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公司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工作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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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工作指导意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指导企业依法经营,加强风险防范,促进企业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国家授权经营资产的运营安全,最大限度地维护国有企业的合法利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xx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是指企业为防范和化解风险,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通过提高法律意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实施风险控制措施而形成的有效工作机制。
第三条 xx公司各全资、控股企业应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要求,从人员、组织机构、制度建设和业务运作等方面构建法律风险防御体系。
第四条企业董事会对防范风险承担最终责任,经营层对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第二章法律风险防范的目标和原则
第五条法律风险防范的总体目标是:
(一)保证企业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二)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实现企业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第六条法律风险防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性原则。防范风险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xx公司的有关规定。
(二)全面性原则。风险防范应当涵盖企业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死角或漏洞。
(三)全过程原则。风险控制应当重在事先防范,事中加强风险的预警和监控,事后适时处理,实行全过程的法律管理。
第三章防范法律风险的主要措施
第一节全面提高企业依法经营管理水平
第七条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努力学法用法,树立依法经营管理理念,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并将法律观念和基本法律知识融入现实的企业经营管理之中,提高依法经营管理水平。
第八条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必须从以下几方面来提高自身的法
律素质:对内应当熟悉与企业管理有关的法律,注重依法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对外应当了解企业经营所处的法律环境,能够预见到企业经营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制定重大经营决策,应当善于发挥企业法务人员或法律顾问的作用;遭遇经济纠纷,应当知道如何寻求法律保护。
第九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规章制度,为企业依法经营管理奠定制度基础。着重加强重大经营决策、合同管理、担保管理、资金管理、质量管理、劳动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法律论证、纠纷处理
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建设,实现企业经营管理的规范化、程序化和合法化。
第十条企业应当加强依法治企的组织领导,为防范风险提供领导组织保障。法律风险防范工作必须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主管,并指定由一名副职具体分管负责。xx公司一级企业必须设置法律事务职能部室或指定由相关部室负责管理企业法律事务;一级企业原则上必须配备专职的法律专业人员。条件暂不具备的,可对外聘请常年法律顾问,条件成熟后,应尽快配齐。同时,要切实发挥法务人员或常年法律顾问的作用,落实其工作职责,建立起法务人员全过程参与企业经营的良好工作机制。
第二节加强内部风险控制
第十一条企业管理层应当牢固树立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使风险意识贯穿到企业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严禁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企业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互相制衡。应当建立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第十四条企业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审计和职工民主监督制度,加强内部财务监督和风险控制。
第三节实行重大经营项目全过程的法律风险管理第十五条企业在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的同时,要切实重视法律监督,建立以事前防范为主,事中控制和事后补救为辅的企业经营风险法律保障体系。对企业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经营项目,应该由企业法务部门或外聘律师全程参与,在业务部门的配合下,进行经营项目的决策前法律风险论证、合同草拟以及风险的动态跟踪和控制。
第十六条企业应审慎选择项目的合作伙伴,把选择合作伙伴作为控制风险的首要环节。应根据所从事的行业情况,参照国家权威部门、行业协会、社会公认的评估机构、银行信用等级、以及税务部门的评价,综合考察合作对象的商誉、诚信以及经济实力,审慎选择合作伙伴。
第十七条重大经营项目必须实行法律风险论证制度。企业进行包括但不限于对外投资、融资、担保、兼并、资产处分、股份制改造、债务重组、大宗货物买卖、商品采购、基建投资等重大经营项目,在决策前,除了进行经济效益可行性、技术可行性等论证外,还必须进行法律风险论证,出具法律意见书,作为企业决策的必要依据。
第十八条企业法务部门具体负责法律风险论证工作,由业务部门负责提供法律风险论证所需的项目资料、信息。对于法律关系复杂的项目,应委托专业的律师事务所进行。
第十九条法律风险论证分审慎性调查和法律审查两个阶段。审慎性调查应当与双方的谈判同步进行,内容围绕项目所涉及的各项要
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包括但不限于:合作双方的主体资格、项目涉及的各项资产的产权状况、项目所处的政策法律环境等。
项目谈判中双方达成的意向、备忘录、协议、合同等文本文件在正式签署前,均应由企业法务部门对其合法性及法律风险进行审查,提出法律意见。法律风险论证形成的法律意见书应包括以下主要方面:
1、项目合作方的资信评估意见;
2、合作双方主体资格、民事法律行为等项目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3、双方权利义务对等性审查,是否对我方显失公平以及我方权益保障的可行性意见;
4、风险控制的处理意见或建议。
第二十条企业法务部门出具的审慎性调查报告、法律意见书应与项目谈判达成最终协议、合同文本于谈判各方签署前一并报企业决策机构审批。
第二十一条重大经营项目的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应由法务部门或外聘律师负责起草。必须严格按照xx公司《经济合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合同的草拟、签订、审查和管理,确保合同合法有效以及我方权益的实现。
第二十二条项目签订合同后,企业法务部门应配合主办的业务部门动态跟进合同的履行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向企业决策层汇报项目的执行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和风险,提出解决方案。
第四章加强企业法律文件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