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历年最低工资标准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河北省历年最低工资标准(1995至2012)

作者:王现辉来源: 发布时间:2011年03月24日点击数: 23835 免

费法律咨询

第一次、1995年6月6日至1997年3月18日

《河北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暂行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135号令,省辖地级市市区(含郊区)、衡水市、涿州市每月180元,除贫困县以上其它各县(含县级市)每月160元,贫困县每月140元。

第二次、1997年3月18日至1998年7月9日

冀劳[1997]32号河北省劳动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调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公告》的通知

各省辖市劳动局、省直有关部门:

现将河北省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通过的关于《河北省调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公告》印发给你们,请尽快转发到所属基层企业单位,并督促企业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调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公告

根据全省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经省政府批准,确定我省企业职工最低标准分别调整为:省辖地级市市区(含郊区)及涿州市每月210元;除贫困县外其他各县(含县级市)每月180元;贫困县每月160元。现予公布,自一九九七年三月十八日起执行。

第三次:1998年7月9日至1999年6月30日

河北省劳动厅冀劳社(1998)70号:省辖设区市市区(含郊区)及涿州市每月240元,除贫困县以上其它各县(含县级市)每月210元,贫困县每月180元。

第四次:1999年7月1日至2002年2月28日

冀劳[1999]78号河北省劳动厅、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工资的实施办法

各市劳动局、财政局,省直企业主管部门:

为了增加城镇中低收入居民的收入,促进居民扩大消费,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冀政发[1999]12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调整企业职工工资的实施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调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了保障企业低收入职工基本生活,根据我省物价和消费水平,将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提高20%。调整后的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省辖设区市市区(含郊区)及涿州市每月290元,除贫困县以上其它各县(含县级市)每月250元,贫困县每月210元,从7月1日起执行。

二、调整企业职工工资。从今年7月1日起,按照月人均不超过120元的水平,采用提高职工工资标准与晋级增薪相结合的办法安排增加工资,其中70元左右用于提高职工工资标

准,其余用于深化企业内部工资制度改革。对垄断性行业企业增资水平要适当控制,不得盲目攀比。

1、提高企业职工工资标准。在冀劳[1996]6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基础上,按照增加30%的幅度调整企业职工参考工资标准。相应提高企业经营者(含经理、厂长和党委书记)职务工资标准,企业副职及以下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工资等级线,由企业自行设置。企业职工套改新工资标准,原则上采取以级套级的办法。

提高新参加工作人员工资待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相应提高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学徒工、熟练工见习期和学徒期或熟练期间的生活待遇和定级水平以及复转军人工资待遇(另行发文)。

3、职工晋级增薪。生产经营正常,有承受能力的企业,在职工套改新工资标准后,可以采取晋升工资或其它方法,对生产一线、技术岗位、关键岗位以及高素质短缺人员适当多增加一些工资。

三、调整企业工资相关的几个问题

1、企业因调整职工工资增加的工资总量,在月人均增资额120元以内的,今年按实际增资数在工效挂钩和工资总额包干基数之外单独列支,财政部门核准列入成本。第二年核入工资总额基数。

2、企业因调整职工工资需突破工资指导线的,可不受工资指导线的限制。因调整职工工资影响企业经营考核目标的,实际增资部分可以视同实现利润(减亏),不影响经营者收入的确定。

3、企业套入新工资标准后,企业经营者的工资级别低于新划定最低职务工资等级的,可以纳入最低职务工资;企业未套改工资标准的,企业经营者不得纳入最低职务工资,也不得增加其收入。

4、企业集中增(补)发的工资,由税务部门按实际增资月份平均计算征缴个人所得税。

5、企业增加职工工资的方案,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后,按隶属关系报同级劳动部门审核执行。企业经营者套改新工资标准或晋升工资,经干部管理部门同意,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批。职工调整工资,使用省统一设制的职工资套改表(附后),计入个人缴费工资总额,装入本人档案。确实不能套改工资的企业,要经职工大会或职代会讨论同意,并将职代会决议报同级劳动部门备案,可登记入档暂缓执行。

党中央、国务院作出增加城镇中低收入居民工资收入的重大决策,涉及面之广,增资幅度之大,与历次工资调整有着根本的不同。这是直接拉动消费,实现今年全省经济增长目标的重大举措。对于调动企业职工的生产积极性,保持职工队伍稳定,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增加就业机会,缓解就业压力,维护社会稳定具有特殊重要意义。各级各部门和企业经营者要服从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部署,认真落实企业增加工资的政策措施,使职工群众真正感受到党和国家对他们的关心和爱护。

第五次:2002年3月1日至2004年6月30日

冀劳社[2002]5号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调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公告》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

现将《河北省调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公告》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支付给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停工停产企业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和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的企业,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最低工资,其延期支付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支付周期(即一个月)。

二、按照《河北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暂行规定》(冀劳〔1995〕94号)规定,各种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保险福利待遇和不应列入企业工资总额统计范围的各种奖励及加班工资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由企业另行支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