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高速铁路安全管理规定(2020)(最新)
高速铁路基本规章制度
高速铁路基本规章制度一、安全要求1. 车站设施和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确保乘客的人身安全。
2. 车站人员应具备相关的安全培训,并按照规定履行安全检查和维护车站设施的职责。
3. 高速铁路列车应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测和维护工作,确保列车设备的正常运行。
二、乘车要求1. 乘客购票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进站手续。
2. 乘客在进站前应接受安全检查,并配合车站工作人员的工作。
3. 乘客应按照车票所指定的座位就座,并遵守车厢内的秩序。
三、列车运行规定1. 高速铁路列车应按照时刻表准时出发,不得擅自延误。
2. 列车在运行过程中应保持稳定,不得超速行驶或急刹车。
3. 列车在临时停车时,应提前向乘客作出明确通知,并确保乘客的安全下车。
四、服务要求1. 车站应提供乘客所需的各类服务设施,包括卫生间、售票处、候车室等。
2. 列车乘务人员应礼貌对待乘客,提供必要的服务指导。
3. 高速铁路应提供餐饮服务,并确保供应的食品安全卫生。
五、应急措施1. 车站设备发生故障时,应立即采取修复措施,并及时向乘客做出告知。
2. 列车在紧急情况下应有相应的应急救援措施,并保障乘客的生命安全。
六、违规处理1. 对于严重违反安全规章制度和服务要求的乘客,可以采取限制乘坐高速铁路列车等处罚措施。
2. 对于违反列车运行规定和乘车要求的乘客,车站和列车乘务人员有权做出相应的纠正和警示。
结语高速铁路基本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高速铁路运营安全、提升服务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通过严格遵守这些规定,能够让乘客享受到更加安全、舒适的出行体验。
同时,也呼吁广大乘客自觉遵守规章制度,共同营造一个文明有序的高铁乘车环境。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20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20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20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铁路运输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或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以及国务院主管部门公布的危险货物品名等规定,结合铁路实际,落实运输条件,加强运输管理,确保运输安全。
第三条[禁止运输情形]铁路禁止运输法律法规禁止生产和运输的危险物品,以及未采取安全措施的过度敏感或能自发反应而产生危险的物品。
高速铁路、城际铁路等客运专线及旅客列车、铁路零担运输方式禁止运输危险货物。
第四条[主体责任]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铁路运输企业、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等危险货物运输相关单位(以下统称运输单位)的主体责任。
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监管职责]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负责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铁路局和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统称铁路监管部门。
第六条[鼓励方向]国家鼓励采用有利于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鼓励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和发展专用车辆、专用集装箱运输危险货物。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2023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2023铁路是国家重要的交通运输工具,保障铁路安全是维护国家交通运输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举措。
为了加强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的安全、高效、顺畅,制定本条例。
一、铁路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则。
1. 安全第一。
铁路安全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 预防为主。
加强事故隐患排查,强化事故预警和预防措施,防患于未然,确保铁路运输安全。
3. 全员参与。
铁路安全管理是全员参与的工作,必须形成上下联动、部门协同、全员参与的工作格局。
4. 法治原则。
铁路安全管理必须依法依规,加强法制建设,严格执法执纪,依法惩处违法行为。
二、铁路安全管理的主要内容。
1. 安全生产责任制。
各级铁路管理部门和铁路运输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相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2. 隐患排查治理。
加强对铁路设施设备、运输车辆、线路等的隐患排查,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3. 安全教育培训。
加强对铁路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4. 安全监管检查。
加强对铁路运输安全的监管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铁路运输秩序稳定。
5. 应急预案演练。
组织开展铁路运输安全应急预案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
三、铁路安全管理的保障措施。
1. 加强技术装备。
引进先进的铁路运输安全技术装备,提高事故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
2. 完善制度机制。
不断完善铁路安全管理制度和机制,提高管理效能,确保铁路运输安全。
3. 加强监督检查。
建立健全铁路安全监督检查机制,加大监督力度,确保铁路运输安全稳定。
4. 加强信息化建设。
推进铁路运输安全信息化建设,提高信息共享和应急响应能力。
四、铁路安全管理的责任追究。
对于违反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对于造成重大事故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五、铁路安全管理的监督机制。
建立健全铁路安全管理的监督机制,加强对铁路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安全管理措施的有效实施。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9号——云南省高速铁路安全管理规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9号——云南省高速铁路安全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3.08•【字号】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9号•【施行日期】2017.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铁路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9号《云南省高速铁路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7年2月17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阮成发2017年3月8日云南省高速铁路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高速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高速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铁路的线路安全和运营安全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高速铁路,是指设计开行时速250公里以上(含预留),并且初期运营时速200公里以上的客运列车专线铁路。
本规定所称高速铁路线路,是指铁路钢轨道床和路基,包括线路、桥梁、隧道、边坡、侧沟及其他排水设备、防护设备等基础设施。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负责高速铁路相关安全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高速铁路安全管理的重大问题,将高速铁路护路联防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高速铁路沿线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速铁路线路封闭区域外的高速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将其纳入当地安全生产、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范围,明确高速铁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加强高速铁路安全常识和爱路护路宣传,并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高速铁路沿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单位做好高速铁路安全管理工作,落实高速铁路护路联防责任制。
公安、工业和信息化、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林业、水利、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监管、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高速铁路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负责高速铁路线路封闭区域内的安全管理工作,主动接受铁路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2021年桥隧工模拟试卷和答案(11)
2021年桥隧工模拟试卷和答案(11)共3种题型,共75题一、单选题(共45题)1.工长对管内路基设备每()全面检查一次,重点地段不得少于两次。
A:月B:季C:半年D:年【答案】:A2.混凝土拱圈横、斜向裂缝宽度<0.2㎜,纵向裂缝宽度<0.3㎜。
其劣化等级为()。
A:A1级B:AA级C:B级D:C级【答案】:D3.防护栅栏外侧有通行机动车的道路时,应在距离栅栏()m以外同步修建防撞墙。
A:1B:1.5C:2D:2.5【答案】:C4.无砟轨道路基允许的最大工后沉降量为()mm。
A:10B:20C:30D:40【答案】:C5.路基与桥梁、隧道或横向结构物交界处的工后沉降差不应大于()mm。
A:5B:10C:15D:20【答案】:A6.隧道内紧急救援站长度应在()m。
A:300~350B:350~400C:400~450D:450~500【答案】:D7.在距离接触网带电部分()米的建筑物上施工时,接触网可不停电,但应加强监护,确保人员、机具、材料等与接触网带电部分的距离不小于()米。
A:2~4,4B:2~4,2C:2~5,4D:2~5,2【答案】:B8.高速铁路线路封闭站内采用高度不低于()m的实体围墙封闭。
A:1.5B:2C:2.5D:3【答案】:C9.动车组发生外伤,现场处置指挥人确定原则:现场处置由专业牵头具体负责,发生在区间由()人员担任现场处置指挥人,发生在站内由()人员担任现场处置指挥人。
A:工务,车站B:工务,公安C:公安,车站D:公安,公安【答案】:A10.墩台顶帽处裂缝最大宽度不得超过()mm。
A:0.1B:0.2C:0.3D:0.4【答案】:C11.在线路开通前两年,桥路工区应加大检查频率,即对特殊结构和重要桥隧设备每()查一遍;对桥面及以上部位、隧道出入口、涵渠排水、桥涵限高防护架每()检查一遍;桥面以下结构、支座、隧道、涵渠每()检查一遍;桥隧周边环境每()检查一遍。
A:月,季度,半年,半年B:半月,月,半年,半年C:月,月,年,半年D:半年,季度,年,半年【答案】:A12.高速铁路防护墙顶宽不应小于()m,顶面高程不低于相邻轨面,且不侵入限界。
铁路安全管理规定(2)
铁路安全管理规定(2)第四章铁路线路安全第二十七条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含铁路、道路两用桥,下同)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一)城市市区高速铁路为10米,其他铁路为8米;(二)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12米,其他铁路为10米;(三)村镇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15米,其他铁路为12米;(四)其他地区高速铁路为20米,其他铁路为15米。
前款规定距离不能满足铁路运输安全保护需要的,由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提出方案,铁路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程序划定。
在铁路用地范围内划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组织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划定并公告。
在铁路用地范围外划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组织有关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并公告。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与公路建筑控制区、河道管理范围、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航道保护范围或者石油、电力以及其他重要设施保护区重叠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协商划定并公告。
新建、改建铁路的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应当自铁路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划定并公告。
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工程竣工资料进行勘界,绘制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平面图,并根据平面图设立标桩。
第二十八条设计开行时速120公里以上列车的铁路应当实行全封闭管理。
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在铁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封闭设施和警示标志。
第二十九条禁止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烧荒、放养牲畜、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
禁止向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排污、倾倒垃圾以及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最新版(优秀4篇)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最新版(优秀4篇)章铁路运营安全篇一第五十六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制定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作业程序,保障铁路旅客和货物运输安全。
第五十七条铁路机车车辆的驾驶人员应当参加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五十八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铁路专业技术岗位和主要行车工种岗位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安全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和安全意识。
第五十九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运输过程中的安全防护,使用的运输工具、装载加固设备以及其他专用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安全要求。
第六十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铁路设施设备的检查防护制度,加强对铁路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检修,确保铁路设施设备性能完好和安全运行。
铁路运输企业的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操作规程使用、管理铁路设施设备。
第六十一条在法定假日和传统节日等铁路运输高峰期或者恶劣气象条件下,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应急管理措施,加强铁路运输安全检查,确保运输安全。
第六十二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列车、车站等场所公告旅客、列车工作人员以及其他进站人员遵守的安全管理规定。
第六十三条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维护车站、列车等铁路场所和铁路沿线的治安秩序。
第六十四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实施火车票实名购买、查验制度。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为旅客实名购票、乘车提供便利,并加强对旅客身份信息的保护。
铁路运输企业工作人员不得窃取、泄露旅客身份信息。
第六十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对旅客及其随身携带、托运的行李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从事安全检查的工作人员应当佩戴安全检查标志,依法履行安全检查职责,并有权拒绝不接受安全检查的旅客进站乘车和托运行李物品。
第六十六条旅客应当接受并配合铁路运输企业在车站、列车实施的安全检查,不得违法携带、夹带管制器具,不得违法携带、托运烟花爆竹、枪支弹药等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
高速铁路工务安全规则
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安全管理制度 (2)第三章行车安全 (5)第一节基本要求 (5)第二节作业组织与管理 (7)第三节放行列车条件 (9)第四节防护办法及防护信号备品 (12)第五节电气化铁路作业 (22)第六节故障预防与处理 (24)第七节材料装卸与堆放 (27)第四章养路机械、专用车辆及工程机械 (30)第一节基本要求 (30)第二节轨道车 (31)第三节大型养路机械 (32)第四节小型养路机械 (33)第五节路用列车 (33)第六节大型工程机械 (35)第五章人身安全 (37)第一节基本要求 (37)第二节避车 (38)第三节线路作业 (40)第四节桥隧、路基作业 (40)第五节搬运与装卸作业 (44)第六节机具使用 (45)第六章工务设备安全 (47)第七章安全防护设施及周边环境管理 (48)第一节基本要求 (48)第二节防护栅栏 (48)第三节防护栅栏门及救援疏散通道 (49)第四节声屏障 (50)第五节限高防护架 (50)第六节沉降观测、预防及处理 (51)第七节周边环境管理 (51)第八章灾害监测系统 (54)附录一施工安全整改通知书 (55)附录二营业线施工停工通知书 (56)附录三各种类型临时钢梁主要尺寸和使用行车条件 (57)附录四本规则用词说明 (63)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保证高速铁路行车和人身安全,保持列车正常运输秩序,特制定本规则。
第1.0.2条高速铁路工务安全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格作业纪律,落实安全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保证工务安全生产稳定。
第1.0.3条铁路公司作为高速铁路工务设备资产所有者,应保证工务设备安全、管理、检查、修理等费用的及时投入,以满足运输安全的需要。
第1.0.4条铁路局是工务设备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依据委托运输管理协议和相关规定做好高速铁路工务设备的安全生产管理,保持工务设备状态良好,使之符合相关安全规定和技术标准。
铁路安全红线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安全管理,确保铁路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铁路运输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铁路安全红线,是指铁路运输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的安全底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触碰。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铁路运输企业、铁路施工单位、铁路设备制造企业等相关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第二章安全红线内容第四条铁路安全红线包括以下内容:(一)严禁超速行驶、违章作业、违反操作规程。
(二)严禁在铁路线路、桥梁、隧道、涵洞等设施上行走、停留、放置障碍物。
(三)严禁在铁路线路两侧100米范围内进行挖掘、施工、种植等活动。
(四)严禁在铁路电气化线路两侧5米范围内设置高杆、广告牌等设施。
(五)严禁在铁路道口、桥梁、隧道等关键部位擅自施工、作业。
(六)严禁擅自移动、拆除、损坏铁路信号设备、防护设施。
(七)严禁在铁路线路、桥梁、隧道等设施上堆放、悬挂、涂抹、张贴物品。
(八)严禁在铁路线路两侧燃放烟花爆竹、焚烧杂物。
第三章安全红线管理职责第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红线管理制度,明确各级领导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红线管理职责。
第六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红线管理工作负总责,应当亲自组织制定、修订和实施安全红线管理制度。
第七条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制定、修订和实施安全红线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安全红线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
第八条各级领导和从业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安全红线管理职责,严格遵守安全红线规定,确保铁路运输安全。
第四章安全红线管理措施第九条铁路运输企业应采取以下措施加强安全红线管理:(一)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二)完善安全设施,确保安全设施完好、有效。
(三)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加强现场安全管理。
(四)建立健全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开展安全检查。
(五)对违反安全红线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违反安全红线管理制度的处理第十条违反安全红线管理制度,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一)对违反安全红线规定的个人,给予警告、记过、降职、撤职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全文)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全文)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铁路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设立的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的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和铁路监督管理机构统称铁路监管部门。
铁路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保障铁路安全的教育,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协调和处理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事项,做好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工作。
从事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的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执行保障生产安全和产品质量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铁路监管部门、铁路运输企业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演练。
禁止扰乱铁路建设、运输秩序。
禁止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志和铁路用地。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志、铁路用地以及其他影响铁路安全的行为,有权报告铁路运输企业,或者向铁路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报告的铁路运输企业、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第二章铁路建设质量安全铁路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建设物资、设备的采购,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从事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铁路工程建设活动。
铁路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工程建设,并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制作检查记录留存备查。
第十一条规定了铁路建设工程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应当遵守法律、标准和规范,并明确了各单位的责任和监管制度。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4篇)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为了加强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铁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而制定的。
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燃烧、爆炸、有毒、有腐蚀、放射性等危险性质,可能对人员、车辆及环境造成危害的物品。
第三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责任体系,依法履行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职责。
第四条国家对危险货物运输实行分类管理,依据风险等级采取不同的监督管理措施。
第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制定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操作规程,并向车站、工务、客运、车辆等部门进行宣传培训。
第六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人员,并组织定期演练。
第二章危险货物运输许可第七条进行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证,并经过铁路运输企业审查批准。
第八条申请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一定的安全保证措施和资金实力,并提供相应的审查材料。
第九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的企业进行审查,并确定是否批准其进行危险货物运输。
第十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持有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的企业进行定期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三章车辆设施和装卸作业第十一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定期进行技术状况检查。
第十二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当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和装卸作业设备,并进行定期维护和检修。
第十三条危险货物装卸作业应当遵循安全操作规程,确保作业过程中没有泄漏、溢出、冒烟、起火等意外情况的发生。
第四章运输过程安全监控第十四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运输过程安全监控系统,对危险货物进行动态监测。
第十五条对于发现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铁路运输企业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高速铁路安全防护管理办法
高速铁路安全防护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0.05.0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8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铁路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8号《高速铁路安全防护管理办法》已于2020年3月26日经交通运输部第10次部务会议通过,并经公安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应急管理部同意,现予公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李小鹏公安部部长赵克志自然资源部部长陆昊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水利部部长鄂竟平应急管理部部长王玉普2020年5月6日高速铁路安全防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速铁路安全防护,防范铁路外部风险,保障高速铁路安全和畅通,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设计开行时速250公里以上(含预留),并且初期运营时速200公里以上的客运列车专线铁路(以下称高速铁路)。
第三条高速铁路安全防护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法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技防、物防、人防相结合,构建政府部门依法管理、企业实施主动防范、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综合治理格局。
第四条国家铁路局负责全国高速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内的高速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铁路局和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以下统称铁路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健全完善高速铁路安全防护标准,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相关单位及时消除危及高速铁路安全的隐患。
第五条各级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应急管理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以下统称相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协调和处理保障高速铁路安全的有关事项,做好保障高速铁路安全的相关工作,防范和制止危害高速铁路安全的行为。
云南省高速铁路安全管理规定
云南省高速铁路安全管理规定(送审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高速铁路线路安全第三章高速铁路运营安全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高速铁路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高速铁路安全畅通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涉及高速铁路线路安全、运营安全等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高速铁路,是指设计开行时速250公里以上(含预留),以及初期运营时速不小于200公里的客运列车专线铁路.本规定所称铁路运输企业,是指符合国家规定的准入条件,通过铁路运输工具实现旅客和货物位移活动的铁路局、铁路公司等企业法人.第三条高速铁路作为国家重要基础设施,综合运输体系的骨干,大众化交通工具,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承担着十分繁重的客货运输任务。
高速铁路安全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铁路建设单位、铁路运输企业是高速铁路建设和运营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加强高速铁路建设及运营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严格落实铁路从业人员和重要岗位人员的技能培训和资格审查,加强高速铁路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与检修,保证高速铁路运输设施完好,保障运输安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承担高速铁路治安安全防控的主体责任,将高速铁路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当地安全生产、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的内容,加强高速铁路安全常识和爱路护路宣传。
各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高速铁路运输安全的日常监管,对危及高速铁路运输安全的违法行为及时查处;(二)公安机关要加强高速铁路治安防范工作,地方公安和铁路公安建立协调联动、信息沟通机制,完善应急处置预案,确保高速铁路站、车良好秩序和沿线治安稳定;(三)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高速铁路周边土地资源、矿产资源、耕地资源规划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四)交通运输部门要督促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道路和高速铁路线路路堑上的道路、跨越高速铁路线路的道路、桥梁的所有权人或管理人做好维护管理工作,协调有关单位及时接收铁路运输企业为地方建设的桥梁;(五)水利部门要把高速铁路防洪安全同步纳入规划建设,及时做好雨情、汛情、灾情信息通报和灾情处置应对工作,对高速铁路上游水库、周边河道定期排查整治,采取加固措施,做好高速铁路沿线的水土保持工作;(六)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严肃查处向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排污、倾倒垃圾以及其他危害物质的行为,督促建设单位对邻近高速铁路安全保护区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同步修建隔音、防尘等环境保护设施设备;(七)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设立、铁路用地保护和铁路线路两侧影响高速铁路运输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的整治工作;(八)广电、通信管理部门要督促相关单位加强对通信设施的管理维护,对危及高速铁路安全的隐患进行专项整治;林业、宣传、教育、发展改革、电力等部门、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高速铁路安全管理工作.护路联防组织按照职责分工,落实高速铁路安全管理责任,做好保障高速铁路安全的有关工作.第六条省级财政部门要设置高速铁路安全防范工作专项经费,高速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高速铁路安全防范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必要的人防、物防、技防经费到位。
云南省高速铁路安全管理规定
云南省高速铁路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高速铁路建设、运营、维护的安全和有效性,维护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云南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云南省境内高速铁路建设、运营、维护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云南省交通运输部门担负着高速铁路安全管理的责任,并委托专业的安全检测机构、安全培训机构等协助开展工作。
第二章高速铁路安全管理责任第四条高速铁路建设单位及其专业分包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具体包括:1.加强对施工现场、施工作业等的安全管理;2.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3.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劳务人员参加危险作业,确保从业人员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4.整改安全工程局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环境稳定;5.加强对施工现场技术人员的指导和培训,提高技术水平和安全意识。
第五条高速铁路运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具体包括:1.尽职负责,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2.普及安全知识,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3.加强安全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确保设施完好;4.做好应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报告相关部门;5.定期组织安全演练,加强预防性管理。
第六条高速铁路维护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具体包括:1.按时完成维护任务,确保铁路正常运营;2.加强维护设施、设备的管理和维护;3.整改发现的安全隐患;4.定期组织维护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演练;5.提供安全工作中的技术支持,协助相关单位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高速铁路安全管理措施第七条高速铁路建设单位及其专业分包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生产队伍安全生产有序开展。
制度应当包括:1.安全生产组织机构;2.安全生产考核评价机制;3.性质特殊的施工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八条高速铁路运营单位应当制定运营安全管理制度,确保运营过程安全有序开展。
制度应当包括:1.监管机构安全管理制度;2.运营作业安全管理制度;3.运营车辆维护保养制度。
高速铁路施工安全管理控制项点(二篇)
高速铁路施工安全管理控制项点一、以规范、规程为准绳,突出隧道施工安全管理。
1、加强隧道施工安全管理,严格控制安全步距超标和超欠挖问题。
安全步距超标的隧道一律停止掌子面开挖并安排及时跟进步距,确保安全步距符合铁道部120号文件及352号文件要求。
2、超欠挖处所必须进行全面处理,达到规范要求后方可进行下步工序施工,要求已完二衬端头前25m范围内超欠挖处所必须处理到位。
二衬台车定位后对欠挖处所进行检查,如发现存在欠挖处所仍不处理进入下道工序施工,对现场负责人进行严厉处罚。
3、加强隧道超前地质预报和监控量测,隧道监控量测点、沉降观测点按规范布设,且标识清楚,量测数据要准确、真实,保留完整。
4、落实安全风险管理制度,认真分析各类风险因素,有的放矢制定防范、控制措施、隧道施工专项应急预案,备齐隧道应急救援物资,预防隧道坍塌、机械伤害、火灾、爆炸、突泥突水等事故发生。
二、以安全防护为重点,加强现场施工安全管理。
1、树立“技术决定生产、方案决定安全”的原则,做好高处作业安全防护。
严格落实规程、规范要求,完善方案,落实脚手架、架梁、模板等安全防护和卡控措施。
严格按方案要求牢固脚手架、作业平台、安设安全网、防护栏、佩戴安全带、安全帽、设立各类安全警示标识等。
2、做好深基坑安全技术交底,严格按批准的方案实施,在基坑四周搭设防护栏进行围护,安装围护网,做好临边防护,并涂刷醒目标记确保夜间施工安全。
加强对基坑、周围建筑物的量测、监测工作,确保基坑稳定。
3、严格执行哈铁总函176号等文件规定,加强既有线施工安全防护工作。
(1)签订安全协议,办理施工计划、营业线施工许可证。
(2)严格把握监控计划,应纳入的必须纳入监控计划。
(3)对邻近营业线项目制定安全交底和控制措施,认真落实安全防护及卡控措施。
(4)相关人员开展营业线施工安全培训和考核,做到熟知相关业务知识。
(5)临近既有线施工现场按要求配足人员(施工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安全员、防护员、驻站联络员)和防护物资(信号旗、对讲机等)。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高速铁路部分)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高速铁路部分)2014 年7月·北京目录总则 (1)第一编技术设备 (2)第一章基本要求 (2)基建、制造及其验收交接 (2)限界、安全保护区 (3)养护维修及检查 (5)救援设备 (6)灾害防护 (6)行车安全监测设备 (7)第二章线路、桥梁及隧道 (9)一般要求 (9)铁路线路 (9)线路平面及纵断面 (10)路基 (10)桥隧建(构)筑物 (11)轨道 (12)线路交叉及接轨 (13)防护栅栏 (13)声屏障 (14)第三章信号、通信 (15)一般要求 (15)信号 (15)联锁 (17)闭塞 (18)调度集中系统 (18)机车信号、列车运行监控装置、轨道车运行控制设备 (19)列车运行控制系统 (19)信号集中监测系统 (23)通信 (23)承载网 (24)业务网 (24)支撑网 (25)信号、通信线路及其他 (25)第四章铁路信息系统 (27)第五章车站及枢纽 (29)站场设备 (29)客运设备 (29)第六章机车车辆 (31)机车设备 (31)机车 (31)车辆设备 (33)车辆 (33)动车组设备 (34)动车组 (35)自轮运转特种设备 (35)第七章供电、给水 (37)牵引供电 (37)电力、给水 (39)第八章房屋建筑 (41)第九章铁路用地 (42)第二编行车组织 (43)第十章基本要求 (43)行车组织原则 (43)列车乘务 (45)车站值守 (48)车站技术管理 (49)对行车有关人员的要求 (49)第十一章编组列车 (51)列车编组 (51)列车中机车车辆的编挂和连挂 (51)列尾装置的摘挂及运用 (53)列车中车辆的检查 (53)列车制动 (55)第十二章调度指挥 (61)调度日计划 (61)日常运输组织 (62)调度命令 (62)第十三章列车运行 (66)行车闭塞 (66)接发列车 (72)列车运行 (75)跨线运行 (75)车底回送 (76)第十四章限速管理 (77)临时限速管理 (77)列控限速管理 (77)第十五章调车工作 (79)调车工作 (79)机车车辆的停留 (83)第十六章施工维修 (85)施工维修基本要求 (85)施工维修防护 (85)施工路用列车开行 (94)确认列车开行 (95)设备故障及抢修 (96)第十七章灾害天气行车 (98)大风天气行车 (98)雨天行车 (99)冰雪天气行车 (100)异物侵限报警 (101)地震监测报警 (103)天气恶劣难以辨认信号行车 (103)第十八章设备故障行车 (105)列控车载设备不能正常使用 (105)LKJ、GYK、机车信号故障 (105)CTC故障 (106)进站、出站、进路信号机、线路所通过信号机故障或车站(线路所)道岔失去表示、轨道电路非列车占用红光带 (107)区间通过信号机故障或闭塞分区轨道电路非列车占用红光带(异物侵限报警红光带除外) (110)站内轨道电路分路不良 (111)列车占用丢失 (111)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故障 (112)接触网停电 (113)接触网上挂有异物 (114)受电弓挂有异物 (115)运行途中自动降弓 (116)自动过分相地面设备故障 (116)动车组列车空调失效 (117)列车运行途中车辆故障 (117)第十九章非正常行车组织 (120)双线区间反方向行车 (120)列车被迫停车后的处理 (120)列车在区间退行、返回 (121)列车分部运行 (122)列车冒进信号机 (122)列车运行晃车 (123)列车停在接触网分相无电区 (123)列车碰撞异物 (124)列车发生火灾、爆炸 (125)第二十章救援 (126)使用机车、救援列车救援 (126)动车组救援动车组 (127)启用热备动车组 (128)第三编信号显示 (129)第二十一章基本要求 (129)第二十二章固定信号 (132)色灯信号机 (132)车载信号 (139)第二十三章移动信号及手信号 (144)移动信号 (144)无线调车灯显信号 (145)手信号 (146)第二十四章信号表示器及标志 (155)信号表示器 (155)线路标志及信号标志 (159)线路安全保护标志 (164)动车组列车标志 (165)第二十五章听觉信号 (167)附图1 客运专线铁路建筑限界 (170)附图2 客运专线铁路机车车辆限界 (173)附件1 调度命令 (174)附件2 调度命令登记簿 (175)附件3 CTC控制模式转换登记簿 (176)缩写词对照表 (177)计量单位符号 (178)总则铁路是国民经济大动脉、国家重要基础设施和大众化交通工具,是综合交通运输体系骨干、重要的民生工程和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运输方式,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至关重要。
高铁线路安全管理制度
1. 高铁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根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对高铁线路安全保护区进行划定。
具体范围如下:(一)城市市区:铁路线路两侧各10米范围内。
(二)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铁路线路两侧各12米范围内。
(三)村镇居民居住区:铁路线路两侧各15米范围内。
(四)其他地区:铁路线路两侧各20米范围内。
2. 高铁线路安全保护区禁止行为(一)在高铁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禁止以下行为:1. 烧荒、放养牲畜、种植影响铁路线路保护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2. 向高铁线路安全保护区排污、倾倒垃圾以及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3. 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4. 取土、挖沙、挖沟等可能危害铁路安全的作业活动;5. 非法翻越车站防护措施、擅自打开车门、扰乱铁路站车运输秩序等行为。
(二)在高铁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以下行为需经铁路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1. 铁路施工、作业、排险活动;2. 铁路管理部门认为可能影响铁路安全的其他活动。
3. 高铁线路安全保护区管理措施(一)铁路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高铁线路安全保护区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加强日常巡查和监督。
(二)铁路管理部门应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建立联动机制,共同维护高铁线路安全。
(三)铁路管理部门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沿线居民、企事业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安全意识,引导其自觉遵守高铁线路安全保护区相关规定。
(四)铁路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高铁线路安全保护区的监控,利用视频监控、无人机巡检等技术手段,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五)铁路管理部门应定期对高铁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其安全可靠。
4. 违法行为处罚(一)违反高铁线路安全保护区规定的,由铁路管理部门或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二)非法翻越车站防护措施、擅自打开车门、扰乱铁路站车运输秩序等危害高铁运行安全的11种行为,将依据《四川省高速铁路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处罚,罚款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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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速铁路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高速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高速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铁路的线路安全和运营安全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高速铁路,是指设计开行时速250公里以上(含预留),并且初期运营时速200公里以上的客运列车专线铁路。
本规定所称高速铁路线路,是指铁路钢轨道床和路基,包括线路、桥梁、隧道、边坡、侧沟及其他排水设备、防护设备等基础设施。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负责高速铁路相关安全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高速铁路安全管理的重大问题,将高速铁路护路联防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高速铁路沿线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速铁路线路封闭区域外的高速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将其纳入当地安全生产、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范围,明确高速铁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加强高速铁路安全常识和爱路护路宣传,并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高速铁路沿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单位做好高速铁路安全管理工作,落实高速铁路护路联防责任制。
公安、工业和信息化、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林业、水利、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监管、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高速铁路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负责高速铁路线路封闭区域内的安全管理工作,主动接受铁路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保障资金投入机制。
第五条单位、个人发现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高速铁路设施设备、标识标志、高速铁路用地以及其他影响高速铁路安全的行为,应当予以劝告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护路联防组织或者铁路运输企业举报,接到举报的单位应当按照职责依法处理。
第六条高速铁路实行全封闭管理。
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在高速铁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封闭设施和禁止进入、高压危险等安全警示标志。
第七条高速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划定按照《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执行。
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划定高速铁路用地范围外的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并公告。
县级人民政府对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绘制的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平面图书面确认后,由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根据确认的平面图设立标桩。
第八条在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擅自铺设、架设各类跨越、穿越高速铁路线路的管线、缆线、渡槽等设施;(二)擅自进入高速铁路的封闭区域;(三)放飞鸟类和飞行器、风筝、孔明灯等飞行物或者飘浮物体;(四)抛掷可能影响行车瞭望或者设施设备安全的物品;(五)攀爬、钻越、损毁线路防护设施;(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高速铁路安全的行为。
第九条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既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危及高速铁路运输安全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告知其产权人或者管理人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产权人或者管理人拒绝排除或者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仍不能保证安全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向建筑物、构筑物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报告,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依法解决。
第十条对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内既有的油气管线以及靠近高速铁路铺设的通信线路、电力线路、渡槽等设施,其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加强日常巡查维护,发现不能及时排除并且可能危及高速铁路安全的隐患,应当及时通报铁路运输企业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由铁路运输企业或者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道路管理部门或者道路经营企业应当在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高速铁路线路路堑上、跨越铁路线路的公路道路和跨越铁路线路的桥梁上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隔离设施和警示标志,并加强日常管理维护。
铁路运输企业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告知有关单位及时排除;拒绝排除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向有关县级人民政府报告,由县级人民政府及时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在高速铁路线路两侧新建杆塔、烟囱等设施或者种植树木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确保设施或者树木倒伏后不会侵入高速铁路线路防护栅栏范围内。
高速铁路线路两侧既有的杆塔、烟囱等设施或者树木,倒伏后可能侵入防护栅栏范围内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采取避免倒伏的安全防护措施。
未及时排除安全隐患造成损失的,由产权人或者管理人依法给予赔偿。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规划主管部门在高速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30米范围内审批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的,应当征求铁路运输企业的意见。
对高速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50米范围内的彩钢瓦房、活动板房或者广告牌等建筑物、构筑物,其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防止因掉落、脱落造成高速铁路安全事故。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高速铁路用地范围外两侧的山坡地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治水土流失。
开发建设高速铁路用地范围外两侧的山坡地可能危及高速铁路安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并签订安全协议,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高速铁路安全。
第十五条在高速铁路桥梁外侧的地面沉降区域或者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不得实施取土、堆放弃土、填埋湿地、改变河道等可能影响高速铁路安全运行的行为。
第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公路道路、河道、水利、石油、航道、通信、电力等工程或者设施可能危及高速铁路安全的,有关单位应当与铁路运输企业就建设标准、安全防护措施和补偿等内容进行协商,并签订安全协议后方可施工。
未达成协议擅自施工对高速铁路的设施造成损坏的,施工方或者建设方应当按照原有设施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由铁路运输企业修复的,费用由施工方或者建设方承担。
高速铁路沿线水利工程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加强水利、防洪设施的日常管理,及时排除危及高速铁路安全的隐患,不能立即排除的,应当及时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解决。
第十七条因高速铁路建设需要,新建、改建、还建的公路道路、桥梁、涵洞及其附属安全设施,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和协议移交有关单位管理维护。
有关单位拒绝接收或者没有接收单位的,铁路运输企业或者铁路建设单位应当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处理。
第十八条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对高速铁路沿线的电磁环境进行重点保护,健全高速铁路沿线的无线电监测网络,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的无线电台(站)以及其他仪器、装置,不得干扰高速铁路运营指挥调度无线电频率的正常使用。
第十九条高速铁路车站应当有严密的安全保卫措施,实行封闭式管理。
旅客及其随身携带、托运的行李物品应当接受安全检查。
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者强行携带违禁物品进站的,铁路运输企业有权拒绝其进站乘车,损失由旅客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高速铁路客运列车晚点、迂回、停运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向旅客通报信息、说明情况,并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
发生前款所述情况时,旅客应当理性配合铁路运输企业依法处理,不得实施打骂侮辱工作人员、拒绝下车出站、围堵车站列车、破坏铁路设施等行为。
第二十一条禁止实施下列危害高速铁路线路、车站及列车安全的行为:(一)非法攀爬、钻越车站防护设施;(二)破坏、损毁车站、列车、线路、涵洞、通信信号、电线电缆、接触网等设施和标识;(三)擅自进入列车司机室、机械室等工作区域;(四)擅自进入设备管理和行车调度等工作场所;(五)阻扰、妨碍列车工作人员正常工作;(六)干扰高速铁路计算机信息系统;(七)传播影响高速铁路安全的不实信息;(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害行为。
第二十二条高速铁路车站和列车内的治安秩序,由铁路公安机关负责维护;高速铁路沿线的治安秩序,由地方公安机关和铁路公安机关共同负责维护,具体分工由省公安机关和昆明铁路公安机关共同制定。
铁路公安机关和地方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高速铁路车站、沿线治安防范快速联动处置机制,实行信息互通共享。
第二十三条高速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高速铁路沿线线路、车站安全防范工作纳入本地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建立涉及高速铁路安全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组织公安机关、铁路运输企业、护路联防组织等单位,做好治安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高速铁路沿线重点保护部位、沿线车站等场所,加强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和维护,安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并实现与公安机关建设的视频图像共享平台联网对接。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安保力量和设施,制定防范和处置恐怖活动的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培训和应急演练,向公安等部门报告反恐措施落实情况。
第二十四条高速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高速铁路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机制。
当突发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规定启动相应级别的预案,开展应急救援。
特殊情况下,可以依法申请空中救援等方式进行快速救援。
高速铁路沿线、车站、列车发生公共安全、事故灾难、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时,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报告并采取先期处置措施。
第二十五条铁路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履行高速铁路消防监督检查职责,督促铁路运输企业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消除火灾隐患。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履行维护高速铁路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扑救火灾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高速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与铁路运输企业之间应当建立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和运输安全生产协调机制。
高速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应急协调机制,针对春运、暑运、法定假日等运输高峰期或者恶劣气象条件,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铁路运输企业、公安、城管、公交、地铁、环卫等单位,共同做好站区综合治理、交通疏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
高速铁路沿线公安、交通运输、水利、国土资源、安全监管、环境保护等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影响高速铁路安全的隐患,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应当依法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排除;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通报铁路运输企业,由铁路运输企业报告铁路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高速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以及工作人员在高速铁路安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本省设计开行时速120公里至250公里铁路的安全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