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进一步做好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江苏法院执行指挥中心的实施方案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江苏法院执行指挥中心的实施方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3.05.30•【字号】苏高法〔2013〕160号•【施行日期】2013.05.30•【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江苏法院执行指挥中心的实施方案苏高法〔2013〕160号(2013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进一步做好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通知》(法[2009] 41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法发[2009] 43号)明确要求全国各级法院积极探索执行指挥中心制度,破解执行难问题,更好地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加快建设符合我省实际的执行指挥中心,在总结过去四年来我省执行快速反应指挥中心运行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执行指挥中心定位执行指挥中心的总体定位为:信息灵敏,反应快速,指挥有力,协同有方。
信息灵敏,就是执行指挥中心要依托信息化手段,实现与金融、公安、房地产、工商等协助执行部门相关信息互联互通,形成数据完备、功能齐全、运行顺畅的统一平台,便于法院简便高效地查询被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信息,便于协助执行部门及时准确地获取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裁判的信息。
反应快速,就是执行指挥中心对发现的被执行人或被执行财产的线索,在第一时间迅速受理、迅速出警,迅速采取处理和处置措施,及时回应当事人的执行需求,快捷高效地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指挥有力,就是上一级执行指挥中心能够统一组织、统一调度下一级法院的执行力量,确保执行指挥畅通。
下一级执行指挥中心应当服从并有效执行上一级执行指挥中心的各项执行命令,并及时反馈执行情况。
协调有方,就是全省三级执行指挥中心要树立一盘棋思想,不分彼此,不推诿扯皮,形成执行资源和力量的合力,在本省区域内协调配合完成重大执行行动和紧急执行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邀请全国人大代表旁听庭审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邀请全国人大代表旁听庭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3.10.14•【文号】法[2003]157号•【施行日期】2003.10.14•【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邀请全国人大代表旁听庭审工作的通知(2003年10月14日法[2003]1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深入贯彻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议精神,落实司法为民思想,切实为明年“两会”的召开做好准备,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决定,今年年底以前,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要普遍开展邀请全国人大代表旁听案件庭审的活动。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从现在起至明年“两会”前,各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要普遍开展邀请全国人大代表旁听案件庭审的工作,特别是各中级人民法院应在年底前至少安排1-2次全国人大代表旁听案件庭审的活动。
在普遍开展邀请全国人大代表旁听案件庭审工作的基础上,各级人民法院亦可根据实际情况,做好邀请同级人大代表参加旁听案件庭审活动的工作。
二、邀请全国人大代表旁听案件的范围,应以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的社会反响强烈、在当地有重大影响的大案、要案和人大代表关注的案件为主。
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向人大代表通报上述案件庭审排期情况,以书面或者其他形式向人大代表发出旁听的邀请,同时要切实尊重人大代表对旁听案件类型的选择。
三、每次庭审结束后,可邀请参加旁听的人大代表进行座谈,及时听取和收集人大代表对庭审方式、庭审质量和法官驾驭庭审能力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通报人民法院落实司法为民要求、践行“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等工作情况。
对于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进行分析和研究,有针对性地制定整改措施,切实解决存在的问题。
同时,要向人大代表做好意见反馈工作。
对基于客观原因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做好说明和解释,以取得人大代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做好过渡期相关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审判机关
【发文字号】法发[2005]12号
【失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05.07.14
【实施日期】2005.07.1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做好过渡期相关工作的通知
(法发[2005]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为贯彻落实《决定》精神,做好过渡期的相关工作,保证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
知如下:
一、深刻领会《决定》精神,坚决贯彻执行《决定》,促进司法鉴定管理制度的完善司法鉴定制度改革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决定》对我国司法鉴定工作进行了调整和改革,这对于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管理工作,解决当前司法鉴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树立人民法院中立、公正的司法形象具有重大意义。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认真组织学习。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1068号建议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1068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8.31•【分类】其他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1068号建议的答复您提出的《关于优化金融合同纠纷诉讼程序及完善保证金质押扣划规定的建议》收悉,经商中国人民银行,现答复如下:一、关于优化诉讼程序方面的建议(一)关于出台相关规范,明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金融合同纠纷范围的建议。
简易程序对提高审判效率、尽快调处矛盾纠纷发挥了重要作用。
对于实践中大量存在的金融合同纠纷、信用卡纠纷,适用简易程序快审快结,无疑是满足当事人对于审判质效需求的重要方式之一。
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传统金融合同纠纷,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适用条件,均可适用简易程序,这在民事诉讼制度设置上没有任何障碍。
对于您提出的传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律适用简易程序的建议,我们认为目前尚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
原因在于:一是《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仅限于基层法院及其派出的法庭,在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对此进行修改或者对法院特别授权之前,法院尚不能突破该立法规定;二是金融合同纠纷案件的标的额一般都较大,且大多案件同时涉及担保人责任认定等问题,若一律由基层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也难以在实体上全面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您提到的金融衍生品、资管合同等创新产品合同纠纷,如果属于基层法院和派出法庭审理的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7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同时,我们将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总结简易程序的经验,适时提出扩大简易程序适用的意见建议。
近年来,人民法院在科学配置审判资源、推进案件繁简分流、提升审判质效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一定程度上推动了金融合同纠纷案件的高质高效处理。
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关于全面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要求实现多元解纷机制在金融领域的全覆盖,用好司法确认、小额诉讼、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等各类程序,简化速裁快审程序,实现金融案件速裁快审“加速度”。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支持和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支持和协助人民法院执
行工作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4(000)017
【摘要】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全市行政机关支持和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渝办发(2004)57号)下发以来,我市大多数行政机关根据要求进行了认真整改,积极采取措施,工作成效明显。
但是,截至目前为止,仍有部分行政机关未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法定的协助执行义务,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政府形象。
为了进一步做好支持和协助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树立诚信政府形象,经市政府同意,现通知如下:
【总页数】1页(P31-3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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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全市行政机关支持和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 [J], ;
5.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领导,进一步做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补充通知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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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办理全国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及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工作的规则
最⾼⼈民法院办理全国⼈⼤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及全国政协委员提案⼯作的规则第⼀条为规范全国⼈⼤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全国政协委员提案(以下简称提案)的办理⼯作,进⼀步提⾼建议、提案的办理质量和效率,根据全国⼈⼤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全国⼈民代表⼤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和全国政协办公厅关于《中国⼈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最⾼⼈民法院⼯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条每年“两会”后,办公厅按照全国⼈⼤和全国政协的要求领取交由我院承办的建议和提案。
领取时应与建议、提案的⽬录清单逐⼀进⾏核对。
第三条办公厅应对建议、提案的具体内容进⾏审查,并针对下列情况分别提出调整意见:(⼀)完全不属于⼈民法院⼯作职能范围的,应当建议重新确定承办单位;(⼆)部分内容不属于⼈民法院职能范围的,应当建议增加有关承办单位,并根据建议、提案的主要内容确定主办和协办单位;(三)主要内容是针对具体案件问题的,应当建议撤销原建议、提案号,转为代表、委员来信处理;(四)其他不应作为建议、提案办理的,应当建议或由代表、委员充实内容,或转为参阅件处理。
第四条办公厅应及时将调整意见与全国⼈⼤常委会办公厅和全国政协办公厅进⾏协商调整。
第五条办公厅应根据我院各部门职能分⼯的情况,于调整⼯作完成后⼀周内,确定每件建议、提案的具体承办部门。
建议、提案的内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应分别交有关部门分别办理。
第六条办公厅应在承办部门确定之⽇起三⽇内对建议、提案作出统计分析。
统计分析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建议、提案的数量;涉及代表、委员的⼈数;建议、提案主要内容的分类及各⾃的数量、特点;重点建议、提案情况,以及各部门承办情况等。
统计分析报告经办公厅领导审核后报院领导审阅。
第七条建议、提案应当以交办会的形式进⾏交办。
交办会由院领导主持召开,并就办理⼯作提出要求。
交办会由各承办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和内勤参加。
各承办部门内勤负责领取本单位承办的建议、提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11.05•【分类】工作报告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2024年11月5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次会议安排,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报告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情况,请审议。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全局和战略高度定位法治、布局法治、厉行法治,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发生历史性变革、取得历史性成就。
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下,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坚持严格公正司法,不断提升审判质效和司法公信力,做深做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切实以审判工作现代化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法治政府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行政审判一头连着行政机关,一头连着人民群众,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对社会主义法治的信心。
新时代行政审判工作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一系列重要论述为指引,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支持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为一体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一、2016年以来行政审判工作情况及成效现行行政诉讼法制定于1989年,后经2014年、2017年两次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1999.03.10•【分类】工作报告正文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所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会议认为,一年来,最高人民法院认真贯彻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精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大力加强审判工作,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维护社会稳定,做了大量工作,法院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
法院队伍开展集中教育整顿,思想重视,措施有力,认真听取人大代表和群众的意见,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
报告对最高人民法院一年工作的总结是符合实际的。
会议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会议指出,加强司法队伍建设,是一项长期的任务。
最高人民法院要狠抓法院队伍建设,继续清除司法队伍中的腐败现象。
要严格执行法律,进一步提高审判工作质量和效率,确保司法公正。
要继续努力推进司法改革,完善审判工作的各项制度,发挥人民法院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的重要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1999年3月10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各位代表:现将1998年人民法院开展审判工作、队伍集中教育整顿情况和今年的工作安排报告如下,请予审议,并请全国政协各位委员提出意见。
1998年3月,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人民代表本着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关心、支持和爱护,提出了许多中肯的意见和建议。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认真整改。
一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自觉接受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一手抓审判工作,一手抓队伍建设,各项工作取得了新进展。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全面加强接受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全面加强接受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1.10.12•【文号】法发〔2011〕14号•【施行日期】2011.10.12•【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全面加强接受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接受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1年10月12日关于全面加强接受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自觉接受党的领导、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以及社会监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内容,是加强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
为有效发挥接受监督作用,推动人民法院工作科学发展,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全面加强人民法院接受监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接受监督工作的重要意义(一)接受监督是人民法院的义务和责任。
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一切权力来自人民、属于人民。
对司法工作进行监督,不仅是人民民主专政国家的本质要求,也是宪法和法律确定的法定原则。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通过深化司法公开,广泛接受监督,有效保障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切实实现好、维护好和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接受监督是人民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的重要保障。
加强接受监督工作,有利于人民法院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确保司法廉洁,依法公正行使人民赋予的审判权和执行权,更好地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提供有力司法保障,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司法服务。
(三)接受监督是人民法院加强改进工作,提升司法公信的有效途径。
司法公信力是国家的司法之基,更是人民法院的立院之本。
人民法院只有主动将审判执行活动置于广泛公开的监督之下,才能不断加强和改进自身各项工作,有效争取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信任,进一步树立司法公正、廉洁、为民的良好形象,为人民法院工作营造良好的环境。
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的讲话(2015年)
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的讲话(2015年)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5.01.21•【分类】讲话论述正文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的讲话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2015年1月21日)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对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指示,总结去年工作,分析形势任务,研究部署今年工作。
刚才,我们表彰了全国优秀法院、优秀法官和办案标兵,希望各级人民法院和广大干警向他们学习,努力在新的一年作出新的成绩。
1月16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工作汇报,习近平总书记发表重要讲话。
建立五家党组向党中央报告工作制度,是保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制度性安排,对全党具有十分重要的示范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在讲话中充分肯定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工作,站在党和国家事业全局的高度,对进一步加强法院党组建设、全面依法治国提出明确要求,为人民法院工作指明了方向,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对人民法院工作的高度重视和亲切关怀,是对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和广大干警的巨大鼓舞,对于加强党对法院工作的领导,进一步贯彻落实宪法,保障和支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具有十分重大的指导意义。
各级人民法院党组和广大法院干警要认真学习贯彻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精神,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昨天,中央政法工作会议胜利召开,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政法机关主动适应新形势,增强工作前瞻性,切实履行好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定的重大责任;强调继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为公正司法、严格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提供有力制度保障;要求坚持从严治警,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决反对公器私用、司法腐败,着力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12.04•【文号】法发〔2018〕23号•【施行日期】2018.12.04•【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法发〔2018〕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严格执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确保司法责任制改革落地见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现将该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执行中的情况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12月4日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严格执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确保司法责任制改革落地见效,切实解决当前部分地方改革落实不到位、配套不完善、推进不系统等突出问题,促进司法效能和司法公信力整体提升,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对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坚定不移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1. 深刻认识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重大意义。
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是党的十九大部署的重大改革任务,是人民法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措施,对于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人民法院要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始终做到“两个维护”,坚决做到维护核心、绝对忠诚、听党指挥、勇于担当,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定不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确保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各项决策部署在人民法院不折不扣落实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03.12•【分类】工作报告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19年3月12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各位代表: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全国政协各位委员提出意见。
2018年主要工作2018年,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下,最高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坚持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案件34794件,审结31883件,同比分别上升22.1%和23.5%,制定司法解释22件,加强对全国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2800万件,审结、执结2516.8万件,结案标的额5.5万亿元,同比分别上升8.8%、10.6%和7.6%。
通过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党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作为首要政治任务,深入开展大学习大研讨大培训,对全国法院35万名干警进行全员轮训。
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确保人民法院工作正确政治方向。
严格落实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深入学习贯彻宪法,坚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坚决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坚决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1982.03.15•【文号】[82]法研字第1号•【施行日期】1982.03.15•【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3年1月14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8日)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坚决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的通知(1982年3月15日[82]法研字第1号)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军事法院,铁路运输高级法院: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是一项保卫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决定,它为司法机关严厉打击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活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各级人民法院一定要在当地党委统一领导部署下,积极地投入到当前正在开展的打击经济领域犯罪活动的斗争中来,认真学习和坚决执行《决定》,同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同动作,在这场斗争中有效地发挥审判机关的作用。
为此,特作如下通知:(一)各级人民法院要组织全体干警认真学习中央<1982>17号文件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
通过学习,使法院干警真正认识到,打击经济领域的犯罪活动,是当前全国在政治上、经济上的一场资本主义腐蚀与社会主义反腐蚀的严重斗争,是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成败、我们党和国家盛衰兴亡的大事。
要根据中央<1982>17号文件的精神,深刻理解全国人大常委会适时作出的《决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从而自觉地执行《决定》,正确地运用这一有力的法律武器,同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分子作斗争。
(二)开展打击经济领域犯罪活动的斗争,是全党、全国今年的一项中心任务。
各级人民法院要雷厉风行,立即行动,把打击经济领域的犯罪活动作为头等重要任务,抓紧抓好,同党中央在政治上保持完全一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做好人民法院2010年禁毒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 法[2010]14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做好人民法院2010年禁毒综合治理工
作的通知法[2010]149号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年(卷),期】2010(000)006
【摘要】毒品犯罪需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
依法开展禁毒综合治理.不断健全禁毒综合治理体系,对于实现我国禁毒斗争形势的持续好转具有重要意义。
今年2月22日.国家禁毒委员会印发了《2010年全国禁毒宣传教育工作重点》,对做好今年的禁毒宣传教育工作提出了明确、具体要求。
人民法院依法审判毒品犯罪案件.以审判为中心大力开展禁毒综合治理工作.对扩大审判工作的社会效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为切实贯彻好国家禁毒委员会的要求.加大人民法院参与禁毒综合治理的力度.现就人民法院2010年做好禁毒综合治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总页数】3页(P13-1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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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精神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精神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0.03.20•【文号】法发[2010]11号•【施行日期】2010.03.20•【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精神的通知(法发[2010]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刚刚闭幕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是全国各族人民在党的坚强领导下,从容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在世界率先实现经济回升向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新的重大成就的背景下召开的十分重要的大会。
为更好地学习贯彻落实会议精神,不断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学习贯彻会议精神,进一步提高做好人民法院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这次会议认真审议并批准了吴邦国委员长所作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温家宝总理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王胜俊院长所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和其他重要报告,通过了选举法修正案,圆满完成了各项任务。
会议作出的决议和批准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总结了过去一年的工作,提出了2010年的主要任务。
“两会”期间,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人民法院的工作成绩给予了充分肯定,对面临的困难和存在的问题给予了高度关注,提出了许多好的意见和建议。
今年是继续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关键一年,也是全面实现“十一五”规划目标、为“十二五”发展打好基础的重要一年,人民法院的任务繁重、责任重大。
全国法院要认真学习这次会议批准的各项重要报告,特别是王胜俊院长所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切实贯彻会议精神,正确认识人民法院面临的形势,正视人民法院工作遇到的挑战与考验,进一步提高做好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把会议精神转化为积极有效的工作措施,转化为广大干警的自觉行动,推动人民法院工作实现新发展。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推进人民陪审工作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推进人民陪审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审判机关【发文字号】法发[2010]24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0.06.29【实施日期】2010.06.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推进人民陪审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0]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推进人民陪审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0年6月29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推进人民陪审工作的若干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进一步加强和推进人民陪审工作,不断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依据《决定》和相关文件精神,结合人民陪审工作实际,现就今后一个时期加强和推进人民陪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不断深化认识,全面加强人民陪审工作1.加强和推进人民陪审工作有利于完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弘扬司法民主。
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人民群众在司法领域依法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一种重要的、直接的形式,是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民主的重要体现,也是我党的群众路线在人民司法工作中的具体体现。
深刻认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积极意义,充分发挥广大人民陪审员在司法审判领域中联系群众、熟悉群众、代表群众等方面所具有的独特优势,让普通公民协助司法、见证司法、掌理司法,充分体现司法的民主功能,可以更集中地通达民情,反映民意,凝聚民智,在更大程度上实现人民民主。
2.加强和推进人民陪审工作有利于保证司法的公正、廉洁。
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案件,注重从社会道德标准等方面对案件进行分析、判断,从而有效实现大众思维与法官职业思维的互补;人民陪审员的群众视角、不同职业背景和专长,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确保裁判公正。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4751号建议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4751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8.12•【分类】其他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4751号建议的答复您提出的《关于加强资本市场司法保障的建议》收悉。
对于您的建议我们高度重视,经认真研究并商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现答复如下:保障资本市场平稳、有序、健康发展是关系到国家金融安全、社会秩序稳定的重大任务。
最高人民法院与其他相关部门对此一直高度重视,致力于推动加强资本市场的司法保障工作。
关于在深圳设立金融法院的问题。
您的建议对于进一步加大司法制度供给,构建新的证券执法司法体系机制,加大对证券犯罪的查处力度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近年来,上海、北京先后设立金融法院,在依法妥善审理金融案件,有效规范金融秩序,切实维护金融安全,依法服务和保障金融改革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我们考虑到,司法权属于中央事权,设立金融法院涉及对人民法院组织体系的重大调整,属于重大改革项目,需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开展相关工作。
并且,金融法院属于专门法院,依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关于专门人民法院的设置、组织、职权和法官任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的规定,其设立还需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
下一步,如中央作出在深圳设立金融法院的工作部署,最高人民法院将会同中央有关单位,对设立深圳金融法院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深入调研论证,积极推进相关工作。
关于进一步优化刑事司法体制,加大对证券犯罪的查处力度问题。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切实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依法惩治证券等金融犯罪、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关于对证券违法犯罪“零容忍”工作要求,及时制定相关司法解释,依法严惩证券期货犯罪,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资本市场稳定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
一是制定出台相关司法解释。
牵头制定了“两高”《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确保刑法正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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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进一步做好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执行程序
【发文字号】法[2009]417号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09.12.30
【实施日期】2009.12.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进一步做好人民法院执行工作
的通知
(法[2009]4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2009年10月29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关于加强民事执行工作维护法制权威和司法公正情况的报告》,委员和代表们对王胜俊院长的报告给予了高度评价,认为报告总结成绩实事求是,分析问题深刻透彻,报告中提出的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切实可行。
与会委员和代表普遍认为,近年来,全国各级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精神,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切实加强执行队伍和执
行制度建设,采取有力措施加大执行力度,开展大规模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执行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是,“执行难”问题仍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执行工作面临的任务更加艰巨。
审议中,委员和代表们还就加强执行队伍建设、提高执行工作规范化水平、完善综合治理执行难的工作格局、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加大执行救助力度和改进执行统计工作提出了一些具体的意见和建议。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和委员、代表们讨论的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党组研究,现就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执行工作,通知如下:
一、要狠抓规范执行。
各级法院要把执行工作规范化建设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工作主题,全面提高执行工作规范化水平。
一是下大力气,采取有力措施,解决查封、评估拍卖、暂缓执行、查封案外人财产等方面存在的执行乱问题。
二是严格适用执行异议和复议制度,当事人对执行行为依法提出异议、复议的,依法妥善处理,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异议权、复议权等救济权利。
三是重点解决消极执行、拖延执行问题,完善执行案件流程管理制度。
当事人反映执行不力、消极执行、拖延执行等问题的,及时核查,迅速处理。
四是重点解决委托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委托执行的相关制度;简化委托执行手续,减少委托执行环节;强化内部监督和管理,建立委托执行案件专项登记制度,将受托案件纳入本院案件流程管理及统一目标考核,强化委托执行的催办、督办制度,严格责任追究制度。
2010年我院将在全国法院系统开展委托执行案件专项清理活动,切实解决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