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产权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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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N公司原是一家主要生产油炸土豆片、锅巴等小食品的乡镇企业,自1989年起就将"香脆"2字作为商标使用于土豆片、锅巴产品的包装上。几年来其产品销售量稳步增长,销售地区不断扩大。1995年3月,N公司遂决定将"香脆"商标向中国商标属申请注册,使用的商品仍为土豆片、锅巴等。

问题:

1."香脆"2字用作油炸土豆片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为什么?

2.假设商标局以缺乏显著特征为理由驳回注册申请,N公司不服,它在什么期间内向何机构提出复审请求?

3.现假设商标复审机构维持商标局驳回申请决定,N公司仍不服,它是否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可以,应在什么期限内?

4.现假设商标局对“香脆”商标予以核准注册,该商标专用权的效力范围如何?

案例二

某市美乐化妆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美乐公司), 1992年1月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册发给了商标注册证,取得了“美乐”牌系列化妆品的商标专用权。并有部分产品出口。之后,1994年3月,该市另一生产化妆品的公司——康佳公司,在一次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上与香港某贸易公司的代理人洽谈,接受了香港这家贸易公司定牌生产“美乐”牌化妆品26万瓶的订货,由香港贸易公司提供生产原料和“美乐”牌商标标识。康佳公司在未了解“美乐”为他人同类商品注册商标的情况下便组织生产,并于1994年9月开始发货,仿冒的“美乐”牌化妆品涌入市场。由于该公司生产的化妆品用后会产生副作用,使人脸上留下黑斑,不少用户给美乐公司来信反映,有的客户要求退货、赔偿,致使该公司遭受严重经济损失,信誉也受到很大损害。美乐公司弄清原委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康佳公司和香港公司共同承担侵权责任。而康佳公司辩称:其生产的“美乐”牌化妆品系按港商定牌生产,不是故意仿冒原告的“美乐”商标,不同意承担侵权责任。

问题:康佳公司并非故意仿冒他人商标,是否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三

唐家祖传制作一种宫廷风味的烤鸡,味道鲜美、独特,很受人们欢迎。唐甲作为第四代传人,从其父辈那里掌握了该种烤鸡的制作方法,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加以完善。1992年3月,阳谷县宫廷风味烤鸡厂成立,拟聘一名技师,经与唐甲协商,双方签订了一份书面协议。协议约定:唐甲为烤鸡厂负责技术培训工作和检查产品质量,提供自采的药材和宣传资料;烤鸡厂对唐甲按特级技术师待遇,月工资3000元,并免费供给吃、住。协议签订后,双方都如约履行了各自的义务。1993年5月,唐甲作为专利申请人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了“一种宫廷风味烤鸡的制作方法”的专利申请。烤鸡厂得知后认为,唐甲是利用烤鸡厂提供的物质条件,发展、完善了“一种宫廷风味烤鸡的制作方法”,该方法应为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权应归烤鸡厂。唐甲则辩解道:“一种宫廷风味烤鸡的制作方法”是自家的祖传秘方,自己来烤鸡厂之前已经掌握,在烤鸡厂工作期间,烤鸡厂并没有提供发展完善这种制作方法的任何物质条件,是自己在实践中根据经验将原料配方和剂量配比略作了一些改动,完全是自己独立完成的非职务发明,不同意烤鸡厂的说法。为此,双方发生争执。

问题:这种烤鸡的制作方法是职务发明还是非职务发明,专利权应归谁享有?

案例四

1990年11月10日,香山电话公司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了HA735-50型电话机的外观设计专利,获得批准。1992年8月,香山公司发现先锋有线电厂生产、销售的HA868-90型电话机的外观设计与本公司生产、销售的电话机的外观设计十分近似。于是,致函先锋有线电厂,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先锋厂复信,承认其电话外型与香山公司相似,但对赔偿一事只字未提。为此,香山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先锋厂承担侵犯专利权的法律责任,先锋厂被起诉后,聘请了律师。该律师经过大量艰苦的工作,发现1990年7月9日的《神州电子》杂志上,香山公司发表的HA735-50型电话机的图片。于是, 1992年10月13日,先锋厂携带l990年7月份的《神州电子》杂志

赶到中国专利局,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请求宣告香山公司HA735-50型电话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请求书。

问题:香山公司HA735-50型电话机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是否有效?先锋厂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其专利权?

案例五

某卷烟公司甲1995年3月向国家烟草主管机关申请生产卷烟,获得了获准生产的批准文件。同年5月,甲卷烟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使用注册商标“蓝鸟”生产卷烟,并附送了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同年9月,甲卷烟公司获得了“蓝鸟”的注册商标,并开始生产该品牌卷烟,逐渐在市场上拥有了一定的客户群。

1997年4月,甲卷烟公司发现邻市某卷烟公司乙在生产销售“兰鸟”牌卷烟,且未经商标注册。“兰鸟”卷烟的质量比“蓝鸟”卷烟的质量要低。有一些原“蓝鸟”卷烟的消费者购买“兰鸟”卷烟后,向甲卷烟公司提出投诉,指责厂家损害消费者权益,偷工减料。甲卷烟公司因此销售量减少,遭到损失。经过调查取证,甲卷烟公司委托某律师事务所的两位律师为其解决该纠纷,并准备诉请法院求偿。

乙卷烟公司得到消息后立即找到甲卷烟公司。首先声明其使用“兰鸟”商标已有三年之久,即早于甲公司生产“蓝鸟”之前就已使用该品牌了,所以并无假冒侵权之意。当律师向乙卷烟公司出示甲公司的商标注册证后,乙公司则转变态度,表示希望通过双方协商,以取得甲公司的注册商标“蓝鸟”的使用权。甲公司同意订立商标许可使用协议,但坚持要求乙公司先行赔偿。双方后来就赔偿问题达成了协议。乙卷烟公司向甲公司支付了赔偿费之后,就开始使用“蓝鸟”商标。为了不使消费者误解,甲、乙公司约定,在产品上统一印上“甲卷烟公司制造”。

参考答案:

案例一

1."香脆"2字用作油炸土豆片商标是不具有显著性特征。油炸土豆片的主要特性功能是香脆可口。根据商标法第8条第6款规定,商标不得使用下列文字、图形:"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2.N公司对商标局驳回申请,可在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3.N公司如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它不能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商标法第21条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15天内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4."香脆"商标的专用权的效力范围应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即"香脆"商标和油炸土豆片、锅巴为限。根据商标法第37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案例二

康佳公司虽非故意,也应承担侵权责任,而且和香港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应和香港公司承担共同侵权的连带民事责任。理由如下:

1.我国《商标法》第3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美乐公司生产的“美乐”牌系列化妆品的商标已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册,发给了注册证。因此,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康佳公司和香港公司擅自使用“美乐”牌商标,属于《商标法》第38条规定的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康佳公司以自己主观上并非故意为由推脱法律责任是没有法律根据的。

2.商标侵权行为作为民事侵权行为的一种,其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应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主观过错。即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过错分为二种:故意和过失。本案中美乐公司的产品自1992年起已使用注册商标,产品行销全国各地,并有部分产品出口。作为生产同类产品的康佳公司,应该知道这一事实。所以,其仿冒行为即使不是故意,也存在过失的过错。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分割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作为另一被告的香港公司在此事上同样存在过错。(2)行为的违法性。两被告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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