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肥羊案例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内十大知识产权案例:小肥羊商标纠纷案始末

*这是新中国知识产权界一件有重大深远意义的商标纠纷案件,曾

被列入2004年全国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这一官司前后历经四年,经过了行政复议、一审、二审等诸多环

节,一直打到北京高院;

*这一官司的最终结果事关一个名牌企业的命运和发展。

聚焦"小肥羊"商标纠纷案

终审判决定锤音

2006年5月19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一纸判决书送达位于包头市

的内蒙古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责任公司。

就国内引起广泛关注的西安小肥羊烤肉馆和陕西小肥羊实业有限公司,诉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小肥羊”商标确权纠纷一案,北京市高级

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决:维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核准内蒙古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商标注册的裁定。内蒙古小肥羊最终打赢了这场商标官司。

关于"小肥羊"注册商标之争,早在四五年前就已初露端倪,但真正爆发是在内蒙古小肥羊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的"小肥羊"商标被国家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后开始的。

2001年12月18日,内蒙古小肥羊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小肥羊及图"商标,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后向社会公告。对此公告,西安小肥羊烤肉馆和陕西小肥羊实业有限公司闻讯后提出异议,一是认为该商标缺乏显著性,“小肥羊”应是通用名称,二是认为内蒙古小肥羊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恶意抢注了其先前使用并且申请注册的"小肥羊"商标。2004年11月

12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公布了新认定的62件中国驰名商标,"小肥羊"名

列其中,商标的所有人为内蒙古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这一驰名商标的认定结果经公布后,立即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更遭到"群羊围攻",包括西安小肥羊烤肉馆和陕西小肥羊实业有限公司、河北汇特小肥羊等4家餐饮企业联名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要求收回"小肥羊"驰名商标的认定,认为"小肥羊"为通用名称。

但很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行政复议,维持对内蒙古"小肥羊"驰名商标的认定。陕西小肥羊实业有限公司、西安小肥羊烤肉馆不服这一行政复议,又将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告上法庭。2005年4月5

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并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内蒙古小肥羊作为第三方到庭参加了诉讼。此案的开庭审理,立即引起国内知识产权界和法学界的极大关注,有关方面曾组织了国内优秀的近百名法官现场旁听了这一庭审。这一官司一波三折,连续遭遇败诉的陕西两只羊把官司打到北京高院,但在终审判决中仍然败诉。

至此,这起历时4年之久的"小肥羊"商标确权案之争最终尘埃落定。

国内各大媒体也纷纷对此进行了报道,并对此案作出了重要的点评。获悉这个消息后的内蒙古小肥羊公司全体员工激动万分,作为董事长的张钢也备感欣慰。

但官司的一波三折让内蒙古小肥羊人心情倍加交加。

"小肥羊"是通用名称吗

如果有人问你,"小肥羊"是代表一种"不蘸小料"的涮羊肉吃法还是对两三岁小羊的统称,不知你会怎么回答。但你的回答可能就决定"小肥羊"商标的归属。回顾这起在国内罕见的商标权属纠纷案,有一个核心的问题,即"小肥羊"是通用名称吗?

在这场诉讼中,陕西等四家"小肥羊"企业均认为,"小肥羊"是内蒙古

地区对一两岁小羊的习惯叫法,已经成为消费者选择和改变饮食口味的指示性标志,任何企业都可以使用。"小肥羊"餐饮店或饮食企业有上千家,"小肥羊"是

一种通用名称,这一通用名称不能为内蒙古小肥羊独占。为此,要求国家工商总

局撤销对内蒙古"小肥羊"驰名商标的认定。

对此,内蒙古小肥羊公司反驳,其小肥羊餐饮连锁店自1999年开业以来,以一种独特的"不蘸小料"涮羊肉吃法迅速风靡大江南北,掀起了一股“小肥羊”旋风,从而创造产生了“小肥羊”这一品牌,怎么能是对草原上一两岁小羊的称呼呢?

对双方的各执一词,国家商标局经过大量的调查认为: "小肥羊"并非固有的餐饮行业的通用名称,而是由小肥羊公司首先将"小肥羊"作为服务项目名称使用在餐饮服务项目上,并且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从而使"小肥羊"作为服务项目名称与小肥羊公司形成了较为密切的联系,实际上也起到了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通过小肥羊公司的长期使用和宣传,广大消费者已经更多地将"小肥羊"商标与小肥羊公司相联系,从而使"小肥羊"具备了作为商标应有的显著性。

为此,2004年4月5日,国家商标局做出裁定,驳回了西安小肥羊烤肉馆和陕西小肥羊实业有限公司对“小肥羊”商标的异议申请。北京高院终审

也认为,内蒙古小肥羊公司自成立后,其服务的规模和范围急剧扩张,此后陆续被评为中国餐饮百强企业、中国餐饮百强企业第二名等,至小肥羊公司已经在全

国具有了很高的知名度。"小肥羊"文字标识通过小肥羊公司大规模的使用与宣传,已经获得了显著性,应当准予作为商标注册。

注册究竟谁在先

在这场官司中,还有一个争议的焦点,即西安小肥羊烤肉馆和陕西小肥羊实业有限公司认为,内蒙古小肥羊公司恶意抢注了他们在先使用并申请注册的"小肥羊"商标。

2003年4月15日,西安小肥羊烤肉馆就针对“小肥羊”商标提出异议,认为该商标属恶意抢注。但事实上,西安小肥羊烤肉馆于2000年6月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而1999年9月13日,张钢等人就在内蒙古包头市成立

了包头市小肥羊酒店。1999年12月14日,包头市小肥羊酒店在第42类餐饮服务上申请注册"小肥羊"商标,后国家商标局以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和特点为由予以驳回。2000年12月,包头市小肥羊酒店更名为包头市小肥羊连锁总店。2001年7月11日,张钢等又设立了内蒙古小肥羊公司。2001年12月18日,内蒙古小肥羊公司向商标局申请在第42类上注册"小肥羊及图"商标,该商标申请经初步审定后予以公告,商标注册号为3043421。

为此,国家商标局经调查认为:内蒙古小肥羊公司是由1999年9月13日成立的包头市小肥羊大酒店变更名称而来,该日期早于西安小肥羊烤肉馆

的成立日期。尽管西安小肥羊烤肉馆在获得营业执照后,亦享有企业名称权,但并无证据表明内蒙古小肥羊公司使用其企业名称,故西安小肥羊烤肉馆主张内蒙古小肥羊公司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在先享有的企业名称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对此,北京市高院在终审中认为,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申请注册商标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即任何人不得利用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方式,将他人已经使用但尚未注册商标已自己的名义向商标局注册。依据该规定,第一,该在先使用的商标应当具有可注册性,法律规定禁止注册的不在此限;第二,注册人主观上具有恶意;第三,至申请注册时该在先使用的商标具有一定的影响,以至于注册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商标的存在。依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仅仅直接表示了本商品或服务的主要原料及其他特点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但上述标志经过使用获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本案中,西安小肥羊烤肉馆主张内蒙古小肥羊公司抢先注册了其在先使用并且已经具有一定影

响的"小肥羊"文字商标,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维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

此案意义和影响深远

小肥羊商标官司案尘埃落定后,其意义和影响深远。

有关人士认为,这一案件的最终判决,无论是对于小肥羊公司还是对于中国知识产权界来说都是一件幸事。首先,自1999年小肥羊公司创立以来,便因为其强大的品牌效应而遭到了跟风假冒者的侵权,严重损害了消费者及公司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