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技术规范鲷科鱼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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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技术规范鲷科鱼类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鲷科(Sparidae)鱼类增殖放流的海域条件、增殖放流鱼种的质量和要求、检验检疫方法与规则、苗种计数、苗种运输、增殖放流、资源保护与监测以及效果调查与评价等。

本标准适用于鲷科鱼类的增殖放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1607 渔业水质标准

GB/T 12763.6 海洋调查规范第6部分:海洋生物调查

GB/T 12763.9 海洋调查规范第9部分:海洋生态调查指南

GB/T 20361 水产品中孔雀石绿和结晶紫残留量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荧光检测法

GB/T 21326 黑鲷亲鱼和苗种

NY 5052 无公害食品海水养殖用水水质

NY 5070 无公害食品水产品中渔药残留限量

NY 5071 无公害食品渔用药物使用准则

NY 5072 无公害食品渔用配合饲料安全限量

SC 2022 真鲷

SC 2030 黑鲷

SC/T 2023 真鲷养殖技术规范

SC/T 9102 渔业生态环境监测规范

SC/T 9401-2010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技术规程

农业部783号公告-1 水产品中硝基呋喃类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农业部958号公告-13 水产品中氯霉素、甲砜霉素、氟甲砜霉素残留量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农业部公告第1125号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水生动物部分)

OIE 水生动物疫病诊断手册

3 海域条件

3.1 增殖放流海域

根据鲷科鱼类的生活习性以及增殖放流规模选择适宜的增殖放流海域。增殖放流海域应选择:1)产卵场、索饵场、洄游通道或人工鱼礁放牧场。

2)非倾废区,非盐场、电厂、养殖场等进、排水区。

3.2 基本条件

1

1)海域生态环境良好、水流畅通,水深、水温、盐度等符合鲷科鱼类的生活习性。

2)水质符合国标GB 11607的规定。

3)底质适宜,底质表层为非还原层污泥。

4)鲷科鱼类的饵料生物丰富、敌害生物少。

常见鲷科鱼类增殖放流海域条件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常见鲷科鱼类增殖放流海域条件

4 本底调查

按照GB/T 12763.9、SC/T 9102和SC/T 9401规定的方法,对拟增殖放流海域进行生物资源和环境因子状况调查,根据调查结果按3.1和3.2的要求选择增殖放流海域。

5 增殖放流鱼种质量

5.1 亲体

符合SC/T 9401和鲷科鱼类亲体技术规范的规定。

常见鲷科鱼类亲体符合表2的要求。

表2 常见鲷科鱼类亲体条件

5.2 苗种

5.2.1 来源

1)应是本地种的原种或者子一代。

2)人工繁育的增殖放流苗种应来自持有《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苗种生产单位。

3)不应使用外来种、杂交种、转基因种以及其他不符合生态要求的鱼种。

5.2.2 规格

1)小规格苗种全长3 cm~5 cm。

2)大规格苗种全长≥5 cm。

3)标志增殖放流苗种全长≥5 cm。

5.2.3 质量

增殖放流苗种质量符合表3的要求。

表3 增殖放流苗种质量要求

5.2.4 苗种培育与驯养

5.2.4.1 苗种培育

1)参照鲷科鱼类的繁育技术规范进行。

2)引用水源水质符合GB 11607的规定,苗种培育用水水质符合NY 5052的规定。

3)投喂的配合饲料符合NY 5072的规定,投喂的活饵新鲜、无病害、无污染。

4)使用渔药符合NY 5071的规定。

5.2.4.2 苗种驯养

1)人工繁育苗种驯养7 d~15 d。

2)苗种驯养期间,投喂活饵进行野性驯化,活饵的日投喂量为苗种总重的2%~8%,前期每天投喂3次~4次,后期逐步减少,在增殖放流前1 d视自残行为和程度酌情安排停食时间。

3)调节驯养用水的温度、盐度与增殖放流海域的温度、盐度接近:温度差≤3 ℃、盐度差≤5。

6 检验检疫

6.1 资质

由具备资质的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检验检疫,并由该机构出具检验检疫报告。

6.2 方法

6.2.1 规格检验

3

按同一鱼种相同规格的样品分批次进行,在增殖放流现场随机抽取50尾以上个体测量长度和重量,用直板尺(精度为1 mm)和电子天平(精度为0.1 g)等标准量具测量长度和重量,按照SC/T 9401中的规定填写增殖放流现场记录表,计算规格合格率。

6.2.2 质量检验与检疫

1)按同一鱼种相同规格的样品分批次进行。

2)随机取样2次以上,每次取样不少于100尾。

3)统计死亡、伤残和畸形个体数,计算死亡率、伤残率和畸形率。

4)用肉眼观察苗种样品感官质量,通过感官质量确定疑似病害对象,进行寄生虫病、传染性细菌病及病毒性病害的采样检查(参见附录A)。

5)常见病害和药物残留检查按表4执行。

表4 质量检验检疫内容与方法

6.3 规则

6.3.1 批次规则

一个增殖放流批次按同一鱼种相同规格的样品分批次检验。

6.3.2 判定规则

1)在感官质量与可量化指标中,任一项未达要求,判定该鱼种该批次不合格。

2)若发现寄生虫病、传染性细菌病、病毒性病害,判定该鱼种该批次不合格。

3)若发现国家、行业颁布的禁用药物,或者其他药物残留不符合NY 5070的规定,判定该鱼种该批次不合格。

6.3.3 复检规则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可复检,并以复检结果为准。

1)对判定结果有异议。

2)限期诊治后。

6.4 时间

增殖放流前7 d内组织检验检疫,增殖放流前出具有效的苗种质量检验检疫报告。

7 苗种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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