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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河钢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炼铁北区1#高炉易地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河钢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炼铁北区1#高炉易地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河钢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炼铁北区1#高炉易地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7.06.27•【字号】•【施行日期】2017.06.27•【效力等级】地方行政许可批复•【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关于河钢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炼铁北区1#高炉易地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河钢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所报《河钢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炼铁北区1#高炉易地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审批申请及相关材料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该项目位于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开发区唐山中厚板材有限公司厂内,主要建设1座1580立方米高炉(配套建设1台240平方米烧结机),唐山中厚板材有限公司铁水产能增加137万吨。

工程静态投资117628.34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29599.2万元,占工程总投资的25.16%。

省发改委出具了《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唐钢公司炼铁北区1#高炉易地改造项目有关事项的复函》(冀发改函[2017]145号),占地已取得乐亭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证,乐亭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出具了同意项目选址的意见。

二、根据你公司委托河北正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报告书》、项目专家咨询论证意见、专家组评审意见、河北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的技术审核意见和专家组复核意见,以及项目环评行政许可公众参与公示意见反馈情况,原则同意《报告书》结论。

三、你公司须严格按照《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环保措施及要求实施项目建设。

四、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加强施工期管理。

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确保各项环保措施落实到位。

选用低噪声施工机械,合理安排各类施工机械工作时间,确保施工场界噪声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有效控制施工扬尘,妥善处置施工弃土、弃渣和固体废弃物,防止施工废水、扬尘、固废、噪声等污染环境。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石家庄市城市轨道交通2号线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石家庄市城市轨道交通2号线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石家庄市城市轨道交通2号线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5.01.08•【字号】•【施行日期】2015.01.08•【效力等级】地方行政许可批复•【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石家庄市城市轨道交通2号线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石家庄市轨道交通有限责任公司:所报《石家庄市城市轨道交通2号线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审批申请及相关材料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一、石家庄市城市轨道交通2号线一期工程线路沿现状建设大街布置,起点为西古城站,终点为嘉华站,沿途经过规划的西古城长途客运站、长安公园、北国商城、新世隆超市、新石家庄火车站等客流集散点,线路长16.00公里,全部为地下线,共设15座车站,平均站间距1.09公里。

北国商城站东北角设1、2号线的联络线,里程长332.97米。

项目总投资125.7亿元,其中环保投资1.082亿元。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均出具意见同意项目选址;河北省水务集团出具复函同意项目穿越南水北调配套工程石津干渠、河北省石津灌区管理局出具复函同意项目穿越石津小运河。

二、该《报告书》已通过了河北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技术审核和专家审查,预测运营期列车通行引起的振动对建筑物产生影响较小;噪声较现状增加值较小,对周围声环境影响较小;对周边环境空气影响较小;对地表水环境无直接影响;不改变地下水流场,对地下水水质影响较小;对石津干渠水质影响较小;固体废物均得到妥善处置,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三、2014年12月3日我厅受理了石家庄市城市轨道交通2号线一期工程环评审批申请并予以公示,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进行了审查。

12月18日,我厅对拟批准该项目环评文件的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

经研究,我厅认为从环境影响角度分析项目建设可行,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保和生态措施及要求进行建设。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津保南公路任丘市段改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津保南公路任丘市段改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津保南公路任丘市段改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行政许可批复•【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关于津保南公路任丘市段改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沧州市交通运输局:所报《津保南公路任丘市段改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收悉。

结合河北省交通运输厅、任丘市环保局的预审意见和河北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的技术审核意见,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津保南公路任丘市段改建工程起于任丘市、高阳县界,利用现有津保南二级公路向东,跨越小白河,途经出岸镇后下穿大广高速,经庄家营村至胜利渠东岸K7 500处转向南、在K9 500处转向东、在关张村北K12 100处上跨G106,沿任丘市规划南边缘东西走廊带穿过华北油田会战道及燕山道,在季家铺村东下穿京九铁路后向东,在尹村南转向北经程村、李家村、议论堡村在K26 500处顺接S381现有道路,向东跨越古洋河后,经吕公堡镇、南张村至终点任丘市、大城县界。

路线全长44.90公里,其中新建里程22.20公里,改扩建里程22.70公里。

项目采用双向4车道一级公路标准建设,设计时速80公里/小时,路基宽度24.5米。

全线设中桥9座,小桥9座,涵洞91道,平面交叉10处,互通桥3座。

沿线不设任何服务设施。

工程总投资10.99亿元,其中环保投资2823.69万元。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冀发改基础[2010]1410号文批复项目建议书,2013年12月,省发改委以冀发改基础[2013]1923号文对项目建议书调整予以批复。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均出具意见同意项目选线。

该项目在全面落实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防治措施和生态恢复措施的前提下,我厅同意你单位按照环评报告书中所列内容进行建设。

二、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中还应做好以下工作:(一)认真落实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

1、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按照环评报告书要求,确保各项环保措施落实到位。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调整排污许可证核发权限的通知-冀环评函〔2018〕114号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调整排污许可证核发权限的通知-冀环评函〔2018〕114号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调整排污许可证核发权限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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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调整排污许可证核发权限的通知
冀环评函〔2018〕114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境保护局、审批局,雄安新区规划建设局:
2018年1月10日,环保部印发了《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部令第48号),第六条规定“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排污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排污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排污许可证核发。

”该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该《办法》要求,即日起省环保厅不再受理设计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规模的火力发电企业排污许可证申请,核发权限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调整为各市(含定州、辛集)审批局或环境保护局,请各市依法依规做好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含变更、延续等)工作。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1月26日
——结束——。

河北省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挂牌督办和区域限批试行办法》冀环[2007]8号

河北省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挂牌督办和区域限批试行办法》冀环[2007]8号
市 环 保 局 组 织 检 查 、 验 收 。 达 到 整 改 要 求 的 , 由设 区市 环保 局 向省环 保 局 提 出解 除挂 牌督 办意 见。 省 环保 局根 据 设 区市环 保 局 提 交 的验 收
的建 设项 目环境 影 响评 价 文件 。
(四 )对 无 正 当理 由未 实 施 或 未按 期 完 成 国家 确 定 的燃 煤 电厂 二氧 化 硫 污 染 防治 项
二 、挂牌督 办 的适 用 范 围: 。 ( )群 众 反 映强 烈、影 响社会 稳定 的环 一 境 污染和 生 态破 坏 问题 ; ( ) 设 项 目严 重违 反环保 法律 法 规 问 二 建
法 排 污 行 为 ,促 进 污染 减 排 工作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和 政 策 规 定 ,就 省 级环 境 保 护挂 牌 督 办和 区域 ( 域 )限批 有 关 工作 ,制 定 流
本 办 法。
水 体 污染 严 重 ,对 下 游环 境 敏 感 水 域 、人 口
密集 区 已造 成 严 重 威 胁 或 影 响社 会 稳 定 的 , 暂 停 审批 直 接 或 间接 向该 流 域 排 放 污 水 量 大
( )对 不按 法定 条 件 、程 序 和 分 级 审 六 批 权 限审 批 环 评 文 件 ,不 依 法 验 收 ,或者 因 不 依 法 履 行 职 责 致使 环 评 、 “ 同时 ”执 行 三 率低 的地 区 ,限 期 整 改 。 整 改 期 间暂停 审批 该 区域 内除污染 治理项 目以外的建设 项 目。 ( )对 超 过 总 量控 制 方案 确 定 的污 染 七
( )基 层政 府 出台有 悖于环 保 法律 法规 六
的 “ 土政策 ” 问题 。 三 、 区域 ( 流域 )限批 的适用 范 围 :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的通知-冀环法函〔2017〕1471号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的通知-冀环法函〔2017〕1471号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的通知正文:----------------------------------------------------------------------------------------------------------------------------------------------------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的通知冀环法函〔2017〕1471号厅机关各处室,各环境监察专员办公室,厅属各单位:现将《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2017年12月28日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强化行政执法责任,推进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厅各执法处室、单位(以下简称“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依照法定职责行使行政执法职权、承担行政执法责任的制度。

第三条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坚持职权法定、权责明确、有错必究、错责相当的原则。

行政执法行为应当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符合合法合理、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信用、权责一致的要求。

行政执法决定应当主体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第四条厅法制机构负责综合性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管理,执法机构负责本机构执法依据的管理。

文件制发处室、单位应当进行规范性文件甄别;属于规范性文件的,执行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公开、清理等管理制度并经合法性审查。

第五条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行政管理、从事执法活动,应当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做到持证上岗、亮证执法。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进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省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

第六条执法机构应当定期梳理本机构的执法依据和执法事项,落实权责清单制度,制定执法事项流程图,并实行动态管理。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保管理的通知-冀环评[2013]232号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保管理的通知-冀环评[2013]232号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保管理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保管理的通知(冀环评〔2013〕232号)各设区市环境保护局,定州、辛集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市、区)环境保护局:近年来,各地紧紧围绕建设“经济强省、和谐河北”目标,坚持“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认真履行“服务好经济社会科学发展,保护好大气水土环境质量”职责,不断深化服务发展实践,强化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在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环境权益做出了积极努力。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机构职能转变动员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省委省政府“解放思想、改革开放、创新驱动、科学发展”大讨论活动部署、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双减双提”要求,更好地服务和推动产业结构调整、经济转型升级,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含辐射)环保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严格环境准入,把好项目环境关口。

一是积极优化空间布局。

认真落实主体功能区划、省环境功能区划和国家、省关于大气、水等污染防治有关政策规定,严格各类产业园区布局,重大建设项目原则上布局在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严格控制在生态脆弱或环境敏感地区建设“两高”行业项目,2017年底前完成城市主城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努力推动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舒适宜居、生态空间山青水碧。

二是落实重点产业调控要求。

全省大气污染重点控制区范围内禁止新、改、扩建除“上大压小”和热电联产以外的燃煤电厂,新建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两高”行业新、改、扩建项目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城市规划区(非工业区)内严格限制新建钢铁、水泥、石化、化工、有色冶金等行业中的高污染项目。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01.17•【文号】环函[2002]17号•【施行日期】2002.01.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02]17号)河北省环境保护局:你局《关于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有关审批权限的请示》(冀环管[2001]43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得如下:根据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我局《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1999]107号)中关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限的分级原则,我局负责审批以下四种类型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三、国务院审批的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四、建设项目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谇的建设项目。

除以上四类建设项目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四类建设项目中国务院审批的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现阶段是批:总投资在2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由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部门审批或企业注册、申领执照的建设项目。

鉴此,你局来函中所涉及的总投资超过2亿元、全部资金自筹、企业自主立项的拟建项目,其环保审批权限原则上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

待国家新规定出台后,按国家规定执行。

2002年1月17日。

河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做好环境污染突发事件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

河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做好环境污染突发事件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

河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做好环境污染突发事件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6.07.07•【字号】冀环办[2006]229号•【施行日期】2006.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河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做好环境污染突发事件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冀环办〔2006〕229号)各设区市环保局、各扩权县(市)环保局:近来,我省一些地方相继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给当地经济发展、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活造成严重影响。

省委、省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多次做出重要批示,要求举一反三,采取果断措施,坚决防止此类问题的发生。

按照省委、省政府领导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信息报送工作,提高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的预警和防控能力,切实做好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处理工作,特紧急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具有广泛性、累积性和伴生性,一旦发生,后果十分严重。

因此,各级环保部门一定要树立环境安全无小事的观念,切实增强做好环境污染突发事件预防和应对处理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

建立环境安全责任制、责任追究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对由于工作不落实或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二、摸清底数各级环保部门,要摸清本辖区环境危险源的底数,并建立环境危险源应急基础档案。

特别是对有可能对饮用水源、重要农业、渔业水域、人口密集地区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危害的环境危险源和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工业、化学纤维制造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等重点行业,要逐一进行排查,不留死角,并责令企业落实有效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措施和应急预案。

对环境危险源和排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要责令有关企业和单位立即进行整改,该关的关,该停的停,该处理的严肃处理。

对一些已停产但仍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企业,要制定具体解决措施,落实责任,督办到位。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5.29•【字号】冀政办[2000]3号•【施行日期】2000.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冀政办[2000]3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投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0年五月二十九日河北省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河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4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冀政[2000]13号),设置河北省环境保护局。

河北省环境保护局是主管全省环境保护工作的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拟定全省环境保护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的职能交给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环境保护局参与有关工作。

(二)划入的职能原省政府环境保护委员会的职能,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能,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管理职能,由省环境保护局承担。

(三)转移和下放的职能自然资源核算、环境保护科技成果登记和项目推广工作;环境标志、环保产品以及其他有关资质审核、认证的技术性、事务性工作;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审批前的技术审查工作;环境保护新闻、宣传和教育的技术性、事务性工作;核技术应用、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环境统计、环境信息、环境监测的技术性、事务性工作;排污申报登记和排污许可证发放的具体技术性、事务性工作等,交事业单位承担。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河北省环境保护局的主要职责是:(一)监督检查国家和全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的贯彻实施,拟定全省环境保护法规、规章;受省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拟定全省环境保护规划;组织拟定和监督实施国家和省确定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流程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流程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流程一、受理申请建设项目经所在市环保局批准依法进入试生产后,完成验收监测或调查报告的编制,由建设单位向省环境保护厅提交竣工环保验收申请。

对于验收申请材料完整的,审批大厅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和行政许可特别程序告知书,告知申请单位须进行专家现场检查;对于验收申请材料不完整的,不予受理,并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验收申请材料包括:(一)建设单位关于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申请(建设单位正式文件并加盖公章);(二)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申请报告(表)(环保部制式);(三)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监测报告(表)或调查报告(表);(四)建设项目环保执行情况总结(建设单位正式上报文件);(五)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表(制式试行表);(六)市级环保部门同意项目投入试生产的正式文件;(七)建设项目环评批复文件(复印件);(八)由验收监测或调查单位编制的竣工环保验收公示材料(含电子版);(九)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要求开展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提交施工期环境监理报告。

(十)违法试运行或违法生产项目提交处理结果证明。

以上材料各一份,未注明复印件的应提交原件。

二、验收公示环评处会同审批大厅对受理的拟进行环保验收的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每半月进行一次公示(涉密项目除外),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参照《关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行公示的通知》(环办[2003]26号)执行(式样附后)。

在公示期间,如公众对存在问题的项目进行举报,环评处会同督查中心对公众反映的问题组织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同时暂停验收审批流程,待处理完毕后继续进入流程。

三、现场检查环评处每半月组织专家组(A类)或委托省环境保护督查中心(B类)对拟验收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现场检查情况和验收意见反馈环评处。

四、验收批复对拟通过环保验收的建设项目,由环评处依据以下材料起草验收意见,经处务会研究后报厅领导审批。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的通知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的通知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8.03•【字号】冀环办发〔2018〕111号•【施行日期】2018.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的通知冀环办发〔2018〕111号厅机关各处室,各环境监察专员办公室,雄安新区生态环境局,厅属各单位:《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已经第9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2018年8月3日抄送:各市(含定州、辛集)环境保护局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第一条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 年)》《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河北省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办理规范(试行)》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厅执法单位(内设处室、厅属单位)及其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违法、不当行为或不作为,向有关部门进行反映的行为,可依法向厅法制机构投诉和举报。

第三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厅执法单位或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投诉、举报:(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二)超越法定职权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三)行政执法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认定事实不清,处理结果显失公平的;(五)其他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投诉或者举报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属于可以投诉举报的范围;(二)有明确的被告投诉举报部门或行政执法人员;(三)有具体的投诉请求事项和事实依据。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举报不予受理:(一)投诉举报人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已有复议结果的;(二)投诉举报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者已有诉讼结果的;(三)投诉举报人向监察机关举报,监察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已有处理结果的;(四)投诉举报人向信访部门反映,信访部门已经受理或者已有答复意见的;(五)投诉举报的事项已经办理完毕并答复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人就同一事项再次进行投诉举报的;(六)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情形。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环评审批改革备案试点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环评审批改革备案试点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环评审批改革备案试点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8.05.30•【字号】冀环评函〔2018〕661号•【施行日期】2018.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环评审批改革备案试点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冀环评函〔2018〕661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保局,河北雄安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局: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改革,落实原环境保护部印发的《京津冀地区环评管理综合改革试点方案》有关要求,在全省选择环境质量现状达标、生态环境良好、生态红线划定规范贫困地区,以及北京冬奥会张家口赛区、雄安新区、北京新机场临空经济区,其他根据申报、审核确定的开展环评审批改革备案试点地区,实施环评审批改革备案试点。

为保障环评审批改革备案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现将《河北省环评审批改革备案试点工作指南(试行)》(以下简称《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执行,并把握好以下原则:《工作方案》只适用于特定的、已被确定为开展试点的地区执行,不适用于开展试点以外的地区。

《工作方案》规定的“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可简化为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实行备案管理”,不包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五十、核与辐射”所涵盖的项目。

对于个别项目由“环境影响报告表”简化为“环境影响登记表”,根据《环境影响登记表》法定备案程序在网上电子信息平台无法录入或备案的,可以进行纸质文件受理和备案管理。

各地在试点工作中要积极完善备案试点工作相关制度和管理流程,并积极与省环保厅加强沟通联系,解决试点工作出现的问题,不断推动试点成果应用,为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共同努力。

附件:《河北省环评审批改革备案试点工作指南(试行)》河北省环境保护厅2018年5月30日河北省环评审批改革备案制试点工作指南(试行)为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精神,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环评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和环保部《京津冀地区环评管理综合试点方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南。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行政权力清单-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行政权力清单-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行政权力清单正文:----------------------------------------------------------------------------------------------------------------------------------------------------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行政权力清单(共89项)行政权力类别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实施主体承办机构实施依据实施对象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备注行政许可1200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含辐射类)的审批;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新审批(含评价文件经审批后超过五年的重新审核)省环保厅环评处辐射处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60日不收费分级审批行政许可12002建设项目(含辐射类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省环保厅环评处辐射处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二款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30日不收费行政许可12003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审批省环保厅污防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20日不收费行政许可12004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省环保厅污防处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申请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20日不收费行政许可12005排污许可证(大气、水)核发省环保厅总量处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4.《河北省达标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排污单位20日不收费行政许可12006放射性同位素转让批准及跨省转移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备案省环保厅辐射处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二十条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转出、转入及跨省转移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15日不收费行政许可12007限制进口列入规定目录的固体废物进口审核省环保厅污防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五条申报限制进口列入规定目录的固体废物企业20日不收费行政许可12009辐射安全许可证发放、变更审批省环保厅辐射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六条核技术利用单位20日不收费行政许可12010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的审批省环保厅辐射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三十六条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的单位20日不收费行政许可12011加工利用国家限制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废电机等企业认定省环保厅污防处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253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附件1-90 原加工利用国家限制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废电机等企业,园区内企业20日不收费非行政许可审批12014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省环保厅总量处1.《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一(二)2.《关于印发主要水污染物总量分配指导意见的通知》(环发〔2006〕189号)一(三)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冀政〔2012〕24号)三(一)项目建设单位20日不收费行政处罚121001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处罚省环保厅政法处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3个月不收费行政处罚121002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的处罚省环保厅政法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九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3个月不收费行政处罚121003违反建设项目“试生产”规定的处罚省环保厅政法处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2.《河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单位3个月不收费行政处罚121004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处罚省环保厅政法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排污单位3个月不收费行政处罚121005违反排污申报登记及其他登记制度的处罚省环保厅政法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4.《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七条5.《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第三十一条重点污染源及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单位3个月不收费行政处罚121006违反现场检查制度的处罚省环保厅政法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3.《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八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3个月不收费行政处罚121007违反排污费征收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省环保厅政法处1.《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2.《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3个月行政处罚121008违反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的处罚省环保厅政法处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3.《河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第三十条4.《河北省达标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3个月不收费行政处罚121009违反污染事故管理规定的处罚省环保厅政法处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二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3个月不收费行政处罚121010在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从事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省环保厅《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3个月不收费行政处罚121011违反备案制度的处罚省环保厅政法处1.《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六条2.《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3个月不收费行政处罚121012违反报告制度的处罚省环保厅政法处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四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3.《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四十条5.《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3个月不收费行政处罚121013违反规定安装监测、自动监控设备的处罚省环保厅政法处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2.《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3个月不收费行政处罚121014报告编制机构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或弄虚作假,致使报告失实的处罚省环保厅政法处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五条2.《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第三十五条环境评价、监测等有关环境服务机构3个月不收费行政处罚121015未取得委托进行机动车船排气污染检测或在检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省环保厅政法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承担机动车船年检的机构3个月不收费行政处罚121016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处罚省环保厅政法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进口贮存、转让单位3个月不收费行政处罚121017擅自改变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所批准的电磁辐射设备功率的处罚省环保厅政法处《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环境违法单位3个月不收费行政处罚121018无许可证生产或未按证生产或使用的处罚省环保厅政法处1.《消耗自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2.《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3.《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3个月不收费行政处罚121019违反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规定的处罚省环保厅政法处《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环境违法单位3个月不收费行政处罚121020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活动的;未按许可证或国家规定从事贮存、处置活动的处罚省环保厅政法处《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环境违法单位3个月不收费行政处罚121021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情况记录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的处罚省环保厅《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3个月不收费行政处罚121022对违法托运放射性物品的处罚省环保厅政法处《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环境违法单位3个月不收费行政处罚121023对违反信息公开制度行为的处罚省环保厅政法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二条重点排污单位3个月不收费行政处罚121024对违法排污受到罚款处理,被责令改正,但拒不改正的,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省环保厅《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受到处罚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3个月不收费行政处罚121025对超标、超总量排污的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措施省环保厅政法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3个月不收费行政强制122001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省环保厅有关处、环境监察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排污单位和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生产经营者一般30日,最长60日不收费行政强制122002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省环保厅有关处、环境监察局《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一般30日,最长60日不收费行政强制122003扣押、查封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及其生产设备、设施、原料及产品省环保厅有关处、环境监察局《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五项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及其生产设备、设施、原料及产品的单位依照法律规定不收费行政强制122004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省环保厅有关处、环境监察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四项危险化学品生产和经营单位依照法律规定不收费行政强制122005责令污染单位排除妨碍、恢复环境原状(责令限期拆除、排除危害)省环保厅有关处、环境监察局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单位,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单位,核设施建造、运行、生产、使用单位依照法律规定不收费行政强制122006发生辐射事故或有证据证明辐射事故可能发生时采取控制措施省环保厅辐射处环境监察局《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四十三条核技术利用单位依照法律规定不收费行政征收123001排污费征收省环保厅环境监察局1.《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2.《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按月或按季征收执行《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等行政征收123002征收生态环境补偿费省环保厅生态处《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单位未开征行政裁决125001监测数据发生争议的技术认定省环保厅省环境监测站《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排污企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排污单位视情况而定不收费行政确认126001涉嫌环境刑事犯罪监测数据认可省环保厅监测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案件行为人5日不收费行政奖励127001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省政府政法处大气处水处总量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一条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视情况而定不收费行政奖励127002环境污染举报奖励省环保厅环境监察局《河北省环境污染举报奖励办法》(冀环办【2014】69号) 环境污染举报人视情况而定不收费行政监督128001现场检查省环保厅环境监察局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2.《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七条3.《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五条5.《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6.《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排污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随时不收费行政监督128002建设项目“三同时”现场监督检查省环保厅督查中心1.《河北省编办关于设立河北省子牙河白洋淀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的批复》(冀机编办〔2007〕172号)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冀政办〔2009〕30号)项目建设单位视情况而定不收费行政监督128003省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现场检查省环保厅督查中心1.《河北省编办关于设立河北省子牙河白洋淀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的批复》(冀机编办〔2007〕172号)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冀政办〔2009〕30号)省核发排污许可证单位视情况而定不收费行政监督128004重点区域环境督查省环保厅督查中心1.《河北省编办关于设立河北省子牙河白洋淀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的批复》(冀机编办〔2007〕172号)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冀政办〔2009〕30号)重点区域的重点企业视情况而定不收费行政监督128005污染减排工程运行情况的现场监督检查省环保厅督查中心1.《河北省编办关于设立河北省子牙河白洋淀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的批复》(冀机编办〔2007〕172号)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冀政办〔2009〕30号)主要污染物减排企业视情况而定不收费行政监督128006总量减排核查省环保厅督查中心1.《河北省编办关于设立河北省子牙河白洋淀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的批复》(冀机编办〔2007〕172号)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冀政办〔2009〕30号)主要污染物减排企业视情况而定不收费行政监督128007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省环保厅污防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四条危险废物转移单位20日不收费行政监督128008辐射污染防治省环保厅辐射处《河北省放射性污染防治条例》第六条产生电离电磁辐射的单位随时不收费行政监督128009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监督管理省环保厅辐射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三条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和转移单位视情况而定不收费行政监督128010核技术利用及伴生放射性矿监督管理省环保厅辐射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核技术利用及伴生放射性矿视情况而定不收费行政监督128011对企业刷卡(IC卡)排污总量控制系统进行检查省环保厅排污权交易中心1.《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重点行业大气污染限期治理方案》(环发〔2014〕112号)二(五)2.《河北省钢铁水泥电力玻璃行业大气污染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冀政函〔2013〕154号)三(二)主要污染物减排企业随时不收费行政监督128012在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的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省环保厅机动车处、省环境监测站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条2.《河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第二十二条在用机动车视情况而定不收费行政监督128013对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监督检查省环保厅机动车处《河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第二十四条机动车视情况而定不收费行政监督128014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监督管理省财政厅、省环保厅规财处1.《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2.《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3.《河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冀财建〔2003〕71号)第十七条第六项环保专项资金项目承担单位视情况而定不收费行政监督128015危险废物规范化日常管理省环保厅固管中心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条、第十五条2.《关于印发<“十二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和<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的通知》(环办〔2011〕48号)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随时不收费行政监督128016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监管审核省环保厅固管中心1.《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2.《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3.《关于组织开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发〔2012〕110号)废弃电子产品拆解处理企业每季度一次不收费行政监督128017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省环保厅省环境监测站1.《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发〔2013〕81号)第一章、第二章2.《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发〔2013〕81号)第一章、第二章国控重点污染源视情况而定不收费其他类129001监督管理清洁生产审核省环保厅污防处1.《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二十八条2.《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五款双超双有和一高企业不定时不收费其他类129002环保科研项目的立项审批省环保厅科技处《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冀政办〔2009〕30号)事业单位、企业和社会组织依情况而定不收费其他类129003环保科技鉴定省环保厅科技处《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冀政办〔2009〕30号)事业单位、企业和社会组织依情况而定不收费其他类129004组织评选环境保护最佳实用技术省环保厅科技处《河北省环境保护产业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四项事业单位、企业和社会组织依情况而定不收费其他类129005推广能够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先进生产工艺和设备省环保厅科技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九条事业单位、企业和社会组织依情况而定不收费其他类129006组织实施环境保护产业示范工程和技术工程示范省环保厅科技处《河北省环境保护产业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事业单位、企业和社会组织依情况而定不收费其他类129007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规范的制定省环保厅科技处《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第五条事业单位、企业和社会组织依情况而定不收费其他类129008行政复议省环保厅政法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下级环保部门2个月不收费其他类129009指定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治污代履行(代治理、代为处置)省环保厅污防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产生污染又不治理或不处置的单位视情况而定不收费其他类129010挂牌督办和区域限批省环保厅政法处环评处《河北省环保局环境保护挂牌督办和区域限批试行办法》(冀环〔2007〕8号)环境问题突出的企业或区域、流域视情况而定不收费其他类129011公布本省优先发展和限期淘汰的环境保护产品与技术名录省环保厅科技处1.《河北省环境保护产业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五项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冀政办〔2009〕30号)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视具体工作而定不收费其他类129012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评审省财政厅、省环保厅规财处1.《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2.《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3.《河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冀财建〔2003〕71号)第十七条第二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单位按通知要求不收费其他类129013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技术审核省环保厅总量处、评估中心《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4〕197号)二排污企业5天不收费其他类129014出具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手续。

河北省环境保护局公告

河北省环境保护局公告

律 作废 。
二 、凡依 照 已废 止 的 《 射 性 同位 素 放 与射 线 装 置 放射 防护 条 例 》 ( 国务 院令 第 4 号 )规 定取 得 的生 产 、销 售 、使 用射 线 4 装 置 有 关许 可 证 , 自2 1 年 1 1 0 0 月 日起 ,一 律 作废 。 三 、所 有辐 射 工 作单 位 应 在其 许 可 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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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环境保 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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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 境 繁 ≯ 护
公 告
为深 入贯 彻 《 射 性 同位 素 与射 线 装 放 置 安 全 和 防 护 条 例 》 ( 务 院令 第 49 国 4 号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保 护 部 《 于 加强 放 射 性 同位 素 与射 线 装置 辐 射 关 安 全 和 防 护 工作 的通 知 》 ( 发 【0 8 环 20 】 1 号 )文 件 要 求 .现 就 加 强放 射 性 同位 素 3 与射线 装置 安全 和防护 工作 公告 如下 : 来自二 oo八年五月十三 日

请 ,办理 《 射安 全许 可证 》有关 手续 。 辐 五 、 凡 从事 销 售 、使 用 I 、I 类 射 线 I Ⅱ
与射 线 装 置 放 射 防护 条 例 》 ( 国务 院 令 第 4 号 )规 定取 得 的 生产 、销 售 、使 用 放 射 4
性 同位 素 许可 证 , 自2 0 年 1 1 0 9 月 日起 ,一
对 其进 行严肃 查 处 。 四 、 凡 从 事 制 备P T 放 射 性 药 物 , E用

凡依 照 已废止 的 《 放射 性 同位 素
医 疗 使 用 I类 放 射 源 和 销 售 、 使 用 I 、 I I 、 Ⅳ 、 V 类 放 射 源 活 动 的 单 位 , 请 于 I I 2 0 年 l 月3 日前 向河 北 省 环 保 局 提 出 申 08 2 1

河北省环境保护局10页word

河北省环境保护局10页word

河北省环境保护局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限划分的通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为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提高办事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均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向投资主管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工作;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向投资主管部门报送项目核准申请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工作;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向投资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工作。

三、省政府及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环境保护局审批。

除上述情况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并列入本通知附录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附录划定权限审批。

应当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需要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委托设区市、扩权县环境保护局审批。

其他项目的审批权限由设区市政府规定(扩权县市的审批权限与设区市政府相同)。

四、对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发展的能耗物耗高、环境污染重、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的建设项目,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受理和批准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超越职权、违反法定程序做出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有权予以撤消。

六、本通知附录将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调整。

(环境管理类)河北省环境保护局会议安排及汇报顺序

(环境管理类)河北省环境保护局会议安排及汇报顺序
规模(万吨/日)
能否按期完成
存在问题
计划
已投入
进口
出口
承德
1
承德帝贤针纺集团公司造纸污水治理
2
承德四海集团综合治理
张家口
3
宣化新钟楼啤酒有限公司废水治理工程
4
宣钢第一炼铁厂废水治理工程
5
张家口长城酿酒有限公司废水治理工程
6
崇礼县废水综合利用工程
7
中国长城葡萄酒有限公司葡萄酒酒泥处理
唐山
8
唐山市南堡开发区污水管网及再生水处理工程
景县洁绿热镀锌厂污染综合治理工程
东风化工有限公司含酚废水综合利用及再提高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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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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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环境监测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环境监测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环境监测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3.08.19•【字号】冀环测[2013]281号•【施行日期】2013.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环境监测工作的通知(冀环测〔2013〕281号)各设区市、直管县(市)环保局:6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5号)(以下简称“两高”)。

为做好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环境监测工作,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序衔接,现就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环境监测(含辐射)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按照属地监测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认可的规定开展工作“两高”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经省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认可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要积极适应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对环境监测工作的新要求,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配合公安和司法部门开展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监测工作。

本地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能力不足时,要及时委托上一级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相关监测。

跨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由上一级环境监测机构负责监测。

司法部门需要出具环境污染损害鉴定的,有能力的环境监测单位要给予积极支持和配合。

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对各地呈报的监测报告及初步审查意见进行程序、形式审查,出具认可意见。

二、环境监测数据认可工作程序设区市及县级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监测数据应用于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时,由设区市或者直管县(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环境保护厅审查认可。

省级环境监测机构直接报送省环境保护厅行政主管部门。

设区市及直管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研究初审意见时,应组织专家对县级和本级环境监测机构的监测数据、监测程序等进行审查,并出具专家审查意见。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正式挂牌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正式挂牌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正式挂牌
江勇
【期刊名称】《河北环境保护》
【年(卷),期】2009(000)003
【摘要】3月13日上午,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正式挂牌,副省长孙瑞彬出席揭牌仪式。

此前,为进一步加大环境保护力度,省委、省政府经中央批准,决定组建环境保护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将原省环保局职责划入省环境保护厅,同时,加强了环境政策、规划和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环境治理和对生态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和落实全省减排目标、环境监管等职责。

【总页数】1页(P6)
【作者】江勇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X321.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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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描述
概况信息
领导信息
主办的局领导活动及讲话
规章公文
公文
本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工作动态
政府会议
主办的省环保局工作会议的主要内容
政务动态
主办的环保惠民行动,职能相关的政务信息(如信访月报)。
公告公示
主办的省环保局通报、公告、公示(如不法排污企业名单、发生重大和特大环境污染事故企业名单级企业信息)。
突发环境事件管理
河北省环境保护局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及编制任务分解表
类别
描述
责任部门
概况信息
全省概况
河北省环境保护概况
办公室
机构职能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的地址、工作职责、值班电话。
人事处
领导信息
局领导简历、分工
人事处
局领导活动及讲话
各部门
计划总结
计划总结
省环保局年度工作、重要工作、阶段性工作的计划、总结。
办公室
全省性环境突发事件的预报、处理及结果通报
财政信息
行政事业性收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依据和标准(如排污费征收依据、标准及省管企业排污费收缴情况等)。
政府事项信息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环境执法
全省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和查处情况
其他信息
各相关部门
突发环境事件管理
全省性环境突发事件的预报、处理及结果通报
环监局
公告共示
省环保局通报、公告、公示。
各相关部门
财政信息
政府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规财处
专项经费
环保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规财处
行政事业性收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各相关部门
政府事项信息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需要公开的其他信息
分表十三:环境监测中心站
类别
描述
概况信息
领导信息
主办的局领导活动及讲话
规章公文
公文
本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工作动态
政府会议
主办的省环保局工作会议的主要内容
政务动态
职能相关的政务信息。
公告公示
主办的省环保局通报、公告、公示。
政府事项信息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领导信息
主办的局领导活动及讲话
规章公文
规章
政府规章
公文
本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工作动态
政府会议
主办的省环保局工作会议的主要内容
政务动态
主办的省环保局惠民行动,职能相关的政务信息。
公告公示
主办的省环保局的通报、公告、公示。
政府事项信息
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的种类、程序和公告,行政复议的范围和管辖,行政诉讼的种类和范围;
其他信息
需要公开的其他信息
分表七: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处
类别
描述
概况信息
领导信息
主办的局领导活动及讲话
规章公文
公文
本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工作动态
政府会议
主办的省环保局工作会议的主要内容
政务动态
职能相关的政务信息。
公告公示
主办的省环保局通报、公告、公示(如环评报告书(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受理情况,环评文件的审批结果,建设项目竣工环境验收结果,建设项目环保设施验收结果,本省具有资质的环评单位名单,环评审查专家库,环境影响评价公示公告)。
其他信息
需要公开的其他信息
分表六:总量办
类别
描述
概况信息
领导信息
主办的局领导活动及讲话
规章公文
公文
本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工作动态
政府会议
主办的省环保局工作会议的主要内容
政务动态
职能相关的政务信息。
公告公示
主办的省环保局通报、公告、公示(如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分配及落实情况)。
政府事项信息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公告公示
主办的省环保局通报、公告、公示、公报(年度环境状况公报、环境质量月报、重点水源地水质月报、重点城市空气质量日报和预报、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结果、环境统计年报)。
财政信息
政府采购
专项经费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及使用情况。
其他信息
需要公开的其他信息
分表五:污染控制处
政务动态
省环保局工作大事记,政务督办和目标管理,人大议案、建议、批评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主办的省环保局省环保局通报、表彰、公告、公示。
其他信息
需要公开的其他信息
分表二:人事处
类别
描述
概况信息
机构职能
局机关各处室设置、工作职责、值班电话,局属各事业单位设置、工作职责、法人代表、值班电话,各设区市环保局地址、值班电话
其他信息
需要公开的其他信息
分表十:辐射安全管理处
类别
描述
概况信息
领导信息
主办的局领导活动及讲话
规章公文
公文
本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工作动态
政务动态
职能相关的政务信息。
公告公示
主办的省环保局通报、公告、公示。
政府事项信息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法规处
环境执法
全省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和查处情况
环监局
其他需要梳理的信息
分表一:办公室
类别
描述
概况信息
机构职能
全省环境保护情况概要介绍
领导信息
主办的局领导活动及讲话
计划总结
计划总结
省环保局年度工作、重要工作、阶段性工作的计划、总结。
规章公文
公文
省环保局及办公室的规范性文件
工作动态
政府会议
主办的省环保局年度工作会议、其他工作会议的主要内容
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其他信息
需要公开的其他信息
分表四:规划与财务处
类别
描述
概况信息
领导信息
主办的局领导活动及讲话
计划总结
发展规划
全省环境保护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规章公文
公文
本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工作动态
政务动态
职能相关的政务信息。
领导信息
局领导简历、分工,主办的局领导活动及讲话。
规章公文
公文
主办的省环保工作领导小组、全省环保目标考核及本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工作动态
政府会议
主办的省环保局工作会议的主要内容
公告公示
主办的省环保局通报、公告、公示。
政务动态
职能相关的政务信息。
其他信息
需要公开的其他信息
分表三:政策法规处
类别
描述
概况信息
类别
描述
概况信息
领导信息
主办的局领导活动及讲话
规章公文
公文
本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工作动态
政府会议
主办的省环保局工作会议的主要内容
政务动态
职能相关的政务信息。
公告公示
主办的省环保局通报、公告、公示(如自然保护区名录及简介、生态示范区名录及简介、环境优美乡镇名录及简介、生态功能区划)。
政府事项信息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发展规划
全省环境保护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规财处
规章公文
规章
政府规章
法规处
公文
省环保局及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办公室及相关部门
工作动态
政府会议
省环保局年度工作会、其他工作会议的主要内容
办公室及相关部门
政务动态
政务信息,省环保局惠民行动,政务督办和目标管理,人大议案、建议、批评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党风廉政建设。
其他信息
需要公开的其他信息
分表十四:环境宣传教育中心
类别
描述
概况信息
领导信息
主办的局领导活动及讲话
规章公文
公文
本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工作动态
政府会议
主办的省环保局工作会议的主要内容
政务动态
职能相关的政务信息。
公告公示
主办的省环保局通报、公告、公示(如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等表彰)。
其他信息
需要公开的其他信息
政府事项信息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其他信息
需要公开的其他信息
分表八:科技产业标准处
类别
描述
概况信息
领导信息
主办的局领导活动及讲话
规章公文
标准
河北省制定颁布的环保地方标准
公文
本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工作动态
政府会议
主办的省环保局工作会议的主要内容
分表十五:环境信息中心
类别
描述
概况信息
领导信息
主办的局领导活动及讲话
规章公文
公文
本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工作动态
政府会议
主办的省环保局工作会议的主要内容
政务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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