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菊的困惑和山杠爷的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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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笔记:法治及其本土资源

读书笔记:法治及其本土资源
法律多元的存在确实给人们提供了不同的解决问题的方法选择,但是否真的可以像苏力所说的在制定法和民间法发生冲突时应当寻求制定法和民间法的相互妥协和合作(页64)?说到底,涉及到的是法律是否值得我们信仰的问题。
面对这个问题,苏力充满了冷酷的理性,他着眼的始终是纠纷的解决和所谓的预期与成本,但是这样做对法律的权威性是一个巨大的挑战。妥协很大程度上意味着让位,合作很大程度上意味着控制力的减弱,法律完全沦为一种工具,而且是可用可不用的工具。那么国家制定法还值得信仰吗?虽然苏力也强调了国家制定法的作用,但是仍然掩饰不了问题的存在。在国家制定法与民间法的互动过程中,国家制定法必须居于主导地位,必须确立法律至上的观念,特别是在执法领域只能以国家制定法为准绳,而不能强调妥协和合作。
第二个问题,中国的本土资源是什么?这个问题其实可以细化为两层意思:一是法律是在一个什么样的社会环境里运作?二是这个社会环境有没有法律运作的条件?遗憾的是苏力并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答案。不过根据苏力的思维以及其研究的目的,我们可以认为其本土资源指的就是民间法。中国的民间法存在于家族制度、神权观念、民间组织规范、风俗习惯中,可以说,民间法便是中国法治的本土资源之一。
但是,为了避免走向另外的冷酷理性,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我们信仰的不是法律条文本身,而是法律条文背后所体现的法的价值。苏力所体现出来的人文关怀正是他注重本土资源的研究和利用。国家制定法只有体现一定的社会伦理价值取向才能获得社会的认同,进而变成社会生活中真正起作用的实际规则。法律的制定本身并非目的,使之化为理性规则秩序才是根本目的所在,而这不正是我们所追求的法治吗?
遗憾的是此书的材料不够丰富,苏力自己陷于逻辑的囹圄中,经常需要以“雄辩”来“藏拙”。
一、为何以“冷酷的理性和人文的关怀”为题?

从秋菊的困惑与山杠爷的悲剧看乡土社会的礼法冲突

从秋菊的困惑与山杠爷的悲剧看乡土社会的礼法冲突

从秋菊的困惑与山杠爷的悲剧看乡土社会的礼法冲突董 燕 杨 洁摘要:《秋菊打官司》和《被告山杠爷》两部影片问世于上世纪九十年代初,但影片带来的关于推行法治、礼法冲突的震撼和反思在今天依然强烈。

两部影片均表现出乡土社会中法治观念的萌芽,但法治的萌芽最终并未破土而出,而是遭遇了困惑和质疑,由此也可看出礼治秩序在乡土社会的根深蒂固。

社会转型过程中礼法冲突的形成与国内法治化进程的“政府推进型”特点有关,在“政府推进型”法治建构过程中,礼治的存在不仅有益,而且必要,应把两者有机结合。

关键词:《秋菊打官司》;《被告山杠爷》;乡土社会;法治;礼治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6916(2020)21-0064-04《秋菊打官司》(1992年)和《被告山杠爷》(1994年)两部影片问世于上世纪九十年代初,但影片关于推行法治、礼法冲突的震撼和反思在今天依然有价值。

两部影片反映了中国农村社会的发展与变迁,对农村社会中真实存在的情与法、礼与法等矛盾冲突进行了深刻反思。

在展开论述前,首先要对“乡土社会”这一概念进行说明。

因这一概念的风行与费孝通的《乡土中国》密切相关,故本文也将费氏的《乡土中国》作为主要的理论依据。

乡土社会常常被看作一个不证自明的概念,即便在《乡土中国》中,作者也并未对这一概念进行清晰的界定,也正因此,学界对乡土社会产生了不同认识。

关于乡土社会,费孝通有如下描述:“从基层上看去,中国社会是乡土性的。

”[1]6“乡土社会在地方性的限制下成了生于斯、死于斯的社会。

常态的生活是终老是乡。

……这是一个‘熟悉’的社会,没有陌生人的社会。

”[1]9通过这些描述,有学者认为费孝通所言之乡土即农村:“在他看来,中国社会的基层(农村)是乡土性的,与基层以上的、受西方文明影响的‘特殊的社会’(城市)有很大不同”[2]。

也有学者认为,“如果仔细分析费孝通的言说,就会发现根本不存在‘乡土等于乡村’的逻辑”,乡土社会“既包括乡村亦包括城镇”[3]。

苏力:秋菊的困惑和山杠爷的悲剧

苏力:秋菊的困惑和山杠爷的悲剧

苏力:秋菊的困惑和山杠爷的悲剧法的关系……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这种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

――马克思*一、我将从近年中国的两部颇为上座的、反映当代中国农村法治建设的电影谈起。

第一部电影是《秋菊打官司》,讲的是西北农村中的一个纠纷处置(而不是解决)。

为一些并不很紧要的事,一位农民同村长吵起来了,骂村长“断子绝孙”(村长的确只生了四个女儿)。

这种话在中国的社会背景(尤其在农村)下是非常伤人的。

愤怒的村长因此和这位农民打了起来,向村民的下身踢了几脚。

村民受了伤。

这位村民的妻子――秋菊为此非常愤怒。

她认为,村长可以踢她的丈夫,但不能往那个地方踢。

她要讨个“说法”,大致是要上级领导批评村长,村长认个错。

由于这种纠纷在中国农村并不少见,而且伤害也不重,因此乡间的司法助理员没有给予这位村长正式的处罚,而是试图调解一下。

这种调解不能令秋菊满意,于是她到了县城、省城讨“说法”。

经过种种努力,最后在一位律师的帮助下,上级派来了公安人员调查,发现该村民受到了轻伤害(但不是下身受到伤害),应当受到治安处罚。

村长被抓了起来,判处了15天行政拘留。

但是在秋菊被告知这一决定、村长被带走之际,秋菊说,怎么把人给抓了,我只是要个说法。

她跑到村外的公路边,看着远去的警车,满脸的迷惑不解:她不懂得为什么法律是这样运作的。

第二个电影是《被告山杠爷》。

简单说来,山杠爷是一个非常偏远的、据说治安秩序很好的山村(县乡的治安人员都从来没有来过)的村党支部书记。

他个人品质很好,非常受人尊敬,但他的职责和品性也使他与村里的一些人不时发生冲突,有时他甚至采取了一些不合法的手段、强迫村民。

村里有个年轻媳妇虐待婆婆,甚至打伤了其婆婆,受到了全村人的谴责。

山杠爷看不过,在该媳妇屡次打骂其婆婆的情况下,命令人把这个媳妇抓了起来,游了村。

游村是一种非常严厉的民间惩罚方式。

羞愧和愤恨之下,这个青年妇女跳河死了。

苏力:秋菊的困惑和山杠爷的悲剧

苏力:秋菊的困惑和山杠爷的悲剧

秋菊的困惑和山杠爷的悲剧法的关系……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这种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

――马克思*一、我将从近年中国的两部颇为上座的、反映当代中国农村法治建设的电影谈起。

第一部电影是《秋菊打官司》,讲的是西北农村中的一个纠纷处置(而不是解决)。

为一些并不很紧要的事,一位农民同村长吵起来了,骂村长“断子绝孙”(村长的确只生了四个女儿)。

这种话在中国的社会背景(尤其在农村)下是非常伤人的。

愤怒的村长因此和这位农民打了起来,向村民的下身踢了几脚。

村民受了伤。

这位村民的妻子――秋菊为此非常愤怒。

她认为,村长可以踢她的丈夫,但不能往那个地方踢。

她要讨个“说法”,大致是要上级领导批评村长,村长认个错。

由于这种纠纷在中国农村并不少见,而且伤害也不重,因此乡间的司法助理员没有给予这位村长正式的处罚,而是试图调解一下。

这种调解不能令秋菊满意,于是她到了县城、省城讨“说法”。

经过种种努力,最后在一位律师的帮助下,上级派来了公安人员调查,发现该村民受到了轻伤害(但不是下身受到伤害),应当受到治安处罚。

村长被抓了起来,判处了15天行政拘留。

但是在秋菊被告知这一决定、村长被带走之际,秋菊说,怎么把人给抓了,我只是要个说法。

她跑到村外的公路边,看着远去的警车,满脸的迷惑不解:她不懂得为什么法律是这样运作的。

第二个电影是《被告山杠爷》。

简单说来,山杠爷是一个非常偏远的、据说治安秩序很好的山村(县乡的治安人员都从来没有来过)的村党支部书记。

他个人品质很好,非常受人尊敬,但他的职责和品性也使他与村里的一些人不时发生冲突,有时他甚至采取了一些不合法的手段、强迫村民。

村里有个年轻媳妇虐待婆婆,甚至打伤了其婆婆,受到了全村人的谴责。

山杠爷看不过,在该媳妇屡次打骂其婆婆的情况下,命令人把这个媳妇抓了起来,游了村。

游村是一种非常严厉的民间惩罚方式。

羞愧和愤恨之下,这个青年妇女跳河死了。

秋菊的困惑”的前世今生——读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的体会

秋菊的困惑”的前世今生——读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的体会

秋菊的困惑”的前世今生——读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的体会作者:陶佳钰来源:《资治文摘》2017年第03期我对北大法学院苏力教授的关注,源于其在开学、毕业典礼上对北大法学院学生做的演讲。

其演讲字字珠玑,句句经典,文采斐然,激情洋溢。

我曾经拜读过其著作《送法下乡》和《走不出的风景》。

苏力教授对法治本土化深入剖析的研究令我影响深刻。

本次读书报告取材于苏力教授在《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的一文《秋菊的困惑和山杠爷的悲剧》。

《秋菊打官司》中村长困惑的背后,隐藏着中国传统政治逻辑,展现着基层民众和普通官员在政府治理模式转向法治过程中的困惑与选择。

本文将从“秋菊的困惑”的前世今生,来谈谈自己对法治本土化进程的一些拙见。

《秋菊打官司》讲的是一位叫秋菊的农村妇女,她的丈夫被村长踢了下身,为此她要求村长给她一个“说法。

秋菊“一根筋”认为,村长可以踢其他的地方,唯独不能踢那“要命的地方”,所以村长理应为此道歉。

她几次卖掉了家里种的辣椒,不顾家里人的反对和乡里人的闲言碎语,从乡里到县里最后到了市里,结果都只能得到一纸调解协议,除了撒落在地的赔偿金得不到任何她要的“说法”。

在影片的最后一幕,秋菊望着远去的警车,露出了“困惑”的眼神。

其实早在秋菊产生“困惑”之前,她就对正式法律产生了误解。

苏力认为,在《秋菊打官司》这部影片中至少有两处反映了正式法律对于公民权利的界定。

一是对于秋菊的丈夫骂村长“断子绝孙”的语言,尽管秋菊认为这是比某些身体伤害更为严重的侵权,但法律却并不予以认可和保护;二是秋菊说村长可以踢她的丈夫,但不能踢她丈夫的下身,似乎隐含了这样的法律观念,即秋菊认为村长踢她丈夫不构成伤害,踢她丈夫的下身则构成伤害。

对此苏力认为,我国正式法律对于公民人身权的规定忽视了人们个人智识的理解,至少是“依据那种进口的观点构建起来的”。

秋菊对正式法律的误解,我想归因于三处。

从秋菊的自身出发,第一,秋菊将法律理想化神圣化了。

韦伯对法治的经验性分析有着独到的理解,“尽管我们习惯赋予法治褒义,但从经验层面上看法治本身是中性的,法治并不能保证每个案件的具体结果都是合情合理的”。

秋菊的困惑与山杠爷的悲剧

秋菊的困惑与山杠爷的悲剧

中国在过去的近几十年的时间里,开始了 一大量立法、强调正式法律为特征的法制 建设。尽管中国法律与西方法律有许多差 异,但无论在理论层面上还是在实践层面 上,中国当代的正式法制建设都更多受到 西方法制模式的影响。当代的许多社会实 践表明,不考虑社会背景、不关注人们的 物质生活方式,而仅仅从所谓的需要和正 义出发的法律移植都失败了。
▪ 法律起源于或者应该起源于民德,民德渐 渐演化为法律——法律必须在原有的民德 中寻找立足点。立法为了自强必需与民德 保持一致。——萨姆纳
▪ 原始社会的习惯并不是凭简单的共同遵守、 酋长的权威就能奏效的,习惯仍包含某种 外在的强制性,国家的出现,加剧了这种 强制性,使法律带有国家意志性。
▪ 法律与原始禁忌、习惯在规范的性质上是 一致的。禁忌、习惯是法律的孕育、准备 过程,禁忌、习惯在法律的漫长演化中起 了巨大的作用。
在现实社会中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冲突时有发生。 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冲突会导致的可能后果: 1、导致民间法特别是糟糕的民间法被改造或转化, 与国家法律相和谐,这是法治进步的表现。 2、导致民间法被破环,但国家法又无法进入其退 出的空间,这就是新的国家法无法发挥效用而旧 的民间法已垮了的无序的两不管或都管不了的状 态。 3、民间法依然我行我素,且越来越猛,国家法权 威下降,在实施中被冷落、搁置和规避,这表现 在民间法与国家法发生冲突时,运用民间法和实 现预期,使他们的生活获得意义。这是不 可能仅仅以一套书本上的、外来的理念化 的法律条文所能取代的。除了立法或移植 的法律能与传统习惯与惯例之间保持兼容, 这些法律就无法在功能上逐步代替习惯与 惯例。民国时期尽管统治黑暗,但立法之 前总要展开大规模的民商事习惯调查。
▪ 中国传统社会的特点
▪ 中国古代社会,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占统 治地位,商品经济很不发达。

读《法治及其本土资源》有感:论本土资源下的法律多元与法律规避

读《法治及其本土资源》有感:论本土资源下的法律多元与法律规避

读《法治及其本土资源》有感:论本土资源下的法律多元与法律规避论本土资源下的法律多元与法律规避——读《法治及其本土资源》有感15法学卓越班何婉祯摘要:自近代鸦片战争以来,”师夷长技以制夷”的口号就在不同领域里遍地开花,有志之士纷纷将他国的先进知识和技术”移花接木”,化为我们所用。

当然法学这门学科也不例外,由于我国法学背景长期处于匮乏的状态,因而为了尽快建立现代法律体系,我们移植了许多他国颇有成效的法律,以求同国际”接轨”,进而逐渐而对民间法嗤之以鼻。

随着时代的发展,最终改革带来了许多让人欣喜的变化,却也不尽如人意,国家强制法自然占据强势地位,但原有的民间法仍然存在并在暗处作用,存在法律多元的现象;另一方面,由于国家强制法交易成本更高、给人际关系带来的磨损更大,法律规避也自然为人们所偏好。

因此,在本土资源下如何处理法律多元、法律规避仍然是当下不可避免的命题。

关键词:法律多元;法律规避;国家制定法;民间法;本土资源;一、引言”一切都是熟悉的/一切又都是萍水相逢/一切都理解过了/一切又都在重新理解之中。

”1996年,苏力教授的这本《法治及其本土资源》首次出版,出版迄今为止已有22年,算是一本”旧书”.但即便如此,它也几经再版、多次重印,可见这本书即使在高速发展的中国社会仍有其一定的意义所在。

巧的是我与这本书同龄,故此读起来时便更有别番滋味:就在我成长的这22年里,这书里讨论的问题仍是悬而未决的问题吗?作者的思考方向和对法律问题提出的解决方案又是否可以同样地放置在当下的时代背景呢?如文中所述,中国的法学处于一个”变法”的时期。

这个时期许多学者主张运用国家强制力来建立一个现代的法律体系。

由于当代中国绝大多数人是在没有多少现代市场经济规矩的条件下进入市场的,也一直对我国传统的商业习惯、民间习惯研究的重视度不够,因而倾向称其为封建的旧习惯甚至视而不见,最后导致强制性的制度变迁。

即立法往往借鉴所谓现代外国法律,而忽视考察本土的习惯、惯例。

苏力秋菊的困惑和山杠爷的悲剧

苏力秋菊的困惑和山杠爷的悲剧

秋菊的困惑和山杠爷的悲剧法的关系……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这种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

――马克思*一、我将从近年中国的两部颇为上座的、反映当代中国农村法治建设的电影谈起。

第一部电影是《秋菊打官司》,讲的是西北农村中的一个纠纷处置(而不是解决)。

为一些并不很紧要的事,一位农民同村长吵起来了,骂村长“断子绝孙”(村长的确只生了四个女儿)。

这种话在中国的社会背景(尤其在农村)下是非常伤人的。

愤怒的村长因此和这位农民打了起来,向村民的下身踢了几脚。

村民受了伤。

这位村民的妻子――秋菊为此非常愤怒。

她认为,村长可以踢她的丈夫,但不能往那个地方踢。

她要讨个“说法”,大致是要上级领导批评村长,村长认个错。

由于这种纠纷在中国农村并不少见,而且伤害也不重,因此乡间的司法助理员没有给予这位村长正式的处罚,而是试图调解一下。

这种调解不能令秋菊满意,于是她到了县城、省城讨“说法”。

经过种种努力,最后在一位律师的帮助下,上级派来了公安人员调查,发现该村民受到了轻伤害(但不是下身受到伤害),应当受到治安处罚。

村长被抓了起来,判处了15天行政拘留。

但是在秋菊被告知这一决定、村长被带走之际,秋菊说,怎么把人给抓了,我只是要个说法。

她跑到村外的公路边,看着远去的警车,满脸的迷惑不解:她不懂得为什么法律是这样运作的。

第二个电影是《被告山杠爷》。

简单说来,山杠爷是一个非常偏远的、据说治安秩序很好的山村(县乡的治安人员都从来没有来过)的村党支部书记。

他个人品质很好,非常受人尊敬,但他的职责和品性也使他与村里的一些人不时发生冲突,有时他甚至采取了一些不合法的手段、强迫村民。

村里有个年轻媳妇虐待婆婆,甚至打伤了其婆婆,受到了全村人的谴责。

山杠爷看不过,在该媳妇屡次打骂其婆婆的情况下,命令人把这个媳妇抓了起来,游了村。

游村是一种非常严厉的民间惩罚方式。

羞愧和愤恨之下,这个青年妇女跳河死了。

影片《秋菊的困惑》与《山杠爷的悲剧》异同比较共43页

影片《秋菊的困惑》与《山杠爷的悲剧》异同比较共43页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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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要使整个人生都过得舒适、愉快,这是不可能的,因为人类必须具备一种能应付逆境的态度。——卢梭

27、只有把抱怨环境的心情,化为上进的力量,才是成功的保证。——罗曼·罗兰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28、知之者不如好之者,好之者不如乐之者。——孔子

29、勇猛、大胆和坚定的决心能够抵得上武器的精良。——达·芬奇

30、意志是一个强壮的盲人,倚靠在明眼的跛子肩上。——叔本华
13、遵守纪律的风气的培养,只有领 导者本 身在这 方面以 身作则 才能收 到成效 。—— 马卡连 柯 14、劳动者的组织性、纪律性、坚毅 精神以 及同全 世界劳 动者的 团结一 致,是 取得最 后胜利 的保证 。—— 列宁 摘自名言网
15、机会是不守纪律的。——雨果

影片《秋菊的困惑》与《山杠 爷的悲剧》异同比较
11、战争满足了,或曾经满足过人的 好斗的 本能, 但它同 时还满 足了人 对掠夺 ,破坏 以及残 酷的纪 律和专 制力的 欲望。 ——查·埃利奥 特 12、不应把纪律仅仅看成教育的手段 。纪律 是教育 过程的 结果, 首先是 学生集 体表现 在一切 生活领 域—— 生产、 日常生 活、学 校、文 化等领 域中努 力的结 果。— —马卡 连柯(名 言网)

《法治及其本土资源》读书报告

《法治及其本土资源》读书报告

法律能否在乡土社会里生根发芽?摘要:《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一书从浅近的社会法律问题入手,特别是《秋菊的困惑和山杠爷的悲剧》一文中讨论了中国当代法律和法学一系列重要理论问题,包括国家法和民间法,以及法律在中国发展过程中的本土资源,关于法律在中国传统乡土社会中的发展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本土资源国家法民间法乡土社会马克思曾经说过:“法的关系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都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

”1因此得知,法律的发展离不开社会这个土壤,任何国家都不例外。

法律如果脱离了社会的物质生活单独存在,这样的法律无疑只是一架驱壳,空有一副漂亮的皮囊,没有灵魂,没有血肉。

相比把法律理解为一个主权国家为了规范人民行为或者维护人民利益而制定的行为准则或者规范,我更同意苏力教授在《法治及其本土资源》里提到的:“我不主张把法律视为一种抽象的、理想化的价值或体现了这样的价值的条文,而更倾向于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理解法律,把法律理解为与人们具体现实的生活方式无法分离的一种规范性秩序。

”2按照苏力教授的论述,法律对于人们就不是虚幻,不真实的海市蜃楼,而是鲜活地存在于人们生活中,并且融入进了现实生活。

法律现象本身是一种社会现象,虽然法律系统在规范的意义上是闭合的,但从运行的角度看,却向整个社会系统开放。

而现代社会是世俗化的社会,“法律”在很大程度上已经取代“上帝”成为现代社会生活的最高主宰。

法治,即社会生活的各方面和政治运行的各环节纳入法律治理的轨道是现代社会的一个理想。

但社会问题的复杂性在一定程度上考验了法律是否能在中国的社会里生根发芽。

而在《法治及其本土资源》这本书中尤其是第一编“变法与法治”下的两篇论文:“秋菊的困惑和山杠爷的悲剧”和“法律规避和法律多元”等文章对苏力教授的观点进一步论证和分析,从个案角度来论证中国社会存在广泛有价值的法律资源,中国的法律本土资源是一个“富矿”有待我们去开发和利用。

《法治及其本土资源》读书笔记

《法治及其本土资源》读书笔记

《法治及其本土资源》读书笔记苏力的《法治及其本土资源》曾名列万圣书园的畅销书排行榜,在大众读者(尤其是大学生这一特定的读者阶层)中的影响力是可想而知的。

同时,它在知识界(尤其法学界)亦受到了好评。

但令苏力苦恼的恰恰是在其畅销、流传中被简单化为这样一个公式:“苏力=本土资源=反对法律移植=保守派”。

这种判断掩盖了它所讨论的主题、掩盖了它对这一主题所作出的可能的知识上的贡献,掩盖了我们进一步加深对这些问题思考时可能选择的方向和出发点。

作为一个学习法律时日不长的学生,没有丰厚的法律文化底蕴,对我国的法治历史和思想没有一个系统的认识。

阅读苏力先生的《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一书,无疑使我受到很大启发,纠正了我主观臆断的一些想法。

刚开篇作者的论调让我觉得困惑,首先便是“法律从来都是社会中一种比较保守的力量,而不是一种变革的力量” 的论断,虽然苏力在下面有注释说“这并不否认在一定条件下法律可能或可以被用作一种社会变革的工具”,但依然与我自认为的“法律乃是改革的主要力量,是解决冲突的首要渠道”背道而驰,但随着苏力从法律社会学角度进行阐释,越发觉得这种说法是有道理的,法是一定意义上维护社会稳定的工具。

从这一点上,苏力就定下了追寻本土资源的基本基调。

作者在文首提出一个问题——应如何建立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法治?关于这个问题,我国学者观点各异。

其中多数学者主张一下两点:第一,政府应运用国家强制力尽快建立一个现代的法律体系;第二,主张更多并加快移植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

对于此两种观点,苏力先生将其称为“变法模式”,即强调政府运用强制力规划经济和社会的法制建设模式。

苏力教授认为这些观点并没有错,但是在理论上有一些缺陷。

基于此,他提出了自己独特的观点:他认为中国的法治之路必须注重利用中国的本土资源,注重中国法律文化的传统和实际。

为了论证自己的观点,苏力对法律的功能作用进行了重新定义。

说到法律,我们一般会给它下这样的定义——“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秋菊的困惑和山杠爷的悲剧读后笔记

秋菊的困惑和山杠爷的悲剧读后笔记

秋菊的困惑和山杠爷的悲剧读后笔记《秋菊的困惑读后笔记》嘿,朋友们!今天我来跟你们唠唠《秋菊的困惑》这本书。

刚翻开这本书的时候,我就被秋菊这个倔强又朴实的农村妇女给吸引住啦。

她为了给自己被踢伤的丈夫讨个说法,挺着个大肚子,一趟又一趟地奔波。

这一路上的艰辛,看得我都心疼。

秋菊的想法其实特别简单,就是想要个“理”字。

她不明白为啥村长踢人就可以不了了之。

这让我也跟着她一起困惑起来,这“理”到底在哪儿呢?是在传统的乡村规矩里,还是在现代的法律条文里?我觉得秋菊的坚持特别让人佩服。

她不怕别人的冷嘲热讽,也不怕一次次的碰壁。

她心里就有那么一股子劲儿,一定要把这事儿弄明白。

不过啊,这书看到我又有点儿迷茫啦。

秋菊终于讨到了她想要的说法,可结果却不是她想象中的那样。

她原本只是想要村长道个歉,认个错,可没想到村长被抓走了。

这一下,秋菊反倒不知所措了。

这让我想到咱们生活中,有时候我们拼命去追求的东西,真的得到了,却发现并不是自己想要的。

秋菊的困惑,也是咱们大家的困惑呀。

总的来说,这本书让我思考了好多,关于乡村,关于法律,关于人情。

真的值得咱们好好琢磨琢磨。

好啦,今天就跟你们唠到这儿,我得再去回味回味这本书啦!《山杠爷的悲剧读后笔记》亲爱的小伙伴们,今天我要跟你们讲讲《山杠爷的悲剧》这本书,可有意思啦!刚开始读的时候,我觉得山杠爷可威风啦!他在村子里那是说一不二,大家都听他的。

他觉得自己做的一切都是为了村子好,为了让大家守规矩,过上好日子。

他把那些游手好闲的人管得服服帖帖,让村子变得井井有条。

但是他的方法,比如关人禁闭啥的,又确实不合法。

我就在想,如果没有山杠爷这样的人,村子会不会乱套?可要是都像他这样,法律又算啥呢?书里的村民们对山杠爷又感激又害怕。

感激他让村子变得好,害怕他的严厉。

这让我感觉特别矛盾,山杠爷在他们心里到底是个啥样的存在呢?到山杠爷被抓走了,我心里特别不是滋味儿。

他一心为了村子,结果却落得这样的下场。

这难道就是他的悲剧命运吗?读完这本书,我一直在想,在农村这样的地方,法律和传统的管理方式到底该怎么平衡?这可真是个大难题。

影片《秋菊的困惑》与《山杠爷的悲剧》异同比较共43页文档

影片《秋菊的困惑》与《山杠爷的悲剧》异同比较共43页文档
影片《秋菊的困惑》与《山杠爷的悲 剧》异同比较
41、俯仰终宇宙,不乐复何如。 42、夏日长抱饥,寒夜无被眠。 43、不戚戚于贫贱,不汲汲于富贵。 44、欲言无予和,挥杯劝孤影。 45、盛年不重来,一日难再晨。及时 当勉励 ,岁月 不待人 。

谢谢!Βιβλιοθήκη 4326、要使整个人生都过得舒适、愉快,这是不可能的,因为人类必须具备一种能应付逆境的态度。——卢梭

27、只有把抱怨环境的心情,化为上进的力量,才是成功的保证。——罗曼·罗兰

28、知之者不如好之者,好之者不如乐之者。——孔子

29、勇猛、大胆和坚定的决心能够抵得上武器的精良。——达·芬奇

30、意志是一个强壮的盲人,倚靠在明眼的跛子肩上。——叔本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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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菊的困惑和山杠爷的悲剧朱苏力法的关系……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这种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

――马克思*一我将从近年中国的两部颇为上座的、反映当代中国农村法治建设的电影谈起。

第一部电影是《秋菊打官司》,讲的是西北农村中的一个纠纷处置(而不是解决)。

为一些并不很紧要的事,一位农民同村长吵起来了,骂村长“断子绝孙”(村长的确只生了四个女儿)。

这种话在中国的社会背景(尤其在农村)下是非常伤人的。

愤怒的村长因此和这位农民打了起来,向村民的下身踢了几脚。

村民受了伤。

这位村民的妻子――秋菊为此非常愤怒。

她认为,村长可以踢她的丈夫,但不能往那个地方踢。

她要讨个“说法”,大致是要上级领导批评村长,村长认个错。

由于这种纠纷在中国农村并不少见,而且伤害也不重,因此乡间的司法助理员没有给予这位村长正式的处罚,而是试图调解一下。

这种调解不能令秋菊满意,于是她到了县城、省城讨“说法”。

经过种种努力,最后在一位律师的帮助下,上级派来了公安人员调查,发现该村民受到了轻伤害(但不是下身受到伤害),应当受到治安处罚。

村长被抓了起来,判处了15天行政拘留。

但是在秋菊被告知这一决定、村长被带走之际,秋菊说,怎么把人给抓了,我只是要个说法。

她跑到村外的公路边,看着远去的警车,满脸的迷惑不解:她不懂得为什么法律是这样运作的。

第二个电影是《被告山杠爷》。

简单说来,山杠爷是一个非常偏远的、据说治安秩序很好的山村(县乡的治安人员都从来没有来过)的村党支部书记。

他个人品质很好,非常受人尊敬,但他的职责和品性也使他与村里的一些人不时发生冲突,有时他甚至采取了一些不合法的手段、强迫村民。

村里有个年轻媳妇虐待婆婆,甚至打伤了其婆婆,受到了全村人的谴责。

山杠爷看不过,在该媳妇屡次打骂其婆婆的情况下,命令人把这个媳妇抓了起来,游了村。

游村是一种非常严厉的民间惩罚方式。

羞愧和愤恨之下,这个青年妇女跳河死了。

事情捅到了上级司法机关,公安人员逮捕了山杠爷,指控他非法拘禁、侵犯了公民人身自由权。

这里的介绍当然是大大简略了,电影本身包含了更多的关于当代中国社会和中国农村的信息。

对于这两部电影,不少中国法学家和评论家的解释是,它们反映了中国正在走向法治,人民群众已开始越来越多地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然而,这两部影片(尤其是《秋菊打官司》)提出的问题很多,底蕴很丰富,显示出“形象大于思想”的特点,因此任何理性的解释在对于形象的直觉感悟面前都往往显得简单、枯燥和拙劣。

尽管如此,理智的、叫真的追问却可以使那些不明确的、也许是一闪即逝的感触得以明确和确定,使那些让我们动情的东西以思辨的形式昭示于人间。

当然,本文不可能、也不准备对影片的内涵作全面分析。

本文将集中讨论:当我们看到一种据说是更为现代、更加关注公民权利保障的法治开始影响中国农村时,给农民带来了什么,这种“现代的”的法治在他们那儿能否运行,其代价是什么?二就本文的实质性问题而言,这两部电影提出的第一个问题是是否存在一种无语境的、客观普遍的权利,并可以毫无疑问地据此建立一个普适的法律制度来保护这种权利。

通常的观点以及这两部电影所展现的法律实践中隐含的观点是一种普适的观点。

这种观点认为,存在这种普适的权利界定,特别是在一些西方学者通常称之为基本性的权利上:安全、自由和财产权。

尽管这种基本和非基本的权利分类在理论上早就受到质疑,[1]但在实践上仍然很有影响,包括在当代中国。

在一定程度上,当代中国的正式法律和法律运作都受到了这种意识形态的重大影响。

但是,就秋菊的案件来看,这种观点有很大缺陷。

例如,秋菊说,村长可以踢她丈夫,但不能踢她丈夫的下身,这种关于权利的界定明显不同于法学界的权利界定。

[2]又例如,尽管正式的法律没有规定,但在中国农民和许多城市公民心目中,都会认为说别人断子绝孙(哪怕说的是事实)也是对他人的严重伤害,这种伤害甚至要比某些身体伤害更为严重,是对公民“权利”的一种侵犯。

然而,我们的正式法律制度没有考虑到这些因素,而是依据那种进口的观点构建起来的,因此,肉体的伤害是伤害,而语言、至少“断子绝孙”这样的语言是不构成伤害的。

当然如果仅仅是伤害的分类不同,或这一分类仅仅停留在语言的层面,那也无所谓。

重要的是语言具有构造现实、影响现实的力量。

伴随这种定义和分类而来的是一个正式法律的运作逻辑及其带来的社会效果。

在《秋菊》的纠纷中,当司法机关没有发现身体的伤害时,正式法律就将将这一纠纷推开;而一旦证实有较为严重的身体伤害时,伴随的是法律上的行政拘留――行政拘留被认为是恰当的、合理的解决纠纷的方式,而没有给予秋菊所要求的说法。

甚至这个正式的法律制度无法理解、也没有试图理解什么是秋菊要的“说法”。

必须注意,我说的是这个正式的法律制度,而不是这个制度中的运作者;我认为,其实其中的绝大多数人,如果不是全部的话,都知道秋菊的“说法”大致是什么,仅仅是因为这个法律制度的设计和安排上没有这个“说法”的制度空间,因为就无法理解“说法”这一不合所谓的现代法制模式的请求。

[3]换言之,只有符合这一法制模式的请求才构成诉讼请求,才能进入这一程序。

在这里,制度的逻辑限制了一种人人知道的知识以及其他的可能性。

如果不是将法制理想化、甚至乌托邦化的话,应当说,在这里,实际就是法治――规则在统治,而不是人们以他的私人知识根据具体的情况作出裁决,即使这样的裁决是合乎情理的。

[4]必须承认这种法律运作作为制度的合理性。

我并不试图根据秋菊这一个案子的得失而主张回到那种由某个圣明智慧、公正廉洁的个人依据个人的洞识恰当处理个案的人治模式;那样的人治可能会产生完美的结果,但――即使裁决者个人品质无可指摘――也完全可能产生暴政。

从长远看来,从中国发展趋势和社会条件来说,中国必须建立制度化的法律,建立法治。

而且我们也知道,任何制度性法律都不可能完满地处理一切纠纷,都必然会有缺憾之处。

从这个角度看,这一法律制度具有总体上的合理性。

的确,对于许多受过正式法律教育的人(包括我自己)来说,可能都会认为,正式的法律制度更为正义,更具合理性。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正式的法律制度没有改进之处。

因为正义和合理性并不是大写的。

借用MacIntyre的一部书名,那就要问一问《谁家的正义?哪一种合理性?》。

如果按照那种普适的、客观的权利观和法律制度,权利和权利保护都将是以一种外来的观念来界定,而对于人们的“地方性知识”(再借用吉尔兹的一部书名)却没有给予多少重视。

必须指出,我并不反对吸取西方的观念和法律制度,我主张对任何观点都保持一种开放的心态。

然而我的确对那种大写的普适真理持一种怀疑,因为这种大写的真理有可能变得暴虐,让其他语境化的定义、思想和做法都臣服于它。

在近现代历史上这种经验教训并不少见。

[5]就秋菊的情况来看,秋菊的要求更为合乎情理和可行,而且其社会结果也更好一些。

因为在我看来,任何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的根本目的都不应当是为了确立一种威权化的思想,而是为了解决实际问题,调整社会关系,使人们比较协调,达到一种制度上的正义。

从这个角度看,界定权利和建立权利保护机制的权力应当是分散化的,在可能的情况下应更多地考虑当事人的偏好,而不是依据一种令人怀疑的普遍永恒真理而加以中心化。

因此至少从秋菊的困惑来看,我们应当说,中国当代正式法律的运作逻辑在某些方面与中国的社会背景脱节了。

我持这一立场并不必然意味着我完全同意秋菊的权利界定。

我可能不同意。

但假如我们可以发现我的观点更接近那个大写的真理的话,也许我可以把我的观点强加他人,但问题是至少目前的研究表明不存在这种符合论意义上的真理,[6]那么,也许我们应当考虑的就是在特定的文化语境中,那一种定义和权利保护机制更有利于社会发展和社会和谐,均衡了相关各方的利益。

三必须指出,所谓关注结果,并不仅仅是指这个纠纷的解决,而必须考虑长远。

如果仅仅是考虑秋菊纠纷的解决,那种正式法律的解决办法在我看来也无可非议。

但至少有一些法律纠纷的解决并不只是“一锤子买卖”,而是涉及到长远的关系和利益。

在秋菊的案件中,那种正式的法律干预,尽管似乎更符合那种被认为是普适且客观的权利观和权利保护,似乎是“与国际接轨”,但它不仅没有令当事人满意,而且带来了更为严重的后果:损害了社区中原来存在的尽管有纠纷但能互助的社会关系,损害了社区中曾长期有效、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村民们仍将依赖的、看不见的社会关系网络。

例如秋菊案中,尽管村长踢了秋菊的丈夫,但就在这之后,当秋菊难产有生命危险时,就是这个村长组织村民并亲自抬着秋菊在大雪封山的夜晚,爬山涉水将秋菊送到几十里外的县医院。

村长的这种做法并不是因为他是西方文化中的“善良的撒马利亚人”,而是他作为村长的义务和职责。

由此我们可以从另一侧面理解,为什么秋菊认为村长可以踢其丈夫――也许这是一种权利和义务的交换,是一种社会生活的“共识”。

[7]甚至这种解释也许都不是根本性的。

更重要的,在我看来,是因为在农村这样一个人际关系紧密、较少人员流动的社区中,村民必须相互依赖、相互帮助才能克服一些无法预料的事件。

在长期的共同生活中,在无数次的小磨擦里,它们陶炼出一种熟悉,建立了这样一种相互的预期。

[8]因此,他们并不是如同近代以来西方文化中占统治地位的学说所假定的那样,是分离的、原子化的个体,而是因生活之需要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在一定意义上是“一损俱损,一荣俱荣”。

因此那种基本上是基于个体化的法律制度和法律理论不可能在这样的社会中有效运作。

这也就是为什么,尽管有种种不满,秋菊却从不曾试图将村长送进监狱。

至少在这个“案件”中,正式法律制度的干预破坏了这种社会关系和这个社区中人们之间的默契和预期。

似乎法律得到了执行,似乎公民权利得到了保障,似乎正义战胜了谬误,但秋菊和村长最终还得在这个村庄中生活。

他们从理论上讲,还必须相互依赖,可是进过“局子”的村长和村长一家还能与秋菊一家保持那种关系吗?秋菊还能同村长保持那种尽管有磨擦、争执甚至打斗但仍能相互帮助的关系吗?我并不是说这种关系将永远破坏了,时间和另一个偶然的意外事件可能会恢复他们之间的关系,但毕竟要时间和机会。

至少在一段时间内,可能他们的关系将是一种虽无争执但极为冷淡的关系。

一个“伊甸园”失去了,能否回来,则难以预料。

而且即使从公民“权利”保护来看,效果也未必好。

这种正式的法律干预,也使秋菊一家处于一种极其尴尬的地位,使秋菊在其家庭中处于一种极其尴尬的地位。

尽管秋菊从来也没有试图将村长送进“局子”,但事实是村长因为秋菊的所作所为而进了“局子”,在村民看来,在秋菊的家人看来,秋菊“过份”了,她“不近人情”。

[9]既然她的行为违背了德克海姆所说的那种由“社会连带”(social solidarity)而产生的集体良知,她就会在无形中受到某种非正式的社会制裁:[10]在一定期间内,她将在一定意义上被“流放”(人们会不愿同她交往,她同其丈夫的关系也可能因之紧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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