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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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心整理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保证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投诉的内容明显不实;

(二)未提供有效的线索、证据;

(三)投诉的事项已经进入司法程序。

第五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投诉,属于本市采招监管

办受理范围的,由市采招办受理;依法应向行政主管部门投诉的,应转有关部门依无忧商务网共享和传播管理资源,引导管理人实现卓越管理

精心整理

法处理;直接向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它有关部门投诉的,收到投诉的部门应及时将情况抄告市采招监管办。

第六条市采招监管办受理投诉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指定承办

人。并应当对投诉的问题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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