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工作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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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作票制度

1 目的

进一步加强常见危险作业的管理,使流程环节实现工作票管理,保证公司员工生命和公司财产安全,促进生产安全稳定。

2 定义

安全工作票制度是对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具体展开,是对现场作业人员及其活动进行危险作业的许可管理。

3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内各部门及外包施工单位的通用性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包括:起重吊装作业、动火作业、高处作业、受限空间作业、动土作业。其它部门专属危险作业由所在部门制订相关制度进行管理。

4 职责

4.1 安全科是本制度的制定单位,负责本制度的修改、监督。

4.2 其他相关部门是本制度的协助部门,负责本制度的执行。

5 执行要求

本制度所规定的作业内容除按本制度执行外,还需要遵守公司其它相关管理制度、作业规程和标准,涉及到多重作业许可的,需要办理所有相关许可票证。

违反本制度作业票制度的,扣罚相应部门责任人考核分5-10分,构成事故的,按公司事故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的相关规定处理。

(一)起重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对起重吊装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特制订本制度。

2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区域内的起重吊装作业。

3 定义

起重吊装作业: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4 作业的分级和许可

4.1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GB30871规范,将公司内起重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质量m不同分为三级:

(1)一级起重吊装作业:吊装物质量m大于40T或双机以上联合作业;

(2)二级起重吊装作业:吊装物质量m大于等于15T至小于等于40T;

(3)三级起重吊装作业:吊装物质量m小于15T。

4.2三级起重吊装作业由派工部门负责审批,二级由安全科负责审批,一级起重吊装作业须报公司领导批

准后方可实施。

4.3 外联汽车吊作业须严格遵守基地公司《关于外联汽车吊的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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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作业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5.1 起重吊装机具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作业前起重吊装作业部门(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起重吊装机械

和吊具进行安全检查。

5.2 起重吊装作业时应明确指挥人员。起重吊装作业人员(指挥人员、起重工)应持有有效的《特种设备

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从事起重吊装作业指挥和操作。吊装机具引进部门和安全科共同对从事指挥和操作的人员进行资质确认。

5.3 一级起重吊装作业应编制起重吊装作业方案(包括安全措施和应急内容)。在达不到一级起重吊装作

业条件但吊装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物件,以及在双机并吊等作业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起重吊装作业方案。

5.4 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的载荷不得

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5.5 派工部门作业前应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划定、标识、障碍)。吊装现

场应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吊装现场作业人员应佩戴安全帽,分工明确、坚守岗位。

5.6 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不得安排起重吊装作业。

5.7 指挥人员按规定的联络信号进行指挥,其他人员应清楚吊装方案和指挥信号,发现险情及时向指挥人

员报告。

5.8 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吊装锚点。未经派工部门同意,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

为锚点。

5.9 严禁起吊超负荷或重物质量不明和埋置物体;不得捆挂、起吊不明质量,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

或与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的重物。

5.10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中心应在同一垂直线上。棱角吊物与钢丝绳之间没有衬垫时不得进行

起吊。

5.11 起重机械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压输电线路。在输电线路近

旁作业时,应按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1KV以下的距离≥1.5m;10KV的距离应≥2m;110KV的距离≥5m),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起重作业。

5.12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将工件放回地面,排除故

障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

5.13起重吊装作业操作人员应选择安全的位置,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作业,严禁在起重臂和吊物下方

停留、工作或通过,严禁人员登上已被吊起的工件操作。起重司机按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由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

5.14当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无法看清场地、无法看清吊物情况和指挥信

号时不得进行起吊操作。

5.15起吊重物就位前,不得解开吊装索具。停工和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具停在空中。

5.16 在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维修。

6 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的工作

6.1 将起重臂和吊钩收放到规定的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使用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应断开

电源开关。

6.2 对在轨道上作业的起重机,应将起重机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锚定。

6.3 吊索、吊具应收回放置到规定的地方,并对其进行检查、维护、保养。

6.4 对接替工作人员,应告知设备存在的异常情况及尚未消除的故障。

(二)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保证人身、设备和生产安全,控制和消除动火作业时的作业风险,制订本制度。

2 定义

动火作业:在防火区进行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施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3 动火作业分级

根据公司生产性质,公司动火作业分为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

3.1 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或有可能造成严重火灾事故的动火作业(包括仓库,易燃易爆

物品储存区、管道及其5米范围内的区域,电缆沟(桥架)上方及1米范围内的区域,其它根据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

3.2 二级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3.3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票》由公司安全科负责审批。二级动火作业由动火部门及动火负责人督促做好

防火措施后进行动火,不需要办理《动火票》。

3.4 动火作业涉及相邻单位防火区域的,由动火部门通知安全科与相邻单位共同落实作业票。

4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4.1 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作业票》(以下简称《动火票》),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还

必须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票》和《高处作业票》等并执行其相关规定。

4.2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护,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

措施控制各种可燃物和因素,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4.3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或存在易燃易爆气体(挥发性液体)因素环境下的动火

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根据物体和气体各自的性质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4.4 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4.5 在有可燃物构件(如冷却塔)等设备设施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4.6 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 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 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

动火点10 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4.7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保证安全可靠。

4.8 在动火作业中如有不安全因素发生,应立即停止作业,待排除不安全因素后,再进行工作。如无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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