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
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大道路旅客运输市场治理,加快道路旅客运输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和退出机制,引导和促进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加大治理、保证安全、诚信经营、优质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四川省道路运输治理条例》和交通部《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方法(试行)》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以下统称客运企业)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应当遵守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的客运企业,是指从事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或旅行客运业务的企业。
本方法所称的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在考核年度内对客运企业的安全生产、经营行为、服务质量、治理水平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判。
本方法所称的分支机构是指客运企业设置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客运分公司、客车队。
第三条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布、公平、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客运企业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加大治理,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的运输服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应当鼓舞和支持质量信誉良好的客运企业进展。
第五条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的分工与职责是:(一)省交通厅主管全省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二)省交通厅公路运输治理局统一组织开展考核工作,负责建立考核体系,监督指导考核工作,公告考核结果。
(三)市、县级道路运输治理机构负责指导和监督客运企业建立考核制度和档案,对客运企业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和考核情形公示;市级道路运输治理机构负责监督下级道路运输治理机构考核。
(四)道路运输治理机构、省级交通稽查站负责不定期对客运单车进行稽查考核,并向有关道路运输治理机构、被考核车辆所属企业抄告单车稽查考核结果。
(五)四级以上汽车客运站负责对进入本站的客运班车进行考核。
(六)客运企业负责对本企业全部分支机构和全部客运单车进行考核。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doc14)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市场管理,加快道路运输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引导和促进道路运输企业加强管理、保障安全、诚信经营、优质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以下统称为道路运输企业)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在考核年度内对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经营行为、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
本办法所称的道路客运企业,是指从事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或旅游客运业务的企业;道路货运企业是指从事营业性道路货物运输或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
第三条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加强管理,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的运输服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鼓励和支持质量信誉良好的道路运输企业发展。
第五条交通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具体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开展,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第二章质量信誉等级第六条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 级、AA 级、A 级和B 级表示。
第七条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包括:(一)运输安全指标:交通责任事故率、交通责任事故死亡率、交通责任事故伤人率;(二)经营行为指标:经营违章率;(三)服务质量指标:社会投诉率;(四)社会责任指标:国家规费缴纳情况、按法律法规要求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完成情况;(五)企业管理指标:质量信誉档案建立情况、企业稳定情况、企业形象、科技设备应用情况、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情况。
山东省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山东省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市场管理,加快道路运输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引导和促进道路运输企业加强管理、保障安全、诚信经营、优质服务,根据交通部《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以下统称为道路运输企业)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在考核年度内对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经营行为、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
本办法所称的道路客运企业,是指从事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或旅游客运业务的企业;道路货运企业是指从事营业性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专项运输或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以及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道路运输企业,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为准。
第三条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加强管理,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的运输服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所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鼓励和支持质量信誉良好的道路运输企业发展第五条省交通厅设立由厅分管领导任主任,道路运输管理、交通稽查、交通规费征收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监督全省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审核市交通主管部门的考核结果,并向社会公布。
厅质量信誉考核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厅道路运输局,并有交通稽查、规费征收等有关部门参加,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开展工作。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具体负责组织开展全省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根据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报送的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告,对考核结果有疑义的企业组织复核。
市级交通主管部门设立市级质量信誉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认定企业质量信誉等级。
江西省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江西省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管理,规范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行为,引导货物运输企业加强自身管理、保障安全、诚信经营、优质服务,建立和完善货运市场退出机制,提升行业整体服务水平,促进行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2006年交通部印发的《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对经我省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设立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含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在年度考核期间内对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的安全运输、经营行为、服务质量、履行社会责任和企业管理等其它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道路货运企业是指从事营业性道路货物运输或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
第三条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普通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普通货物运输企业和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全省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的指导、监督。
第四条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质量信誉等级及标准第五条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第六条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包括:(一)运输安全指标1、交通责任事故率:发生交通责任事故次数占该企业所有营运货车数的比重。
2、交通责任事故死亡率:所属运输车辆交通责任事故导致死亡人数占该企业所有营运货车数的比重。
3、交通责任事故伤人率:所属运输车辆交通责任事故导致受伤人数占该企业所有营运货车数的比重。
交通责任事故是限于考核周期内道路运输企业承担同责及同责以上、有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
(二)经营行为指标经营违章率: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违反交通行业管理行政法规、规章和规定的经营行为受到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行政处罚的次数占该企业所有营运货车数的比重。
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管理,加快道路旅客运输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和退出机制,引导和促进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加强管理、保障安全、诚信经营、优质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交通部《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以下统称客运企业)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客运企业,是指从事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或旅游客运业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在考核年度内对客运企业的安全生产、经营行为、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
本办法所称的分支机构是指客运企业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客运分公司、客车队。
第三条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客运企业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加强管理,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的运输服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鼓励和支持质量信誉良好的客运企业发展。
第五条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的分工与职责是:(一)省交通厅主管全省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二)省交通厅公路运输管理局统一组织开展考核工作,负责建立考核体系,监督指导考核工作,公告考核结果。
(三)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和监督客运企业建立考核制度和档案,对客运企业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和考核情况公示;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监督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考核。
(四)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省级交通稽查站负责不定期对客运单车进行稽查考核,并向相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被考核车辆所属企业抄告单车稽查考核结果。
(五)四级以上汽车客运站负责对进入本站的客运班车进行考核。
(六)客运企业负责对本企业全部分支机构和全部客运单车进行考核。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道路运输企业是承担货物和人员运输的重要企业,其质量信誉直接关系到道路运输行业的安全和稳定。
为保证道路运输企业的质量信誉,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质量信誉考核办法,以规范和监督道路运输企业的经营行为。
一、考核指标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指标主要包括企业资质、运输安全、服务质量、信用记录等方面。
其中,企业资质是道路运输企业开展业务的前提条件,同时也是保障安全和服务质量的重要保障,包括企业的注册资本、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运输安全考核是衡量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水平的重要指标,包括安全生产管理、车辆保养维护、驾驶员素质等,不能存在安全隐患;服务质量考核是道路运输企业提高服务水平的重要保障,包括货运服务、客运服务等方面的服务质量评估;信用记录考核则是对道路运输企业诚信经营的评估,包括纳税记录、信用信息等方面。
二、考核办法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主要通过政府有关部门建立信用档案和实行动态监管来进行。
在信用档案建立方面,政府部门可以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道运企业的信用档案,并通过信息公开和互联网评价等方式,推动企业诚信经营。
在动态监管方面,政府部门可以通过考核指标和评估方法,对道路运输企业进行经常性的评估和监督,及时对不合格企业进行纠正和处理。
三、考核结果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的结果主要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情况。
对于合格企业,政府部门可以给予荣誉称号、优惠政策等支持和帮助。
对于不合格企业,则需要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如暂停禁止经营资格、处以罚款等。
四、考核效果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的实施可以促进企业诚信经营,提高行业整体水平。
同时,也可以保障货运和客运安全,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此外,也可以促进市场竞争和消费者选择,加速行业发展和优化结构。
总之,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是一项有益的政策,应得到充分的推广和实施。
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一、总则1.1为加强公司道路运输市场管理,建立公司道路运输市场诚信体系,保障安全、诚信经营、优质服务,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1.2本办法所称的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在考核年度内对公司运营车辆和相关的硬件设施、安全生产、经营行为、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
1.3本办法通用于公司出租车业务、旅游巴士业务、观光车业务、物流业务、汽车维修业务、汽车护理业务。
1.4公司各业务板块应当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加强管理,诚实守信、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的运输服务。
1.5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质量信誉等级2.1公司质量信誉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2.2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包括:硬件设施、场站管理、安全生产、经营行为、服务质量和加分项目共六项。
2.3业质量信誉考核实行计分制,考核总分为100分,其中硬件设施15分、场站管理25分、安全生产20分、经营行为20分、服务质量20分。
2.4加分总分为50分加分情况包括公司管理指标中的公司形象、科技设备应用情况、获得市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情况以及社会责任指标中的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完成情况。
2.5质量信誉等级,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评定:2.5.1考核期内符合以下条件的,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AA级:1、未发生死亡1人及以上的特大交通责任事故。
2、未发生重大服务质量事件。
3、考核总分85分以上。
2.5.2考核期内符合以下条件,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A级:1、每30辆车发生死亡1人及以上的特大交通责任事故小于1次。
2、未发生重大服务质量事件。
3、考核总分70分以上。
2.5.3考核期内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级:1、每30辆车发生死亡1人及以上的特大交通责任事故小于1次。
2、未发生重大服务质量事件。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市场管理,加快道路运输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引导和促进道路运输企业加强管理、保障安全、诚信经营、优质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以下统称为道路运输企业)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在考核年度内对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经营行为、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
本办法所称的道路客运企业,是指从事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或旅游客运业务的企业;道路货运企业是指从事营业性道路货物运输或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
第三条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加强管理,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的运输服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鼓励和支持质量信誉良好的道路运输企业发展。
第五条交通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具体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开展,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质量信誉等级第六条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第七条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包括:(一)运输安全指标:交通责任事故率、交通责任事故死亡率、交通责任事故伤人率;(二)经营行为指标:经营违章率;(三)服务质量指标:社会投诉率;(四)社会责任指标:国家规费缴纳情况、按法律法规要求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完成情况;(五)企业管理指标:质量信誉档案建立情况、企业稳定情况、企业形象、科技设备应用情况、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情况。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交公路发[2006]29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市场管理,加快道路运输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引导和促进道路运输企业加强管理、保障安全、诚信经营、优质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以下统称为道路运输企业)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在考核年度内对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经营行为、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
本办法所称的道路客运企业,是指从事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或旅游客运业务的企业;道路货运企业是指从事营业性道路货物运输或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
第三条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加强管理,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的运输服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鼓励和支持质量信誉良好的道路运输企业发展。
第五条交通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具体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开展,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质量信誉等级第六条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第七条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包括:(一)运输安全指标:交通责任事故率、交通责任事故死亡率、交通责任事故伤人率;(二)经营行为指标:经营违章率;(三)服务质量指标:社会投诉率;(四)社会责任指标:国家规费缴纳情况、按法律法规要求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完成情况;(五)企业管理指标:质量信誉档案建立情况、企业稳定情况、企业形象、科技设备应用情况、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情况。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增强路途运输市场管理,加快路途运输市场诚信体系树立,树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和市场参与机制,引导和促进路途运输企业增强管理、保证平安、诚信运营、优质效劳,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对路途旅客运输企业、路途货物运输企业〔以下统称为路途运输企业〕停止质量信誉考核,应当遵守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的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在考核年度内对路途运输企业的平安消费、运营行为、效劳质量、管理水平和实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停止的综合评价。
本方法所称的路途客运企业,是指从事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或旅游客运业务的企业;路途货运企业是指从事营业性路途货物运输或从事为本单位效劳的非运营性路途风险货物运输的企业。
第三条路途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任务应当遵照地下、公允、公正的原那么。
第四条路途运输企业应当自觉遵守国度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增强管理,诚信运营,实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平安、优质的运输效劳。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路途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鼓舞和支持质量信誉良好的路途运输企业开展。
第五条交通部主管全国路途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任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担任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的路途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任务。
路途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任务详细由省级路途运输管理机构一致组织展开,市、县级路途运输管理机构按本方法规则的职责,做好相关任务。
第二章质量信誉等级第六条路途运输企业质量信誉等级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区分用AAA 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第七条路途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目的包括:〔一〕运输平安目的:交通责任事故率、交通责任事故死亡率、交通责任事故伤人率;〔二〕运营行为目的:运营违章率;〔三〕效劳质量目的:社会赞扬率;〔四〕社会责任目的:国度规费交纳状况、按法律法规要求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状况、政府指令性运输义务完成状况;〔五〕企业管理目的:质量信誉档案树立状况、企业动摇状况、企业笼统、科技设备运用状况、取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状况。
湖北省道路客货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办法
湖北省道路客货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加快道路运输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和退出机制,引导和促进客货运输企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优质服务,保障道路运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湖北省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交公路发【2006】29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包括班车客运经营、包车客运经营、旅游客运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包括普通货物运输经营、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无车承运经营)的企业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道路客货运输企业(以下简称客货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是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管机构)在考核周期内对客货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经营行为、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进行的动态考核和综合评价。
第三条客货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周期为12个月,即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质量信誉等级评定工作在考核周期次年3月至6月进行,每年一次。
动态考核工作在考核周期内实时进行。
每个考核周期的初始分值为1000分。
在考核周期内,运管机构对客货运输企业的质量信誉情况进行实时记分管理与考核,考核情况应及时记入企业的质量信誉档案。
第四条客货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客货运输企业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加强管理,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的运输服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运管机构应当鼓励和支持质量信誉等级高的客货运输企业发展。
第六条省交通运输厅主管全省客货运输企业的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客货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具体由省级运管机构统一组织开展,市、县级运管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上级运管机构对下级运管机构的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进行指导和督办。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市场管理,加快道路运输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引导和促进道路运输企业加强管理、保障安全、诚信经营、优质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以下统称为道路运输企业)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在考核年度内对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经营行为、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
本办法所称的道路客运企业,是指从事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或旅游客运业务的企业;道路货运企业是指从事营业性道路货物运输或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
第三条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加强管理,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的运输服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鼓励和支持质量信誉良好的道路运输企业发展。
第五条交通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具体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开展,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质量信誉等级第六条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第七条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包括:(一)运输安全指标:交通责任事故率、交通责任事故死亡率、交通责任事故伤人率;(二)经营行为指标:经营违章率;(三)服务质量指标:社会投诉率;(四)社会责任指标:国家规费缴纳情况、按法律法规要求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完成情况;(五)企业管理指标:质量信誉档案建立情况、企业稳定情况、企业形象、科技设备应用情况、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情况。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市场管理,加快道路运输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引导和促进道路运输企业加强管理、保障安全、诚信经营、优质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以下统称为道路运输企业)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在考核年度内对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经营行为、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
本办法所称的道路客运企业,是指从事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或旅游客运业务的企业;道路货运企业是指从事营业性道路货物运输或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
第三条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加强管理,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的运输服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鼓励和支持质量信誉良好的道路运输企业发展。
第五条交通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具体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开展,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质量信誉等级第六条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 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第七条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包括:(一)运输安全指标:交通责任事故率、交通责任事故死亡率、交通责任事故伤人率;(二)经营行为指标:经营违章率;(三)服务质量指标:社会投诉率;(四)社会责任指标:国家规费缴纳情况、按法律法规要求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完成情况;(五)企业管理指标:质量信誉档案建立情况、企业稳定情况、企业形象、科技设备应用情况、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情况。
湖南省道路旅客运输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
湖南省道路旅客运输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湘交运管[2005]98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湖南省道路旅客运输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湘交运管[2005]98号)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道路客运市场监督,建立进退约束机制,规范道路客运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提高运输服务质量,保障旅客生命财产安全,促进道路运输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班车客运和旅游客运经营的运输企业(以下简称“运输企业”)及营业性道路旅客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营运客车”)。
第三条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在本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的运输企业进行考核。
在省级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的运输企业,由企业法人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考核。
所在地为设区的市的运输企业,由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考核。
营运客车由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考核。
第五条质量信誉考核实行年度考核制度,考核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六条质量信誉考核包括服务质量、经营行为和安全生产三项内容,考核实行1000分制,考核计分800分以上为合格,799分以下为不合格。
运输企业质量信誉状况按《湖南省道路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表》(附件1-1、1-2、1-3)进行考核。
第七条设置分公司的运输企业的考核,采取分级考核和综合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先由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分别对母公司和分公司进行考核,再由母公司工商注册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本办法规定的计算方法进行综合考核评分,确定整个运输企业年度考核结果。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应单独进行考核,不纳入母公司考核范围。
第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考核不合格的运输企业,从考核结论作出之日起按下列规定的期限进行整改。
道路运输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市场管理,加快道路运输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引导和促进道路运输企业加强管理、保障安全、诚信经营、优质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以下统称为道路运输企业)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在考核年度内对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经营行为、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
本办法所称的道路客运企业,是指从事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或旅游客运业务的企业;道路货运企业是指从事营业性道路货物运输或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
第三条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加强管理,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的运输服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鼓励和支持质量信誉良好的道路运输企业发展。
第五条交通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具体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开展,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质量信誉等级第六条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 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第七条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包括:(一)运输安全指标:交通责任事故率、交通责任事故死亡率、交通责任事故伤人率;(二)经营行为指标:经营违章率;(三)服务质量指标:社会投诉率;(四)社会责任指标:国家规费缴纳情况、按法律法规要求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完成情况;(五)企业管理指标:质量信誉档案建立情况、企业稳定情况、企业形象、科技设备应用情况、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情况。
道路旅客运输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湖南省道路旅客运输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道路客运市场监督,建立进退约束机制,规范道路客运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提高运输服务质量,保障旅客生命财产安全,促进道路运输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班车客运和旅游客运经营的运输企业(以下简称“运输企业”)及营业性道路旅客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营运客车”)。
第三条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在本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的运输企业进行考核。
在省级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的运输企业,由企业法人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考核。
所在地为设区的市的运输企业,由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考核。
营运客车由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考核。
第五条质量信誉考核实行年度考核制度,考核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六条质量信誉考核包括服务质量、经营行为和安全生产三项内容,考核实行1000分制,考核计分800分以上为合格,799分以下为不合格。
运输企业质量信誉状况按《湖南省道路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表》(附件1-1、1-2、1-3)进行考核。
第七条设置分公司的运输企业的考核,采取分级考核和综合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先由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分别对母公司和分公司进行考核,再由母公司工商注册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本办法规定的计算方法进行综合考核评分,确定整个运输企业年度考核结果。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应单独进行考核,不纳入母公司考核范围。
第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考核不合格的运输企业,从考核结论作出之日起按下列规定的期限进行整改。
(一)考核计分在599分以下的,整改期为1年;(二)考核计分在600-699分的,整改期为6个月;(三)考核计分在700-799分的,整改期为3个月。
第九条一年内发生一起死亡10人以上或二起每次死亡3-9人的同责以上特大行车事故的运输企业,考核结论为不合格,整改对象为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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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分
实施效果(50分)
销售额及增长率
8分
本地区实施企业在农村地区的销售额增长率高于乡村社会消费品零售额增长率10个百分点得满分,低于乡村社会消费品零售额增长率不得分。
统一配送率
15分
抽查结果全部达到要求,按照配送率高低打10-15分,未达要求农家店数量占比低于30%,此项得5分,占比超过30%,此项不得分
5分
大型零售企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上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上)占本地区实施企业总数的比重
省级财政落实专门配套资金
3分
未达要求不得分
出台“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创新性政策措施
5分
每项创新性政策得2分
建立农家店后续管理办法或措施,定期回访检查。
4分
是否设立投诉电话
1分
未达要求不得分
定期印发工作通报
1分
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工作典型经验被中央主流媒体专题报道
分)
辖区出现企业以虚假信息骗取国家补贴、重复申请国家补贴的
减30分;取消所在地市实施资格
辖区农家店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减30分;取消所在地市实施资格
辖区农家店发布虚假信息,不明码标价,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酌情减分,最高减20分;酌情通报批评,取消所在地市实施资格。
未达要求不得分
及时督促承办企业及时在信息服务系统中填报项目建设进度,并按时汇总上报。
2分
达到要求得2分,报送材料不及时每次扣1分
项目建设与改造情况(25分)
农家店外部招牌标识统一,材质坚固耐用,美观大方,醒目
7分
抽查结果中全部达到要求,此项得7份;未达要求不超过20%,此项得4分,超过20%,此项不得分
附件1:
“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省(自治区、直辖市)考核记分标准
考核项目
考核分数
记分标准
政策执行情况(25分)
成立领导小组或协调机构,定期召开工作联席会议
2分
未达要求不得分
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批示、考察“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农家店,纳入本区域相关发展规划
2分
未达要求不得分
选定有实力的大型流通企业进入农村,具有较强的配送能力
说明:1、所有项目的考核分,不计负分,未达到要求不得分。
2、本考核基本项目满分为100分,加分不超过10分,减分不超过80分。
农家店存活率
10分
农家店存活率超过90%此项得满分;低于60%,此项不得分
连锁化率(农家店覆盖率)
7分
农家店POS普及率
5分
经营规范性
5分
经抽查,农家店无伪劣、过期商品,商品明码标价,建立购销台账。达要求此项不得分。
加分项目
(10分)
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工作采取的创新性做法,被作为典型在全国推广
酌情加0-5分
规范使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专用标识,且在招牌等醒目位置使用,易于识别
6分
抽查结果中全部达到要求,此项得6份;未达要求不超过20%,此项得3分,超过20%,此项不得分
农家店内部设施齐全,开架售货,货物整齐、摆放有序
7分
抽查结果中全部达到要求,此项得7份;未达要求不超过20%,此项得4分,超过20%,此项不得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