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第四版教材第四编破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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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破产重整程序与破产和解程序的差异 (1)程序运作的成本不同,相应地适用的范围也存在差
异。 (2)程序参与的主体范围不同。 (3)司法干预的程度不同。
此外,在担保物权的地位、申请人范围、所采取的措施 等方面,两种制度也存在一些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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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破产清算程序 • 破产清算制度是指债务人达到破产宣告的界限后,依 法宣告其破产,并对其总财产进行变价,而后在债权 人之间进行分配的程序制度。 • 特征: • 1.是债权实现的一种特殊形式。 • 2.是在特定情况下所运用的偿债程序。 • 3.其基本功能和主要目的,在于公平地清偿破产人 所欠债权人的债务,同时对债务人提供一定的救济。 • 4.是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在特定机构或人员 的参与和辅助下实施的一种债务清理程序。 • 5.具有总括强制执行程序的特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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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破产的价值取向 其一,破产日渐摒弃了对破产债务人的贬斥内涵,不仅不
在贬义上加以使用,甚至将越来越多的对债务人同情、救 济和正当利益的保护添加进不断修改的破产法之中。
其二,各国在完善破产清算制度的同时,对企业普遍构建 了相对完备的破产预防程序,甚至对自然人的破产也设定 了专门的预防性的债务调整制度,可以说,某种程度上渗 入了社会法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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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破产法律制度的构成
(一)破产和解程序 1.破产和解的概念 破产和解,是指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作出破产宣告之前,为预 防和避免债务人宣告破产起见,由债务人和债权人会议,按照 多数决规则达成的中止破产程序进行的协议以及围绕该协议的 履行而设置的一项制度。 2.破产和解程序贯彻的基本思路 • 首先,它主要用于化解因债务人的外部原因引起的债务困难和 财务压力,比如季节性的经营萧条等。 • 其次,破产和解本质上属于当事人自愿协议的范畴,应当充分 体现当事人的自由意志, • 再次,破产和解属于法院内的和解,因而,在尊重当事人意愿 的基础上,应当允许法院对协议的达成甚至履行实施必要的引 导和干预,以克服私法外和解中存在的种种缺陷。 • 最后,破产和解既然具有破产预防的属性,其程序开始的条件 就应当比破产清算的条件宽松。 3.我国新《企业破产法》的规定
可以提出即时上诉。 (4)破产法上的公告,除公告宣示之外,仍须送达等。 (5)对破产宣告的即时上诉不产生停止执行的效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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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破产法的立法体例 1.商人破产主义、一般破产主义、折衷主义 2.职权主义、申请主义与折衷主义 3.固定主义与膨胀主义 4.免责主义与不免责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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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破产重整程序 1.破产重整的概念 破产重整是指对具有重整原因或者破产原因而又 具有再建希望的债务人企业,经由利害关系人的申 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进行营 业的重组和债务上的整理,以使其摆脱财务困境, 恢复营业能力的破产预防程序。 2.重整制度的产生 • 重整制度产生的根本动因,在于破产清算制度的内 在缺陷使之无法满足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 • 理论依据在于,并非所有在自由竞争中遭遇财务困 境的债务人企业都应当退出市场而归于清算。
时,对债务人实施的挽救性程序以及就债务人的总财产实行 的概括性清算程序的统称。 狭义上的破产是指破产清算,是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并且资不抵债时,为满足债权人正当合理的清偿要求,在法 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就债务人的总财产实行的以分配为目 的的清算程序。 广义上的破产是指由破产清算程序与破产和解、破产整顿等 预防性程序共同构成的一个统一的破产法律制度体系。
第十九章
破产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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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概述
破产是债务人出现财务危机时,对债务人采取的破产 预防和破产清算等相关法律制度的统称。现代意义上 的破产不仅摈弃了对债务人的贬斥内涵,而且越来越 注重诸如破产重整、破产和解、个人债务重组甚至其 他非司法或者准司法性质的破产Leabharlann Baidu防制度的构建。
破产法是对债权债务关系的终极性调整措施,原则上 不改变破产程序开始之前既定的权利义务属性,因而 具有突出的程序法性质,但在破产程序对民事诉讼程 序的准用中,又保留了自己特有的程序规范。各国破 产立法由于基本国情与立法传统的差异,因而相互间 形成了一定的制度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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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破产法的概念与 立法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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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产法的概念
(一)破产法的概念 1. 破产法的概念 破产法是关于债务人出现破产原因时,宣告其破产 并对债务人的全部财产进行清算或者为避免债务人进 入破产清算程序所建立起来的破产预防法律制度的总 称。 2. 破产法特殊的程序规定 • 诉讼程序说主张破产属于诉讼事件。 • 非讼程序说主张破产是非讼事件。 • 上述两种学说都有以偏概全之嫌。破产程序实则为兼 有诉讼、执行和清算三种要素的特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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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目录
第一节 破产的概念与破产法律制度的构成 第二节 破产法的概念与立法体例 第三节 破产法的立法目的与破产程序的启动机制 第四节 《企业破产法(试行)》与新《企业破产法》的
制定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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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破产的概念与破产法律 制度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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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产的概念及其演变
(一)破产的概念 破产是指当债务人即将出现破产原因或者已经出现破产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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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案件的审理程序,破产法没有特殊规定的,通常适用 民事诉讼法程序的相关规定。
同时,破产法还会保留以下特殊的程序规定: (1)破产程序的裁判不经过口头辩论也可以成立。 (2)对破产程序进行裁判时,法院可以基于职权进行必
要的调查。 (3)有关破产程序的裁判,除另有规定外,利害关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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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破产重整程序的特点 (1)重整申请既可由债务人或债权人提出,也可由债务人
(持有一定比例以上出资)的股东提出。 (2)重整程序可以灵活运用多种措施来达到克服债务人财务
困难、留存债务人营业的目的。 (3)重整计划可以由债务人提出,也可以由破产管理人或者
债权人提出(我国立法未规定债权人提出重整计划的内 容),但均需经过各利害关系人分组表决通过,并经法院 裁定认可,法院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强制认可未经表决通过 的重整计划。 (4)重整计划一旦生效,对所有的利害关系人都有法律拘束 力。 (5)债务人的营业应当继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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