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件快件微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配置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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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件快件微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配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邮件、快件安全检查设备配置管理,保障邮件、快件寄递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以及《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他提供寄递服务的企业(以下统称寄递企业)用于邮件、快件安全检查的微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以下简称安检设备)的配置管理,以及邮政管理部门实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安检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维修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安检设备制造单位应当通过ISO9001、ISO14000以及ISO18001体系认证。

第四条安检设备的配置应当满足寄递渠道安全防范的需要,坚持科学配置、应检必检、安全高效、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五条寄递企业是安检设备配置、使用与管理的责任主体,要按照“谁收寄、谁安检、谁负责”的要求,确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安检设备的配置、使用与管理工作,并建立健全相关责任制度。

第二章安检设备配置

第六条寄递企业可以采取自主配置、联合配置或者委托第三方

机构提供安检服务等方式配置安检设备。安检设备的配置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航空和高铁邮件、快件,以及国际和港澳台邮件、快件全面过机安检;

(二)重点地区、重点部位、重大活动所在地的寄达邮件、快件再次过机安检;

(三)省际邮件、快件过机安检;

(四)根据需要配置省内及同城邮件、快件安检设备。

除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邮件、快件外,对已签订安全协议的用户交寄的大宗邮件、快件,寄递企业与邮政管理部门签订安全责任书并报备安全协议,征求有关部门同意后,可以采取特定方式过机安检。

寄递企业应当结合业务发展实际,制定安检设备配置计划,确保满足安检设备配置要求。

第七条配置安检设备的场所应当符合相应的技术规范和要求,并处于视频监控范围之内。

第八条寄递企业根据安检工作需要,可以在较大规模的营业场所配置安检设备,或者对签订安全协议的用户采取前置安检等方式提高安检效率。

第九条安检设备应当至少具有双能量探测功能,能够有效区分有机物和无机物,并具备计数、存储、回放、数据上传等功能,图像资料保存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鼓励寄递企业采用具有自动采集寄递详情单图像、码号信息,自动识别禁寄物品,能够关联存储、查询安全检查扫描图像、安全检查时间等功能的智能安检设备。

第十条安检设备应当符合《微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GB 15208)系列标准规定的要求,其中设备的穿透力应当达到A类以上要求。

第十一条安检设备应当具有接入邮政管理部门的信息管理系统的数据接口,能够与邮政管理部门的信息管理系统联网,并按要求报送相关数据。

第三章安检设备使用

第十二条寄递企业承担邮件、快件安全检查的主体责任,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安检设备使用、管理和维护规程。使用、管理安检设备必须执行定人、定机、定岗、定责制度,并强化对安检设备的定期检测和日常维护,确保安检设备正常运行。

寄递企业联合配置安检设备或者由第三方机构提供安检服务以及以其他方式配置安检设备的,应当与相关单位或者机构商定各自的责任、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寄递企业应当配备满足安检需要的安全检查人员操作安检设备,并对安全检查人员进行专门的教育和培训。

寄递企业应当对安全检查人员进行多种形式、不同等级的教育和培训,提升安全检查人员辨识禁寄物品的能力,并建立安全检查人员教育和培训档案,详细记载教育和培训情况。

第十四条寄递企业应当通过在醒目位置加盖安检戳记等方式,对已过机安检的邮件、快件逐件作出安检标识,载明安检单位和安检省份,确保应检必检。

第十五条寄递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置邮件、快件安全检查中发现的禁寄物品,并按规定及时报告邮政管理部门以及有关部门。

第十六条安检设备的使用应当具有规定的安全距离和安全防护措施。与安检设备安全相关的附属设施,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寄递企业应当建立安检人员防护制度,并按规定为从事安检设备使用、管理、维护等作业的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

第十七条寄递企业应当与安检设备制造单位签订有关协议,明确对安检设备定期进行检查、校验、维护保养等事项;安检设备使用中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

检查、校验、维护保养应当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十八条寄递企业的安全检查人员在安检设备使用、管理过程中发现设备故障、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十九条安检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承担安检设备检查、校验、维护保养等事项的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排除故障或者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继续使用。

寄递企业应当做好安检设备事故、故障的统计、分析工作。对经常发生故障的部位或者部件,应当督促相关单位进行分析、排查,并制定防范和改进措施。

第二十条寄递企业应当制定安检设备应急处置专项预案,发生安检设备严重故障或者其他突发情况时,应当立即启动预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第四章安检设备管理

第二十一条寄递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安检设备的配置、使用及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十二条寄递企业的安检设备管理机构或者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定本单位安检设备配置计划,提出配置要求;

(二)督促落实本单位安检设备安装、定期检测、日常维护、维修、缺陷设备召回等事项;

(三)组织或者参与制定本单位安检设备使用、管理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专项预案;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检查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如实记录教育和培训情况;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检设备运行状况,及时排查事故隐患。

第二十三条寄递企业应当将本单位配置、使用安检设备的种类、型号、数量和安全检查人员配备等情况自安检设备安装完毕之日起二十日内报邮政管理部门备案。安检设备配置、使用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自发生重大变化之日起二十日内重新报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对

寄递企业安检设备的配置、使用及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本辖区寄递企业安检设备的

配置、使用情况汇总后向上级邮政管理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各寄递企业配置、使用安检设备的种类、型号、数量以及安全检查人员配备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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