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概论 第三章
《经济法概论》第3章 市场准入与市场秩序法律制度概述
3、市场准入制度体系的基本形式 (1)一般市场准入制度 –市场经营主体进入市场,从事市场经营 活动必须遵守的一般条件和程序规则。 (2)特殊市场准入制度 –市场经营主体进入特殊市场,从事市场 经营活动必须遵守的条件和程序规则。 (3)涉外市场准入制度 –外国资本进入国内市场而规定的各种条 件和程序规则和对本国资本进入国际市 场规定的各种条件和程序规则。
2、市场准入制度的立法模式 (1)自由放任模式 国家对主体进入市场采取不干预政策,任 何人以任何方式进入市场从事生产经营活 动,都不被法律禁止。 (2)特许主义模式 由专门法律或命令的方式准入主体进入市 场。主要用于通过设立企业进行市场。
(3)准则主义模式 由法律规定企业设立的必要条件,只要按照 法定条件设立企业,不必经过行政批准,企 业即可登记成立。 (4)核准主义模式 企业经国家行政机关批准才能设立。 (5)混合模式 根据市场主体的性质或市场主体拟从事的市 场经营活动的类型,分别采取核准主义和准 则主义。
第二节 市场秩序规制法律制度
一、市场秩序规制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1、市场秩序规制法的含义 指调整国家在控制、协调和维护市场交易及 市场竞争秩序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系列社会 关系的法律规范。 2、市场秩序规制法的调整对象 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即 市场主体之间形成的市场交易关系和市场生 产关系。
(2)营业登记的一般条件 –营业范围必须属于法律规定的范围 –应当有自己的名称和营业场所 –有明确的负责场所 –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或其他条件 5、登记机关 工商登记机关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6、登记程序 申请与受理 审查 核准 发照
三、特殊市场准入的审批许可制度 1、审批许可制度的概念 指国家有关部门对社会成员直接设立企业 和其他类型的经济组织进行特定的生产经 营活动进行审查,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下,准许其进入某种市场,从事生产经营 活动的一种市场准入制度。
经济法概论 第三章
第二节 合伙企业的设立
一、合伙企业的设立条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8、第9、第10条的规定, 设立合伙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两个以上依法承担无限责任的 合伙人
合伙企业合伙人不少于两人,对于合伙人人数 的最高限额,《合伙企业法》未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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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合伙企业的设立
关于合伙人的资格,《合伙企业法》作了以下 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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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合伙
有限合伙与隐名合伙的主要区别在于它具有明 显的实体性,即有一定的团体人格,如英国规定, 有限合伙的成立必须在公司注册登记处登记。我国 的合伙企业法没有规定有限合伙,至于隐名合伙就 其实质而言,是合伙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关系, 因此合伙企业法也未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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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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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合伙
(三)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 营
(1)共同出资是组成合伙的物质基础,是合伙 人的基本义务,也是其取得合伙人资格的前提。与 公司的出资方式不同,合伙出资的形式多样,比公 司灵活,公司股东一般只能以现金、实物、土地使 用权和知识产权等四种方式出资,而合伙人除了可 以上述四种出资方式外,还可以劳务、技术、管理 经验、商誉方式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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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合伙
三、合伙的分类学理上可对合伙作如下分类:(一)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
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的主要区别在: ①民事合伙突出合伙的契约性,商事合伙强调 合伙的组织性; ②民事合伙可以是相对固定的,也可以是临时 性的,实践中以临时性的居多,商事合伙因为是以 合伙为营业,故多为固定的合伙关系,合伙营业具 有连续性;
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
第一节 合伙
一、合伙的概念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30条的规定:“个人合伙 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 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韩雪琴经济法概论第三版第3章 经济法律关系
课堂实训
二、选择题(请将正确的题号填在括号里)
3. 经济法律责任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违 反经济法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包括:行政 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下列何项属 于民事责任?
A.吊销营业执照
B.支付赔偿金
C.责令整顿
D.罚款
课堂实训
二、选择题(请将正确的题号填在括号里)
5.经济权利是经济主体依法享有的某种经济权
授权取得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范围 (1)各级国家机关 (2)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 (3)企业内部组织和有关人员(4)农村承经营户、个体工商 户及公民个人。
3.2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3.2.2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主体之间 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客体是确立权利和义务关系性质和具体内 容的依据,也是确定权利是否行使和义务 是否履行的客观标准。没有客体,权利义 务就失去了依附的目标和载体。
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类型 ➢物 ➢行为 ➢智力成果 ➢权利
3.2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3.2.3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经济法律关系内容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 体之间依法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 济义务和职责。 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是经济法律关系的 最基本要素,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融为 一体,决定着经济法律关系的实质。
(
)。
A.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 B.有价证券 C.货物 D.某项发明制造
3.1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经济法主体之间在 进行经济活动时依法形成的权利和义 务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 个要素构成,亦称经济法律关系“三 要素”,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三者紧 密联系,缺一不可。
《经济法概论》复习提纲第三章
第三章企业法 ⼀、企业法 1. 企业法调整的对象和范围:①企业的地位、性质、任务和经营⽅式。
②企业经济管理关系。
包括国家对企业的经济管理关系,以及企业⾃⾝的内部经济管理关系。
③企业财产经营关系。
⼀般不包括经济合同关系和竞争关系。
2. 企业法的⼀般结构和内容:总则(⽴法宗旨、适⽤范围、企业性质和地位、原则);企业设⽴、变更和终⽌;企业的权⼒和义务;企业内部体制;企业与政府的关系;法律责任(奖励和处罚)。
3. 企业设⽴的⼀般实体条件:①独⽴的组织形式和名称;②固定的⽣产经营场所;③由与其预定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必需的财产、资⾦和⽣产经营条件;④必要的内部机构和⼈员;⑤有明确的经营范围;⑥能独⽴的承担财产责任。
企业设⽴须经三部曲:申请、审批、登记。
4. 企业的基本经济权利:①⼈权。
指⼈事劳动权。
②财权。
③物权。
特制企业对物资设施等的⽀配权。
④供应权。
⑤⽣产权。
⑥销售权。
前三项为物质基础⽅⾯的权利,属于企业的静态权利;后三项为企业⽣产经营⽅⾯的权利,属于企业的动态权利。
⼆、全民所有制企业法 1. 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性质和地位:①全民所有制企业是社会主义商品⽣产和经营单位;②企业财产属全民所有;③经济上⾃主经营、⾃负盈亏、独⽴核算;④法律上具有法⼈资格,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和依法处分的权利,并以此财产承担民事责任;⑤可采取承包、租赁等经营责任制形式。
2. 全民所有制企业的任务:①根本任务是发展商品⽣产,满⾜社会需要;②精神⽂明建设任务。
3. 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经营权:⑴⽣产经营决策权。
这是企业的⾸要权利,是企业经营权的核⼼。
⑵产品、劳务定价权。
⑶产品销售权。
⑷物资采购权。
⑸进出⼝权。
⑹投资决策权。
⑺留⽤资⾦⽀配权。
⑻资产处置权。
⑼联营、兼并权。
⑽劳动⽤⼯权。
⑾⼈事管理权。
⑿⼯资、奖⾦分配权。
⒀内部机构设置权;⒁拒绝摊派权。
三、企业内部领导体制 1. ⼚长经理负责制。
⼚长是企业的法定代表⼈,⼚长实⾏任期制,每届3—5年,可以连任。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第三章考点手册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第三章合同法考点8 合同法概述(★★★一级知识点,选择、案例)1.合同: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特征:(1)合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之间的协议;(2)合同是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3)合同是当事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法的概念和适用范围:(1)《合同法》不适用于行政合同,如行政奖励合同、行政委托合同、征地合同、拆迁合同等;(2)劳动合同不适用《合同法》的规定;但劳务合同应由《合同法》调整,如家庭劳务合同、单位职工已退休后的返聘合同等;(3)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土地承包合同不适用《合同法》;但农村土地的外部承包合同,即非农村集体组织的成员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承包合同适用《合同法》;(4)企业的内部承包合同不适用《合同法》,但企业外部承包合同,即非企业工作人员承包企业签订的承包合同适用《合同法》;(5)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如婚约、收养协议、夫妻财产制协议、离婚协议、遗赠扶养协议等;(6)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建设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矿业权出让、转让合同,应首先适用《物权法》和《矿产资源法》的相关规定;(7)著作权合同、专利权合同、商标权合同应首先适用《著作权法》《专利法》和《商标法》的相关规定;(8)保险合同、海事合同等应首先适用《保险法》《海商法》的相关规定;(9)股权转让合同、企业收购并购合同等,应首先适用《公司法》《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3.合同的分类:【选择、案例】(1)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当事人双方相互享有权利,互负给付义务的合同称为双务合同,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
当事人一方负担义务,对方仅享有权利而不负担义务的称为单务合同,如借用合同、赠与合同等。
(2)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一方履行合同义务,对方获得利益要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为有偿合同,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保险合同等。
第三章 经济法律关系 《经济法概论》PPT课件
3.2 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经济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亦称经济法律关 系“三要素”,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三者紧密联系,缺一不可。
3.3 经济法律关系的保护 3.3.3 经济法律责任
经济法律责任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因违反法律规定或当事人 之间的约定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经济法律关系的保护,实质上 就是追究违法或违约者的法律责任。
01
行政责任
02
民事责任
03
刑事责任
CHAPTER
THREE
第3章
经济法律关系
3.1 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经济法主体之间在进行经济活动时依法形成 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在社会整个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的过程中,当事人之间随 时产生着各种经济关系,这些经济关系一经国家认可并加以法 律化,即具有了经济法律关系的性质。各方形成了法律上的经 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受国家确认和保护。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 体是指经济法律关 系主体之间的经济 权利和经济义务所 共同指向的对象。 1)物 2)非物质财富 3)行为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 容是指经济法律关 系主体之间依法享 有的经济权利和承 担的经济义务和职 责。 1)经济权利 2)经济义务
3.3 经济法律关系的保护 3.3.主体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简称经济法主 体,是指依法参加经济法律关系, 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 当事人。 1)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 (1)自然人 (2)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3)国家 2)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能力 和行为能力 (1)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 力 (2)社会组织的权利能力和行为 能力
自考 经济法概论 李侠 精讲班 第3章
经济法概论主讲老师:李侠第三章经济法价值论学习目标:本章是非重点章节,涉及经济法的价值、宗旨、原则三个价值理论,集中地体现着经济法的精神本质.重点考察:经济法的价值分类,经济法的宗旨中的几个重要目标,经济法的原则。
考察题型为单选、多选、名词、简答。
第一节经济法的价值一.经济法价值的分类(一)经济法的内在价值,即经济法作为一个部门法,其自身具有的内在功用,它体现的是经济法的有用性或使用价值;因其涉及经济法内在的、客观的制度功用,统称为“内在的客观功用价值”。
(二)经济法的外在价值,即社会公众或研究者认同或期望的经济法所具有的价值,它是主体对经济法本身应有功用或实际功用的一种评价和判断,统称为“外在的主观评判价值”。
二.对经济法两类价值的解析1.经济法内在的客观功用价值⑴概念:经济法规范所内含的、客观上具有的功用。
⑵直接功用:①调整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②规范国家的调制行为,③为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提供法律保障,也为被调制一方的合法权利免受侵害提供法律保障。
⑶地位:上述的直接功用,与经济法调整的特定领域直接相关,因而是其最基本的、最有自身特殊性的价值.2.经济法外在的主观评判价值,⑴概念:简称外在价值,是外部主体在对经济法功用的预期、认知、反馈、交流中所形成的主观评判或价值追求。
⑵表现:效率、公平和秩序是评价法律价值的标准。
从经济法的角度来看,由于其内在的制度功用,涉及收入分配、资源配置以及经济与社会的稳定等,因而其有效调整恰恰有助于实现效率、公平与秩序等一般价值。
效率、公平和秩序,构成经济法外在的主观评判价值。
例题:1 .经济法内在的客观功用价值包括()A.公平B.效率C.规范功能D.保障功能E.调制功能【答案】 C D E2.经济法的内在价值也可称为()A.主观价值B.客观价值C.评判价值D.实用价值【答案】 B3.经济法最基本、最有自身特殊性的价值是()A.内在价值B.外在价值C.评判价值D.主观价值【答案】 A4.经济法外在的主观评判价值包括()A.公平B.效率C.秩序D.欺诈E.重大误解【答案】A B C三、经济法的价值体系(一)经济法价值的两大类别,形成了经济法价值的“二元结构”,构成了经济法价值体系的基本框架。
经济法概论配套PPT课件:第三章 公司法
分类
自愿解 散与强 制解散 两种。
原因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 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 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 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3.人民 法院依法 强制转让 人民法院 依照法律 规定的强 制执行程 序转让股 东的股权 时,应当 通知公司 及全体股 东,其他 股东在同 等条件下 有优先购 买权。
• 注意
• 异议股东的股权回购请求权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
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 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
目录
公司与公司法概述 公司的基本法律制度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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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导案例
• 2012年7月份,开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简称“开瑞公司”)与其他六家国内企业共同筹划 建立立瑞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瑞公 司”)。资本总额确定为2000万元,七家发起企业 认购其中的1300万元的股份,其余700万无向社会公 开募集股份。同年10月,发起企业认足了1300万元 的股份,其出资方式有现金、厂房、设备、土地使 用权等。由于发起人作为投资的厂房需要装修,因 此,由发行人共同协商成立的立瑞公司筹建处向紫 金装潢公司洽购一批装饰材料,包括墙纸、保丽板、 地毯、吊灯等和成套办公用品若干套,存款总计人 民币97万元。双方商定立瑞公司一经成立即向紫金 装潢公司一次性付清全部货款。
议事规则
经济法概论课件第三章
概念
特点
适用范围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股权式合营企业)
由双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按照出资比例确定权利义务
应用于投资多、技术性强、合作时间长的项目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契约式合营企业)
由双方通过中外合作经营合同约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企业
按照合同确定权利义务
四、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比例和期限
场地使用权
1、如果未用场地使用权作为中方投资者出资的,则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向中国政府缴纳土地使用费 2、如果中方投资者以场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其作价金额应当与取得同类场地使用权所应缴纳的使用费相同。
工业产权、专有技术投资
1、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1)能显著改进现有产品的性能、质量,提高生产效率 (2)能显著节约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2、中外投资者用于出资的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必须是自己所有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的, 3、仅通过许可证协议方式取得的技术使用权,不得用来出资 4、出资者应当出具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的哟小证明,并提交有关资料。
外商投资企业法对出资期限的规定 合营各方应当在合营合同中订明出资期限,并且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的出资,合同、章程未做规定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注册机关不予登记注册。 可以先登记后缴纳出资 合同可以规定一次性缴纳出资或者 分期缴纳出资
合同规定一次性缴纳出资
合作方式比较灵活
外商独资企业
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投资者愿意采用更为先进的技术
中外合资股份 有限公司
由外国投资者和中国头在中国境内设立,全部资本分成等额股份的公司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种类
三、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项目
经济法概论-第三章
申请上市的条件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 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人民币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
上,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 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4.公司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 无虚假记载
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 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 司。
国有独资公司
特征:
1.主体单一性(1个股东) 2.资产国有性 3.行业特殊性
组织结构
表3-9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含义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 或者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最低额10万,一次性缴足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
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公司法的概念和特征 公司的分类
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特征
依照公司法设立 以盈利为目的 是企业法人
企业法人
具备四个条件: 依法成立 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法的概念
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方式转让
树立质量法制观念、提高全员质量意 识。20.11.2420.11.24Tuesday, November 24, 2020
人生得意须尽欢,莫使金樽空对月。01:09:4901:09:4901:0911/24/2020 1:09:49 AM
安全象只弓,不拉它就松,要想保安 全,常 把弓弦 绷。20.11.2401:09:4901:09Nov-2024-Nov-20
公司法的特征
经济法概论第3章公司法
资本的分期缴付
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 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 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其余部分由股东子公司成立之日起 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 在五年内缴足。
出资方式: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 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 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 币财产作价出资。
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2.股东会的职权
决议权 选举权 审议权
问题:(1)公司董事和监事是如何产生的? (2)股东会是否有权选举和更换职工
代表的董事和监事?
3.股东会的会议
首次会议 定期会议 临时会议
首次会议的召开 定期会议的召开 临时会议的召开
出资最多的股东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 表决权的股东,三 分之一以上的董事, 监事会或不设监事 会的监事
(2)表决程序: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通过
(二)董事会
1.董事会的组成 董事会成员为3人至13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 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 成员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 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 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二)组织机构
1、股东会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 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责。国有资产监 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 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 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 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 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2、董事会
(1).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相同 (2).成员组成:委派的人员和职工代表 (3).董事长的产生:由国资委在董事会成
经济法概论第三章 合同法律制度
• 教学目的:通过本章的教学,使同 学们对合同的相关制度有所了解, 正确把握及行使合同权利。
• 主要内容:合同订立;合同效力; 合同担保;合同履行;违约责任的 追究;主要种类的合同制度。
• 学习要求:认真领会要约与承诺的 意义;结合实际理解违约及违约责 任之承担。
• 第三章 合同法律制度
表示。 ★要约必须向受要约人发出;必须有 明确订立合同之意思表示;必须具备 合同的主要内容;有期限;到达受要
约人时产生法律效力。 ★要约只对要约发出人有约束力,在
2、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发出完全同意要约的意
思表示。一旦承诺,合同即为成立。 ★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必须完全同意要约;必
★典型合同 、非典型合同 ★双务合同 、单务合同 ★有偿合同 、无偿合同 ★诺成合同 、实践合同 ★要式合同 、不要式合同 ★一次性合同 、继续性合同 ★主合同 、从合同 ★束己合同、涉他合同 ★确定合同、射悻合同 ★预约、本约
三、合同法的根本原那么
合同法根本原那么,是作为合同立 法的指导思想以及适用合同法全部 领域的根本准那么。合同法原那么 对合同立法、守法、执法、司法等
• 第一节 • 第二节 • 第三节 • 第四节 • 第五节 • 第六节
合同法概述 合同的订立与效力合同与有名合同
•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及其分类 •二、合同立法
•三、合同法的根本原那 么
一、合同及其分类
合同——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三〕履行中的保全
★ 合同保全:是指为防止债务人 责任财产的不正当减少而给债权 人权利带来危害而设置的一种保
全形式。 1、代位权 代位权,是因债务人怠于行使享有 的对第三人到期之债权,而对债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各章节知识点总结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各章节知识点归纳《经济法概论》(财经类)各章复习知识点【四、九、十、二、六、一、八、七、五、十二、十一、三、】第四章合同法【1、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2、合同的分类。
】1、以当事人一方还是双方承担义务为标准,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2、以当事人从合同获取利益是否需要支付相应的代价为标准,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3、以法律是否为合同规定了一定名称为标准,分为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4、以合同成立是否需要以实际交付标的物为标准,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5、以合同成立或生效是否应采取一定的形式为标准,分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6、以两个合同之间的主从关系为标准,分为主合同和从合同。
【3、合同法规定的15类有名合同的名称。
】买卖合同、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凭合同、融资租凭合同、承揽合同、工程承包合同、运输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居间合同、行纪合同和技术合同。
【4、合同订立的两个阶段。
】要约与承诺。
【5、要约的概念。
】要约是指当事人一方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提出订立合同的条件,希望对方接受的意思表示。
【6、要约的有效要件。
】①要约应向特定的相对人发出。
②要约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③要约还应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便受其约束。
【7、要约邀请的行为表现。
】又称引诱要约。
是指行为当事人向不特定的相对人作出的,希望向自己发要约的意思表示。
在现实生活,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广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符合要约要求的除外)。
【8、要约生效的时间。
】要约达到相对人时生效。
【9、要约撤回和撤销的时间。
】要约的撤回:要约从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未达到受要约人之前,要约人有权取消要约。
但是,撤回要约通知必须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要约人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10、要约失效的原因。
】①要约的撤回。
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 《经济法概论》PPT课件
④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 退伙人应当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担合伙企业的 亏损;如果在合伙协议中未约定分担比例的,退伙人 则与其他合伙人平均分担亏损。
3.2.10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1)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
3.3.2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1)有合伙人数的限制 (2)要有书面合伙协议 (3)要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出资 (4)要有符合法律规定的企业名称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3.3有限合伙企业财产的转让与出质
1)有限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 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 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 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2)退伙
《合伙企业法》规定,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 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 伙;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 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 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有限合伙人 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 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3.3.6有限合伙企业的入伙和退伙的特别规定
1)入伙
《合伙企业法》规定,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 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也就是说,新入 伙的有限合伙人并非与其入伙前企业存在的债务无关,而是要以 其出资额为限对其入伙前合伙企业已经存在的债务承担责任。这 一规定与普通合伙企业不同,在普通合伙企业中,新入伙的合伙 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00043经济法概论-简答论述题
4
简答题
经营者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义务。
204
争议解决
1
简答题
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途径。
204
2
简答题
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途径有哪些
204
第九章:劳动法
关键词
序号
题型
题目
页码
原则
1
简答题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210
种类
1
简答题
劳动合同的种类。
213
无固定
期限
1
简答题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1
简答题
产品责任损害赔偿的类型。
189
第八章:消费者权利保护法
关键词
序号
题型
题目
页码
原则
1
简答题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原则。
193
消协职能
1
简答题
消费者协会的职能有哪些
195
经营者
义务
1
简答题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经营者的义务
199
2
论述题
缺陷产品的召回形式。
200
3
简答题
经营者承担的重要信息披露义务。
123
第四章:专利法
关键词
序号
题型
题目
页码
客体
1
简答题
专利权的客体
134
职务发明
1
简答题
属于职务发明创造的情形。
135
专利权
范围
1
论述题
不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或事项。
136
2
简答题
授予发明专利权的条件
东财09春学期经济法概论第三章
东财09春学期《经济法概论》第三章关键词汇1. 公司公司是指依法设立,以营利为目的的,由股东投资形成的企业法人。
2. 公司法公司法是指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以及其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公司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公司法,是指经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并以公司法名称命名的单项法律。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并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
1999年和2004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该法作了部分修改,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公司法》进行了大规模修改。
于2005年10月27日颁布,并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广义的公司法是指除《公司法》之外,还包括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公司的法律规定。
3.公司法人财产权公司法人财产权是指公司拥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法人财产,并依法对该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4. 公司股东权利公司股东权利又称为股权,是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权利。
5.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公司法人人格的否认,又称“揭开公司面纱”,是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的法律制度。
6. 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一定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7.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8.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9.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经济法概论》全套ppt课件全
○四、法的作用
1、制裁、惩罚被统治阶级破坏和反抗现行 的社会制度和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2、维护和巩固国家政权 3、维护和巩固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生产资料
所有制及分配制度
4、调整统治阶级的内部关系,保障统治阶 级内部的团结和民主
5、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第二节 经济法概述
一、经济法的产生
对方在违背真是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的 5、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 6、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7、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2、显失公平的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与无效的民事行为的区别: ( P41)
经济法 是有关确立国家机关、
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的经济 法律地位以及调整他们在经济管 理过程中和经营协调活动中所发 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 体。
○三、经济法的特征
(一)具有广泛的综合性 1、调整对象 2、调整方法 3、法律性质
(二)具有直接的经济性 (三)具有明确的指导性 (四)具有一定的技术性
四、债的履行: 2个原则
五、债的变更与终止:P63-65
第三章 经济法律关系
第一节 经济法律关系概述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
复习:经济法的调整对象(P12),法律关系,民事 法律关系(P25) 1、概念 (P67) 2、经济关系及其特点 3、经济关系(物质关系)→经济法律关系(思想关系) 4、经济关系与经济法律关系的关系 5、经济法律关系形成的条件
《经济法》概论全套课件
《经济法》
第一编 法学基础知识 第二编 经济组织法 第三编 市场运行法 第四编 经济保护法 第五编 经济调控监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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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第一节破产法概述
一、破产的概念与特征
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以其全部财产清偿到期债务,又未能与债权人达成减免或迟延偿还债务的协议,经法院审理,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使债权公平受偿,其余无力偿还的则予免除的法律制度。
特征:
第一,破产是一种特殊的偿债程序,它以消灭债务人主体资格来实现债务的清偿。
第二,破产必须以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特定条件。
第三,破产的核心是保证公平清偿债权。
第四,破产是一种强制执行程序。
二、破产法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破产法是指调整破产债权人和债务人、法院、管理人以及其他破产参加人相互之间在破产过程中所发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额
我国《企业破产法》适用于所有的企业法人,不论是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还是外商投资企业中的法人企业,均适用破产法,但没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农村承包经营户和自然人,均不适用。
第二节破产申请和案件受理
一破产申请
破产申请是指破产申请人向法院请求受理破产案件,适用破产程序,宣告破产的意思表示。
申请人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相关证据。
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
1.债权人申请
2.债务人申请
二破产案件的管辖和受理
(一)破产案件的管辖
1.地域管辖
2.级别管辖
(二)破产案件的受理
1.债务人异议权
2.裁定受理期限
3.申请人对不受理破产申请裁定的上诉权
(三)受理的法律效果
1.对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的效力
2.对债务人的效力
3.对债权人的效力
4.对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的效力
5.对管理人的效力
6.对其他民事诉讼程序的效力
(四)管理人
1.经营管理和破产事务的个人或组织,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职业责任保险。
2.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
(五)债务人财产
债务人财产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是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此后至破产终结前债务人取得财产。
1.破产申请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
2.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
3.担保物的价款超过担保债务数额部分的担保财产
4.应当由债务人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六)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1.破产费用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申请后所发生的费用
2.共益债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所发生的债务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共益债务的,按比例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产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七)债权申报
第三节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
一债权人会议
(一)债权人会议的概念
债权人会议是指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并集体行使权利的决议机构,也是人民法院监督下讨论决定破产事宜的最高决策机构。
(二)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债权人会议由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
债权人可分为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和无表决权的债权人
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务人中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债权人会议。
I
(三)债权人会议的召开
债权人分为两种:一是法律规定必须召开的债权人会议,二是在必要时召开的债权人会议
(四)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1.核查债权
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监督管理人
3.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委员
4.决定债务人的营业和财产管理方案
5.通过和解协议和重整计划
6.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方案
7.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五)债权人会议的决议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实行双重表决制,既规定了人数方面的要求,也规定了其所代表的债权方面的要求。
即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由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权总额的一半以上。
二债权人委员会
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
第四节重整与和解
一重整
(一)重整的概念和重整申请
重整是指债务人符合破产或可能破产的情形,但仍有挽救希望,债权人或债
务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以期在一定期限内回复清偿能力的法律程序。
重整申请存在三种情形:
1.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是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债务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监督。
2.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3.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的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二)重整的法律效力
(三)重整计划
1.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
2.重整计划草案的通过。
人民法院应当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3.重整计划的批准。
各计划表决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4.重整计划的效力
5.重整计划的执行
6.重组计划的终止
二和解
(一)和解的概念和申请
和解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但仍有挽救希望,为避免破产,由债务人和债权人相互之间达成的解决债务纠纷的一揽子谅解协议,并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法律程序。
(二)和解协议
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草案。
经人民法院裁定和解后,该草案由债权人会议讨论。
(三)和解的效力
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中止破产程序
解除债务人的财产保全
变更债权债务关系
(四)和解的终结
1.和解协议未获通过或未获认可的终结
2.和解协议因无效的终结
3.和解协议未执行完毕的终结
4.和解协议执行完毕的终结
第五节破产清算(破产清算包括破产宣告,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破产程序的终结三个阶段)
一破产宣告
(一)破产宣告的概念与特征
破产宣告是指法院依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以清偿债务活动。
具有以下特征:
1.破产宣告的适用对象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务人
2.破产宣告的权力机关是人民法院
3.破产宣告是破产清算开始的标志
(二)宣告破产的情形
1.债务人在重整期间因法律事由,被人民法院终止程序
2.债务人或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被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
3.重整计划草案未获通过且未被批准,或者重整计划已你通过但未被批准,被人民法院终止重整程序
4.债务人不能执行或不执行重整计划,经管理人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
5.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与债权人不能达成和解协议
6.和解协议草案未获债权人会议的通过或已通过但未获人民法院认可,被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和解程序
7.因债务人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成立的和解协议,被人民法院裁定无效
8.债务人不执行或不能执行和解协议的
(三)破产宣言的法律效力
二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
(一)破产财产
破产财产是指破产宣告至破产程序终止期间,归管理人占有,支配并用于破产分配的破产人的全部财产。
(二)变价与分配
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有管理人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管理人依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财产变价方案变价出售破产财产。
三破产程序的终结
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发生破产程序的终结:
(一)破产人脱离破产境地
(二)财产不够分配
(三)破产财产分配完毕
四破产中的取回全,别除权,抵销权,追回权
(一)取回全
《企业破产法》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
”
(二)别除权
《企业破产法》第109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利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
(三)抵销权
《企业破产法》第40条规定,破产抵销权是指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无论其债务同所负债务的种类是否相同,债权是否已经到期,均可不亦依破产程序,以其享有的债权抵销其所负债务的权利。
(四)追回权
追回权是指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的法定时间内和案件受理后实施的,违反公平清偿原则并有损于债权人共同利益而处分的财产,依法有管理人追回该财产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