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住房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房服200247号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价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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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价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1)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2.08.27•【字号】鄂价法规[2002]175号•【施行日期】2002.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价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二00二年八月二十七日鄂价法规[2001]175号)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根据国家和省有关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程清理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通知精神,结合省级政府审批制度改革成果,省物价局对1979年建局至2001年底发布的所有涉及价费的规范性文件(包括文件、函件、传真等)进行了系统清理。
经过清理,省物价局决定:将727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保留;将123件规范性文件纳入修改范围;将其他规范性文件除自动失效外一律予以废止。
现将决定保留和纳入修改范围的文件目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物价局。
附:省物价局价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附:省物价局价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一、保留的价费规范性文件│├──┬──────────────────────────┬───────────┬──────┤│序号│文件名│文号│发文时间│├──┼──────────────────────────┼───────────┼──────┤│ 1│关于印发《街道群众价格监督暂行规定》的通知│鄂价检字[19871207号│1987│├──┼──────────────────────────┼───────────┼──────┤│ 2│关于转发国家物价局《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鄂价检字[1990]92号││││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通知》的通知││1990│├──┼──────────────────────────┼───────────┼──────┤│ 3│对当事人陈述能否作为定案处理依据请示的复函│鄂价检字[1991]71号│1991│├──┼──────────────────────────┼───────────┼──────┤│ 4│关于下发《湖北省家电维修行业物价监督暂行规定》的通知│鄂价检字[1991]211号│1991│├──┼──────────────────────────┼───────────┼──────┤│ 5│关于转发关于发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鄂价费字[1992]162号│1992│││通知的通知│││├──┼──────────────────────────┼───────────┼──────┤│ 6│转发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的通知│鄂价房地字[1992]235号│1992│├──┼──────────────────────────┼───────────┼──────┤│ 7│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行政事业性│鄂价费字[1992]254号│1992—12—4 │││收费年度审验办法(试行)》的通知│││├──┼──────────────────────────┼───────────┼──────┤│ 8│关于企业自备车辆过轨前检查维修收费标准的批复│鄂价函字[1993]2号│1993│├──┼──────────────────────────┼───────────┼──────┤│ 9│关于铁黄、铁灵、大铜铁路支线货运实行地方运价的批复│鄂价函字[1993]13号│1993│├──┼──────────────────────────┼───────────┼──────┤│10│关于湖北省境内临时占用铁路用地收取使用费的批复│鄂价函字[1993]19号│1993│├──┼──────────────────────────┼───────────┼──────┤│11│关于铁路货物查询费收取标准的复函│鄂价函字[1993]23号│1993│├──┼──────────────────────────┼───────────┼──────┤│12│关于要求严格按规定收取车辆过轨前检查维修和服务费的函│鄂价函字[1993]30号│1993│├──┼──────────────────────────┼───────────┼──────┤│13│关于调整蒲纺铁路专用线运价的复函│鄂价函字[1993]44号│1993│├──┼──────────────────────────┼───────────┼──────┤│14│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度审验│鄂价费字[1993]56号││││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1993—3—30 │├──┼──────────────────────────┼───────────┼──────┤│15│转发国家物价局关于房地产价格当前应重点抓好几项工作的│鄂价房地字[1993]60号│1993│││通知的通知│││├──┼──────────────────────────┼───────────┼──────┤│16│关于当阳、双河两站自备机车调车作业收费标准的批复│鄂价函字[1993]63号│1993│├──┼──────────────────────────┼───────────┼──────┤│17│关于鸦宜铁路支线实行地方货运价格的批复│鄂价函字[1993]80号│1993│├──┼──────────────────────────┼───────────┼──────┤│18│关于转发国家物价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资产评估│鄂价房地字[1993]84号│1993│││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关于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溶解乙炔等产品生产许│鄂价费字[1993]93号│1993—4—10 │││可证收费标准复函》的通知│││├──┼──────────────────────────┼───────────┼──────┤│20│关于转发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房地字[1993]104号││├──┼──────────────────────────┼───────────┼──────┤│21│关于取消部分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降低部│鄂价费字[1993]112号│1993—6—29 │││分收费标准的紧急通知│││├──┼──────────────────────────┼───────────┼──────┤│22│关于转发国家计委价格管理局关于房地产价格有关问题的复│鄂价房地字[1993]146号││││函的通知│││├──┼──────────────────────────┼───────────┼──────┤│23│关于零担货物集装托盘和组织快运收费标准的批复│鄂价函字[1994]19号││├──┼──────────────────────────┼───────────┼──────┤│24│关于中国外运湖北公司货物航空运输服务代理收费标准的批│鄂价函字[1994]31号││││复│││├──┼──────────────────────────┼───────────┼──────┤│25│关于武钢外运服务公司运输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鄂价函字[1994]35号││├──┼──────────────────────────┼───────────┼──────┤│26│省物价局关于金银饰品检测收费的复函│鄂价函字[1994]57号│1994—7—4│├──┼──────────────────────────┼───────────┼──────┤│27│关于调整省贮木场铁路专用线车辆过轨费的批复│鄂价函字[1994]70号││├──┼──────────────────────────┼───────────┼──────┤│28│关于占道费收取范围的批复│鄂价函字[1994]84号││├──┼──────────────────────────┼───────────┼──────┤│29│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对集贸市场管理费征收对象请│鄂价费字[1994]110号│1994—6—2│││示的答复》的通知│││├──┼──────────────────────────┼───────────┼──────┤│30│关于转发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鄂价检字[1994]112号││││处妨碍物价检查人员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的通│││││知│││├──┼──────────────────────────┼───────────┼──────┤│31│关于转发城镇土地基准地价管理的复函的通知│鄂价房地字[1994]121号││├──┼──────────────────────────┼───────────┼──────┤│32│关于收取建设用地批准书工本费的通知│鄂价房地字[1994]165号││├──┼──────────────────────────┼───────────┼──────┤│33│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印发城市房产交易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鄂价房地字[1994]262号││││知的通知│││├──┼──────────────────────────┼───────────┼──────┤│34│关于印发湖北省城镇公有房屋租金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价房地字[1995]9号││├──┼──────────────────────────┼───────────┼──────┤│35│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通知》│鄂价费字[1995]14号│1995—1—20 │││的通知│││├──┼──────────────────────────┼───────────┼──────┤│36│关于十堰车站经营开发公司代办行包和转库收费的批复│鄂价函字[1995]21号││├──┼──────────────────────────┼───────────┼──────┤│37│关于调整鄂州市肉类联合加工厂铁路专用线共用收费标准的│鄂价函[1995]62号││││批复│││├──┼──────────────────────────┼───────────┼──────┤│38│关于晓溪塔铁路货场运输价格的批复│鄂价函[1995]78号││├──┼──────────────────────────┼───────────┼──────┤│39│关于印发《湖北省公路路产损失赔偿收费办法》的通知│鄂价费字[1995]88号││├──┼──────────────────────────┼───────────┼──────┤│40│关于武汉铁路分局机车出租费的批复│鄂价函字字[1995]111号││├──┼──────────────────────────┼───────────┼──────┤│41│转发国家计委关于禁止向房地产开发企业乱收费抑制商品房│鄂价房地字[1995]114号││││价格不合理上涨的通知│││├──┼──────────────────────────┼───────────┼──────┤│42│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核发塔式起重机等产品生│鄂价费字[1995]122号│1995—6—9│││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43│关于转发《关于纠正省以下地方政府越权征收邮电附加费问│鄂价检[1995]162号││││题的通知》的通知│││├──┼──────────────────────────┼───────────┼──────┤│44│关于转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授权审批基准地价问题的│鄂价房地字[1995]215号││││批复)的通知│││├──┼──────────────────────────┼───────────┼──────┤│45│关于正确执行在公路上设置交叉道口、非路用标志收费问题│鄂价费字[1995]230号││││的通知│││├──┼──────────────────────────┼───────────┼──────┤│46│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关于不得分散物价部门管理行│鄂价费字[1996]19号│1996—1—24 │││政事业性收费职能的函》的通知│││├──┼──────────────────────────┼───────────┼──────┤│47│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鄂价费字[1996]20号│1996—1—29 │││费管理的通知》的通知│││├──┼──────────────────────────┼───────────┼──────┤│48│关于企业自备车收取铁路运输管理费的复函│鄂价函字[1996]23号││├──┼──────────────────────────┼───────────┼──────┤│49│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的│鄂价房地字[1996]47号││││通知│││├──┼──────────────────────────┼───────────┼──────┤│50│关于调整荆沙地方铁路货物运价的批复│鄂价函字[1996]48号││├──┼──────────────────────────┼───────────┼──────┤│51│关于调整武汉港铁路专用线车辆过轨费的批复│鄂价函字[1996]62号││├──┼──────────────────────────┼───────────┼──────┤│52│关于襄樊铁路分局管内多各经营自备机车有偿服务收费标准│鄂价函字[1996]63号││││的复函│││├──┼──────────────────────────┼───────────┼──────┤│53│关于东风汽车公司专用铁道运价的批复│鄂价函字[1996]64号││├──┼──────────────────────────┼───────────┼──────┤│54│关于调整鄂州市洋澜湖泵站电力提排废水收费标准的批复│鄂价函字[1996]65号││├──┼──────────────────────────┼───────────┼──────┤│55│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工商部门不得收取私营企业管理费函》│鄂价费字[1996]74号│1996—7—25 │││的通知│││├──┼──────────────────────────┼───────────┼──────┤│56│关于孝感新建货场进出货物实行加价的批复│鄂价函字[1996]76号││├──┼──────────────────────────┼───────────┼──────┤│57│关于荆沙化工总厂执行特殊运价的批复│鄂价函字[1996]82号││├──┼──────────────────────────┼───────────┼──────┤│58│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关于重申学校不得跨学年收取学费的通│鄂价费字[1996]83号││││知》的通知│││├──┼──────────────────────────┼───────────┼──────┤│59│关于襄樊铁路公局车站收取货场清运费的批复│鄂价函字[1996]92号││├──┼──────────────────────────┼───────────┼──────┤│60│关于南方航空湖北公司航空运输延伸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鄂价函字[1996]93号│││││││├──┼──────────────────────────┼───────────┼──────┤│61│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价格工作的通知的│鄂价房地字[1996]100号││││通知│││├──┼──────────────────────────┼───────────┼──────┤│62│关于调整武汉市部分轮渡航线客票价格的批复│鄂价函字[1996]112号││├──┼──────────────────────────┼───────────┼──────┤│63│转发《国家计委关于明确高等院校收费检查中有关政策问题│鄂价检字[1996]128号││││的通知》│││├──┼──────────────────────────┼───────────┼──────┤│64│关于重申赃物价值鉴定权限的通知│鄂价事字[1996]132号││├──┼──────────────────────────┼───────────┼──────┤│65│关于合九线湖北省境内货物运价的批复│鄂价函字[1996]137号││├──┼──────────────────────────┼───────────┼──────┤│66│关于武昌东站电子轨道衡收取检斤费的批复│鄂价函字[1996]142号││├──┼──────────────────────────┼───────────┼──────┤│67│关于企业自备车收取铁路运输管理费的批复│鄂价函字[1996]143号││├──┼──────────────────────────┼───────────┼──────┤│68│转发国家计委、民政部关于严禁在办理婚姻登记过│鄂价费字[1996]197号│1996—7—11 │││程中“搭车”收费的通知│││├──┼──────────────────────────┼───────────┼──────┤│69│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鄂价检字[1996]215号││││国家计委关于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的通│││││知│││├──┼──────────────────────────┼───────────┼──────┤│70│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农村物价│鄂价综字[1996]243号││││工作意见》的通知│││├──┼──────────────────────────┼───────────┼──────┤│71│转发国家计委、国家工商局关于印发《广告服务收费管理│鄂价费字[1996]279号│1996—9—24 │││暂行办法》的通知及贯彻实施中有关问题的通知│││├──┼──────────────────────────┼───────────┼──────┤│72│关于转发《公安部门收取<121免检通行证>工本费│鄂价费字[1996]297号│1996—10—11│││问题的函》的通知│││├──┼──────────────────────────┼───────────┼──────┤│73│关于开展保险财产价格评估工作的通知│鄂价事字[1996]301号││├──┼──────────────────────────┼───────────┼──────┤│74│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关于物价局查处学校乱收费法│鄂价检字[1996]302号││││律依据问题的复函》的通知│││├──┼──────────────────────────┼───────────┼──────┤│75│关于调整水利工程供生活、工业用水价格的通知│鄂价重字[1996]307号││├──┼──────────────────────────┼───────────┼──────┤│76│关于调整自住房屋改为经营用房后租金标准的批复│鄂价房地字[1996]313号││├──┼──────────────────────────┼───────────┼──────┤│77│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登记收费│鄂价费字[1996]324号│1996—10—14│││标准的通知│││├──┼──────────────────────────┼───────────┼──────┤│78│关于印发《湖北省价格事务所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鄂价费字[1996]355号││├──┼──────────────────────────┼───────────┼──────┤│79│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收费标准的函│鄂价函字[1996]381号│1996—11—6 │├──┼──────────────────────────┼───────────┼──────┤│80│关于调整神农架林区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批复│鄂价房地字[1996]401号││├──┼──────────────────────────┼───────────┼──────┤│81│省物价局省土地局关于仙桃市城区基准地价的批复│鄂价房地字[1996]408号││├──┼──────────────────────────┼───────────┼──────┤│82│省物价局省土地局关于当阳市城区基准地价的批复│鄂价房地字[1996]409号││├──┼──────────────────────────┼───────────┼──────┤│83│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鄂价检字[1996]414号││││若干意见的通知│││├──┼──────────────────────────┼───────────┼──────┤│84│关于调整恩施自治州公有住房租金和成本价的批复│鄂价房地字[1996]418号││├──┼──────────────────────────┼───────────┼──────┤│85│转发国家计委、国家土地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鄂价房地字[1996]437号││├──┼──────────────────────────┼───────────┼──────┤│86│省物价局关于武汉市商业储运公司铁路专用线车辆│鄂价重字[1996]441号││││过轨费的批复│││├──┼──────────────────────────┼───────────┼──────┤│87│省物价局关于铁山车站执行地方运价的批复│鄂价重字[1996]443号││├──┼──────────────────────────┼───────────┼──────┤│88│关于合九铁路客、货运价的通知│鄂价重字[1996]471号││├──┼──────────────────────────┼───────────┼──────┤│89│关于合九铁路黄梅货场进出货物价格标准的批复│鄂价重字[1997]2号││├──┼──────────────────────────┼───────────┼──────┤│90│关于调整松宜煤矿铁路专用线收费标准的批复│鄂价重字[1997]4号││├──┼──────────────────────────┼───────────┼──────┤│91│关于咸宁地区地直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批复│鄂价房地字[1997]10号││├──┼──────────────────────────┼───────────┼──────┤│92│关于文化系统收取文化市场管理费有关问题的复函│鄂价函字[1997]11号││├──┼──────────────────────────┼───────────┼──────┤│93│省物价局关于畜禽及畜禽产品检疫收费有关问题的函│鄂价函字[1997]14号││├──┼──────────────────────────┼───────────┼──────┤│94│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机事故有关损害赔偿的费用标│鄂价费字[1997]22号││││准》的通知│││├──┼──────────────────────────┼───────────┼──────┤│95│关于公安县房屋拆迁管理费和白蚁防治费问题的函│鄂价函字[1997]22号││├──┼──────────────────────────┼───────────┼──────┤│96│省物价局关于停止向机动三轮车收取进城通行证费的函│鄂价函字[1997]24号││├──┼──────────────────────────┼───────────┼──────┤│97│关于转发《餐饮修理业价格行为规则》的通知│鄂价经字[1997]25号││├──┼──────────────────────────┼───────────┼──────┤│98│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机电产品进口证件工本费有│鄂价费字[1997]26号││││关问题的复函│││├──┼──────────────────────────┼───────────┼──────┤│99│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鄂价房地字[1997]53号││││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100 │关于在全省实行经营及服务价格收费《监审证》制度的通知│鄂价经字[1997]60号││├──┼──────────────────────────┼───────────┼──────┤│101 │关于新建商品房屋收取产权登记费问题的函│鄂价函字[1997]60号││├──┼──────────────────────────┼───────────┼──────┤│102 │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残疾儿童康复项目收费标准的复函│鄂价函字[1997]72号││├──┼──────────────────────────┼───────────┼──────┤│103 │转发国家计委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明确国有资│鄂价房地字[1997]84号││││产评估中房地产评估收费问题的通知│││├──┼──────────────────────────┼───────────┼──────┤│104 │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机事故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费字[1997]89号││├──┼──────────────────────────┼───────────┼──────┤│105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调整外│鄂价费字[1997]91号││││国人签证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权限的通知│││├──┼──────────────────────────┼───────────┼──────┤│106 │省物价局关于船舶检验有关问题的复函│鄂价函字[1997]94号││├──┼──────────────────────────┼───────────┼──────┤│107 │关于对咸宁地区建设项目有关问题的复函│鄂价函字[1997]97号││├──┼──────────────────────────┼───────────┼──────┤│108 │关于调整宜昌市轮渡客运票价的批复│鄂价重字[1997]121号││├──┼──────────────────────────┼───────────┼──────┤│109 │关于调整《文化经营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费字[1997]129号││├──┼──────────────────────────┼───────────┼──────┤│110 │关于调整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费字[1997]154号││├──┼──────────────────────────┼───────────┼──────┤│111 │省物价局省土地局关于阳新县城区基准地价的批复│鄂价房地字[1997]157号│1997│├──┼──────────────────────────┼───────────┼──────┤│112 │关于省直和中央、部队、外资企业等在鄂经营性服│鄂价经字[1997]161号││││务单位办理《监审证》有关问题的通知│││├──┼──────────────────────────┼───────────┼──────┤│113 │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国家旅游局关于加强旅游价格│鄂价经字[1997]169号││││管理整顿旅游价格秩序的通知│││├──┼──────────────────────────┼───────────┼──────┤│114 │省物价局省土地局关于汉南区城区基准地价的批复│鄂价房地字[1997]178号│1997│├──┼──────────────────────────┼───────────┼──────┤│115 │转发国家计委、电力工业部、监察部关于处理越权│鄂价检字[1997]214号│1997│││征收电力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116 │关于荆州城区公房出售成本价的批复│鄂价房地字[1997]217号││├──┼──────────────────────────┼───────────┼──────┤│117 │关于印发《湖北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鄂价房地字[1997]224号││├──┼──────────────────────────┼───────────┼──────┤│118 │转发《国家计委关于价格文件执行日期有关问题的│鄂价检字[1997]231号││││通知》的通知│││├──┼──────────────────────────┼───────────┼──────┤│119 │关于调整白莲河水库、富水水库发电水价的批复│鄂价重字[1997]240号││├──┼──────────────────────────┼───────────┼──────┤│120 │省物价局省土地局关于崇阳县城区基准地价的批复│鄂价房地字[1997]244号│1997│├──┼──────────────────────────┼───────────┼──────┤│121 │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通│鄂价费字[1997]266号│1997—7—23 │││行证等收费标准的通知│││├──┼──────────────────────────┼───────────┼──────┤│122 │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做好<价格评估机构管理│鄂价事字[1997]270号││││办法>实施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123 │关于转发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鄂价事字[1997]281号││││院、公安部《扣押、追邀、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通│││││知│││├──┼──────────────────────────┼───────────┼──────┤│124 │关于黄梅县公房出售成本价的批复│鄂价房地字[1997]283号││├──┼──────────────────────────┼───────────┼──────┤│125 │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做好清费治乱减轻企│鄂价费字[1997]284号│1997—8—14 │││业负担工作的通知》的通知│││├──┼──────────────────────────┼───────────┼──────┤│126 │关于调整宜昌市城区公房租金标准的批复│鄂价房地字[1997]287号││├──┼──────────────────────────┼───────────┼──────┤│127 │关于宜昌市城区公房出售成本价的批复│鄂价房地字[1997]288号││├──┼──────────────────────────┼───────────┼──────┤│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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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发挥价格调节作用促进经济结│鄂价综字[1998]27号││││构调整的若干意见》的通知│││├──┼──────────────────────────┼───────────┼──────┤│158 │省物价局关于降低船舶和船用产品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费字[1998]31号│1998—2—17 │├──┼──────────────────────────┼───────────┼──────┤│159 │省物价局关于收取水产资源增殖保护费有关问题的函│鄂价费函字[1998]38号│1998—5—29 │├──┼──────────────────────────┼───────────┼──────┤│160 │关于审计部门收取建设资金审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鄂价房地函[1998]52号││├──┼──────────────────────────┼───────────┼──────┤│161 │省物价局省土地局关于襄樊市市区基准地价的批复│鄂价房地字[1998]54号│1998│├──┼──────────────────────────┼───────────┼──────┤│162 │省物价局省土地局关于枣阳市建成区基准地价的批复│鄂价房地字[1998]55号│1998│├──┼──────────────────────────┼───────────┼──────┤│163 │省物价局省土地局关于襄阳县城关镇基准地价的批复│鄂价房地字[1998]56号│1998│├──┼──────────────────────────┼───────────┼──────┤│164 │省物价局省土地局关于谷城县城区基准地价的批复│鄂价房地字[1998]57号│1998│├──┼──────────────────────────┼───────────┼──────┤│165 │省物价局省土地局关于南漳县城区基准地价的批复│鄂价房地字[1998]58号│1998│├──┼──────────────────────────┼───────────┼──────┤│166 │省物价局省土地局关于保康县城区基准地价的批复│鄂价房地字[1998]59号│1998│├──┼──────────────────────────┼───────────┼──────┤│167 │省物价局省土地局关于宜城市城区基准地价的批复│鄂价房地字[1998]60号│1998│├──┼──────────────────────────┼───────────┼──────┤│168 │关于襄樊铁路分局装卸总公司安装电子秤收取检斤│鄂价重字[1998]61号││││费的批复│││├──┼──────────────────────────┼───────────┼──────┤│169 │关于核定协和医院地下停车场暂行收费标准的批复│鄂价经函[1998]63号││├──┼──────────────────────────┼───────────┼──────┤│170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国家计委财政部第一批│鄂价费字[1998]65号│1998—3—21 │││降低22项收费标准的通知│││├──┼──────────────────────────┼───────────┼──────┤│171 │省物价局关于工商户管理费有关问题的复函│鄂价费函字[1998]66号│1998—8—10 │├──┼──────────────────────────┼───────────┼──────┤│172 │关于明确富水水库发电水价的复函│鄂价重函[1998]74号││├──┼──────────────────────────┼───────────┼──────┤│173 │省物价局关于文化市场管理费和广告登记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函字[1998]76号│1998—8—21 │├──┼──────────────────────────┼───────────┼──────┤│174 │关于长海大酒店客房会议室收费标准的批复│鄂价经字[1998]78号││├──┼──────────────────────────┼───────────┼──────┤│175 │关于武汉天安假日酒店、湖滨花园酒店客房会议室│鄂价经字[1998]90号││││等收费标准的批复│││├──┼──────────────────────────┼───────────┼──────┤│176 │关于电话列名费收取范围的批复│鄂价经字[1998]92号││├──┼──────────────────────────┼───────────┼──────┤│177 │关于武黄公路客运线路经营权实行第二轮有偿使用的批复│鄂价重字[1998]94号││├──┼──────────────────────────┼───────────┼──────┤│178 │省物价局关于卫生防疫部门收取预防性体验有关政│鄂价费函字[1998]94号│1998—10—8 │││策问题的复函│││├──┼──────────────────────────┼───────────┼──────┤│179 │关于武汉亚洲大酒店客房会议室收费标准的批复│鄂价经函[1998]97号││├──┼──────────────────────────┼───────────┼──────┤│180 │关于洪湖市公房出售成本价的批复│鄂价房地字[1998]99号││├──┼──────────────────────────┼───────────┼──────┤│181 │省物价局关于电动麻木收取特检费问题的函│鄂价费函字[1998]113号│1998—11—25│├──┼──────────────────────────┼───────────┼──────┤│182 │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资产评估是否属于│鄂价事字[1998]123号││││“价格行为”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183 │关于长荆铁路运价的批复│鄂价重函[1998]124││├──┼──────────────────────────┼───────────┼──────┤│184 │关于湖北教育考试院招生服务中心客房会议室收费│鄂价经字[1998]125号││。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住建厅关于调整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工服规[2011]23号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住建厅关于调整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工服规[2011]23号](https://img.taocdn.com/s3/m/f52f601777c66137ee06eff9aef8941ea76e4ba5.png)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住建厅关于调整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住建厅关于调整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工服规[2011]23号2011年4月15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建委(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适应工程造价咨询市场发展需要,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149号令)和《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311号令)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湖北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适当调整,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工程造价纠纷案件鉴定等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并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活动。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行业准则、业务操作规程为委托人提供服务。
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内容、方式、计价模式及收费金额与支付方式,由委托人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
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属于重要经营性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价格的制定和调整由省物价局负责。
此次调整后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见《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附件)。
附件所列收费标准为基准价,具体收费额按差额定律分档累进方法计算。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与委托人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具体情况以及管理成本,以基准价为基础,在上下20%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核定房屋安全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核定房屋安全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b02f333b52d380eb62946d6b.png)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核定房屋安全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鄂价房服字[2001]162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1.06.19
【实施日期】2001.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核定房屋安全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鄂价房服字[2001]162号2001年6月19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
为加强城市房屋管理,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促进房屋有效利用,根据国家计委《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现就城市房屋安全鉴定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依法成立并取得城市房屋安全鉴定相应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对房屋开展安全鉴定服务时,可收取房屋安全鉴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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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取消部分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取消部分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ee128906a200a6c30c22590102020740be1ecdc4.png)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取消部分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6.09.28•【字号】鄂价费〔2016〕99号•【施行日期】2016.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取消部分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的通知鄂价费〔2016〕99号省直有关单位,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发改局):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五大任务总体方案及相关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16〕14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降低企业成本激发市场活力的意见》(鄂政办发〔2016〕27号)要求,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决定从2016年11月1日起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取消部分实行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经省人民政府同意,降低下列7个部门1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一)公安部门1、补办户口簿,工本费减半收取。
2、汽车、挂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摩托车反光号牌工本费由现行的每副100元、50元、40元、70元降为50元、35元、35元、25元。
机动车临时行驶号牌由现行的每张5元降为2元。
3、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临时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和驾驶证工本费由现行的每证15元、10元、10元和10元降为2元、2元、4元和2元。
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工本费、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由现行的每证15元、10元降为7.5元、5元。
4、按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管理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标准降为零。
5、机动车抵押登记费标准降为零。
6、武汉市犬类限养区域内单位饲养护卫犬管理服务费由每只首次交纳800元、以后年度每年交纳400元,降为每只首次交纳400元、以后年度每年交纳200元。
(二)民政部门1、婚姻登记费标准降为零。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部分中介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工服规[2013]207号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部分中介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工服规[2013]207号](https://img.taocdn.com/s3/m/4e25dc12ba68a98271fe910ef12d2af90242a8a3.png)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部分中介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部分中介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工服规[2013]207号)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减轻企业负担,经研究,决定降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等5项中介服务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如下:一、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
3000万(含)以下项目,按《省物价局关于制定估算投资额3000万元以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房服〔2001〕107号)规定的标准减半计收;3000万元以上项目,按原国家计委《关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号)规定的标准下浮20%执行。
二、工程监理服务收费。
对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计费基数在10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收费,按《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规定的中准价格下浮20%执行。
三、工程勘察设计收费。
对总投资估算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建设部关于公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规定的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定额计算的基准价格和工程设计收费基价下浮20%执行。
相关调整系数不变。
四、税务事务服务收费。
按《省物价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工服规〔2012〕167号)规定的收费标准下浮20%执行。
五、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中的“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收费标准。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部分中介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部分中介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087ed1a16529647d272852a5.png)
1 / 1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部分中介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监督检查
【发文字号】鄂价工服规[2013]207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3.12.12
【实施日期】2013.12.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废止一批价格文件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部分中介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鄂价工服规[2013]207号)
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
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减轻企业负担,经研究,决定降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等5项中介服务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如下:
一、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
3000万(含)以下项目,按《省物价局关于制定估算投资额3000万元以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房服〔2001〕107号)规定的标准减半计收;3000万元以上项目,按原国家计委《。
剩余法(计算方法)
![剩余法(计算方法)](https://img.taocdn.com/s3/m/54029447a8956bec0875e304.png)
剩余法剩余法是在估算开发完成后不动产正常交易价格的基础上,扣除预计的正常开发成本及有关专业费用、利息、利润和销售税费等,以价格余额来估算待估土地价格的方法。
计算公式如下:地价=不动产总价-建筑物开发成本-购地税费-投资利息-投资利润-销售税费1、不动产总价经调查不动产均价为****元/建筑平方米。
待估宗地上总建筑面积为0平方米,则不动产总价为:0×1000/10000=0.0万元2、建筑物开发成本(1)建筑安装费依据武汉市现行建筑工程概(预算)标准,同时参照武汉市统计局公布的同类物业建安成本统计值及委托方提供的有关资料,确定建筑安装费单价为****元/平方米,则项目建筑安装费为:0×0/10000=0.0万元住宅房屋建筑安装费用标准见下表:单位:(元/平方米)(2)小区配套设施建设费用小区配套设施建设费用包括小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及基础设施建设费。
根据小区建筑规模的大小,公共配套服务水平的高低等因素,确定小区配套设施建设费用为0.0。
配套设施(或公建设施)的建设费用,主要包括居委会、派出所、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厕所、停车场等。
基础设施建设费是指建筑物2米以外和项目红线范围内的各种管线、道路工程的建设费用。
主要包括:自来水、雨水、污水、煤气、热力、供电、电信、道路、绿化、环卫、室外照明等设施的建设费用,各项设施与市政设施干线、干管、干道等的接口费用。
(3)前期工程费A、勘测规划设计费:估算单价为***元/建筑平方米10~15元/平方米,为:0×0/10000=0.0万元B、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依据鄂价房服(2002)178号文件,“中心主城区范围内按80元/建筑平方米;周边城区范围内按40元/建筑平方米”计,为:80×0/10000=0.0万元C、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依据鄂财综发(1997)610号、鄂价费字(1996)304号、武改(1999)125号文件,十层以上,基础埋置深度三米以上,按首层面积1200元/建筑平方米,7000平方米以上,按总建筑面积2%,7000平方米以下,按18元/平方米收取18×0/10000=0.0万元D、公共消防设施配套费依据鄂政发(1995)170号、鄂价费字(1998)220号,收费为3元/建筑平方米,为:0×0=0.0万元E、墙体材料专项费用依据鄂价房地字(1998)218号,按8元/建筑平方米计(郊区、县按建筑6元/建筑平方米),为:8×0=0.0万元F、白蚁防治费依据武政[1997]20号,按0.96元/建筑平方米,为:1.2×1000=0.0万元G、商矼交易费依据鄂价房地产字(2002)49号,按建安费的0.9‰计,为:0.9‰×0.0=0.0000万元H、散装水泥专项基金依据财综字(2002)23号,按1.5元/建筑平方米,为:1.5×1000=0.0万元I、生活垃圾处理费依据鄂价费(1992)232号,鄂价房地字[2000]132号,按18元/建筑平方米(含清运费6元/建筑平方米,处理费12元/建筑平方米),为:18×0=0.0万元J、工程质量监督费依据鄂价费字[2001]329号,按建安费的0.14%计(1.4-2.1‰),为:0.0×0.14%=0.0万元K、交易服务费依据鄂价房地产字(2002)47号,按建安费的0.8‰,为:0.0×0.8‰=0.0万元L、建筑合同鉴证费依据鄂价房地产字(2002)47号,按建安费的0.007%(最高收费标准为2100元)计,为:0.0×0.007%=0.0万元M.工程定额测定费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一批降低22项收费标准的通知》以及《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住房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房服[2002]47号武汉市将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和劳动定额测定费统一作工程定额测定费收取,为0.5‰-2.1‰。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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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1.08.18•【字号】鄂价费规[2011]100号•【施行日期】2011.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费规〔2011〕100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经过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收费主体、收费范围等发生了变化,为明确收费主体,合理确定收费标准,经研究,现就进一步规范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费、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能培训考核费的收费标准分别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2004〕196号)、《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能培训考核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2005〕57号)的规定执行。
其中,对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并未再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两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三年内免收职业技能鉴定费;对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按省规定标准减半收取职业技能鉴定费。
二、考试考务费。
全省各类各级执业资格考试收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共36项见附件一。
其中,所列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中包含了上缴国家有关部门的考务费。
三、技工学校的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招生报名考试费、招生录取费,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见附件二。
四、人才流动中心收费(一)单位和个人单纯存档的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0元。
服务内容包括为委托人办理档案的接收、保管、整理、出具存档证明和进行档案传递。
其档案保管及收费未超过10年的按实际存档月份计算,超过10年的不再收费。
成本法
![成本法](https://img.taocdn.com/s3/m/6cf616c7d5bbfd0a79567330.png)
(四)成本逼近法成本逼近法是以开发土地所耗费的各项费用之和为主要依据,再加上一定的利息、利润、应缴纳的税金和土地增值收益来确定土地价格的估价方法。
其计算公式为:V=E a+E d+T+R1+R2+R3式中:V—土地价格E a—土地取得费E d—土地开发费T—税费R1—利息R2—利润R3—土地增值1)土地取得费土地取得费按用地单位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各项客观费用计算。
征用农村集体土地时,土地取得费就是征地费用。
城镇国有土地的土地取得费可按拆迁安臵费计算。
从市场购入土地时,土地取得费就是土地购买价格。
征用集体土地时,需支付的费用主要有:(1)土地补偿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臵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根据•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臵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49号)第十一条第一款“征用耕地的,按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补偿”,结合武汉市统计调查资料以及市国土资源局提供的实际征地情况,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为4000元/亩,按平均年产值的10倍补偿。
土地补偿费=4000×10=40000(元/亩)土地补偿费合60.00元/平方米。
(2)安臵补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臵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征用耕地的安臵补助费,按照需要安臵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臵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臵的农业人口的安臵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计算。
”根据•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臵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49号)第十五条第一款“征用耕地的,每一个需要安臵的农业人口的安臵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结合武汉市统计调查资料以及市国土资源局提供的实际征地情况,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为4000元/亩,三环线以外的地区需要安臵的农业人数据调查为每亩1.5人。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减少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减少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1da6df9534de518964bcf84b9d528ea81c72f4a.png)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减少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1.12.14•【字号】鄂财综发[2001]67号•【施行日期】200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减少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鄂财综发[2001]67号2001年12月14日)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县、林区财政局、物价局:为了进一步深化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整顿和规范高层经济秩序,切实减轻企业和农民的负担,为湖北的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以适应加入WTO的要求,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根据省委七届六次全体(扩大)会议减少40%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要求和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按照与深化省级政府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同步、有利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和改善投资环境、有利于依法行政和简便务实等原则,重点对无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设立的,涉及企业和农民负担、外商投资,以及住房建设的省设一级和二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清理,经湖北省减少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厅际联席会议审核,并报省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减少部分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减少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一级、二级项目共计133项,分别涉及教育、科学技术、公安、人事、劳动保障、农业、文化、卫生、知识产权等33个部门和单位。
其中: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94个;合并减少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10个;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转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29个。
具体项目详见《减少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表》。
二、上述收费项目取消后,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的变更或注销手续,并到财政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购领变更或注销手续。
三、各市、州、县财政部门要会同物价部门逐项落实本通知公布取消、合并、转经营服务性的收费项目,并对本地自行设立无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清理,自觉纠正,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湖北试验收费(鄂价房服[2008]20号)
![湖北试验收费(鄂价房服[2008]20号)](https://img.taocdn.com/s3/m/05fd4e40f11dc281e53a580216fc700abb685264.png)
湖北试验收费(鄂价房服[2008]20号)关于规范建设⼯程质量检测试验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房服[2008]20号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建委(建设局):为进⼀步规范建设⼯程质量检测试验收费⾏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就我省建设⼯程质量检测试验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在我省范围内持有建设⼯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书的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检测服务时,收费按本通知规定执⾏。
⼆、建设⼯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检测收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政府定价。
检测机构与委托⽅应根据⾃愿互利、有偿服务的原则,签订检测服务合同。
《湖北省建设⼯程质量检测试验收费项⽬和标准》(附件⼆)中没有收费标准的新检测项⽬,其检测收费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三、为保证建设⼯程质量,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偏远贫困地区(见附件⼀)见证取样的检测收费可以按⼯程总造价(结构主体)计取,其中框架结构按0.7%,砖混结构按0.5%计取。
四、检测机构收费前须到当地物价部门申领《湖北省服务价格(收费)监审证》,并实⾏明码标价,公布收费依据、收费项⽬、收费标准。
五、检测机构的检测收费,必须使⽤税务发票,依法纳税,并⾃觉接收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2008年3⽉1⽇起施⾏。
《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程质量检测试验收费项⽬及标准的通知》(鄂价房服[2004]254号)同时废⽌。
附件⼀:湖北省建设⼯程质量检测试验收费标准编制说明附件⼆:湖北省建设⼯程质量检测试验收费项⽬和标准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建设厅⼆○○⼋年⼀⽉九⽇湖北省建设⼯程质量检测试验收费标准编制说明⼀、建设⼯程质量检测试验收费标准包括材料费、⽔电燃料费、仪器设备检定折旧维修费、检测⽤房维修费、⼈⼯⼯资、管理费、⼈员培训费、办公费、税费(不包括交通费、重型设备进出场费、现场检测配合费)等项⽬。
⼆、本收费标准的收⼊中含向省上交的1%省质量检测技术咨询服务费。
三、检测项⽬中带★的为国家规定强制检验项⽬。
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住房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_鄂价房服[2002]47号
![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住房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_鄂价房服[2002]47号](https://img.taocdn.com/s3/m/82d2638bd0d233d4b14e694f.png)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文件鄂价房服[2002]47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住房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为贯彻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降低住房建设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土地统征包干收取不可预见费的通知》(鄂价房地字[1996]403号)中规定的“不可预见费”对住房建设免收。
二、“工程劳动定额测定费”和“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合并后的“工程定额测定费”收费标准:武汉市不超过1‰;其它市、州不超过1.2‰,县(市)及林区不超过1.4‰。
取费基数为上一年完成的建安工作量。
工程定额测定费的收缴办法及管理仍按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关于收取工程劳动定额测定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房地字[1996]296号)规定执行。
三、降低征地管理费、房屋拆迁管理费、劳动合同鉴证费、建筑合同鉴证费、工程承包合同鉴证费、建筑消防设计资格证费收费标准。
(一)征地管理费:取消个人建房用地征地管理费,将《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征用土地管理收费的通知》(鄂价房地字[1995]44号)第四条修改为:“征地管理费的收费标准:1.建设单位缴纳征地管理费标准:(1)一次性征用耕地1000亩以上(含1000亩,下同)或其它土地2000亩以上的,动迁量不大,工作量较小的,可按基数计收0.7%的征地管理费;动迁100户以上或安置农业人口300人以上,办理无地村组农民农转非200人以上的可收取1.1%。
(2)一次性征用耕地500亩以上、1000亩以下,其它土地1000亩以上,2000亩以下的,动迁量不大,工作量较小的,可按基数计收1.1%的征地管理费;动迁50户以上或安置农业人口150人以上,办理无地村组农民农转非100人以上的可收取1.4%。
关于印发湖北省城建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鄂价费字[1992]232 号)
![关于印发湖北省城建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鄂价费字[1992]232 号)](https://img.taocdn.com/s3/m/25f7c9de7f1922791688e8f1.png)
外省建安施工企业
计价单位 对外销售额 前一年完建安工作量
建安工作量 建安工作量的基本工资 建安工作量的基本工资
收费标准 1.5% 5.5%
0.2% 1% 3%
备注 受技术监督部门委托并 实施了具体监督工作的 方可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按省物价 局鄂价轻字(1998)第 155 号文件执行
由建安企业工商注册所 在地和建安工程施工所 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各收 取一半 由建安企业工商注册所 在地和建安工程施工所 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各收 取一半 由建筑工程施工所在地 建设主管部门收取
② 争议价值超过一万元 至十万元的部分
件 超过部分
收费标准 1% 0.2%
0.5% 0.02 元
备注 包括审核、登记、发证 包括房屋状况变化、产权变更等 办理手续
建筑面积
8% 20—30%
由卖方负担
由卖方负担。由各地、市、州物 价、财政部门制定具体标准 费用由申请人预交、仲载结束后、 由责任人承担、双方都有责任的 由双方按责任大小分担。
湖北省城建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九日
序号 一 1 2 3 4 二 1 ①
收费项目 供水设施增容费
武汉市 其他省辖市
县级市 县城关 环卫费 城市居民卫生费 武汉市
②
其他省辖市
③
县级市、县城关
2
单位环境卫生费
三 贷款修建的城市 桥 梁、隧道车辆通行费
四
房屋所有权登记费
计价单位
吨 吨 吨 吨
50 元 1.5%
序号 ③ ④ ⑤ 2 ① ② ③ ④ ⑤
⑥ 3
收费项目 争议价值超过十万元至二十万元的部分 争议价值超过二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的部分 争议价值超过五十万元的部分 房屋租赁案件受理费 争议租金额在一千元以下的 争议租金额超过一千元至五万元的部分 争议租金额超过五万元至十万元的部分 争议租金额超过十万元至二十万元的部分 争议租金额超过二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的部 分 争议租金额超过五十万元的部分 房室案件受理费
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公布降低部分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费[2001]3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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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公布降低部分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公布降低部分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费[2001]329号2001年12月17日)省直各部门,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为了贯彻落实省委七届六次全体(扩大)会议确定的关于确保年内减少40%收费性项目的目标,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纠风办、省法制办、省编办关于清理减少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降低收费标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函[2001]104号)规定,对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进行了认真清理,经省政府研究同意,决定降低部分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降低的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详见《降低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表》。
二、上述收费标准降低后,各有关收费部门或单位必须及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严格按降低的收费标准执行,严禁拖延和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三、各级物价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本通知规定督促有关部门或单位逐项落实到位,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认真检查。
不按本通知执行的,要按规定进行查处。
情节严重的,要提请监察部门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281号令)对有关人员进行政纪处分。
四、本通知从2002年元月1日起执行。
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废止。
附件:降低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表收费部门序号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批准文号原收费标准降低后的收费标准农业一工本费鄂价费字[1996]202号 2.30元/本1.8元/本二工本费鄂价费字[1994]192号0.40元/本0.30元/本教育一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增考费鄂价费字[1998]311号500元/科次400元/科次二自学考试准考证工本费(磁卡)鄂价费字[1998]311号15元/证10元/证三高考查卷费鄂价费字[1999]212号10元/人科5元/科科技技术交易许可证工本费鄂价费字[1994]83号80元/证40元/证公安一公共娱乐场所安全许可证工本费鄂价费字[1999]155号20元/证15元/证二保安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鄂价费字[1998]434号6元/证4元/证三长途营运客车城区线路通行证工本费鄂价费字[1998]434号20元/证10元/证四分合式自行车牌证工本费鄂价费字[1998]258号10元/套8元/套国家安全技术安全检查处置费(含证照费用) 鄂价费字[2000]80号接收外国和港澳台接收外国和港澳台卫星节目400元/站年卫星节目200元/站年民政收容遣送费中的查询费鄂价费字[2000]336号12元/人次8元/人次建设一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鄂价房地字[1993]79号武汉市受监工程建筑安装工作量的2‰受监工程建筑安装工作量的 1.4‰其他市.州受监工程建筑安装工作量的 2.5‰受监工程建筑安装工作量的 1.75‰及省直管市县(市) 受监工程建筑安装工作量的3‰受监工程建筑安装工作量的2.1‰二绿化补偿费鄂价房地[1999]195号武汉市800元/平方米700元/平方米其他市.州500元/平方米400元/平方米及省直管市县(市) 300元/平方米150元/平方米三绿地临时占用费鄂价房地[1999]195号武汉市6元/平方米.日4元/平方米.日其他市.州4元/平方米.日 2.5元/平方米.日及省直管市县(市) 2元/平方米.日 1.4元/平方米.日四绿化延误费鄂价房地[1999]195号武汉市20元/平方米14元/平方米其他市.州15元/平方米10元/平方米及省直管市县(市) 10元/平方米7元/平方米交通汽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费鄂价费字[1999]193号 80元/证40元/证文化文化市场管理费鄂价费字[1992]220号1 歌厅、舞厅、卡拉OK厅、音乐茶(餐)座鄂价费字[1992]220号核定的定员数×60%×门票价格营业收入0.5%×3%×30天 2 电子游艺、电动玩具、桌球、弹子机、气枪打靶鄂价费字[1992]220号大中城市:10-25元/每月每台;大中城市:10-15元/每月每台;县市乡镇:5-15元/每月每台县市乡镇:5-10元/每月每台 3 组台、组团营业性演出鄂价费字[1999]337号演出收入的3% 演出收入的2% 4 涉外(含港.澳.台)营业性演出鄂价费字[1999]337号演出收入的3% 演出收入的2% 卫生综合医院分级管理评审费鄂价费字[1993]64号一级医院鄂价费字[1993]64号3000-5000元3000元二级医院鄂价费字[1993]64号6000-8000元6000元三级医院鄂价费字[1993]64号9000-12000元9000元体育一体育市场经营许可证工本费鄂价费字[1998]287号40元/套30元/套二体育市场管理费(仅在武汉市执行) 鄂价费字[1997]376号经营收入的2%经营收入的 1.5% 新闻出版一版权纠纷案件受理费鄂价费字[1992]111号个人30元/次;单位50元/次。
湖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物价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促进住房建设和消费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物价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促进住房建设和消费意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7ee286d8f9951e79b89680203d8ce2f006665e9.png)
湖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物价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促进住房建设和消费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9.04.05•【字号】鄂政发[1999]29号•【施行日期】1999.04.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物价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促进住房建设和消费意见的通知(1999年4月5日鄂政发〔1999〕29号)现将省物价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促进住房建设和消费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促进住房建设和消费的意见(省物价局1999年1月19日)目前,我省城镇住房出售价格过高,抑制了居民的购房需求,加上房地产盲目投资、住房布局不合理、低租金制约等因素,造成商品住房大量空置。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切实解决目前存在的问题,加强和改善房地产价格调控,调整和规范住房价格构成,保持价格合理稳定,以扩大居民住房消费,促进住房建设,拉动我省经济更快更好地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建立合理的住房价格体系各地要加强对房地产价格总水平的调控,以保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合理稳定为重点,做好房地产价格调控工作,建立与住房供应新体系相适应的住房价格体系。
对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限价销售。
经济适用住房用地实行划拨方式供应,免收土地出让金。
要认真做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确保行政划拨土地政策的落实,严禁炒卖经济适用住房用地。
确定价格时要严格掌握保本微利的原则,建立成本约束机制,促进合理的区位差价和质量差价的形成。
要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成本费用的监控,制止各种乱收费,禁止乱摊和虚置成本。
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出售价格构成包括以下因素:住房建设的征地和拆迁补偿、安置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以上4项之和为基数的2%以内的企业管理费(确有特殊情况,不得超过3%);贷款利息;税金;3%以下的利润。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价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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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价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2.08.27•【字号】鄂价法规[2002]175号•【施行日期】2002.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续(2)┌──┬──────────────────────────┬───────────┬──────┐│序号│文件名│文号│发文时间│├──┼──────────────────────────┼───────────┼──────┤│676 │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家电维修管理有关证件工│鄂价费字[2001]211号│2001—8—17 │││本费标准的通知│││├──┼──────────────────────────┼───────────┼──────┤│677 │省物价局关于宜昌市九中办学体制改革后收费问题的批复│鄂价费字[2001]212号│2001—8—21 │├──┼──────────────────────────┼───────────┼──────┤│678 │省物价局关于十堰大学附小办学体制改革后收费问题的批复│鄂价费字[2001]213号│2001—8—21 │├──┼──────────────────────────┼───────────┼──────┤│679 │关于宜昌桃花岭饭店客房收费标准的批复│鄂价房服字[2001]215号││├──┼──────────────────────────┼───────────┼──────┤│680 │省物价局关于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分公│鄂价房服字[2001]218号││││司在全省开展电信业务有关资费问题的通知│││├──┼──────────────────────────┼───────────┼──────┤│681 │关于进一步药品价格监测工作的补充通知│鄂价农轻字[2001]220号│2001—9—4│├──┼──────────────────────────┼───────────┼──────┤│682 │关于2001年秋季蚕茧价格政策的通知│鄂价农工字[2001]222号│2001—9—5│├──┼──────────────────────────┼───────────┼──────┤│683 │关于省直单位出售自建经济适用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房服字[2001]223号││├──┼──────────────────────────┼───────────┼──────┤│684 │省物价局关于武汉长丰收费站车辆通行费标准的请示│鄂价费字[2001]228号│2001—9—10 │├──┼──────────────────────────┼───────────┼──────┤│685 │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贯彻落实全国减轻农民负担电视│鄂价费字[2001]231号│2001—9—11 │││电话会议精神做好涉农价格和收费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686 │关于核定省人民医院新建门诊住院大楼床位暂行价格的通知│鄂价费字[2001]236号│2001—9—13 │├──┼──────────────────────────┼───────────┼──────┤│687 │省物价局关于郑贺公路宁港收费站办理收费许可证的批复│鄂价费字[2001]237号│2001—8—13 │├──┼──────────────────────────┼───────────┼──────┤│688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鄂价费字[2001]242号│2001—9—17 │││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取有关证书费问题的复函》的通知│││├──┼──────────────────────────┼───────────┼──────┤│689 │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实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鄂价费字[2001]246号│2001—9—20 │││示制度的通知│││├──┼──────────────────────────┼───────────┼──────┤│690 │关于2001年度中晚籼稻收购保护价格的通知│鄂价农工字[2001]247号│2001—9—20 │├──┼──────────────────────────┼───────────┼──────┤│691 │省物价局关于清查金融机构自定项目收费的通知│鄂价房服字[2001]248号││├──┼──────────────────────────┼───────────┼──────┤│692 │省物价局等关于全省实行涉农收费和价格公示制度的通知│鄂价费字[2001]249号│2001—9—21 │├──┼──────────────────────────┼───────────┼──────┤│693 │省物价局交通厅关于虎牙收费站至汉宜高速公路各│鄂价费字[2001]250号│2001—9—21 │││站收费额的通知│││├──┼──────────────────────────┼───────────┼──────┤│694 │关于谷城县公有住房出售成本价格的批复│鄂价房服字[2001]251号││├──┼──────────────────────────┼───────────┼──────┤│695 │关于公布69种化学药品补充剂型规格价格的通知│鄂价农工[2001]256号│2001—9—27 │├──┼──────────────────────────┼───────────┼──────┤│696 │转发六部委办关于开展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鄂价房服字[2001]265号││├──┼──────────────────────────┼───────────┼──────┤│697 │转发国家计委、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深入开展“价│鄂价检字[2001]267号││││格计量信得过”活动的意见的通知│││├──┼──────────────────────────┼───────────┼──────┤│698 │省物价局关于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分公│鄂价房服字[2001]268号││││司主要电信业务资费标准的批复│││├──┼──────────────────────────┼───────────┼──────┤│699 │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责令经营者暂停相关营业│鄂价检字[2001]274号││││的规定》的通知│││├──┼──────────────────────────┼───────────┼──────┤│700 │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调整207国道襄宜段车辆通│鄂价费字[2001]275号││││行费标准的通知│││├──┼──────────────────────────┼───────────┼──────┤│701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出入境│鄂价费字[2001]278号│2001—10—29│││证件收费标准的通知│││├──┼──────────────────────────┼───────────┼──────┤│702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边境通│鄂价费字[2001]279号│2001—10—29│││行证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703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珠算珠心算技术等级鉴│鄂价费字[2001]280号│2001—10—29│││定收费标准的通知│││├──┼──────────────────────────┼───────────┼──────┤│704 │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调整省口腔医院普通病房住│鄂价费字[2001]285号│2001—11—2 │││院床位价格的通知│││├──┼──────────────────────────┼───────────┼──────┤│705 │关于重新核定中小学教材价格的通知│鄂价农工字[2001]286号│2001—11—5 │├──┼──────────────────────────┼───────────┼──────┤│706 │关于印发《湖北省收费还贷公路通行费月票管理暂│鄂价费字[2001]291号│2001—11—6 │││行规定》的通知│││├──┼──────────────────────────┼───────────┼──────┤│707 │关于规范全省药品招标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房服字[2001]292号││├──┼──────────────────────────┼───────────┼──────┤│708 │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对无违法所得的违法经营者减轻│鄂价检字[2001]294号││││罚款的通知│││├──┼──────────────────────────┼───────────┼──────┤│709 │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坚决取消药品价格登│鄂价农工字[2001]297号│2001—11—15│││记规范药品价格备案和价格认证等有关问题的通知│││├──┼──────────────────────────┼───────────┼──────┤│710 │关于宜昌市大公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资质的批复│鄂价房服[2001]299号││├──┼──────────────────────────┼───────────┼──────┤│711 │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土地证书工本费标准等有│鄂价房服字[2001]300号││││关问题的通知│││├──┼──────────────────────────┼───────────┼──────┤│712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鄂价费字[2001]301号│2001—11—21│││厅关于卫生监督防疫收费问题的通知│││├──┼──────────────────────────┼───────────┼──────┤│713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费收│鄂价费字[2001]302号│2001—11—22│││费标准的通知│││├──┼──────────────────────────┼───────────┼──────┤│714 │关于核定湖北省妇幼保健院药品招标收费标准的批复│鄂价房服[2001]309号││├──┼──────────────────────────┼───────────┼──────┤│715 │关于调整湖北省公路路产损失赔偿标准的通知│鄂价房服[2001]317号││├──┼──────────────────────────┼───────────┼──────┤│716 │省物价局交通厅关于咸宁马桥收费站恢复收费的通知│鄂价费字[2001]320号│2001—12—7 │├──┼──────────────────────────┼───────────┼──────┤│717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鄂价费字[2001]321号│2001—12—7 │││理整顿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和安排意见的通知│││├──┼──────────────────────────┼───────────┼──────┤│718 │关于加强药品监测和公示工作的通知│鄂价农轻字[2001]326号│2001—12—13│├──┼──────────────────────────┼───────────┼──────┤│719 │关于湖北省公路超限运输车辆赔(补)偿标准的通知│鄂价房服[2001]327号││├──┼──────────────────────────┼───────────┼──────┤│720 │关于襄樊市垃圾处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鄂价房服[2001]328号││├──┼──────────────────────────┼───────────┼──────┤│721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公布降低部分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费字[2001]329号│2001—12—17│├──┼──────────────────────────┼───────────┼──────┤│722 │转发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局关于开展全国粮食主产区│鄂价检字[2001]333号││││粮价专项检查│││├──┼──────────────────────────┼───────────┼──────┤│723 │关于公布148种甲类药品价格的通知│鄂价农工字[2001]336号││├──┼──────────────────────────┼───────────┼──────┤│724 │省物价局关于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减免对债转股企业│鄂价费字[2001]340号│2001—12—29│││在组建债转股新公司中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725 │转发国家计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加强市场价格监督│鄂价检字[2001]341号││││检查的通知│││├──┼──────────────────────────┼───────────┼──────┤│726 │关于公布部分抗感染药品价格的通知│鄂价农轻字[2001]347号││├──┼──────────────────────────┼───────────┼──────┤│727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鄂价费字[2001]349号│2001—12—31│││于全国青少年摄影预备资格等级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二、需要修改的价费规范性文件│├──┬──────────────────────────┬───────────┬──────┤│序号│文件名│文号│发文时间│├──┼──────────────────────────┼───────────┼──────┤│ 1│关于水利水电基建工程质量监督收费问题的批复│鄂价函字[1992]0034号││├──┼──────────────────────────┼───────────┼──────┤│ 2│关于转发国家物价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工作若干│鄂价费字[1992]101号││││问题的通知│││├──┼──────────────────────────┼───────────┼──────┤│ 3│关于印发湖北省档案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鄂价费字[1992]107号│1992│││准的通知│││├──┼──────────────────────────┼───────────┼──────┤│ 4│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民政系统行政│鄂价费字[1992]108号│1992—6—1│││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 5│关于印发全省新闻出版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鄂价费字[1992]111号│1992—6—1│││标准的通知│││├──┼──────────────────────────┼───────────┼──────┤│ 6│关于印发省工商系统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鄂价费字[1992]135号│1992—7—14 │├──┼──────────────────────────┼───────────┼──────┤│ 7│关于印发全省电子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问题的通知│鄂价费字[1992]174号│ 1992—8—1 │├──┼──────────────────────────┼───────────┼──────┤│ 8│关于印发医药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鄂价费字[1992]182号│1992│├──┼──────────────────────────┼───────────┼──────┤│ 9│关于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收养登记收费│鄂价费字[1992]188号│1992—9—11 │││的通知》的通知│││├──┼──────────────────────────┼───────────┼──────┤│10│关于发布全省人事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鄂价费字[1992]198号│1992—7—3│├──┼──────────────────────────┼───────────┼──────┤│11│关于印发全省交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鄂价费字[1992]217号│1992│├──┼──────────────────────────┼───────────┼──────┤│12│关于印发省文化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鄂价费字[1992]220号│1992—11—1 │├──┼──────────────────────────┼───────────┼──────┤│13│关于印发交通部长江港航监督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鄂价费字[1992]223号│1992│││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4│关于发布全省劳动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鄂价费字[1992]229号│1992—10—17│├──┼──────────────────────────┼───────────┼──────┤│15│关于印发全省城建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鄂价费字[1992]232号││├──┼──────────────────────────┼───────────┼──────┤│16│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地产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房地字[1992]234号││├──┼──────────────────────────┼───────────┼──────┤│17│关于印发湖北省商品住宅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鄂价房地字[1992]236号││├──┼──────────────────────────┼───────────┼──────┤│18│关于印发省计量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鄂价费字[1992]245号│1992—10—13│├──┼──────────────────────────┼───────────┼──────┤│19│关于印发省委机要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鄂价费字[1992]252号│1992│├──┼──────────────────────────┼───────────┼──────┤│20│关于印发商品房屋价格申报表的通知│鄂价房地字[1992]255号││├──┼──────────────────────────┼───────────┼──────┤│21│关于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统一代码标识│鄂价费字[1992]258号│1992—12—3 │││证书收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22│关于印发省标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鄂价费字[1993]20号│1993—3—5│├──┼──────────────────────────┼───────────┼──────┤│23│关于调整湖北省农村经济管理函授学校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费字[1993]23号│1993│├──┼──────────────────────────┼───────────┼──────┤│24│关于印发全省司法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鄂价费字[1993]30号│1993—1—7│├──┼──────────────────────────┼───────────┼──────┤│25│关于印发全省统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鄂价费字[1993]31号│1993—1—15 │├──┼──────────────────────────┼───────────┼──────┤│26│关于印发《湖北省职业技术培训考核收费标准》(试│鄂价费字[1993]37号│1993—3—30 │││行)的通知│││├──┼──────────────────────────┼───────────┼──────┤│27│关于印发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鄂价费字[1993]38号│1993│││标准的通知│││├──┼──────────────────────────┼───────────┼──────┤│28│关于印发湖北省委党校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鄂价费字[1993]41号│1993│├──┼──────────────────────────┼───────────┼──────┤│29│关于中央、省属在汉单位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行政事│鄂价费字[1993]42号│1993—2—1│││业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30│关于印发长江航道局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鄂价费字[1993]47号│1993│││准的通知│││├──┼──────────────────────────┼───────────┼──────┤│31│关于印发全省科委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鄂价费字[1993]48号│1993—1—30 │├──┼──────────────────────────┼───────────┼──────┤│32│关于管道煤气价格管理权限问题的复函│鄂价函[1993]51号│1993│├──┼──────────────────────────┼───────────┼──────┤│33│关于省人民法院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问题的通知│鄂价费字[1993]68号│1993—2—5│├──┼──────────────────────────┼───────────┼──────┤│34│关于发布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收费有关规定的通知│鄂价房地字[1993]79号││├──┼──────────────────────────┼───────────┼──────┤│35│关于印发省医药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鄂价费字[1993]83号│1993│││补充通知│││├──┼──────────────────────────┼───────────┼──────┤│36│转发关于发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的通知的通知│鄂价房地字[1993]98号││├──┼──────────────────────────┼───────────┼──────┤│37│关于印发省机械设备成套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鄂价费字[1993]110号│1993—5—20 │││标准的通知│││├──┼──────────────────────────┼───────────┼──────┤│38│关于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房地字[1993]113号││├──┼──────────────────────────┼───────────┼──────┤│39│关于“代码证书”收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鄂价费字[1993]120号│1993—6—1│├──┼──────────────────────────┼───────────┼──────┤│40│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评估工作的通知│鄂价房地字[1993]133号││├──┼──────────────────────────┼───────────┼──────┤│41│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认定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房地字[1993]149号││├──┼──────────────────────────┼───────────┼──────┤│42│关于发布全省税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鄂价费字[1993]175号│1993—11—24│├──┼──────────────────────────┼───────────┼──────┤│43│关于调整航行国际航线船舶及外贸进出口货物港口│鄂价费字[1994]80号│1993│││费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44│关于核定《技术交易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费字[1994]83号│1994—5—16 │├──┼──────────────────────────┼───────────┼──────┤│45│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代码证书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费字[1994]113号│1994—6—10 │├──┼──────────────────────────┼───────────┼──────┤│46│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有关台港澳人员在内地│鄂价费字[1994]172号│1994—8—3│││就业证照收费标准的通知│││├──┼──────────────────────────┼───────────┼──────┤│47│转发《国家计委关于高等院校向毕业生收取补偿培│鄂价费字[1994]246号│1994│││养费问题》的通知│││├──┼──────────────────────────┼───────────┼──────┤│48│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发布省专利系统收费项目│鄂价费字[1994]260号│1994—11—27│││和标准的通知│││├──┼──────────────────────────┼───────────┼──────┤│49│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学历教育收费政策界限的批复》的通知│鄂价费字[1994]280号│1994│├──┼──────────────────────────┼───────────┼──────┤│50│关于印发《湖北省中小学校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鄂价费字[1995]8号│1995│├──┼──────────────────────────┼───────────┼──────┤│51│关于武汉铁路分局试行货物特快急运服务价格的批复│鄂价函[1995]59号│1995│├──┼──────────────────────────┼───────────┼──────┤│52│关于全省室内装饰行业管理收取管理费的通知│鄂价房地字[1995]83号││├──┼──────────────────────────┼───────────┼──────┤│53│关于印发《湖北省物价局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办法》的通知│鄂价综字[1995]84号│1905—6—17 │├──┼──────────────────────────┼───────────┼──────┤│54│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修改部分收费项目和降低│鄂价费字[1995]94号│1995—4—24 │││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55│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调整药品审批、检验│鄂价费字[1995]136号│1995│││收费标准》的通知│││├──┼──────────────────────────┼───────────┼──────┤│56│关于对华中师范大学第一附属中学高中学杂费收费│鄂价费字[1995]137号│1995│││标准的请示的批复│││├──┼──────────────────────────┼───────────┼──────┤│57│关于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培训考核收费的复函│鄂价费字[1995]208号│1995—11—14│├──┼──────────────────────────┼───────────┼──────┤│58│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建立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鄂价费字[1996]21号│1996—1—30 │││报告制度的通知》的通知│││├──┼──────────────────────────┼───────────┼──────┤│59│关于发布《湖北省查处价格欺诈和暴利行为的若干│鄂价检字[1996]26号│1996│││规定》的通知│││├──┼──────────────────────────┼───────────┼──────┤│60│关于调整我省公路养路费征收标准的通知│鄂价费字[1996]63号│1996│├──┼──────────────────────────┼───────────┼──────┤│61│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发布印刷产品质量委│鄂价费字[1996]64号│1996—3—19 │││托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62│转发《国家计委、交通部关于六轮农用运输车养路│鄂价费字[1996]67号│1996│││费征收标准的批复》的通知│││├──┼──────────────────────────┼───────────┼──────┤│63│关于调整食盐价格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鄂价农字[1996]84号│1996—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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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98│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教育招生考试收│鄂价费字[1998]311号│1998—9—8│││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99│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价格听证会制度暂行规│鄂价综字[1998]356号│1998│││定》的通知│││├──┼──────────────────────────┼───────────┼──────┤│100 │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武汉市公安系统有关行政事业│鄂价费字[1998]434号│1998—12—22│││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批复│││├──┼──────────────────────────┼───────────┼──────┤│101 │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加强各类短期培训班收费管理│鄂价费字[1998]440号│1998—12—30│││的通知│││├──┼──────────────────────────┼───────────┼──────┤│102 │关于进一步改革化肥价格管理的通知│鄂价重字[1999]95号│1999—4—16 │├──┼──────────────────────────┼───────────┼──────┤│103 │关于规范全省专利系统有偿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鄂价费字[1999]105号│1999—4—13 │││准的通知│││├──┼──────────────────────────┼───────────┼──────┤│104 │关于制定收养服务项目和标准的通知│鄂价经字[1999]114号│1999│├──┼──────────────────────────┼───────────┼──────┤│105 │湖北省物价局印发《关于商品(服务)价格和收费│鄂价综字[1999]117号│1999│││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的通知│││├──┼──────────────────────────┼───────────┼──────┤│106 │关于印发《关于价格“信得过”单位评选暂行办法》的通知│鄂价检字[1999]156号││├──┼──────────────────────────┼───────────┼──────┤│107 │省物价局财政厅教委关于调整湖北省艺术专业学费│鄂价费字[1999]174号│1999—6—15 │││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108 │关于城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整理综合服务收费有关│鄂价房地字[1999]177号│1999│││问题的通知│││├──┼──────────────────────────┼───────────┼──────┤│109 │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规范汽车驾驶员培训工作中有│鄂价费字[1999]193号│1999—7—5│││关收费问题的通知│││├──┼──────────────────────────┼───────────┼──────┤│110 │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费收费标准的批复│鄂价费字[1999]219号│1999—8—2│├──┼──────────────────────────┼───────────┼──────┤│111 │省物价局关于深入开展清费治乱工作切实减轻外商│鄂价费字[1999]222号│1999—8—3│││投资企业负担的通知│││├──┼──────────────────────────┼───────────┼──────┤│112 │省物价局关于取消对经济型轿车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鄂价费字[1999]223号│1999—8—3│├──┼──────────────────────────┼───────────┼──────┤│113 │省物价局财政厅教委关于调整广播电视大学收费标│鄂价费字[1999]315号│1999—11—10│││准问题的通知│││├──┼──────────────────────────┼───────────┼──────┤│114 │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对饮食服务业经营资格证等有│鄂价费字[1999]316号│1999—11一10│││关牌证工本费标准问题的通知│││├──┼──────────────────────────┼───────────┼──────┤│115 │关于印发《湖北省价格违法案件审理办法》的通知│鄂价检字[2000]9号││├──┼──────────────────────────┼───────────┼──────┤│116 │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招生考试录取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费字[2000]73号│2000—3—14 │├──┼──────────────────────────┼───────────┼──────┤│117 │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印发全省国家安全系统行政事│鄂价费字[2000]80号│2000—2—23 │││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18 │关于农村及城镇居民个人建房能否收取绿化补偿费│鄂价房地函字[2000]80号│2000│││和绿化延误费问题的复函│││├──┼──────────────────────────┼───────────┼──────┤│119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鉴│鄂价费字[2000]378号│2000—11—16│││证师执业资格考试等收费标准的问题的通知│││├──┼──────────────────────────┼───────────┼──────┤│120 │关于2001年秋季《小学美术》教材(城市版)定价的批复│鄂价农工函字[2001]27号│2001│├──┼──────────────────────────┼───────────┼──────┤│121 │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统一涉及│鄂价费字[2001]210号│2001—8—14 │││境内外双重收费标准问题的通知│││├──┼──────────────────────────┼───────────┼──────┤│122 │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统一部分涉外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费字[2001]262号│2001—9—27 │├──┼──────────────────────────┼───────────┼──────┤│123 │关于重新核定中小学教材价格的补充通知│鄂价农工字[2001]287号│2001—11—5 │└──┴──────────────────────────┴───────────┴──────┘。
鄂价费规[2011]27号
![鄂价费规[2011]27号](https://img.taocdn.com/s3/m/11231a0d7cd184254b353532.png)
湖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规[2011]27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环境保护厅,各市、州、县物价局: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附件1)转发给你们,并就执行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关于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标准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1号)文件规定的内容,已由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规范房屋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房服[2002]77号)予以明确。
按照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件规定,经批准设立的房屋交易机构对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转让手续费应按计价格[2002]121号文件规定标准的基础上减半收取,即:新建住房每平方米1.5元;存量住房每平方米3元。
二、关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建设工程施工图文件审查费以工程概(预)算投资额比率计费,具体标准仍按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房服[2006]273号)文件规定执行。
各地现行实际执行标准低于鄂价房服[2006]273号文件规定标准的,一律不得提高标准。
三、关于部分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严格按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件规定,对有关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收费,在原国家计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附件2)规定的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下调20%收取。
四、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中标金额在5亿元以上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按发改价格[2011]534号规定标准执行;中标金额在5亿元以下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基准价仍按原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附件3)有关规定执行。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城市规划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房服[2002]146号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城市规划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房服[2002]146号](https://img.taocdn.com/s3/m/158cddd60408763231126edb6f1aff00bed57002.png)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城市规划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城市规划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二00二年七月十五日鄂价房服[2002]146号)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为确保城市科学规划,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城市各项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计委《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以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城市规划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0]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去年以来的试点情况,经研究,现就城市规划咨询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城市规划咨询费是指城市规划报建中心(中介机构)充分利用城市规划专业信息以及专业知识,接受委托,代理建设项目申请,进行建设用地规划论证和建筑工程规划论证等技术服务时向委托人收取的费用。
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收取规划咨询费。
二、规划咨询费属重要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应严格按照国家计委《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当前,各地城市规划报建机构开展城市规划咨询费收费工作前应由市、州、直管市规划部门报同级物价部门初审,经省建设厅核查技术条件后,由省物价局统一审批。
未经批准,任何城市不得自行制定收费标准,也不得参照收费。
三、规划咨询应坚持自愿委托的原则,不得强制服务收费,也不得不服务只收费或少服务多收费。
四、规划咨询费根据服务内容分为建设用地规划论证咨询费和建设工程规划报建方案论证咨询费。
建设用地规划论证咨询,是指利用城市地理资料、政府指导政策包括土地使用性质、历史文化保护要求、市政基础设施布局控制、各类配套设施布局控制、工程地质条件等,对城市规划区内拟建设地点提供的技术经济分析、现场踏勘选址以及依照城市规划、法律法规,对拟建设用地进行规划方案评估、草绘各类控制线等一系列专业化处理意见的技术服务。
拆迁征地成本测算
![拆迁征地成本测算](https://img.taocdn.com/s3/m/ee84317002768e9951e73889.png)
一、国有存量土地取得成本测算 一、国有存量土地取得成本测算
5.搬迁奖励 5.搬迁奖励 非强制性补偿 6.政策保底 6.政策保底
不足20平米,按25平米计算;不足30平米的,按 不足20平米,按25平米计算;不足30平米的,按 30平米计算; 30平米计算; (一)在本市他处另无住房,且未享受住房制度 改革政策; (二)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 (市政府第130号令) (市政府第130号令)
7.土地补偿费 7.土地补偿费 《土地管理法》:8-10倍(非耕地6倍)×前三年平均年产值 土地管理法》 10倍 非耕地6 8.劳动力安置补助费 8.劳动力安置补助费 《土地管理法》:每人4-6倍×前三年平均年产值 土地管理法》:每人4 9.青鱼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9.青鱼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1倍×前三年平均年产值(1-1.5万/亩) 前三年平均年产值(1 1.5万
一、国有存量土地取得成本测算 一、国有存量土地取得成本测算
3.配套设施补偿 3.配套设施补偿 水、电、燃气、电话、有线、网络、空调移机等。 标准:按照市场价格补偿。 4.装饰装修补偿 4.装饰装修补偿 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由拆迁 人和被拆迁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具 有房屋拆迁估价资格的估价机构一并进行评估。房 屋装修装饰估价可以单独出具估价结果,也可以附 着房屋估价一并出具估价结果。(《 着房屋估价一并出具估价结果。(《《武汉市城市 房屋拆迁估价实施意见》 房屋拆迁估价实施意见》第3条)
一、国有存量土地取得成本测算 一、国有存量土地取得成本测算
9.测量费用(房屋测绘)
《省物价局关于测绘产品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房服 省物价局关于测绘产品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7]77号)住宅每平米1.36元,;非住宅房屋每平米2.40 [2007]77号)住宅每平米1.36元,;非住宅房屋每平米2.4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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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住房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鄂价房服[2002]47号
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降低住房建设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土地统征包干收取不可预见费的通知》(鄂价房地字[1996]403号)中规定的“不可预见费”对住房建设免收。
二、“工程劳动定额测定费”和“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合并后的“工程定额测定费”收费标准:武汉市不超过1‰;其它市、州不超过1.2‰,县(市)及林区不超过1.4‰。
取费基数为上一年完成的建安工作量。
工程定额测定费的收缴办法及管理仍按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关于收取工程劳动定额测定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房地字[1996]296号)规定执行。
三、降低征地管理费、房屋拆迁管理费、劳动合同鉴证费、建筑合同鉴证费、工程承包合同鉴证费、建筑消防设计资格证费收费标准。
(一)、征地管理费:取消个人建房用地征地管理费,将《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征用土地管理收费的通知》(鄂价房地字[1995]44号)第四条修改为:
“征地管理费的收费标准:
1、建设单位缴纳征地管理费标准:
(1)一次性征用耕地1000亩以上(含1000亩,下同)或其它土地2000亩以上的,动迁量不大,工作量较小的,可按基数计收0.7%的征地管理费;动迁100户以上或安置农业人口300人以上,办理无地村组农民农转非200人以上的可收取1.1%。
(2)一次性征用耕地500亩以上、1000亩以下,其它土地1000亩以上,2000亩以下的,动迁量不大,工作量较小的,可按基数计收1.1%的征地管理费;动迁50户以上或安置农业人口150人以上,办理无地村组农民农转非100人以上的可收取1.4%。
(3)一次性征用耕地100亩以上、500亩以下,其它土地200亩以上,1000亩以下的,动迁量不大,工作量较小的,可按基数计收1.4%的征地管理费;动迁20户以上或安置农业人口80人以上,办理无地村组农民农转非50人以上的可收取1.8%。
(4)一次性征用耕地100亩以下或其它土地200亩以下的,动迁量不大,工作量较小的,可按基数计收1.8-2.1%的征地管理费;动迁10户以上或安置农业人口30人以上,办理无地村组农民农转非20人以上的可收取2.1-2.5%,如有特殊情况确需提高取费比率的,须经省物价局、财政厅批准,但最高不得超过2.8%。
2、建设单位临时使用的土地,其征地管理费以土地补偿费为基数按上述比例计收。
”
(二)房屋拆迁管理费:将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关于发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的通知〉》(鄂价房地字[1993]98号)第一条具体收费标准修改为:以城市拆迁规模大小,按照不超过房屋拆迁安置费用的0.2-0.4%收取,由各市、州、省直管市及林区物价局、财政局制定,报省备案后执行。
(三)劳动合同鉴证费:将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印发劳动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鄂价费字[1992]229号)下发的“劳动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中第六序号“劳动合同鉴证费”标准修改为:劳动合同鉴证每份2元;变更合同鉴证每份0.7元。
(四)合同鉴证费:将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工商系统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鄂价费字
[1992]135号)下发的“湖北省工商系统收费项目和标准”中第六序号第3项“合同鉴证费”收费标准修改为: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鉴证费收费标准为1.4‰o;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及其它经济合同鉴证费收费标准为0.7‰o。
最高收费标准为2100元。
(五)建筑消防设计资格证费: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全省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鄂价费字[1998]220号文)下发的“湖北省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中第三序号下的“建筑消防设计资格证收费标准”修改为20元/证。
四、对上述降低的收费标准,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迅速办理收费许可证的注销、变更手续,财政部门要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的管理。
同时,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五、凡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其它有关事项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