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概论 第三章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三章
第一节破产法概述
一、破产的概念与特征
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以其全部财产清偿到期债务,又未能与债权人达成减免或迟延偿还债务的协议,经法院审理,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使债权公平受偿,其余无力偿还的则予免除的法律制度。特征:
第一,破产是一种特殊的偿债程序,它以消灭债务人主体资格来实现债务的清偿。
第二,破产必须以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特定条件。
第三,破产的核心是保证公平清偿债权。
第四,破产是一种强制执行程序。
二、破产法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破产法是指调整破产债权人和债务人、法院、管理人以及其他破产参加人相互之间在破产过程中所发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额
我国《企业破产法》适用于所有的企业法人,不论是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还是外商投资企业中的法人企业,均适用破产法,但没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农村承包经营户和自然人,均不适用。
第二节破产申请和案件受理
一破产申请
破产申请是指破产申请人向法院请求受理破产案件,适用破产程序,宣告破产的意思表示。申请人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相关证据。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
1.债权人申请
2.债务人申请
二破产案件的管辖和受理
(一)破产案件的管辖
1.地域管辖
2.级别管辖
(二)破产案件的受理
1.债务人异议权
2.裁定受理期限
3.申请人对不受理破产申请裁定的上诉权
(三)受理的法律效果
1.对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的效力
2.对债务人的效力
3.对债权人的效力
4.对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的效力
5.对管理人的效力
6.对其他民事诉讼程序的效力
(四)管理人
1.经营管理和破产事务的个人或组织,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职业责任保险。
2.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
(五)债务人财产
债务人财产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是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此后至破产终结前债务人取得财产。
1.破产申请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
2.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
3.担保物的价款超过担保债务数额部分的担保财产
4.应当由债务人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六)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1.破产费用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申请后所发生的费用
2.共益债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所发生的债务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共益债务的,按比例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产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七)债权申报
第三节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
一债权人会议
(一)债权人会议的概念
债权人会议是指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并集体行使权利的决议机构,也是人民法院监督下讨论决定破产事宜的最高决策机构。
(二)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债权人会议由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债权人可分为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和无表决权的债权人
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务人中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债权人会议。I
(三)债权人会议的召开
债权人分为两种:一是法律规定必须召开的债权人会议,二是在必要时召开的债权人会议
(四)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1.核查债权
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监督管理人
3.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委员
4.决定债务人的营业和财产管理方案
5.通过和解协议和重整计划
6.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方案
7.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五)债权人会议的决议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实行双重表决制,既规定了人数方面的要求,也规定了其所代表的债权方面的要求。即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由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权总额的一半以上。
二债权人委员会
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
第四节重整与和解
一重整
(一)重整的概念和重整申请
重整是指债务人符合破产或可能破产的情形,但仍有挽救希望,债权人或债
务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以期在一定期限内回复清偿能力的法律程序。
重整申请存在三种情形:
1.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是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债务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监督。
2.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3.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的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二)重整的法律效力
(三)重整计划
1.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
2.重整计划草案的通过。人民法院应当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3.重整计划的批准。各计划表决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4.重整计划的效力
5.重整计划的执行
6.重组计划的终止
二和解
(一)和解的概念和申请
和解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但仍有挽救希望,为避免破产,由债务人和债权人相互之间达成的解决债务纠纷的一揽子谅解协议,并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法律程序。
(二)和解协议
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草案。经人民法院裁定和解后,该草案由债权人会议讨论。
(三)和解的效力
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中止破产程序
解除债务人的财产保全
变更债权债务关系
(四)和解的终结
1.和解协议未获通过或未获认可的终结
2.和解协议因无效的终结
3.和解协议未执行完毕的终结
4.和解协议执行完毕的终结
第五节破产清算(破产清算包括破产宣告,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破产程序的终结三个阶段)
一破产宣告
(一)破产宣告的概念与特征
破产宣告是指法院依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以清偿债务活动。具有以下特征:
1.破产宣告的适用对象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