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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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业务项目受理规范化操作细则(试行).doc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业务项目受理规范化操作细则(试行).doc

意向受让承诺函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我方提出参与“”项目(项目编号:)交易的申请,现依照诚实信用、自主自愿的原则,我方作出如下承诺:1、承诺本次申请是我方的自主自愿真实意思表示。

我方已对该项目进行了实地考察和尽职调查,你所发布的项目公告和相关信息仅作为参考,不视为对我方的任何保证和建议,且不影响我方对该项目的认识和判断。

2、承诺对提交的申请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在签订本承诺书前,我方已认真阅读了全部相关文件,包括《贷款债权转让协议》及相关附件的每一个条款。

我方承诺认可并完全接受本项目公告内容和公示的上述文件及附件的内容,清楚并了解相关的法律风险。

成交后将按照公示的《贷款债权转让协议》及附件的内容与转让方签约,否则视为我方违约,我方不可撤销地同意已交纳的保证金在扣除你所的交易服务费用后全部归转让方所有并承担规则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

4、承诺提交报名即视为以挂牌价出价。

5、承诺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你所制定的产权交易规则参与交易,服从相关安排,并按照项目公告的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且同意你所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和项目公告内容的相关规定,处置我方交纳的保证金。

6、承诺认可你所依据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或通过系统注册的手机号码和电子邮箱作为发送通知的途径,并认可你所以发送手机短信和电子邮件的方式通知竞价时间和网络竞价账户、密码等相关信息。

你所成功发送手机短信或邮件,即视为我方已经收到相关通知。

7、承诺已了解并掌握网络竞价的实务操作。

8、承诺自行对竞价账户及密码的安全性负责,并自行承担因账户或密码遗失、泄露造成的损失。

任何使用我方的账户和密码登陆竞价网的用户,在该网站上的一切行为均视为我方的行为,所有相关后果均由我方负责。

9、承诺对自备报价终端的使用性能和安全性以及网络安全负责,若因设备故障、网络异常或操作失误导致的一切损失,由我方自行承担。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120号,200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120号,200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120号(2009年6月1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各中央企业,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北京产权产易所、天津产权产易中心、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为统一规范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九年六月十五日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规范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省级以上国资委选择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以下简称产权交易机构)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是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主体(以下统称转让方)在履行相关决策和批准程序后,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公开挂牌竞价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活动。

第四条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

产权交易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则组织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自觉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加强自律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证产权交易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受理转让申请第五条产权转让申请的受理工作由产权交易机构负责承担。

实行会员制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会员的名单,供转让方自主选择,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第六条转让方应当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产权转让公告所需相关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在信息公告前进行产权转让信息内容备案的转让项目,由转让方履行相应的备案手续。

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业务规则

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业务规则

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业务规则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业务规则是为了规范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行为,促进产权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一套规范性文件。

以下是对该规则的详细描述。

一、交易范围:1. 本规则适用于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的所有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

2.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范围包括股权、债权、土地使用权等各类产权交易。

二、交易程序:1. 交易申报:- 出售方:企业国有产权所有者或其合法授权代表可向交易所递交申报书。

- 交易所会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并核发交易凭证。

2. 交易撮合:- 交易所会根据申报的产权信息进行撮合,将出售方与潜在买方进行对接。

- 交易所保证交易信息的保密性,仅提供必要的信息给买卖双方。

3. 交易结果确认:- 买卖双方在交易达成后签署交易协议,并在规定时间内将产权过户事宜办理完毕。

- 交易所要求买方支付交易款项,并核实交易的实际完成情况。

4. 交易结算:- 交易所在收到买方支付的交易款项后,将扣除相应的交易手续费后,按约定方式将款项划转给出售方。

三、交易费用:1. 注册费:企业国有产权所有者或其合法代表在申报交易时需缴纳一定数量的注册费用。

2. 交易手续费:根据交易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交易所会在交易款项中扣除相应的手续费用。

四、风险控制:1. 交易所将对参与交易的企业进行资信评估,以确保交易的安全。

2. 交易所将定期公开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市场行情,提供参考信息给买卖双方。

3. 交易所将建立风险管理系统,及时监测交易活动并采取相应措施应对潜在风险。

五、纠纷解决:1. 交易所将设立专门的纠纷解决机构,协助处理交易过程中的纠纷。

2. 买卖双方可通过交易所提供的仲裁和调解服务解决纠纷。

3. 若仲裁和调解未能解决争议,双方可向相关法律机构提起诉讼进行解决。

责任编辑: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上是对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业务规则的相关描述。

该规则的实施有助于提高国有产权交易的透明度、公平性和安全性,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

产权交易中心产权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模版

产权交易中心产权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模版

产权交易中心产权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模版产权交易保证金是产权交易中心为保障交易的安全性和顺利进行而设立的一种保证措施。

在产权交易过程中,买方须支付一定金额的产权交易保证金来确保其履行交易合同。

现将产权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模版进行如下规定:一、保证金缴纳操作规定1. 保证金缴纳时间:缴纳交易保证金的时间视具体交易规定而定。

卖方应于产权信息发布前将保证金缴纳至产权交易中心的指定账户中;买方应在交易出价时将相应的交易保证金缴纳至产权交易中心的指定账户中。

2. 保证金缴纳方式:保证金应缴至产权交易中心的指定银行账户中,缴纳后产权交易中心将予以确认。

3. 保证金金额:保证金数额应按照具体交易标的的要求进行缴纳,应符合产权交易所的规定。

若属出价最高者的买方未能获得交易产权,则保证金应予以返还;若买方未能履行其交易合同,则保证金将予以扣除。

4. 保证金的用途:保证金将用于买方在交易完成后的首期款项中,或用于赔偿卖方因买方违约造成的损失。

若交易未完成,则保证金应返还给买方。

二、保证金返还及结束交易的操作规定1. 交易完成后保证金的返还:在产权交易完成后,买方缴纳的保证金应当和交易的首期款项一起支付给卖方;若买卖双方已达成共识,交易已成功完成,产权交易中心将及时返还买方所缴纳的保证金。

2. 交易失败后保证金的返还:若交易未能完成,则产权交易中心需将保证金及时返还给买方。

3. 若买方未按照交易合同的约定履行其义务,产权交易中心将根据相关协议书的规定,扣除保证金,以赔偿卖方的损失。

以上便是产权交易中心产权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模版,旨在规范保证金相关操作,确保交易的安全,为产权转让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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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流程及操作细则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流程及操作细则
目 录
二、国有产权交易流程
产权转让方
委托经纪会员 签订委托合同
递交转让材料
发布转让信息
登记受让意向
意向受让方
委托经纪会员 签订委托合同
意向受让方资格审核
组织交易活动 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结算交易资金
审核出具交易凭证
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领取交易价款
协议转让
竞价转让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
二、国有产权交易流程
受理转让申请 《受理转让申请操作细则》
01
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02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根据拟采用的竞价方式,转让方与经纪会员选择合适
03
的版本,签订《产权交易委托合同》。 拍卖 招投标 网络竞价
04
二、国有产权交易流程
二、国有产权交易流程
1、受理转让申请
准备、提交转让相关材料,录入交易系统
转让方: 1、《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转让方为全民企业的,提供本次转让的总经理办公会决议、集团批复 4、转让方为公司制企业的,提供章程、有效内部决议 5、转让所持全部股权或转让后不再控股,如有管理层、其他股东拟受让,出具 已完成国资委备案的承诺(备案程序) 6、《产权交易委托合同》 7、(标的企业未办理产权登记证的说明、转让不涉及职工安置的说明)
二、国有产权交易流程
1、受理转让申请
转让方、受托经纪会员责任
转让方应当对《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及《产权转让公告》 的填报内容和所提交附件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转让方的经纪会员应当对其代理的产权转让信息发布事项进行 尽职调查,并对转让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合 规性进行核实,一般应包括: (一)所披露的信息内容是否真实、完整,是否存在重大遗漏、虚 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 (二)信息发布的内容与相关附件材料是否一致; (三)信息发布的附件材料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规范性问题, 是否符合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有关规定。

重庆产权联合交易所企业注册流程

重庆产权联合交易所企业注册流程

重庆产权联合交易所企业注册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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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

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

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发布时间: 2009-10-30第一条为了维护产权交易市场规范有序、诚信和谐的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安全,防范交易风险,保护交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产权交易主体在产权交易机构内进行产权交易的过程中涉及保证金的相关行为,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保证金,是指在产权交易过程中,产权交易主体承诺遵守市场规则和交易约定,在发生违规违约行为时作为赔偿相关主体的经济保证。

第四条转让方可以依据本细则在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时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设置保证金,并公开发布保证金交纳的时点、具体金额、交纳方式、保证事项和处置方法等内容,明确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承诺在自身发生违规违约行为时,以设定保证金的同等数额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条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对《产权转让公告》中设置的保证金条款进行审核,对保证金进行保管,提供保证金结算等相关服务,并依据本细则及相关约定对保证金进行处置。

第六条保证金的设置、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及合理、适当的原则。

第七条意向受让方应当在其受让资格确认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交纳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的保证金专用账户。

意向受让方未在约定期限内交纳保证金的,丧失受让资格。

第八条转让方设定的保证金金额,一般不超过转让标的挂牌价的30%。

第九条保证金来源的合法性由交纳主体负责。

第十条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根据约定转为产权交易价款。

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将保证金从保证金专用账户转入产权交易价款结算账户。

第十一条产权交易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在规定时间内将保证金原额返还相应的交纳主体。

(一)产权交易当事人没有约定保证金使用方式,受让方已支付产权交易价款的,应在受让方支付全部价款或分期付款的首付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其已交纳的保证金原额予以返还;(二)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未出现本细则第十五条所列情形的,应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其已交纳的保证金原额予以返还;(三)意向受让方在交纳保证金后退出产权交易程序,且未出现本细则第十四条所列情形的,应在意向受让方明确表示放弃受让且经转让方书面同意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其已交纳的保证金原额予以返还;(四)产权交易中止或终结时,无涉及产权交易中止或终结事项的意向受让方可以向产权交易机构申请返还保证金,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在意向受让方提出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其已交纳的保证金原额予以返还。

国有产权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doc

国有产权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doc
交易所返还交易保证金时,应当一次性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算同期银行利息。
第四章争议解决及其他
第三十一条转让方与意向受让方就保证金的处置发生争议的,由交易所按照《产权交易争议调解操作细则》进行调解;无法通过调解解决的,当事人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交易保证金以外币交纳的,应按交纳当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受权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进行折算,并按照交易所关于外币资金结算的相关规定办理。
(六)
(七)意向受让方在参与受让产权的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或约定,弄虚作假,恶意串通,对转让方、交易所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施加影响,扰乱竞价交易活动的正常秩序,影响竞价活动的公正性的;
(八)
(九)交易所认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十)
第二十三条根据交易所《国有产权交易中止与终结操作细则》,因一方原因导致产权交易中止,同时对交易所限期改正决定不服从导致交易终结的,应没收该方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第八条
第九条交易保证金的设置遵循公开、公平及合理适当的原则。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可以根据本细则在《产权转让公告》和《意向受让登记申请》中设置保证金条款,当事人未对保证金做出具体规定的,依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条
第十一条转让方可以根据本细则在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时向交易所提出设置交易保证金,并公开发布保证金交纳的时点、具体金额、交纳方式、保证事项和处置方法等内容,明确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承诺在自身发生违规违约行为时,以设定保证金的同等数额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其他产权交易涉及保证金的,参照本操作细则执行。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申请赔付人有证据证明其损失与乙方的过错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产权交易中心交易资金结算操作细则模版

产权交易中心交易资金结算操作细则模版

产权交易中心交易资金结算操作细则模版产权交易中心交易资金结算操作细则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规范产权交易中心交易资金结算操作流程,保障交易资金安全性和交易流畅性,提供参考和指导,现就该中心的产权交易资金结算业务制定操作细则。

本操作细则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机构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国产权交易所交易结算制度细则》等文件。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操作细则适用于本中心从事的各类产权交易活动中的资金结算操作,包括互联网交易平台内和场外交易。

第三条术语定义1.交易资金:指在产权交易活动中涉及的货币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保证金、中介费、交易价款等。

2.交易方:指参与产权交易活动并与中心签署相关文件的买方或卖方。

3.清算行:指根据合同约定,承担交易资金清算职责的银行机构。

第二章交易资金结算流程第四条保证金支付1.交易双方在进行拍卖、挂牌、协议等形式的产权交易前,应按照相关规定,向中心支付相应的交易保证金。

2.交易保证金应支付至指定的清算行指定的账户。

支付方式包括线上网银、柜台划款等方式。

3.交易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清算行应及时通知中心收到的保证金金额和时间。

第五条开户和签约1.交易双方在支付交易保证金之前,应先在中心进行开户,并签署相关业务合同和协议。

2.开户和签约应按照中心的相关规定进行。

第六条交易价款结算1.产权交易的买方在支付全部价款后,中心应及时通知卖方交割。

2.产权交易的卖方在交割后,中心应及时通知买方支付交易价款。

3.交易价款应通过清算行进行转账支付,双方应自行确保资金账户充足并及时完成支付。

第七条中介费支付1.产权交易双方在签署中心的相关业务合同和协议时,应就中介费用支付方式和标准达成一致。

2.中介费用支付应通过清算行进行转账支付,与交易价款和交易保证金的支付方式一致。

第八条结算风险防范措施1.清算行应确保交易资金安全,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开展反洗钱等方面的工作。

产权交易的规则和流程(重点推荐)

产权交易的规则和流程(重点推荐)

交易流程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主流程 受理转让申请 发布转让信息 登记受让意向 组织交易签约 结算交易价款 出具交易凭证
结算交易价款
进场结算
结算程序
结算交易价款
进场结算 一般情况
资金统一进场结算
进场结算 例外情况
交易机构将受让方保证金转为价款
交易双方为同一控制人
交易机构通知受让方交纳交易价款 受让方完成交易价款交纳

交易机构组织竞价 确定受让方 交易机构组织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交易机构审核合同
一.产权交易的规则和流程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拍卖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竞买人应当在资格确认后的3个工作日内足额交付交易保证金, 领取竞买号牌,取得合法竞买资格。交易保证金的交纳数额一般不超过 产权转让挂牌价的30%。 竞买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交易保证金的,丧失竞买资格。 问题讨论: 之一,取得资格的前置条件;之二,保证金比例不同于一般拍卖
一.产权交易的规则和流程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拍卖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 竞买人可以自行参加拍卖,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拍卖。竞买 人已经委托经纪会员代理的,应当与经纪会员共同参加拍卖。 代理人参加拍卖的,应当出具竞买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和竞买人、代理 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 事项、权限和期限。 问题讨论: 之一,自身参拍和代理参拍;之二,代理参拍的特别约定
交易机构向受让方出具收据凭证
经交易机构核实 交易双方可场外结算
交易机构向转让方划出交易价款
转让方向交易机构出具收款凭证
一.产权交易的规则和流程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拍卖实施办法
拍卖公告应当与产权转让公告同时发布,其中,竞买登记的截止日期 应当与产权转让公告发布的截止日期一致。 问题讨论: 之一,公告披露途径;之二,发布及截止日期

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业务规则

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业务规则

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业务规则
根据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业务规则,以下是一些主要规定:
一、交易主体
1. 交易主体包括国有资产所有者、企业、投资者等。

2. 国有资产所有者可以通过产权交易方式进行国有资产的转让。

3. 企业可以通过产权交易方式进行国有产权的挂牌转让。

二、交易方式
1. 产权交易方式包括公开竞价、协商转让、引进战略投资者等。

2. 公开竞价方式适用于大规模、重要性较高的交易项目。

3. 协商转让方式适用于小规模、一般性质的交易项目。

4. 引进战略投资者方式适用于需要引进强大支持的项目。

三、交易流程
1. 交易流程主要包括信息公告、报名登记、交易准备、交易挂牌、竞价交易、交易成交等环节。

2. 交易挂牌前需要进行资产评估、产权划转等工作。

3. 交易挂牌后,通过联合产权交易所进行竞价交易。

4. 交易成交后,需要进行交割和过户手续,确保产权的转移。

四、交易监管
1. 交易所将进行严格的交易监管,确保交易的公平、公正、公开。

2. 监管措施包括交易审核、风险防控、信息披露等。

3. 监管部门可以对交易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五、交易费用
1. 交易费用包括挂牌费、竞价费、交割费、过户费等。

2. 费用标准根据交易项目的规模和复杂程度进行确定。

以上是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业务规则的主要内容,具体规定还需根据相关法规和政策进行查阅。

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业务规则

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业务规则

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业务规则
摘要:
一、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的简介
二、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业务规则的具体内容
三、规则的实施及注意事项
四、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业务在市场上的地位和作用
五、展望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的未来发展
正文:
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是由重庆市政府批准设立,负责重庆市范围内的国有产权交易业务。

其主要业务包括国有企业的产权交易、资产重组、企业改制等,旨在优化国有资本结构,提高国有资本运营效率。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业务规则是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为规范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各方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而制定的。

具体内容包括交易主体、交易对象、交易方式、交易程序、交易价格、交易资金结算、交易纠纷处理等方面。

规则的实施过程中,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将严格按照规则的要求,保证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

同时,交易各方也需要严格遵守规则,确保交易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业务在市场上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作为国有产权交易的专业平台,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通过为企业提供产权交易、资产重组等服务,有效地推动了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

产权交易中心交易资金结算操作细则模版

产权交易中心交易资金结算操作细则模版

产权交易中心交易资金结算操作细则第一条为规范产权转让交易资金结算行为,根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和《**产权交易中心产权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产权中心”)设立独立的产权交易资金结算账户,为交易双方提供统一结算服务。

本细则适用于在**产权中心内进行的各种产权交易资金结算的活动,**产权中心、会员单位、交易双方及指定结算银行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交易资金包括诚意金、保证金和产权交易价款。

诚意金是指意向受让方根据产权转让公告规定所交纳的,用于表明参加产权交易并遵守产权交易规则意愿的货币资金。

诚意金在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合格意向受让方后自动转为保证金。

意向受让方未被确认为合格意向受让方的,诚意金在合格意向受让方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自动返还相关主体。

保证金是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合格意向受让方后,交纳的用于保证意向受让方遵守交易规则、履行有关交易义务和交易承诺的货币资金。

保证金在意向受让方发生违规违约行为时,优先用于赔偿产权交易相关主体的经济损失。

产权交易价款是受让方依据《产权交易合同》的约定通过**产权中心向转让方支付的货币资金。

第四条交易当事人交纳产权交易资金的,应当在银行汇款凭单备注栏内注明意向参与的交易项目名称、款项用途。

如交易当事人因特殊情况未及时注明的,应向**产权中心提出书面证明文件和承诺,因此而造成丧失受让资格或违约违规责任由交纳主体自行承担,与**产权中心无关。

第五条产权交易资金不得由**产权中心和交易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代收或代付。

交易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代收或代付的,必须提出书面申请文件和有关证明文件,经**产权中心同意后方可办理。

第六条交易资金一般以人民币进行结算;以外币结算的,交易双方应当提前向**产权中心提出申请,并以外汇管理部门限定的外币币种结算。

第七条**产权中心开设独立的资金结算账户,组织收付产权交易资金,为交易资金结算提供高效优质服务,保证产权交易价款结算的准确、安全、完整,不得挪作他用。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监管的金融企业产权进入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的通知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监管的金融企业产权进入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的通知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监管的金融企业产权进入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6.02.06
•【字号】渝国资[2006]18号
•【施行日期】2006.02.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
正文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监管的金融企业产权进入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的通知
(渝国资〔2006〕18号)
市商业银行、市信用联社、重庆国信、西南证券:
为规范市国资委监管的金融企业产权的处置行为,防止金融资产流失和预防腐败,经市国资委研究决定,市商业银行、信用联社、重庆国信、西南证券四家金融企业产权进入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市商业银行、重庆国信、西南证券三家产权转让,经有关部门审批后,应进入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及其分支机构公开交易。

二、市信用联社主城九区资产处置,经有关部门审批后,统一进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九区中的巴南区、渝北区、长寿区三个区的农户资产除外)。

其他区县信用联社资产由区县信用联社自行处置,试行三年。

处置应但要在乡镇一级公示7天。

三、以上金融企业产权进入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后,其交易事宜比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和《重庆市经营
性国有产权转让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67号)及有关配套文件规定办理。

四、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委对金融企业产权转让行为另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二○○六年二月六日。

联交所交易规则

联交所交易规则

联交所交易规则(试行)发布时间2004-7-3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产权交易行为,维护产权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交易环境,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经营性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暂行办法》和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产权交易应当遵循自愿、诚信、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规范”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内部实行会员制,交易实行代理制。

第二章产权交易主体和客体第四条产权产易的主体是指依法参加产权交易的出让方和受让方。

出让方是指对出让企业拥有产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企业国有产权的出让方必须是对该企业产权直接拥有处置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所出资企业。

受让方可以是境内外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产权产易的客体是指:(一)非公司制企业整体产权或部分产权;(二)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三)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产权;(四)技术产权;(五)依法批准的其他产权;第三章产权交易的方式第五条产权交易可采取的方式:(一)协议转让。

是指转让产权由交易双方通过洽淡以协议成交的交易方式。

(二)竞价拍卖。

是指转让产权有多名受让意向者,转让标的物比较简单,以公开竞价的形式,由出价最高者成交的交易方式。

(三)招标转让。

是指转让产权有多名受让意向者,转让标的物相对复杂,以公开竞争的形式,由评标委员会评出的最优标者成交的交易方式。

(四)其他方式。

是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和重庆市国资委批准的其他交易方式。

第四章产权交易的程序第六条在联交所进行产权交易的,实行委托代理制。

按申请登记、挂牌上市、查询洽谈、成交签约、结算交割、变更登记的程序进行。

第七条代理人在同一宗产权交易中,不得同时接受出让方和受让方的代理委托。

第八条出让或受让企业产权,委托方应与接受委托的产权经纪机构(交易会员)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代理协议应载明以下事项:(一)标的;(二)委托事项的要求和标准;(三)协议履行的期限;(四)佣金及基本费用标准和支付方式;(五)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经营性国有产权转让交易手续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经营性国有产权转让交易手续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经营性国有产权转让
交易手续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渝价[2006]732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6.12.22
【实施日期】2007.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经营性国有产权转让交易手续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渝价〔2006〕732号)
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我局于2005年12月以渝价[2005]636号文制定了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经营性国有产权转让交易手续费试行标准,试行期一年。

试行至今,我局未接到产权交易各方的投诉。

经研究,同意将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经营性国有产权转让交易手续费试行标准确定为正式收费标准。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对通过本机构进行经营性国有产权交易,并严格按照《重庆市经营性国有产权转让暂行办法》中规定的交易程序进行的经营性国有产权转让,可向产权转让双方(国有产权转让方和受让方)收取交易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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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电子竞价规则

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电子竞价规则

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电子竞价规则第一条为规范产权交易行为,维护交易秩序,保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联交所)进行的以电子竞价系统为平台的国有产权交易活动。

非国有产权电子竞价行为,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转让方,是指对竞价标的拥有处置权或委托处置权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本规则所称竞买人,是指符合受让条件,办理相关手续,并经资格审核和确认的意向受让方。

第五条本规则所称买受人,是指以电子竞价系统确定的最高报价者。

第六条本规则所称优先权,是指优先权级别低或无优先权的竞买人为当前最高报价者时,优先权级别高的竞买人可对其行使优先权,即以相同的价格,优先成为最高报价者。

第七条电子竞价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八条意向受让方在经联交所和转让方按照公示的受让条件审核符合受让条件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联交所交纳竞价保证金(不计利息),办理竞价手续后,方可取得竞价资格。

第九条转让方不得参与竞价,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价。

第十条在交纳竞价保证金截止时间后的三个工作日内,联交所按照相关程序组织电子竞价。

国资监管、工商、纪检监察等部门可对竞价活动进行现场监督。

第十一条电子竞价的报价时段分为自由报价时段和延时报价时段。

自由报价时段是电子竞价系统中预设的一段时间周期,此时段内,竞买人可以发送报价,也可不发送报价,自由报价时段结束后,系统进入延时报价时段。

延时报价时段是在自由报价时段之外提供的不定时间的补充交易时段。

此时段内,如无竞买人继续报价,则竞价活动结束;如有竞买人报价,则重新进入一个延时周期,直到无人报价为止。

竞买人在规定的报价时段内通过电子竞价系统报价,报价指令未确认前可撤回或更改,经确认后不得撤销。

在规定的报价时段内,所有竞买人均未报价的,电子网络竞价活动终止。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核定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碳排放权交易手续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核定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碳排放权交易手续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核定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碳排放权交易手续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4.06.11
•【字号】渝价[2014]156号
•【施行日期】2014.06.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核定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碳排放权交易手续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渝价〔2014〕156号)
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核准碳排放权交易收费标准的请示》(渝联交文〔2014〕28号)收悉。

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第〔2014〕17号)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你公司碳排放权交易手续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你公司碳排放权交易手续费按照不超过交易成交额的7‰向交易双方分别收取。

二、你公司可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向碳排放权交易会员提供其他服务,其收费标准由你公司自主制定。

三、你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明码标价工作,要在收费处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社会群众的监督。

四、本通知从2014年6月13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

试行期满后,根据碳排放权交易情况和客户反映再确定正式收费标准。

2014年6月11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管理委员会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管理委员会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管理委员
会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4(000)005
【摘要】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成立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联交所管委会)。

现将联交所管委会成员名单通知如下:
【总页数】1页(P37-3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32.5
【相关文献】
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产权进入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的通知 [J], ;
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重庆市城市雕塑建设委员会和重庆市城市雕塑艺术委员会的通知 [J], ;
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通知 [J], ;
4.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重庆市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J], ;
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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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
发布时间: 2009-10-30
第一条为了维护产权交易市场规范有序、诚信和谐的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安全,防范交易风险,保护交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产权交易主体在产权交易机构内进行产权交易的过程中涉及保证金的相关行为,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保证金,是指在产权交易过程中,产权交易主体承诺遵守市场规则和交易约定,在发生违规违约行为时作为赔偿相关主体的经济保证。

第四条转让方可以依据本细则在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时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设置保证金,并公开发布保证金交纳的时点、具体金额、交纳方式、保证事项和处置方法等内容,明确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承诺在自身发生违规违约行为时,以设定保证金的同等数额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条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对《产权转让公告》中设置的保证金条款进行审核,对保证金进行保管,提供保证金结算等相关服务,并依据本细则及相关约定对保证金进行处置。

第六条保证金的设置、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及合理、适当的原则。

第七条意向受让方应当在其受让资格确认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交纳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的保证金专用账户。

意向受让方未在约定期限内交纳保证金的,丧失受让资格。

第八条转让方设定的保证金金额,一般不超过转让标的挂牌价的30%。

第九条保证金来源的合法性由交纳主体负责。

第十条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根据约定转为产权交易价款。

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将保证金从保证金专用账户转入产权交易价款结算账户。

第十一条产权交易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在规定时间内将保证金原额返还相应的交纳主体。

(一)产权交易当事人没有约定保证金使用方式,受让方已支付产权交易价款的,应在受让方支付全部价款或分期付款的首付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其已交纳的保证金原额予以返还;
(二)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未出现本细则第十五条所列情形的,应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其已交纳的保证金原额予以返还;
(三)意向受让方在交纳保证金后退出产权交易程序,且未出现本细则第十四条所列情形的,应在意向受让方明确表示放弃受让且经转让方书面同意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其已交纳的保证金原额予以返还;
(四)产权交易中止或终结时,无涉及产权交易中止或终结事项的意向受让方可以向产权交易机构申请返还保证金,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在意向受让方提出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其已交纳的保证金原额予以返还。

第十二条产权交易中止期满决定恢复交易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各相关的意向受让方。

已返还保证金的意向受让方应当自收到产权交易机构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重新交纳保证金。

意向受让方未按时交纳保证金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取消其受让资格。

第十三条产权交易机构返还保证金时,应当一次性原额原途径返还。

第十四条当出现下列情形时,转让方可以按照《产权转让公告》中关于保证金处置的约定,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为限,在扣除产权交易机构的交易组织费用和相关会员的服务费用后,向意向受让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意向受让方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损失的;
(二)意向受让方通过获取转让方或标的企业的商业秘密,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三)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四)意向受让方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的;
(五)《产权转让公告》中约定的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其他情形;
(六)意向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

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转让方、产权交易机构或会员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有过错的意向受让方进行追偿。

第十五条转让方发生违规违约行为,给意向受让方、产权交易机构和相关会员造成损失的,应当以其设定的保证金金额承担赔偿责任。

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因转让方违规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转让方进行追偿。

第十六条产权交易当事人对保证金处置有约定的,应当依照约定处置;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由产权交易机构依据本细则组织产权交易当事人协调后处置。

转让方与意向受让方就保证金的处置发生争议的,由产权交易机构按照产权交易争议调解操作细则进行调解;无法通过调解解决的,当事人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保证金以外币交纳的,应按交纳当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受权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进行折算,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关于外汇资金结算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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