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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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规范

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规范Technical regulations for the forest park master planning

(征求意见稿)

目录

1 总则 (5)

2 术语 (5)

3 一般规定 (7)

3.1 基础资料与现状分析 (7)

3.2 资源评价 (14)

3.3 范围、性质与发展目标 (15)

3.4 布局、结构与综合分区 (16)

3.5 容量与人口 (17)

4 专项规划 (19)

4.1保护保育规划 (19)

4.1.1 一般规定 (19)

4.1.2 生物资源保护规划 (20)

4.1.3 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20)

4.1.4 防灾规划 (22)

4.1.5安全保障规划 (22)

4.2森林景观规划 (22)

4.3 生态文化建设规划 (23)

4.4 游憩规划 (24)

4.5 基础工程规划 (27)

4.5.1 一般规定 (27)

4.5.2 道路交通规划 (28)

4.5.3 供电规划 (28)

4.5.4 给排水工程规划 (29)

4.5.5 供热规划 (29)

4.5.6 通信网络工程规划 (29)

4.5.7 广播电视规划 (30)

4.5.8 燃气规划 (30)

4.5.9 医疗救护规划 (30)

4.5.10 公共厕所规划 (31)

4.6 土地利用协调规划 (31)

4.7 居民社会经济调控规划 (32)

5 分期建设规划 (33)

6 投资估算及效益分析 (33)

6.1 投资估算 (33)

6.2 效益评价 (34)

7 规划成果与深度规定 (34)

7.1 一般规定 (34)

7.2 规划说明书 (34)

7.3 规划图纸 (37)

7.4 附件 (37)

附录A 本规范用词说明 (39)

附录B 森林公园生态环境资源评价 (39)

1 总则

1.1 规范编制的目的

为了加强国家级森林公园的森林风景资源保护,优化资源利用方式,规范开发建设行为,提高总体规划水平,特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的编制和修编,省级和市(县)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的编制和修编可参照本规范。

1.3 森林公园的类型(规模、级别)

森林公园按用地规模可分为:小型森林公园(20km2以下)、中型森林公园(21-100km2)、大型森林公园(101-500km2)、特大型森林公园(500km2以上)。

森林公园包括国家级、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和市(县)级三个等级。

1.4 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的任务是综合研究和确定森林公园的性质、规模和空间发展形态,统筹安排森林公园各分区建设,合理配置森林公园各项基础设施,处理好资源保护与利用的关系,指导森林公园的保护、利用与发展。

1.5 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的编制必须符合我国国情、林情,要充分体现“严格保护、规范管理、适度开发、永续利用”的森林公园发展方针,严格遵循“以人为本、重在自然、贵在和谐、精在特色”的原则。

1.5.1 森林公园建设以生态经济和旅游经济理论为指导,以保护为前提,遵循开发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在开展森林旅游的同时,重点保护好森林生态环境。

1.5.2 森林公园建设应以森林旅游资源为基础,以旅游客源市场为导向,其建设规模必须与游客规模相适应。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进行适度建设,切实注重实效。

1.5.3 森林公园应以森林生态环境为主体,突出自然野趣和保健等多种功能,因地制宜,发挥自身优势,形成独特风格和地方特色。

1.5.4 统一布局,统筹安排建设项目,做好宏观控制;建设项目的具体实施应突出重点、先易后难、可视条件安排分步实施。

1.6 森林公园规划应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相互协调。

1.7 森林公园规划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与规范的规定。

2 术语

2.1 森林公园

以良好的森林景观和生态环境为主体,融合自然景观与人文景观,利用森林的多种功能,以保护遗产资源、弘扬生态文化、开展森林旅游为宗旨,为人们

提供具有一定规模的游览观光、休闲度假、保健疗养、科学教育、文化娱乐、野外探险等活动的场所。

2.2 森林公园规划

森林公园规划是保护培育、开发利用和经营管理森林公园,并发挥其多种功能作用的统筹部署和具体安排。经相应的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的森林公园规划,具有法律权威,必须严格执行。

2.3 森林资源

森林资源是乔木为主体的林地及其所生长的森林有机体的总称。森林资源以林木资源为主,还包括林下植物、野生动物、土壤微生物等资源。森林资源是地球上最重要的资源之一,具有环境、社会、美学、经济等多种效益。

2.4 风景资源

也称景源、景观资源、风景名胜资源、风景旅游资源。是指能引起审美与欣赏活动,可以作为风景游览对象和风景开发利用的事物与因素的总称。是构成风景环境的基本要素,是森林公园产生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物质基础。

2.5 森林游憩资源

以森林景观为主体,其他自然、人文景观为辅助的,具有游览价值与游憩功能,能对游憩者产生吸引力,并可产生环境、社会、经济效益的各种事物和因素的总和。

2.6 景点

由一个或多个的独立、完整的景物所构成,并具有审美特征的基本境域单位。

2.7 景观

指可以引起视觉感受的某种景象,或一定区域内具有特征的景象。

2.8 景区

在森林公园规划中,根据景源类型、景观特征或游赏需求而划分的一定用地范围,包含有较多的景物和景点或若干景群,形成相对独立的分区特征。

2.9 游览线

游览线也称游线。规划为游客设定的在森林公园中的游览欣赏路线。

2.10 综合分区

在森林公园规划中,根据资源类型特征、游憩活动强度以及功能发展需求等划分的一定用地范围,具有相对独立特征的分区。

2.11 生态容量

在保证森林资源质量不下降和生态环境不退化的条件下,一定空间和时间范围内,用于维持游客开展游憩活动的品质能力的极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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