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维护和提升企业品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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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维护和提升企业品牌价值
商标和企业字号均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积累品牌和口碑的重要工具,也是消费者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重要依据。随着企业良好的经营,商标和企业字号的本身也会越来越有价值,成为公司重要的无形资产。故而,围绕着商标和企业字号的纠纷也越来越多。
近期笔者就代理一起商标侵权纠纷及不正当竞争一案。该案的案情如下:A公司的关联公司于2002年成立名为ak(音译)的网站,并且A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于2004年以后陆续向商标局申请名称“ak”(音译)的商标,并在多个类别上获得注册,其中A公司的ak商标在37类上于2007年被核准注册,而B公司于2010年在工商局核准注册企业名称北京ak公司,其经营范围为汽车维修。故而,A公司以B公司在店面的牌匾上、宣传语上,还有B公司的网站上突出使用了A公司的商标,侵犯了A公司的商标权以及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法院,要求B公司更改企业字号并赔偿50万元的经济损失。
笔者作为B公司的代理人,在接受委托后对案件的整体情况做了详尽的了解,并将案卷进行了详细的梳理发现:
一,该案的管辖权存在异议。
二、该案中A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B公司很可能免于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A公司仅具有商标权,并不是ak网站的所有权人,即便是A公司现在起诉状中写明ak网站为其关联公司所有,也与本案无关联性,而其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实际上是属于网站即域名的宣传的
证据,笔者认为很难被认定为是商标性使用证据。也就是说,A公司提供的证据并不能够证明B公司在成立时A公司所持有的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而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可知,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要求服务名称或者商品名称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因此,就本案而言,一则需要二者存在竞争关系,二则需要提供具有一定知名度的证据。而A公司并未提供涉案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实质性证据。很难证明B公司具有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其次,根据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A公司需要提供连续三年的实际使用证据。但是,在本案中A公司并没有提供在37类注册的ak商标的使用证据,据笔者从B公司处了解,A公司及关联公司从未从事与B公司经营范
围相同的业务。故而,我方一方面可以在变更企业名称的前提下,争取降低赔偿金额,甚至不赔偿。另一方面,B公司也可以到商标局针对原告的目标商标提起商标撤三。
笔者在分析上述案情之后,就该案的具体情况与B公司进行了详细的沟通,并获知B公司的底线,B公司同意修改名称,但赔偿金额最高接受10-15万。
因此,笔者先向受理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随后与承办法官取得联系,跟踪案件进展时,承办法官询问是否愿意接受和解。笔者抓住了机会并说明B公司愿意和解,且主动作出愿意主动修改企业名称,但B公司没有赔偿能力。在受理法院的主持下,因原告主张赔偿也有难度,故双方最终达成一致,B公司修改企业名称,店面及网站不得在使用A公司的商标名称。
从上述案件反映的情况可知,A公司在维权方面存在很多的问题。如若在本案中B公司不是为了抱着快速解决以及节约诉讼成本的目的,按着上述的分析积极提出商标撤三以及应诉,B公司并不一定会承担赔偿责任,甚至是修改企业名称。而根据A公司的实际情况,其经营的网站还是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且商标注册申请的时间以及布局也是可以的,但A公司提供的证据以及自身知识产权管理比较分散,维权较为困难。
由此可以看出,维护和提升企业品牌无论是对后期维权,还是提升企业自身形象都是非常必要的。那企业应如何维护和提升企业品牌呢?根据笔者实操经验给出以下几点意见供参考:
首先,应根据自身的发展战略积极地做好权利布局,例如:根据企业自身的发展需求、技术研发以及市场开拓战略做好对专利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以及著作权备案的布局,不仅可以维护企业自身的利益,还组成了企业对外的防御体系,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其次,企业应将知识产权融入至日常经营活动中,例如:企业应将商标融入至合同、发票中,也日常经营活动中也需要注重搜集商标性使用证据,也需要积极进行商标维权,并形成相应的使用档案,这不仅有利于提高商标与企业之间的紧密度,也有利于提升商标的价值。最后,建议企业,特别是集团企业将知识产权统一管理,且各类权利之间相互协调、相辅相成,利于后期品牌的维护与提升,也便于后期的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