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价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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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部分城市新建住宅项目供电配套费标准(最新)

中国部分城市新建住宅项目供电配套费标准(最新)

中国部分城市新建住宅项⽬供电配套费标准(最新)中国部分城市新建住宅项⽬供电配套费标准⼀、南京市180—230元⼆、上海市市外环以内165元,外环以外125—140元;(2007年11⽉)三、南昌市95——115元;四、长春市100(架空线)—120元(全电缆);(2005年)五、昆明市100(架空线)—115元(保障住房88)(全电缆)(2011年7⽉)六、西安市95元(可调10%)(2010年8⽉)七、⼭东临昕 100元(可调10%)(2011年1⽉)⼋、武汉130元,宜昌市、襄阳市、黄⽯市、⼗堰市为每平⽅⽶107元,其他省辖市为每平⽅⽶97元(2010年2⽉)九、威海92元(可调10%)(2010年1⽉)⼗、⼭东淄博103元(可调10%)(2010年)⼗⼀、安徽省合肥暂定135元(可调10%)(2010年12⽉)2000年以来,为妥善解决城市住宅区供配电设施的投资建设和监管问题,上海、天津、⼭东等14个省市陆续出台了相关收费政策。

⽬前外地的收费标准为:普通居民住宅建筑⾯积每平⽅⽶(按照与主城区远近、住宅区建设项⽬规模⼤⼩、电缆架设⽅式等不同)⼀、南京市180—230元;⼆、上海市外环(2007年11⽉)以内165元,外环以外125—140元;三、南昌市95——115元;四、长春市100(架空线)—120元(全电缆);关于长春市收取住宅⼩区供电配套设施⼯程费长春市政府:你市向省政府呈报的《长春市政府关于批准〈长春市电⼒建设⼯程费为电⼒建设配套费的实施办法〉的请⽰》,由省政府转给我委承办,经请⽰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关于收费项⽬及收费范围问题。

根据国家有关收费政策规定以及改收费性质,将其规范为住宅⼩区供电配套设施⼯程费。

该收费内容包括从上级电源出线到住宅楼或公建设施进户点的所有供配电设施均由供电部门依据供电配套⼯程专业规划,负责组织统⼀设计,统⼀建设,实⾏电⼒⼯程服务收费“⼀费制”,除此项收费外,电⼒部门不得再向开发住宅⼩区项⽬收取任何费⽤(除国家和省政府有明确规定的以外)。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价格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鄂价环资[2014]101号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价格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鄂价环资[2014]101号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价格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正文:
----------------------------------------------------------------------------------------------------------------------------------------------------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价格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鄂价环资〔2014〕101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
《省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价格的通知》(鄂价环资〔2011〕4号)实施以来,保障了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顺利建设,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根据《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价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价办〔2014〕48号)精神,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价格下放到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政府管理。

为确保管理权限下放后,电力报装市场的稳定和价格政策的合理衔接,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价格执行政府定价,实行属地管理。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政府应于2014年9月15日前出台新的管理办法,《省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价格的通知》(鄂价环资〔2011〕4号)同时停止执行。

二、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实施主体,应将收取的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费单独建账、专款专用,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政府,根据本地情况,欲将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价格放开,由市场调节的,报省物价局批准后,开展试点工作。

湖北省物价局
2014年8月14日
——结束——。

湖北省新建住宅配套供电设施建设标准

湖北省新建住宅配套供电设施建设标准

江西省新建住宅配套供电设施建设标准1 总则1.0.1 为适应人民生活水平日益增长的需要,促进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与社会经济发展、国家能源发展战略相协调,贯彻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赣府厅发[2007]8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城镇经济发展和配电网现状,本着以人为本、安全、经济、实用、节能、环保、适度超前的原则,特制定本标准。

1.0.2 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住宅的供配电设施建设均应执行本标准,改建、扩建的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应参照本标准执行。

1.0.3 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应符合当地电力发展及城市发展规划。

视新建住宅建设规模及容量大小,应考虑预留35kV-110kV变电站的站址及电力通道。

供配电方案和供配电设施用房的设计应与新建住宅详规设计同步。

1.0.4 本标准不含新建住宅公建设施计量装置以下部分,该部分(电梯、车库、水泵、消防、道路照明等)供配电设施宜委托有专业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1.0.5 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应实现规范化、标准化,以简化设计、施工,缩短建设周期,方便运行维护,降低运行维护成本。

1.0.6 新建住宅供配电设备的选型应执行国家有关技术经济政策,采用运行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维护方便(免维护或少维护)、操作简单、节能环保型的设备。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及不合格的产品。

1.0.7 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从美化环境、提高供电可靠性出发,宜建设以电缆线路为主的配电网。

1.0.8 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的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及行业和地方的相关标准规范。

2 引用的设计标准、规程规范引用的主要设计标准、规程规范有:GB311.1-1997 高压输变电设备的绝缘配合GB1094-1994 电力变压器GB4208-1993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4942-1993 低压电气外壳防护等级GB50011-2001 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50045-200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52-1995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3-1994 10kV 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60-1992 3~110kV 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50061-1997 66kV 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50217-1994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6450-86 干式电力变压器GB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2006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DL5027-1993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范GB50057-1994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2000年修订)DL/T 620-1997《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DL/T404-1997 户内交流高压开关柜订货技术条件DL/T 599-2005 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DL/T5103-1999 35~110kV无人值班变电所设计规范DL/T 5231-2001 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技术导则DL/T5216-2005 35~220kV 城市地下变电站设计规程DL/T5221-2005 城市电力电缆线路设计技术规定DL/T621-1997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DL/T728-2000 气体绝缘金属封闭开关设备订货技术条件DL/T791-2001 户内交流充气式开关柜选用导则JB/T10088 6~220kV 级变压器声级JB/T7113-1993 低压并联电容器装置JGJ/T16-1992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NDGJ96-1992 变电所建筑结构设计技术规定DL/T537-2002 高压/低压预装箱式变电站选用导则GB/T17467-1998 高压/低压预装式变电站SD320-89 箱式变电所技术标准以上设计标准、规程规范若有更新的版本,则应按新版本执行。

鄂价环资规[2011]4号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价格的通知

鄂价环资规[2011]4号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价格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价格的通知(鄂价环资规[2011]4号)各市、省直管市物价局,省电力公司:《省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能交〔2010〕33号)自2010年2月10日试行以来,对规范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价格行为,保障居民安全、优质、可靠用电发挥了重要作用。

根据试行情况,经请示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继续实行统一价格(收费)、统一维护管理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在本省省辖市、省直管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住宅建设项目的供电配套工程建设价格(收费)按本通知执行。

二、供电容量配置标准1、每户住宅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及以下的按4千瓦/户配置;2、60平方米至120平方米(含120平方米)的按8千瓦/户配置;3、120平方米至150平方来(含150平方米)的按12千瓦/户配置;4、150平方米以上的按l6千瓦/户配置。

公建设施供电基本容量,原则上按每平方米60瓦的标准配置。

三、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收费标准1、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费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筑面积计收:武汉市为每平方米130元,宜昌市、襄阳市、黄石市、十堰市为每平方米107元,其它省辖市为每平方米97元,省直管市为每平方米90元。

住宅小区内公用照明按照有关规定配置容量,不另行收费。

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按上述标准的85%收取。

2、用户对配置要求超过基本容量配置标准的,居民住宅每户每提高1千瓦,收费标准提高10%;公建设施每平方米超过1瓦,收费标准提高1%。

3、别墅、低密度联排高档住宅、居民自建房、农村集体土地上的住宅建设和住宅小区内设计用电负荷容量大于100千伏安(千瓦)的大型配套公建项目,按照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定额编制施工预算,另行由电力工程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合同约定工程费用。

4、小区内设计用电负荷容量大于100千伏安(千瓦)的大型配套公建项目按合同约定工程费用的,收取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费应扣除相应的计费面积。

武汉供电公司关于印发新建住宅

武汉供电公司关于印发新建住宅

武汉供电公司关于印发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为加强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管理,规范供电配套工程建设费用征收和使用行为,促进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根据《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价格的通知》(鄂价环资规…2011‟4号,以下简称“建设价格”)和《湖北省电力公司关于印发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电司营销…2011‟7号)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公司修改制定了《武汉供电公司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 1.武汉供电公司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价格的通知(鄂价环资规…2011‟4号)3.湖北省电力公司关于印发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电司营销…2011‟7号)附件1武汉供电公司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管理,规范供电配套工程建设费用征收和使用行为,促进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根据《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价格的通知》(鄂价环资规…2011‟4号,以下简称“建设价格”)和《湖北省电力公司关于印发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电司营销…2011‟7号)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武汉市城市规划区(即公司供电营业区)范围内的新建住宅项目的供电配套工程建设严格按照省物价局《建设价格》执行。

第三条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和供电单位,应在受理用电报装的营业厅醒目位臵公布省物价局《建设价格》文件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

第四条工程建设费用收缴和使用原则: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年度平衡。

第五条工程作为配网建设项目,实行专项计划管理,统一流程,统一标准、分级审批、明确时限。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鄂价环资[2017]92号【发布部门】湖北省物价局【发布日期】2017.07.24【实施日期】2017.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鄂价环资〔2017〕92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发展改革委),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华能集团华中分公司、华电湖北发电有限公司、国电湖北电力有限公司,省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有关发电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降低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合理调整电价结构的决定,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部署,决定提高我省燃煤电厂标杆上网电价。

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取消向发电企业征收的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将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由每千瓦时0.83分钱降低至每千瓦时0.62分钱(见附件1)。

二、提高燃煤电厂标杆上网电价(不含参与市场交易的燃煤电厂上网电量电价)。

将我省燃煤电厂标杆上网电价(含税,含脱硫、脱硝和除尘电价)由每千瓦时0.3981元上调至每千瓦时0.4161元。

未执行标杆电价的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含外资电厂超政府承诺利用小时上网电量)同幅度上调。

全省各燃煤电厂调整后的上网电价标准见附件2。

三、以上政策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1.湖北省电网销售电价表(2017年7月1日起执行)2.湖北省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表(2017年7月1日起执行)(略)湖北省物价局2017年7月24日湖北省电网销售电价表(2017年7月1日起执行)单位:元/千瓦时用电分类电度电价基本电价不满 1千伏1-10千伏20-35 千伏以下35-110 千伏以下110千伏220千伏及以上最大需量元/千瓦/月变压器容量元/千伏安/月。

关于新建住宅供电工程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新建住宅供电工程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新建住宅供电工程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第一篇:关于新建住宅供电工程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关于新建住宅供电工程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09]3号省电力公司,各市物价局经省政府同意,自2005年4月1日我省制定新建商品住宅供电工程统一收费统一建设政策以来,实现了供电工程公平成本,保证了供电工程质量建设,解决了居民入住后供电设施的维护问题等,取得了预期成效。

经研究,决定继续实行统一收费、统一建设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供电工程建设费收费范围为新建住宅及附属公用建筑。

计费面积按建设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建筑面积执行,工程竣工后按房产局核定的面积多退少补。

二、供电基本容量配置。

每户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住宅,供电基本容量配置6千瓦;100平方米及以下住宅,供电基本容量配置4千瓦。

住宅小区公建设施按每平方米40瓦配置。

公用建筑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中设计用电负荷容量大于100千瓦的大型公用建筑不适用本通知。

三、收费标准。

按不同类型不同档次划分,民用住宅,沈阳、大连、鞍山市,全电缆工程每平方米90元,架空线与电缆相结合工程每平方米80元;抚顺、本溪、丹东、锦州、营口、辽阳、盘锦、葫芦岛市,全电缆工程每平方米80元,架空线与电缆相结合工程每平方米70元;铁岭、阜新、朝阳市,全电缆工程每平方米70元,架空线与电缆相结合工程每平方米60元;公用建筑每平方米相应增加10元。

供电工程开工前,一次性交纳供电工程建设费的,5万平方米及以下规模的住宅小区一次性交费优惠5%;5万平方米以上规模的住宅小区一次性交费优惠10%。

住宅小区内的公益建筑,包括幼儿园,社区医院、敬老院按相应标准的80%收取。

开发建设单位交纳供电工程建设费后,供电部门要根据开发建设工程进度,及时进行电力工程建设,保证用户电力供应。

按用户要求增加配置容量的,民用住宅每户每提高1千瓦,收费标准提高10%。

开发建设单位要求采用小型化设备或提高材料及设备配置档次需要提高收费标准的,提高标准部分由双方据实结算。

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用电报装项目实施细则

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用电报装项目实施细则

武汉供电公司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用电报装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做好公司所辖范围内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的项目实施工作,根据《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能交〔2010〕33号,以下简称《收费标准》)、《湖北省电力公司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管理办法(试行)》(鄂电司发展〔2010〕88号)、《湖北省电力公司转发省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鄂电司财〔2010〕12号)和《湖北省电力公司关于印发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费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鄂电司财〔2010〕33号)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政策的适用范围,是房地产开发商为新建住宅(包括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申请的永久性用电报装项目,建设目标是为新建住宅区内居民安装“一户一表”,实行销售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

别墅、低密度联排高档住宅、居民自建房和住宅小区内设计用电负荷容量大于100kVA(kW)的大型配套公建项目(如商场、学校、物业办公、电梯、加压泵房等),不在鄂价能交〔2010〕33号文件和本细则范围之列,遇有上述用电报装项目,另行按《武汉供电公司业扩报装工作管理规定》(鄂电司汉供营销〔2010〕41号)有关工作程序和要求办理。

第三条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是指房地产开发商为新建住宅(包括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申请的永久性用电报装,按《收费标准》向公司支付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费,由公司负责实施供电到户的总称。

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的建设范围,包括上级电源出线至“一户一表”电表箱(含电表及电能量采集系统)或公建设施的产权分界点止的所有电力设计、材料和设备的购置、安装、调试等工程。

第四条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费(以下简称建设费)是指根据鄂价能交〔2010〕33号文件,由公司向武汉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住宅建设单位收取的专门用于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的资金。

武汉供电公司关于印发新建住宅

武汉供电公司关于印发新建住宅

武汉供电公司关于印发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为加强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管理,规范供电配套工程建设费用征收和使用行为,促进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根据《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价格的通知》(鄂价环资规…2011‟4号,以下简称“建设价格”)和《湖北省电力公司关于印发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电司营销…2011‟7号)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公司修改制定了《武汉供电公司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 1.武汉供电公司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价格的通知(鄂价环资规…2011‟4号)3.湖北省电力公司关于印发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电司营销…2011‟7号)附件1武汉供电公司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管理,规范供电配套工程建设费用征收和使用行为,促进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根据《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价格的通知》(鄂价环资规…2011‟4号,以下简称“建设价格”)和《湖北省电力公司关于印发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电司营销…2011‟7号)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武汉市城市规划区(即公司供电营业区)范围内的新建住宅项目的供电配套工程建设严格按照省物价局《建设价格》执行。

第三条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和供电单位,应在受理用电报装的营业厅醒目位臵公布省物价局《建设价格》文件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

第四条工程建设费用收缴和使用原则: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年度平衡。

第五条工程作为配网建设项目,实行专项计划管理,统一流程,统一标准、分级审批、明确时限。

武汉供电局有关技术问题回复

武汉供电局有关技术问题回复

武汉供电局有关技术问题回复(一)开闭所位置选择:(1)、公用变开闭所按省公司要求,必须设在地面上独立建筑物内(要求坡屋顶、防水、隔热)。

也可以结合商铺来设置,但不能放在住宅正下方和毗邻处。

a) 武汉按省标DB42执行。

b) 对地上架空层内设变电所问题,要满足DB42要求,正上方和毗邻不能为住宅。

(2)、专用变开闭所(即高压中心配电房)无要求一定要设在地面上,可以设在地下室内,由甲方自行维修,不作规定。

(二)变配电所设备选型问题(均采用微机保护装置)。

(1)公用变开闭所也应选中置式开关柜(安全问题)。

(2)专用变开闭所应选用中置式开关柜。

(3)对小容量开闭所(二及三级)可选用环网柜,对变电所内部高压柜可选用环网柜。

(4)开闭所内高压柜操作电源采用交流操作,操作电源采用UPS(1~2KV A),仅用PT可靠性差一些。

(对大型开闭所采用电容储能电源)(5)公用变的变压器容量,可以按省标达到1000KV A。

(6)高压电缆选择应考虑载流还应考虑动、热稳定的要求综合选择电缆截面。

(三)计量问题(1)高压公用开闭所内不设计量,仅设考核用电表(在上级开闭所内),低压在户电表箱内抄表到户。

(2)专用变电所内的动力分表设置问题:a)对综合楼、办公楼等建筑仍要设电力分表(消防泵、电梯等)。

b)对纯商业、酒店建筑可以不设电力分表(为一个电价)。

(3)小区内公建项目用电量大于100kW的项目,另外按合同约定收费。

应在收取住宅配套费时扣除此部分的面积。

(4)住宅小区内的公用照明按照有关规定配置容量,不另行收费(楼内照明--含在配套面积内),可以接入到公用变内。

(5)公建设置的基本容量,原则上按60W/m2标准配置--(指专用变容量、电梯、物业、商业等)。

(1)开闭所与公变配电房可共用建筑物,中间相对隔开。

(2)开闭所与公变配电房共建筑物设置时,应分别设置在不同房间内,便于维护(省标—7.1.8条)。

开闭所及公用变配电所消防问题:(1).对独立式开闭所等变配电所:可以不设计火灾报警及气体消防系统(但应满足防火间距要求,均采用干式无油设施),应配设消防其他设施并满足规范要求。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执行差别电价政策的通知-鄂价能交[2004]223号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执行差别电价政策的通知-鄂价能交[2004]223号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执行差别电价政策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执行差别电价政策的通知(鄂价能交[2004]223号)省电力公司,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疏导华中电网电价矛盾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038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差别电价及自备电厂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电[2004]159号)精神,经商省发改委、省经委,并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必须关停的高耗能企业名单和第一批执行淘汰类差别电价的企业名单公布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必须关停的高耗能企业名单(共153家):(一)咸宁市(27家)1、福达铸造有限公司(咸宁市温泉开发区)2、赤壁市腾达金属制品公司(赤壁市蒲圻办事处公安泉村1组)3、赤壁市建材制品有限公司(赤壁市周画路237号)4、赤壁市福供钢厂(赤壁市陆水湖办事处桂花树路)5、赤壁市长乐金属制品公司(赤壁市赵李桥镇胜利街)6、咸安区东门废品收购站(咸安区东门村)7、横沟魏发熔炼厂(咸安区横沟桥镇粮管所)8、官埠废品收购站(咸安区官埠桥镇)9、宝塔闽云废品收购站(咸安区宝塔镇)10、高桥水泥机械厂(咸安区高桥镇)11、龙潭福兴废品收购站(咸安区龙潭乡)12、咸安区甘鲁废品收购站(咸安区杨下村)13、咸安区汀泗钢厂(咸安区汀泗桥镇)14、老官铸造厂(嘉鱼县老官变电站)15、洲湾镇铸造厂(嘉鱼县洲湾镇沙堤旁)16、通顺轧钢厂(通城县百丈潭)17、天鸟铸造厂(崇阳青山水电公司院内)18、福阳熔炼厂(崇阳青山镇三级站)19、明理熔炼厂(崇阳青山镇三级站)20、青山铸钢厂(崇阳青山水电公司院内)21、术平铸钢厂(崇阳青山镇一级站)22、白霓铸钢厂(崇阳白霓镇)23、石城铸钢厂(崇阳石城镇)24、顺发金属铸造厂(通山县通羊镇明水村)25、九宫山镇融达铸造厂(通山县九宫山镇原造纸厂内)26、通羊镇铸造厂(通山县通羊镇县水泥厂对面)27、楠林福利铸件厂(通山县楠林桥镇)(二)荆州市(26家)1、沙市磁性材料厂小钢厂(沙市区大庆路)2、沙市塑料四厂小钢厂(沙市区长港路)3、沙市光学仪器厂小钢厂(沙市区红门路)4、江南工具厂小钢厂(沙市草市青河口)5、荆州市友元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荆州区南环路印染厂院内)6、荆州金属回收加工厂(荆州区玛钢厂院内)7、荆州区纪南镇岳场村冶炼厂(荆州区纪南镇岳场村)8、荆州荆唐贸易有限公司(荆州区荆北村)9、熊河钢厂(江陵熊河造纸厂内)10、荆州市华闽钢铁公司普济生产车间(普济镇转盘)11、松滋刘家场郑德栋小钢厂(刘家场镇岩棉厂内)12、刘家场桃丰村小钢厂(刘家场镇桃丰村)13、刘家场李勤健小钢厂(刘家场镇荆化总厂内)14、公安县供销社海通钢厂(斗湖堤镇)15、公安县埠河镇伍发云钢厂(埠河镇)16、公安县埠河镇安道福钢厂(埠河镇)17、公安县闸口镇钢厂(闸口镇)18、郑玉红小钢厂(绣林办事处路家铺居委会)19、东方金属制品厂(东方办事处)20、石首市精密铸造厂(笔架办事处)21、高基庙铸造厂(高基庙肖家岭砖瓦厂院内)22、石首市金成金属制品厂(团山镇长山村)23、荆州市树脂厂内个体小钢厂(沙市区)24、荆州市化工三厂内个体小钢厂(沙市区)25、荆州市田湖电排小钢厂(沙市区同心村)26、荆州市美威铝业小钢厂(沙市区十号路)(三)宜昌市(16家)1、五峰长乐坪山水库铁厂(五峰长乐坪镇)2、当阳巩河铁厂(当阳市育溪镇)3、当阳马店学校铁厂(当阳市育溪镇)4、当阳马店矸石发电厂铁厂(当阳市育溪镇)5、当阳市八景坡铁厂(当阳市育溪镇)6、当阳市福阳铁厂(当阳市育溪镇)7、秭归峡口铁厂(秭归县斗坪乡)8、秭归县建东铁厂(秭归县茅坪镇)9、秭归县杨林桥铁厂(秭归县杨林桥镇)10、宜都市大堰城钢铁公司(宜都市枝城镇)11、宜都市大堰铁厂(宜都市大堰乡)12、枝江姚港钢铁回收公司(枝江市姚港镇)13、枝江长松钢铁公司(枝江市七星台镇)14、夷陵区莲沱铁厂(夷陵区莲沱镇)15、夷陵区樟村坪铁厂(夷陵区樟村坪镇)16、宜昌市福龙钢铁公司(宜昌市伍家区)(四)襄樊市(14家)1、襄城区文昌门轧钢厂(襄城区)2、薛有弟钢厂(襄城区万山江边)3、宜城永固铸铁厂(宜城南营)4、谷城县东平金属制品铸造厂(冷集镇王康村)5、谷城县盛兰铸造厂(石花谭口)6、谷城盛康废旧金属加工厂(盛康镇当铺)7、南漳三道河恢登铸造厂(南漳三道河水库)8、南漳县云台山水库铸造厂(南漳县云台山水库)9、南漳石门水库铸造厂(南漳石门水库)10、老河口市铸件厂(老河口市李楼)11、枣阳市南城惠湾轧钢厂(枣阳市南城办事处惠湾村)12、枣阳市王盛轧钢厂(枣阳市襄阳路)13、枣阳市郭庆埔钢厂(枣阳市熊集镇)14、枣阳市高宝企业有限公司(枣阳市襄阳路)(五)鄂州市(13家)1、长乐轧钢厂(鄂城区古楼街办)2、华烁金属制品厂(杨叶镇)3、葛店生财金属制品厂(葛店镇)4、葛店东方金属制品厂(葛店开发区)5、楼下铸造厂(泽林镇)6、周勇铸钢厂(杨叶镇)7、杨叶铸造厂(杨叶镇)8、振兴铸造厂(汀祖镇)9、三峡铸造厂(杨叶镇)10、宏胜铸钢厂(杨叶镇)11、江广建材厂(鄂城区西山街办)12、樊口大闸熔炼厂(鄂城区樊口街办)13、马桥铸铁厂(胡林乡)(六)黄冈市(10家)1、黄州闽航金属有限公司(黄州区)2、浠水县铸造厂(浠水城关芦河)3、浠水绿杨乡铸钢厂(浠水县绿杨乡)4、浠水洪山铸钢厂(浠水县城关洪山)5、浠水磁头厂铸造车间(浠水城关)6、蕲州仙游异型材料厂(蕲州镇)7、蕲春常松装潢材料厂(蕲春县城关)8、蕲春鸭咀铸钢厂(蕲春县刘河乡)9、蕲春链条厂(蕲春县槽河镇)10、黄梅县轧钢厂(黄梅县城关)(七)荆门市(10家)1、掇刀小钢厂(荆门市虎牙关路5号)2、东宝小钢厂(荆门市青山路19号)3、漳河小钢厂(荆门市东宝区漳河镇机械队)4、仙女小钢厂(荆门市银陶有限公司院内)5、京山县龙锦金属材料制品厂(京山县新市镇惠亭水库)6、京山县文泰实业有限公司(京山县宋河镇高关水库)7、董恩芳小钢厂(钟祥市温峡水库)8、石门水库小钢厂(钟祥市石门水库)9、毛李废品回收公司(沙洋县毛李镇徐湾村)10、沙源工贸有限公司(沙洋县沙洋镇变电站)(八)孝感市(10家)1、汉川回龙茶棚铸造厂(汉川回龙茶棚砖瓦厂旁)2、汉川回龙新桥铸造厂(汉川回龙新桥小学院内)3、汉川李书云小钢厂(汉川回龙茶棚砖瓦厂内)4、汉川张小才小钢厂(汉川脉旺“三八”渡槽旁)5、汉川夏贤必小钢厂(福星科技九分厂旁)6、应城市四里棚轧钢厂(应城市四里棚办事处)7、安陆市星火冶炼有限公司(安陆市五一村)8、安陆市烟店陈巷钢厂(安陆市烟店镇陈巷)9、大悟县刘集天顺工贸公司(大悟县刘集镇)10、孝感市孝南区杨店爱国金属加工厂(孝南区杨店镇爱国村)(九)仙桃市(7家)1、仙桃市阳光铁花工艺有限公司(仙桃市长?每谡虺じ叽澹?2、仙桃市新兴铁艺装潢材料有限公司(仙桃市长?每谡虺じ叽澹?3、仙桃市天运铁花工艺有限公司(仙桃市长?每谡蚧埔娲澹?4、仙桃市新冶铁艺有限公司(仙桃市长?每谡蚴??r湾村)5、仙桃市宏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仙桃市西流河镇河丰村)6、仙桃市东荣铁花工艺厂(仙桃市杨林尾镇老泵站)7、张沟镇铁花工艺厂(仙桃市张沟镇)(十)黄石市(6家)1、博达锻造五金加工厂(黄石电厂院内)2、游敏小钢厂(西塞凉山村)3、翟新元小钢厂(西塞凉山村)4、陆启农小钢厂(东方化工厂院内)5、龙港轧钢厂(阳新龙港镇)6、大冶市张冲小炼钢厂(大冶市东岳街办)(十一)十堰市(6家)1、丹江口市新港柳少华铸钢厂(丹江口市新港办事处)2、丹江口市杨兆华铸造厂(丹江口市羊山路)3、丹江口市均州实业公司(丹江右岸)4、丹江口市福安铸件加工厂(丹江口市缫丝厂内)5、武当山开发区铸造厂(武当山土门村)6、闽航金属制造厂(房县房陵大道46号)(十二)随州市(3家)1、刘文武小钢厂(随州市均川镇)2、高小刚小钢厂(淅河天地有限公司内)3、熊龙胜小钢厂(随州市均川镇啤酒厂院内)(十三)恩施市(2家)1、鹤峰民族线材厂(鹤峰县容美镇)2、巴东县原机械厂(巴东县城关镇)(十四)潜江市(2家)1、王场二路修造厂(潜江市王场二路大修厂院内)2、周矶农场机耕队铸造厂(潜江市周矶农场)(十五)天门市(1家)1、天门市第三石油机械熔炼厂(天门市皂市镇龙尾山)二、第一批执行淘汰类差别电价的企业名单(共184家):(一)武汉市(16家)1、武汉长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江夏区流芳街)2、武汉长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江夏区纸坊街)3、武汉和兴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江夏区流芳街)4、武汉闽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江夏区五里界镇)5、航峰轧钢厂(新洲区阳逻街)6、滠口远方钢铁公司(黄陂区滠口刘店)7、闽航金属材料厂(黄陂区滠口鸿岭)8、武汉市汉阳区亿丰装饰材料加工厂(汉阳区夏家湾特1号)9、武汉市宏瑞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汉阳区肖家湾特1号)10、武汉市汉阳区福鑫加工厂(汉阳区肖家湾特1号)11、走马岭轧钢厂(东西湖区走马岭十一支沟)12、吴家山兴业轧钢厂(东西湖区吴家山农场)13、武钢自动化技术实习工厂(武钢二技校)14、武汉闽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江夏区纸坊街)15、新洲方扬建材工业公司(新洲区方扬)16、新洲城关镇福新铸钢厂(新洲区邾城街)(二)黄石市(5家)1、杨裕柏小炼钢厂(大冶市汪仁镇)2、江贤木小钢厂(大冶市汪仁镇)3、大冶市正昌型材有限公司(大冶市殷祖镇)4、钟山小炼钢厂(大冶市东岳街办)5、大冶市汉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大冶市东岳街办)(三)十堰市(9家)1、十堰市福源钢铁有限公司(十堰市花果西城路2号)2、郧县永盛精密铸造厂(原航峰轧钢厂郧县荼店镇)3、丹江口市利民铸造厂(丹江口市姚沟路)4、丹江口市呼丹钢厂(丹江口市羊山路)5、市挖断路铸造厂(丹江口市王大沟)6、丹江口市鑫盛铸造厂(丹江口市渡口路)7、新港彭文明钢厂(丹江口市新港)8、丹江口市贞光铸造厂(丹江口市三官殿)9、丹江口市西瑞铸造厂(丹江口市大坝路)(四)荆州市(3家)1 津海公司(沙市区南湖路)2 友元公司(沙市区沙岑路)3 大仁公司(沙市区杨泗村)(五)宜昌市(16家)1、长阳五爪观铁厂(长阳县五爪观)2、长阳魏家洲铁厂(长阳县魏家洲)3、长阳七里湾铁厂(长阳县七里湾)4、长阳邓家坝铁厂(长阳县邓家坝)5、长阳刘家冲铁厂(长阳县刘家冲)6、长阳渔峡口铁厂(长阳县渔峡口)7、长阳东流溪一铁厂(长阳县东流溪)8、长阳东流溪二铁厂(长阳县东流溪)9、长阳酒甄子铁厂(长阳县酒甄子)10、长阳王子石铁厂(长阳县王子石)11、五峰桥河铁厂(五峰县渔关镇)12、五峰重阳树村铁厂(五峰县渔关镇)13、五峰曹家坪铁厂(五峰县渔关镇)14、当阳向家草坝铁厂(当阳市干溪镇)15、秭归茶场铁厂(秭归县)16、宜都市茶园寺铁厂(宜都市)(六)襄樊市(46家)1、汪先金小炼钢厂(黄集镇)2、窦新和炼钢厂(王河镇)3、窦坡军炼钢厂(龙王镇)4、窦华强炼钢厂(程和镇)5、吴家良防盗网加工厂(张湾镇)6、王耀军轧钢厂(张湾镇)7、杨可元轧钢厂(朱集镇)8、枣阳市立晋冶金有限公司(襄阳路66号)9、枣阳市富达轧钢厂(襄阳路)10、枣阳市民族企业有限公司(民族路8号)11、李顺州小钢厂(熊集镇)12、徐长江小钢厂(市区北关新华路)13、李万山小钢厂(熊集镇)14、朱顺群小钢厂(市区北关新华路)15、李传凤小钢厂(原自行车厂院内襄阳路)16、汪志锋小钢厂(襄阳路)17、郭卫国小钢厂(市区北关新华路)18、徐智慧小钢厂(市区北关新华路)19、丁贵华小钢厂(市区北关(新华路))20、谷城盛兰铸造公司(谷城石花潭石水库)21、谷城东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谷城县沈湾)22、宜城王宏晋轧钢厂(宜城南营)23、宜城市晋宜磷铁有限公司(宜城市孔湾镇太山庙)24、正国铸造厂(襄城卧龙镇)25、枣阳市钢铁公司鑫发轧钢厂(枣阳市)26、南鑫机械厂(枣阳市)27、沙店村钢厂(枣阳市)28、枣阳市万计建材加工厂(枣阳市)29、尤洪清板厂(枣阳市)30、枣阳市昌成轧钢厂(枣阳市)31、枣阳市铸钢厂(枣阳市)32、保温材料厂(枣阳市)33、王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枣阳市)34、富达建材厂(枣阳市)35、恒生钢厂(枣阳市)36、姜淑毅铸造厂(枣阳市)37、张德超钢厂(枣阳市)38、枣阳市三星化工有限公司(枣阳市)39、化工阀门加工厂(枣阳市)40、楚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枣阳市)41、球墨铸造厂(枣阳市)42、马武轧钢厂(枣阳市)43、何庄轧钢厂(枣阳市)44、东津山河神威机电公司(襄阳区东津镇)45、东津桥南回收公司(襄阳区东津镇)46、顺华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襄城区卧龙镇)(七)鄂州市(25家)1、桐城锻压厂(泽林)2、广山金属制品厂(泽林)3、王育军铸钢厂(泽林)4、长乐轧钢厂(泽林)5、卢湾铸钢件厂(碧石)6、碧石金属件厂(碧石)7、综合食品厂内铸钢厂(碧石)8、综合食品厂内轧钢厂(碧石)9、岳石洪机械配件厂(汀祖)10、岳石洪铸钢厂(汀祖)11、金龟山金属加工厂(汀祖)12、付畈熔炼厂(新庙)13、卓越机械厂(新庙)14、新力板簧厂(新庙)15、环亚内燃机配件厂(新庙)16、安杨煤机厂(沙窝)17、东方煤机厂(沙窝)18、南方金属制品厂(葛店)19、江胜金属制品厂(华容)20、得胜铸钢厂(临江)21、麻纺厂内铸造厂(凤凰街办)22、长江铸造厂(西山街办)23、长江轧钢厂(西山街办)24、朱家垴铸造厂(西山街办)25、民信铸钢厂(西山街办)(八)黄冈市(39家)1、浠水钢砂厂铸钢车间(浠水钢砂厂)2、浠水四级电站铸钢厂(浠水四级电站)3、浠水田力宝铸钢厂(浠水城关)4、浠水关口铸钢厂(浠水关口)5、浠水六神铸钢厂(浠水六神)6、浠水苏冲铸钢厂(浠水六神)7、浠水巴河铸钢厂(浠水巴河)8、浠水闽航装潢材料厂(浠水丁司档)9、浠水长江金属制品厂(浠水巴河)10、蕲春粮食铸钢厂(蕲春)11、蕲春红石头村铸钢厂(蕲春蕲州)12、蕲春大同铸钢厂(蕲春大同)13、蕲春桐梓铸钢厂(蕲春桐梓)14、黄梅濯港轧钢厂(黄梅濯港)15、黄梅粮食铸钢厂(黄梅)16、黄梅旺鑫铁艺厂(黄梅)17、黄梅小池陈坦铸钢厂(黄梅小池)18、黄梅普济公铸造厂(黄梅小池)19、黄梅小池刘佐铸钢厂(黄梅小池)20、团风船厂铸钢厂(团风船厂)21、团风化机厂铸钢厂(团风化机厂)22、团风福田铸钢厂(团风总路咀)23、英山草盘铸钢厂(英山草盘)24、英山张咀铸钢厂(英山张咀)25、红安上新集铸钢厂(红安上新集)26、红安二程铸钢厂(红安二程)27、红安紫云铸钢厂(红安)28、武穴大金铸钢厂(武穴大金)29、武穴李顶武铸钢厂(武穴)30、武穴大法寺铸钢厂(武穴大法寺)31、罗田同发铸钢厂(罗田)32、黄州铝厂铸钢车间(黄州开发区)33、黄州路口铸钢厂(黄州区)34、黄州堵城铸钢厂(黄州堵城)35、黄州福利院铸钢厂(黄州区)36、黄州长江小钢厂(黄州区)37、黄州有为金属回收公司新河炼钢厂(黄州区长江)38、黄州禹王铸钢厂(黄州区新河)39、黄州粮食铸钢厂(黄州码头)(九)孝感市(7家)1、云梦县金堂实业有限公司(云梦县义堂镇经济开发区)2、安陆市美钢钢铁有限公司(安陆市凤凰山八角楼)3、安陆市福乐钢铁有限公司(安陆市五一林原福乐钢厂院内)4、汉川昌鑫金属包装有限责任公司(汉川沉湖(原沉湖部队院内))5、福星科技林废旧钢丝处理厂(汉川沉湖福星)6、汉川脉旺富强钢丝绳厂(汉川脉旺荷沙公路边)7、孝南区东山头钢铁厂(孝南区东山头原种场)(十)咸宁市(2家)1、赤壁市蒲圻建材制品有限公司(赤壁市陆水社区墨斗山)2、咸安闽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咸安区横沟桥镇)(十一)恩施州(12家)1、巴东县福明轧钢厂(巴东县城关镇)2、利川谭泽安钢厂(利川市肉联厂附近)3、利川金新轧钢厂(利川市正大工艺厂院内)4、恩施市达昌轧钢厂(恩施市大桥路)5、恩施市启兴齿轮厂(恩施市沿江路)6、任楚仲地条钢厂(恩施市土桥坝)7、杜邱成地条钢厂(恩施市原轴承厂院内)8、建始县鄂闽废铁铸造加工厂(建始县邺州镇)9、建始县恒迅耐磨材料铸造厂(建始县邺州镇)10、咸丰县大坝铸钢厂(咸丰县高乐山镇)11、来凤县水寨小钢厂(来凤县翔凤镇水寨)12、宣恩县铅锌矿厂(宣恩县诛山镇)(十二)随州市(2家)1、熊龙胜炼钢厂(随州市缫丝厂内)2、王国庆炼钢厂(随州市交通大道鹿鹤转盘东400米)(十三)潜江市(2家)1、潜江市竹根滩周明铸造厂(潜江市竹根滩镇)2、潜江市顺华机械铸造厂(潜江市泽口办事处)上述必须关停的高耗能企业,供电企业不得向其供电;执行淘汰类差别电价的企业,按照我省销售电价对应的电度电价每千瓦时加5分钱,从2004年10月1日抄见电量执行。

供电企业执行的电价和收费标准

供电企业执行的电价和收费标准

供电企业执行的电价和收费标准浏览次数: 469次字号: [大] [中] [小]一、电价标准依据《省物价局关于湖北省电网电价调整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环资规〔2011〕154号),武汉市自2011年12月1日起执行以下销售电价标准:1、湖北省电网(武汉市已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地区)销售电价表单位:元/千瓦时注:1、上表所列价格,均含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分钱。

2、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分钱和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分钱。

3、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其中:居民生活用电分钱,其他类别用电分钱。

4、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其中:居民生活用电分钱,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不含中小化肥)分钱,其他类别用电1分钱。

5、抗灾救灾用电、中小化肥生产用电,按表列分类电价降低2分钱执行。

2、湖北省电网(未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地区)销售电价表单位:元/千瓦时注:1、上表所列价格,均含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分钱。

2、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分钱和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分钱。

3、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其中:居民生活用电分钱,其他类别用电分钱。

4、抗灾救灾用电、中小化肥生产用电,按表列分类电价降低2分钱执行。

协议供电价格不在省网销售电价之列。

享受协议供电政策的电解铝、化成箔、铁合金生产企业及三峡坝区移民安置企业,其用电价格在发改价格[2011]1101号文件规定基础上,电度电价每千瓦时提高分钱;基本电价执行最大需量计费的提高3元/千瓦/月、执行变压器容量计费的提高2元/千瓦/月。

(一)城乡居民“一户一表”收费标准根据《省物价局关于城乡居民生活用电一户一表报装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能交〔2003〕(二)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收取标准根据《省物价局关于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环资规〔2011〕6号)文件规定,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收取标准如下:(三)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收费标准根据《省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价格的通知》(鄂价环资规〔2011〕4号)和《省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价格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鄂价环资规〔2011〕123号)文件规定,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价格如下:1、普通居民住宅按建筑面积收取:每平方米130元。

供电企业执行的电价和收费标准(高可靠)

供电企业执行的电价和收费标准(高可靠)

供电企业执行的电价和收费标准浏览次数: 469次字号: [大] [中] [小]一、电价标准依据《省物价局关于湖北省电网电价调整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环资规〔2011〕154号),武汉市自2011年12月1日起执行以下销售电价标准:1、湖北省电网(武汉市已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地区)销售电价表单位:元/千瓦时注:1、上表所列价格,均含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分钱。

2、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分钱和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分钱。

3、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其中:居民生活用电分钱,其他类别用电分钱。

4、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其中:居民生活用电分钱,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不含中小化肥)分钱,其他类别用电1分钱。

5、抗灾救灾用电、中小化肥生产用电,按表列分类电价降低2分钱执行。

2、湖北省电网(未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地区)销售电价表单位:元/千瓦时注:1、上表所列价格,均含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分钱。

2、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分钱和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分钱。

3、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其中:居民生活用电分钱,其他类别用电分钱。

4、抗灾救灾用电、中小化肥生产用电,按表列分类电价降低2分钱执行。

协议供电价格不在省网销售电价之列。

享受协议供电政策的电解铝、化成箔、铁合金生产企业及三峡坝区移民安置企业,其用电价格在发改价格[2011]1101号文件规定基础上,电度电价每千瓦时提高分钱;基本电价执行最大需量计费的提高3元/千瓦/月、执行变压器容量计费的提高2元/千瓦/月。

(一)城乡居民“一户一表”收费标准根据《省物价局关于城乡居民生活用电一户一表报装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能交(二)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收取标准根据《省物价局关于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环资规〔2011〕6号)文件规定,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收取标准如下:(三)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收费标准根据《省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价格的通知》(鄂价环资规〔2011〕4号)和《省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价格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鄂价环资规〔2011〕123号)文件规定,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价格如下:1、普通居民住宅按建筑面积收取:每平方米130元。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湖北省电力设施报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湖北省电力设施报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湖北省电力设施报装价格管理(暂
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1.04.24
•【字号】鄂价能交字[2001]115号
•【施行日期】2001.06.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湖北省电力
设施报装价格管理(暂行)》补充规定的通知(二00一年四月二十四日鄂价能交字〔2001〕1
15号)
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省电力公司:
为适应推行分时电价制度的要求,现将我局1999年制定的《湖北省电力设施服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鄂价重字〔1999〕220号)中第七条增加以下内容:
城市居民一户一表报装收费标准:用户选择普通单相电表,其收费标准由最高不超过480元/户,调整为465元/户;按照用户自愿的原则,选择单相分时表,其收费标准为最高不超过650元/户;选择三相分时表,其收费标准最高不超过1200元/户。

凡已交480元安装一户一表的用户,用户自愿申请改装单相分时电表,其改装费标准最高不超过280元/户;申请改装三相分时电表,其改装费标准最高不超过800元/户。

上述规定从二00一年六月一日起执行。

其他有关事宜仍按鄂价重字〔1999〕220号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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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共同出资新建输配电设施有关电价政策的复函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共同出资新建输配电设施有关电价政策的复函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共同出资新建输配电设施有关电价
政策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3.08.13
•【字号】鄂价能交函[2003]112号
•【施行日期】2003.08.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共同出资新建输
配电设施有关电价政策的复函
(鄂价能交函[2003]112号)
黄冈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供、用电企业合资建设专用电力线路实行固定分利的请示》(黄价能交[2003]133号)收悉。

现就请示中关于供、用电双方合资建设输电设施,供电方从中分利的相关政策问题函复如下:
根据现行电价政策和国务院《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及原电力工业部《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武穴市龙坪供电所若代表电网经营企业与用户共同出资新建专用输配电设施,用户又委托其维护管理,则可以与用户协商后由用户按出资比例适当出资维护,但不得以分利等为名收取其它任何费用;若龙坪供电所按相关政策规定可以代表其他人出资新建电力设施,也不得与是否供电和电价挂钩。

因此,请你局严格按相关政策规定进行处理。

二00三年
八月十三日。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电力工业局关于下达省内独立电厂上网电价的通知-鄂价重字[1999]287号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电力工业局关于下达省内独立电厂上网电价的通知-鄂价重字[1999]287号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电力工业局关于下达省内独立电厂上网电价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电力工业局关于下达省内独立电厂上网电价的通知(鄂价重字[1999]287号1999年9月8日)省内各独立电厂:最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下发了《关于调整湖北省电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1094号),《通知》中下达了阳逻电厂4号机等新建成投产的机组上网电价;指出“由于银行贷款利率连续下调,电厂发电用煤价格下降,加上部分电厂还贷已经结束,(决定)降低湖北电网内部分电厂上网电价”,并责成我局具体核定降价幅度。

根据《通知》的要求,现将国家和省核定的各电厂的上网电价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这次下达的新建成投产机组的上网电价均为整个经营期的电价。

二、银行利率下调后对已投产集资电厂的影响,仍按还本付息电价方法计算。

其计算原则为,以1997年下达电价时电厂上报的基本数据为准:资本金按投资额的20%确定;长期贷款按投资额的80%确定;折旧的90%用于还本;长期贷款的还贷年限火电按10年、火电按15年;资本金收益率按所得税后12%计算;长期贷款的利率按8.01%计算;发电成本分水、火和装机容量的规模按统一标准计算。

按以上原则统一测算后,电价水平尚需提高的维持现行水平不变;电价水平下降过多的,以每千瓦时最多不超过两分为限。

三、近两年来,由于煤炭供求关系发生变化,电厂发电用煤价格普遍有所下降。

这次国家物价主管部门在核定我省电价水平时,按煤价下降的平均水平抵减了价款。

我们将其平摊到省内已投产的火电厂的上网电价中,则火电厂上网价每千千瓦时平均下调5.31元。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电项目上网电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鄂发改价管〔2019〕323号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电项目上网电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鄂发改价管〔2019〕323号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电项目上网电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发电项目上网电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鄂发改价管[2019]323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发展改革委,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各相关发电企业:为深入推进价格“放管服”改革,简化工作程序,提高服务效率,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现将我省发电项目上网电价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于国家发展改革委、我省已制定标杆上网电价政策的发电项目(含燃煤发电、水电、风电、光伏发电、农林生物质发电、沼气发电、垃圾焚烧发电),我委不再发文核准、批复具体项目上网电价。

实行标杆上网电价前已核准、批复的非标杆上网电价发电项目,仍执行原有电价标准。

二、新建(含增容)发电项目具备商业运行条件后,对应容量的非市场交易电量由省电力公司直接执行相应的标杆上网电价,调试期间电价按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市场交易电量的上网电价由市场形成。

省电力公司应按月通过其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新增发电机组上网电价执行情况。

三、燃煤机组环保电价(脱硫、脱硝、除尘电价)、超低排放电价从环保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执行。

燃煤机组应急调峰储备电源在应急保障期间所发电量执行我省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

四、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含竞价项目、光伏扶贫项目等)上网电价分摊、补贴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其中,垃圾焚烧发电电价补贴由省电力公司按季度进行结算,各垃圾焚烧发电企业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20日前按相关政策规定向省电力公司提交上一个季度电价补贴结算资料,省电力公司在收到相关资料后15日内完成垃圾发电上网电量折算及电费清算等工作。

武汉供电公司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 用电报装项目实施细则(试行)

武汉供电公司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 用电报装项目实施细则(试行)
武汉供电公司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 用电报装项目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做好公司所辖范围内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
程的项目实施工作,根据《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供电 配套工程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能交〔2010〕33 号, 以下简称《收费标准》)、《湖北省电力公司新建住宅供电 配套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鄂电司发展〔2010〕88 号)、 《湖北省电力公司转发省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 程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鄂电司财〔2010〕12 号)和《湖 北省电力公司关于印发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费财务 管理办法的通知》(鄂电司财〔2010〕33 号)文件精神,结 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新建住宅供电配
概算资料,将批复意见书复印件、
工程设计与概算副本交公司发展策划部。公司发展策划部负 责与省公司发展策划部联系,落实项目的投资立项和资金计 划,取得投资立项和资金计划批复意见后,以文件转发给相 关部门。 同时,配电部办理交接签收手续,将全套资料原件交用 电报装受理部门,进入实施阶段。 第七条 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项目的实施 一、工程建设项目的启动 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项目的启动时间由报装受 理部门确定,启动必须具备以下两项条件:一是接到公司发 展策划部“已取得省公司发展策划部下达的该项目投资和资 金计划”的书面通知;二是报装受理部门已按《合同》,收 到该项目建设单位支付的首期建设费款项。 二、工程建设的施工安排和项目管理 新建住
见。
三、工程建设项目的物资配送 公司物流服务中心负责组织物资到货验收,并配送到施 工单位。 四、工程建设项目收费资金总额确认与收取 由公司有关报装受理部门负责,在新建住宅项目供电配 套工程竣工的同时,对应收取的建设费额度进行复核。供电 配套工程最终结算收费面积应以武汉市国土房产测绘中心 出具的《房屋测绘技术报告书》(房屋平面图)中的测定面 积为依据,按新建住宅、公建设施实际面积和配置容量,重 新计算应收建设费金额,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填制《新建 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费金额确认书》(见附 6),报公司 营销部审查同意后生效(一式四联:一联交住宅项目建设单 位;一联由பைடு நூலகம்装受理部门留存;一联交公司营销部;一联交 电费管理中心作记账依据)。 报装受理部门负责,根据审查同意的《新建住宅供电配 套工程建设费金额确认书》,在送电前通知住宅建设单位缴 付建设费尾款,资金实际到账后方可安排送电。 五、供用电合同签订与装表 城区供电单位辖区的项目由公司客户服务中心负责,远 城区供电单位辖区的项目由所属客户服务分中心负责,根据 外部供电

中国部分城市新建住宅项目供电配套费标准

中国部分城市新建住宅项目供电配套费标准

你公司《关于核定新建居民住宅供电配套工程费标准的请示》(青电实[2003]130号)收悉。

根据省物价局《关于试行新建商品住宅收取供电配套设施工程费的函复》(鲁价格函[2002]168号)精神,经研究,批复如下:一、住宅小区供电配套设施工程的范围住宅小区供电配套设施工程是指高压T接箱起至一户一表箱止的所有供电配套设施及安装工程。

包括高压T接箱、高压进线、变配电站(不含征地、拆迁、建房费用)、低压线路、低压T接箱、一户一表箱等以及线路基础、土建工程。

供电部门依据供电配套工程专业规划,负责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维护管理。

开发建设单位应按期提供配电设施用房和通道。

二、供电容量基准配置标准1.基本配置:住宅每户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按4KW配置;100平方米及以上至150平方米的,按6KW配置;150平方米以上的,按8-10KW配置。

2.小区内的经营性用房、办公用房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W配置。

3.其他房屋、设施可根据设计要求确定供电容量配置。

三、收费标准(一)基本配置收费标准普通商品住宅、经营性用房、办公用房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90元收取。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住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5元收取。

(二)特殊配置收费标准在基本配置收费标准的基础上,1.住宅每户每提高供电配置容量1KW,收费标准提高10%。

经营性用房、办公用房要求每平方米50W的标准配置供电容量的,收费标准按容量比例提高。

2.小区内车库、车棚、垃圾转运站等公建设施若要求低于每平方米50W的标准配置供电容量的,其收费标准按容量比例降低。

3.小区内公益性公建设施(敬老院、公办托幼小学、中学、居委会办公用房、环卫设施用房、路灯管理站)可按商品住宅收费标准优惠20%。

4.开发建设单位因场地狭小,要求采用小型化设备,收费标准上浮10%。

四、缴费和费用使用管理住宅小区供电配套设施工程费作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的一部分,由市供电公司统一收取,集中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不再向开发建设单位收取其他供配电工程费用(临时施工电源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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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价格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鄂价环资规[2011]4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1.02.09
【实施日期】2011.02.1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价格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废止一批价格文件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价格的通知
(鄂价环资规[2011]4号)
各市、省直管市物价局,省电力公司:
《省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能交〔2010〕33号)自2010年2月10日试行以来,对规范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价格行为,保障居民安全、优质、可靠用电发挥了重要作用。

根据试行情况,经请示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继续实行统一价格(收费)、统一维护管理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省省辖市、省直管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住宅建设项目的供电配套工程建设价格(收费)按本通知执行。

二、供电容量配置标准
1、每户住宅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及以下的按4千瓦/户配置;
2、60平方米至120平方米(含120平方米)的按8千瓦/户配置;
3、120平方米至150平方来(含150平方米)的按12千瓦/户配置;
4、150平方米以上的按l6千瓦/户配置。

公建设施供电基本容量,原则上按每平方米60瓦的标准配置。

三、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收费标准
1、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费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筑面积计收:武汉市为每平方米130元,宜昌市、襄阳市、黄石市、十堰市为每平方米107元,其它省辖市为每平方米97元,省直管市为每平方米90元。

住宅小区内公用照明按照有关规定配置容量,不另行收费。

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按上述标准的85%收取。

2、用户对配置要求超过基本容量配置标准的,居民住宅每户每提高1千瓦,收费标准提高10%;公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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