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技术规范鲷科鱼类
水生动物增殖放流技术规范
水生动物增殖放流技术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水生动物增殖放流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基本程序、保护措施及跟踪与效果评价。
本标准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水生动物的增殖放流。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1607渔业水质标准GB/T15805.1淡水鱼类检疫方法NY5071无公害食品渔用药物使用准则SC/T1075鱼苗、鱼种运输通用技术要求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增殖放流采用放流、移植等人工方式向水库、湖泊和江河等水域投放亲体、苗种等活体水生动物的活动。
3.2增殖放流单位具体实施放流活动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或个人。
4技术要求4.1环境条件放流水域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适于从事增殖放流活动的渔业水域,以渔业资源衰退或生物多样性下降较为严重的渔业水域为重点。
水域生态环境须适于放流水生动物的生存要求,水质符合GB 11607的规定。
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和重要经济鱼类的产卵场等敏感水域进行可能对原生态环境及物种造成威胁的放流活动。
4.2种质要求水生动物的种质应符合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要求,由具备相应检测鉴定资质的单位和专家进行鉴定,应以本地种的原种或其子一代为主。
不应投放可能对放流水域水生动物种质造成影响的外来种、杂交种及转基因种。
同一水域内开展增殖放流应兼顾各品种间的生态关系和规格数量。
4.3种质来源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水产原种场、良种场、苗种场、增殖站、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场提供。
利用财政资金或社会资金进行的增殖放流活动,条件允许时应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组织下通过招标方式确定苗种供应单位。
4.4质量要求4.4.1亲本、苗种及受精卵的质量须符合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要求,其它暂无质量标准的水生动物,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技术人员进行审定。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实施方案及流程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实施方案及流程
一、实施方案
1、就放流的时期、规模、时间和水位等情况研制实施方案。
根据水
库库容量、调节水位的变化和放流量调节要求,每年定期制定库容放流调
节方案,明确放流的时期、规模和时间。
2、在放流前,进行放流水源和放流控制单元的调查评价。
首先就放
流水源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确定放流水源,使渔民能够利用控制单元中的
水资源合理经营,避免流量变化造成的损失。
3、在放流前,实施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措施。
①在放流前,选择增殖放流水源,将生活场所和野池调整到可供水生
生物繁殖的水域,以促进水生生物繁殖。
②配套建设改造增殖放流施工通道,开发及整理水、岸线、泥滩等,
来为水生生物放流生存和繁殖留有自然生境,以保证水生生物的繁殖。
③科学设置和分布放流口,确保放流水质在一定的要求下,以保证放
流水质的洁净,提高放流水生物繁殖的机会。
二、实施流程
1、放流前,对水库水源和放流控制的单元进行定期的环境影响评价,以确定放流水源,减少增殖放流对渔业的损害。
2、增殖放流前,实施调研工作,根据放流要求。
DB11_T871-2012鱼类增殖放流技术规范
ICS65.150B 50备案号: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T 871—2012鱼类增殖放流技术规范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fish stock enhancement2012-05-07发布2012-06-01实施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水域环境条件 (1)5 物(品)种选择 (2)6 苗种来源 (2)7 苗种规格 (2)8 苗种质量 (2)9 检验 (2)10 苗种规格测定与计数 (3)11 苗种运输 (3)12 放流 (3)13 记录 (4)14 放流后管理 (4)15 效果评价 (4)附录A(规范性附录)放流记录表 (5)参考文献 (6)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农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北京市农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农业局负责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农业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瑞禄、冯云、李岩、刘家寿、卢凤君。
鱼类增殖放流技术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鱼类人工增殖放流的水域环境条件、物(品)种选择、苗种来源、苗种规格、苗种质量、检验、苗种规格测定与计数、苗种运输、放流、记录、放流后管理、效果评估等技术要点。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地区鱼类增殖放流活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T 9956 青鱼鱼苗、鱼种质量标准GB 11607 渔业水质标准GB 11776 草鱼鱼苗、鱼种GB 11777 鲢鱼苗、鱼种GB 11778 鳙鱼苗、鱼种NY 5070 无公害食品水产品中渔药残留限量SC/T 9102.3 渔业生态环境监测规范第3部分:淡水SC/T 9401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技术规程SC/T 7103 水生动物产地检疫采样技术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7.10•【文号】农办渔〔2017〕49号•【施行日期】2017.07.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7〕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渔业主管厅(局),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近年来,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以及全社会的共同参与下,全国水生生物增殖放流事业快速发展,放流规模和参与程度不断扩大,产生了良好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
但在增殖放流苗种监管方面也存在供苗单位资质条件参差不齐和放流苗种种质不纯、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等问题,影响了增殖放流的整体效果,甚至对水域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安全构成威胁。
为保障放流苗种质量安全,推进增殖放流工作科学有序开展,根据《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通知如下。
一、健全增殖放流供苗单位的监管机制(一)严格增殖放流供苗单位准入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通过招标或者议标的方式采购用于放流的水生生物或者确定苗种生产单位。
供苗单位招标应综合比较苗种生产单位资质、亲本情况、生产设施条件、技术保障能力等方面相关条件,支持省级渔业主管部门通过综合评价的方法统一招标确定经济物种苗种生产单位,建立定期定点供苗及常态化考核机制,保障放流苗种优质高效供应。
加强中央财政增殖放流项目供苗单位资质审核,珍稀濒危物种苗种供应单位需在农业部公布的珍稀濒危水生动物增殖放流苗种供应单位中选择,经济物种苗种供应单位基本条件应符合《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生生物经济物种增殖放流苗种管理的通知》(农办渔〔2014〕55号)有关要求。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技术规范鲷科鱼类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技术规范鲷科鱼类预览说明:预览图片所展示的格式为文档的源格式展示,下载源文件没有水印,内容可编辑和复制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技术规范鲷科鱼类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鲷科(Sparidae)鱼类增殖放流的海域条件、增殖放流鱼种的质量和要求、检验检疫方法与规则、苗种计数、苗种运输、增殖放流、资源保护与监测以及效果调查与评价等。
本标准适用于鲷科鱼类的增殖放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1607 渔业水质标准GB/T 12763.6 海洋调查规范第6部分:海洋生物调查GB/T 12763.9 海洋调查规范第9部分:海洋生态调查指南GB/T 20361 水产品中孔雀石绿和结晶紫残留量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荧光检测法GB/T 21326 黑鲷亲鱼和苗种NY 5052 无公害食品海水养殖用水水质NY 5070 无公害食品水产品中渔药残留限量NY 5071 无公害食品渔用药物使用准则NY 5072 无公害食品渔用配合饲料安全限量SC 2022 真鲷SC 2030 黑鲷SC/T 2023 真鲷养殖技术规范SC/T 9102 渔业生态环境监测规范SC/T 9401-2010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技术规程农业部783号公告-1 水产品中硝基呋喃类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农业部958号公告-13 水产品中氯霉素、甲砜霉素、氟甲砜霉素残留量的测定气相色谱法农业部公告第1125号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水生动物部分)OIE 水生动物疫病诊断手册3 海域条件3.1 增殖放流海域根据鲷科鱼类的生活习性以及增殖放流规模选择适宜的增殖放流海域。
增殖放流海域应选择:1)产卵场、索饵场、洄游通道或人工鱼礁放牧场。
2)非倾废区,非盐场、电厂、养殖场等进、排水区。
3.2 基本条件11)海域生态环境良好、水流畅通,水深、水温、盐度等符合鲷科鱼类的生活习性。
青海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和民间放生活动的通告
青海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和民间放生活动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0.10.29•【字号】青农渔〔2020〕246号•【施行日期】2020.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渔业资源正文青海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和民间放生活动的通告QHFS19-2020-0003青农渔〔2020〕246号西宁、海东市农业农村局,各州农牧(农牧和科技)局:为进一步规范增殖放流和民间放生活动依法、科学、有序进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农业农村部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的相关规定,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
要组织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农业农村部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培养和提高公民依法养护水生生物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
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的规划,明确增殖放流的种类、数量、规格等,并向社会公示。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民间放生活动加强指导和监督,明确本地区民间放生的地点,并向社会公示。
三、禁止在我省境内所有水域放流和放生牛蛙、龟、鳖等所有外来两栖类、爬行类物种;禁止在我省境内所有水域使用外来种、杂交种、转基因种以及其他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种进行增殖放流和放生。
在长江干支流、澜沧江干支流,黄河青海段龙羊峡(不含龙羊峡)以上干支流、青海湖水系以及已设立的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水域开展放流、放生活动,必须是本地鱼种。
四、放流或放生的水生生物物种亲本应来源于放流水域原产地天然水域、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或省级以上原种场保育的原种。
用于增殖放流的人工繁育水生生物,必须来自有合法资质的生产单位,且经检验检疫合格,公示、公正,专家鉴定,健康无病害,无禁用药物残留。
水生动物增殖放流工作方案
05
增殖放流效果评估
增殖放流效果评估的方法
生长速度和成活率
通过对比放流前后的水生动物生长速度和成活率 ,评估增殖放流的效果。
行为观察
观察水生动物的活动情况和繁殖行为,判断其是 否适应放流环境。
ABCD
生物量测定
定期对放流水域进行生物量测定,了解水生动物 的丰满度和种群数量变化。
遗传多样性
通过基因检测技术了解放流水生动物的遗传多样 性和种群结构,评估其对原生物种的贡献。
同时提高公众对水生动物保护的意识和重视。
02
增殖放流种类选择
增殖放流种类选择的原则
符合当地生态需求
选择适合当地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的水生 动物种类,确保增殖放流不会对当地生态系 统造成负面影响。
适应环境变化
考虑增殖放流物种的生态适应性,选择能够在变化 的环境条件下生存和繁殖的物种。
经济价值与生态效益兼顾
海水鱼类
适合增殖放流的海水鱼类包括鲈鱼、鲷鱼、金枪鱼等,这 些鱼类在海水生态系统中具有较高的生态地位和经济效益 。
其他水生动物
适合增殖放流的其他水生动物包括贝类、海参、海胆等, 这些物种在水中生态系统中具有较为重要的地位,同时具 有较高的经济价值。
03
增殖放流地点选择
增殖放流地点选择的原则
生态优先原则
确定增殖放流时间
选择适宜的增殖放流时间,如 春秋季节,以保证放流生物的 存活和适应。
确定增殖放流目标
根据水域生态保护需求,确定 增殖放流的种类、数量、生长 阶段和时间等。
选择合适的物种
选择适合目标水域生态环境的 物种,并确保其健康无疾病。
实施增殖放流
按照计划,将选定的水生动物 放流到目标水域,并做好相关 记录。
水生动物增殖放流技术规范-ICS
水生动物增殖放流技术规范目次前言 (Ⅱ)1 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1)3.1增殖放流 (1)3.2考种 (1)4增殖放流单位 (1)5增殖放流的基本程序 (1)5.1申报与审批 (1)5.2 结果统计与上报 (2)6技术要求 (2)6.1 放流水域 (2)6.2 放流种类 (2)6.3 苗种来源 (2)6.4 技术鉴定与检疫 (2)6.5 放流技术措施 (3)7 跟踪与效果评估 (3)8 通报发布制度 (3)附录A (规范性附录)内陆水域增殖放流申报审批表 (4)前言为规范水生动物增殖放流行为,修复水域生物多样性,增殖渔业资源,确保水生生物安全,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湖南省畜牧水产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湖南省水产科学研究所、湖南省畜牧水产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廖伏初、欧燎原、李传武、温罗云、徐德平、黄华伟。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水生动物增殖放流的术语和定义、增殖放流单位、增殖放流的基本程序、技术要求、跟踪与效果评估、通报发布制度等。
本标准适用于我省水生动物资源增殖放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5055-1997 青鱼、草鱼、鲢、鳙亲鱼GB/T 9956-1988 青鱼鱼苗、鱼种质量标准GB/T 10029-2000 团头鲂GB/T 11776-1989 草鱼鱼苗、鱼种质量标准GB/T 11777-1989 鲢鱼鱼苗、鱼种质量标准GB/T 11778-1998 鳙鱼鱼苗、鱼种质量标准GB/T 15805.1-1995 淡水鱼类检疫方法第一部分GB 17715-1999 草鱼GB 17716-1999 鲢鱼GB 17717-1999 鳙鱼GB 17718-1999 青鱼GB/T 30030-1988 团头鲂鱼苗、鱼种质量标准SC/T 1040-2000 长吻鮠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鱼类增殖放流的规范与操作
CHONGQING FISHERIES 鱼类增殖放流的规范与操作范玉兰,何川(丰都县水产科技推广站,重庆丰都408200)丰都县地处三峡库区腹地,长江纵贯全境47公里,近年来,增殖放流工作成为该县恢复与保护长江水生生物资源的重要手段,给库区生态保护和渔业经济发展起到重要作用。
为确保增殖放流工作质量,对此,项目管理者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并结合本地实践整理此文,仅供参考。
1增殖放流规范□规范性文件⑴《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国发〔2006〕9#);⑵《水生生物增殖放流规定》(农业部令20号),2009年5月1日颁布实施;⑶《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技术规程》(SC/T9401-2010);⑷《重庆市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技术规范》(DB50/T458-2012);⑸《农业部关于做好十三五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指导意见》(农渔发〔2016〕1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7〕49号)。
1.2重要条款⑴苗种来源:用于增殖放流的亲本、苗种等水生生物应当是本地种,遵循“哪里来哪里放”原则。
苗种应当是本地种的原种或者子一代,确需放流其他苗种的,应当通过省级以上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论证。
禁止使用外来种、杂交种、转基因种以及其他不符合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种进行增殖放流O(2朕苗单位:经济物种应持有《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珍稀、濒危物种应持有《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通过招标或者议标的方式采购用于增殖放流的水生生物或者确定苗种生产单位。
(3)检验检疫:用于增殖放流的水生生物,应当依法通过检验检疫合格,确保健康无病害、无禁用药物残留。
⑷公示公证:增殖放流活动应当公开进行,邀请渔民、有关科研单位和社会团体等方面代表参加,并接受社会监督。
增殖放流的水生生物的种类、数量、规格等,应当向社会公z5o2増殖放流管理2.1落实增殖放流方案专家审查制度实施方案的完善与否关系到后期工作推进是否顺利,细化关键环节显得十分重要,专家审查方案合理性是规定要求。
DB33_T 2331-2021条石鲷增殖放流技术规范
5.1 亲体 符合 SC/T 9401 中关于亲体来源的规定。要求亲体体质健壮、无病、无伤、无畸形,年龄 2 龄以上,
雌性亲体体质量≥600 g、雄鱼≥400 g。 5.2 苗种来源
1
DB33/T 2331—2021
符合SC/T 9401的规定,由具备相关水产苗种生产资质的单位生产。 5.3 苗种规格
6
条石鲷增殖放流技术模式图见图 C.1。
放流海域
苗种质量
计数
附录C (资料性) 条石鲷增殖放流技术模式图
标志
苗种运输
DB33/T 2331—2021
放流
标志鱼回收
水质符合 GB 11607 的规 定,放流海域条件符合 SC/T 9401 的规定,水深 10 m 以上。
规格整齐、体型完整、
0.3~0.4
0.3~0.4
0.2~0.3
10 放流
10.1 时间 苗种放流时间为 6 月~7 月,标志苗种放流时间为 8 月~9 月。
10.2 天气 选择晴朗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多云或阴天进行增殖放流,海面最大风速7级以下。
10.3 方法 选择平潮时放流,放苗时船速控制在1 m/s之内,将苗种尽可能贴近海面,最高不超过1 m,带水缓
步得到抽样容具中鱼苗总
数。
采用挂牌标志法。标志位置在 背鳍基部后下方 3 mm~5 mm 处,标志工作应由专业的技术 人员进行操作。
放流苗种应采用水桶带水 运输至船舱,然后经活水船 运输至放流海域。苗种运输 密度根据运输距离长短和 鱼苗规格大小进行调整。
图C.1 条石鲷增殖放流技术模式图
苗种放流时间为 6 月~7 月, 放流后应定期对放流水域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全文
Successfully tried since ancient times.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全文第一条为规范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科学养护水生生物资源,维护生物多样性和水域生态安全,促进渔业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是指采用放流、底播、移植等人工方式向海洋、江河、湖泊、水库等公共水域投放亲体、苗种等活体水生生物的活动。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进行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农业部主管全国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的组织、协调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大对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的投入,积极引导、鼓励社会资金支持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和增殖放流事业。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并遵守有关管理规定。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使用社会资金用于增殖放流的,应当向社会、出资人公开资金使用情况。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开展水生生物资源养护与增殖放流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养护水生生物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单位、个人及社会各界通过认购放流苗种、捐助资金、参加志愿者活动等多种途径和方式参与、开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
对于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适当方式给予宣传和鼓励。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生生物增殖放流规划,并报上一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用于增殖放流的人工繁殖的水生生物物种,应当来自有资质的生产单位。
其中,属于经济物种的,应当来自持有《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苗种生产单位;属于珍稀、濒危物种的,应当来自持有《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苗种生产单位。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通过招标或者议标的方式采购用于放流的水生生物或者确定苗种生产单位。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农业部令第20号)制度法规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农业部令第20号)制
度法规
根据农业部制定的《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农业部令第20号)》,以下是一些制度法规的主要内容:
1.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目的:保护水生生物资源,促进水产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维护水生生物种群的合理结构和增殖放流的良好生态环境。
2.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的管理范围:适用于各类水生生物的增殖放流活动,包括鱼类、虾类、蟹类等。
3.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的许可:增殖放流活动必须事先获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并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登记。
4. 增殖放流活动的责任:增殖放流单位(个人或组织)应承担增殖放流活动的法律责任,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新增植物、动物病害的传播。
5. 增殖放流活动的审批:增殖放流单位需提交增殖放流计划和相关资料,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并依法进行决策。
6. 增殖放流活动的监督检查: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增殖放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规定的单位给予警告、罚款或撤销许可等处理。
7.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的禁止事项:禁止未经许可进行增殖放流活动、放流无证水生生物、放流外来物种、放流种质污染源等。
8. 异地放流的规定:凡涉及跨区域增殖放流的,需事先咨询和申请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并遵守当地的相关规定。
9. 外来物种的管理:对于外来物种的增殖放流活动,必须经过科学评估,并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
以上仅为《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农业部令第20号)》的一些主要内容,具体规定还需参考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
江苏省海洋渔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海洋渔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公布日期】2007.07.02•【字号】苏海环[2007]17号•【施行日期】2007.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江苏省海洋渔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苏海环[2007]17号2007年7月2日)各市渔业主管部门,各有关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布的《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加强我省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工作,遏制渔业资源的衰退,促进我省水生生物资源与地方经济的和谐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江苏省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工作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发布的《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加强本省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工作,减缓渔业资源的衰退,促进我省水生生物资源与地方经济的和谐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全省水域的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活动。
省、市、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利用本级财政(或自筹)资金,以及社会、个人实施的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接受本规范的指导。
第三条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工作;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增殖放流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监督;有关技术部门负责提供相应技术支撑和服务。
第四条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成立相应工作领导小组及技术委员会,负责领导、监督和指导本辖区内的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工作。
第五条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决定有关放流工作的重大事项,协调相关增殖放流工作;审批技术委员会提出的放流技术方案;审批和决定下一年度增殖放流计划。
技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提出增殖放流技术方案;拟订与项目有关的技术、标准文本;提出增殖放流相关技术问题的建议;负责解决放流过程中其他的技术问题。
水生生物增殖流放技术规范许氏平鮋
水生生物增殖流放技术规范许氏平鮋
水生生物增殖流放技术规范就是指以“放流育种”为主要思路、采用生态工程方法,
通过合理的调节和管理,使种群的数量和品种增殖,从而达到鱼类繁殖增数、生态回复和
保护的目的。
技术规范也就是我们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的一系列的主要技术性的实施依据,来确保水生生物增殖流放的可操作性和效果,这也是进行保护水生生物增殖流放的必要步骤。
一般来说,水生生物增殖流放技术规范可以分为两个主要部分,即调节技术规范和管
理技术规范。
对于调节技术规范,需要做的就是确定目标种群的数量,以及将其扩散至崭
新的种群;关于管理技术规范,就是为了防止种群混杂,正确控制种群迁移率以实现可控
的增殖效果。
许氏平鮋作为一种外来物种,是早期非常活跃的繁殖和迁移物种,它的出现并不只是
对水体和其他物种造成了影响,还会对其流域中的水生生物种群结构造成破灭性影响,淹
没和侵占当地原有物种的生长空间。
因此,水生生物增殖流放技术规范对于建立一个持续
的生物多样性保护环境而言至关重要。
一般来说,对于许氏平鮋来说,水生生物增殖流放技术规范主要是以调节和管理种群
数量和迁移率等为主,以控制许氏平鮋的种群数量为目标,具体来说,就是采取技术措施:首先,要确定种群的整体迁移趋势,即为了维持低的种群稳定性,需要控制入河和特定区
域的种群流动;其次,要合理设计河流的引水延伸,以减轻鱼类的迁移压力;最后,可以
运用拦河或者添筑围栏等技术手段,有效阻止许氏平鮋的迁移行为,遏制种群增长。
总之,水生生物增殖流放技术规范在实施中关键在于对许氏平鮋的识别、数量控制和
迁移率控制,其目的是确保实现可控的增殖效果,实现水体生态系统的平衡。
海水养殖鲷鱼的养殖技术推广与示范
海水养殖鲷鱼的养殖技术推广与示范鲷鱼是我国海水养殖业中一种重要的经济鱼类,具有高产值和市场需求的优势。
鲷鱼肉质鲜美,脂肪含量适中,且富含优质蛋白质、维生素和矿物质,深受消费者的喜爱。
鲷鱼的养殖技术经验日臻成熟,并得到了广泛应用和推广。
本文将通过对海水养殖鲷鱼的养殖技术推广与示范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海水养殖鲷鱼的选择与繁殖是成功养殖的关键。
在鲷鱼种类的选择上,应选择生长快、养殖效益好的优良品种。
目前,常见的海水养殖鲷鱼品种有长鳍鲷、红鲷、大黄鲷等,它们适应性强,易于养殖。
繁殖方法主要有自然繁殖和人工繁殖两种。
自然繁殖适用于大规模养殖场,而人工繁殖则对技术要求较高,适用于小规模养殖户。
无论采用哪种繁殖方法,都需要注意保持水质清洁和稳定,确保繁殖的成功。
其次,合理的养殖水质管理是海水鲷鱼养殖成功的关键。
海水鲷鱼对水质的要求较高,需要保持水质中的氨氮、亚硝酸盐和硝酸盐含量较低。
在养殖过程中,可通过增加水量、加强水体流通和增加过滤设备等方式改善水质。
此外,应合理控制养殖密度,避免过度饲养,以减少底泥沉积和水质恶化的风险。
再次,适宜的饲料管理对鲷鱼的生长发育至关重要。
鲷鱼是杂食性鱼类,能够摄食各种鱼类饲料和活体饲料,如鱼片、虾仁和贻贝等。
为了满足鲷鱼生长的营养需求,养殖户应选用优质饲料,并根据鲷鱼的生长阶段和能量需求合理配比,避免饲料过剩或不足。
此外,还需定期清理饲料残留物,以保持水质的清洁。
此外,养殖过程中的疾病防控也是养殖户需要关注的重点。
常见的鲷鱼疾病有眼球病、细菌性病害和病毒性病害等。
为了有效预防和控制疾病的发生,养殖户需要定期检查水质,保持良好的养殖环境,并合理运用药物进行疾病治疗和预防。
养殖户还应定期进行养殖设备和容器的清洁和消毒,避免病原菌的传播。
最后,鲷鱼的销售也是养殖户需要关注的问题。
为了获取最佳的市场价格,养殖户应选择合适的销售渠道,如农贸市场、餐饮企业和电商平台等。
同时,养殖户还需要注重产品质量的提高,通过对养殖环境和水质的优化,提高鲷鱼的养殖质量和口感,以满足消费者的需求。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规范》的通知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19.11.21•【字号】苏农规〔2019〕6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文水环境正文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规范》的通知苏农规〔2019〕6号各设区市农业农村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科学养护水生生物资源,我厅对《江苏省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规范》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2019年11月21日附件江苏省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省水生生物增殖放流(以下简称“增殖放流”)工作,科学养护水生生物资源,维护生物多样性和水域生态安全,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等法律规范,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增殖放流,是指采用放流、底播、移植等人工方式向海洋、江河、湖泊、水库等公共水域投放活体水生生物亲体、苗种等活体水生生物的行为。
第三条增殖放流应坚持增殖与保护并重原则,统筹兼顾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应当鼓励单位、个人和社会各界通过认购放流苗种、捐助资金、参加志愿者活动等多种途径和方式参与、开展增殖放流活动。
对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适当方式给予宣传和鼓励。
第五条在本省管辖水域内开展增殖放流活动,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六条省农业农村厅主管全省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
各设区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和承担增殖放流任务的单位应成立增殖放流工作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增殖放流工作。
第七条增殖放流工作的实施单位应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具体任务分工,实行增殖放流全过程监督。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20号《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3月20日农业部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三月二十四日第一条为规范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科学养护水生生物资源,维护生物多样性和水域生态安全,促进渔业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是指采用放流、底播、移植等人工方式向海洋、江河、湖泊、水库等公共水域投放亲体、苗种等活体水生生物的活动。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进行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农业部主管全国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的组织、协调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大对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的投入,积极引导、鼓励社会资金支持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和增殖放流事业。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并遵守有关管理规定。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使用社会资金用于增殖放流的,应当向社会、出资人公开资金使用情况。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开展水生生物资源养护与增殖放流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养护水生生物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单位、个人及社会各界通过认购放流苗种、捐助资金、参加志愿者活动等多种途径和方式参与、开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
对于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适当方式给予宣传和鼓励。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生生物增殖放流规划,并报上一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用于增殖放流的人工繁殖的水生生物物种,应当来自有资质的生产单位。
其中,属于经济物种的,应当来自持有《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苗种生产单位;属于珍稀、濒危物种的,应当来自持有《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苗种生产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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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技术规范鲷科鱼类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鲷科(Sparidae)鱼类增殖放流的海域条件、增殖放流鱼种的质量和要求、检验检疫方法与规则、苗种计数、苗种运输、增殖放流、资源保护与监测以及效果调查与评价等。
本标准适用于鲷科鱼类的增殖放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1607 渔业水质标准GB/T 12763.6 海洋调查规范第6部分:海洋生物调查GB/T 12763.9 海洋调查规范第9部分:海洋生态调查指南GB/T 20361 水产品中孔雀石绿和结晶紫残留量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荧光检测法GB/T 21326 黑鲷亲鱼和苗种NY 5052 无公害食品海水养殖用水水质NY 5070 无公害食品水产品中渔药残留限量NY 5071 无公害食品渔用药物使用准则NY 5072 无公害食品渔用配合饲料安全限量SC 2022 真鲷SC 2030 黑鲷SC/T 2023 真鲷养殖技术规范SC/T 9102 渔业生态环境监测规范SC/T 9401-2010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技术规程农业部783号公告-1 水产品中硝基呋喃类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农业部958号公告-13 水产品中氯霉素、甲砜霉素、氟甲砜霉素残留量的测定气相色谱法农业部公告第1125号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水生动物部分)OIE 水生动物疫病诊断手册3 海域条件3.1 增殖放流海域根据鲷科鱼类的生活习性以及增殖放流规模选择适宜的增殖放流海域。
增殖放流海域应选择:1)产卵场、索饵场、洄游通道或人工鱼礁放牧场。
2)非倾废区,非盐场、电厂、养殖场等进、排水区。
3.2 基本条件11)海域生态环境良好、水流畅通,水深、水温、盐度等符合鲷科鱼类的生活习性。
2)水质符合国标GB 11607的规定。
3)底质适宜,底质表层为非还原层污泥。
4)鲷科鱼类的饵料生物丰富、敌害生物少。
常见鲷科鱼类增殖放流海域条件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常见鲷科鱼类增殖放流海域条件4 本底调查按照GB/T 12763.9、SC/T 9102和SC/T 9401规定的方法,对拟增殖放流海域进行生物资源和环境因子状况调查,根据调查结果按3.1和3.2的要求选择增殖放流海域。
5 增殖放流鱼种质量5.1 亲体符合SC/T 9401和鲷科鱼类亲体技术规范的规定。
常见鲷科鱼类亲体符合表2的要求。
表2 常见鲷科鱼类亲体条件5.2 苗种5.2.1 来源1)应是本地种的原种或者子一代。
2)人工繁育的增殖放流苗种应来自持有《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苗种生产单位。
3)不应使用外来种、杂交种、转基因种以及其他不符合生态要求的鱼种。
5.2.2 规格1)小规格苗种全长3 cm~5 cm。
2)大规格苗种全长≥5 cm。
3)标志增殖放流苗种全长≥5 cm。
5.2.3 质量增殖放流苗种质量符合表3的要求。
表3 增殖放流苗种质量要求5.2.4 苗种培育与驯养5.2.4.1 苗种培育1)参照鲷科鱼类的繁育技术规范进行。
2)引用水源水质符合GB 11607的规定,苗种培育用水水质符合NY 5052的规定。
3)投喂的配合饲料符合NY 5072的规定,投喂的活饵新鲜、无病害、无污染。
4)使用渔药符合NY 5071的规定。
5.2.4.2 苗种驯养1)人工繁育苗种驯养7 d~15 d。
2)苗种驯养期间,投喂活饵进行野性驯化,活饵的日投喂量为苗种总重的2%~8%,前期每天投喂3次~4次,后期逐步减少,在增殖放流前1 d视自残行为和程度酌情安排停食时间。
3)调节驯养用水的温度、盐度与增殖放流海域的温度、盐度接近:温度差≤3 ℃、盐度差≤5。
6 检验检疫6.1 资质由具备资质的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检验检疫,并由该机构出具检验检疫报告。
6.2 方法6.2.1 规格检验3按同一鱼种相同规格的样品分批次进行,在增殖放流现场随机抽取50尾以上个体测量长度和重量,用直板尺(精度为1 mm)和电子天平(精度为0.1 g)等标准量具测量长度和重量,按照SC/T 9401中的规定填写增殖放流现场记录表,计算规格合格率。
6.2.2 质量检验与检疫1)按同一鱼种相同规格的样品分批次进行。
2)随机取样2次以上,每次取样不少于100尾。
3)统计死亡、伤残和畸形个体数,计算死亡率、伤残率和畸形率。
4)用肉眼观察苗种样品感官质量,通过感官质量确定疑似病害对象,进行寄生虫病、传染性细菌病及病毒性病害的采样检查(参见附录A)。
5)常见病害和药物残留检查按表4执行。
表4 质量检验检疫内容与方法6.3 规则6.3.1 批次规则一个增殖放流批次按同一鱼种相同规格的样品分批次检验。
6.3.2 判定规则1)在感官质量与可量化指标中,任一项未达要求,判定该鱼种该批次不合格。
2)若发现寄生虫病、传染性细菌病、病毒性病害,判定该鱼种该批次不合格。
3)若发现国家、行业颁布的禁用药物,或者其他药物残留不符合NY 5070的规定,判定该鱼种该批次不合格。
6.3.3 复检规则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可复检,并以复检结果为准。
1)对判定结果有异议。
2)限期诊治后。
6.4 时间增殖放流前7 d内组织检验检疫,增殖放流前出具有效的苗种质量检验检疫报告。
7 苗种计数7.1 批次规则将装苗规格和密度相近、大小相同的容具内的同种鱼苗归于同一批次,按批次进行抽样统计。
根据单位容具苗种数和容具总数计算苗种总数。
7.2 抽样规则按比例随机对鱼苗容具进行抽样:1)大桶、网箱等大容具抽样比例为容具总数的10 %~15 %,大容具最少抽样2个。
2)鱼苗袋、小桶等小容具抽样比例为容具总数的3 %~5 %,小容具最少抽样3个。
7.3 计数方法1)对抽样小容具的苗种直接统计数量,取抽样小容具苗种数量平均值作为单位容具苗种数。
2)对抽样大容具的苗种,均匀地装入同样大小的小容具中,每10个~20个小容具为一个取样统计单位,随机抽取其中2个~3个小容具的苗种进行全部计数,根据方法1)计算取样统计单位的苗种数,进一步得到抽样大容具的苗种数,取抽样大容具苗种数量平均值作为单位容具苗种数。
7.4 人工标志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进行人工标志,人工标志的具体要求及方法参照附录B执行。
8 苗种运输8.1 运输原则在保证运输成活率高于90 %的前提下,遵循安全、快捷、便利、费用节约的原则。
8.2 装苗器具鱼苗袋、桶、活水车、活水船。
8.3 运输工具保温车、货车、渔船、运输船。
8.4 运输方法1)鱼苗袋充氧密封运输、桶装充气运输、活水车运输或活水船运输;运输过程中护送人员随时检查苗种及器具状态。
2)运输过程中保持运输用水的温度差≤3 ℃。
3)运输用水水质符合GB 11607的规定,与苗种培育用水盐度差≤5。
8.5 运输时间1)宜安排在夜间或早晚运输。
2)鱼苗袋充氧密封运输时间不超过4 h;桶装充气运输时间不超过24 h;活水车运输时间不超过40 h;活水船运输时间不超过48 h。
8.6 运输密度5不同鱼种、不同规格鱼苗的运输密度根据运输方式、运输时间和装苗器具在运输前经过试验确定。
9 增殖放流9.1 增殖放流时间根据鲷科鱼类的繁殖习性和增殖放流海域的环境条件选择符合3.2的适宜时间。
常见鲷科鱼类的增殖放流时间,根据3.2在表5所列时间段内进行选择。
表5 常见鲷科鱼类适宜增殖放流时间段9.2 增殖放流天气选择晴朗、多云或阴天进行增殖放流,海面最大风力七级以下。
9.3 增殖放流数量根据增殖放流海域的环境承载力、增殖放流品种的现存资源量以及增殖放流后的死亡率等参数进行估算。
9.4 增殖放流方法1)增殖放流时,尽可能贴近海面,不超过海面1 m,顺风缓缓放入水中;在船上增殖放流时,船速小于0.5 m/s。
2)采用滑道增殖放流时,要求滑道表面光滑,与水平面夹角小于60°,且其末端接近水面;在船上增殖放流时,船速小于1.0 m/s。
10 资源保护与监测按照GB/T 12763.6、SC/T 9102和SC/T 9401规定执行。
11 效果调查与评价按照SC/T 9401的规定执行。
附录A(资料性附录)鲷科鱼类主要病害症状鲷科鱼类苗种主要病害症状见表A.1。
a)鲷科鱼类苗种主要病害症状7附录B(资料性附录)人工标志B.1 总则采用挂牌标志或荧光标志。
夏季人工标志时避开中午高温时段。
标志前可用15 mg/L~20 mg/L浓度的丁香酚等麻醉剂进行麻醉,标志后对鱼体进行伤口浸泡消毒。
标志工作由经过培训的专业人员进行操作。
标志时记录鱼种的标志序号、长度、体重,并按照表C.1中的格式填写标志记录表。
b)标志记录表共页第页标志种名:标志地点:时间:年月日标志人:测定人:记录人:B.2 挂牌标志采用对鱼体伤害和对鱼体活动影响较小的材料,且耐腐蚀、不易被破坏和容易被发现。
标志牌上标明牌号,必要时标明联系方式。
标志位置一般选在背鳍基部。
B.3 荧光标志采用无毒荧光物质。
标志位置一般选在上颌后方皮下。
B.4 标志数量标志鱼每批次增殖放流数量达总增殖放流数量的1%以上且最少为3000 尾。
B.5 标志鱼回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在标志鱼增殖放流后张贴标志增殖放流鱼种回收海报,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或网络等媒体的广泛宣传进行回收。
回收时按照表B.2的格式做好详细记录,并进行统计分析。
c)标志增殖放流回收情况记录表标志增殖放流鱼种回收单位:记录人:时间:年月日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