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拆迁补偿款纠纷要怎么解决
遇到房屋拆迁怎么维权
一、遇到房屋拆迁怎么维权1、私力救济所谓“私力救济”,是指被除了上访、诉讼、复议等公力救济方法之外,被征收人自行与征收方相对抗的维权方式。
2、信访所谓“信访”,是指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3、诉讼与谈判遇到房屋拆迁怎么维权除了上述两种方法,其他的维权途径就是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了。
实践中,更多的情况则是实行“边打边谈”的策略,即将司法维权程序与协商谈判相结合,相互配合、互为辅助,从而争取合理补偿。
这种方式是征地拆迁中最安全、最有效、最合理的维权方式。
而在征地拆迁维权中,尤其是对于那些本身不懂法的被征收人来说,委托专业律师又显得尤为重要。
而专业律师之所以常常发挥出扭转乾坤的作用,是因为他们除了能熟练运用相关法律知识之外,还拥有丰富的诉讼、谈判经验,能够准确找到案件焦点问题,对症下药。
二、拆迁应具备哪些条件呢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里提出的要求条件。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征收决定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条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关于公产房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公产房作为解决职工住房困难的重要手段,曾经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公产房的管理和使用问题逐渐凸显,引发了诸多法律纠纷。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公产房法律纠纷案例为切入点,分析问题、探讨解决之道。
二、案例简介原告张某,男,1950年生,原某国有企业职工。
被告某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全市公产房的管理。
1990年,张某因单位分房政策获得一套公产房。
1995年,张某退休后,该套公产房成为其唯一住房。
2010年,张某因家庭矛盾,与子女产生纠纷,导致子女将其赶出家门。
张某无奈之下,向被告某市房产管理局申请腾退公产房。
被告经调查,认为张某符合公产房腾退条件,遂作出腾退决定。
张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张某是否具备公产房腾退条件;2. 被告某市房产管理局作出的腾退决定是否合法;3. 张某的合法权益如何得到保障。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1. 根据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城市公有住房管理规定》,公产房腾退应具备以下条件:住房面积超过规定标准、住房性质不符合公产房使用要求、住房存在安全隐患、住房用途发生变化等。
本案中,张某的住房面积并未超过规定标准,且不存在安全隐患,不符合公产房腾退条件。
2. 被告某市房产管理局在作出腾退决定前,未充分听取张某的意见,也未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其作出的腾退决定程序违法。
3. 张某的合法权益应得到保障。
鉴于张某的住房面积未超过规定标准,且不存在安全隐患,法院判决撤销被告某市房产管理局作出的腾退决定,并要求被告重新调查核实,依法作出处理。
五、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公产房法律纠纷案例,具有以下特点:1. 案件涉及历史遗留问题。
张某的住房问题是上世纪90年代分房政策形成的,随着时间的推移,相关问题逐渐凸显。
2. 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
本案涉及《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城市公有住房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深入解读。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沪高法民一[2004]3号第一部分国有土地上的公房拆迁补偿款分割问题一.本《解答》所指的国有土地上的公房范围如何界定? 答:本《解答》仅适用于国家福利分配.调配或国家认可的其他原因而取得的公有房屋,包括直管公房.系统公房等。
但单位分配住房寸与职工有特别约定的,按约定处理。
二.因公有房屋动拆迁货币补偿款的分割而发生的纠纷,哪些人员应当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 答:在涉及公有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的纠纷中,一个或数个共同居住人(以下简称“同住人”).有权分得拆迁补偿款的其他人起诉的,法院应当通知其他同住人作为共同原告或者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被通知以原告地位参加诉讼的同住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末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被通知以被告地位参加诉讼的同住人,其在诉讼中的相关事宜,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
三.同住人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答:与《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相关条款规定所指的同住人概念不同,本解答所指的同住人,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他处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情况,是指在他处房屋内人均居住面积不足法定最低标准的情况。
这里所指的他处房屋的性质,仅限于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包括原承租的公有住房.计划经济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房,房款的一半以上系用单位的补贴所购买的商品房,公房被拆迁后所得的安置房(包括自己少部分出资的产权安置房),以及按公房出售政策购买的产权房等。
四.在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问题如何解决? 答:对在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人,可以就该房屋的拆迁补偿款适当多分。
承租人或同住人允许他人末成年子女在自己承租的公房内居住的,一般可认定为属于帮助性质,并不当然等于同意该未成年人取得房屋的权利份额。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文本资料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沪高法民一[2004]3号第一部分国有土地上的公房折迁补偿款分割问题一、本《解答》所指的国有土地上的公房范围如何界定答:本《解答》仅适用于国家福利分配、调配或国家认可的其他原因而取得的公有房屋,包括直管公房、系统公房等。
但单位分配住房时与职工有特别约定的,按约定处理。
二、因公有房屋动拆迁货币补偿款的分割而发生的纠纷,哪些人员应当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答:在涉及公有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的纠纷中,一个或数个共同居住人(以下简称“同住人”)、有权分得拆迁补偿款的其他人起诉的,法院应当通知其他同住人作为共同原告或者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被通知以原告地位参加诉讼的同住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被通知以被告地位参加诉讼的同住人,其在诉讼中的相关事宜,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
三、同住人需要符合哪些条件答:与《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相关条款规定所指的同住人概念不同,本解答所指的同住人,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他处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情况,是指在他处房屋内人均居住面积不足法定最低标准的情况。
这里所指的他处房屋的性质,仅限于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包括原承租的公有住房、计划经济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房,房款的一半以上系用单位的补贴所购买的商品房,公房被拆迁后所得的安置房(包括自己少部分出资的产权安置房),以及按公房出售政策购买的产权房等。
四、在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问题如何解决答:对在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人,可以就该房屋的拆迁补偿款适当多分。
承租人或同住人允许他人未成年子女在自己承租的公房内居住的,一般可认定为属于帮助性质,并不当然等于同意该未成年人取得房屋的权利份额。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该未成年人无权主张分割房屋拆迁补偿款,除非其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居住权并非基于他人的帮助而取得。
拆迁自管公房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自管公房是指由政府或者企事业单位直接管理的公有住房。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国各地城市正在进行大规模的拆迁改造,其中涉及自管公房的拆迁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保障自管公房居民的合法权益,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自管公房的拆迁进行了规范。
本文将对拆迁自管公房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解读。
二、拆迁自管公房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我国房地产领域的根本大法,其中对拆迁自管公房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拆迁主体:拆迁主体为城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
(2)拆迁范围:拆迁范围包括自管公房、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
(3)拆迁补偿:拆迁补偿包括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安置房等方式。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自管公房的拆迁补偿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1)拆迁补偿应当遵循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
(2)拆迁补偿金额应当包括被拆除房屋的补偿金额、搬迁费用、临时安置费用等。
(3)拆迁补偿不得低于被拆除房屋的市值。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对自管公房的拆迁程序、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1)拆迁程序: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制定拆迁方案,并向被拆迁人公布。
(2)拆迁补偿:拆迁补偿金额应当根据被拆除房屋的面积、区位、用途等因素确定。
(3)安置方式:安置方式包括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安置房等。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拆迁合同的法律效力、违约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定:(1)拆迁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2)拆迁合同依法成立,具有法律约束力。
(3)当事人一方违反拆迁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三、拆迁自管公房的法律程序1.拆迁前准备(1)拆迁人制定拆迁方案,包括拆迁范围、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
(2)拆迁人向被拆迁人公布拆迁方案,征求被拆迁人意见。
房屋拆迁补偿方式
一、房屋拆迁补偿方式(一)货币补偿货币补偿是通过不同的法定依据由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专业的估价,生成有据可循的多远组成的补偿金额。
以下介绍三种法定评估依据:1、市场评估价。
市场评估价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是由符合规定的专业估价机构,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选用适宜的估价方法,并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对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进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动。
2、商品房交易均价。
商品房交易均价是指同区域同类型普通住宅商品房交易平均价格,由相关部门每季度定期汇总测定并公布。
3、重置价。
重置价是指由估价机构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判定出重新建造与估价对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状态的建筑物的正常价格。
上述三种价格都是拆迁补偿的法定依据,但用途各有不同,在不同情形下分别适用。
(二)产权置换产权置换也被称作产权调换,根据评估方法不同,有两种置换方式。
价值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对被拆迁人房屋的产权价值进行评估,之后再以新建房屋的产权予以价值的等价置换。
面积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在应安置面积内不结算差价的异地产权房屋调换。
产权置换分为两种形式:1、异地安置。
异地安置是指由于开发商项目不涉及住宅或由于该地块容积率原因,不能进行回迁安置,只能选择在其他地块上新建安置房,再通过产权的增减尽量以等价价值做到产权置换。
2、回迁安置。
回迁安置是指开发商拆迁重建项目能够完成回迁安置,通过产权置换比例完成回迁安置。
(三)结合型补偿顾名思义,这种补偿方式就是指既给货币补偿又给产权置换。
由于我国城市化进程与其他诸多客观因素,导致房价和地价的虚高,因此造成了诸多不能够单单用货币补偿或者产权置换解决的问题,所以就出现了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当地政府会公布补偿标准,原则上按公布标准进行补偿,特别提示:如果认为补偿标准过低,千万不要签订任何补偿协议,目前比较有效的方式是通过启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法律途径争取提高补偿标准。
单位自管公有住房拆迁安置有关法律问题分析
单位自管公有住房拆迁安置有关法律问题分析发表时间:2019-01-22T13:58:55.300Z 来源:《知识-力量》2019年3月下作者:罗华[导读] 单位自管公有住房(以下简称“自管公房”)较一般住房有较大特殊性,尤其是因市政需要或产权单位进行土地整理而进行拆迁时,则会产生诸多争议及法律问题,甚至引发社会矛盾。
(四川大学后勤管理处,四川省成都市 610065)摘要:单位自管公有住房(以下简称“自管公房”)较一般住房有较大特殊性,尤其是因市政需要或产权单位进行土地整理而进行拆迁时,则会产生诸多争议及法律问题,甚至引发社会矛盾。
本文主要从政府有关公有住房拆迁政策及民事法理角度出发,结合单位公有住房拆迁实例,对前述有关法律问题进行基本分析。
关键词:自管公有住房;拆迁引言目前国家对于公有住房拆迁主要依靠《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但该条例对于自管公有住房的拆迁,却显得不足,会导致搬迁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等诸多法律问题。
一、自管公房拆迁安置基本方式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房屋承租人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拆迁应当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对公有住房承租人视同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
也就是说,理论上所有公房同住人都有权取得拆迁所获得的补偿,包括补偿款或者另行安置的住房。
二、自管公房拆迁安置难点分析由于单位自管公有住房是机关、企业或者事业单位享有产权并由其自身进行管理的房屋产,单位与其工作人员分别作为该公房的实际产权人、使用人,表面上扮演着广义出租人与承租人角色,但公房承租关系并非现在《合同法》第十三章规定的《租赁合同》里的承租关系那样主体、权利义务清晰,且公房租赁期限往往超过20年,且未签有任何正式租赁协议。
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沪高法民一[2004]3号第一部分国有土地上的公房折迁补偿款分割问题一、本《解答》所指的国有土地上的公房范围如何界定?答:本《解答》仅适用于国家福利分配、调配或国家认可的其他原因而取得的公有房屋,包括直管公房、系统公房等。
但单位分配住房时与职工有特别约定的,按约定处理。
二、因公有房屋动拆迁货币补偿款的分割而发生的纠纷,哪些人员应当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答:在涉及公有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的纠纷中,一个或数个共同居住人(以下简称"同住人")、有权分得拆迁补偿款的其他人起诉的,法院应当通知其他同住人作为共同原告或者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被通知以原告地位参加诉讼的同住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被通知以被告地位参加诉讼的同住人,其在诉讼中的相关事宜,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
三、同住人需要符合哪些条件?答:与《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相关条款规定所指的同住人概念不同,本解答所指的同住人,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他处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情况,是指在他处房屋内人均居住面积不足法定最低标准的情况。
这里所指的他处房屋的性质,仅限于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包括原承租的公有住房、计划经济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房,房款的一半以上系用单位的补贴所购买的商品房,公房被拆迁后所得的安置房(包括自己少部分出资的产权安置房),以及按公房出售政策购买的产权房等。
四、在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问题如何解决?答:对在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人,可以就该房屋的拆迁补偿款适当多分。
承租人或同住人允许他人未成年子女在自己承租的公房内居住的,一般可认定为属于帮助性质,并不当然等于同意该未成年人取得房屋的权利份额。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文本资料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沪高法民一[2004]3号第一部分国有土地上的公房折迁补偿款分割问题一、本《解答》所指的国有土地上的公房范围如何界定?答:本《解答》仅适用于国家福利分配、调配或国家认可的其他原因而取得的公有房屋,包括直管公房、系统公房等。
但单位分配住房时与职工有特别约定的,按约定处理。
二、因公有房屋动拆迁货币补偿款的分割而发生的纠纷,哪些人员应当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答:在涉及公有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的纠纷中,一个或数个共同居住人(以下简称“同住人”)、有权分得拆迁补偿款的其他人起诉的,法院应当通知其他同住人作为共同原告或者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被通知以原告地位参加诉讼的同住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被通知以被告地位参加诉讼的同住人,其在诉讼中的相关事宜,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
三、同住人需要符合哪些条件?答:与《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相关条款规定所指的同住人概念不同,本解答所指的同住人,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他处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情况,是指在他处房屋内人均居住面积不足法定最低标准的情况。
这里所指的他处房屋的性质,仅限于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包括原承租的公有住房、计划经济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房,房款的一半以上系用单位的补贴所购买的商品房,公房被拆迁后所得的安置房(包括自己少部分出资的产权安置房),以及按公房出售政策购买的产权房等。
四、在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问题如何解决?答:对在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人,可以就该房屋的拆迁补偿款适当多分。
承租人或同住人允许他人未成年子女在自己承租的公房内居住的,一般可认定为属于帮助性质,并不当然等于同意该未成年人取得房屋的权利份额。
上海公房拆迁补偿政策
上海公房拆迁补偿政策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上海市的公房拆迁工作也在不断加快。
公房拆迁不仅涉及到居民的住房问题,还涉及到拆迁补偿政策的制定和执行问题。
因此,上海市政府制定了一系列公房拆迁补偿政策,以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
一、公房拆迁补偿政策的基本原则上海市政府制定的公房拆迁补偿政策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公平合理。
对于被征收房屋的人民群众,应当根据其房屋的类型、面积、装修情况以及居住年限等因素,合理确定拆迁补偿标准,确保补偿的公平合理。
2、优先安置。
对于被征收房屋的人民群众,应当优先安置在新建的政府保障性住房中,确保居民的基本住房需求得到满足。
3、多元化补偿。
对于被征收房屋的人民群众,应当提供多种形式的拆迁补偿,包括货币补偿、安置房、租金补贴、就业安置等多种方式,以满足居民的不同需求。
二、公房拆迁补偿政策的具体内容1、货币补偿对于被征收房屋的人民群众,应当根据其房屋的类型、面积、装修情况以及居住年限等因素,合理确定拆迁补偿标准。
一般情况下,货币补偿标准为每平方米5000元至8000元不等。
2、安置房对于被征收房屋的人民群众,应当优先安置在新建的政府保障性住房中。
安置房的面积应当与被征收房屋的面积相当,且装修程度应当相当或更高。
如果无法提供相当面积的安置房,则应当提供货币补偿。
3、租金补贴对于被征收房屋的人民群众,如果无法在新建的政府保障性住房中安置,则可以提供租金补贴。
租金补贴的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10元至20元不等。
4、就业安置对于被征收房屋的人民群众,如果需要重新就业,则可以提供就业安置。
就业安置主要包括提供就业机会、创办小微企业、参加培训等多种方式。
三、公房拆迁补偿政策的执行机制为了保障公房拆迁补偿政策的有效执行,上海市政府建立了相关的执行机制。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拆迁补偿标准的制定。
上海市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拆迁补偿标准,确保补偿的公平合理。
2、补偿标准的公示。
上海市政府应当将拆迁补偿标准公示于社会,让被征收人民群众了解到补偿标准的具体内容。
房屋拆迁过程中产生的冲突应急措施
房屋拆迁过程中产生的冲突应急措施咱老百姓啊,有时候可能会遇到房屋拆迁这么个事儿。
这可不是小事儿呀,弄不好就可能会有冲突产生呢。
那咱可得有点应对的招儿。
你说这房子住得好好的,突然说要拆,心里肯定会有点不乐意呀,这很正常。
就好像你正吃着自己喜欢的美食呢,突然有人要抢走,你能乐意吗?这时候情绪上来了,冲突可能就来了。
那咋办呢?首先啊,咱得冷静,可别一冲动就不管不顾了。
你想想,冲动能解决啥问题呀?就好比你跟人吵架,吵完了问题还在那儿呢。
咱得好好想想,自己到底要啥,要求是不是合理。
别漫天要价,也别委屈了自己。
还有啊,和拆迁方沟通的时候,得讲礼貌。
别跟人家横眉竖眼的,那不是解决问题的态度呀。
就像你跟朋友聊天,你凶巴巴的,朋友还愿意跟你聊下去吗?咱得和声细语地把自己的想法说出来,让人家知道咱的诉求。
要是遇到不合理的要求,咱也不能怕。
这是咱的权益呀,得争取。
就跟拔河似的,你得使点劲。
但也别蛮干,得有理有据地去争。
有时候可能会有一些小摩擦,这时候可别火上浇油啊。
就好像锅里正煮着东西呢,你再倒点油进去,那不得噼里啪啦响个不停呀。
咱得学会退让一步,海阔天空嘛。
咱也可以找些帮手呀,比如找懂法律的朋友问问,看看自己有没有理。
这就跟你走路找个向导一样,能少走不少弯路呢。
你说要是真发生冲突了咋办?那可不能动手啊,动手能解决问题吗?不能呀!那只会让事情变得更糟糕。
就像你去灭火,结果你拿了把油浇上去,火不就更大了嘛。
咱得学会用脑子,用智慧去解决问题。
这可不是一天两天能学会的,但咱可以慢慢练呀。
总之呢,房屋拆迁过程中产生冲突并不可怕,可怕的是不知道怎么去应对。
咱得冷静,得理智,得学会沟通和争取。
咱老百姓过日子,不就图个安稳嘛。
只要咱有理有据,就不怕解决不了问题。
大家说是不是这个理儿呀?。
公有住房拆迁补偿安置政策
公有住房拆迁补偿安置政策随着城市发展和人口增长,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城市中心区域的土地资源变得越来越紧张。
为了满足城市发展的需要,政府会对城市中心区域的土地进行拆迁,然后再进行开发。
而这些被拆迁的房屋中,不少是公有住房。
为了保障拆迁户的利益,政府制定了《公有住房拆迁补偿安置政策》。
一、补偿政策1、货币补偿拆迁户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方式,按照房屋面积、楼层、装修等多个因素计算出拆迁补偿金。
同时,如果拆迁户家庭是低收入家庭,政府还会给予一定的困难补助。
2、安置房政府也会提供安置房给拆迁户。
根据拆迁户的需求和政府的规划,拆迁户可以选择新房的地点和户型。
政府会按照市场价值对安置房进行评估,并提供相应的补贴。
3、其他补偿除了货币补偿和安置房,政府还会对拆迁户提供其他的补偿。
比如,对于商铺拆迁户,政府会给予商铺经营权的转让费用;对于失去工作的拆迁户,政府会提供就业培训和创业扶持等服务。
二、安置政策1、优先安置政府会优先安置老弱病残、低收入家庭、独居老人等特殊人群。
同时,政府也会优先安置在原居住地周边或者相近的区域,方便拆迁户和社会融合。
2、公平公正政府会对拆迁户的安置进行公平公正的评估,遵循“一户一评、一户一策”的原则。
政府会根据拆迁户的实际需求和能力,提供个性化的安置服务。
3、完善服务政府会提供完善的服务,包括安置房的维修和保养、生活服务设施的建设和完善等。
同时,政府也会为拆迁户提供法律援助和社会保障等服务。
三、补偿安置政策的影响1、保障拆迁户的利益补偿安置政策能够保障拆迁户的利益,让他们在拆迁过程中不至于受到太大的损失。
政府的货币补偿和安置房政策,能够让拆迁户在经济上得到一定的保障,同时也让他们有一个新的家。
2、促进城市化进程补偿安置政策能够促进城市化进程,让城市的拆迁过程更加顺畅。
政府提供的安置房和商铺,能够让拆迁户在城市化进程中得到更好的发展机会,也能够让城市更加美观。
3、提高社会稳定补偿安置政策能够提高社会稳定,减少社会矛盾。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款分配纠纷属于哪个案由
一、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款分配纠纷属于哪个案由属于民事案由。
首先,法律上关于房屋拆迁补偿款分配纠纷时这么规定的,家庭内部对安置补偿有约定的,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般应予以遵从。
若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则应根据三项原则进行分配一是一人一份,均等分割。
这样做,一方面考虑到平等、公平合理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另一方面承租人和同住人对补偿款是共有的法律关系,原则上也应平均分割二是适当照顾老年同住人及缺乏经济来源的同住人。
这是因为多数老年人及缺乏经济来源的人社会保障不足,后继生存和发展能力较弱,需要给予特殊保护,而且公房大多源自老年人,在分割时也应适当照顾其利益。
三是承租人或同住人在取得公房承租权时额外支付过较多款项的,可以适当多分,这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以及等价的原则。
此外,如果被拆迁公房内居住未成年人的,对其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人,也可以适当多分拆迁补偿款房屋拆迁补偿款纠纷二、房地产抵押权实现的条件是什么房地产抵押权实现的条件是:(一)房地产抵押权的实现首先应以房地产抵押权的存在为前提;(二)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三)对于债权的未受清偿抵押权人没有过失;(四)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三、房子抵押贷款房子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本人在本市自有产权房作抵押向我行申请的人民币贷款。
(一)贷款对象:在本市拥有两套及以上房子(包括住房、商业用房)的中国公民,在本市拥有一套房子(房子价值不低于50万,仅限住房);(二)贷款用途:购房、购车、添置大件商品、旅游、教育等(三)贷款成数:不高于房子抵押价值的70%,自有一套房子的房子抵押率不超过50%;(四)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五)贷款利率:按人行规定的同期消费贷款利率执行;(六)借款人所需资料:1、借款人、借款人配偶及房子财产共有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2、借款人及配偶职业证明和经济收入证明;3、抵押房子《房地产权证》;4、抵押房子抵押评估报告;5、借款人另一套自有产权房证明(非必须);6、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直管公房的三种拆迁补偿安置形式
直管公房的三种拆迁补偿安置形式直管公房是指那些产权归人民政府所有,并指定相关单位管理的房屋,此类房屋一般都出租给满足条件的承租人。
直管公房的拆迁,主要采取如下形式进行补偿安置:1.货币补偿
这一形式是指直管公房产权人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将房屋出售给房屋承租人,此时房屋承租人已成为房屋产权人,是适格的被拆迁人,能以被拆迁人身份与拆迁人签订补偿协议,拆迁人应对其进行补偿。
这一补偿方式,操作起来相对而言简便,由此产生的纠纷多集中在补偿款数额的争议上,即区位补偿价以及对房屋的补偿等。
对此,被拆迁人可依当地拆迁法律规定,通过委托评估后,视情况将评估结果交与所在地的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
2.产权调换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由此可见,在拆迁租赁房屋时,若该房屋的产权人与承租人达不成解除租赁关系协议的,拆迁入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当然,在实践操作中这类补偿方式较少进行,因为新房的建造,交付直到最后人住都需要时间,不如货币补偿方便直接。
因此而产生的纠纷也多体现在房漫的交付时间,耨的租赁协议的签订上等。
3.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由直管公房的产权人与房屋承租人签订收购协议,或异地安置房屋承租人,以解除与房屋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关系,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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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直管公房租赁中承租人变更拆迁补偿与继承法
北京市直管公房租赁中承租人变更、拆迁补偿与继承法四、公房租赁与继承首先必须明确一点:公房是国家财产,不能作为私人财产被继承。
公房承租人对于所承租的公房只有使用权,没有处分权。
而且公房承租人对于所承租的公房的权利也不能以继承的方式转由其继承人享有,而只能通过变更承租人的方式转由符合条件的继承人或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享有。
公房承租人也不可以遗嘱的方式对所承租的公房作出实体的处分。
当然,拆迁补偿款可以作为个人财产进行处分和继承,这是毋庸置疑的。
前提是要准确确定拆迁补偿款的归属。
在公房租赁纠纷中常常出现关于公房或拆迁补偿款处理的家庭协议。
家庭协议通常由全体家庭成员共同签署,主要内容是在公房承租人家庭内部就公房或者公房拆迁补偿款的分配、“继承”等问题达成的一揽子协议。
关于家庭协议的效力,需要区别分析对待。
涉及公房处分的部分,当然是无效的。
但是,关于拆迁补偿款分配的内容,如果没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有效。
但是,家庭协议关于拆迁补偿款的分配约定可能实际上对某些家庭成员不公平,例如,本来无权分得拆迁补偿款的家庭成员(没有在拆迁公房中居住,并且有其他住房者)可能通过家庭协议取得拆迁补偿款的份额,这对本来应当获得补偿的家庭成员可能是不公平的。
五、涉及公房租赁的诉讼归纳现实中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与公房租赁有关的诉讼,大概可以包括以下类型:1、确认之诉确认(自己为)实际承租人之诉、确认对某公房享有居住权之诉、确认家庭协议无效之诉、确认拆迁补偿协议无效之诉。
2、形成之诉撤销公房承租人变更之诉、撤销家庭协议之诉、撤销拆迁补偿协议之诉。
3、给付之诉、请求变更为公房承租人之诉(民事诉讼)、请求行政作为(变更)之诉(行政诉讼)、分配拆迁补偿款之诉、腾房之诉(既有可能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也有可能发生在公房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侵犯继续承租权经济补偿之诉、变更拆迁补偿标准(数额)之诉等。
在这些诉讼中,由于家庭成员比较多,再加上公房管理部门,参加诉讼的主体比较复杂。
最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 精品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第一部分国有土地上的公房拆迁补偿款分割问题一、本《解答》所指的国有土地上的公房范围如何界定?答:本《解答》仅适用于国家福利分配、调配或国家认可的其他原因而取得的公有房屋,包括直管公房、系统公房等。
但单位分配住房时与职工有特别约定的,按约定处理。
二、因公有房屋动拆迁货币补偿款的分割而发生的纠纷,哪些人员应当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答:在涉及公有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的纠纷中,一个或数个居住人(以下简称“同住人”)、有权分得拆迁补偿款的其他人起诉的,法院应当通知其他同住人作为共同原告或者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被通知以原告地位参加诉讼的同住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被通知以被告地位参加诉讼的同住人,其在诉讼中的相关事宜,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
三、同住人需要符合哪些条件?答:与《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相关条款规定所指的同住人概念不同,本解答所指的同住人,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他处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情况,是指在他处房屋内人均居住面积不足法定最低标准的情况。
这里所指的他处房屋的性质,仅限于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包括原承租的公有房屋、计划经济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房,房款的一半以上系用单位的补贴所购买的商品房,公房被拆迁后所得的安置房(包括自己少部分出资的产权安置房),以及按公房出售政策购买的产权房等。
四、在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问题如何解决?答:对在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人,可以就该房屋的拆迁补偿款适当多分。
承租人或同住人允许他人未成年子女在自己承租的公房内居住的,一般可认定为属于帮助性质,并不当然等于同意该未成年人取得房屋的权利份额。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该未成年人无权主张分割房屋拆迁补偿款,除非其能够证明其居住权并非基于他人的帮助而取得。
公房拆迁怎么赔
一、公房拆迁怎么赔国家公房拆迁一般是按照面积1:1补偿,对房屋所有权人给予补偿,兼顾对房屋使用权人安置。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二、公房和私房动迁区别补偿的对象不一样。
私房因为房屋所有权是私人,所以补偿是给拥有所有权的私人。
而公房除非当地有特殊政策,否则补偿是给公房产权单位。
公房住户只能得到搬迁费、过度费。
第一种情况:城市公房和私房。
城市私房拆迁有两种补偿方式:房屋置换,相同地段最低拆多少补多少;货币补偿,最低是周边房地产市场价。
城市承租公房拆迁分为两种情况:是产权单位和您把产权结清,也就是把产权卖给您,然后您作为被征收人与政府谈判,这种情况下,和私房是一样的。
产权单位不放弃产权,那么单位就会得到拆迁款,但是单位需要对您进行安置,原则就是解决您的居住问题。
第二种情况:农村自建房。
农村自建房拆迁有三种补偿方式,有条件的,优先采取宅基地迁建安置,另补偿房屋重建成本价;纯货币补偿,就是房屋重建成本价+宅基地地价;房屋置换,相同地段按面积最低1:1。
三、公房拆迁相关规定《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决策工作规程》第二十七条规定: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公房拆迁标准是怎样
一、公房拆迁标准是怎样公房拆迁政府是给补偿的,一般都是按照面积进行1:1的补偿,但具体应该怎么补偿,还是要看当地的政府的拆迁公告怎么要求和规定。
公房拆迁,补偿款不会全部给居住人的,还有房产人公房所属单位的补偿部分。
公房拆迁标准是怎样二、房屋地上物补偿标准1、房屋补偿标准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偿3300元。
捣(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2800元。
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2400元。
平(草)房每平方米补偿1900元。
2、其他地上(下)附着物补偿标准仓房每平方米补偿920元。
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补偿165元。
沼气池每个补偿4600元。
厕所每平方米补偿190—300元。
猪鸡舍每平方米补偿150—260元。
塑料大棚每平方米补偿165—280元。
菜窖每平方米补偿180—330元。
砖石墙每延长米补偿190元。
格栅(含工艺格栅栏)每延长米补偿450元。
大门楼每个补偿2400元。
饮用水井(含压水设备)每眼补偿1000元。
3、异地安置补助费(包括宅地、配套设施、租房费等)每户2万元。
三、对拆迁补偿不满意怎么办对拆迁补偿不满意的,可以申请行政裁决,不服的还可诉讼。
对方不可以强行拆除,拆迁单位必须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
由于房屋拆迁势必影响到众多居民、单位、经营租户的利益。
拆迁公告一经发布,拆迁范围内居民房屋的所有权、使用权则受到限制,不能再行转让、出租,更不能扩建、翻建。
可见,拆迁公告公布后对居民正常圣湖会产生很大的影响。
因此,公布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内容、发布拆迁公告必须要遵守法定的程序,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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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拆迁补偿合同范本
公房拆迁补偿合同范本甲方(拆迁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乙方(被拆迁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因 [拆迁项目名称] 需要对乙方所居住的公房进行拆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公房拆迁补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被拆迁公房的基本情况1. 公房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2. 公房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3. 公房使用面积: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4. 公房的结构及附属设施:________________二、拆迁补偿方式1. 货币补偿甲方一次性给予乙方货币补偿人民币 [具体金额] 元。
2. 房屋产权调换甲方提供位于 [调换房屋地址] 的房屋一套,建筑面积为 [调换房屋面积] 平方米,作为对乙方的拆迁补偿。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办理相关产权调换手续,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三、搬迁及临时安置补偿1. 甲方给予乙方搬迁补助费人民币 [搬迁补助金额] 元,用于乙方搬迁过程中的费用支出。
2. 因拆迁导致乙方需要临时安置的,甲方按照每月人民币 [临时安置补助金额] 元的标准,向乙方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自乙方搬迁之日起计算,至甲方交付调换房屋或乙方获得货币补偿之日止。
四、补偿款支付方式及时间1. 若乙方选择货币补偿,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具体期限] 日内,将货币补偿款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2. 若乙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具体期限] 日内,与乙方签订房屋产权调换协议,并在房屋交付使用前通知乙方办理入住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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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房拆迁补偿款纠纷要怎么解决
1、行政裁决
国务院令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2、行政或司法强制
(1)行政强制: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行政裁决书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拆迁管理部门提请公安部门强制拆迁。
(2)司法强制: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书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行政强制或司法强制只能选一种。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请或申请强制拆迁,必须非常慎重。
3、民事仲裁或民事诉讼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协议的约定的搬迁期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二、分割房屋拆迁补偿款纠纷如何处理
1、确定可取得拆迁利益主体的同住人资格
根据相关规定,在涉及公有房屋拆迁补偿纠纷中,对于同住人的界定,为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1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这里的他处虽有住房但居
住困难的情况,是指他处房屋内人均居住面积不足法定最低标准的情况,他处房屋的性质仅限于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
此外还要考虑三种情况:一是在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的问题。
一般而言,允许未成年人在自己承租的公房内居住的,可认定为帮助性质,除另有约定外,并不当然等于同意该未成年人取得房屋的权利份额。
因此,该未成年人无权主张分割房屋拆迁补偿款,除非其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居住权并非基于他人的帮助而取得。
二是返城知青能否成为同住人的问题。
要考虑家庭实际状况,除双方有协议外,一般情况下知青可成为同住人分割补偿款。
三是外来人员、参军人员和服刑人员能否作为同住人的问题。
根据有关规定,具有本市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使居住未满1年的;或在本市无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5年的;或房屋拆迁时,因在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被拆公有居住房屋,且在本市他处没有福利性房屋的,均可视为同住人。
2、审查拆迁资料并听取拆迁单位意见
由于现实情况纷繁复杂,确定应安置人员存在一定的难度,动拆迁单位在实践中对动拆迁补偿款分割人员的核定有三种形式:一是动拆迁单位和被拆迁人(以户为单位)签订的《房屋动拆迁安置协议》中附有安置人员的名单,除非上述条款被法院宣告无效,一般都按该协议分割动拆迁补偿款;二是在《房屋动拆迁安置协议》中无相关条款,但在动拆迁单位动迁之初以户为单位制定的“两定表”(即核定人员表、核定面积表)中有相关记载的,一般以该表中的相关内容为参考,依据当事人提出的合理合法的主张,确定安置补偿人员;三是当《房屋动拆迁安置协议》及“两定表”对相关安置人员均不明晰时,调解人员可至动拆迁单位了解具体情况,参考其意见合理确定安置人员。
3、合理分配房屋动拆迁补偿款
首先,家庭内部对安置补偿有约定的,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般应予以遵从。
若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则应根据三项原则进行分配:一是一人一份,均等分割。
这样做,一方面考虑到平等、公平合理是民法的基本
原则,另一方面承租人和同住人对补偿款是共有的法律关系,原则上也应平均分割;二是适当照顾老年同住人及缺乏经济来源的同住人。
这是因为多数老年人及缺乏经济来源的人社会保障不足,后继生存和发展能力较弱,需要给予特殊保护,而且公房大多源自老年人,在分割时也应适当照顾其利益。
三是承租人或同住人在取得公房承租权时额外支付过较多款项的,可以适当多分,这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以及等价的原则。
此外,如果被拆迁公房内居住未成年人的,对其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人,也可以适当多分拆迁补偿款。
4、区分房屋性质作出不同处理
除公房拆迁补偿款分割的情形外,实践中还会遇到拆迁其他性质各类房屋时所发生的纠纷,此时应区分房屋性质,分别确立调解原则:被拆迁房屋属于居住和非居住兼用的,如果拆迁人明确区分居住补偿和非居住补偿份额的,对于居住补偿部分,承租人和同住人可共同分割;对于非居住补偿部分,利用该房屋进行经营的人是该公房的承租人或同住人的,则该承租人或同住人可以适当多分;如果拆迁人未明确区分,利用该房屋进行经营的承租人或同住人就整个补偿款可以适当多分。
被拆迁房屋属于因落实政策而恢复所有权的代理经租房屋,补偿款的分割一般归所有权人,实际居住人的安置,按照本市有关政策规定处理。
被拆迁房屋属于通过市场买卖取得的使用权公有居住房屋,所得到的货币补偿款一般归出资人所有。
被拆迁房屋属于售后公房,应按私房拆迁补偿款份额划分的原则进行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