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并购协议(详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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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并购协议的基本内容

第一节股权转让协议的基本内容

股权转让协议是投资公司通过受让目标公司股权的方式对目标公司进行并购的核心法律文件。个案的具体情况不同,股权转让协议的内容也不尽相同,这里我们根据经验对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进行讨论。

一、前言部分

前言部分也是协议的开宗明义部分,多载明出让方为将其拥有的目标公司的股权转让给受让方,根据《公司法》及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提示

前言部分的功能在于阐明投资公司订立合同的目的和合同功能,这有利于读者正确理解合同的条款,也有利于发生争议时救济投资公司的合同利益。

二、词语定义

这部分内容的目的是固定协议中使用的某些词语的含义,防止歧解乱用。从实务中看,需要确定含意的词语大致有:

1.出让方:是指在本协议中依本协议的约定出卖其拥有的目标公司股权的XX。

2.受让方:是指在本协议中依本协议的约定向出让方购买股权的XX。

3.双方:在本协议中双方是指出让方和受让方。

4.一方:在本协议中一方是单指出让方或受让方。

5.股权:股权指股东依其对目标公司的出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享有的对目标公司的各项权利。

6.目标公司:目标公司是指XX公司。股权转让生效后,目标公司将变更为受让方拥有百分之XX股权的公司。

7.中国法律、法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权机关颁布的在本协议签订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

8.中国企业会计准则: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有权机关颁布的在本协议签订时正在执行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和其他财务会计制度。

9.中国税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或其他有权机关颁布的在本协议签订时正在执行的有关税收和税政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单行条例。

10.披露:是指出让方就与本协议项下交易内容有关的事件、情况、信息和资料,特别是对受让方不利的事件、情况、信息和资料向受让方履行的全面告知义务的行为。出让方的披露应当全面、真实,不得隐瞒和遗漏,出让方的披露应当以书面的形式作出。

11.隐瞒:是指出让方在披露过程中对其明知的事件、情况、信息和资料故意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或不如实履行告知的义务的行为。

12.遗漏:是指出让方对其应当知晓的事件、情况、信息和资料由于其不知晓而未披露,或虽然知晓但因其疏忽或其他非故意原因未披露的情形。

13.赔偿:是指签署本协议的双方中的一方向另一方在标的或价款之外的给付义务。14.公司权力机关:是指签署本协议的双方依各自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批准本公司签署本协议,进行本协议项下交易的机构。

15.股权转让计价基准日:是指确定目标公司股东权益的时日,自该日起转让股权在目标公司的利益转归受让方享有,本协议项下的股权转让计价基准日为XXXX年X月X日。16.目标公司管理权交割日:是指在本协议生效后,双方按本协议的约定对目标公司的管理权、决策权、人事权(包括对董事长、董事、监事、监事会主席、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撤换)以及印鉴、账目、资产等移交的时日(一般情况下本条款仅对绝对控股的并购适用)。

17.目标公司的法定账目:是指完整保存于目标公司的、根据中国企业财务会计准则对目标公司资产、负债和经营状况进行全面有效记载和核算的财务账册和会计凭证。

18.目标公司或然负债:是指由于股权转让基准日之前的原因,在股权转让基准日之后使目标公司遭受的负债,而该等负债未列明于出让方股权转让基准日前的法定账目中也未经双方作账外负债确认的,以及该等负债虽在出让方股权转让基准日前的法定账目中列明,但负债的数额大于账目中列明的数额的,其大于的部分。

提示

股权并购协议经常是跨国合同,交易双方的语言不同,文化、法律背景不同,加之股权转让协议涉及的学科、部门、专业多,为防止因双方对某些词语的理解不同,更防止某一方出于自身利益故意歧解,对某些词语的含意在协议中加以固定是非常必要的。至于哪些词语需要解释其含意,只能根据协议的内容、双方的文化、法律背景决定。

三、交易双方、目标公司和交易标的

此条款的功能在于确定交易主体和交易标的的承载者——目标公司。

1.出让方。实务中如果出让方是自然人的,应当写明自然人的姓名、住所、身份证或护照的号码等信息。如果出让股权的自然人是多人的,可以列表作为协议的附件。同时明确在本协议中,所有在本协议项下出让股权的自然人统一称为出让方。如果出让方为法人,应当写明法人的全称、注册号码、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企业类型等信息。

2.受让方。应当写明投资公司的全称、注册号码、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企业类型等信息。

3.目标公司。实务中应当在股权转让协议中载明目标公司的如下信息:公司的名称、注册号码、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资本额、实收资本额。

4.目标公司的分公司。在有些情况下目标公司设立有分公司,在股权转让的情况下,分公司为目标公司组成部分,因此在股权转让协议中需要载明分公司的如下信息:分公司的名称、注册号码、住所、负责人姓名、经营范围、电话号码、传真号码。

5.目标公司的子公司。在许多情况下,目标公司都有对外投资,对于这些投资除属于债权类投资和短期股权投资外,股权转让协议应当载明它们的如下信息:公司的名称、注册号码、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资本额、实收资本额、目标公司的出资比例或持有的股份比例、企业类型、经营范围、电话号码、传真号码。

6.交易标的。在本合同项下出让方出让、受让方受让的股权为占目标公司交易基准日全部注册资本百分之XX的股权,以及依照该股权股东应当享有的对目标公司的各项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未分配利润及股东各项财产权、表决权、人事权、知情权以及其他权益。

提示

(1)股权包括股东依据出资额和公司章程拥有的财产权、参与决策权、知情权、人事权和诉讼权。财产权又包括利润分配权、股权出让权、特定情况下请求公司收购股份权、股权优先购买权、优先增资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继承权等。在股权转让的情况下股东拥有的这些权利必须一并转让。

(2)在股权转让计价基准日以前目标公司已经通过决议派发的股息红利应当登记在属于公司负债的应付股利账户,该等属于负债的应付股利原则上不能转让,仍应当支付给出让方。凡是在股权转让计价基准日没有分配的利润一概与股权一并转让,必须在股权转让工商登记完成后向新股东分配。

(3)除非出让股权的股东尚未完成出资,或者已经确定有出资违约责任(迟延出资或出资不符合约定)或者出资不足责任(非货币出资虚高作价),否则股东不对目标公司承担什么既定的责任。所以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勿需载明受让方对目标公司获得权利的同时还承担什么责任。

四、出让方的承诺与保证

此条款的功能在于明确出让方为进行交易而应当承担的责任,从而在因出让方违反承诺与保证给受让方造成损失时,受让方获得赔偿奠定基础。该条款对于促进出让方如实披露,规范操作,对于防避投资公司的并购风险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在实务中该条款多以“出让方为进行本协议项下的交易向受让方承诺与保证如下,受让方正是基于出让方的这些承诺与保证进行本协议项下的交易的”开款明义。该条款的内容大致有:

1.出让方关于目标公司依法成立的承诺与保证。其内容大致为:目标公司的成立是完全依照中国法律、法规进行的,目标公司除取得工商管理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获得营业的资格外,还进行了有效的税务登记、企业代码登记等,并逐年通过年检;

2.出让方关于目标公司历次分立、合并、改制、改组等均依法有效进行的承诺与保证。其内容大致为:目标公司自成立以来所经历的分立、合并、改制和重组均是依法进行的,其行为合法有效不可逆转,且不存在任何不确定或未尽事项;

3.出让方关于目标公司守法经营照章纳税的承诺与保证。其内容大致为:目标公司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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