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供应商的投诉应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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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供应商的投诉应当如何处理?

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同时也要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是否可以暂停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采购活动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如何寻求救济?

投诉处理决定是一项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终局性。投诉人如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

理的,投诉人有权依法向其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有权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供应商应该如何进行投诉?

供应商提起投诉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仅限于质疑的事项范围内,即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

二是实行质疑前置。

三是供应商只能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

部门投诉,不可以越级投诉,也不可以向其他部门投诉。

四是供应商必须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投诉,不能超过规定的时限。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采用什么形式?

政府采购法规定,供应商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提出质疑,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供应商如采用口头形式提出质疑,是没有法律效力的,采购人可以不予书面答复。

供应商提出质疑的范围、条件、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可以提出质疑,相对于询问来说,具有更强的法律效力。但是,为了防止供应商不适当地使用质疑的权利,法律对供应商提出质疑的条件、范围、时限和形式,相应地作出了必要的限制。

一、质疑的范围

政府采购活动事项范围很广,供应商对这些事项如有疑问,都可以进行询问。但是,供应商如要提出质疑,就不能不受约束,否则,就会给政府采购活动进程造成不必要的干扰。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供应商提出质疑的范围,只包括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以及中标、成交结果等3个方面的事项。这些事项,对供应商来说至关重要,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受到供应商的高度重视。因此,《政府采购法》将提出质疑的范围限制在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以及中标、成交结果内,比较符合实际情况,对争议的有效、及时解决比较有利。

二、质疑的条件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出于多方面的考虑,供应商可能会比较随意地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等事项,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如果没有一定的限制条件,就会使采购人承担过重的工作量。因此,《政府采购法》规定,

供应商提出质疑,就必须有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和理由。如果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与质疑供应商没有关系,或者供应商没有提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与理由,供应商不宜提出质疑。需要注意的是,提出质疑是供应商的一项法定权利,只要符合规定条件,即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就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三、质疑的时限

政府采购活动是一个连续不断的过程,供应商如果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就应当及时提出质疑,否则就可能给采购过程的连续性带来不利影响。因此,《政府采购法》规定,供应商应当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提出质疑。理解这项规定,需要把握两点:一是提出质疑的环节,是供应商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二是提出质疑的时限,只有7个工作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

四、质疑的形式

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供应商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提出质疑,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供应商如果采用口头形式提出质疑,是没有法律效力的,采购人可以不予书面答复

采购人验收在时间方面有何要求?

按照规定,采购人在收到采购代理机构的《中标通知书》后,应做好组织接收和验收的准备,在到货、工程竣工或服务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或采购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出验收意见;大型或复杂的采购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采购人应当如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

对供应商履约情况的验收,小型或简单的项目,采购人应组织具有专业技术和实践经验的人员进行验收;大型或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时,做好记录,由验收小组成员共同签字。验收结果与合同、图样、货样规定不符的,应当通知供应商限期改善、拆除、重作、退货或换货。采购人验收合格后,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共同签字,加盖采购人公章,以表明采购人已认可并接受了供应商对采购合同的履行结果,同时,表明采购人作为合同的一方接受了合同项下的标的,应当按照采购合同有关付款规定,履行付款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政府采购的当事人能否变更、中止或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法第50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政府采购项目采购结束后,政府采购合同的如何签订?

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要求,政府采购合同由采购人和供应商按照采购代理机构的招标结果共同签订,合同签订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需将合同副本及补充协议及时报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采购人提供政府采购清单应注意什么?

采购人向市政府采购中心提供采购清单(加盖采购人公章)必须准确、详细,特别是产品标准配置以外的配件、附件,供应商将按照采购清单上注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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