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第四版教材第四编破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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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课件-4 破产法

商法课件-4 破产法

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
❖ 一、破产条件 ❖ (一)破产条件概述 ❖ 破产条件,是指开始破产程序的根本原因。破产条件应包括债务人有破
产能力、存在破产原因和无破产障碍。 ❖ (二)破产能力 ❖ 1、概念。 ❖ 破产能力,是指有破产原因的债务人具有的能够依破产程序进行债务清
偿的法律资格。 ❖ (1)商人破产主义。是指仅有商人(包括商自然人、商合伙和商法人)
才具有破产资格,其他人不能被宣告破产,其以1807年《法国商法典》 为代表,比利时、意大利等国相继仿效。 ❖ (2)一般人破产主义。是指破产法对于商人及一般人均得适用,其为 德国、日本、英美法系等国家采用;和折衷破产主义。 ❖ (3)折衷破产主义。是指商人和非商人均具有破产能力,只是商人适 用的破产程序与非商人适用的破产程序不同,西班牙、丹麦、挪威等国 采此立法。
❖ 第一百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有本法 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 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 依法对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采取接管、托管等措施的,可以 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以该金融机构为被告或者被执行人的民事诉讼程 序或者执行程序。
有几层要求:一是债务的清偿期限已经届满,并且债权人要求清偿债务; 二是债务人缺乏清偿能力;三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应是处于连续 状态。 ❖ (2)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2、例外规 定。 ❖ 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条第2、3款规定:“企业由债权人申 请破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宣告破产:(1)公用企业和与国计民生 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 债务的;(2)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清偿债务的。企业由 债权人申请破产,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整顿并且经企业与债权人会议达成 和解协议的,中止破产程序。”

经济法第四章破产法全集_图文

经济法第四章破产法全集_图文

到公正的待遇,避免了 以起到两种作用:
在缺乏公平清偿 秩序的情况下
一是淘汰落后
可能受到的
二是起死回生
损害
对于社会
通过破产程序 ,建立优胜劣 汰机制,实现 资源优化组合 ,促进经济发 展
1(.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二权)实破现的产特的殊特形征式
破产还债按照破产法 规定的特定程序进行
破产是以债务人的全部财 产作为清偿全体债权人的 物质基础,并且清偿是一
(绝对禁止)
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 人的清偿无效(有担保的情况,可以 偿付。P94页相关链接)
次债务人的约束: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违约,不免除债务及 义务★
破产申请的法律后果
未了结的合同★
决定 者
管理人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合同(具有选择权)
①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 ②管理人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 解除 ③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 的情 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 形 【注意】超过通知或答复的法定期限,管理人即丧失要求对方继续履 行合同的选择权,但如果是此后双方均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合同仍可 继续履行。
债务人住所地 的人民法院管辖
①主要办事机构 ;②注册地
破产申请内容
和解申请只能 由债务人提出。
(3选1)债务人提出申请 时,可选择启动重整、和 解、破产清算程序。
(2选1)债权人提出破产申 请时,可选择对债务人进行 重整、破产清算的申请。 (注意:无权申请和解)
(一选一)清算人提出破产申请时,破产清算程序是唯一选择。
二、破产案件的申请
(一)破产申请主体及管辖
申请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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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产管理人
(一)概念 :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破产申请的同时指定的全 面接管破产企业并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 分配和总管破产事务的人。P375
(二)选任: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依 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及其他 社会中介机构等或自然人担任。
(三)职责 P377 二、破产债权申报 (一)概念 378 (二)规则
破产法案例
海航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贸易公
司”)系由甲公司和乙公司分别出资300万元和200
万元设立,贸易公司实际到位的注册资本为400万
元,甲公司尚有100万元出资因公司章程规定的出
资期限未到期而没有完全履行出资义务。贸易公司
在经营中因投资决策发生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向其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破
3、破产财产分配
(一)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 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权.所欠职工工
资和劳动保险费用.所欠税款,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
的,按照比例分配。 清偿后没有偿还的债务不再清偿。418
(二)破产财产分配的方式 (三)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四)破产财产的分配
4、破产程序的终结 原因420 效力
三、破产重整、破产和解与破产清算制度
(一)破产重整 1、含义
由利害关系人申请破产的,在法院主持下,对 适格债务人进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 上的清理,以摆脱财务困境,重获经营能力的破产 预防制度。401(蓝田股份重组网页)
2.程序启动402 债权人申请 债务人申请 债务人的出资人申请 3、重整计划的执行
(三)破产清算 1.含义。 破产重整、和解与清算之间的关系。
A.当事人可直接申请进入重整或清算,如笼统地

4.第四编 破产法1

4.第四编  破产法1

1、不能清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
不能清偿,是指债务人由于缺乏清偿能力,对于已 届清偿期而受请求的债务持续地无法全部进行清偿 的一种客观经济状态。 认定债务人是否构成不能清偿的要件: 债务的履行期限已届满且债权人已提出清偿要求。 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债务的能力 债务人须是对债权的一般性和持续性的不能清偿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一种客观状态 债务人不能清偿的债务不限于金钱债务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 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 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 但是,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必须占无 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债权人 会议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则实行按债权分类 分组表决的办法,企业破产法对此另作了专 门规定。
7、债权人会议决议的效力 、
第四编 破产法
一、破产的原因 二、破产的申请主体及管辖 三、破产的程序 四、债权人会议 五、重整与和解 六、破产财产的范围 七、破产债务的清偿顺序
一、破产的原因
(一)概念 破产原因,也称为破产界限,是指认定债务人丧失 债务清偿能力,当事人得以提出破产申请,法院据 以启动破产程序、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法律事实。 (二)法律规定 《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 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 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七、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 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 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 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 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 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4章 破产法

第4章 破产法

第5节
破产清算
三、破产费用与公益债务 (一)破产费用 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3.管理人执行职务必要的费用 (二)共益债务
(三)清偿方法 1.二者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优先受偿权 2.破产费用优先清偿 3.内部按比例清偿 4.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第5节
破产清算
一、债务人财产 (三)破产撤销权与无效行为 1.可撤销的欺诈破产行为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 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1)无偿转让财产的 (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5)放弃债权的 2.无效的欺诈破产行为:(1)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2)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3.个别清偿行为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有破产原因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 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第6节
一、破产财产的变价
破产财产分配与破产程序终结
管理人拟定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债权人会议讨论——拍卖财产 二、破产财产的分配
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
第一顺序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注意:1.不足清偿同一顺序 债务的,按比例分配 2.按比例分配后,无 论是否有下一顺序债 权,破产分配均结束
职工债务 税 费
普通破产债权
第6节
破产财产分配与破产程序终结
第5节
破产清算
一、债务人财产 (三)破产撤销权与无效行为 1.可撤销的欺诈破产行为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设计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 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1)无偿转让财产的 (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5)放弃债权的 2.无效的欺诈破产行为 (1)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2)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注意:在破产清算程序终结后两年内,债权人可以行使破产撤销权或针对债务人的 无效行为而追回财产。

商法(第四版)第四编破产法第十九章破产法概述

商法(第四版)第四编破产法第十九章破产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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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破产法律制度的构成
(一)破产和解程序 1.破产和解的概念 破产和解,是指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作出破产宣告之前,为预 防和避免债务人宣告破产起见,由债务人和债权人会议,按照 多数决规则达成的中止破产程序进行的协议以及围绕该协议的 履行而设置的一项制度。 2.破产和解程序贯彻的基本思路 • 首先,它主要用于化解因债务人的外部原因引起的债务困难和 财务压力,比如季节性的经营萧条等。 • 其次,破产和解本质上属于当事人自愿协议的范畴,应当充分 体现当事人的自由意志, • 再次,破产和解属于法院内的和解,因而,在尊重当事人意愿 的基础上,应当允许法院对协议的达成甚至履行实施必要的引 导和干预,以克服私法外和解中存在的种种缺陷。 • 最后,破产和解既然具有破产预防的属性,其程序开始的条件 就应当比破产清算的条件宽松。 3.我国新《企业破产法》的规定
时,对债务人实施的挽救性程序以及就债务人的总财产实行 的概括性清算程序的统称。 狭义上的破产是指破产清算,是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并且资不抵债时,为满足债权人正当合理的清偿要求,在法 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就债务人的总财产实行的以分配为目 的的清算程序。 广义上的破产是指由破产清算程序与破产和解、破产整顿等 预防性程序共同构成的一个统一的破产法律制度体系。
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其三,债权人和债务人均可提出破产申请,但债务人申请
破产须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 其四,债务人不能直接提出的缺陷 (1)受计划经济观念和体制的影响,现行立法存在立法
理念和目标方面的偏差,在制度设计方面也显得不成熟。 (2)立法内容的过于简单、粗糙,诸多制度存在疏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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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
破产法概述
1
本章概述
破产是债务人出现财务危机时,对债务人采取的破产 预防和破产清算等相关法律制度的统称。现代意义上 的破产不仅摈弃了对债务人的贬斥内涵,而且越来越 注重诸如破产重整、破产和解、个人债务重组甚至其 他非司法或者准司法性质的破产预防制度的构建。

商法分论(破产法)

商法分论(破产法)

3.债权性质和数额的证据材料,如果债权性质或 数额不确定的,应先通过民事诉讼程序确定数额 后再申请破产; 4.如有担保的,应提供债权担保的证明; 5.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材料。只要证 明债权人提出了清偿债务要求,而债务人停止支 付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况,如无相反证据,便可 推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一)不能清偿。不能清偿是指债务人对于已经 到期的债务,因缺乏清偿能力,而不能以财产、 信用或者其他方式进行清偿,并且在相当长的时 间内或可预期的时间内不能清偿。对于已经到期 的债务必须是无争议的或已确定的债务,并且债 权人提出了清偿要求 (二)资不抵债。资不抵债是指债务人的负债超 过实有资产。“资不抵债”中的“债务”不限于 到期债务。
案情简介:2008年3月25日,甲公司向A人民法院申请破 产,A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1日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 并指定了管理人。管理人接管甲公司后,发现以下情况: 1.甲公司和乙公司发生200万元的合同纠纷,甲公司作为 原告于2008年的3月1日向B人民法院对乙公司提起诉讼, A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的破产案件时,案件尚处于一审审 理中。2.甲公司和丙公司发生400万元的合同纠纷,丙公 司作为原告于2008年3月10日向C人民法院对甲企业提起 诉讼,A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的破产案件时,甲公司与丙 公司的合同纠纷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3.甲公司和丁公司 于2008年3月20日签订一份标的额100万元的买卖合同。 A人民法院宣告受理甲公司破产申请时,该合同尚未履行。 请分析:这些事项分别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五)未履行完毕合同的处理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未履行完毕的 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 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 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 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 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 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第四编破产法课件

第四编破产法课件
于其他债权人获得清Hale Waihona Puke 。CHAPTER05
破产重整与和解
破产重整的定义和程序
总结词
破产重整是指企业因资不抵债、无法清偿债务时,通过重组计划,重新调整企业的资产 、债务结构,以便实现企业的再生。
详细描述
破产重整通常由债权人或债务人提出申请,法院裁定受理。在重整期间,企业可以继续 运营,但需遵守法院的限制性条件。重整计划需经过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由法院批
破产债权的优先权和担保权
总结词
破产债权的优先权是指某些债权在破产分配 中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而担保权则是指债 权人通过担保物权的方式保障其债权的实现 。
详细描述
在破产程序中,一些债权因为其特殊性而在 分配中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这些权利被称 为优先权。例如,劳动债权、税款债权等可 能会享有优先权。而担保权则是指债权人通 过担保物权的方式保障其债权的实现。在破 产程序中,有担保债权的债权人通常会优先
CHAPTER
06
破产清算
破产清算的定义和程序
总结词
详细描述
总结词
破产清算是指债务人因不能清偿到期 债务,由法院裁定其实施破产,对债 务人的财产进行清理、变价和分配的 程序。
破产清算是指企业因资不抵债、不能 清偿到期债务等原因,由法院裁定其 实施破产,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理 、变价和分配的程序。在破产清算过 程中,法院将指定破产管理人,负责 管理和变卖债务人的财产,并按照法 律规定的程序和原则进行财产分配。
CHAPTER
03
破产财产
破产财产的定义和范围
总结词
明确破产财产的定义和范围是破产法的重要内容,它关系到破产程序的进行和债权人的利益分配。
详细描述
破产财产是指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时所有的或者管理的财产以及在破产程序中取得的财产。它不仅包 括有形财产,如房地产、设备、原材料等,还包括无形财产,如专利、商标、著作权等。此外,破产 财产还包括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

商法第四版教材第四编破产法

商法第四版教材第四编破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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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案件的审理程序,破产法没有特殊规定的,通常适用 民事诉讼法程序的相关规定。
同时,破产法还会保留以下特殊的程序规定: (1)破产程序的裁判不经过口头辩论也可以成立。 (2)对破产程序进行裁判时,法院可以基于职权进行必
要的调查。 (3)有关破产程序的裁判,除另有规定外,利害关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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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破产原因要件
(一)破产原因 破产原因是指就债务人存在的,能够对债务人开始破产程
序的原因和根据。因为它是衡量债务人是否陷入破产的界 限,故又称为破产界限。其核心内涵就是不能清偿。 (二)关于“不能清偿”不同法系的规定 大陆法系:在不能清偿这一核心范畴之外规定了停止支付 和债务超过的概念。 英美法系:在判断债务人构成不能清偿时,通常使用“现 金流量”标准或者“资产负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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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破产重整程序与破产和解程序的差异 (1)程序运作的成本不同,相应地适用的范围也存在差
异。 (2)程序参与的主体范围不同。 (3)司法干预的程度不同。
此外,在担保物权的地位、申请人范围、所采取的措施 等方面,两种制度也存在一些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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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破产清算程序 • 破产清算制度是指债务人达到破产宣告的界限后,依 法宣告其破产,并对其总财产进行变价,而后在债权 人之间进行分配的程序制度。 • 特征: • 1.是债权实现的一种特殊形式。 • 2.是在特定情况下所运用的偿债程序。 • 3.其基本功能和主要目的,在于公平地清偿破产人 所欠债权人的债务,同时对债务人提供一定的救济。 • 4.是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在特定机构或人员 的参与和辅助下实施的一种债务清理程序。 • 5.具有总括强制执行程序的特征。 •
位。规定了管理人的任职资格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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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险公司等采取分 离立法的模式。

商法分论(破产法)

商法分论(破产法)

2.债权人会议的通知(第63条)
3.债务人会议的决议 (1)债权人会议表决规则 (2)债权人会议决议的效力(第64条) (3)债权人会议决议异议救济程序(第65、66条) 第65、66条
第六十四条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 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 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97条特殊决 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议)。 第二款、三款(略)
四、债权人委员会 债权人会议的常设性代表机关,代表全体债权人共同 利益,监督破产程序公正有序进行。 (一)债权人委员会的设置 (第67条) (二)债权人委员会的职权 (第68条) (三)管理人工作的报告义务(第69条)
第二节 破产程序
一、破产清算程序 (一)破产申请 破产申请人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裁定债务人适用破 产程序的民事法律行为。 1.破产申请主体 条规定,破产申请人包括债务人,债权人以及依法 债务人, 第7条规定 债务人 负有清算责任的人。 负有清算责任的人
第四编 破产法
参考书目:
1.《破产法》王欣新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新企业破产法教程》李国光 人民法院出版社
第一章 破产法概述
第一节 破产概述
一、破产程序的概念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法院根据债权人或债务人 的申请,将债务人的破产财产依法分别分配给债权人 的特定法律程序。
二、破产(程序)的特征 (一)破产是一种特殊偿债程序(双重法律后果) (二)破产是在特定情况下所运用的清偿程序 (三)法院介入其中并发挥重要的指挥与监督作用 (四)破产程序具有优先适用效力
破产分配方案
第115条
破产管理人拟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债权人会议讨论 通过—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破产管理人依法执行

第4章破产法

第4章破产法

(三) 债权人会议的召集和议决程序
• 1、债权人会议的召集
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债权人会议。第一次债权人 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 起15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 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 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 召开。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15日通 知已知的债权人。
(四)债权人委员会
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 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1名债务人的职工 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9 人。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 债权人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 (2)监督破产财产分配; (3)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4)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
五、我国破产立法
• 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 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该法自 1988年11月1日正式试行,但仅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 • 199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设第十 九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共8条,适用于非全 民所有制的企业法人。 • 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该法自2007年6月1日 起施行。
(二)管理人的选任
• 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 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 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人民 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 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 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 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 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

破产法完整版课件全套ppt教学教程最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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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破产法》在立法宗旨与原则上进行了改革与创新
第二节 破产法的社会调整作用
▪ 二、破产法的社会调整作用 ▪ (一)破产法的直接调整作用
▪ 破产法的直接调整作用,是保障决定市场经济能否正常运转的债务关系 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的最终有序、公平实现,维护全体债权人和债 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利益与正常经济秩序。
▪ 对外国人的破产能力问题,各国往往通过签订国际公约或双边条约的方 式解决。
▪ 在未订立国际公约或双边条约的情况下,大多数国家在立法上采取对等 原则处理,在本国人的破产能力得到对方承认的前提下,承认他国人在 本国的破产能力。
▪ 也有的国家立法不承认外国人在本国具有破产能力,仅承认其作为破产 债权人的地位。
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破产法(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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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破产法概述
第一节 破产和破产法
▪ 一、破产的概念与特征
▪ 破产是市场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必然出现的法律现象。破产 法是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 法律上的破产,是指处理经济上破产时债务如何清偿的一种法律 制度,即对丧失清偿能力的债务人,经法院审理与监督,强制清 算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
▪ 破产法的特征 ▪ 破产法的性质
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第二节 破产法的社会调整作用
▪ 一、破产法的立法宗旨
▪ 2006年《企业破产法》第1条规定:“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 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制定本法。”这表明《企业破产法》的立法宗旨贯彻的是市场经济理念。
第二节 破产法的社会调整作用
▪ (二)破产法的间接社会影响
▪ 破产法在调整债务关系的同时,对市场经济与社会还会产生广泛的间接 影响。它可以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去除僵尸企业, 完善市场退出机制,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利用破产的压力,促进企业改 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通过破产与重整制度,优化社会资源的配 置与使用,调整社会的产业与产品结构,促进供给侧改革;等等。

第四章-破产法ppt课件(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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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管理人的资格与指定
(二) 管理人的指定
根据《破产法》规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在实践中 ,并非所有的中介机构及个人都具备担任管理人的客观能力与 主观意愿,《指定管理人规定》设置了管理人名册制度。由人 民法院根据本地破产案件发生数量从报名者中择优确定编入管 理人名册的人数,并从编入管理人名册的中介机构及其取得执 业资格的成员中实际指定管理人。人民法院对管理人名册实行 动态管理,根据破产案件发生的数量、编入管理人名册者的工 作考核情况以及社会中介机构和个人的情况变化,适时调整名 册,加以增删,以适应审理破产案件的实际需要。
第四章 破产法
主要内容
破产法概述 破产申请与受理 管理人制度 债权人财产 债权申报与债权人会议 重整与和解
破产清算
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
❖ 破产与破产法的概念与特征 ❖ 破产法的立法宗旨与调整作用 ❖ 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一、破产与破产法的概念与特征
(一) 破产与破产法的概念
1.破产的概念 法律意义上的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由法院 通过法定程序,将债务人全部财产强制向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并使 债务人丧失其主体资格的事件。 2.破产法的概念 破产法是规定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法院强制对其全部财 产进行清算分配,公平、有序清偿债权人,或通过债务人与债权人 会议达成的和解协议清偿债务,或进行企业重整,避免债务人破产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一) 破产法的主体适用范围
根据《破产法》第二条规定,其主体适用范围是所有的 企业法人。同时,该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其他法律规定 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 法规定的程序”,适当扩大了破产法的实际适用范围。
三、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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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破产撤销与破产无效行为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 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 以撤销(否认):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不能清偿 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 乏清偿能力的,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 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 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 人民法院予以更换。
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由最高 人民法院规定。
管理人依照破产法规定执行职务,向法院报告 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 督。
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 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
(七)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八)放弃权利;
(九)担保物的取回;
(十)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
管理人员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聘用必 要的工作人员。
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债权人 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的,有权向 人民法院提出。
管理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管 理人辞去职务应当经人民法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 人的营业或者如下行为之一的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一)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
(二)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
(三)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
(四)借款;
(五)设定财产担保;
(六)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

商法学-破产法概述培训教材PPT课件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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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内容违法 决议程序违法 会议程序违法 其他违法情节
第一节 破产程序的开始
一、破产申请 二、破产案件的受理 三、破产案件受理的效力 四、债权人会议 五、破产和解与整顿
五、破产和解与整顿
(一)破产和解
破产和解的概念
和解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破产申请 后,为预防和避免债务人宣告破产起见,由 债务人和债权人达成的中止破产程序进行的 协议以及围绕该协议的履行而设置的一项制 度。
债权申报的程序规则 申报期限
申报范围
含义
重要性 期限规定
一般 特殊
受理前成立的债权 来到期的债权
有担保和无担保的债权
附条件的债权 保证人的债权
受理债权的申报:
债权申报的概念和特征 债权申报的程序规则
债权发生的事实及证据
债权申报所应提供的材料 债权性质、数额
登记造册
债权有无财产担保
审查确定
无表决权的债权人
第一,对债务人直接享有已生效债权而且 有财产担保,未放弃并且未行使优先受偿权的 债权人;
第二,债权附有停止条件,其条件尚有待 成就的债权人;
第三,尚未代替债务人向他人清偿债务的 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
四、债权人会议
(一)债权人会议的组成和召集
债权人会议的性质
债权人会议与人民法院的关系
五、破产和解与整顿
(一)破产和解 (二)破产整顿
破产整顿的概念 和解程序与整顿程序的关系 实施整顿程序的条件 破产整顿的期限 整顿期间的终结
整顿期间的终结
不执行和解协议; 财务状况继续恶化,债权人会议申请终结 整顿的; 有《企业破产法》第35条所列行为之一, 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
第一节 破产程序的开始
一、破产申请 二、破产案件的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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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提出即时上诉。 (4)破产法上的公告,除公告宣示之外,仍须送达等。 (5)对破产宣告的即时上诉不产生停止执行的效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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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破产法的立法体例 1.商人破产主义、一般破产主义、折衷主义 2.职权主义、申请主义与折衷主义 3.固定主义与膨胀主义 4.免责主义与不免责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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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案件的审理程序,破产法没有特殊规定的,通常适用 民事诉讼法程序的相关规定。
同时,破产法还会保留以下特殊的程序规定: (1)破产程序的裁判不经过口头辩论也可以成立。 (2)对破产程序进行裁判时,法院可以基于职权进行必
要的调查。 (3)有关破产程序的裁判,除另有规定外,利害关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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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破产的价值取向 其一,破产日渐摒弃了对破产债务人的贬斥内涵,不仅不
在贬义上加以使用,甚至将越来越多的对债务人同情、救 济和正当利益的保护添加进不断修改的破产法之中。
其二,各国在完善破产清算制度的同时,对企业普遍构建 了相对完备的破产预防程序,甚至对自然人的破产也设定 了专门的预防性的债务调整制度,可以说,某种程度上渗 入了社会法属性。
第十九章
破产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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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概述
破产是债务人出现财务危机时,对债务人采取的破产 预防和破产清算等相关法律制度的统称。现代意义上 的破产不仅摈弃了对债务人的贬斥内涵,而且越来越 注重诸如破产重整、破产和解、个人债务重组甚至其 他非司法或者准司法性质的破产预防制度的构建。
破产法是对债权债务关系的终极性调整措施,原则上 不改变破产程序开始之前既定的权利义务属性,因而 具有突出的程序法性质,但在破产程序对民事诉讼程 序的准用中,又保留了自己特有的程序规范。各国破 产立法由于基本国情与立法传统的差异,因而相互间 形成了一定的制度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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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破产法的概念与 立法体制源自12一、破产法的概念 (一)破产法的概念 1. 破产法的概念 破产法是关于债务人出现破产原因时,宣告其破产 并对债务人的全部财产进行清算或者为避免债务人进 入破产清算程序所建立起来的破产预防法律制度的总 称。 2. 破产法特殊的程序规定 • 诉讼程序说主张破产属于诉讼事件。 • 非讼程序说主张破产是非讼事件。 • 上述两种学说都有以偏概全之嫌。破产程序实则为兼 有诉讼、执行和清算三种要素的特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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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破产重整程序 1.破产重整的概念 破产重整是指对具有重整原因或者破产原因而又 具有再建希望的债务人企业,经由利害关系人的申 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进行营 业的重组和债务上的整理,以使其摆脱财务困境, 恢复营业能力的破产预防程序。 2.重整制度的产生 • 重整制度产生的根本动因,在于破产清算制度的内 在缺陷使之无法满足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 • 理论依据在于,并非所有在自由竞争中遭遇财务困 境的债务人企业都应当退出市场而归于清算。
时,对债务人实施的挽救性程序以及就债务人的总财产实行 的概括性清算程序的统称。 狭义上的破产是指破产清算,是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并且资不抵债时,为满足债权人正当合理的清偿要求,在法 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就债务人的总财产实行的以分配为目 的的清算程序。 广义上的破产是指由破产清算程序与破产和解、破产整顿等 预防性程序共同构成的一个统一的破产法律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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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破产重整程序的特点 (1)重整申请既可由债务人或债权人提出,也可由债务人
(持有一定比例以上出资)的股东提出。 (2)重整程序可以灵活运用多种措施来达到克服债务人财务
困难、留存债务人营业的目的。 (3)重整计划可以由债务人提出,也可以由破产管理人或者
债权人提出(我国立法未规定债权人提出重整计划的内 容),但均需经过各利害关系人分组表决通过,并经法院 裁定认可,法院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强制认可未经表决通过 的重整计划。 (4)重整计划一旦生效,对所有的利害关系人都有法律拘束 力。 (5)债务人的营业应当继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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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破产重整程序与破产和解程序的差异 (1)程序运作的成本不同,相应地适用的范围也存在差
异。 (2)程序参与的主体范围不同。 (3)司法干预的程度不同。
此外,在担保物权的地位、申请人范围、所采取的措施 等方面,两种制度也存在一些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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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破产清算程序 • 破产清算制度是指债务人达到破产宣告的界限后,依 法宣告其破产,并对其总财产进行变价,而后在债权 人之间进行分配的程序制度。 • 特征: • 1.是债权实现的一种特殊形式。 • 2.是在特定情况下所运用的偿债程序。 • 3.其基本功能和主要目的,在于公平地清偿破产人 所欠债权人的债务,同时对债务人提供一定的救济。 • 4.是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在特定机构或人员 的参与和辅助下实施的一种债务清理程序。 • 5.具有总括强制执行程序的特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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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目录
第一节 破产的概念与破产法律制度的构成 第二节 破产法的概念与立法体例 第三节 破产法的立法目的与破产程序的启动机制 第四节 《企业破产法(试行)》与新《企业破产法》的
制定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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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破产的概念与破产法律 制度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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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产的概念及其演变
(一)破产的概念 破产是指当债务人即将出现破产原因或者已经出现破产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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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破产法律制度的构成
(一)破产和解程序 1.破产和解的概念 破产和解,是指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作出破产宣告之前,为预 防和避免债务人宣告破产起见,由债务人和债权人会议,按照 多数决规则达成的中止破产程序进行的协议以及围绕该协议的 履行而设置的一项制度。 2.破产和解程序贯彻的基本思路 • 首先,它主要用于化解因债务人的外部原因引起的债务困难和 财务压力,比如季节性的经营萧条等。 • 其次,破产和解本质上属于当事人自愿协议的范畴,应当充分 体现当事人的自由意志, • 再次,破产和解属于法院内的和解,因而,在尊重当事人意愿 的基础上,应当允许法院对协议的达成甚至履行实施必要的引 导和干预,以克服私法外和解中存在的种种缺陷。 • 最后,破产和解既然具有破产预防的属性,其程序开始的条件 就应当比破产清算的条件宽松。 3.我国新《企业破产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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