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侦查阶段获得辩护人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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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辩护律师的在场权

论辩护律师的在场权

论辩护律师的在场权论文提要:我国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虽然规定律师可以在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被讯问后或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介入侦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但由于律师介入侦查的权利极其有限,特别是没有确立律师在场权,律师在侦查阶段无法及时有效地介入侦查,也无法充分地为犯罪嫌疑人进行辩护。

刑事案件辩护难尤其是在侦查阶段辩护难成为我国刑事诉讼实践中的一个突出问题。

本文对我国有关侦查的现行立法进行了分析,从律师在场权缺失的原因和设立律师在场权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律师在场权的确立对我国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实践的价值、意义的角度分析了我国现阶段确立律师在场权的可行性,提出了构建我国律师在场制度的初步意见。

全文共6485字。

以下正文:律师在场权, 有广义与狭义二解。

从广义上说, 律师在场权是指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 在国家专门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追诉、审判时, 辩护律师为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有权在场履行其法律援助职责。

从狭义上说, 律师在场权特指在刑事诉讼的侦查阶段, 自犯罪嫌疑人第一次接受侦查机关的讯问开始直到侦查终结, 在侦查机关每次讯问时辩护律师均有权在场, 犯罪嫌疑人也有权要求辩护律师在场。

本文从狭义的角度探讨辩护律师的在场权。

一、我国侦查阶段律师在场权制度的立法缺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我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完善了律师辩护制度,将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提前到侦查阶段,这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保障人权有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民主化、合理化的发展方向。

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充分发挥律师在侦查阶段

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充分发挥律师在侦查阶段

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充分发挥律师在侦查阶段确立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地位是正确查明案件事实、遏制刑讯逼供、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客观需要。

然而,如果立法中的承诺不能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切实的尊重和维护,那么国家对人权保障的美好描述无异于一张空头支票。

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应把真正有效发挥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作用当成一项重要任务,因为它对于实现控辩双方的实质平等、实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真正平衡有着极大的推动作用。

党在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就司法机关在诉讼活动中如何加强人权保障,提出了一系列的要求,特别指出要“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

”落实该项规定的具体手段之一是充分发挥律师在侦查阶段的积极作用,有效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

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对律师介入侦查的权利做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却仍不能得到充分的行使。

一、刑诉法对律师介入侦查的规定及原因(一)侦查阶段律师所享有权利的发展过程我国在1979年颁布的《刑事诉讼法》里规定,被告人只有在审判阶段才可以委托辩护人进行辩护,辩护律师只能在开庭7日之前介入诉讼。

1996年我国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一次修改,规定了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等,但并没有确立律师在侦查阶段辩护人的地位。

2012年我国再次修改《刑事诉讼法》。

这次修改最明显的变化是赋予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身份,完善了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相关规定,扩大了律师会见、阅卷的权利范围、便利了律师的调查取证,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行使权利提供了更多保障,使得控辩双方的力量趋于平衡状态。

(二)律师在侦查阶段权利范围扩大的主要原因侦查工作是起诉审判的基础,在整个刑事诉讼活动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浅谈刑诉法对侦查阶段律师执业的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的再修改

浅谈刑诉法对侦查阶段律师执业的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的再修改

浅谈刑诉法对侦查阶段律师执业的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的再修改[摘要]刑事诉讼法的再次大修,在我国法治社会建设进程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检察机关作为刑事诉讼的重要参与者、刑事诉讼法的主要执行者,刑诉法的再修改、完善律师的辩护权利给职务侦查工作带来了挑战,应当引起我们检察人的思考。

[关键词]再修改;辩护权利;挑战;应对策略一、刑诉法对侦查阶段律师执业的诉讼地位和权利的再修改(一)明确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地位、职责与诉讼权利与现行刑诉法相比,新刑诉法明确赋予了律师在侦查期间的辩护人身份。

此外,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对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时拥有的权利和可以了解的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

(二)完善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程序,解决会见难问题修改后的刑诉法对律师会见在以下几个问题上作了明确规定:1.明确律师凭“三证”即可会见犯罪嫌疑人。

2.删除了“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的内容,对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须经许可的案件范围作了明确规定。

3.明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三)完善律师阅卷权,解决律师阅卷难问题新刑诉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将律师的阅卷范围从现行的“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修改为“本案的案卷材料”,即本案关于犯罪嫌疑人有罪、无罪的所有案卷材料。

(四)完善律师调查取证权,基本解决律师调查取证难问题为了解决公安、检察机关可能发生的对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材料不提交的问题,保障律师有效行使辩护权。

(五)对办案机关应当认真听取律师的辩护意见从程序上作了明确规定。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侦查机关应当认真听取辩护人意见作了具体规定。

(六)增加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的专门条款。

论侦查阶段的有效辩护

论侦查阶段的有效辩护

论侦查阶段的有效辩护李宁【摘要】律师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辩护已经成为法治国家的共识,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获得有效辩护的权利也引起理论界的关注.侦查阶段的有效辩护不仅满足犯罪嫌疑人的基本诉求,符合侦查中心主义向审判中心主义过渡的要求,也昭示向法治国家迈进的态度.但是在我国侦查阶段的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辩护率低、辩护质量差,律师辩护权实质内容不足和独立辩护人理论与当事人利益冲突的困境.为此,需要建立辩护质量控制体系,赋予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在场权和树立当事人中心主义的辩护立场,理论界提及的引入无效辩护制度的时机尚不成熟,需审慎而行.【期刊名称】《乐山师范学院学报》【年(卷),期】2019(034)002【总页数】8页(P88-94,101)【关键词】侦查阶段;有效辩护;律师在场权;当事人中心主义【作者】李宁【作者单位】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合肥 23060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15.15在侦查阶段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专业的辩护与指导已经成为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之一。

犯罪嫌疑人在强大的国家侦查机关面前,无疑属于弱势群体。

随着新一轮司法改革的推进和落实,审判中心主义取代侦查中心主义已经成为历史必然。

而实现庭审实质化的前提就是保障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权利不受侵犯,此时律师的帮助就显得尤为关键和必不可少。

律师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辩护的价值在于可以勉强维持控辩双方对抗的平衡态势,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我国2012年新刑诉赋予律师辩护人地位符合法治国家的基本思路。

但是在侦查阶段仅仅是有律师提供辩护是远远不够的,律师的辩护应该是有质量的、让当事人满意的和令办案机关尊重一项专业活动,也就是说在侦查阶段律师的辩护应该是有效的。

一、有效辩护及其标准有效辩护这一理念属于舶来品,在理论界有广义的有效辩护和狭义的有效辩护之说。

前者指保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辩护权实现的司法制度和司法环境的集合体,而不仅局限于律师辩护质量这一问题。

论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地位

论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地位
保障。
关键 词
刑事 诉讼
律 师 辩 护人
有 限辩 护人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0 9 5 2 2 1 )3 3 —2 10 - 9 ( 00 0 ・ 3 0 0 0
中 图分类 号 : 2 . D9 6 5
辩 护人 是指 : 受犯罪 嫌疑人 、 接 被告 人的 委托或 法院 的指 定, 帮助 犯罪 嫌疑 人 、 告人行 使辩 护权 , 被 以维 护其 合法 权益 的人 。
处处 受阻 , 究其原 因主 要是 : 师在 侦 查 阶段 的 身份 不 明确 , 律 享有 的帮助权 范 围过 窄 , 并缺 乏有 效的保 障 , 不利 于辩护 权的 行 使 , 而导致侦 查阶段 结构 失衡 而造成 的。 因此 我 国有 必要 从 立法上 明 确律 师在侦 查 阶段 的地 位 , 从 并进一 步加 强其权 利
或 2人 为其 辩护 , 辩护 人的 范围包 括律 师、 民团 体或 犯罪 嫌疑 人
在我 国 目前新 的 形势下 , 应将 侦查 阶段 的律 师定 性为 “ 限 有
辩护 人“ 更为合 适 。
人, 被告 人所 在 的单位 所推荐 的人 , 犯罪 嫌疑 人 , 被告 人的 监护
人 、 亲属 。 二是 《 近 第 刑事诉 讼法》 3 条 : 诉案件 自案件 移送 第 3 公
都要 涉 及犯罪 嫌 疑人 的行 为在 法律 上是 否构成 犯罪 , 成 何罪 , 构 哪 些情 况下可 以做无 罪 、 轻或 者减 轻处 罚 的辩 解 , 种解 答本 罪 这
此 辩护人 的 范围包括 :一 ) 师 :二 ) 民团体或 犯罪 嫌疑 人、 告 质上 就是 帮助犯 罪嫌 疑人 正确地 进行 防御 , 行为是 具有辩 护性 ( 律 ( 人 被 人所 在的 单位所 推 荐的人 : - ) ( 犯罪嫌 疑人 的 监护 人 、 - 近亲 属 。 根据 《 刑事诉 讼法》 8 第 2条第 4 的规定 , 护 人包括 辩护 律师 , 项 辩 质 的法律 行为 。至 于代 理 申诉 、 告 , 控 则是法 律赋 予犯 罪嫌 疑人

浅论侦查讯问中律师在场权

浅论侦查讯问中律师在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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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天地
2006.12
于为了减轻罪责 或者脱罪、报复的目的 ,诬陷侦查人员对其采 取了非法的讯问 行为,由于这样的案件 一般很难查证,因此给 侦查人员和司法机关带来的一些负面影响,律师在场的情况 下有利于防范这样情形的发生。
(三)侦查的顺利进行和诉讼效率的提高 笔者在侦查讯问程序的“三项制度”的改革的录象资料中 发现,约有 90%以上的犯罪嫌疑人选择录音录象或者是律师 在场的方式来进行,而且相当一部分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 有畏惧情绪或者是对以往的一对一(单纯侦查人员对犯罪嫌 疑人)的方式的公正性抱有极大的怀疑 ,引入律师在场的侦查 讯问程序我认为可以很好的缓解这一问题。因为毕竟律师是 作为帮助维护犯 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的一方出现的,有其参与, 可以减轻犯罪嫌 疑人的心理压力和不信任侦查人员的情绪甚 至是抵触情绪,有利于刑事诉讼的顺利 进行,保证公正和提高 诉讼效率。 三、律师在场权的行使方式 (一)侦查人员承担律师在场权的告知义务,保证犯罪嫌 疑人及时行使其权利 由于刑事诉讼的特性以及犯罪嫌疑人往往被采取强制措 施后身体以及心理上的不便,应当由侦查人员在第一次讯问 开始前合理期间 内主动告知犯罪嫌疑人其享有讯问时律师在 场的权利,由犯罪嫌疑人做出是否选择律师在场的决定。假 如犯罪嫌疑人明确表示不行使这项权利,侦查人员应当明确 记录在案,并且需要犯罪嫌疑人签名、按手印以用做证明。 (二)在场律师的选择和律师的权利义务 一般来说,建立起律师在场制度的 话,同时也会赋予了犯 罪嫌疑人、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其单位委托在场律师的 权利,权利人可以自己作出决定聘请任一律师作为自己的在 场律师。假如权利没有自己聘请而要求有律师在场的话,侦 查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在侦查讯问“三项制 度”的改革试点 时,侦查机关会通知一名律师参加到侦 查讯问中,但是根据笔 者看到的资料并没有显示这名律师和侦查机关的关系,是否 固定在某一时间段在为犯罪嫌疑人和侦查机关提供服务,并 且在试点中,这种服务是免费的。在律师在场制度建立后,这 样的法律服务应 该是收费的,当然排除 律师的法律援助服务。 同时在律师没有出现在讯问现场的时候,讯问不应该开 始,开始的行为,作为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所取得的供述不 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不能在法庭上作为证据使用。犯罪嫌疑 人也有权在律师到场前拒绝回答与本案有关的问题。 关于律师在场的具体权利义务,首先要明确律 师的义务 只有 1 个,就是在不消极影响侦查讯问程序的基础上尽可能 的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有权全程参与到侦查讯问的程序中(包括第一次和 后续的),侦查机 关不得以侦查的秘密性为由拒绝律师进入讯 问现场,并且在距离犯罪嫌疑人相对比较近的地方给律师安 排位置。律师不能直接代替犯罪嫌疑人回答问题,但是在犯 罪嫌疑人遇到不能理解的法律问题的时候,律师可以给予犯 罪嫌疑人以解释,律师的任何言语、行为应当公开进行,不能 单独私下与犯罪嫌疑人交谈,并且不能指示或者暗示犯罪行

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委托律师在诉讼中的称谓之我见

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委托律师在诉讼中的称谓之我见

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委托律师在诉讼中的称谓之我见新《刑事诉讼法》以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益为目的,新增了“诉讼代理人”这一刑事诉讼参与人,而且加强了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

公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其申请取保候审;从起诉阶段开始就可以委托律师或其他人员作辩护人。

对这两个诉讼阶段的律师的地位及称谓是否相同,现有的法律、司法解释及教科书均无明确的规定和论述,因此,在理论上出了争议,在实践中的认识中产生了混乱或模糊。

有人将两者的诉讼地位之归属视为相同,即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的律师(以下简称侦查阶段的律师)应视为辨护人,其主要理由是(1)有被追究的犯罪嫌疑人,就应对称地存在辩护人,(2)代理控告申述是履行辩护职能,(3)《宪法》对刑事诉讼辩护权利概念中,无“犯罪嫌疑人”之概念的补充规定。

(详见《四川法学》1997年第四期《犯罪嫌疑人委托律师称谓之我见》。

这种观点笔者不能苟同,因为它在理论上没有法律依据,在实践中也很有害处:首先,《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明文规定: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这就充分证明,在审查起诉以前的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无权委托辩护人。

因此,将侦查阶段的律师称为辩护人,明显与现行法律相违背。

其次,审查起诉前后的律师,虽然都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并且一般就是同一个律师,但是两者的诉讼地位明显不同:侦查阶段的律师的权利和责任仅限于(1)提供法律咨询,(2)代理申诉控告,(3)代理申请取保候审,(4)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向其了解有关案情,(5)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他不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至三十七条规定的辩护人的职责和权利:(1)根据事实和法律提辩护意见的权利,(2)依法调取证据的权利,(3)查阅案件法律文书和部份证据材料等权利。

如果将两个阶段的律师统称为辩护律师,在实践中是非常有害的,它混淆了两者的诉讼地位,以及权利义务的界线,抹杀了侦查阶段律师的诉讼地位的特殊性,权利的局限性。

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地位

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地位

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地位摘要:在如今的刑事诉讼中,律师最主要的职能即是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为犯罪嫌疑人进行辩护,因此,我们认为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应当定位为”辩护人”的角色,然而,对于侦查阶段这一特殊阶段却无法对律师进行定位,是”辩护人”还是”法律帮助者”值得探讨,笔者认为, 侦查阶段是刑事诉讼的初始阶段, 在侦查阶段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诸多问题解决得好, 对下一步辩护作用的发挥有着着重大的影响,也对维护人权, 提高诉讼质量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关键词:辩护人帮助者一、现行法律对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各项活动的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主要作用有以下几点:第一、提供法律咨询,是指律师运用自己的专业法律知识和法律事务办理的经验,对犯罪嫌疑人提出的法律方面的问题进行解答并提供建议。

具体包括申请回避权、自行辩护权、申请变更或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等权利,和如实陈述案情、配合侦查机关侦查活动、在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期间有遵守法律规定等义务。

第二、代理申诉、控告,代理申诉, 作为受委托的律师,如果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涉嫌犯罪、侦查人员违反程序或者不应当定此罪名的情况下,可以向侦查机关提起申诉,要求予以纠正。

如侦查机关扣押了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 或者对犯罪嫌疑人拘留后没有在24 小时以内进行讯问等情况。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6条对申诉作出了规定: “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在确认侦查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并因而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之日起,7 日以内可向侦查机关提出申诉,要求纠正,侦查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后的7 日以内作出审查决定, 并通知犯罪嫌疑人;如果侦查机关拒不纠正, 继续违反法律规定侵犯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 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应有权提出控告。

”代理控告, 主要指受委托的律师认为侦查人员在办案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侵害嫌疑人权利和利益构成犯罪的行为进行的控告。

侦查阶段律师辩护问题研究兼论修订后的《律师法》实施问题

侦查阶段律师辩护问题研究兼论修订后的《律师法》实施问题

侦查阶段律师辩护问题研究兼论修订后的《律师法》实施问题一、概述随着法治社会的深入发展,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日益凸显。

侦查阶段作为刑事诉讼的开端,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防止刑讯逼供等侵犯人权行为的发生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此背景下,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问题成为了法学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

本文旨在探讨侦查阶段律师辩护的现状与问题,并兼论修订后的《律师法》在实施过程中对此问题的影响和挑战。

通过深入剖析律师在侦查阶段辩护的法律依据、实践困境及解决路径,本文旨在为完善律师辩护制度、提升律师执业保障、促进司法公正提供有益的思考和建议。

同时,通过对修订后《律师法》的解读,本文也期望为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和律师权益的维护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证依据。

1. 侦查阶段律师辩护的重要性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侦查阶段是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它决定了案件是否能够进入审判阶段,以及被告人是否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在这一阶段,律师的辩护工作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介入,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及时的法律援助和咨询。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往往处于极度恐慌和不安的状态,他们可能并不清楚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也不知道如何应对侦查机关的讯问。

此时,律师的介入可以为他们提供法律知识的普及和指导,帮助他们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从而避免在侦查阶段出现不必要的错误。

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可以为犯罪嫌疑人争取到更多的合法权益保障。

在侦查阶段,律师可以通过与侦查机关的沟通和协商,为犯罪嫌疑人争取到更好的待遇和条件,例如减少羁押时间、改善羁押条件等。

同时,律师还可以对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进行监督和制约,防止其滥用职权、侵犯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可以为案件的公正审判奠定坚实的基础。

在侦查阶段,律师可以通过对案件的深入调查和了解,掌握更多的证据和事实,为案件的审判提供有力的支持和依据。

侦查阶段律师辩护问题研究兼论修订后的《律师法》实施问题

侦查阶段律师辩护问题研究兼论修订后的《律师法》实施问题

侦查阶段律师辩护问题研究兼论修订后的《律师法》实施问题一、本文概述本文旨在深入探讨侦查阶段律师辩护的相关问题,并兼论修订后的《律师法》在实施过程中所面临的挑战与机遇。

侦查阶段是刑事诉讼的重要环节,律师在这一阶段的辩护工作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从侦查阶段律师辩护的理论基础、实践困境以及《律师法》修订后的影响等多个方面进行阐述,以期为我国律师制度的完善与刑事司法公正的实现提供有益的思考和建议。

本文将回顾侦查阶段律师辩护的理论基础,包括律师辩护权的性质、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角色定位以及律师辩护权的行使范围等。

通过对这些基础理论的分析,为后续的探讨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

本文将重点分析侦查阶段律师辩护在实践中所面临的困境,如律师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等问题。

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律师辩护权的有效行使,也制约了司法公正的实现。

本文将结合具体案例,深入剖析这些问题的成因和解决之道。

本文将关注修订后的《律师法》在实施过程中对于侦查阶段律师辩护的影响。

新修订的《律师法》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提高律师地位等方面作出了诸多积极的规定,但同时也面临着如何落实、如何与其他法律法规相协调等挑战。

本文将结合实际情况,分析新《律师法》在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方面的实施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本文旨在通过对侦查阶段律师辩护问题的深入研究,以及对修订后《律师法》实施问题的探讨,为我国律师制度的完善和刑事司法公正的实现提供有益的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二、侦查阶段律师辩护的现状分析随着法治建设的推进和司法改革的深化,我国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权得到了逐步扩大和保障。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侦查阶段律师辩护的现状仍然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影响了律师辩护的效果,也阻碍了司法公正的实现。

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介入程度仍然有限。

虽然新修订的《律师法》规定了律师在侦查阶段有会见、通信、提供法律帮助等权利,但在实际操作中,律师往往难以充分行使这些权利。

律师侦查阶段应如何辩护

律师侦查阶段应如何辩护

()律师侦查阶段应如何辩护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就可以委托律师为其辩护,但辩护人的地位有了,辩护权该如何行使呢?侦查阶段律师应如何辩护?下面律师为您详细介绍。

新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就可以委托律师为其辩护。

但辩护人的地位有了,辩护权如何行使呢?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笔者认为,刑事律师侦查阶段的辩护权行使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项:首先,最重要的一项权利就是“会见权”。

在大陆,绝大多数犯罪嫌疑人是被羁押的,由于里外两相隔,亲属为犯罪嫌疑人委托了律师之后,最急切的就是让律师会见到关在看守所里面的犯罪嫌疑人,了解里面的情况。

而里面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也急切地想要见到律师,了解外面的情况。

可是,这项基本的权利在以往却是很难实现的,办案机关会百般阻挠,重重设障,为阻止律师会见无所不用其能。

笔者几年前在徐州办理的一起涉黑案件就是因为公安机关的阻挠,虽然律师想尽各种办法,到各个部门投诉,但最后还是没有会见到当事人。

可喜的是,新刑事诉讼法出台之后,这种“会见难”得到了改观。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即可到看守所办理会见手续(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除此之外,没有限制)。

元旦伊始,新刑诉法生效实施之际,笔者因为一起毒品的案件到湖北宜昌第一看守所会见,虽然案件还在侦查阶段,但是,在出示了律师执业证、律师会见专用函和委托书之后,看守所顺利地为我办理了会见手续,不到十分钟,我就会见到了我的当事人。

可见,新法在实施方面还是很有成效的。

关于律师会见的内容。

笔者认为,侦查阶段的律师会见不应该只停留在嘘寒问暖上。

如果只是问一下是不是缺衣服,是不是缺钱,里面冷不冷这样的问题,就浪费辩护律师这个身份了。

试析刑事侦查阶段律师的权利

试析刑事侦查阶段律师的权利

( 新《 一) 律师法》 于侦查 阶段律师身份的界 对

新《 律师法》 虽然并未 明文规定 侦查 阶段 律师 的辩护人身份 , 但扩大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 , 改 善了律师的会见权 , 确立了律师调查取证权 , 这些权
利的性质和权利的来源都烙有刑事辩护性质深深韵 的烙印。因此对 日后无论是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还是 对侦查阶段律师 身份的界定都有着非 常重大 的意
于独断的地位。侦查机关在开展工作时 , 由于代表 国家公权力 , 所以具有强大的威慑力 , 且侦查人员大
多主观上认定犯罪嫌 疑人有罪 , 因此其询 问方式询 问内容多具有主观认定其 有罪性 , 由此得来 的“ 口 供” 的真实性有待商榷。根据新《 律师法》 的规定 , 将律师纳入侦查工作 , 就可 以由律师对侦查机关 的 侦查工作进行监督和制约 , 有利于增加侦查活动的 公开性和透明度 , 减少刑讯逼供和其他 以获取证 据 为 目的的非 法 手段 , 现司法 公 正 。 实 ( ) 律师法》 立了律师在侦查 阶段 的调 三 新《 确
义。
两个方面, 这两个 目的应 当在刑事诉讼 的各个 阶段
都得到实现。律师在侦查阶段中保障人权这一 目的
上发挥着重要 的作用 , 因此律师在侦查 阶段 的行为 也应 当认定为辩护行为。从另一方面来讲 , 肯定律
( 新《 二) 律师法》 改善了律师在侦查 阶段 的会 见 权 会见犯罪嫌疑人是律师充分 了解案情为犯罪嫌 疑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的重要途径 , 也是律师在 侦查阶段的主要权利。新《 师法》 律 从法 律的角度 赋予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独立 自主的会见权。律师在

刑事 侦查 阶段 律 师的职 责 和作 用
权利包括接受犯罪嫌 疑人 的委托为其 提供法律帮 助; 会见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 , 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 保候审等。 律 师 的调查 取证 权是 从 审查起 诉 阶段开 始 。细 究《 刑事诉讼法》 的规定 , 律师在侦查阶段起到 的是

浅析侦查阶段律师辩护问题

浅析侦查阶段律师辩护问题
08 据此 ,全 国人大常委 会修 改 《 师法 》在 不 法 学 院 20 级 诉 讼 法 学 研 究 生 。 律 违 背刑事 诉讼法基 本原则 的前提下 ,有权 突破 刑事 诉 参 考 文献 : 讼 法的规 定。 因此 ,新 《 师法》 对 《 律 刑事 诉讼法 》 【 田口守一.《 l 】 刑事辩护 制度》 . 日 西原春夫主编 .《 载【 】 日本刑事 李海东等译 . 法律出版社 、成文堂1 9 年版, 3页 . 97 第4 5 做某 些修 改 ,其效力应 当得到认可 。全 国人大法工委 法形成与特色 . 【 江礼华 , 2 ] 杨诚 主编 .《 外国刑事诉讼制 度探微 . 法律出版社2 0 00 也对新 律师法 与 刑事 诉讼法 的效 力之争做 出 年版. 5 . 第6 页 了答复 ,认为对于有 冲突 的部分 ,应按修订 后的 《 律 【 陈光 中 , 3 】 汪海 燕.《 侦查阶 段律师辩护问题研究——兼论 修订后 律师法> 实施问题* . 中国法学 ,00 2 1年第1 . 期 师法》的规 定执行 。尽管这种 答复 不具 有法律 解释 的 <


新时期 ,对人权保障 的要 求不断提高的前提下 ,我 场 权 ,新 律 师法 》也未 作规 定 。 由于讯 问时律 师在 国也 对 律 师法 进 行了修订 。新 律师法》 在律 师 场 可以消 除犯 罪嫌疑人的 紧张心理 ,平衡 犯罪嫌疑 人 介入 侦查 的时间起 点、律 师的阅卷权 范围 、律 师会 见 与侦查机 关地位 的悬殊 ,尤其是可 以有效地 减少甚 至 权 以及律 师调 查取证 权等方面 扩充 了律 师的权利 。 由 防止 侦 查 阶 段 的 刑 讯 逼 供 ,减 少 侦 查 机 关 对 口供 的 依 于新 ( 师法 与 刑事诉 讼法》相 关内容发 生冲突 赖 ,故而 应 当赋 予讯问时 律师在场 权 ,同时 规定相 应 ( 律 并且 两部法律 分别 由全国人大 常委和 全国人大 制定或 的保 障 配 套 措 施 。 修 改 ,再加上 新 《 师法 的有些规 定过于原 则或模 律 调查 取证权。新 《 律师法》并没有赋予律 师侦查 阶 糊 ,缺乏可 操作性 ,导致在 司法实践 中 “ 新法 ”对律 段的调查 取证权 。在侦查 阶段 ,从 律师 介入诉讼 的 目 师权 利扩大 的部分规 定成 了一 纸空 文 ,得不到 有效执 的以及我 国庭审 改革的方 向考察 ,立法应 当赋予 侦查 阶段律 师调查取证 权 。当然 ,考虑 到侦查 阶段的特 殊 行 ,甚至有些地方根本不承认其效 力。 三 ,我国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权的完善 性 ,律 师收集证 据的权利 可设定 在其会 见犯罪嫌疑 人 ( )明确 Ⅸ 一 律师法》 的效力以及条款表述 之后 ,以此减少此项制度所产生的 负面影响。 首 先 ,应 当先 明确 律 师法》 的效 力 。新 律 师 作 者 简介 : 茹 梦 飙 ( 9 6 0 一 ) , 男 ,汉 ,河 18 .3 法 与 K 刑事诉讼 法 发生 冲突时 ,应以前者 效 力优 北 张 家 口人 ,河 北 大 学政 法 学 院 2 0 级 诉 讼 法 学研 究 08 先。 《 宪法 》第6 条规定 : “ 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 务 7 全 生 ;白雪皎 ( 9 4 0 一 ) ,男,汉 ,河 北邯郸人 , 18 .8 委 员会行 使下列职 权 :…… ( )在 全国人 民代表大 三 08 会闭会期 间 ,对全 国人 民代表大会 制定的法律 进行部 河 北 大 学 政 法 学 院 2 0 级 诉 讼 法 学 研 究 生 ; 张 学 华 ( 9 2 0 一 ) , 男 ,汉 ,河 北 邢 台人 ,河 北 大 学 政 1 8 .5 分修 改和补 充 ,但是 不得 同该法律 的基本原 则相抵 触

论刑事审前程序中的律师辩护制度

论刑事审前程序中的律师辩护制度

论刑事审前程序中的律师辩护制度摘要:众所周知,辩护制度作为审前程序的重要一环,是防止国家公权力滥用,实现法律公正、保障人权的重要措施。

本文从我国现行审前律师辩护制度现状为出发点论及其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若干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革建议,以期真正实现社会主义和谐语境下的完整人权。

关键词:审前程序律师辩护控辩平衡一、审前律师辩护制度概述(一)概念审前程序指刑事公诉案件自刑事诉讼启动至审判机关受理案件前的程序,即刑事诉讼中审判阶段以前程序。

就具体的诉讼阶段而言,包括立案、侦查、审查起诉三个相对独立的阶段。

刑事审前程序中的律师辩护权特指刑事案件从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被传唤之日起,到移送审查起诉到人民法院之前,犯罪嫌疑人所获得的律师帮助权。

律师辩护权是人权理论发展的必然结果,它担负着监督与制约公权力行使,维护司法正义的重要职责。

(二)审前程序律师的诉讼地位审前程序中的律师作为刑事诉讼中的独立诉讼参与人,是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专门维护者,它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其依法独立进行辩护,既不受控方意见的左右,也不受犯罪嫌疑人意志的左右,既不能成为第二控方也不能成为犯罪嫌疑人的代言人。

其中,侦查阶段的律师根据法律规定,其享有的多为程序性权利,故而本人认为此阶段的律师在诉讼中的地位应界定为“法律帮助者”为宜。

二、我国审前律师辩护制度存在的问题(一)审前程序中的律师权利保障不足《刑法》第306条、《刑诉法》38条、《律师法》49条都从不同层面规定了辩护律师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时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这就导致律师在职业过程中承担着较大的刑事风险、执业风险甚至人身风险。

与此同时,法律对于律师辩护也没有相应的保障措施,这就导致了律师大都不愿进行刑事辩护,从而导致辩护难。

(二)审前程序中律师的辩护地位得不到体现从我国现行立法看来,侦查阶段的律师大都行使的是程序性的权利,虽然允许律师可以参与侦查阶段,但从立法和实践的层面来看,律师在这一阶段并不具有辩护人的本质条件,它仅仅只是提供法律帮助的工作者而不是控辩平等原则下的一方当事人的协助者。

刑事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三个阶段中重要作用

刑事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三个阶段中重要作用

刑事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三个阶段中重要作⽤刑事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三个阶段中重要作⽤由于⼤多数⼈不了解刑事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作和作⽤,再加我国⽬前相关法律的缺陷、普法⼯作的滞后,特别是某些个别办案机关⼯作⼈员对律师的抵触和对当事⼈错误的诱导,造成很多⼈对律师的⼯作和作⽤产⽣了怀疑。

例如被告⼈家属有时会说:某某⼈说聘请律师没⽤,有罪⽆罪还不是关系说了算!这样的说法极⼤的损害了律师的⼯作信誉和权利,更严重的是由于家属误信了这样的不负责任说法,把希望完全寄托在这些⼈的⾝上,结果导致错失良机,使犯罪嫌疑⼈应得的保护受到了极⼤的不利影响,更使⾃⼰上当受骗,⼤把的⾎汗钱打了⽔漂。

在刑事案件中难道律师就真的没有作⽤吗?这种说法是完全错误的。

其实在刑事案件中律师的⼯作很多,作⽤更是不容置疑。

现将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作和作⽤做⼀个简单的介绍,让您能够有⼀个最基本的了解。

⼀、侦查阶段侦查阶段是刑事案件的开始,是确定犯罪嫌疑⼈是否犯罪,罪刑轻重的基础性阶段,基础打不好,以后的结果就会很不利,其重要性不⾔⽽喻。

在这个阶段犯罪嫌疑⼈已经被抓,关进了看守所,其⼈⾝⾃由受到限制,与外界失去联系。

他开始由⼀个完全独⽴主动、可以⾃由表达⾃⼰思想的⼈转变成⼀个相对被动同时⼜⽆法完全⾃由表达思想的⼈。

此时由于他所处的特殊的地位,特殊的环境,以及相对的孤⽴⽆援,他⾮常渴望能够有⼀个他信赖的⼈来帮助他。

如果此时能够有⼀位律师出现在他的⾯前,带给他的将会是巨⼤的帮助,具体可以包括:1.为犯罪嫌疑⼈提供法律咨询。

多数犯罪嫌疑⼈不懂法律,或不是很懂法律,即便是懂得,由于他⽬前所处的地位,也很难保持清醒的头脑。

⽽律师是置⾝事外、没有任何压⼒,且⼜精通法律的,律师可以为他提供全⾯细致的法律咨询,为他详详细地细答疑解惑,告诉他他的⾏为的有多严重,可能发⽣的法律结果,使他对⾃⼰的⾏为和法律后果有⼀个清醒正确的认识,以便作出正确的选择。

2.了解详细案情犯罪嫌疑⼈被抓以后,基本上⽴即与外界失去联系。

论我国侦查阶段的律师身份变迁

论我国侦查阶段的律师身份变迁
人及其法律地 位有不 同见解 ,认 为他 们是犯罪嫌 疑人 的委托 律师、犯罪嫌 疑人的辩护人 、犯 罪嫌疑人 的法律帮助者等。 ( )2 l 三 O 1年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刑事 诉讼 法修正案 ( 草 案) 》第三 、六条 明确 了侦查阶段律 师的辩护人地位 2 l 年刑诉 修正案 ( O1 草案 )第三、六条更是在针对 9 6年 修改后 的刑事诉讼 法第三十三 条中 明确 了律 师在侦查阶 段的 辩护人地 位 ,响应 了众多学者 、法 律人 的呼 吁。此时律 师可 以以辩护 人的身份会 见犯罪嫌疑 、代为 申请取保 候审、 以及 代理 申诉控告等方式 为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等 刑事诉讼 修改案及草 案说 明提及 了侦查阶段 中律师参与 从无到有 。地 位从法律 帮助人到辩护 人地位 的转变 ,是人权 思想在我 国程 序正义 中的又一体现 。侦 查阶段没 有律师 的参 与或 者大量 限制律师 的参 与都不利于对 犯罪嫌疑人权 利 的保 障。在开庭前七 日作为辩 护人参与案件,对案件 的参与时间 、 程度 都很有限 ,在对抗式的庭审过程 中易出于 一种 被动状态 。 但 当规定 了侦 查阶段律师 的法律帮助权 甚至进一 步规 定 了律 师的辩护人 身份时 ,怎样 更好的落 实和 保障好这 份权 利就成 了当前的主要矛盾 。
二 、律 师在 侦查阶段存在的主要 问题 立 法上针对侦查 阶段律师参与 的相关规定 的变革 是侦查 阶段 公检法、律师权 力平衡 的调整 。在现实司法过程 中,我 国律师在侦 查阶段权利 的实现 仍然存在 以下 主要 问题 : ( 侦查阶段 公检 法、律师之间力量 对比不均衡 一) 侦查阶段 ,公安和检 查院在对案件 的侦破 、对犯案 人员 的调 查方面 有着至 关重 要的作用 ,侦 查机 关作为 国家机 关具 有保护人 名惩罚犯罪 的功能 。在现有 的条件下 ,他们会 担心 律师介入侦 查阶段后是 否会影响案件 的侦 破率 问题 。而 律师 作 为为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辩护 的独立诉 讼参与人 ,出于职 业道德在 不违反法律 的前提要尽量维护其 当事人权利 。在这 种对抗拉力 赛中,律师 并不 占优势 若法 律不进一步 明确 具 体规定 明确 其地位后 的权利 ,律师在侦查 阶段的辩护人 地位 仍然只会是徒有其表 。 ( )明确 了律师在侦 查阶段的辩护人 身份,但没进 一 二 步规定相应 的权利 从我 国刑事 诉讼法 的发展 而言 ,侦查 阶段 辩护律师 的介 入 呈现 一个从无到有 、从有到优的过程 。19 9 6年介入侦 查阶 段提供法律帮助 ,2 l O 1年的修正案 ( 草案 )又 明确 了辩 护人 地 位 ,这是对犯 罪嫌疑人 、被告人权益保护 的又一进 步 ,也 为辩护律师在侦 查阶段发挥其应 该有作用提供 了法律 保障 。 但 是 ,我们应该 明确的看到 ,侦查阶段作 为刑事程序 中搜集 证 据定罪量刑等最 重要 的环节之 一,仍然没有细化和保 障律 师在 改变身份后 ,权 利义 务改进一步如何保障的问题 。 ( )侦查 阶段 律师诉讼权利有限且得不到有效保障 三 侦 查阶段的律师 作为辩护人有法 律帮助权 ,可 以提 供法 律 咨询 、代为 申诉控 告、 申请取保候 审、 向侦查机关 了解涉 嫌罪 名、会见在押 犯罪嫌疑人 了解案 件情况 ,及其他 。但即 使修 改后 《 律师法 》也进一步 明确 了律师个方面的权利 ,在 实 践中仍然 出现 《 师法》与 《 律 刑事诉讼 法》之间 的冲 突, 在法 院、检察院 、律 师协会等个方面来看 存在着价值冲 突和 现实操 作的难 以实现 性。从而导致在现实 中仍 然存在会见通 信 难 、调查 取证 难 、其他 相关权利实现难 的情 况。而刚提 出 的刑事程序修正案 ( 草案 )也难免可能碰上类似 的问题 。

法学毕业论文辩护律师的辩护权保障研究

法学毕业论文辩护律师的辩护权保障研究

辩护律师的辩护权保障研究是否赋予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地位,是处于该阶段的律师是否享有辩护人的权利前提,以下是搜集整理的一篇探究辩护律师辩护权保障的论文范文,供大家阅读参考。

在我国刑事案件的数量每年都以非常快的速度在增长,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就需要采取有效的措施来保障刑事辩护律师的辩护权,因为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保证被辩护人的合法权益,在这一过程中,我们必须要采取有效的措施来不断的强化辩护权的实现,从而也体现了我国法制制度的优势。

1.赋予律师在场权众所周知,是否赋予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地位,是处于该阶段的律师是否享有辩护人的权利前提,更是律师顺利开展辩护活动的保障。

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法律地位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中给予了立法形式的明确,确立了其辩护人的法律地位,解决了自1996年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长期存在的律师在侦查阶段身份不明的问题,可以说是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中的最显着的立法进步之一。

但与世界范围内法治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刑事诉讼法赋予律师的权利仍然比较有限。

律师在场权通常就是指律师在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侦查的时候和工作人员开展侦查活动的时候,律师在现场帮助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换句话来说就是律师有权在执法的过程中,在执法人员监督的情况下办理相关的事宜,这也是有效的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合理帮助的第一步,也是非常重要的一步,在这一过程中律师可以在现场监督,这一方面对律师更加详细的了解案情有非常大的帮助,同时也防止了侦查机关在侦查活动中出现一些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赋予律师在场权在世界范围内都是不存在争议的,同时也是保证我国司法制度和国际接轨的一个重要的基础,我国的法律当中并没有赋予律师在场权主要是因为这会使得案件的侦查受到一定的干扰,从而也就使得案件侦查工作无法正常的进行,但是如果从保护犯罪嫌疑人的角度来看,赋予律师在场权是非常有必要的,同时它所带来的益处也已经远远的超过了其所体现出来的弊端,这项制度的实施会使得诉讼制度在发展的过程中更加公正也更加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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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侦查阶段获得辩护人地位
担忧:检察院把全部案卷移交法院,法官可能会先定后审。

案卷移送制度,法院审判流于形式,一步回到79年。

法官看了卷,不大可能听律师的辩护了。

参与范围的扩大:
1,侦察阶段参与,发表辩护意见;
2,批捕环节参与,发表辩护意见;
3,审查起诉阶段,发表辩护意见;
4,庭前准备阶段,律师介入-以前检察官律师都不能介入:庭前审查,技术性准备,解决必要程序性争议-否则影响庭审效果
重点,庭前争议的解决:
西方经验,回避问题必须庭前解决,以前中国不行。

非法证据排除
证人名单确认问题
等这个字看看解释能不能加入:
管辖问题
简易程序还是普通程序
开庭时间-中国没商量
证据交换
五,死刑复核程序律师参与
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律师意见。

全国人大代表和常委会委员发挥了意义。

这一条要是贯彻,最高院司法解释很重要。

哪级法院审,在哪级见人,人应该随案移送的,皇帝都可以。

最高法院搞视频会议,其实无用。

追究律师刑事责任有两个积极条款:
第一,原来的三十八条增加了其他人【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二条,修改为:“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原为“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
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

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

”】
第二,对律师涉嫌犯罪的案件侦察的,侦察机关不能是原来的。

这是司法部积极努力争取的结果。

根子还是306条。

江苏省检察院和律协司法厅搞了协议,一切的律师案提高到省检察院。

呼吁声音够大能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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