.15
8
预防用生物制品生产供应管理办法
卫生部
1994.9.2
9
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卫生部
1995.6.2
10
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管理规范
国家卫生计生委决定废止的部门规章目录(25件)
序号
规章名称
公布机关
公布日期
1
农村助产人员管理条例(试行)
卫生部
1989.2.10
2
全国卫生系统荣誉称号暂行规定
卫生部
1991.7.30
3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程序(试行)
卫生部
1991.12.30
4
核设施正常运行和事故期间公众受照剂量监测与评价规范
卫生部
16
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审批工作人员守则
卫生部
1999.3.15
17
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
卫生部
1999.12.15
18
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
卫生部
1999.12.24
19
卫生部业务主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
卫生部
2000.10.31
20
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卫生管理办法
卫生部
2002.1.4
21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卫生部
2002.7.31
22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卫生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5年卫生计生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5年卫生计生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5年卫生计生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1.14•【文号】国卫办发〔2015〕3号•【施行日期】2015.01.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计划生育正文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5年卫生计生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卫办发〔201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委机关各司局,委直属和联系单位:《2015年卫生计生工作要点》已由国家卫生计生委第43次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本司局和本单位的工作要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强化督促督办和考核问责,确保完成各项任务。

国家卫生计生委2015年1月14日2015年卫生计生工作要点2015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一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是全面完成“十二五”规划的收官之年,也是推动卫生计生事业改革发展的重要一年。

卫生计生工作总的要求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和重大疾病防控,推进单独两孩政策稳妥扎实有序实施,加强顶层设计和规划引领,加强依法行政和优质服务,着力提高卫生计生治理能力,加快建设人民满意的卫生计生事业。

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全面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坚持用中国式办法解决医改这个世界性难题,坚持问题导向,更加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在巩固完善保基本、强基层成果的基础上,更加突出建机制,迎难而上,敢啃硬骨头,打好深化医改攻坚战。

(一)全力推进公立医院改革。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通告 国卫通[2016]14号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通告 国卫通[2016]14号

国家卫生计生委公报2016·09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通告
国卫通〔2016〕13 号
现发布推荐性卫生行业标准《健康促进学校规范》,其编号和名称如下:
WS/T 495-2016 健康促进学校规范
该标准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6年8月23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通告
国卫通〔2016〕14 号
现发布《职业性急性丙烯腈中毒的诊断》等6项国家职业卫生行业标准,其编号和名称如下: GBZ 13—2016 职业性急性丙烯腈中毒的诊断(代替GBZ 13—2002);
GBZ 39—2016 职业性急性1,2—二氯乙烷中毒的诊断(代替GBZ 39—2002);
GBZ 44—2016 职业性急性砷化氢中毒的诊断(代替GBZ 44—2002);
GBZ 47—2016 职业性急性钒中毒的诊断(代替GBZ 47—2002);
GBZ 56—2016 职业性棉尘病的诊断(代替GBZ 56—2002);
GBZ 278—2016 职业性冻伤的诊断。

上述标准自2017年 2 月1 日起施行,GBZ 13—2002,GBZ 39—2002,GBZ 44—2002,GBZ 47—2002,GBZ 56—2002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6年8月23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通告
国卫通〔2016〕15 号
根据《卫生系统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和卫生系统电子认证服务体系建设系列技术规范的要求,经我委认真复核和测试,现公布贵州省电子证书有限公司为第七批通过国家卫生计生委复审、测试的数字证书认证服务机构。

- 7 -。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

由政府根据特定时期危害国家和 公民的主要 健康问题的次序(优先权) 以及当时国家可 供给能力(筹资和服 务能力)综合选择确定, 并组织提供 的非营利的卫生服务项目。
二、基本公卫出发点——原则

项目确定依据: 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状况 主要公共卫生问题 干预措施效果 适时调整: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财政承受能力。
六是强化项目绩效考核。要求各级严格按照四川省绩效考核有 关文件规定,强化绩效考核,将绩效考核结果与补助资金挂钩,奖 优罚劣,做好项目资金的分配拨付工作。建立健全激励机制。省级 对绩效考核取得优异成绩的市(州)进行通报表扬并给予奖励。
4.《四川省基本公 共卫生服务项目绩 效考核办法》
⑴是对78号文件的完善; ⑵对考核原则、对象、依据、方法及结果 运用提出指导性意见; ⑶办法重点:整合考核办法,社区卫生服 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进一步明确县级是考核 的主体,真正体现“均等化”概念; ⑷绩效考核与经费分配挂钩。

2.部委文件
《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 考核的指导意见》 (卫妇社发〔2010〕112号) 《卫生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 版)〉的通知》 (卫妇社发〔2011〕38号) 《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 2013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卫计生发 〔2013〕26号)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健康管 理服务规范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3〕7号)
《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印 发《四川省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实施意见》 (川卫办发〔2009〕559号)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 务规范(2009年版)的通知〉的通知》(川卫办发〔2009〕551 号) 《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社区基本 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川卫 办发〔2010〕78号)

国卫科教发〔〕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国卫科教发〔〕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规范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工作,培养一支高素质的临床医师队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毕业后医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目的是为各级医疗机构培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扎实的医学理论知识和临床技能,能独立、规范地承担本专业常见多发疾病诊疗工作的临床医师。

第三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为:(一)拟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高等院校医学类相应专业(指临床医学类、口腔医学类、中医学类和中西医结合类,下同)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二)已从事临床医疗工作并获得执业医师资格,需要接受培训的人员;(三)其他需要接受培训的人员。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行全行业管理、分级负责,充分发挥相关行业协会、专业学会和有关单位的优势和作用。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统筹管理,健全协调机制,制订培训政策,编制培训规划,指导监督各地培训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组建专家委员会或指定有关行业组织、单位负责全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具体业务技术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其职责是:(一)研究提出培训专业设置建议;(二)研究提出培训内容与标准、培训基地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的方案建议;(三)对培训基地和专业基地建设、认定和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四)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收匹配机制,对培训招收工作进行区域间统筹协调;(五)对培训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价;(六)制定考核标准和要求,检查指导考核工作;(七)承担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七条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组织实施和管理监督。

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制订本地实施方案和措施,编制落实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按照国家规划与标准,建设、认定和管理培训基地、专业基地,并报告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公布;根据需要组建专家委员会或指定有关行业组织、单位负责本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具体业务技术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预算管理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预算管理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预算管理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9.29•【文号】国卫财务发〔2015〕85号•【施行日期】2015.09.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预算管理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财务发〔2015〕85号委预算管理单位: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管理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19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卫生计生行业特点和预算管理单位实际情况,经商财政部同意,我委研究制定了《国家卫生计生委预算管理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可从我委网站“财务管理”子站下载),请遵照执行。

为进一步做好政策衔接,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办法》实施前,委预算管理单位未经批准实施的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应当按照《办法》规定权限和审批流程重新办理审批(审核)或备案手续。

对于符合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条件,材料齐全,管理规范的单位,我委将按照程序审核审批。

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一律不予批准并责令整改。

请各单位于2015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报送相关材料。

《办法》实施后未按照规定报批或备案的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我委一律不予受理,同时相应取消该单位下一年度资产使用事项的审批资格。

各预算管理单位应当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结合实际制订本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实施细则,严格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国有资产使用事项的报批程序。

国家卫生计生委2015年9月29日国家卫生计生委预算管理单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国家卫生计生委预算管理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证国有资产安全与完整,保障和促进卫生计生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3号)、《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19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卫生计生行业特点和预算管理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1.02.24
•【文号】国中医药通〔2021〕1号
•【施行日期】2021.02.2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国中医药通〔2021〕1号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局组织开展了中医药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工作。

经2021年2月1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局长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我局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通告。

附件: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04件)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21年2月24日附件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04件)
一、综合(4件)。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人口健康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人口健康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人口健康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5.05•【文号】国卫规划发[2014]24号•【施行日期】2014.05.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人口健康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规划发〔2014〕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人口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委机关各司局,委直属和联系单位:为规范人口健康信息的管理工作,促进人口健康信息的互联互通和共享利用,推动卫生计生事业科学发展,我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研究制定了《人口健康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2014年5月5日人口健康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人口健康信息的管理工作,促进人口健康信息的互联互通和共享利用,推动卫生计生事业科学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卫生计生服务机构所涉及的人口健康信息的采集、管理、利用、安全和隐私保护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口健康信息,是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工作职责,各级各类医疗卫生计生服务机构在服务和管理过程中产生的人口基本信息、医疗卫生服务信息等人口健康信息。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人口健康电子信息,与纸质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条人口健康信息管理工作应当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属地管理、责权一致,保障安全、便民高效。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行政部门,下同)是人口健康信息主管部门。

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制订全国人口健康信息发展规划和管理规范,统筹指导全国人口健康信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推进、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人口健康信息管理工作。

国家卫生计生委现行有效部门规章目录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卫生计生委现行有效部门规章目录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8年第1号
1 劳动人事部
规 章 名 称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编制标准 (试行 )
公 布 日期 实施 日期 1986.1.22 1986.1.22
2 卫生部
禁止食 品加药卫生管理办法
最高人 民法院
最高人 民检察院
3 公安部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
司 法 部
卫 生 部
4 卫生部
灾 害事 故医疗救援工 作管理办法
1l 卫 生部
医疗机 构评 审办法
12 卫 生部
母 婴保健专 项技 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 办法
13 卫生部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1987.10.22 1987.10.22
1989.7.1 l 1989.8.1
1992.5.1l 1992.5.1 1 1992.10.7 1993.1.1
27 卫生部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20o2.1.22 2002.5.1
28 卫 生 部
国 家 职 、Ip 1丁毕 标 准 管 理 办 法
2002.3.28 2002.5.1
29 卫生部
消 毒 管 理 办 法
2002.3.28 2002.7.1
30 卫生部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 办法
37 卫 生部
关 于1丁牛 督体系建设 的若干规定
2005.1.5 2005.1.5
38 卫生 部
医疗机 构传 染病预检分诊管理 办法
2005.2.28 2oo5.2.28
39 卫生部
医师外 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
2005.4.30 2005.7.1
40 卫生部
传染病 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 尸体解剖查验规定

1、《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全面加强卫生计生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卫法制发〔2015〕1号)

1、《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全面加强卫生计生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卫法制发〔2015〕1号)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全面加强卫生计生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卫法制发〔201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口计生委: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推动卫生计生事业改革发展,现就全面加强卫生计生法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全面加强卫生计生法治建设的重要意义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加强卫生计生法治建设是卫生计生工作面临的深刻变革,也是卫生计生事业改革发展的重要保障。

实现卫生计生法治化,是实现依法治国、全面建成法治政府的宏伟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

当前,卫生计生法律体系基本形成,全系统依法行政意识和依法行政能力不断增强,行政执法日趋规范,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益得到有力维护。

但是,必须清醒看到,卫生计生法治建设仍然面临许多问题和挑战:卫生计生领域的法律制度建设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生育政策调整完善不相适应,还不能全面反映卫生计生事业发展的客观规律;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职能转变有待继续深化;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体系不健全、保障不足、执法难度大;实现卫生计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任务还很艰巨等等。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全面加强卫生计生法治建设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紧迫感、责任感、使命感。

二、全面加强卫生计生法治建设的总体目标和基本要求(一)总体目标坚持立法先行,发挥法治对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改革的引领、规范、推动和保障作用。

建立和完善基本医疗、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监督执法等法律制度,力争到2020年左右形成上下统一、左右协调、内在和谐、有机衔接的卫生计生法律规范体系。

卫生计生法律法规全面正确实施,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行政水平和行业管理法治化水平显着提高,卫生计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基本实现现代化。

(二)基本要求1.坚持党对法治建设的领导。

充分发挥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党组(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加强党组(党委)对卫生计生立法、执法、普法、守法各项工作的领导。

监督管理(独立血液透析中心建设和管理规范)

监督管理(独立血液透析中心建设和管理规范)

监督管理(独立血液透析中心建设和管理规范)独立血液透析中心是一个以“医生为主导、护士为主体、患者为中心、医保为基础”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型医疗机构,独立血液透析中心首先是一个医疗机构,依法合规是第一要务。

在医疗、医政、医疗废物、药械管理、医患关系等多方面也符合医院管理的基本规律。

第1节法律主体地位根据现行法律,独立血透中心是独立法人单位,是定位于基层医疗卫生的新型医疗机构一、独立血透中心是独立法人机构根据“67号文”的规定,独立血液透析中心定义如下:1. 新型的医疗机构类别:单独设置的医疗机构,区别于设置在医疗机构内部的“血液透析室”、“血液透析中心”、“血液净化中心”;2. 独立法人实体:具有独立的民事法律地位、具有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法律责任;3. 所有制形式:“67号文”并未规定申办主体,因此可以认为:社会资本及主体可以设立,如各类公司、个人;国有资本及主体也可以设立,如国有资产管理经营机构、各类公立医院机构;港澳台、国外主体申办要遵循特别法律规定和要求;4. 经营性质:营利性与非营利性,设立主体可以自己选择,作为公司投资运营的连锁中心,营利性法人实体是应当的选择。

但国家也鼓励社会资本创办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

总结:现实中的独立中心可能的三种实体形态,一是社会办医的营利性医疗机构;二是社会办医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三是公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即公立医院类似主体申办的独立透析中心,与其他公立医疗机构完全相同。

二、独立血透中心属医疗机构“67号文”虽然基本明确了独立血液透析中心的地位和标准,但毕竟该文的法律层级和效力偏低,并且属于单独“立法”的范畴,因此需要更高层级的立法确认。

2017年2月21日颁布,4月1日执行的,《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会第12号令),在第三条增加第十三项:“(十三)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安宁疗护中心”。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卫生计生委机关借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卫生计生委机关借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卫生计生委机关借用人
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报》
【年(卷),期】2015(000)003
【摘要】<正>国卫办人发〔2015〕14号委机关各司局:《国家卫生计生委机关借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5年3月3日第7次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3月9日国家卫生计生委机关借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借用人员管理,结合委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借用人员"是指在委机关各司局帮助工作的非在编人员。

第三条借用人员由人事司归口管理,应当
【总页数】2页(P22-2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R197.1
【相关文献】
1.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J], ;
2.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安全相关行政许可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J], ;
3.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干部培训中心(国家卫生计生委党校)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J],
4.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中心主要职责内设
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J],
5.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医疗机构卫生应急工作规范(试行)和全国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应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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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0号——医疗质量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0号——医疗质量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0号——医疗质量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9.25•【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0号•【施行日期】2016.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医疗质量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0号《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7月26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主任:李斌2016年9月25日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以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军队卫生主管部门分别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中医和军队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第四条医疗质量管理是医疗管理的核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是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当全面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持续改进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第五条医疗质量管理应当充分发挥卫生行业组织的作用,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为卫生行业组织参与医疗质量管理创造条件。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六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行业组织(以下称专业机构)制订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规范、标准和指南,指导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开展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制订行政区域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和具体实施方案。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指导医疗机构落实医疗质量管理有关规章制度。

第七条国家卫生计生委建立国家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完善医疗质量控制与持续改进的制度和工作机制。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和评估规则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和评估规则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和评估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8.17•【文号】国卫科教发〔2018〕32号•【施行日期】2018.08.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和评估规则的通知国卫科教发〔2018〕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委机关各司局,委直属和联系单位,各重点实验室及其依托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卫生健康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推动委级重点科研基地规范发展,根据国家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新要求,我委对《卫生部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及《评估规则》(卫科教发〔2007〕79号)和《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国人口发〔2006〕74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2.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18年8月17日附件1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健康中国战略,构建完善的卫生健康科技创新体系,规范和加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依据《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关于全面推进卫生与健康科技创新的指导意见》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国家卫生健康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组织行业开展高水平研究的重要开放性平台,是引领医学科技创新、促进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的技术供给源头,是科技成果创新与转移转化的重要枢纽,是医学创新人才的培育基地,是卫生健康事业改革发展政策的技术支撑与智库。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以维护和保障人民健康为目的,面向卫生健康事业发展、面向生物医药科技创新前沿,聚焦行业重大需求,解决行业关键问题,获取自主创新成果,培养创新人才团队,促进卫生健康事业和健康产业发展。

《国家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管理办法》及评价指标体系

《国家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管理办法》及评价指标体系
《国家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 管理办法》及评价指标体系
王临虹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慢病中心
主要内容
一、示范区管理办法 二、“十三五”示范区建设计划 三、 评价指标体系
2
一、示范区管理办法
3
示范区建设背景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 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
加强对严重威胁人民健康的传染病、慢 性病、地方病、职业病和出生缺陷等疾 病的监测与预防控制。
《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 实施慢性病综合防控战略,重大慢性病过早死亡率
下降10%
《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 实施慢性病综合防控战略,加强国家慢性病综合防
控示范区建设。
“两个规划”对示范区建设也提出相应的要 求
《“十三五”卫生与健康规划》 《中国慢性病防治中长期规划(2016-2025年)》
1. 辖区开展群众性健身运动。 2. 每年至少开展1次多部门组织的集体性健
身活动。(政府支持、企事业单位承担 参与并积极支持) 3. 鼓励社区慢性病患者积极参与社区自我 健康管理活动。
35
指标设置说明
五、慢性病全程管理(87分)
(一)规范健康体检,开展高危人群筛查与干预, 加强癌症、心脑血管疾病等重大慢性病的早期发 现与管理。(20分)
25
一、政策完善(45分)
指标设置说明
(三)建立有效的绩效管理及评价机制(10 分)
1. 辖区政府将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相关 工作纳入各相关部门年度目标管理。
2. 辖区政府每年开展示范区建设实施方 案相关工作纳入各部门绩效考核,落实 问责制。
26
指标设置说明
二、环境支持(50分)
(一)开展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构建全方 位立体健康支持性环境。(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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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
关于印发《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划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国卫规划发〔2015〕50号
委机关各司局,委直属和联系单位,委预算管理单位:为加强卫生计生规划的管理,提高规划编制和实施的科学性、有效性,我委制定了《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第52次委主任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划管理办法(试行)》.doc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5年3月11日
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划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提高规划编制实施的科学性、有效性,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级专项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规划〔2007〕794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卫生计生规划分为卫生计生发展规划和卫生计生专项规划,具体表现形式包括总体规划(纲要)、发展纲要、行动规划等。

其中,卫生计生发展规划是卫生计生领域的综合性、纲领性规划,是国家指导和调控卫生计生领域发展,审批、核准重大项目,安排政府投资和财政支出预算的重要依据。

卫生计生专项规划是以卫生计生特定业务领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卫生计生发展规划在特定业务领域的落实和细化。

第三条卫生计生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同步,一般每五年编制一次。

专项规划原则上应当与卫生计生发展规划同步,也可根据需要确定,一般不少于三年。

第四条卫生计生发展规划由委规划管理部门牵头编制,
卫生计生专项规划由委相应业务部门牵头编制。

第五条报国务院审批的卫生计生规划,由委规划管理部门送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统筹管理;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或牵头会同其他部门印发,及委办公厅印发的卫生计生规划,由委规划管理部门负责统筹管理,并送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备案;业务部门自行印发的卫生计生规划,由规划编制牵头部门自行管理,送委规划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卫生计生规划编制实施按照立项、起草、衔接、论证、报批、发布实施、评估的程序进行。

第二章立项
第七条卫生计生规划的立项应当遵循根据事权编制规划的原则。

第八条委规划管理部门结合国家总体规划编制工作要求,会同业务部门研究拟定卫生计生规划编制预案,明确未来五年需要编制的卫生计生规划名称、编制依据、牵头部门、衔接部门、内容框架、规划期、时间进度和审批方式、审批时间等,报委主任会批准后作为委规划立项和报批的主要依据。

需报国务院审批的卫生计生规划,编制牵头部门还应重点说明报国务院审批的依据或理由,同时研究提出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由委规划管理部门送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进行统筹协调后予以立项确认。

对未纳入规划编制预案,但根据形势变化确需编制规划的,
编制牵头部门应向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编制建议,由委规划管理部门商编制牵头部门并报经委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同意后,予以立项。

第九条委规划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规划编制预案实施的跟踪督促。

确有必要的,应当商有关业务部门并报经委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同意后,对规划编制预案进行调整完善。

第三章起草
第十条编制卫生计生规划应当做好现状调查、信息搜集、课题研究等基础性工作,深入研究重大问题,确定优先目标,研究提出重大项目和行动措施并进行充分论证。

前期研究由规划编制牵头部门统一组织。

第十一条卫生计生规划由规划文本和编制说明组成。

规划文本应突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篇幅不宜过长,一般包括:
(一)前言。

重点说明规划领域、编制依据、规划目的、规划期等。

(二)规划基础和面临形势。

重点说明规划领域现状、主要矛盾、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指导思想应明确发展的战略方向和路径;基本原则应提出确定规划目标和落实各项任务需要把握的原则;发展目标应包括定性目标和定量指标,定量指标选择应有统计基础,可评估、可考核,要分别标
明基期水平和目标水平。

(四)重点任务。

主要阐述实现规划目标需要解决的重点难点问题。

涉及重大建设项目的,原则上应明确建设目标、建设内容等;涉及需财政经费支持的重大行动的,原则上应明确行动目标与主要内容。

重大建设项目和重大行动原则上应以专栏等形式在规划文本中列出。

(五)规划实施。

重点说明确保规划任务顺利实施所需的政策措施和体制机制等。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在卫生计生发展规划编制过程中,各业务部门要研究提出本领域发展目标、发展思路、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

对拟纳入发展规划的主要指标,业务部门要进行科学测算;对拟纳入的重大建设项目和重大行动,由规划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业务部门共同研究确定。

在卫生计生专项规划编制过程中,编制牵头部门对拟纳入规划的主要指标、重大建设项目和重大行动等要征求委规划管理部门的意见,确保符合卫生计生发展规划的总体部署。

第十三条规划编制牵头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

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要征求利害相关人或组织的意见,必要时应公布规划草案或举行听证会。

对各方面反映较大、可能引发社会不稳定风险的重大问题,规划编制牵头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并作为规划审批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衔接
第十四条在卫生计生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做好与相关规划的衔接。

未经衔接审核的规划,不得报请审批和发布实施。

卫生计生发展规划必须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国家级专项规划及中期财政规划等相衔接,卫生计生专项规划必须与卫生计生发展规划相衔接,各专项规划之间必须相互协调,规划之间不得相互矛盾。

第十五条规划衔接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发展目标与指标、重点任务、重大建设项目、重大行动等。

第十六条需报国务院审批的卫生计生规划由委编制牵头部门会同规划管理部门送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与国家总体规划、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相关国家级专项规划等进行衔接,并根据内容相关性送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进行衔接;对其他卫生计生规划,规划编制牵头部门要征求委规划管理部门的意见,并根据内容相关性送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进行衔接。

规划编制牵头部门要根据衔接审核意见对规划进行修改完善。

确难以与衔接部门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编制说明中加以重点说明。

第五章论证
第十七条卫生计生规划送审前,应当经过论证。

未经论证的规划,不得报请审批和发布实施。

第十八条报国务院审批的卫生计生规划原则上应由规划编制牵头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委托有资质或专业能力的机构开展第三方论证,根据业务领域特点,也可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其他卫生计生规划通过专家组进行论证。

论证由规划编制牵头部门组织,委规划管理部门参加。

第六章报批
第十九条卫生计生规划报批时,应当附下列材料:
(一)规划文本;
(二)编制说明:包括规划编制的依据、编制过程、衔接论证和征求意见等情况;
(三)专家论证报告;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需报国务院审批的卫生计生规划,规划编制牵头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管理部门就规划草案会签衔接部门及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卫生计生规划由规划编制牵头部门在会签委规划管理部门后上报委主任会审批。

由国务院其他部门牵头编制的规划,需我委会签的,相关业务司局应当会签委规划管理部门。

第七章公布和实施
第二十一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及涉及国家秘密外,规划编制牵头部门应在规划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规划文本。

规划报批时,应当明确公布事项,即全文公布、删去涉密内容后公布或不公布,以及公布机关。

第二十二条委规划管理部门建立卫生计生规划信息库。

编制牵头部门在印发规划的同时,应当将规划文本及编制说明的电子文档和纸制文件送规划管理部门入库。

第二十三条规划经批准后,编制牵头部门要制定实施方案,分解落实主要目标和任务,明确实施主体及实施进度。

对卫生计生发展规划要制定主要指标的年度计划,保障规划实施。

出台涉及重大政策调整或资源配置的其他政策性文件,牵头部门应当会签委规划管理部门,确保符合规划相关要求。

第八章评估
第二十四条在卫生计生规划实施过程中,规划编制牵头部门应当加强跟踪监测,开展中期评估和期末评估,视情况开展年度评估;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跟踪评价的,牵头部门应按照规定进行。

相关评估报告应当及时报委领导并送委规划管理部门备案。

对预计难以达到进度或难以完成的指标、重点任务和重大项目等,牵头部门要深入分析原因并制定改进措施。

对卫生计生发展规划的实施成效,委规划管理部门可根据需要选取部分业务领域开展重点评估。

除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及涉及国家秘密外,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卫生计生规划经评估或因其他原因需要进行修订的,应当履行原规划编制权限和审批程序。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卫生计生委编制的规划。

委直属和联系单位、委预算管理单位发展规划文本及编制说明应当送委规划管理部门备案。

中医药规划管理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另行制定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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