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司法考试商法章节知识点:破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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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司法考试商法章节知识点:破产法第七章破产法
一、破产法的功能
1、保护债权
(1)破产终止了债务的拖延,迫使债务人清偿;
(2)破产使债务人限度的满足债权人;
(3)破产使不同性质、地位的债权人得到不同的清偿;
(4)同一性质的债权按比例得到满足。
2、破产的间接功能
(1)淘汰作用
(2)约束作用(激励作用)
二、个人破产问题
1、各国关于个人破产问题有三种立法主义:
(1)商人破产主义:个人不得破产
(2)一般破产主义:凡市场主体都能够依一定条件破产
(3)折衷破产主义:破产的范围是前两者的结合
我国的模式不同于以上三种,实际上的破产范围窄于商人破产主义
2、对个人破产的观点:
(1)反对者认为:个人破产的障碍在于无个人财产申报制度和监管制度以及个人生活必需品难以确定
(2)支持者认为:个人破产是公平受偿的需要,对个人财产的监管
问题不能成为防碍个人破产的理由;生活必需品的确定理应根据具体情
况来判断。
三、我国破产法的不足
1、适用主体有限
2、行政干预色彩较浓
(1)破产与否需主管部门批准;
(2)破产程序和具体的破产活动都有行政参与;
(3)破产后果
3、破产法条款规定比较简单,难以反映破产中的复杂问题。
四、对现行破产法的看法
反思86年的破产法,能够用三句话来概括:第一句话,破产法在
反对声中产生;第二句话,破产法在困难中生存中;第三句话,破产法
在破产中破产。
1、破产法在反对声中产生,在困难中生存。在新中国也就是中国
*的立法,86年的破产法是最难产的一部法律。为什么呢?因为立法在
我国有一个特点,越是不懂的法律,人们越是容易通过,反之则不然。破产法也是这样。破产法的基本理念,基本功能基本制度,没有多少
人懂,但破产法的直接结果是什么,大家都很清楚。特别是86年破
产法,破产法的对象是针对国有企业。国有企业破产,从开始就有障碍。
2、在困难中生存:破产法产生之日起就这么困难,真要贯彻到司
法实践中,在司法实践中没有相关的法律意识情况之下,恐怕就更困
难了,这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