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院关于在国家赔偿工作中适用精神损害抚慰金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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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21〕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2021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扩大了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适用范围,增加了有关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规定,实现了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重大发展。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为依法充分保障公民权益,妥善处理国家赔偿纠纷,现就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精神损害赔偿的重要意义现行国家赔偿法与1994年国家赔偿法相比,吸收了多年来理论及实践探索与发展的成果,在责任范围和责任方式等方面对精神损害赔偿进行了完善和发展,有效提升了对公民人身权益的保护水平。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要充分认识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意义,将贯彻落实该项制度作为“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正确适用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等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处理赔偿请求人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申请,妥善化解国家赔偿纠纷,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
二、严格遵循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原则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条款,应当严格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依法赔偿原则。
严格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不得扩大或者缩小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不得增加或者减少其适用条件。
二是综合裁量原则。
综合考虑个案中侵权行为的致害情况,侵权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过错程度等相关因素,准确认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适用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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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适用
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3.12.18
•【字号】粵高法[2023] 105号
•【施行日期】2023.12.18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家赔偿,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综合规定
正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适用问题的
通知
粵高法[2023] 105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相关人身损害赔偿数额应当按照一审辩论终结时政府统计部门发布的上一统计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考虑到省法院往年转发相关统计部门公布的统计数据客观上存在滞后,部分法院根据省法院转发通知时间适用具体赔偿标准不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
经研究,省法院从今年起不再转发年度赔偿计算标准,相关统计数据由当事人在一审辩论终结前根据政府统计部门发布信息自行查询提供。
另外,由于统计口径调整,政府统计部门今年不再发布国有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对于丧葬费的赔偿标准统一按照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以六个月总额计算(经济特区标准不同于省内平均标准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处理)。
特此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8日。
广东省精神损害赔偿标准最高3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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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精神损害赔偿标准最高3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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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26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第一次明确规定精神损害赔偿。
一直以来,我国现行法律中,一般以对人身造成伤害,视其被伤害程度的大小,作为量刑定罪的依据。
这一规定的明确,终将精神赔偿变为现实。
广东省近日公布,关于广东省精神损害赔偿标准最高30万,具体情况小编整理如下,和大家一起分享。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公安厅3家去年率先出台文件,以会议纪要形式对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数额进行了明确。
规定应当以丧失人身自由的时间长短为主要依据,结合其他损害或者损失的情况综合确定,具体赔偿数额从1000元到30万元不等。
一、会议纪要的意义
广东为什么要出台这一会议纪要?统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标准对具体办案有何影响?
沈丙友介绍,2010年12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新国家赔偿法首次规定,权利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
但是由于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没有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给付前提“造成严重后果”和抚慰金的具体数额标准作出明确规定,导致赔偿申请人只要人身受到羁押,在提出人身自由损害赔偿的同时大都会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以广州市检察机关为例,2011年上半年的统计数据显示,全市受理的国家赔偿申请案件。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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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03.08.25•【字号】粤高法发[2003]20号•【施行日期】2003.08.25•【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诉讼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粤高法发[2003]20号二00三年八月二十五日)2003年8月6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在广州召开了全省部分法院和检察院参加的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工作座谈会。
省委政法委、省人大内司委、省公安厅、省司法厅有关同志及部分法学专家、律师应邀参加了会议。
会议认为,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是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权力。
自《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我省各级人民检察院根据法律规定,对民事审判活动、行政审判活动积极履行检察监督职责。
我省各级人民法院也依法严格、稳妥地开展了民事审判监督工作。
检察院和法院互相配合,互相支持,为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作出了各自的贡献。
在今后的工作中,全省各级法院和检察院要进一步规范民事、行政审判监督工作。
根据“精审监”的原则,正确处理纠正确有错误的裁判和维护生效裁判的既判力的关系。
与会人员以《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审判监督工作座谈会关于当前审判监督工作若干问题的纪要》、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以下简称《办案规则》)等规定,就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中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在一些问题的处理上达成了比较一致的认识,现将讨论的意见纪要如下:一、关于检察建议的问题检察建议是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原则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探索形成的一种监督方式,已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办案规则》所确认,并得到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的认可。
朱红蔚申请无罪逮捕国家的赔偿案
![朱红蔚申请无罪逮捕国家的赔偿案](https://img.taocdn.com/s3/m/cac7f3075901020207409c2f.png)
朱红蔚申请无罪逮捕国家的赔偿案修正的国家赔偿法取消了赔偿确认前置程序,赔偿请求人认为赔偿义务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可以直接提出国家赔偿请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变更赔偿义务机关尚未生效的赔偿决定,应按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时的上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明确了精神损害赔偿。
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可根据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结合侵权行为造成的影响、协商协调情况及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等予以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国家赔偿决定书(20XX)法委赔字第4号赔偿请求人:朱红蔚,男,196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深圳一和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蛇口招商路北15栋302。
委托代理人:李双慧,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龙生,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赔偿义务机关: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强路1号。
法定代表人:郑红,该院检察长。
委托代理人:沈丙友,该院国家赔偿工作办公室主任。
复议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
法定代表人:曹建明,该院检察长。
赔偿请求人朱红蔚申请无罪逮捕国家赔偿一案,不服广东省人民检察院20XX年7月19日作出的粤检赔决〔20XX〕1号刑事赔偿决定,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检察院逾期未作复议决定,朱红蔚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本院赔偿委员会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朱红蔚申请称:其任深圳一和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一和公司)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并经营有无锡一和机电有限公司,被羁押前收入丰厚且有较高社会地位及声誉。
检察机关的错误羁押致使其被扣押宝马轿车报废,个人房产和公司厂房被法院错误拍卖,银行信用卡欠款逾期未还,社会保险、专利权失效,公司无法上市,工程账款未收取,所持公司股权被冻结;其年迈母亲因无人照顾摔成重伤,时年18岁女儿患抑郁症至今未愈;其遭受了极大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但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仅决定赔偿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对其他赔偿请求未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国家赔偿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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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国家赔偿法实施中若⼲问题的座谈会纪要⽂号:法办[2012]490号颁布⽇期:2012-12-25执⾏⽇期:2012-12-25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法律为进⼀步贯彻实施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保障赔偿请求⼈请求赔偿的权利,保证⼈民法院依法公正审查处理各类国家赔偿案件,规范和加强国家赔偿⼯作,最⾼⼈民法院对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实施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了专题调研。
2012年10⽉17⽇,最⾼⼈民法院在贵州贵阳召开座谈会,各⾼级⼈民法院参加。
会议总结了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实施中若⼲新情况、新问题,并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及其司法解释,对亟待解决的若⼲问题形成共识,现将有关内容纪要如下:⼀、⼈民法院办理⾃赔案件,决定准予赔偿请求⼈撤回赔偿申请,赔偿请求⼈收到该决定书后,在国家赔偿法第三⼗九条规定的时效内⼜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民法院提出赔偿申请,且有证据证明其撤回赔偿的申请确属违背真实意思表⽰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的,⼈民法院应予受理。
⼆、⼈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决定准予赔偿请求⼈撤回赔偿申请,赔偿请求⼈收到该决定书后⼜向⼈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的,收到申请的⼈民法院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三、赔偿请求⼈在刑事诉讼程序结束前书⾯承诺放弃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其后在国家赔偿法第三⼗九条规定的时效内⼜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民法院提出赔偿申请,收到申请的⼈民法院应当依照《最⾼⼈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案⼯作的规定》 (以下简称《赔偿⽴案规定》)予以审查⽴案。
四、⼈民法院办理⾃赔案件,与赔偿请求⼈达成协议并作出国家赔偿决定书后,赔偿请求⼈反悔并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的规定向上⼀级⼈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收到申请的⼈民法院应当依照《赔偿⽴案规定》予以审查⽴案。
⼈民法院办理⾃赔案件,与赔偿请求⼈达成协议,但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国家赔偿决定书,赔偿请求⼈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的规定向上⼀级⼈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收到申请的⼈民法院应当依照《赔偿⽴案规定》予以审查⽴案。
各地精神损害赔偿计算标准(2017年最新版)
![各地精神损害赔偿计算标准(2017年最新版)](https://img.taocdn.com/s3/m/536903a5f121dd36a32d826d.png)
遇到侵权赔偿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各地精神损害赔偿计算标准(2017年最新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并未明确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计算方式和赔偿限额,各地法院在审批实践中如何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遇到了一定的困扰。
针对此种情况,各地法院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及司法实践,制定了具体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计算规定。
一、安徽省《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五条规定如下:(一)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轻微伤害,不支持赔偿权利人的精神抚慰金请求;(二)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一般伤害没有构成伤残等级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为1000元至5000元;(三)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的伤害已经构成伤残等级,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可以结合受害人的伤残等级确定,一般不低于5000元,但不高于80000元。
(四)造成公民死亡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不低于50000元,但不高于80000元;案件有其他特殊侵权情节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可以不按上述标准确定。
受害人自身有过错的,应按其过错程度减少精神抚慰金数额。
二、山东省《山东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五条规定,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物质性人格权和自然人的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等精神性人格权因受到不法侵害,造成受害人精神利益损害而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或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及其他情形的赔偿金)的,具体赔偿标准规定如下:(一)侵害人是自然人的一般性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一千元--三千元;严重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三千元--五千元。
(二)侵害人是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一般按照公民赔偿标准的五--十倍予以赔偿侵害人侵害行为特别恶劣、受害人的伤害程度特别严重或社会影响特别大的,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上述赔偿标准,但判决前必须呈报省法院复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闻发布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闻发布会](https://img.taocdn.com/s3/m/c291dacdc9d376eeaeaad1f34693daef5ef71385.png)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闻发布会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3.25•【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办副主任王振宇各位记者朋友们:大家好!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
《解释》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1次会议讨论通过,并将于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下面我向各位通报《解释》的有关情况。
一、《解释》制定的背景精神损害赔偿是体现宪法、法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一项重要制度。
2010年修改的国家赔偿法增加了精神损害赔偿条款,实现了国家赔偿制度的重大发展。
贯彻落实好这项制度,妥善化解国家赔偿纠纷,兑现“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承诺,成为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审判工作的重要任务。
精神损害赔偿条款实施以来,因缺乏较为明确的规范意见,实践中对于该条款的适用存在一定争议。
2014年7月,我院制定了《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的出台,对于人民法院正确理解适用该条款,起到了一定的指导作用。
随着最近几年呼格吉勒图、聂树斌、五周(周继坤等五人)、张玉环案等一些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刑事冤错案件的纠正及国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成为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
有的地方法院在部分重大刑事冤错赔偿案件的审判实践中,对《意见》的参考标准亦有所突破。
近年来,党中央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力度不断加大。
为进一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更好地发挥国家赔偿审判职能作用,落实当赔则赔、把好事办好的工作理念,最高人民法院经过深入调研,对原有《意见》进行了细化、修改,并多次向各有关部门、法学及精神卫生方面的专家学者、一线法官征求意见,反复研究论证,制定了《解释》。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在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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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在国家赔偿工作中适用精神损害抚慰金若干问题的座谈会
纪要
【法规类别】检察机关
【发布部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
【发布日期】2011.09.05
【实施日期】2011.09.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在国家赔偿工作中适用精
神损害抚慰金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2011年9月5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联合发布)
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致人损害,后果严重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如何适用该条规定,是实践中亟需解决的重要问题。
2011年1月20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处和广东省公安厅法制处召开联席会议,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相关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
会议根据法律规定,参照我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多年来国家赔偿工作经验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在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范围、适用原则、“后果严重”的标准和抚慰金的数额等问题上形成共识,现纪要如
下:
一、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范围
1.《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有国家赔偿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后果严重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依此,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应当具有精神损害事实和后果严重两个条件。
<。
广东精神抚慰金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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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精神抚慰金赔偿标准广东精神抚慰金赔偿标准是指在精神损害赔偿中,对于广东地区的相关标准和规定。
精神抚慰金是指在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中,为了弥补受害人因精神损害所遭受的痛苦和折磨,而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在广东地区,精神抚慰金的赔偿标准是根据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损害程度和具体情况来确定的。
下面将对广东精神抚慰金赔偿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根据广东地方法律法规的规定,精神抚慰金的赔偿标准是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综合考虑确定的。
在确定精神抚慰金的数额时,法院会综合考虑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痛苦程度、事件的性质和影响、受害人的社会地位和经济状况等因素。
因此,广东地区的精神抚慰金赔偿标准是灵活多变的,需要根据具体案件来确定。
其次,广东地区对于精神抚慰金的赔偿标准也有一定的指导意见。
例如,对于一般的精神损害,根据广东法院的相关规定,精神抚慰金的赔偿标准一般在几千至数万元不等。
而对于严重的精神损害,精神抚慰金的赔偿标准可能会更高,甚至可能达到数十万元以上。
这些赔偿标准的确定,需要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来进行综合考虑和裁定。
此外,广东地区对于精神抚慰金的赔偿标准也会受到一些特殊因素的影响。
例如,如果受害人是未成年人、老年人或者残障人士,法院可能会考虑其特殊的身份和情况,适当提高精神抚慰金的赔偿标准。
同样,如果事件的性质特别恶劣,给受害人造成了极大的精神痛苦,法院也可能会适当提高精神抚慰金的赔偿标准。
总的来说,广东地区的精神抚慰金赔偿标准是灵活多变的,需要根据具体案件来确定。
在精神损害赔偿中,法院会根据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痛苦程度、事件的性质和影响、受害人的社会地位和经济状况等因素来综合考虑确定精神抚慰金的数额。
因此,在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时,受害人需要充分准备相关证据,以便法院能够更好地裁定精神抚慰金的赔偿标准。
综上所述,广东精神抚慰金赔偿标准是根据具体案件来确定的,需要法院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裁定。
受害人在维护自身权益时,应当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并准备充分的证据,以便争取更合理的精神抚慰金赔偿。
最新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最新精神损害赔偿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232b117726d3240c844769eae009581b6bd9bd20.png)
最新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精神损害也是保险理赔中的⼀个项⽬,如⼯伤或交通事故等赔偿中,很多受害⼈都会将精神损害列为主要赔偿的项⽬。
精神损害赔偿是获得法律认可的,但每个地⽅的赔偿标准都会不⼀样。
店铺⼩编为你介绍最新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最新精神损害抚慰⾦赔偿标准⼀、安徽省《安徽省⾼级⼈民法院审理⼈⾝损害案件若⼲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五条(⼀)公民⾝体权、健康权遭受轻微伤害,不⽀持赔偿权利⼈的精神抚慰⾦请求;(⼆)公民⾝体权、健康权遭受⼀般伤害没有构成伤残等级的,精神抚慰⾦的数额⼀般为1000元⾄5000元;(三)公民⾝体权、健康权遭受的伤害已经构成伤残等级,精神抚慰⾦的数额可以结合受害⼈的伤残等级确定,⼀般不低于5000元,但不⾼于80000元。
(四)造成公民死亡的,精神抚慰⾦的数额⼀般不低于50000元,但不⾼于80000元;案件有其他特殊侵权情节的,精神抚慰⾦的数额可以不按上述标准确定。
受害⼈⾃⾝有过错的,应按其过错程度减少精神抚慰⾦数额。
⼆、⼭东省《⼭东⾼级⼈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若⼲问题的意见》85.⾃然⼈的⽣命权、健康权、⾝体权等物质性⼈格权和⾃然⼈的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格尊严权、⼈⾝⾃由权、隐私权等精神性⼈格权因受到不法侵害,造成受害⼈精神利益损害⽽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或精神损害抚慰⾦赔偿(残疾赔偿⾦、死亡赔偿⾦及其他情形的赔偿⾦)的,具体赔偿标准规定如下:(1)侵害⼈是⾃然⼈的⼀般性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千元——三千元;严重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三千元——五千元;(2)侵害⼈是法⼈或其他社会组织的,⼀般按照公民赔偿标准的五——⼗倍予以赔偿。
侵害⼈侵害⾏为特别恶劣、受害⼈的伤害程度特别严重或社会影响特别⼤的,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上述赔偿标准,但判决前必须呈报省法院复核。
三、福建省《福建省⾼级⼈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若⼲问题的意见》25、根据侵权⼈的主观过错程度、侵害⼿段、侵权⾏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为分为⼀般侵权⾏为、严重侵权⾏为、特别严重侵权⾏为。
广东省精神抚慰金标准
![广东省精神抚慰金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88b0e268ae45b307e87101f69e3143323868f573.png)
广东省精神抚慰金标准精神抚慰金是指在法律上对于受害人进行的一种抚慰和补偿,它是一种非经济赔偿的形式,主要是对于受害人在精神上所遭受的痛苦和折磨进行一定的抚慰。
在广东省,精神抚慰金标准是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因为它直接关系到了受害人的权益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一下广东省精神抚慰金的适用范围。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精神抚慰金主要适用于因他人侵权行为而受到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包括但不限于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等而受到精神损害的受害人。
在确定精神抚慰金标准时,需要考虑受害人的具体情况,包括精神损害的程度、持续时间以及对受害人日常生活和工作的影响等。
其次,我们需要了解一下广东省精神抚慰金的计算方法。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精神抚慰金的计算主要是根据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损害程度和影响程度来确定的。
一般情况下,可以通过司法鉴定机构对受害人进行精神损害的评估,然后根据评估结果来确定精神抚慰金的具体数额。
在确定精神抚慰金标准时,需要充分考虑受害人的实际情况,确保其能够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
最后,我们需要了解一下广东省精神抚慰金的申请流程和注意事项。
一般情况下,受害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侵权行为人或者其保险公司提出精神抚慰金的申请,也可以通过法院提起诉讼进行维权。
在申请精神抚慰金时,受害人需要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包括精神损害的证明、医疗费用的证明以及相关的法律文件等。
同时,受害人还需要注意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被侵权行为人或者其保险公司的不当行为所侵害。
总的来说,广东省精神抚慰金标准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需要充分考虑受害人的实际情况和权益保护。
在确定精神抚慰金标准时,需要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确保受害人能够得到应有的补偿和抚慰。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精神抚慰金的监督和管理,防止其被滥用和侵害受害人的权益。
希望广东省能够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
广东省高院关于在国家赔偿工作中适用精神损害抚慰金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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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院关于在国家赔偿工作中适用精神损害抚慰金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九、广东省《广东省高院关于在国家赔偿工作中适用精神损害抚慰金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五、精神侵害抚慰金的数额9.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应当以丧失人身自由的时间长短为主要依据,结合其他损害或者损失的情况综合确定:(1)二十日以下的,一千元以下;精神侵害后果特别轻微的,二千元以下。
(2)二十日以上,二个月以下的,三千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五千元以下。
(3)二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的,一万元以下;精神侵害后果特别轻微的,三万元以下。
(4)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二万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五万元以下;(5)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五万元以下;精神侵害后果特别轻微的,十万元以下;(6)三年以上,五年以下的,十万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十五万元以下;(7)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十五万元以下;精神侵害后果特别轻微的,二十万元以下;(8)十年以上的,二十万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三十万元以下;10.并致受损害人轻伤、残疾或者丧生的,可不受到受损害人失去人身自由时间长短管制,在三十万元以下确认。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因受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人格自由权等人格权利益遭遇不法侵害而引致其遭遇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精神反常煎熬或生理、心理上的侵害(消极体会)而依法建议侵害人索赔的精神安抚费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精神损害赔偿金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一、自然人因以下人格权利遭遇非法侵犯,向人民法院控告命令索赔精神侵害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立案:(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2020版全国精神损害赔偿金给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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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版全国精神损害赔偿金给付标准展开全文精神损失费赔偿,是随着《民法总则》的公布实施而在中国建立的一项新的民事法律制度,是中国公民权益的拓展。
精神损害赔偿是权利主体因其人身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使其遭受精神痛苦或精神受到损害而要求侵害人给予赔偿的一种民事责任,是现代民法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组织部分。
精神损失费的赔偿数额是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手段、场合、行为,造成结果等决定。
精神损失费赔偿的多少也要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因此,当事人在计算精神损失费赔偿金额时应该查清相关数据,以便于确定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2020年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三种不同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1)对于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死亡赔偿金;(2)对于造成残疾的,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3)对于侵害人身,没有造成死亡残疾后果的,应当赔偿精神抚慰金。
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时,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严重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和1万元五个等级;一般性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8000元、6000元、4000元和2000元四个等级。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确定应当考虑以下几个因素:(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实际操作中,目前还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供参考,因为各个地区,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及相关的地方性条例的规定不一致。
因此目前为止关于数额的确定只能依据以上的几点因素法官主观裁量确定。
精神损害严重的标准:(1)死亡;(2)重伤或者残疾;(3)精神疾病或者严重精神障碍;(4)婚姻家庭关系破裂或者引致家庭成员严重伤害;(5)因丧失人身自由而失去重要的(就业等)机会,以及对其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影响或者重大亏损等,产生重大精神损害;(6)其他重大精神损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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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3.24•【文号】法释〔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4.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赔偿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1年2月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3号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合理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结合国家赔偿审判实际,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公民以人身权受到侵犯为由提出国家赔偿申请,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本解释。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公民以人身权受到侵犯为由提出国家赔偿申请,未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或者未同时请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其释明。
经释明后不变更请求,案件审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条赔偿义务机关有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依法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可以同时认定该侵权行为致人精神损害。
但是赔偿义务机关有证据证明该公民不存在精神损害,或者认定精神损害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第四条侵权行为致人精神损害,应当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或者赔礼道歉;侵权行为致人精神损害并造成严重后果,应当在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同时,视案件具体情形,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或者赔礼道歉。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与赔礼道歉,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并应当与侵权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如广东省人大明确规定精神损害赔偿...
![如广东省人大明确规定精神损害赔偿...](https://img.taocdn.com/s3/m/ede48a09a200a6c30c22590102020740be1ecdf3.png)
郑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研究姓名:肖楠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法学指导教师:***20040501内容摘要充分实现和享有人权,是长期以来人类追求的崇高理想和伟大目标。
世界各国为保护人权,更是制定了众多的法律规范,建立或形成了一系列的相关法律制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取得了快速发展。
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虽然起步较晚,但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终于确立起来了,它对于全面加强人权保护,规范当时一度混乱的司法实践,起到了巨大的积极作用。
但由于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本身的复杂性,再加上社会生活的迅猛发展和日趋复杂,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缺陷和不足不断暴露出来,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研究仍是民法学研究的重要课题。
本文分五部分对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若干方面进行了探讨,希望对加强我国人权保护及制定新的民法典确立相对完善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有所益处。
第一部分主要分析了精神损害赔偿的含义、性质及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
首先,对精神、损害、精神损害、精神损害赔偿等几个法律用语进行概念分析,作者认为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为:精神损害赔偿是指民事主体因其人身权或特定的财产权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侵害或遭受精神痛苦,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
其次,笔者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性质是财产赔偿,并归纳了三点依据:再次,通过对精神损害赔偿的功能学说评析,笔者提出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功能应同时具有惩罚功能、抚慰功能、填补损害功能。
最后,介绍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经历了萌芽、形成、发展和完善三个时期,简单叙述了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与发展过程。
第二部分主要论述精神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
该部分从三个方面进行了探讨,首先区分了归责与归责原则的不同。
其次,通过对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不同归责原则,如过错责任原则、无错过责任原则及公平责任原则的确立与发展及其适用进行比较分析。
最后,笔者提出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应该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并重的“二元归责原则”,并概括出适用“二元归责原则”的四点理由。
最新-精神损害赔偿的广东探索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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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的广东探索精神损害赔偿的广东探索作者向晨林俊杰2019年12月起实施的国家赔偿法修正案,首次纳入精神损害赔偿,但至今尚未出台相关实施细则。
广东省率先探索的地方标准,虽有些过于谨慎,效力也有限,但总算让人的尊严踏出坚实的第一步。
文/向晨林俊杰对公民造成伤害最大的,往往是公权力,国家侵权同样承担赔偿责任的宪法原则,不能仅停留于宣示,对公民受到的精神痛苦进行金钱抚慰,是对公民权利更高层次的救济,也为公权力文明行使提供了倒逼机制。
2019年12月起实施的国家赔偿法修正案,首次纳入精神损害赔偿,但至今尚未出台相关实施细则。
广东省率先探索的地方标准,虽有些过于谨慎,效力也有限,但总算让人的尊严踏出坚实的第一步。
2019年1月30日,龙年正月初八的早上,广东省体育局的大楼里还弥漫着尚未消散的年味。
放假归来的麦良坐在办公室里,接待着一拨拨逗利是的年轻人。
这位原广东省体彩中心主任5年前落马,被关了近600天后又被判无罪,劫后余生,已不愿再回溯自己的那段冤狱岁月。
但当《南方周末》记者告诉他,广东省作出了有关国家赔偿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标准时,麦良连忙追问你说的这个我在哪里能看得到?能发给我吗?2019年9月,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公安厅联合发布《关于在国家赔偿工作中适用精神损害抚慰金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明确精神损害抚慰适合情形及赔偿标准。
这是新国家赔偿法实施后的首个精神赔偿细则,规定应当以丧失人身自由的时间长短为主要依据,结合其他损害或者损失的情况综合确定,具体赔偿数额从1000元到30万元不等。
根据《会议纪要》要求.2019年全年,广东省检察机关已对110件精神损害赔偿案件中的9件申请给予精神损害抚慰金,其支付151万元。
《南方周末》记者未获得法院和公安部门的相关数据。
国家赔偿法素被称为人权保障之法,但1994年实施的国家赔偿法曾经因为门槛高、标准低、范嗣窄,被戏称为国家不赔法。
精神损害赔偿的广东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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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的广东探索导读:本文是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广东探索,希望能帮助到您!精神损害赔偿的广东探索作者/向晨林俊杰2010年12月起实施的国家赔偿法修正案,首次纳入精神损害赔偿,但至今尚未出台相关实施细则。
广东省率先探索的“地方标准”,虽有些过于谨慎,效力也有限,但总算让人的尊严踏出坚实的第一步。
文/向晨林俊杰对公民造成伤害最大的,往往是公权力,“国家侵权同样承担赔偿责任”的宪法原则,不能仅停留于宣示,对公民受到的精神痛苦进行金钱抚慰,是对公民权利更高层次的救济,也为公权力文明行使提供了倒逼机制。
2010年12月起实施的国家赔偿法修正案,首次纳入精神损害赔偿,但至今尚未出台相关实施细则。
广东省率先探索的“地方标准”,虽有些过于谨慎,效力也有限,但总算让人的尊严踏出坚实的第一步。
2012年1月30日,龙年正月初八的早上,广东省体育局的大楼里还弥漫着尚未消散的年味。
放假归来的麦良坐在办公室里,接待着一拨拨“逗利是”的年轻人。
这位原广东省体彩中心主任5年前落马,被关了近600天后又被判无罪,劫后余生,已不愿再回溯自己的那段冤狱岁月。
但当《南方周末》记者告诉他,广东省作出了有关国家赔偿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标准时,麦良连忙追问:“你说的这个我在哪里能看得到?能发给我吗?”2011年9月,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公安厅联合发布《关于在国家赔偿工作中适用精神损害抚慰金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明确精神损害抚慰适合情形及赔偿标准。
这是新国家赔偿法实施后的首个精神赔偿细则,规定应当以丧失人身自由的时间长短为主要依据,结合其他损害或者损失的情况综合确定,具体赔偿数额从1000元到30万元不等。
根据《会议纪要》要求.2011年全年,广东省检察机关已对110件精神损害赔偿案件中的9件申请给予精神损害抚慰金,其支付15.1万元。
《南方周末》记者未获得法院和公安部门的相关数据。
国家赔偿法素被称为“人权保障之法”,但1994年实施的国家赔偿法曾经因为门槛高、标准低、范嗣窄,被戏称为“国家不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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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广东省
《广东省高院关于在国家赔偿工作中适用精神损害抚慰金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五、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
9. 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应当以丧失人身自由的时间长短为主要依据,结合其他损害或者损失的情况综合确定:
(1)二十日以下的,一千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二千元以下。
(2)二十日以上,二个月以下的,三千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五千元以下。
(3)二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的,一万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三万元以下。
(4)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二万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五万元以下;
(5)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五万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十万元以下;
(6)三年以上,五年以下的,十万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十五万元以下;
(7)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十五万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二十万元以下;
(8)十年以上的,二十万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三十万元以下;
10. 致受损害人重伤、残疾或者死亡的,可不受受损害人丧失人身自由时间长短限制,在三十万元以下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因受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人格自由权等人格权利益遭受不法侵害而导致其遭受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精神反常折磨或生理、心理上的损害(消极感受)而依法要求侵害人赔偿的精神抚慰费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精神损害赔偿金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
一、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
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
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