漆多俊教授《经济法基础理论》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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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读了漆多俊教授所著的《经济法基础理论》(第四版),本书从深入分析社会经济关系入手,并从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联系和区别上,论述了经济法产生和独立的历史必然性,它的本质、功能与任务,它的调整对象、调整原则与调整方法,它的内容与体系,它的立法与实施等各种基本理论问题,提出了一系列独到的见解,建立了本书特有的经济法理论体系。
本书以“市场三缺陷、国家调节三方式、经济法体系三构成”为主线,分为十四章,系统阐述了经济法基础理论涉及的诸多问题。在对经济法理论问题论述过程中,涉及属于法学基础理论的许多概念和原理,书中也重新做了论证,提出了新的看法。
首先作者在导论中介绍了经济法基础理论的研究对象、同经济法其他学科的关系以及研究经济法基础理论的意义和方法。将经济法基础理论学科所研究的经济法基础理论问题概括为以下几方面:1、经济法产生和形成独立法律部门的社会根源;2、经济法的沿革与地位;3、经济法的本质和概念;4、经济法的调整对象;5、经济法法律关系;6、经济法的价值、理念与原则;7、经济法的调整方法与责任制度;8、经济法的法律渊源与体系;9、经济法的总则与分则;10、经济法的立法;11、经济法的实施;12、经济法学科建设问题。并以体系表的形式将经济法学分为经济法基础理论和部门经济法学两部分,将部门经济法学分为市场规制法学、国家投资经营法学、宏观观引导调控法学三部分。
在第一章、第二章中介绍了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从市场缺陷、国家调节机制和法律体系的演变三方面阐述了经济法产生的社会根源,将市场缺陷归纳为市场障碍、市场机制的唯利性和市场调节的被动性和滞后性,针对市场的缺陷提出了国家调节的三种基本方式:国家对市场强行干预规制方式;国家参与直接投资经营的方式和国家对社会经济的引导调控方式。从社会性质的角度出发,介绍了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法,认为经济法是独立的部门法并展开详细论述,表明了经济法的地位。
接下来作者从经济法的概念入手,阐述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价值理念和基本原则,介绍了经济法的调整方法与责任制度。将经济法定义为:调整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以促进社会经济实现国家意志预期目标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对于经济法的概念,作者还详细介绍了国内外有关经济法概
念的诸说。在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这一问题上,作者认为经济法调节国家对国民经济的管理关系,不调节社会经济组织自身进行的非政府性管理,也不调节各社会组织和公民相互之间的关系。从调整对象上将经济法与民商法、行政法进行区分,同时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诸说进行评述,既清楚地认识到诸说的差异,又看到我国经济法理论研究的进步之处。在经济法的价值理念与基本原则这一问题上,作者提到经济性和社会性是认识经济法价值特点的关键,并简要说明经济法价值中的秩序、效率和公平,强调社会总体的秩序、社会总体的经济效率和社会总体的经济公平。认为经济法是一种利益和权利的分配书,是民商法分配基础上的再分配,以问题为导向,提出权利本位导致的社会不公问题,民商法和市场本身不能很好地解决,需要依靠国家调节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效率。在基本原则上,作者依然从社会总体角度出发将基本原则表述为一种“衡平”原则,衡平社会总体经济效率和个体经济效率,社会公平与个体间公平,同时还具体阐述了如何“衡平”最终强调促进和维护社会经济利益。
在经济法的调整方法方面,作者创新性的提出依据不同的调整方法,法律规范可以分为强行性规范、任意性规范和提倡性规范,传统法学理论中没有“提倡性规范”这一概念,也少见将“奖励”上升为法学理论加以研究,而经济法调整方法的特点是实行提倡性规范与必要的强行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相结合,实行制裁和奖励相结合。在经济法责任一节中,作者从经济法责任的概念与性质、责任形式与制裁方式和法律后果体系三方面进行论述,区分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的不同之处,具体到责任形式上,指出存在一个误区,即认为经济法责任形式应包括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确在读这本书之前,我一直认为就是应该包括这三种责任,作者给出的解释是:“国家制定的经济法规范性文件,其中往往包含属于行政法、民法、刑法等部门法的一些法律规范。有些行为除了违反经济法规范外,有时还同时触犯其他部门法规范。这时,法律文件中就出现规定几种部门法法律责任形式的情况。当法律文件中规定行为人需要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时,说明行为人的行为触犯了行政法、民法或刑法规范,并不说明经济法责任形式中包括有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在上述问题之后,作者谈到经济法的体系、经济法总则的基本原理与规定。介绍了经济法内容和形式的分类和结构、经济法体系中的基本法律。正如作者所
说,经济法法律体系中包含哪些基本法律规范,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这个问题不明确,所谓经济法及其各种基本理论问题便是空谈,是无的放矢。从国家调节的三种基本方式得出经济法体系的三个基本构成,即市场规制法、国家投资经营法、国家引导调控法。除此之外,作者分析了除了三个基本法律构成之外的一些法律是否属于经济法范畴的问题,包括如何看待公司法、企业法与社会保障法等法律的部门法属性。不同于其他学者认为企业法和公司法应为经济法这一观点,作者认为这些法律基本属于民商法,但也要作具体分析。以企业、公司法为例,依据不同的分类讨论其性质,国有企业的基本性质属于经济法,但在许多一般性问题上适用民商法规定。而非国有企业和公司主要接受市场调节,主要受民商法等私法调整,因此基本属于民商法范畴。企业、公司的组织法和活动法基本属于民商法,而国家对企业、公司的政策法主要属于经济法。谈到经济法三个基本法律构成,就不得不说三者之间的关系了,这三方面的法律都是国家调节社会经济之法,其调整领域和所担当的任务上分工有所不同,在不同国家的不同时期,立法状况和发达程度不同,在经济法立法体系中所处的地位也不同,当今世界各国经济法的核心正在由反垄断法移向宏观引导调控法,在中国,则由国家投资经营法逐渐让位于宏观引导调控法。
不同于经济法总论或经济法基础理论,经济法总则与各种具体的法律规则和制度构成和谐的体系,虽然法律形式上的经济法总则并不存在,但相当于经济法总则内容的法律规定却都事实上存在。这些规定包括立法宗旨、立法根据、基本原则以及原则性的规定一些基本的调节管理制度。关于基本经济体制的立法方面,作者介绍了美国、日本、瑞典、东亚等地区的模式,基于经济体制的重要性,主张各国宪法和法律都应当对本国的经济体制予以明确并作出规定。体现经济体制类型和特点的经济制度主要有以下几项:生产资料所有制、分配制度、企业制度、国家经济管理体制和关于经济活动和国家调节管理活动的基本原则。
前面简单提到经济法三个基本法律构成,接下来作者分三个章节具体阐述市场规制法原理与制度体系、国家投资经营法原理与制度体系、宏观引导调控法原理与制度体系。并且都是从两个角度出发,介绍每一法律规范的性质与地位以及基本制度。在市场规制法一章中,读到垄断力的滥用处,一时难以理解,总觉得歧视、强制行为这一段表述感觉说反了,再读两遍才发现是自己理解错误。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